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A/CN.
9/WG.
I/WP.
118大会Distr.
:Limited15January2020ChineseOriginal:EnglishV.
20-00239(C)190220190220*200023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企业)第三十四届会议2020年3月23日至27日,纽约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秘书处的说明目录页次背景信息3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5一.
导言5A.
《立法指南》的目的.
5B.
术语8二.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设立和运营.
11A.
一般性规定.
11B.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建.
16C.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20D.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权利和决策22E.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
25F.
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出资30G.
分配31H.
权利转让.
32I.
脱离或退出.
34J.
转型或重组.
35K.
解散和清理.
36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50L.
记录的保持、查看和披露.
38M.
争端的解决.
39附录一.
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建议.
41二.
组织规则范本: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46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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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50V.
20-00239背景信息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在2013年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决定着手减少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整个寿命周期面临的法律障碍,特别以发展中经济体中小微企业的处境为重点.
1委员会认为企业的寿命周期由几个阶段组成,包括创办、运营、重组和解散企业.
委员会赋予第一工作组的任务授权是这项工作先将重点放在该寿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即创办企业.
22.
第一工作组在2014年2月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开始审议该主题,自2014年11月第二十三届会议至2018年3月第三十届会议,第一工作组进而审议了两个主要议题,其中一个涉及适合中小微企业需要的简易企业实体.
3这些审议工作以一个问题框架为基础,该问题框架是从简易企业制度的关键特征(如A/CN.
9/WG.
I/WP.
86所概述)中提炼出来的,并在简易企业实体示范法草案(A/CN.
9/WG.
I/WP.
89)以及其他可能的示范文本(如A/CN.
9/WG.
I/WP.
83所载的示范文本)中得到举例说明.
3.
在讨论简易企业实体制度可能考虑的问题的框架之后,工作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2016年4月4日至8日,纽约)上决定,就简易企业实体编写的立法案文应采取立法指南的形式.
为此,工作组请秘书处编写反映迄今为止的政策讨论的立法指南草案(由建议和评注组成),供今后一届会议讨论.
4本立法指南草案就是秘书处根据该要求编写的.
4.
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2016年10月3日至7日,维也纳)上开始审议本立法指南草案,并在第二十八届会议(2017年5月1日至9日,纽约)上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在这两届会议上,工作组审议了立法指南草案除G至K节以外的所有章节(如A/CN.
9/WG.
I/WP.
99/Add.
1所载).
工作组第二十九届会议(2017年10月16日至20日,维也纳)和第三十届会议(2018年3月12日至16日,纽约)全部用于审议企业登记处关键原则立法指南草案,5第三十一届会议(2018年10月8日至12日,维也纳)恢复讨论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
在该届会议上,工作组审议了立法指南修订草案(如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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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P.
112所载),其中纳入了根据第二十七届和二十八届会议的审议情况所作的改动.
会上讨论了下述建议(和相关评注):建议7至12(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建的B节和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的C节),建1《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8/17),第321段;在委员会随后几届会议上得到重申:同上,《第六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9/17),第134段;同上,《第七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0/17),第220、225和340段;同上,《第七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1/17),第347段;同上,《第七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2/17),第235段;同上,《第七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3/17),第112段;同上,《第七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4/17),第155段.
2委员会指出,"这项工作应当首先着重于围绕简化设立程序的法律问题",并在随后几届会议上确认了第一工作组以下做法,即这项工作应当处理两个相关问题:围绕创建简易企业实体的法律问题和企业登记关键原则.
上文脚注1,以及同上,《第七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7号》(A/71/17),第224段.
3第一工作组(中小微企业)第二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A/CN.
9/866,第22至47段.
4同上,第48至50段.
5委员会在2018年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定并通过了该立法指南草案.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七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1号》(A/73/17),第111段.
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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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V.
20-002394/50议10除外;建议15(关于管理人管理或成员管理的D节)和建议16和17(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权百分比和成员出资的E节).
5.
工作组第三十二届会议(2019年3月25日至29日,纽约)先是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契约型网络和其他形式公司间合作专题讨论会(3月25日和26日).
专题讨论会之后,工作组继续审议本立法指南草案(如A/CN.
9/WG.
I/WP.
114所载).
会上讨论了以下建议和相关评注(其中一些已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审议):建议9(关于组建的B节)、建议10(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的C节)、建议11至16(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的D节)和建议17(关于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和所作出资的E节).
工作组还讨论了术语一节中的几个定义.
6.
工作组在第三十三届会议(2019年10月7日至11日,维也纳)上完成了指南草案所有章节的第一次审议,讨论了下列建议和相关评注(如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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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P.
116所载):建议1(关于一般性规定的A节)、建议10(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的C节)、建议11(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资格的D节)、建议18(关于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和所作出资的F节)、建议19至21(关于分配的G节)、建议22(关于权利转让的H节)、建议23(关于重组或转型的I节)、建议24(关于解散和清理的J节)、建议25(关于脱离或退出的K节)、建议26和27(关于记录的保持、查看和披露的L节)和建议28(关于争端的解决的M节).
7.
目前的立法指南草案修订本纳入了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所作的改动.
6秘书处还在编辑上作了必要的额外调整,以增进案文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此类调整导致改变了建议和相关评注的顺序的情况下,按顺序对建议作了重新编号并相应地修改了相关参引.
关于所作改动的说明反映在通篇案文的脚注中.
7此外,指南草案第二章(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之前的"请工作组注意",提请注意需要工作组进一步审议的问题.
8.
现将立法指南草案的案文作为本秘书处说明的转载于后,供工作组审议.
6见工作组的报告,A/CN.
9/1002.
7工作组似宜注意,目前的指南草案案文保留了提及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二届会议之前的审议情况所作改动的几处脚注.
保留这些脚注是为了便利工作组对这些改动加以修订.
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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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39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一.
导言A.
《立法指南》的目的11.
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是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它们是许多经济体的支柱,在世界范围内占就业率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份额.
不过,尽管中小微企业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但仍然有几个因素影响它们的绩效和发展能力.
与大型企业不同,它们缺乏开拓新市场和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规模经济,因而无法利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会.
一些国际论坛和组织以及一些国家认识到,必须加强中小微企业的经济作用和地位,使之能够受益于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着手减少中小微企业整个寿命周期面临的法律障碍,以此强调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
这项工作的成果除其他外包括编写本[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
22.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组建和运营,代表世界各地不同法律传统的各国3纷纷通过了关于简易企业形式的立法,这些企业形式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或混合类型.
4这些立法可能就允许分割资产但不要求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一成员企业5或多成员企业形式作出规定.
6不管有什么更具体的特点,这些法律均以简化组建程序、组织结构和运营的灵活性和资产分割为目的.
3.
这些企业形式有许多在各自法域内取得了成功.
这些企业形式的采用降低了进入壁垒,提供了组织结构方面有效的解决办法并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经济增长率.
此外,这些新的企业形式促进非正规企业转入正规经济.
各国在创建和改进这类企业形式方面的不同改革——不管是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改革还是其他改革——证明全世界的良好做法均遵循各项关键原则,因而可以说这些原则具有国际普适性.
1工作组似宜注意,秘书处对工作文件A/CN.
9/WG.
I/WP.
114中A节("本立法指南草案的目的")(第1至18段)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去掉多余部分.
还对A/CN.
9/WG.
I/WP.
116(第1至14段)作了额外调整,以便进一步改进.
2秘书处将"[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置于方括号内,表示这是一个暂定名称,有待工作组就此事作出决定,见下文脚注18和28.
3工作组在这方面第一次审议的比较分析报告(A/CN.
9/WG.
I/WP.
82)所载的一系列此类企业形式取自世界不同区域的11个不同国家,总共包括16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4例如,见哥伦比亚、法国、德国、印度、日本、新西兰、新加坡、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5与工作组分享的信息包括,例如,关于在法国(见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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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22至23段,以及A/CN.
9/WG.
I/WP.
94)和统一非洲商法组织(法文缩写为OHADA)成员国(2015年12月15日通过的《商法统一法》,见www.
ohada.
com/actes-uniformes/940/999/titre-2-statut-de-l-entreprenant.
html)实施的"自营企业主"相关信息.
旨在为单一成员企业创建专门制度的其他努力包括欧洲联盟所作的努力(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单一成员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相关建议,欧盟委员会,2014年4月9日,布鲁塞尔(COM(2014)212final)).
6见意大利和法国在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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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和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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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中介绍的小微企业备选立法模式.
秘书处修改了这句话以提高清晰度.
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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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V.
20-002396/504.
《立法指南》(《指南》)尝试提炼这些良好做法和关键原则,从而就一国如何设计和规范一种中小微企业简易法律形式提出一套建议,该法律形式要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成功和可持续性,鼓励创业,并促进参与经济和创造价值.
每项建议之前的评注,既依赖于就单一成员企业或企业实体作出规定的具体立法努力,也依赖于不同国家实施的旨在协助中小微企业的更广泛的改革,7目的是较详细地解释提出这些建议的理由.
各国可以改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偏离这些建议中提出的指导意见.
不过,各国不应违背《指南》的宗旨,即创建一个平衡兼顾的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形式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并确保法律的确定性(见下文第12段).
81.
"先考虑小企业"(a)评估企业主的需要5.
关于简易企业实体的立法制度应当首先注重最小企业实体的实际需要,并避免给它们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负担("先考虑小企业").
9、10为此,《指南》考虑了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如何最大程度受益于以本《指南》的建议为基础制定的立法并愿意遵守其中所载的原则.
此类企业主主要是世界各地的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其主要特点是高度依赖人力资本而非组织流程、员工来源和数量有限(通常来自家人和朋友)、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范围有限以及资本有限.
此类企业主可能包括街头个体商贩,也包括希望扩大业务规模并实现业务正规化的小型家族企业所有者,还包括寻求发展壮大、定位于创新性更强的部门如信息技术领域的小型公司.
改革尤其应当处理面临不利的文化、体制和立法框架的女企业主和其他企业主的需要,如青年和少数族裔企业主.
不论企业的规模和企业主的性别如何,这些小微企业的企业主有一些共同需要,如下文所述.
11㈠自由、自主权和灵活性6.
可以预期,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希望拥有自由和自主权,以自己决定如何运营企业,而不受僵化、拘泥于形式的规则和程序制约,也不必遵守关于如何开展活动的具有强制性的详细要求.
他们还希望拥有灵活性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可能要大于对大公司的影响),并考虑企业如何随着时间推移而演变和发展,包括能够建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而不必改变其法律形式.
127曾在工作组内分享一些国家此类改革工作的信息,这些国家包括:智利、中国、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墨西哥、菲律宾、卢旺达、泰国等.
8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评注应当:(a)强调允许各国改动《立法指南》(《指南》)的建议,但不得改变其宗旨;(b)强调拟议的制度目的是在中小微企业的需要和国家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A/CN.
9/1002,第58和86段).
秘书处在本段最后一句反映了相关审议情况.
9见A/CN.
9/WG.
I/WP.
86/Add.
1,第1和5段;A/CN.
9/WG.
I/WP.
90,第3㈢段;A/CN.
9/WG.
I/WP.
89,第2和39段.
10为保持案文的一致性,秘书处从本段中去除了"按照……,本《指南》……"一句,将其放在第11段开头处.
11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建议应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包容,将其作为《指南》的目标之一(A/CN.
9/1002,第76段).
秘书处据此修订了这句话("改革尤其应当……其他企业主的需要").
12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提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形式应当具有灵活性,可以顾及从非常小的实体演变为较复杂形式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A/CN.
9/1002,第37段).
秘书处在导言和关于转型或重组的J节均纳入了相关讨论.
A/CN.
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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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50V.
20-00239㈡简单性和易懂性7.
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可能希望简单性和易懂性成为关于依法设立其企业的规则和关于企业行政管理和运营的规则的特征.
这些规则应当使用简单易懂的术语,应当鼓励使用现代技术,例如使用移动应用程序完成支付或编制资产负债表.
㈢身份和知名度8.
中小微企业需要身份和知名度,以便更成功地参与国内和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并吸引更多更加优质的客户.
除与取得法律认可的身份并在得到认可的法律框架内运营有关的明显保护和益处之外,13企业还可以利用这种法律认可的身份发展自己的信誉和"品牌",并提升自身的价值.
14㈣财产权具有确定性并得到保护9.
不管企业的规模如何,所有企业主都需要财产权具有确定性并得到保护.
因此,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希望控制其企业的资产,并能够利用资产分割,保护其个人资产免遭企业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
相反,企业所有者和管理人的个人债权人也不应当能够扣押企业资产以偿还个人债务.
㈤控制和管理10.
最后,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一般希望控制并管理其企业,而不是交由外聘管理人作出行政和战略决定.
(b)从"先考虑小企业"的角度起草《指南》11.
由于希望创建一个顾及微型企业的企业主需要的法律文本,《指南》提出一种法定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脱离了可能不适合小型企业的、通常与公众公司有关的较为传统的层级式正规治理模式.
例如,《指南》承认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对自由和灵活性的需要,并强调合同自由的重要性.
不过,《指南》借助许多缺省条款,承认此类企业主也可能需要得到针对预料外情形或事件的保护.
简单性和易懂性是企业建立和运营的所有方面以及《指南》中使用的术语的特征.
为使中小微企业拥有身份和知名度,《指南》为企业主创建自身拥有法律人格、得到法律承认的企业提供一种简单的工具.
企业实体有限责任保护及关于其成员权利转让的规则属于使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的财产权具有确定性并得到保护的其中一些机制.
最后,通过强调企业实体成员管理为缺省治理办法以及强调作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特点的横向组织结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运营和管理的控制权得到保证.
12.
与此同时,《指南》承认,在顾及微型企业的企业主的需要的同时,还必须兼13此类保护和益处已在A/CN.
9/941第31段中列举,除其他外包括:资产分割、针对潜在的滥用行政权力和其他滥用权利行为的保护措施、更容易获得信贷、对雇员的劳动法保护以及类似的特征.
14关于企业登记对于向企业提供商业身份的重要性,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关键原则立法指南》(《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8/50顾国家、债权人和与其打交道的其他第三方的需要.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缺乏法律确定性,这将损害这种新的法律形式的有效性.
因此,《指南》载有一些不得通过合同而偏离的强制性条款.
152.
创建一种自成一体的制度13.
《指南》还采取以下观点,即为中小微企业创建一种适当的简易法律制度的最佳办法不应是改革和简化现有的公司法制度,而是创建一种单独的以中小微企业的需要为重点的法律制度.
16因此,本案文设想的结构既不取决于任何国家现有的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也与此类法律没有特别关系.
14.
这种办法的一个明显益处是,各国能够较容易地采用一种制度落实《指南》的各项建议,并能够利用白板办法制定适当的立法措施.
此外,为中小微企业创建一种单独的法律制度能够为建立简易企业实体提供国际认可的标准,缺乏对企业法律形式的国际认可所导致的问题将因此而减少,从而便利了跨境交易.
1715.
为按这种办法进行中小微企业法律改革,《指南》采用了尽可能中性的术语.
为了考虑现有的公司法解决办法但又不依赖于公司法规范性较强的规则,《指南》避免使用"corporate"(公司)和"company"(公司)等术语.
《指南》描述一种新的实体:"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18该术语表明通过《指南》的建议创建的企业形式具有创新性,独立于现有公司法制度及其规范性较强的规则.
创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旨在实现上述预期目标和考虑.
16.
应当注意,在以《指南》为基础制定立法时,各国应将下列建议所载条款视为强制性条款:[有待工作组确定].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通过协议改动下列建议:[有待工作组确定](另见建议10(b)).
为便利微型企业的企业主拟订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和治理的协议,各国似宜在立法中澄清哪些条款属于非强制性条款,可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加以变更(见下文第22段).
19B.
术语17.
下列定义旨在向读者提供指导,并帮助确保《指南》所讨论的概念清楚明确并得到广泛理解.
应当指出,每当使用"资料"、"文件"、"协议"、"纳税申报15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应在《指南》导言部分纳入必须平衡兼顾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灵活性与国家需要确保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运营的透明度(A/CN.
9/1002,第58段).
秘书处新增一个第12段,以反映相关审议情况.
16如工作组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所商定(A/CN.
9/831,第54段).
另见A/CN.
9/WG.
I/WP.
82第5至7段概述的法律改革的不同办法.
17见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说明,A/CN.
9/780.
18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暂时使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语,直到工作组就一个指代正在讨论的简易企业实体的更受欢迎的用语作出决定(A/CN.
9/895,第43段).
19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在评注中强调,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指南》为基础的国内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何时允许偏离非强制性条款(A/CN.
9/1002,第86段).
秘书处在《指南》的一个新增段落中纳入了相关审议情况.
秘书处建议在本段列出强制性建议和非强制性建议,以避免在《指南》的所有缺省建议中使用"除非另行商定"字样.
A/CN.
9/WG.
I/WP.
1189/50V.
20-00239表"、"财务报表"、"记录"和其他类似用语时,相关提法意在既包括电子版,也包括纸面版,除非在案文中另有说明.
20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系指列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相关信息的报告.
[……].
21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系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非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情况下负责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人或多人.
"指定管理人"可以不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两者的组合.
22多数:"多数"系指按人数确定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
23成员:"成员"系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者(比较"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组织规则:"组织规则"系指由所有成员商定并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的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在成员自身和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之间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一组规则.
24[……].
25重组:"重组"系指通过合并、分拆和国内立法中规定的其他根本性变化改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业务或财务.
"重组"不包括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扩大规模,成为较大型企业形式.
26份额:"份额"系指成员拥有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有权权益.
它包括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利润和损失的财务权益和得到分配的权利.
27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28"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系指《指南》中讨论的承担有限责任并具有法律人格的法定企业形式.
20秘书处重拟了本段(A/CN.
9/WG.
I/WP.
112,第27段),以提高清晰度.
21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可以从术语一节删除"组建资料"一词,《指南》可代而提及"向企业提供处提交的信息"(A/CN.
9/968,第26段).
已在通篇《指南》作此改动.
22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确认需要一个特定的用语,适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非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情形(A/CN.
9/968,第26段).
因此,秘书处保留了"指定管理人"一语,将其作为一个界定术语.
23秘书处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A/CN.
9/1002,第28段)将"按人计算"改为"按人数计".
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决定,成员间的分歧应由按人数计(A/CN.
9/968,第37段)而不是按份额计的成员多数解决,秘书处已在A/CN.
9/WG.
I/WP.
116中按这项决定修订了本定义.
24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将"组织规则"的定义改为目前的措辞(A/CN.
9/1002,第83段).
25秘书处删除了"特定多数"的定义,因为《指南》不再提及该术语.
26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决定,应在评注中澄清或在术语一节界定"重组"一语,秘书处据此添加了"重组"的定义(A/CN.
9/1002,第36段).
27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将份额的定义限于经济权利(A/CN.
9/968,第46段),秘书处据此调整了《指南》的案文.
28工作组似宜注意,界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一术语只是为了便利审议这些材料,因为工作组决定暂时使用该术语(见上文脚注18).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10/50请工作组注意(1)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和份额一词的使用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在《指南》草案中纳入一项新的缺省条款,强调"成员权利应当平等"(A/CN.
9/1002,第56段).
秘书处在建议11中落实了相关审议意见,该建议对于该缺省办法是否也应适用于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权权益保持沉默.
《指南》当前草案暗示了这种做法,而上一个版本(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0(原建议18)则澄清了这一方面.
此外,工作组上届会议在审议时重新引入了"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两个术语,这些术语似乎同时涵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财务权和决策权,而工作组第三十二届会议曾确定"份额"仅指成员的经济权利(A/CN.
9/968,第46段).
在这方面,工作组商定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重新审议"份额"一词是否仍有必要(A/CN.
9/1002,第89(b)段).
因此,工作组似宜澄清:(a)"成员资格"是否意在作为"份额"的同义词,还是既包括财务权也包括决策权.
秘书处建议从《指南》中删除"份额"一词,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及财务权;(b)是否应当修订建议11,以便提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平等的所有权权益,还是应当拟订一个新的缺省条款.
(2)组织规则范本工作组在第三十三届会议和前几届会议上请秘书处编写组织规则范本,供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酌情使用.
曾建议可编拟不同的组织规则,以顾及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由指定管理人管理的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不过,秘书处仅起草了一套规则供工作组审议(见附录二).
秘书处建议,在添加其他范本之前,工作组似宜进一步澄清这些范本的目的和范围.
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案文是一部立法指南,因此,目的不是在国内立法框架中予以颁布,而只是就各国如何起草该框架提供指导.
在各国以基于《指南》拟订的立法为基础制定本国的示范规则时,这些范本可为其提供指导.
然而,如果提供好几套组织规则范本,而这些范本纳入了《指南》缺省规则以外的条款(因为基于《指南》拟订的立法可能包括额外的建议规则或者偏离案文中规定的规则),就有可能会相互不一致.
(3)强制性条款工作组似宜注意,在就《指南》的哪些条款应视为强制性条款作出决定之前(A/CN.
9/1002,第89(a)段),秘书处并未去除以前工作文件中称作强制性条款的具体条款的提法或将相关提法置于方括号内.
工作组还似宜注意到,强制性条款的确定将影响如何修订组织规则范本.
(4)权利转让工作组似宜重新考虑成员经其他成员批准转让其部分成员资格的能力.
《指南》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关于决策的缺省规则是按人数计算.
转让部分成员资格具有将决策A/CN.
9/WG.
I/WP.
11811/50V.
20-00239转变为按比例分配结构的后果,从而增加了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复杂程度.
二.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设立和运营A.
一般性规定(a)立法框架18.
虽然非公开交易企业的法律形式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特点之一是这些企业往往尽可能独立于用来规范公司的严格规则而运作.
例如,此类企业对于用来规范公众公司的规则往往享有减免,例如,组建规则较为简单;象征性最低资本要求或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更大程度的合同自由;以及较少的披露要求.
2919.
因此(另见上文第13段),《指南》没有建议调整或改变存在于多数国家的公司结构,而是提出一种独特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虽然具有其他公司形式的不同特点,但其目的是作为一部独立的立法而颁布.
在《指南》基础上颁布的立法并非脱离国家的法律传统而运作,而需要与国家的国内法律相一致.
一般法律规则将适用以填补任何空白.
30(b)通过合同自由实现灵活性20.
如上所述(见第2和3段),迄今为止旨在帮助创建非公开交易企业的许多立法改革主要聚焦于创建允许不借助法律人格而将实体的经营资产与其成员的个人资产分开的灵活的法定企业形式.
这种形式允许中小微企业及其成员借助并不具备完全的有限责任和法律人格的法律结构进行资产分割.
3121.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意在添加到这份灵活企业形式的清单中.
企业形式的灵活性得以实现的部分原因是允许为多种多样的活动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见下文第24和25段以及建议2),并且认识到合同自由对于这些企业的重要性.
在这方面,合同自由已成为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见下文第54和55段).
22.
《指南》允许企业成员能够通过合同机制(即组织规则)就企业的内部治理达成一致意见,减损非强制性要求,并设计更加符合较小型企业的需要的权利和义务(见上文第11段).
3229为提高案文的一致性,秘书处调整了第19段和第18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17段和第16段)的顺序.
30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意见添加了本段最后一句话(A/CN.
9/1002,第76段).
31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将A/CN.
9/WG.
I/WP.
99第37段中的第二句"不过,应当指出……法律人格"移至《指南》中更合适的一节,并删除"不借助法律人格"之后的"有限责任"一语(A/CN.
9/895,第31和32段).
秘书处已将这句话移至上文第20段,另外在编辑上作了一些调整.
32工作组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要求,本段应当强调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围绕非强制性条款订立合同的能力(A/CN.
9/1002,第76段),秘书处据此修订了本段第二部分(A/CN.
9/WG.
I/WP.
116中的第20段).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12/5023.
不过,《指南》也载列关于不能通过成员间协议而排除的强制性条款的某些建议,以及用来填补组织规则的任何空白的缺省条款.
这些缺省条款对于规模较小或经验不足的企业主尤其重要,他们可能无法预料成功运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需要想到的每一种可能性.
33建议1:法律应当规定,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受[本法]和组织规则管辖.
3424.
建议2允许为任何合法的企业或商业活动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对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开展的活动采取非常宽泛的态度,以便为设想会使用这种企业形式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传统做法,《指南》支持以下观点,即各国应对"商业"和"企业"这两个术语作宽泛的解释,以避免不必要地缩小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
35此外,《指南》采纳一些立法改革中采取的不再使用一般目的条款的做法,以便企业实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从事所有合法活动.
因此,《指南》留待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决定是否希望在组织规则中列入限制性较强的目的条款.
要求企业实体列出其所有活动的国家似宜考虑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免去这项要求.
25.
希望禁止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涉足某些受监管行业如银行业务、小额信贷和保险业的国家,可以列举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不得涉足的行业和活动.
为更清楚起见,国家可以明确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参与特定活动,其中可能包括农业、手工业和文化部门的活动.
36建议2:法律应当规定,可以为任何合法的企业或商业37活动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26.
《指南》建议赋予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以法律人格,以表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
38在本语境中法律人格赋予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法律体系内运作所必需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能够以自身名义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27.
法律人格提供了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资产与其成员的个人资产分开的手段,这一过程称作积极型资产分割.
独立的法律人格使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能够不因其成员的个人债权人的潜在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
这一点又为被赋予有限责任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进行防御型资产分割提供了便利,然后防御型资产分割可保护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个人资产,使之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无法偿还债务或33秘书处删除了A/CN.
9/WG.
I/WP.
116中的第22段,以提高案文的可读性.
34秘书处将"本法"置于方括号内,以表明本用语指的是将在本《立法指南》(《指南》)基础上颁布的国内立法.
35秘书处重拟了本段(A/CN.
9/WG.
I/WP.
99中的第31和32段),以便与经修订的建议2保持一致,并响应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的一项请求,即"商业"和"企业"两词应作宽泛的解释(A/CN.
9/895,第30段).
36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36段)的措辞,包括删除了"或者通过……基金而参与"一语,以提高清晰度.
37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在"活动"一词之前添加"企业或商业"字样(A/CN.
9/895,第30段).
38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37段)的起始句,以提高清晰度.
A/CN.
9/WG.
I/WP.
11813/50V.
20-00239履行义务或卷入法律纠纷时免遭风险.
39因此,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见建议4)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将其资产与其成员的个人资产分开提供了一种便利的法律机制.
4028.
应当指出,《指南》并未考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的国内税收政策.
此类政策事项留给在《指南》基础上起草立法的各国处理,一项理解是这些国家应在如何最好地减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一般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障碍这一更加广泛的背景内考虑其政策选项.
建议3: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
4129.
建议4指出赋予企业实体以法律人格的一项重要后果,即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不对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义务和债务负有个人责任,除非成员滥用或欺诈性地利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法律人格.
42因此,建议4载列了一个强制性条款.
30.
有限责任使企业主能够在不担心企业实体经营不善时或卷入法律纠纷时其个人资产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商业决定.
43这一点对于保护该组织的成员以及促进创新和创建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使企业主能够在不担心失败的情况下承担商业风险.
不过,许多中小微企业目前并不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的益处.
一些国家没有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因为担心有限责任保护会鼓励企业主的机会主义,并且没有为与中小微企业打交道的第三方提供足够保护.
然而,另一些国家允许中小微企业成员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因为据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创业并促进资本形成.
44因此,并且为了向此类经济行为者提供这项重要而有吸引力的特征,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形式的立法制度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
31.
此种责任保障的存在一般保护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不因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活动而承担直接或间接的个人责任.
实质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财务责任限于一固定数额,通常是该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出资的价值.
如上所述(见第26和27段),成员的有限责任与该组织独立的法律人格往往如影随形(见上文建议3).
同时赋予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两种属性将有助于增进该组织的稳定性,并促进其获得低成本信贷.
39秘书处调整了A/CN.
9/WG.
I/WP.
99中"独立的法律人格……免遭风险"几句话的顺序,以提高本段的一致性.
40按照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审议情况,秘书处在此处(A/CN.
9/WG.
I/WP.
99中的第36段)纳入了A/CN.
9/WG.
I/WP.
99第37段的起始句.
另见上文脚注31.
41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在建议结尾处插入"独立于其成员的"一语(A/CN.
9/895,第33段).
42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曾要求作出改动(A/CN.
9/895,第34(b)段),秘书处也曾建议作出修改以与经修订的建议4保持一致,第29段(A/CN.
9/G.
I/WP.
112中的第40段)曾据此修改为:"建议4草案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这项缺省条款.
"但是秘书处建议进一步修订本段,以便更加清晰地说明有限责任概念及其与法律人格的关系.
另外,建议将建议4中的条款界定为一项强制性条款,而非缺省条款.
秘书处在第89段引入了成员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概念(见A/CN.
9/895,第36段).
另见下文脚注134.
43秘书处用目前的措辞代替了"损害"之前"……失败时"一语,以便更好地澄清"有限责任"的范围.
44秘书处在本段(A/CN.
9/WG.
I/WP.
99中的第39段)添加了"一些国家……资本形成"几句话,以使案文更加清晰.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14/5032.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本身对其一般债权人负有责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资产可用于偿还这些债权.
此外,需要指出,限制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债务的责任指的是仅仅由于该人作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地位而产生的责任.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仍然对个人侵权负有个人责任,45或者,例如成员可能对于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债务作出的个人担保负有责任.
另外,在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之前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可能导致订立该合同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或管理人负有个人责任.
成员应在组织规则中列入一个条款,规定应当如何处理此类情况,例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是否承担有人代表其谈判达成的权利和义务.
4633.
当然,对于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名义实施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情形,法院总是可以取消有限责任保护,并追究成员和管理人的个人责任("揭开公司面纱").
47此种滥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法律形式的情形可能包括,例如,成员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资产当作成员个人资产使用.
建议4:法律应当规定,成员不会仅仅因为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而对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4834.
一些国家坚持认为,最低资本要求是非公开交易企业的成员享有有限责任这一益处的合理交换条件.
不过,其中许多国家也将这些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大幅降至象征性数额或初始较低但逐步提高的数额.
据指出,即使是象征性或逐步提高的最低资本要求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因为它们不仅起到保护第三方的作用,而且对于企业的稳健性、有效性和生产率有所帮助,并且提供财务权和决策权方面的信息.
另一方面,担心资本要求包括逐步提高的资本要求可能会给小型初创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企业生命周期的前三年最为关键,但是在此期间仍然被要求逐步积累储备金,尽管企业可能在财务上较为脆弱.
49此外,由于创建企业所要求的最低资本连同所要求的资本化的会计规则,往往是新企业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取消最低资本可能成为能够对设立企业实体的比率产生积极影响的一个因素.
另外,作为一项国家政策,与确立最低资本要求有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难以量化一个适当金额,以及作出此种选择所固有的刻板性.
5045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删除"或者,例如"之前"或者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其他成员负有个人责任"一语,因为它涉及的是与本段所讨论责任事项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事项(A/CN.
9/895,第34(a)段).
46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在评注中纳入有关论述,述及在依法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之前订立的合同(A/CN.
9/895,第51段).
秘书处根据该届会议的审议情况重拟了本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35段)最后一句("成员应在……"),以提高清晰度.
47另见关于建议5的第35(e)段,以及建议19、22和23.
48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保留如A/CN.
9/WG.
I/WP.
99脚注37所载的建议4.
1的案文,并删除建议4.
2,但在案文别处反映拟议的建议4.
2的内容,也许是结合组织规则(A/CN.
9/895,第37段).
秘书处在本修订本第89段落实了该项建议.
49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要求,评注应当反映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和以往会议期间就赞成和反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政策选择所作的审议情况(A/CN.
9/985,第42段),秘书处据此项要求重拟了本段(A/CN.
9/WG.
I/WP.
99中的第44段).
50秘书处将A/CN.
9/WG.
I/WP.
112中第46段"此外,由于……作出此种选择所固有的刻板性"几句话移至此处,并删除了该段其余部分,以使案文更加一致.
A/CN.
9/WG.
I/WP.
11815/50V.
20-0023935.
最低资本要求问题应在保护债权人和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其他第三方的总体机制的范围内加以处理.
51此类机制中较为重要的作为强制性条款纳入《指南》,其他则可在一国立法框架内的其他立法中找到.
这些机制包括:(a)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对不当分配负有责任,并有义务为任何此类不当分配偿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见建议22和23,其中载列强制性条款);(b)就行为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诚信和受托人责任(见建议19,其中载列强制性条款);(c)要求在保持和分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和信息方面做到透明、可查阅(见建议29和30,其中载列强制性条款);(d)要求实体的企业名称包含表示其有限责任地位的标志(例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并在合同、发票和与第三方的其他业务往来中明示其名称(见建议6,其中载列强制性条款);(e)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有限责任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有例外情形("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有些国家针对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实体可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但是不一定52在针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法规中引入该司法救济,对于此类组织,该规则的特点最好用禁止成员滥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的强制性条款来体现;此类强制性条款载于建议19、22和23);53(f)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及其成员的已登记信息的透明度、质量和公众可查阅性方面的要求(这一点可望成为一国企业登记处法律的一项功能);54(g)确立商业登记处或专门机构的监督作用(这一点也可望成为一国企业登记处法律的一项功能);(h)设立征信局(这将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决定);(i)要求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督(这将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决定).
36.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究其性质是一种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机制,一些立法改革已将最低资本要求改成旨在保护与中小微企业打交道的第三方的其他机制,因此,《指南》不建议对设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规定最低资本要求.
如上所述,《指南》纳入的旨在保护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的主要机制是建议6、19、22、23、29和30所载的强制性条款,如上文第35段(a)至(e)小段所概述.
51工作组似宜考虑将本段纳入与债权人和其他第三方保护有关的单独一节.
工作组似宜考虑下列方面以便今后加以讨论:(a)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应对债权人负有责任,还是只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负有责任(在成员滥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形式的情况下);(b)债权人可否强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对其成员采取行动.
52秘书处建议将"should"(见A/CN.
9/WG.
I/WP.
114中的第38(e)段)改为"might",以消除与第34段的任何不一致.
53工作组还似宜回顾,以前曾审议"揭开公司面纱"问题,达成如下一般性共识,即"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非常详细,可能在各国之间有很大不同,因此,除在评注中指出这种救济的潜在重要性并将确立相关标准事宜留给颁布国处理之外,试图在《指南》的案文中确立此类标准可能工作效率不高.
"(A/CN.
9/831,第56和58段).
无论如何,如果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被其成员滥用,法院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揭开公司面纱",不需要在《指南》的案文中专门加入此种手段(这方面的内容,另见A/CN.
9/895,第35段).
54相关建议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16/5037.
即使一国有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的政策理由,《指南》还是建议不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规定这种要求,即使数额是象征性数额或逐步提高的数额.
55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机制取而代之,如确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最大规模(例如,以雇员数目为基础)或盈利水平,然后可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超过该上限时转成另一种法律形式(国家可对这种法律形式规定最低资本要求).
不过,应当指出,此类其他机制可能不必要地限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发展.
建议5:法律不应当对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规定最低资本要求.
38.
为提醒第三方注意他们可能在与一个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法律应当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包含一个短语或缩略语(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56使之能够与其他类别的企业实体相区别.
57不同国家使用相同或类似的短语或缩略语将对从事跨境贸易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帮助,因为即使在跨境情形中,认出该短语或缩略语就立即可以确定实体的关键特点.
由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是作为在现有模式外专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法律形式而提出的,最好用一种独立于当地法律语境的短语或缩略语来表明其身份.
5839.
一些国家可能希望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与第三方的所有通信中使用起识别作用的短语或缩略语,以表明其法律人格.
59应当认真考虑对不这样做的情形予以适当制裁.
剥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有限责任保护这一益处也许太过严厉.
相反,虽然鼓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所有通信中使用这种起识别作用的短语或缩略语,以增强法律确定性,但各国也可决定不作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因为可能增加遵守和核查方面的行政费用而给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带来额外负担.
从现实角度讲,由于起识别作用的短语或缩略语构成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名称的组成部分,它有可能包含在任何情况下涉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通信中.
40.
就选择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而言,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开展业务所在法域关于公司名称登记(和审批)的所有强制性要求必须得到遵守.
60、61建议6: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一个表明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身份的短语或缩略语.
B.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建41.
《指南》建议允许独一成员或多个成员设立并运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这是为了顾及独一成员包括从事相对简单企业活动的个体企业主创建贸法委有限责任55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49段)的起始句,以提高清晰度.
56按照上文脚注18和28,使用该术语("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是为了举例说明.
57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A/CN.
9/895,第43段)、第二十三届和第二十四届会议(A/CN.
9/825,第69段,和A/CN.
9/831,第61至63段)上商定采用这种办法.
58考虑到建议6的评注中所作讨论,工作组似宜就用来识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身份的拟议的统一短语或缩略语达成一致意见.
59秘书处已将上文第39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51段)的"有限责任"改为"法律人格",以表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独有的特点.
60根据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提出的一项要求,秘书处删除了A/CN.
9/WG.
I/WP.
99中的第50至52段(A/CN.
9/895,第46段).
61《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讨论企业名称的登记和预留、此类名称必须具有独一性、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的要求的标准以及企业登记处在协助企业主为企业选择名称方面的作用.
A/CN.
9/WG.
I/WP.
11817/50V.
20-00239组织的情形,并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从单一成员实体发展成较复杂的多成员实体.
为保护债权人和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并提供法律确定性,建议7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始终应当拥有至少一名成员.
就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言,如果组织规则未载有关于变更成员的合理期限的适当条款,则各国应当考虑确立一个适当期限,以避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动解散.
62作为增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灵活性的另一个特征,建议7并未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最大数目.
6342.
各国在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立法中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是否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否只允许自然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如果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各国最好确保对"法人"概念有广泛的认识,这一概念应当包括被赋予法律人格的任何实体.
64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有助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变为较复杂的企业类型.
此外,法人担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可能有助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获取更多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和技能组合)和进入新的市场,并建立信誉.
这一点不仅有利于在基础设施水平较低的国家开展业务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且有利于意图在国内市场和国外扩展活动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43.
然而,各国不妨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单一成员65可能引起人们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能被滥用的担心(另见下文第73段),因为存在洗钱、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的风险.
66如果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各国应当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这些非法活动.
例如,它们可以规定,只有自然人可以被任命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人,或者可以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保持关于法人的成员和管理人的身份及其任何变更的信息,或者只有在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中且其他成员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才可允许一个法人成为成员.
所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防止设立没有活跃的业务活动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壳组织").
44.
不过,为保持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简易性,《指南》留待各国选择只允许自然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6762工作组似宜注意,其第三十一届会议将审议关于删除"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言"一句的建议推迟到工作组审议关于权利转让的H节和建议22之后(A/CN.
9/963,第29段).
63为提高案文的一致性,秘书处已将A/CN.
9/WG.
I/WP.
112中第54段最后一句话移至本段结尾处.
64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商定将"能够进行投资的任何法律实体"一语改为目前的措辞("……法律人格的任何实体").
秘书处落实了这项决定,但在编缉上略作调整,以提高清晰度(A/CN.
9/963,第30段).
65秘书处将本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46段)的起始句一分为二,并将"可能引起人们担心"一语改为"允许法人……",以提高案文的清晰度.
66秘书处修订了这句话(A/CN.
9/WG.
I/WP.
116中的第42段),以提高案文的清晰度.
67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商定在A/CN.
9/WG.
I/WP.
112第55段纳入赋予法人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的利弊.
秘书处已在当前案文第42和43段落实该决定(A/CN.
9/963,第28段).
另外,重拟了第44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55段),以与经修订的建议7(b)保持一致.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18/50建议7:68法律应当:(a)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组建之时[直至解散]必须拥有至少一名成员;(b)具体规定只允许自然人还是也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45.
为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何时成立提供法律确定性,《指南》建议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经向企业登记处登记即完成组建.
69通过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获得其基本属性,包括法律人格以及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为了登记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各国最好具体说明企业登记生效的时间点.
70按照《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关键原则立法指南》(《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所概述的国际最佳做法,国家似宜具体规定,企业登记信息输入登记处记录时或者登记处收到登记申请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即告合法存在.
7146.
不管使用什么系统(电子、纸质或混合企业登记处)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办理登记,在满足适用的要求之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收到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的登记通知.
为与《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的建议保持一致,并顾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简易性,登记通知的发出应尽量迅速、高效.
72建议8: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经登记即完成组建.
7347.
国家一般要求按照创建的法律实体的类型,为组建企业提交不同类别和各种详细程度的信息.
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预期的简易性相一致,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要求的信息应限于这类组织设立和运营以及保护第三方所必需的最低限信息.
此外,建议9尊重这样的原则,即中小微企业向企业登记处提供必要信息应当尽可能简单,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并鼓励遵守法律.
48.
根据建议9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必须提交的最低限信息包括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以及可视为企业已接收信件的地址.
74在企业没有标准格式地址68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商定重拟建议7,以更好地处理各国对于法人担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关切,并将该建议一分为二(A/CN.
9/963,第27段).
工作组似宜注意,其商定推迟到晚些时候再审议关于删除建议7(a)中"直至解散"一语的建议(A/CN.
9/963,第29段).
工作组还似宜考虑,可否按如下思路重拟建议7(a):"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始终必须拥有至少一名成员",以更好地澄清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具有连续性的要求.
69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56段)的起始句,以与经修订的建议8保持一致(A/CN.
9/963,第31段).
70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第142段及其后各段.
71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56段),以与重拟的建议8和《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保持一致(A/CN.
9/963,第31段).
72秘书处删除了A/CN.
9/WG.
I/WP.
112中的第58段,以与重拟的建议8保持一致,并落实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作出的以下决定,即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登记的讨论不应当将重点放在管理企业登记的不同办法上,而应当参引《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A/CN.
9/963,第32段).
73秘书处按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要求修订了本建议的案文(A/CN.
9/963,第31段).
74秘书处重拟了本句最后一个分句,以便与《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更加一致.
A/CN.
9/WG.
I/WP.
11819/50V.
20-00239的情况下,应提供企业地理位置的准确描述代替营业地址.
75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营业地址或地理位置将用于送达目的或邮寄目的.
7649.
《指南》不要求为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供成员身份证据,但要求提供管理企业的每个人的身份证据.
如果企业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见第74至77段),建议9(c)的结果将是每个成员的身份信息必须包括在内,因为每个成员都将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人.
如果企业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则只有每个指定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包括在内,不管管理人是否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披露管理企业的每个人的身份可为国家主管机构和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提供更大的透明度.
不过,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并不要求提供其中每个人的住址信息,因为这类信息并非保护第三方所必需.
为此目的,并为国家监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之目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营业地址应已足够.
此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营业地址也可作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管理人的正式通信地址.
7750.
根据国内情况和法律传统,除建议9所列信息外,各国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信息.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认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创始成员的身份、各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力以及对管理人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力的任何限制等信息,对于有效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特别重要.
78然而,多数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属于中小微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各国应当警惕,要求提供复杂和全面的信息可能阻碍企业办理登记.
79各国可以留待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决定,是否纳入它认为适宜纳入的任何其他信息,尤其是在此类信息可能有助于获取信贷或吸引投资者之时.
8051.
《指南》规定的有限范围的信息要求应足以满足关于实际所有人披露的国际标准.
81因此,这些信息要求82应当减轻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可能被滥用于非法目的包括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关切.
这种办法也会达成75另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建议21.
76秘书处删除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60段)最后一句,以与新的建议9草案保持一致.
77秘书处对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61段)作了修订,以便在工作组前几届会议商定的术语改动之后提供更大的清晰度,并与《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立法指南》中使用的术语更加一致.
78如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所商定(A/CN.
9/963,第41段),秘书处添加了关于各国认为有效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的讨论.
79秘书处添加了这句话("多数……办理登记"),以强调顾及中小微企业需要的简单而直截了当的登记程序的重要性.
关于这一点,另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
80秘书处将第49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50段)最后一句移至此处以保持一致.
8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法人透明度和实际所有人的建议24鼓励各国对法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确保所有公司均在一个公众可查阅的公司登记处登记.
要求的基本信息包括:(a)公司名称;(b)设立证据;(c)法律形式和地位;(d)登记办公点的地址;(e)其基本监管权力;以及(f)董事名单.
此外,还要求公司保存其股东或成员记录.
见《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及扩散行为的国际标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关于法人和法律安排透明度和实际所有人的E部分(http://www.
fatf-gafi.
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
pdf).
此外,应当回顾,企业实体为了开展活动,往往必须开立银行账户,这就要求提供税号和其他身份识别号,所以金融机构可能仍然是预防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的最适当的当事方.
关于工作组对这些问题的审议,见A/CN.
9/800第27和41段,A/CN.
9/825第47至55段,以及载于A/CN.
9/WG.
I/WP.
82第26至32段和A/CN.
9/WG.
I/WP.
89第21和26段的信息.
82另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建议21.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0/50适当的监管平衡,因为它为国家并为保护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提供法律和商业上充分的确定性.
8352.
无论为组建提交哪些不同类别和数量的信息,各国似宜确保本国企业登记法律要求对根据建议9最初要求提供的信息所作的任何改动都在企业登记处得到反映.
建议的保持信息更新的方法载于《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
8453.
为透明度和保护第三方起见,多数国家规定,所有已登记信息都应向公众提供,除非此类信息受到国家国内法的保护.
85因此,与这一做法相一致,《指南》认为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要求的信息也应向公众提供.
此类信息至少应包括下文建议9所要求的信息.
由于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必须办理登记,此类信息将通过在企业登记处公布而予以披露.
86建议9:法律应当将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要求的信息保持在最低限度.
这类信息应当包括:87(a)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b)营业地址,或者,在企业没有标准格式地址的情况下,88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准确的地理位置;(c)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每个人的身份.
89C.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54.
如上文结合建议1所指出的那样(见第21和22段),合同自由应作为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内部组织结构方面的指导原则.
作为这项原则的结果,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受制于成员的一致意见,法律作出强制规定、不能加以修改的情形除外.
具有强制性的条款系确立必要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法律框架并提供法律确定性的条款,或保护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与之打交道的第三方的权利的必要条83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要求,秘书处删除了A/CN.
9/WG.
I/WP.
112中的第63段(A/CN.
9/963,第41段).
84秘书处添加本段,以添补《指南》在更新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所要求信息的重要性方面的空白,并确保与提及需要更新该信息的《指南》其他部分(见下文第79段)保持一致.
没有起草单独的建议,因为《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第五章载有此类建议.
85见《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建议35及其随附评注(第176至183段).
86注意到其以前的审议,即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效组建要求提供哪些信息的问题应与哪些信息应予公开的问题分开审议(A/CN.
9/895,第52段;A/CN.
9/963,第40段),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支持一项建议,即新设一节,述及为第三方利益而应予公布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信息(A/CN.
9/968,第42段).
鉴于这样一项建议更适用于企业登记法,并考虑到《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关于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建议35的评注,秘书处并未提出一项单独的建议供纳入《指南》.
87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一项决定修改了建议9的前导句(A/CN.
9/963,第33和37段).
88秘书处添加了"在……格式地址的情况下"一语,以使建议9(b)更加清晰,并与《贸易法委员会企业登记处指南》保持一致.
89秘书处删除了A/CN.
9/WG.
I/WP.
112中的建议9(c),并在新的建议9(c)(前建议9(d))中用"身份"取代了"姓名"一词,如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所商定(A/CN.
9/963,第41段).
另外,秘书处还将管理人改为"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人",以提高清晰度.
A/CN.
9/WG.
I/WP.
11821/50V.
20-00239款.
组织规则就非强制性问题保持沉默的,《指南》中的缺省条款意在填补任何空白.
55.
为帮助成员公平、有效和透明地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各国似宜提供成员可酌情采用的关于下列问题的示范规则:90(a)保持成员决定的及时记录,以及保持此类记录采用的形式;(b)关于成员会议的任何要求,包括:㈠会议频率和地点,以及这方面的任何限制;㈡有关谁可以召集会议的任何要求;㈢举行会议的方式,包括是否可通过技术手段或以书面同意的方式举行会议;㈣要求的举行会议之前的任何通知期限;㈤要求的任何会议通知的形式(例如,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及该通知应当随附的信息(如有的话)(例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财务信息);㈥是否允许放弃所要求的任何通知,以及弃权书可采取什么形式;(c)对建议12和15所载的缺省决策要求91的任何偏离;(d)用来解决无法作出决定的情况的标准,不管该决定属于管理人还是成员的权限范围.
56.
组织规则应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有成员商定(见下文第65(a)段),并且不得与基于《指南》颁布的国家立法的强制性条款或适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其他国内法相抵触.
此外,组织规则应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以确保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平稳管理.
9257.
《指南》规定各国可以选择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以口头方式或通过行为过程确立部分或全部93组织规则,还是要求成员将其组织规则记录在案,不管是以书面形式、电子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技术手段.
允许组织规则的形式有广泛的灵活性,是因为认识到,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传统,许多中小微企业可能没有关于其组织规则的正式书面协议,在这类情况下,各国似宜允许成员依赖其他协议形式.
58.
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组织规则记录在案可能最符合成员的利益,因为一旦有了争端,口头协议或通过行为予以暗示的协议可能较难以举证.
此外,当实践中通90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在第55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54段)的前导句中添加"各国似宜……关于下列问题……".
为前后一致起见,秘书处对前导句的开头处作了编辑(A/CN.
9/1002,第80段).
91为与《指南》其他部分保持一致,秘书处将"表决"改成了"决策".
92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本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55段)应指出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和连贯的重要性(A/CN.
9/1002,第80段).
93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一项要求(A/CN.
9/1002,第80段)添加了"部分或全部"一语,并调整了本段其余部分以提高清晰度.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2/50过行为对记录在案的组织规则作出修改时,各国需要依赖其他法律解决可能会出现的证据争端.
9459.
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记录其规则有助于保持记录,并为债权人和其他感兴趣的第三方就他们希望与谁做生意作出知情决定提供关于内部治理的证据.
这些好处同样适用于单一成员和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95记录在案的组织规则将进一步减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被滥用于非法目的例如洗钱的风险.
60.
然而,考虑要求将组织规则记录在案的各国应当平衡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运营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需要与给成员带来的成本,并应当考虑到技术和资金能力、识字率和范本等因素.
61.
《指南》并不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组织规则公布于众.
这种做法保护成员的隐私,并因为不再需要每次变更组织规则均向企业登记处或其他公共主管机构提交修订材料而使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变得更加容易(见上文第52段).
然而,国家可以决定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披露其组织规则以提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问责制和透明度,或者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身可以决定将组织规则公布于众,以提高其在市场上的信誉.
96如果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组织规则包括修改适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缺省条款的条款,则需要将这种修改通知第三方,这种修改才能对第三方有效(见下文第84段和建议18).
为顾及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做法,《指南》留待各国决定如何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建议10:法律应当:97(a)说明组织规则可以采取何种形式;(b)规定组织规则可以处理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关的任何事项,只要不违反根据《指南》颁布的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即可.
D.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权利和决策9862.
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形式预期的简易性相一致,《指南》留待成员决定如何确立其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资格,并在建议11载列一项缺省条款,即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享有平等权利,而无论其出资如何(见下文第94至98段).
成员可以改变这一缺省条款,但应在组织规则中记录其一致意见,因为这种改变将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和治理等核心方面.
9994秘书处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建议对最后一句作了编辑,以提高清晰度(A/CN.
9/1002,第80段).
95秘书处添加这句话以反映要求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记录其组织规则的好处.
96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本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59段)还应当阐述公开披露组织规则的益处.
秘书处通过添加"以提高……信誉"这句话落实了该决定(A/CN.
9/1002,第80(d)段).
97秘书处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的意见(A/CN.
9/1002,第79和85段)修订了本建议.
此外,工作组似宜在建议10(b)中纳入"其他适用法律"一语,以具体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合同绕开适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其他国家法律.
98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用目前的措辞取代本节的标题(A/CN.
9/1002,第22段).
99秘书处在本节添加了本起始段("与……核心方面"),以此作为新的建议11的评注(见下文脚注102).
A/CN.
9/WG.
I/WP.
11823/50V.
20-0023963.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资格使成员可以行使某些权利,而不管该成员是否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人.
这些权利通常包括:如同在任何其他公司结构中一样,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某些方面作出决定的权利和在企业存续期间和解散和清算之后分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利润和资产的财务权.
100此外,成员还有权获得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并有权查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见第129和130段以及建议29和30).
成员还可以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起衍生诉讼(见第87段),以保护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不因管理人或成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
64.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也必须遵守某些义务.
他们必须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作出商定的出资(如有的话),分担其损失并偿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向其作出的任何不当分配(建议21至23).
如上文所述(见第33段),成员也应避免滥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和赋予他们的任何其他权利.
这些是要求成员承担的最低限义务,目的是确保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正常运营.
不过,成员可随意在组织规则中确立与企业特征相一致的其他义务.
101建议11: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享有平等权利,而无论其出资如何(如有的话).
10265.
关于决策权,《指南》建议,成员至少对于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或存在的下列事项保留权力:(a)通过组织规则和对组织规则的任何修订(建议12);103(b)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结构及其任何修改(建议14和16);(c)确定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作出资(如有的话)(建议20);(d)[确定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104(e)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转型或重组(建议26);(f)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解散(建议27(a)和(b)).
66.
当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其所有成员管理时(见建议15),必须区分作为成员的决策权和作为管理人的决策权.
67.
上文第65段的事项清单并非详尽无遗,《指南》留待各国选择纳入其他事项,以更好地适应其国内政策和法律传统.
与作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基础的合同自由100由于工作组决定修订建议24(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2)(见下文脚注146),秘书处删除了以"此外,如果成员……则可以转让……)"开头的一句话.
101秘书处将A/CN.
9/WG.
I/WP.
116中的第63至65段移至此处,以提高评注的清晰度.
工作组似宜考虑在建议11的案文中添加"和义务"字样.
102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纳入一项新的建议(建议11),以澄清成员权利是平等的,与其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出资无关(A/CN.
9/1002,第56段).
按照第18段之前的"请工作组注意",工作组似宜澄清,"平等权利"是否还意味着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拥有等同份额.
103为更清晰起见,工作组添加了通过组织规则,作为留待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作出的决定之一.
104秘书处在评注和建议12中将本小段置于方括号内,有待工作组就"平等权利"的含义进行审议(见第18段之前的"请工作组注意").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4/50原则相一致,《指南》也允许成员在组织规则中纳入其保留决策权的其他事项(见下文建议13).
建议12:法律应当:105具体规定应当由成员作出的决定,此类决定至少应当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决定:(a)通过和修订组织规则;(b)管理结构及其修改;(c)[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如果不相等的话];(d)成员所作出资;(e)转型和重组;(f)解散.
68.
由于建议12所列事项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和运作至关重要,建议13(a)规定关于这些事项的决定需要成员一致同意,除非他们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
这种决策制度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言可能特别合适,因为这种制度公平、直截了当,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并鼓励成员在出现分歧时找到折衷办法.
然而,在实践中,要求一致同意赋予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否决任何决定的权力,从而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效和高效运作的能力.
为此,建议13(b)建议,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非至关重要的事项应由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作出决定.
这种制度还使成员能够更快地解决他们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产生的分歧.
69.
虽然《指南》采取了一种做法,即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和运作的决定需要一致同意,但一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可能并不要求在此类事项上取得一致同意.
此外,如上文所述(第68段),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名成员不满意可能对企业运营的有效治理构成挑战.
因此,各国可以决定偏离建议13,制定只要求特定多数即可作出本建议所列决定的标准.
在《指南》基础上拟订的立法应当明确指出偏离建议13所列数量的任何决定所需要的数量.
106建议13:法律应当具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107(a)关于下列事项的决定应以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㈠通过和修订组织规则;㈡管理结构及其修改;105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A/CN.
9/1002,第22和27段)重似了本建议.
与以前的建议一样,秘书处将(c)小段置于方括号内,有待工作组就第18段之前的"请工作组注意"进行审议.
106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一致认为,作为缺省规则的建议13将就一致意见作出规定,因为据说这种办法更适合中小微企业,但是请秘书处起草强调各国可选择不同标准的评注(A/CN.
9/1002,第28段).
工作组似宜考虑是否应当对本建议作相应的修订.
107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添加一项关于决策所需数量的单独建议.
秘书处根据工作组提出的指导意见落实了这一修改,包括其随附评注(A/CN.
9/1002,第28段).
A/CN.
9/WG.
I/WP.
11825/50V.
20-00239㈢[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如果不相等的话];108㈣成员所作出资(如有的话);㈤转型和重组;㈥解散;(b)任何其他决定应由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作出.
E.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70.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能只有相对少量成员,这些成员有兴趣实质性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109任命一名外聘管理人(公开交易公司常见这种做法)来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能并不适合成员的治理需要,尤其是当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是小微企业时.
因此,建议14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作为缺省办法.
71.
然而,该缺省条款可能并不适合每一个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名成员不愿意或没有资格担任管理人(见下文第73段).
110因此,建议14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约定建立一个并非所有成员均担任管理人的管理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将由一名指定管理人管理.
替代管理结构可以涉及由下列人员进行管理:㈠仅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些成员管理;㈡仅由非成员管理人管理;㈢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些成员和一名或数名非成员共同管理;或者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有成员和一名或数名非成员管理.
指定管理人将根据建议17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正常经营过程.
72.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只有一名成员的,该成员即是管理人,除非该成员指定一名管理人.
73.
无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还是由一名或数名指定管理人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人都必须符合国家国内法就担任管理职务者规定的法定要求(例如,最低年龄,未丧失资格).
在这方面,法律还应具体规定,获准担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法人可否被任命为管理人(见上文第42段).
除了适用法律的要求外,组织规则也可以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管理人必须达到的其他资格要求.
111建议14: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除非在组织规则中指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当任命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
112108见上文脚注104.
109秘书处对本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59段)起首句稍加调整,以增加可读性.
110工作组似宜就并非所有成员均在法律上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提供额外的缺省办法,因为目前的建议14(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12)仅适用于经成员协议偏离缺省办法的情形.
111秘书处修改了建议14(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12)的评注,使之与该建议的改动相一致.
此外,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一项决定,秘书处添加了第73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62段),述及确定担任管理人必须满足的要求应当采取的办法(A/CN.
9/963,第47段).
112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二届会议的一项决定重拟了本建议(A/CN.
9/968,第34段).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6/501.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时74.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时,成员对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所涉事项享有共同和平等的管理权和决策权,除非他们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
11375.
此外,除非有相反约定,成员之间就管理性决定产生的分歧将由成员多数解决.
这些决定可能包括:开立和关闭银行账户、处置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拥有的资产、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获得信贷、买卖设备和雇用员工.
如上所述(见第65和67段),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存在或结构的决定不被视为管理性决定,因此需要成员以成员身份而非以管理人身份予以批准.
76.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解除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名成员的管理职责属于非管理性决定,因为这将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结构.
因此,这样的决定将由成员以成员身份作出(见上文第65段和下文第77段).
被解除管理职责的成员将保留作为成员参与决策的权利(见建议12).
77.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在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能很难区分作为成员作出的决定或作为管理人作出的决定(见上文第66段).
因此,建议12提出了一份需要成员采取行动的决定清单,而建议15反映了在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中成员作为管理人作出决定的缺省办法.
114建议15: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a)成员之间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所涉事项产生的分歧应当通过成员多数决定予以解决;115、116(b)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在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正常运营所涉事项作出决定方面享有共同和平等的权利.
1172.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时78.
如上文所述(见第71段),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就不同于建议14所载缺省条款的管理结构达成一致意见.
成员就另一种管理结构达成一致意见时,组织113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应当在评注中澄清,这里的重点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内部管理决定,而不是外部代表权(A/CN.
9/968,第36段),按照这项决定,秘书处添加了"对于……事项"一语.
114秘书处修改了上文第75至77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64段),以与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的新增D节采取的做法相一致.
115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一致认为,就普通管理性决定产生的分歧应由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解决(A/CN.
9/968,第37段).
116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二届会议的审议情况,秘书处从本建议中去掉了"正常经营过程"一语(A/CN.
9/968,第39段).
此外,秘书处还删除了建议15(c)(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2(c)),因为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以外的事项的决定需要成员采取行动,并且已在建议12作了处理.
117秘书处颠倒了这项建议的顺序,以反映建议12的结构.
A/CN.
9/WG.
I/WP.
11827/50V.
20-00239规则应纳入任命和撤销指定管理人的规则.
无此规则的,118建议16规定此类决定应由成员多数作出.
指定管理人可以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名成员,前提是采用的管理结构与完全由所有成员担任管理人的管理结构不同.
79.
若指定管理人不能到任(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119可能需要成员按照组织规则的条款任命另一名管理人,并根据建议9(c)列出该管理人的身份(见上文第52段).
任命另一名管理人可能对确保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正常运营的连续性非常重要.
120建议16: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可通过成员多数决定任命121和撤销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
80.
如上所述(见第63和65段),即使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任命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企业时,成员对于企业日常运营范围以外并可能影响其存在、结构或成员构成本身的某些事项仍然保留决策权.
《指南》列举了一些应由成员决定的事项.
为便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运营,组织规则最好具体列出留待成员作出决定的所有其他事项(见上文第67段).
典型的管理性决定已在上文第75段作了描述,但《指南》认为,组织规则保持沉默的,建议17(a)中的缺省条款将予适用,其中规定管理人有权在成员不参与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12281.
组织规则还应确定管理人之间就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产生的争端应当如何解决.
无此规则的,建议17(b)规定这种分歧应由管理人多数决定.
然而,该建议并未述及相等数量的管理人未能作出决定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僵局.
如上所述(见第55(d)段),最好在组织规则中列入用来解决无法作出决定的情况的标准.
123建议17: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的:(a)管理人负责根据[本法]或组织规则非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保留的所有事项;(b)除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之间的分歧应当通过管理人[多数]决定予以解决.
124118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一项建议(A/CN.
9/963,第75段),将"协议"改成了"规则".
119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一项建议(A/CN.
9/963,第75段),将"将需要"改成了"可能需要".
120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决定,关于管理人修订组建文件的权利的讨论不应纳入评注中(A/CN.
9/963,第34和41段),秘书处根据这项决定将本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83段)"……作出修改"改为目前的措辞.
121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一项建议(A/CN.
9/963,第75段),将"选举"改成了"任命".
122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在关于指定管理人的一节纳入一个清单,类似于关于成员权利的新增建议所载的清单(A/CN.
9/968,第41段).
鉴于不太可能要求管理性决定服从更高的表决标准,秘书处建议只列入建议12所载清单.
123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有与会者建议在建议17(b)(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4(b))就管理人分歧双方旗鼓相当的情况提供指导(A/CN.
9/968,第41段).
秘书处建议应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规则中处理这一事项,因此将其放在第55(d)小段(关于组织结构的C节),以述及这些情况.
此外,秘书处还在第81段添加了"然而,该建议……标准"两句话.
124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审议情况起草了建议17(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4)及其随附评注,以顾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由指定管理人管理的情形(A/CN.
9/963,第62至64段).
工作组似宜注意,出于上文脚注34所述的原因,将"本法"放在了方括号内.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28/503.
无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结构如何均适用于所有管理人的规定82.
无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还是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指南》将某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如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行事的权力和受托人责任.
这一做法反映在建议18和19中.
83.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每一名管理人都有权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行事,并在法律上对其有约束力.
可在组织规则中约定对于每一名管理人在多大程度上有权125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作的限制(例如,仅在某个资金门槛以下),或者变更每一名管理人均有权在法律上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一缺省条款.
此种对缺省条款的修改将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之间有效.
84.
不过,此类限制或变更不具有对抗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的效力,除非这些第三方得到对管理人权力作此限制或变更的通知.
如果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并未得到关于组织规则对管理人的权力所作任何限制的通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仍将受该管理人所作决定的约束,而不管该决定是否超出组织规则已作限制的管理人权力.
《指南》留待国家法律来确定应当如何向第三方提供通知(在这方面,另见上文第61段).
126建议18: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每一名管理人个人拥有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力.
在未作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对这种权力的限制不具有对抗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的效力.
12785.
任何管理人128代表和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降低管理人投机行事的可能性,并鼓励管理人为增进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利益并间接增进成员的利益而行事.
受托人责任可防止管理人追求个人利益以及管理人任何过分疏忽的行为.
129这些责任可分为看管责任和忠诚责任,包括杜绝自行交易、个人使用企业资产、窃取业务机会和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竞争的责任.
纳入这些责任往往是商业团体法的一个标准特征;例如,受托人责任可见于各国本领域改革中创建的许多简易公司形式.
《指南》指出,各国对受托人责任的理解可能超出建议19所列的责任.
将由各国决定纳入额外的强制性责任,包括创设非管理人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受托人责任.
130125秘书处已将A/CN.
9/WG.
I/WP.
112第80段中"……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改为"每一名管理人……有权",以提高案文的清晰度.
126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保留建议18(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5)中"适当通知"一词,但将由各国界定如何提供"适当通知"(A/CN.
9/968,第43段),另见上文第61段.
鉴于建议18的评注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偏离该缺省条款,秘书处在该建议的案文中添加了"除非另有约定"一语.
127根据工作组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秘书处删除了建议以及随附评注中"正常经营过程中"一语(见A/CN.
9/963,).
128秘书处使用"任何管理人"一语,以澄清建议19中使用的"管理人"适用于所有管理人,而不管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结构如何.
129秘书处将这句话("受托人责任……行为")从第81段(A/CN.
9/WG.
I/WP.
112中的第75段)移至此处.
130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在建议19(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6)列入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看管责任和忠诚责任,同时保留了各国列入其他强制性责任的可能性(A/CN.
9/968,第44段).
据此对建议19及其随附评注作了调整.
A/CN.
9/WG.
I/WP.
11829/50V.
20-0023986.
关于受托人责任的指控是一件严重的事情,不应当轻易地用作质疑一般的商业决定的手段.
管理人在履行公职时善意地作出其认为最符合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利益的决定的,不应当仅仅因为不同意其商业判断而让其承担违背受托人责任的责任.
13187.
管理人违反受托人责任的,可直接向法院或通过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提起法律诉求(见建议31).
一般情况下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本身而不是个别成员就成员或管理人违反受托人责任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负责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起诉讼.
然而,在管理人违反自身受托人责任的情况下,成员应有权代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起衍生诉求.
在此过程中,成员必须公平和恰当地代表处境类似的其他成员.
13288.
建议19中确立管理人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责任的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或取消.
内部协议不得免除或限制管理人在下列方面的责任:(a)非善意的或者涉及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涉及明知情况下的违犯法律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b)管理人从中得到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89.
成员可约定在组织规则中纳入这样一个条款,即他们彼此负有受托人责任.
133同样,成员相互之间也可就如何分摊赔偿责任或是否放弃有限责任保护作出约定.
134成员也可约定,管理人遵守的标准必须高于建议19所确立的标准.
90.
最后,成员可在组织规则中具体规定,允许管理人从事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并不构成对建议19所规定的责任的违反.
135允许成员享有这个程度上的合同自由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言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种办法允许成员减损可能并无必要的规范的公司法律框架,同时仍要求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其成员和与之打交道的第三方予以适当保护.
建议19: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任何管理人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负有看管责任和忠诚责任.
136131秘书处调整了本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73段)各分句的顺序,以提高清晰度.
132工作组在第二十八届会议上商定在评注中添加一个段落,述及受托人责任的执行问题,其中应包括如何单独和集体对违反的管理人提起法律诉求,不管是向法院提出诉求还是通过替代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诉求(A/CN.
9/900,第149段).
为一致起见,秘书处移动了本段(A/CN.
9/WG.
I/WP.
114中的第77段)的位置,以与关于违反受托人责任的指控的讨论保持一致.
另见关于冲突的解决的M节.
133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推翻了先前的审议意见(A/CN.
9/900,第147段),即《指南》采取的办法应当是,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成员彼此负有受托人责任(A/CN.
9/968,第44段).
秘书处落实了该审议意见.
134工作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商定提及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并考虑添加完全放弃有限责任保护的提法(A/CN.
9/895,第36段).
另见上文脚注42.
135类似做法可见于就受托人责任颁布的各种立法中.
例如,2006年《美国修订版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澄清成员能够界定和限制彼此负有的和对企业实体负有的忠诚和看管责任.
另见《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2(b)(7)条,其中允许成员通过约定免除或限制管理人在此类情况下对企业实体或其成员的个人责任而限制看管责任.
136工作组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商定:(a)在建议19(A/CN.
9/WG.
I/WP.
114中的建议16)只列入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看管责任和忠诚责任,同时保留各国列入其他强制性责任的可能性,包括非管理人成员的受托人责任(A/CN.
9/968,第44段);(b)考虑到工作组决定成员彼此之间不负有受托人责任,删除建议19(b)(另见上文脚注133).
秘书处据此落实了这些审议意见.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30/50F.
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出资91.
由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不需要在办理登记时拥有法定资本,其存在并不以成员出资为必要条件.
成员可选择在组织规则中要求出资,并确定每个成员如何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出资.
在这方面,法律应当允许成员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以决定其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约定出资的价值、类别和时间,包括确定成员不需要出资即可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灵活性(另见上文建议11).
92.
成员在组织规则中具体指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作出资的类别时,似宜考虑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给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其他利益,包括金钱、履行的服务、本票、提供金钱或财产的其他有约束力协议和关于拟履行的服务的合同.
虽然在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出资方面鼓励尽可能灵活,但在有些情况下,颁布国的其他法律可能限制可作出资的类别.
例如,在有些国家,不允许将提供服务作为对设立企业实体的出资.
在此情况下,可在基于《立法指南》编拟的法律中具体列出这些限制.
93.
应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确定每份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因为成员在确定该价值方面处于最有利地位.
在这方面,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最好在组织规则中规定如何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估值的标准.
有时成员希望明确规定对于各自出资的准确价值的义务,他们可将这些内容纳入组织规则.
任何其他机制如要求审计或其他外部估值办法,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都有可能负担过重.
建议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保留每个成员出资金额、类别和时间的记录(另见下文建议29和30),以确保成员的权利得到尊重.
94.
建议20未就以下情形规定任何缺省条款,即如果成员约定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出资,但未就出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但该建议强调,成员应就其出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以确保透明度并便利企业运营.
此类一致意见也有助于防止成员之间产生争端,因为它提供了确定性并限制了不信任的可能性.
一名新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组建之后加入时,成员就其出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样是可取的.
95.
如上所述(见第62段),成员出资价值并不决定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如果成员未在组织规则中另行约定,成员所占份额应视为等同.
137鉴于《指南》所遵循的"合同自由"原则,还应当允许成员在其组织规则中就更复杂的所有权结构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20:法律应当确定,成员可[在组织规则中]就出资的类别、时间和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138137为与重拟的建议20(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18)相一致,秘书处修订了本部分评注:(a)删除了A/CN.
9/WG.
I/WP.
116中的第90段;(b)在第95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91和92段)澄清出资与份额并不自动相互关联(A/CN.
9/1002,第56段).
秘书处据此从本节标题为去掉了"所占份额和"字样.
138秘书处如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所商定(A/CN.
9/1002,第57段)重拟了本建议的案文,但建议删去[在组织规则中]字样,因为随后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将要求修订组织规则.
A/CN.
9/WG.
I/WP.
11831/50V.
20-00239G.
分配96.
《指南》适用的原则是,将按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就是承认,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拥有等同份额时,也将进行均匀分配.
但是,当成员决定编离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拥有等同份额的缺省规则时(见上文建议13),建议21规定分配应作同等调整.
成员可以偏离这一缺省条款,选择更适合其需要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的不同分配方法.
例如,他们可以决定,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供资金的成员在分配中应占更高比例.
13997.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也可就分配的类别(例如,包括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现金或财产)以及此类分配的时间作出约定.
不允许非货币分配的国家最好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法中具体说明此类限制.
建议21: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对成员的分配与各自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成比例.
14098.
虽然分配的数额、类别和时间可由成员决定,但《指南》载列一些强制性条款(载于建议22和23),意在保护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不因对成员的不当分配所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资产的任何流失而受到损害.
因此,建议22规定,只有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剩余资产超出其负债总额时才可进行分配.
99.
如果分配导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无力偿还到期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到期的债务,分配也将被禁止,前提是在分配之时这些债务已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知悉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以预期这些债务将到期.
如果在分配之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债务,则本建议为收到分配的成员提供保护和法律确定性,并阻止适用建议23所载的追回条款,前提是新的债务在作出分配之时是不可预见的.
141建议22:实施分配后有下列情况的,法律应当禁止向任何成员分配:(a)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资产总额将少于负债总额;(b)在可预见债务到期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将不能偿还这些债务.
142100.
与建议22确立的关于不当分配的规则相一致,建议23允许从收到该分配的每个成员那里追回任何此类分配的数额或一项分配的任何不当部分.
这样一条规则的目的是保护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并阻遏成员接受可能会使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陷入破产的不当分配.
为帮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追回不当分配,139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要求,秘书处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94段),以与经修订的建议21(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19)保持一致.
140工作组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商定用目前的措辞取代本建议的案文.
秘书处建议列入"除非另有约定"一语,因为本建议不具有强制性(A/CN.
9/1002,第29段).
141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秘书处对建议22作了如下修订:(a)删除了"停止付款"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的提法;(b)纳入关于"可预见性"的讨论,以此作为保护收到分配的成员的法律确定性的一种客观标准(A/CN.
9/1002,见31段).
142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一致意见(A/CN.
9/1002,第31段),秘书处用"可预见性"要素取代了"正常经营过程",还颠倒了建议22(a)和(b)(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0(a)和(b))的顺序,以反映对评注的改动.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32/50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业务的任何干扰,各国可考虑设定一个最后期限,规定成员应在此之前偿还违反建议22收到的款项,或者可能已经有了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此类最后期限,例如,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
143101.
为保护因不当分配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建议23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即使实际上并不知道收到的分配违反了建议22,也必须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作出偿还.
各国可以决定偏离该缺省规则,但这样做时应当保护第三方的权利.
例如,各国可以规定,因不当分配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对收到该分配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或对不当分配负有责任的任何成员或管理人提起衍生诉讼.
各国还应考虑此类诉讼的任何可能的抗辩理由,例如不了解不正当性.
102.
不管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成由所有成员管理,还是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建议19连同建议22和23载列的各项责任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以认定作出分配决定的人对其所作的任何不当分配负有责任.
可基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现有的活动、运营和财务记录或财务报表(如有的话),确定一项分配的不正当性(见建议29).
个人责任不因不当分配之后免去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而受到影响(见建议19).
144103.
应当指出,为所提供服务和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欠成员的善意债务支付合理补偿不应视作分配,因此将不受建议23中的追回条款的约束.
建议23:法律应当规定,收到违反建议22所作分配或分配的任何部分的每个成员有责任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偿还该分配或该部分分配.
H.
权利转让145104.
如上所述(见上文第63段),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资格使成员有权利行使分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利润和分担其损失以及得到分配的财务权.
成员资格还提供了参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管理和控制的决策权.
105.
由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法律形式主要为微型和小型企业采用,其成员可能非常重视与其他成员的人际关系.
此外,在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不会轻易同意修改现有管理结构.
基于这些原因,成员可能抵制在未经其他成员批准的情况下转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
106.
因此,《指南》载列的缺省条款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转让其成员资格,但须经其他成员同意.
经其他成员同意,成员也可以转让一定比例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但应当指出,这种转让将导致企业增加一名成员,并可能改变贸143秘书处添加了这句话,以落实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一项建议(A/CN.
9/1002,第34段).
144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秘书处起草了第101和102段,以澄清成员对不当分配的知悉、衍生诉讼、保护不知悉不正当性的成员免于债权人追索以及作出分配的管理人的个人责任等问题(A/CN.
9/1002,第32至34段).
145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以如下方式修订建议24(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2)的评注:(a)强调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财务权和决策权不得分开转让;(b)讨论如何提及转让的时间供各国审议;(c)扩展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中成员资格继承的讨论;(d)讨论成员丧失行为能力问题.
秘书处已据此落实了这些评论意见(A/CN.
9/1002,第60至63段).
A/CN.
9/WG.
I/WP.
11833/50V.
20-00239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权结构.
受让人将因其作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地位而享有财务权和决策权(见上文建议11).
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允许转让某些权利而保留其他权利,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要求转让附属于成员资格的所有权利.
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成员一般能够利用其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财务权,而不需要转让其成员资格.
例如,他们可以就其财务权与另一方达成衍生合同,或将其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作为其他债务或商业机会的抵押品.
《指南》认识到,根据国内立法制度,落实建议24的具体原则可能因国家而异.
107.
由于转让成员资格可能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及其与债权人和其他第三方的关系,确定转让的生效时间非常重要.
各国在这方面可能有不同的政策需要,因此《指南》留待各国确定适用的标准,以确定转让何时生效.
108.
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名成员死亡的情况下,组织规则应具体说明已故成员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应适用什么标准.
国家的继承法也可能影响权利的转让.
在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可能导致企业剩余成员被迫接受已故成员的继承人成为新成员.
为避免现有成员和新成员之间的任何潜在冲突,各国可采用适当的机制以保护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
例如,国家法律可以要求现任成员同意继承人加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或允许买断继承人的成员资格.
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单一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以下复杂情况,即国家法律可能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动解散.
不过,《指南》认为应当确保企业的连续性,认为各国应当允许成员资格转让给单一成员的任何继承人,然后该继承人可以决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当继续存在还是解散.
109.
在成员因永久丧失行为能力或残疾而不能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权利转让.
组织规则应具体说明什么是丧失行为能力或残疾,以及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在没有任何规则的情况下,将适用国家的法律,这可能要求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来行使丧失行为能力成员的权利.
建议24:法律应当具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a)在其他成员(如有的话)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以转让其[成员资格]或其中的一部分;(b)一名成员死亡不应导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解散.
在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名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可允许其他成员购买已故成员的[成员资格].
对于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可以转让给任何继承人.
146146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重拟了建议24(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2),并列入了一个新的(b)小段(A/CN.
9/1002,第60和63段).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34/50I.
脱离或退出147110.
《指南》通篇的缺省办法是,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将享有平等的财务权和决策权(见建议11).
这一办法得到了以下缺省条款的支持,即成员因为成员身份而保留的决定需要成员一致同意或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同意.
此外,在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解决成员间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相关事项产生的分歧的缺省条款是这些事项可由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作出决定,从而为解决成员作为管理人相互之间的日常意见分歧提供了便利途径.
这两项缺省条款为解决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基本争端并继续进行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事务提供一种合理而连贯的决策制度,同时又允许成员表示不同意.
111.
不过,一旦不满意或不信任破坏了相互之间的关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会发现这些缺省决策机制并不适足.
成员可能没有预料到此类棘手争端的可能性,并且可能无法内部解决此类争端.
虽然建议24允许成员经其他成员同意转让其权利,但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也可能没有现成的转让市场.
因此,《指南》列入一项缺省条款,为卷入此类争端的成员提供退出权.
112.
缺省条款若允许一个或几个不满意的成员强行解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并清算其资产,则该缺省条款可能给成员和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带来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这种办法也将使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无法继续存在,从而导致经济价值的净损失.
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的条款可能使争端旷日持久,导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更加效率低下.
113.
因此,《指南》表明倾向于为企业的继续存在提供便利,从而维护其经济稳定性和价值,做法是允许成员以下列方式脱离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经达成协议或以合理理由脱离,或被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其他成员驱逐出去,或发生在组织规则中确定的或国家国内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事件(例如,该人作为成员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活动是不合法的).
在脱离之时,该成员的决策权应予终止.
148114.
《指南》并未提供合理理由的定义,而留待各国法律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可能导致成员退出.
各国可以指明少数受到压制的情形,例如拒绝少数成员行使查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记录的权利,或多数未能遵守组织规则;或成员不能作出决定从而导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陷入僵局(另见上文第81段);或者留下的成员拒绝成员转让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利.
为更有效地帮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管理退出情形,各国可以鼓励成员将这个问题纳入组织规则中.
115.
建议25所载缺省条款允许在一段时间内偿付退出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的公允价值,从而避免这样一种情形,即退出成员通过要求立即偿付全部147秘书处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要求(A/CN.
9/1002,第65段),将《指南》本节(A/CN.
9/WG.
I/WP.
116中的K节)移至此处.
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秘书处修订了建议25(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5)的评注.
秘书处所作的编辑上的调整包括:(a)在第116段结尾处加入了关于退出的程序性费用的讨论(A/CN.
9/1002,第72段;(b)在第113段结尾处澄清,已脱离的成员将不再享有任何决策权(A/CN.
9/1002,第72段);(c)在第114段,添加了对"合理理由"的讨论,并增加了相关实例(A/CN.
9/1002,第69段);(d)在第116段增加了关于"公允价值"的讨论;(e)在第115段增加了关于何谓"合理期限"的讨论(A/CN.
9/1002,第71段).
148工作组似宜考虑终止的权利是否限于决策权.
A/CN.
9/WG.
I/WP.
11835/50V.
20-00239数额而勒索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留下来的成员.
照这类要求办理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和留下的成员而言也许并不可能,事实上可能因为造成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无偿付能力而迫使其解散.
《指南》留待各国确定何谓合理的偿付期限.
在设定这一期限时,各国应当平衡兼顾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偿还其债务的能力与成员退出后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得到偿付的权利.
例如,各国可以规定在成员退出后的某个时间段内应当偿付,并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缩短或延长该时间段,并具体规定付款条件.
116.
该缺省条款可能在评估脱离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的公允价值方面造成挑战,而评估公允价值是保护成员免受其他成员欺负所必要的.
在成员间的冲突可能导致多数成员驱逐少数成员的情景中,或在成员权利的转让被留下的成员拒绝的情景中,少数可能不得不按多数愿意给出的任何价格出售其所占份额.
这种公允估值的起点应当是,退出成员在收购中得到的数额与该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解散情况下得到的数额相同.
不过,计算时也应当纳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商誉价值,因此,给脱离成员的收购价格应当是该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清算价值中或在整个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作为营运资产出售的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前提是国家法律允许.
虽然将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本身而非其成员承担退出款,但任何程序性费用应按照国家的国内法分摊.
117.
成员在组织规则中决定利用替代争端解决机制(见建议31)处理不能通过适用组织规则或缺省条款解决的事项也是谨慎之举.
确定退出成员份额的公允估值或其付款条件可能是可以通过替代争端解决办法解决的问题之一,例如调解、快速仲裁或由公断人或其他中立第三方提出补救请求.
149建议25: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另有约定,经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合理理由,成员可以退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并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被偿付其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的公允价值.
150J.
转型或重组151118.
如上文(第42段)结合建议7所指出,《指南》设想立法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从非常小的企业发展成较复杂的多成员企业实体.
因此,寻求扩展活动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以顾及其发展需要,包括建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而不必改变其法律形式.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尽管有此灵活性,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这种形式可能不再满足其成员的需要,成员可能发现另一种法律形式更适合其业务活动.
因此,建议26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商定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型为另一149见下文关于"争端的解决"的M节.
150如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所商定,秘书处:(a)添加了"经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合理理由"一语,(b)将"除非另有约定"移至本建议结尾处(A/CN.
9/1002,第70段).
工作组似宜具体说明,必须经在组织规则中约定才能偏离该缺省规则.
151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提出的要求,秘书处将标题、评注和建议案文中的"重组或转型"改为"转型或重组",以更加突出"转型"概念(A/CN.
9/1002,第35段).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36/50种法律形式或对其进行重组.
152《指南》的观点是,还应当允许成员就合并、分拆和任何其他类别的重组达成一致意见.
119.
另外,如上文第65段结合建议12所指出,关于贸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型或重组或转型的决定属于由成员保留的决定,需要一致同意,153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说明.
120.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型为另一种法律形式需要新的实体在企业登记处或其他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重新办理登记.
各国还应当提供适当的机制,确保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概括转移至新的实体.
154此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型为另一种法律形式或进行重组所在的国家似宜确保落实适当的保障措施,以保护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使其权利不致因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此类重组或转型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此类保障措施可能已经存在于就转型为其他法定企业形式作出规定的立法中,可能包括例如通知期限、公示要求或关于第三方权利转移至新的法律形式的规则.
建议26:法律应当提供必要法律机制:(a)便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将其转型为另一种法律形式或对其进行重组;(b)确保对处理转型或重组所带来后果的第三方予以保护.
155K.
解散和清理121.
建议27(a)㈠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在组织规则中决定,发生组织规则具体规定的某个事件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将被解散.
为限制自动解散的风险,应鼓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组织规则中指出可容易核实的事件,如具体日期或某一数目的成员退出.
156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未确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据以解散的条款的,他们可以如建议27(a)㈡所述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解散该实体.
这方面要求的同意程度与成员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重组或转型为另一种法律形式作出决定所要求的程度相一致(见上文建议13),也反映了如建议12所述由成员就企业日常运营以外的事项作出决定的缺省办法.
157152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在审议时认为,评注应当强调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从简单实体发展成较复杂实体的灵活性(A/CN.
9/1002,第37段),秘书处据此添加了"因此,寻求扩展……对其进行重组"这几句话.
153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结构或存在的事项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A/CN.
9/1002,第28段).
因此,秘书处将"[特定多数]"(A/CN.
9/WG.
I/WP.
116中的第107段)改为"一致同意".
154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在审议时认为,建议26(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3)的评注应当强调新的企业实体重新登记的必要性,以及转型不影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现有权利和负债(A/CN.
9/1002,第37段).
秘书处据此添加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转型……实体"这句话.
155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修订本建议,以强调保护第三方的重要性(A/CN.
9/1002,第38段).
秘书处落实了审议意见,并在编辑上作了小的修改.
156秘书处添加本句,以回应工作组提出的以下关切,即解散可能是由不容易证明的事件导致的(A/CN.
9/1002,第41段).
157秘书处添加了"如建议12……"一语,以强调关于解散的决定具有特殊性.
A/CN.
9/WG.
I/WP.
11837/50V.
20-00239122.
建议27(a)㈢载列一项成员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的强制性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作出的、下令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进行清算的行政或司法决定(例如破产法院的裁定)必须得到成员的尊重.
国家法律中作出此类裁定的机制有所不同.
158123.
最后,建议27(a)㈣承认,视一国的法律传统而定,其他事件也可能触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解散.
因此,该建议规定各国可选择规定额外的解散条款,前提是此类条款详尽载列于立法中.
159124.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作出解散的决定之后并不立即停止业务,而是会继续存在,以清理其事务,例如了结其活动并履行其债务和对第三方的其他负债,然后其存在才正式终止.
成员似宜考虑在组织规则中纳入一些条款,述及在成员自愿作出决定的情况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如何清理,否则,国家的国内法将予适用.
此外,国家关于清理的某些强制性程序是成员不得通过协议而减损的,这些程序也可能适用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如一俟清理程序完成即向有关主管机构提交一份说明的义务,或概括转移资产和负债.
160125.
同样,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解散和清理所在的国家似宜确保落实适当的保障措施,保护第三方不致因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解散或清理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此类保障措施可能已经存在于就法定企业形式的解散或清理作出规定的其他立法中.
建议27:法律应当:161(a)规定在下述情形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予解散:㈠发生组织规则具体规定的导致解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任何事件;㈡成员一致决定;㈢作出解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司法或行政决定;㈣法律具体规定的任何其他事件;(b)确立保护第三方的必要条款和程序.
建议28: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解散之后继续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第三方而进行清理.
162158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提出的一项请求添加了最后一句话,以澄清本建议无意强行实施一种新的行政或司法制度(A/CN.
9/1002,第41段).
159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意见,秘书处新添了这一段,澄清各国可能希望在本建议所列解散条款之外再添加的其他条款不应是无限制的(A/CN.
9/1002,第40段).
160秘书处起草了关于清理的本段,作为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纳入《指南》的新的建议28的评注.
另见下文脚注162.
至于"概括转移资产和负债",工作组似宜回顾,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曾举例说明在一个法域内,作为法人的单一成员中小微企业解散(非由于破产)的后果可能不是清理,而是资产和负债的概括转移(A/CN.
9/1002,第39段).
161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重拟建议27(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4):(a)去掉建议27(a)㈡(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4(b))中的"[特定多数]"];(b)强调各国可以纳入额外的解散条款;(c)强调保护第三方不因解散的后果而受到影响的重要性.
秘书处据此修订了本建议(A/CN.
9/1002,第40段),并根据建议13加入"一致"一词.
162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就一项关于清理的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据说建议27(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4)对这一事项保持沉默.
秘书处在新的建议28中落实了这项决定(A/CN.
9/1002,第42段).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38/50L.
记录的保持、查看和披露126.
开诚布公的沟通和透明度对任何企业实体而言都是重要问题,但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显然更加重要.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可能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享有等同份额,成员之间建立和保持信任非常重要.
所有成员能够得到信息并适当地向所有成员传播信息将进一步增进成员之间的信任,并使他们能够切实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取得良好业绩奠定坚实的基础.
127.
建议29和30所载的强制性条款强调了成员之间分享和传播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信息的重要性.
建议29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保持某些记录,成员可以商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保留其他信息.
建议30确保每个成员有权查看这些信息,并有权查阅成员理应有权查阅的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任何其他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关于企业活动、运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128.
一些国家对非公开交易企业适用宽泛的披露要求,另一些国家则只对公开交易企业规定强制性的披露要求.
对大公司的披露要求对小企业来说可能过于繁重和不切实际.
不过,要求中小微企业公开某些信息,如关于流动资本和资本需求的信息,有助于确保其运营的问责制和透明度,而运营的问责制和透明度也有助于保护第三方的利益.
希望更好地获得信贷或吸引投资的企业可能有着公开此类信息的强烈动机,尤其是随着其发展和进步.
163选择公开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必须保留的某些记录的国家可以要求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向企业登记处或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提交这些记录(见上文建议9).
不过,与设想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简易性相一致,《指南》认为各国应力求在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与公开披露要求妨碍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运营之间取得平衡.
为此,各国似宜允许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愿提交记录,并允许其每年决定是否选择进行披露.
即使根据建议29应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保留的信息不需要向公众披露,此类信息也应当与所有成员共享并供其查看.
164129.
如上文所述(第127段),根据建议29必须保持的那些记录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而言不会特别麻烦,即使是小微企业,因为其中包含的是所有复杂程度企业的企业主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基本信息.
在这方面,建议29(d)中财务报表的提法表示可能不要求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保持的损益或现金流报表.
165此外,必须保持的记录只需要是及时并且使用在类似情形下类似企业预期使用的媒介作的记录.
166该建议并未具体规定必须在何时及如何保持该信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以仅仅依赖对类似其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企业而言合理的电子记录或其他记录.
例如,许多中小微企业使用电子设备上提供的各种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其商业企业,从而能够便利地跟踪和查看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类别信息,包括库存、简易资产负债表甚至纳税163意图发展壮大的小企业似宜通过提供以下信息表明它们是负责任的企业:(a)企业的目标;(b)主要变更;(c)资产负债表和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d)财务状况和资本需求;(e)任何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及其任命和薪酬政策;(f)前瞻性预期;(g)利润和股息.
164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要求,评注应当:(a)以更加中立的方式起草,不过分强调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不必公开披露其记录;(b)提及建议9,以便各国考虑在登记处公开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某些记录(A/CN.
9/1002,第45和46段).
秘书处根据这项要求修订了本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121段).
秘书处按照《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企业登记处指南》(见该《指南》第155段)采取的办法,并为了确保本案文与该《指南》更加一致,添加了"与设想的……是否选择进行披露"一句.
165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在评注中澄清"财务报表(如有的话)"一语的含义(A/CN.
9/1002,第44段).
因此,秘书处在本段中添加了"在这方面,……报表"一句话.
166秘书处去掉了"合理的记录"的提法,以与对建议29(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6)的修订保持一致.
A/CN.
9/WG.
I/WP.
11839/50V.
20-00239申报表.
这样,以此方式运营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以电子方式保留并准许查看通过该移动应用程序获得的信息,即可满足建议29和30的要求.
130.
如上所述(见第127和128段),成员有权收到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如何管理的信息,并查看和复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
管理人有义务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行事(见上文第85段),因此,管理人应当作出必要安排,便利成员获取企业实体保留的信息.
为避免成员滥用,获取信息应与成员以成员身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合理关系.
此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可以对获取某些信息如商业秘密规定一些限制和条件,以便保护机密或一并禁止获取.
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公共主管机构,公共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其任务授权查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
167建议29: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必须保持某些记录,其中包括:(a)向企业登记处提供的信息;(b)组织规则,如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记录在案的形式通过了此类规则的话;(c)过去和现在的指定管理人、成员和法律实体实益所有人(如有的话)名单及其最新的详细联系方式;(d)财务报表(如有的话);(e)纳税申报表或报告;(f)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活动、运营和财务的报告.
168建议30: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成员有权查看和复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并获得其活动、财务和运营方面的现有信息.
169M.
争端的解决131.
成员之间通常可以进行谈判,以便高效、友好地解决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治理和运营有关的争端.
然而,如上文第111和117段所述,一旦不满或不信任破坏了相互之间的关系,他们可能无法解决争端,因而解决争端可能需要他们进行有可能既耗时又费钱的诉讼.
此外,上文第82至84段描述了受托人责任及这些责任在提供重要安全机制以保护成员不因管理人或另一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损害方面发挥的作用.
然而,从一些法律传统的角度来看,除非明确宣布为正式的法律规则,否则开放式的受托人责任可能不容易执行.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包括仲裁、和解、调解和其他法外方法在内的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可协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达成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因为人际关系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67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时认为,评注应当澄清:(a)成员的知情权及其限制;(b)公共主管机构的权利(A/CN.
9/1002,第46、48和49段).
秘书处据此添加了本段.
168秘书处:(a)从本建议的起首句中去掉了"合理"一词;(b)按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商定意见重拟了(b)、(c)和(f)小段(A/CN.
9/1002,第43和44段).
此外,秘书处建议在本建议的起首句中添加"某些"一词,以便提高案文的一致性.
169秘书处按照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的要求(A/CN.
9/1002,第51段)重拟了本建议(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7).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40/50132.
由于替代争端解决机制通常要求当事方同意,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考虑在组织规则中纳入一项条款,指出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治理和运营有关的争端如不能内部解决,应提交商定的替代争端解决办法处理.
附录二提供了一个多层级条款的实例.
事实上,仲裁可能并非最适合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的替代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办法可能成本极高、非常正规,因为这是一种对抗性程序,而解决争端并不能解决成员之间的不信任.
调解或和解可能比仲裁可取,因为它们是当事方驱动的程序,目的是在调解人或和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友好解决办法.
这些办法可能有助于在争端解决之后保持成员之间的基本关系.
监察员调查争端的原因并就如何消除争端提出建议,监察员的服务是替代法院或仲裁的另一种办法,可能有助于解决与第三方(例如与其他企业或公共主管机构)的争端.
170133.
替代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利于同与之打交道的第三方如债权人、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商业争端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因为在这些争端中,法院程序会过于冗长和昂贵.
与这些第三方发生法律争端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需要权衡法院诉讼的成本与争端未获解决的成本,其中可能包括在决定如何处理争端时有多少未付账款.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在法院系统也可能面临地理、语言和文化障碍(例如,妇女在诉诸法院方面可能面临正式限制或实际限制,或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不能流利使用法院的官方语言).
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将有助于减少这些障碍.
这些机制不仅通常速度更快,而且可能更加便宜,并允许对解决争端采取更加非正式和参与性的办法,也便利各当事方努力达成比通过司法解决争端可能实现的结果更具协作性的结果.
134.
虽然诉诸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将为处于法律争端中的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提供宝贵的工具,但在国家的国内法律框架内,对可以诉诸替代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类型可能有所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对刑事事项、劳工和竞争问题或破产事宜可否使用替代争端解决机制有所限制.
171135.
除替代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各国可以考虑由对公司法和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关的争端拥有管辖权的专业法庭或行政法庭参与.
这些法庭将不仅处理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内部组织和治理有关的争端,也可以处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与债权人等第三方的争端,它们在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72建议31:法律应当便利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之间、成员与指定管理人之间或成员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之间产生的任何争端提交替代争端解决机制.
173170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在审议时认为,评注应当对各种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释,并强调其合同性(A/CN.
9/1002,第75段).
秘书处据此添加了本段.
171秘书处删除了本段(A/CN.
9/WG.
I/WP.
116中的第126段)的最后一句,以与经修订的建议31保持一致.
172秘书处建议添加本新段落,以便就如何处理与中小微企业有关的争端向各国提供另一种选择.
各地理区域的一些国家已成功建立专业的司法或准司法实体,目的是简化公司法争端的解决,并改善本国的营商环境.
例如,见怀俄明州新设的平衡法院(https://www.
courts.
state.
wy.
us/chancery-court/)、哥伦比亚管辖公司法争端的准司法法庭:https://www.
supersociedades.
gov.
co/doctrina-jurisprudencia/Doctrina-Supersociedades/Documents/Guia_de_litigio_societario_con_garantias_mobiliarias.
pdf(第10和27页);文莱新设的管辖公司法争端的司法法庭(http://www.
judiciary.
gov.
bn/SJD%20Site%20Pages/About%20Commercial%20Court.
aspx);墨西哥新设的管辖公司法争端的新司法法庭(http://www.
dof.
gob.
mx/nota_detalle.
phpcodigo=5507231&fecha=08/12/2017&print=true).
173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在审议时认为,建议可以处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内部争端,但不能约束第三方使用替代争端解决机制(A/CN.
9/1002,第73和75段).
秘书处据此重拟了建议31(A/CN.
9/WG.
I/WP.
116中的建议28).
A/CN.
9/WG.
I/WP.
11841/50V.
20-00239附录一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建议A.
一般性规定建议1:法律应当规定,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组织("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受[本法]和组织规则管辖.
建议2:法律应当规定,可以为任何合法的企业或商业活动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
建议3: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
建议4:法律应当规定,成员不会仅仅因为是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而对该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建议5:法律不应当对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规定最低资本要求.
建议6: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一个表明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身份的短语或缩略语.
B.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建建议7:法律应当:(a)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自组建之时[直至解散]必须拥有至少一名成员;(b)具体规定只允许自然人还是也允许法人成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
建议8: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一经登记即完成组建.
建议9:法律应当将组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要求的信息保持在最低限度.
这类信息应当包括:(a)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名称;(b)营业地址,或者,在企业没有标准格式地址的情况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准确的地理位置;(c)管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每个人的身份.
C.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组织结构建议10:法律应当:(a)说明组织规则可以采取何种形式;(b)规定组织规则可以处理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有关的任何事项,只要不违反根据《指南》颁布的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即可.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42/50D.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权利和决策建议11: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享有平等权利,而无论其出资如何(如有的话).
建议12:法律应当:具体规定应当由成员作出的决定,此类决定至少应当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决定:(a)通过和修订组织规则;(b)管理结构及其修改;(c)[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如果不相等的话];(d)成员所作出资;(e)转型和重组;(f)解散.
建议13:法律应当具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a)关于下列事项的决定应以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㈠通过和修订组织规则;㈡管理结构及其修改;㈢[成员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如果不相等的话];㈣成员所作出资(如有的话);㈤转型和重组;㈥解散;(b)任何其他决定应由按人数计的成员多数作出.
E.
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管理建议14: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除非在组织规则中指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当任命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
建议15: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a)成员之间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日常运营所涉事项产生的分歧应当通过成员多数决定予以解决;(b)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在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正常运营所涉事项作出决定方面享有共同和平等的权利.
建议16: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可通过成员多数决定任命和撤销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
A/CN.
9/WG.
I/WP.
11843/50V.
20-00239建议17: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由一名或多名指定管理人管理的:(a)管理人负责根据[本法]或组织规则非由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保留的所有事项;(b)除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之间的分歧应当通过管理人[多数]决定予以解决.
建议18: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每一名管理人个人拥有约束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权力.
在未作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对这种权力的限制不具有对抗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的效力.
建议19: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任何管理人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负有看管责任和忠诚责任.
F.
成员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出资建议20:法律应当确定,成员可[在组织规则中]就出资的类别、时间和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G.
分配建议21: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对成员的分配与各自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成比例.
建议22:实施分配后有下列情况的,法律应当禁止向任何成员分配:(a)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资产总额将少于负债总额;(b)在可预见债务到期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将不能偿还这些债务.
建议23:法律应当规定,收到违反建议22所作分配或分配的任何部分的每个成员有责任向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偿还该分配或该部分分配.
H.
权利转让建议24:法律应当具体规定,除非在组织规则中另有约定:(a)在其他成员(如有的话)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以转让其[成员资格]或其中的一部分;(b)一名成员死亡不应导致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解散.
在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一名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可允许其他成员购买已故成员的[成员资格].
对于单一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资格]可以转让给任何继承人.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44/50I.
脱离或退出建议25:法律应当规定,除非另有约定,经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合理理由,成员可以退出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并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被偿付其在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所占份额的公允价值.
J.
转型或重组建议26:法律应当提供必要法律机制:(a)便利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成员将其转型为另一种法律形式或对其进行重组;(b)确保对处理转型或重组所带来后果的第三方予以保护.
K.
解散和清理建议27:法律应当:(a)规定在下述情形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应予解散:㈠发生组织规则具体规定的导致解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任何事件;㈡成员一致决定;㈢作出解散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司法或行政决定;㈣法律具体规定的任何其他事件;(b)确立保护第三方的必要条款和程序.
建议28: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在解散之后继续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第三方而进行清理.
L.
记录的保持、查看和披露建议29:法律应当规定,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必须保持某些记录,其中包括:(a)向企业登记处提供的信息;(b)组织规则,如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记录在案的形式通过了此类规则的话;(c)过去和现在的指定管理人、成员和法律实体实益所有人(如有的话)名单及其最新的详细联系方式;(d)财务报表(如有的话);(e)纳税申报表或报告;(f)关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活动、运营和财务的报告.
建议30: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成员有权查看和复制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记录,并获得其活动、财务和运营方面的现有信息.
A/CN.
9/WG.
I/WP.
11845/50V.
20-00239M.
争端的解决建议31:法律应当便利将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之间、成员与指定管理人之间或成员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之间产生的任何争端提交替代争端解决机制.
A/CN.
9/WG.
I/WP.
118V.
20-0023946/50附录二组织规则范本:完全由所有成员管理的多成员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11.
一般性条款a.
本组织的名称是_______有限责任组织,本组织的营业地址是_b.
[国家法律要求的其他事项].
22.
成员资格a.
每个成员[选择一个选项]:权利平等.
权利按其出资价值确定.
b.
任何出资的价值[选择一个选项]应视为等同.
应按以下方式记录在案[].
3c.
对成员的分配[选择一个选项]:与各自在本组织所占[份额]4的价值成比例.
是等同的.
d.
每个成员拥有一票.
下列事项按以下方式决定[选择一个选项]:成员多数[推荐].
[成员商定的另一票数];一.
分配;二.
[]e.
下列事项按以下方式决定: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推荐][成员商定的另一票数]:1工作组似宜考虑组织规则范本是否应纳入不同选项(如目前行文一样),因为若不在组织规则范本中提供,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可能不知道其他选项.
2工作组似宜考虑是否应提供此类事项的实例.
3在《指南》脚注139中,秘书处建议关于出资的任何一致意见不应记录在组织规则中,否则随后修改时就需要修订组织规则.
因此,秘书处建议在最后版本的组织规则范本草案中加入一个脚注,以有利于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内容大致如下:"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成员最好确定一种适当方式,以记录其对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出资的价值、类型和时间".
4秘书处在此处和组织规则范本的其他条款,将"份额"一语置于方括号内,以待工作组就使用该用语作出决定.
A/CN.
9/WG.
I/WP.
11847/50V.
20-00239一.
修改组织规则;二.
管理结构及其修改;三.
本组织的转型或重组;四.
本组织的解散;五.
[]f.
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将采用以下标准[_]解决问题.
3.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a.
成员有权查看和复制本组织的记录,并从本组织获得其活动、财务和运营方面的现有信息.
5b.
成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
对本组织作商定的出资(如有的话);二.
偿还本组织作出的任何不正当和不适当的分配;三.
不滥用本组织的法律形式和赋予他们的任何其他权利;四.
[]c.
经其他成员批准/[在符合下列标准的情况下:每一成员可将其成员资格[或其成员资格的一部分]转让给任何自然人[和(或)法人].
6d.
经其他成员批准或提出合理理由7,每一成员均可退出本组织,并在[插入合理期限]内得到其[份额]的公允价值.
e.
本组织不因成员死亡而解散.
成员资格转移给继承人.
留下的成员可在[插入合理期限]内从继承人那里购买已故成员的成员资格.
4.
管理人的权力和职责a.
本组织由其所有成员管理.
b.
作为管理人的所有成员有权就本组织日常运营所涉事项作出决定,[以下事项除外]:一.
[只有____可以掌管本组织的银行账户];5工作组似宜考虑应当保留还是删除本款.
一方面,基于《指南》颁布的法律已经规定了这些权利.
另一方面,删除本款就需要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查看他们可能不熟悉的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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