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内存不能为read修复

内存不能为read修复  时间:2021-01-19  阅读:()

JCI102-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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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二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十三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第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二十六条中美联泰大都会[2012]疾病保险00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JCI102-A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八条承保范围第十九条保险责任第二十条责任免除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十三条保险金额第二十四条保险费豁免第二十五条保险费自动垫交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JCI102-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和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JCI102-A(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或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白血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或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JCI102-A(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和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JCI102-A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五、与本合同共同投保的其他主保险合同终止时;六、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JCI102-A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JCI102-A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八条承保范围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JCI102-A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白血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本条第二款所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四、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五、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JCI102-A(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二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180日(含)后发生第十九条所列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180日前发生第十九条所列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豁免一、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除本条第二款中所述情形外,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1)投保人自残或自伤;(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JCI102-A第二十五条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欠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您应在继续支付续期保险费时一并补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第三部分释义中所述方法计算.
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如发生本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白血病:是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JCI102-A(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JCI102-A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以下六项活动:(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JCI102-A染.
利息:涉及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保险单贷款利率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其中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除以十二,不足整月的利率为相应月利率乘以不足月天数除以30天.
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30种):以下(一)至(十九)的十九项重大疾病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名称和定义,以下(二十)至(三十)的十一项重大疾病是我们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五)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JCI102-A(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六)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一)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JCI102-A(2)矫正视力低于0.
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二)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三)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四)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六)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十七)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
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九)主动脉手术JCI102-A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1型糖尿病是指18岁以前,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6个月以上.
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及2型糖尿病(NIDDM)或继发性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一)川崎病伴心脏损害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可同时合并其他大血管损害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且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
作为心脏受累的证据,被保险人必须因严重心脏并发症确已接受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或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但瓣膜或其他修复手术除外.
(二十二)急性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主任医师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
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本保障范围以内.
(二十三)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
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
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6个月以上,并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除外.
(二十四)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判决为医疗责任;(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二十五)严重心肌炎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6个月的心功能损害.
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JCI102-A条件:左氏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二十六)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6个月者.
(二十七)肌营养不良肌营养不良症需要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2)典型的肌电图;(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活检确诊.
(二十八)严重癫痫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或儿科医生确诊,并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及有脑电图(EEG)和/或其它脑影像学检查(如核磁共振成像(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计算机断层扫描(CT))的特征性发现.
患儿必须表现为反复自发性的强直-阵挛发作或大发作,且不能被抗癫痫治疗所控制,持续至少6个月,或已经实施神经外科手术来治疗复发性癫痫发作.
须明确诊断为"癫痫大发作"才属于保障范围,发热性抽搐或仅为癫痫小发作而无大发作不属于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植物人指被保险人已丧失大脑皮层功能,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皆无反应,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并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至少30天以上,该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家确诊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
(三十)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
理赔时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1)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2)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3)有过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异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病史.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给付标准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7种):JCI102-A(一)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三)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四)较小面积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严重3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五)川崎病(轻)本病必须由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表现有临床症状(发热,结膜炎,皮肤损伤,淋巴结病变,关节炎或精神易激惹症状)和至少下列一个并发症(心肌炎,心包炎,缺血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冠状动脉瘤,心脏衰竭,胆囊积液,血小板增多症,脑膜炎)的医疗记录.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川崎病伴心脏损害"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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