实验室名侦探柯南零的执行人

名侦探柯南零的执行人  时间:2021-01-24  阅读:()

-1-青大校综字〔2019〕23号签发人:李丽荣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目前实验室安全现状及教育部、厅的相关要求,经第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9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2.
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试行)3.
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管理办法(试行)-2-4.
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试行)5.
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6.
青海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7.
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8.
青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9.
青海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应急预(试行)2019年5月26日-3-1: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青海大学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附属医院实验室除外).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等)、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级责任人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本项工作由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是本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参与实验的师生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4-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生命、医学、物理等实验室;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测试、土木、机械、能源等实验室;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和计算机类实验室.
第五条二级单位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设备操作规程及危险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和特种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并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六条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单位分管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二级单位至少落实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
安全员负责协助院系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九条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
-5-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
针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
校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
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各单位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6-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
新生入校第一学年,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对于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院系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
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暴、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7-第十三条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气瓶、行车等)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青海省及《青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
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四条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应严格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建立并推广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
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
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
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8-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
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第十八条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
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加热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
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单位、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学校将对各院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2019年5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9-2: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验技术人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办公室及附属场所安全负责.
第二条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经常检查、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对危险品、剧毒品、放射品必须有专用防护装置保管,确系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三条实验室人员不得将大门、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随意复制.
第四条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每日查看实验室安全情况,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所属各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腐蚀、防辐射等情况,做到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节假日期间,各院系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节假日实验室安全.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按《青海大学实验室安-10-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验室的安全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给予严肃处理,发现丢失,被盗等案件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严禁隐瞒不服和私下处理.
第九条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十条本制度于2019年5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11-3: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落实事故倒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负责制,执行"凡进必考,安考先行,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准入制,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
各二级单位须有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管理.
第三条凡在全校各实验室内(包括教学和科研)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必须接受校、院、室(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三级联考通过后,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
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泄密、-12-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范教育.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要与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实验项目安全操作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六条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文化载体在明显位置张挂宣传,监督执行.
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护的能力.
第七条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该形式多样,可采取教育讲座,专题培训,交流学习,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在线教育,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宣传活动,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职工年度再教育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13-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
第十一条全校所有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经过校、院、室三级培训和考核,达到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
校级通识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利用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学习和考试,院级学科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学院(系、部、中心)负责,室级专业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各实验室负责.
第十二条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备的安全知识,全校所有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通识类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
新入职员工和新入学学生应认真学习《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通识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经过校级通识类安全培训考试通过的学生在开展实验活动之前,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创实验、论文实验和实习实训等环节前的学生必须进行学科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学科实验室.
第十四条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设计的全过程教育,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14-并善于开展安全事故案例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考试应登录"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考试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通识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各学院(系、部、中心)负责学科类和专业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制度,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制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9年5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15-4:第一条为强化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各单位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
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基本指导思想,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16-(三)诫勉谈话;(四)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五)取消评奖评优等;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室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三)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第七章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二)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三)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四)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17-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因此酿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者;第八条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九条本制度于2019年5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18-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19-(二)院(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
第五条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第六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七条相关部门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提交申请.
申购部门填写《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
(二)单位审核.
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20-请学校,统一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购买.
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处申请备案.
第八条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校危险化学品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21-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
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
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
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领用化学品,须填写《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22-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
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
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处置第二十二条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第二十三条将各个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存乱放.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实验室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上交学校,同时作好交接记录.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23-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三十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附属医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19年5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2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人为控制的、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
其中,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
第三条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Level,缩写BSL)分为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
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以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第四条生物实验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要求:1.
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类人员自始至终一直处在被保护之中,不会受可预知的危险的伤害;2.
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种生物和室内设备等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25-3.
生物实验室外的人员和生态环境不因生物实验室的存在而受到超标的侵害和污染.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监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校内各类生物实验室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与撤销第七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工作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同相关专家,依据国家标准确定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防护级别,审核现有安全防护水平是否满足拟从事实验活动的安全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学校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BSL-3、BSL-4实验室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审批,BSL-3、BSL-4实验室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成后的生物实验室的工作范围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时指定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
第十一条生物实验室的撤销,应根据不同级别,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批-26-准后,按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生物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如存在特殊的危险区,也应清晰地标识和指示.
第十四条生物实验室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生物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BSL-1~BSL-4条款对本实验室进行合理设计,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定期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在进行实验时,如涉及具有危险性的生物体、生物制剂、生物样品等,应到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并及时报告实验活动结果及工作情况.
申报品种可根据实验进展情况随时增减.
凡未经申报备案的生物危险品(卫生部门规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与农业部门规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27-录中包括的病原微生物及其污染物)不得在生物实验室中使用.
第十八条BSL-1、BSL-2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SL-3、BSL-4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健康监测,每年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九条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情况和生物危险源从进入实验室到销毁的全程情况.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条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在具有相应安全防护水平的设备中进行,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
其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应立即向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适时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上报.
第二十三条动物实验室必须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28-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动物实验室应加强动物引种、保种、繁育、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动物不流出实验场所.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生物实验室应按照《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处置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液、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生物实验室应急预案必须包含人员伤害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紧急撤离的行动计划、事故上报程序等.
应按程序报告实验室事件、伤害、事故、职业性疾病以及潜在危险.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生物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附属医院生物实验室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2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
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工作.
-30-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防治第九条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弃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弃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31-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收集与存放第十二条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容器至各二级单位,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及固体废物分类循环使用,如有遗失,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配置.
第十四条废液容器使用前检查有无渗漏点,内盖有无硅胶密封圈,外盖能否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废液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转运时间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八条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32-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尖锐性器械用专用锐器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九条在危险废弃物未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1.
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
2.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3.
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
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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