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总第861期)

数据湾  时间:2021-01-11  阅读:()

2020【市政府规章】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20年第3期(总第861期)2020年3月2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March2,2020No.
32020(Issue861)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Regulation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MeasuresforScienceandTechnologyIncentiv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1)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FurtherImprovingthePromotionMechanismofMajorProjectsinChongqingMunicipality…(6)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TargetsandTasksofKeyPracticalworkonPeople'sLivelihoodin2020…(9)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TwentyPoliciesandMeasurestoSupport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toOvercomeDifficultiesinResponsetotheOutbreakofCOVID-19……(11)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MeasurestoSupportProductionofImportantMaterialsforEpidemicPreventionandControl14)ImplementingOpinion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PromotingtheStandardizedandSoundDevelopmentofPlatformEconomy…(16)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FurtherStrengtheningIncentivesandSupporttoPlaceswithObviousAchievementsinDown-to-earthPractice…(20)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WorkPlanforStabilizingSupplyandPricesofRecentConstructionSandstoneintheNearFutureofChongqingMunicipality……………………(24)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StrengtheningWaterSearchandRescue(31)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2月15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一)科技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企业技术创新奖;(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2—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负责提名、评审、授奖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十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3—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五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七条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人(组织)数分别不超过2名(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数不超过当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提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二)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三)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四)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

—4—提名者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格式,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名.
第二十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应当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行政区、本部门再次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者通知提名者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三)同一完成人或者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五)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六)其他不符合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独立评审表决机制.
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照评价标准条件,定标定额进行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实行定标评审,一、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低等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方式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5—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不得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专家、学者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监督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监督的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的宣传误导公众的,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的,或者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同时废止.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三、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暂未确定项目法人的,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待项目法人确定后移交.
项目法人是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前期工作推进、投资计划落实、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

落实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双指挥长制",积极对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牵头责任单位,要建立"专班管、专人盯"的责任机制,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和对项目法人的监管责任,负责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项目法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7—工作对接,协调解决项目前期申报、审查以及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建设组织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未按"双指挥长制"推进,未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未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调度的事项,不得提请市政府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

五、落实有关部门配合责任.
涉及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重大项目建设的配合责任单位,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开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项目审批环节,属于地方审批权限的,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加强辅导服务,杜绝项目报件、接件和办件环节出现拒收、拖延等情形;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落实专人衔接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快审批.
六、强化重大项目储备和调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结合"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做好项目储备.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项目储备计划和任务分工,将计划执行、分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重大项目储备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项目储备要突出投资带动性、行业代表性和区域引领性.

原则上,投资10亿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和交通项目、1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以及社会效益明显的民生项目、技术要求高的创新类项目均纳入市级储备管理.
其余项目由各区县储备管理.
八、完善投资项目基础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市投资项目基础库.
通过项目统一代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基础数据,实现项目法人、地理空间等数据与全市网上行政审批等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重大项目从储备到建设的全过程数据链.
九、狠抓重大项目落地.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储备项目的落地工作,推动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在建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统筹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土地、生态环境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指导项目法人同步推进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加快完成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要落实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维护主体责任,保障项目建设供地和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
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梳理项目前期工作节点任务和进度情况,定期督导、通报、考核.
十、加强重大项目计划管理.
建立项目法人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政府审定的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制.
每年10—12月,项目法人在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申报次年重大项目,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核报市政府审定印发年度重大项目名单,明确全市重大项目年度目标及牵头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市级重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节点任务以及工作责任、资源保障条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3期十一、强化重大项目进度通报.
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基础库,牵头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报送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实现项目场景智能化、可视化,动态掌握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区县、项目法人及时填报并核查项目进度信息,对其信息真实性负责.
审计部门将重大项目纳入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抽查范围.
十二、强化激励引导和督查督办.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每年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成绩优秀的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进展滞后、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将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完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配合做好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各项工作.
重庆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工作框图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2日—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20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在加快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重点民生实事取得明显成效,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压实工作责任,按照项目化、清单化要求,将每件重点民生实事任务落实到项目、明确到责任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要合理安排重点民生实事建设时序,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努力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9日2020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序号项目名称责任单位2020年工作目标任务1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市教委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主城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0%以上.
2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市教委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推行课后服务工作,探索形成服务工作机制.
3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市教委实现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含已脱贫摘帽区县)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10—序号项目名称责任单位2020年工作目标任务4实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市教委对所有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本科、专科大学生进行资助.
5实施"四好农村路"建设市交通局实施2056个未通达村民小组通达工程,建设里程4500公里,村民小组公路通达率达到100%;实施4738个未通畅村民小组通畅工程,建设里程9500公里,村民小组公路通畅率达到80%.
6推进景区公共厕所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市文化旅游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厕所340座,改造农村卫生厕所10万户.
7建立医改便民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持续推进医改便民12条举措,着重加强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建立覆盖全市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3方面工作.
8主城区重点山城步道建设提升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5条共76公里街巷步道、1条16公里滨江步道、1条75公里山林步道.
9人行道完善提升市城市管理局主城区打造人行道示范道300公里、整治人行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10主城建成区边角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主城区建设42个社区体育文化公园.
11实施主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市公安局深化智能交通建设,大幅提升我市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充分挖掘现有路网潜力,续建55公里公交优先道,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12加强公租房优化利用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供2万套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提供0.
5万套公租房统筹用作安置房.
13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市民政局新增社区养老服务站400个、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40个.
14老年人照顾服务计划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社区养老助餐、助浴、助医"三助"行动;对全市150家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热水供应系统及老人房间标准化、公共洗浴间适老安全化等进行升级改造.
15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在全市范围实施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现有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全覆盖.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制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1.
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2.
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3.
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4.
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5.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12—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6.
减免税收.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7.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8.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9.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1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11.
减免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12.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13.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1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13—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15.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
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16.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
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
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17.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18.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19.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
2‰降至0.
1‰.
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2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
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
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鼓励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更好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的措施一、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种类由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市医疗物资保障组)会商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发布.
首批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和手持式红外线测温仪5个种类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以及重要防疫药品的科研攻关.
二、政策举措(一)实施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全额保价收储.
对本地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额保价进行收储.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延长保价收储政策执行期限.

收储价格由市医疗物资保障组会同市政府指定机构综合考虑物资紧缺程度、企业新增成本(含—15—原材料涨价、人工费用上涨等)、企业新增设备投入等因素,"一企一策"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

(二)帮助企业尽快复产、转产.
对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且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企业所需采购原料、添置设备等启动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生产正常后再归还.
经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同意,收储机构可通过提前支付收储预付款等方式缓解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三)加大金融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给予利率优惠.
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
(四)加大急需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支持.
对本地企业开展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攻关,新产品上市后,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重点专项按研发投入总额50%给予奖励.
(五)加快审批事项办理.
实行战时机制、特事特办,对于有产能可以生产,但是受制于标准、环保、卫生等资质条件,产能无法发挥的,在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实现有能力的企业尽快转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
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急审批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按规定需向市内检验检测机构送检的,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免收检测费用,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测费用.
(六)加强物流运输保障.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及用于其生产的原辅料、生产设备,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对重要紧缺物资安排包机运输,对相关进口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七)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加大对疫情结束后企业转型、转产引导力度,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倾斜等方式予以支持.

(八)加强企业服务.
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创新平台经济发展业态,培育平台经济新主体,营造平台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集聚一批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平台企业,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跻身全国第一方阵,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大力培育平台经济增长点(一)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
实施"5G+工业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共进、倍增发展的产业生态.
夯实基础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重庆),适时启动建设重点行业二级节点,推动建设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加快发展制造业开放服务平台,引导重点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供、销、服协同和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加快发展第三方服务平台,围绕汽车、电子、装备、材料等优势产业,推动要素资源汇聚共享与开放服务,支持建设一批行业级、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
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推动实施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企业上云等重点工程,支持工业互联网在研发、设计、检测、生产、供应、财务、物流等各环节普及应用.
(二)创新提升电商物流平台.
持续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
加快培育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国家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17—务,推动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一批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引进电商领军企业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物流中心及研发中心.
加快发展垂直电子商务平台,依托特色产业优势,推动产业上下游整合,打造千亿级产业电商平台.
加快培育农村电商"小巨人"平台企业,建设国家生猪大数据中心,做亮"村村旺"等涉农电商品牌.
鼓励发展新型电商平台,推动线上与线下、商品与服务、企业与行业深度融合,探索发展以供应链管理、品牌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发展等为特征的零售新模式新业态.
支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百亿级O2O专业市场.
探索建立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和服务规则,推动建设多式联运物流大平台.
推动智慧口岸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提升物流、仓储、通关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
(三)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互联网平台.
优化提升科技服务大市场和科技要素交易中心,推动科研人才、科研咨询、创新服务、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市场化共享开放.
培育发展大数据智能化赋能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模式提供数据测试评估、数据开放、研发工具、成果转移转化、投融资对接、创业孵化等服务.
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孵化器、加速器,通过"互联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模式,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人才、资本、技术和服务对接的门槛,助推企业健康成长.
培育双创服务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扶平台,支撑分享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四)稳健发展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运用.
鼓励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网上业务办理、电子支付、投融资、风控评估等业务,实现传统金融业务转型升级.
鼓励金融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打造"渝快融"品牌,构建融资及供应链大数据服务平台体系.
支持交易场所依托互联网开展结算服务.
鼓励电商企业依法建设对接金融服务体系.
依法加强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准入管理.
(五)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
打造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就业、住宿、旅游、家政、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化发展.
优化提升"渝快办"功能,实现政务服务"全渝通办".
完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公共服务平台.
优先发展医疗服务共享平台,开放共享医疗资源,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积极打造优质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加快培育"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打造养老服务新业态.
规范发展网约服务、共享服务新业态.
培育发展信息资讯服务平台,整合全市政务服务呼叫资源形成12345统一大平台,提升平台响应速度和服务水平.
发挥"迁云计划"牵引作用,支持两江云计算中心打造国际一流云服务平台.
(六)大力培育新兴细分互联网平台.
积极培育面向生活需求的细分服务平台,聚焦新兴消费领域,打造快速、精准、多样化、本地化服务品牌.
鼓励发展社交平台,适应多样化社交需求,促进服务创新和多元化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建设网上特色营销平台,抢占产品及服务细分市场.
积极—18—发展更加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移动终端服务平台,支持平台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深入对接,拓宽移动通信服务覆盖面.
鼓励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多业态、多功能、多业务融合发展,打造全流程综合性新型网络服务平台.
支持互联网平台丰富服务功能、拓展服务空间、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催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三、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的监管服务机制(一)优化市场准入机制.
推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在线化、一窗化办理.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探索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
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

开展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政策落地评估,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
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
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构建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动信用市场服务创新,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应用.
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等领域,推动建立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
支持平台企业通过行业协会或联盟建立信用自律组织,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
(三)创新监管方式.
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执法互助机制.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平台、消费者和服务商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开展跨平台在线监管试验,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实施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平台经济行业协会联盟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
依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探索开展差异化监管.
(四)规范监管内容.
聚焦产品质量安全、服务过程安全、金融服务安全、虚假宣传防范、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数据安全、网络舆情管控等重点领域,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风险管控流程和方法,构建产品、服务、广告审核机制,强化过程行为监管.
畅通网络舆情预警、处理机制,强化数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
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完善监管措施,规范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9—(五)完善法治保障.
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
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
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保险企业针对自由职业者设立多种灵活的商业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多梯度保障制度.
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强化平台企业隐私保护意识,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认真落实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大政策引导和基础支撑保障力度(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市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

推动建立和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估,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
(二)强化政策扶持.
研究制定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专项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与平台企业对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平台发展.
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鼓励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参与平台企业股权融资.
支持平台经济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三)强化网络支撑.
优化提升我市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功能,拓展省际互联方向,扩容网内直联、网间互联带宽.
加快实施5G发展行动计划,加快5G规模化部署,构建5G创新应用发展生态.
统筹推进下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广播电视网、IPv6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中新数据通道综合服务能力.
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数据服务.
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治理体系,加快建设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完善四大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
建设智慧城市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开放应用平台.
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促进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推动数据资源政用、商用、民用.

(五)强化载体建设.
引进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在渝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引进成长型平台企业在渝落地发展.
支持企业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
建设特色平台经济集聚区和示范区,推动平台经济在有条件地区率先突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强化人才队伍.
全面落实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平台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高校大力培养互联网专业型人才,鼓励平台企业引进和培养平台经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鼓励高校院所与平台企业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加快培养平台经济运营管理型、操作技能型应用人才.

—20—(七)强化安全管理.
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构建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数据保护、认证评估和应急处置体系.
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强化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以督查正向激励为导向的长效机制,充分激发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市政府决定,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在动态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全力攻克深度贫困堡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探索完善扶贫产业发展和利益联结机制、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衔接等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二、对在全面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扎实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实施五大环保行动中,努力改善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三、对在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要求、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优化政府债务结构、控制债务风险等工作中,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发行政府债券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1—四、对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积极化解重点企业信用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非法集资等专项整治,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减量增质"方面效果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发放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牌照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五、对在推动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严格落实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维护主体责任,全力保障项目建设供地和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分别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重大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倾斜,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或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六、对狠抓精准招商、专业招商,招商引资质量好、招商项目转化落地效率高、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招商投资局;配合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七、对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绿色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实现产业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申报国家有关部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其他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和市级相关专项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八、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持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抓好工业稳增长、降本增效、技术改造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九、对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当年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增长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优先推荐私募股权基金与辖区企业对接,并开通绿色通道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出现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十、对在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品种、品质、品牌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做深做实农产品精深加工,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产品电商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在农业项目和资金上予以优先支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十一、对以"云联数算用"为着力点,推进实施"云长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优先推荐大数据智能化引进项目,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上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十二、对积极壮大创新主体,加快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规模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开展研发活动,落实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研发准备金制度、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优先支持开展科技工作会商、联合实施科技项目,充分对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重—22—大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资金上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十三、对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支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在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或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方面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十四、对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登记财产、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纳税、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商环境良好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优先推荐大数据智能化引进项目,推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或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十五、对强化市场主体培育,积极支持民营市场主体"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十六、对落实"信易贷""信易批"等"信用+"便民惠企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政府诚信履约、区域信用环境优良,信用助推"放管服"改革措施实、效果好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试点示范上予以优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十七、对落实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制度、投融资等改革工作创新措施实、效果好的区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十八、对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乡村治理工作中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区县,在相关项目和资金上予以优先支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十九、对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区县,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二十、对在"四山"保护、"两江四岸"治理工作中,大力推进岸线治理、清水绿岸治理、山城步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十一、对高效推动坡坎崖治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大力实施城市综合管理"七大工程",推动城市治理水平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工作力度大,落实生活垃圾分类、"马路办公"—23—措施成效显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区县,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二十二、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时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三、对积极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和市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区县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二十四、对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医共体"三通"试点,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十五、对积极拓展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源,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薄弱幼儿园改造,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转移支付资金时,纳入绩效分配因素予以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十六、对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效盘活城市、郊区房屋资源,对住房有效供给足、居民居住品质高的区县,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二十七、对单位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彰,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市预算内投资时给予重点倾斜,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或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考核中予以加分.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0年6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督查办.
激励名单评选按照区县申报、部门推荐、确定名单3个步骤进行.
区县申报:次年2月1日前,各区县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按照激励范围进行自评,梳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并形成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政府有关牵头部门.
部门推荐:市政府各牵头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在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各区县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工作实效,分类提出激励推荐名单,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和专家联合评审,确保名单充分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
确定名单:次年3月底前,市政府各有关牵头部门将激励推荐名单报送市政府督查办汇总.
市政府督查办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督查激励正式名单并通报.
市政府各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兑现实施督查激励措施,指导受激励的区县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用足用好激励措施.
受激励的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本地—24—区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
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5日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有力有序推动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按照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速建筑砂石矿山开采(一)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
1.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29个设置有建筑砂石矿山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优先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砂石资源需求.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25—2.
巴南区、合川区、铜梁区、武隆区、丰都县等5个区县,全力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尽快复工复产,适当提高库存量,保障主城区建筑砂石需求.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二)加快已投放的建筑砂石矿山落地投产.
1.
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由涪陵区、巴南区、合川区等16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解决用地用林和安置搬迁问题,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2.
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由万州区、黔江区、合川区等15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组织出让交易.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采矿用地用林、搬迁安置和资产评估等由属地区县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
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加大投资,提高砂石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三)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
1.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2.
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每50公里,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交通局)3.
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水利局)二、强化建筑砂石产销量和价格监测(一)建立监测调度制度.
1.
建立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调度制度,设计监测调度指标,构建日监测、周调度体系.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2.
建立在线直报系统.
2020年3月1日起,建筑砂石矿山企业每日在线填报产销量和坑口价,有关区县负责数据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分析.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3.
发布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数据.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二)加强供需对接.
1.
加强建筑砂石溯源管理,建立重点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采购监测体系,及—26—时发现终端价异常信息.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2.
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坑口价和终端价的价差.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三、保持建筑砂石价格总体平稳(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全市建筑砂石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的建筑砂石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标价信息.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建筑砂石并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二)严厉打击建筑砂石销售价格违法及垄断行为.
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虚构原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禁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依法查处建筑砂石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三)降低砂石运输成本.
支持建筑砂石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联运.
鼓励主城区治理范围外的现有码头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
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长江沿线砂石运输,延长公路控制路段运输时限.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四、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一)科学提高河砂产量.
依法依规有序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加快编制《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在保证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航道条件不受影响及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提高规划开采量.
探索开展长江航道、码头港池等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水利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海事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二)加大市外河砂采购.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积极对接长江流域河砂主产地,落实大型国有企业承担外购砂石采购职能,稳定市外河砂供应量.
(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五、加强组织保障(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27—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动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保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建筑砂石需求.
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又主动及时协调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恢复正常生产.
(二)强化部门协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市场监管、林业、航道、海事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和河道采砂企业复工复产.
要加强政策协调衔接,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外,对符合《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建筑砂石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作为,创造条件确保落地.
1.
设置建筑砂石矿山的29个区县名单2.
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3.
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1设置建筑砂石矿山的29个区县名单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荣昌区、梁平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2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序号矿山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1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回龙村大塘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薇村鱼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2已建扩界3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檬子树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4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干龙坝村铁地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5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槐园村新房子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已建扩界6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牛头冲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7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凉水井建筑用石灰岩矿100新建—28—序号矿山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8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三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9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八社建筑用石灰岩矿100新建10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陈家湾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100新建11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五社建筑用石灰岩矿100已建扩界12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康佳村三—五社建筑用石灰岩矿100已建扩界13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高枧村狮子岩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已建扩界14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九社建筑用石灰岩矿100已建扩界15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一组建筑石料用灰岩55已建扩界16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7组建筑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17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大林村五社石灰岩矿51已建扩界18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忠义村4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19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号15已建扩界20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号15已建扩界21重庆市梁平区铁门乡新龙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2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2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3重庆市梁平区大观镇安乐村10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4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5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5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8组横梁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新建26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1已建扩界27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仙洞村1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已建扩界28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弹子村彭家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50新建29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弹子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30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老屋组大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90新建31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唐家湾峡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0已建扩界32重庆市城口县沿河乡迎红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65新建33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柳河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新建—29—序号矿山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34重庆市丰都县太平坝乡杉树坪灰岩矿50新建35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金塘垭口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36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苏家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37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石宝村锁口岩建筑石料用灰岩51已建扩界38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0已建扩界39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长房村采石场180新建40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1号采石场100新建41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2号采石场100新建42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笃坪村采石场100新建43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坝村采石场50新建44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鸳鸯村采石场20新建45重庆市巫山县官阳镇新民村采石场51新建46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大包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新建47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大包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号20已建扩界48重庆市酉阳县铜鼓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0已建扩界3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序号出让计划项目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1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二组石灰岩矿75已建扩界2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51已建扩界3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3组白蜡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4重庆市黔江区黎水镇竹园村1组拦马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已建扩界5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公司正伟采石场20已建扩界6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白银村三社孟家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段100已建扩界7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白云村三社木桥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段100已建扩界—30—序号出让计划项目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8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四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段100新建9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黄池村八社郑家垭口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段100已建扩界10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许家村七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段100已建扩界11重庆市南川区派恩思建材有限公司55已建扩界12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新建13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80已建扩界14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二社石灰石矿山100已建扩界15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5已建扩界16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上坝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17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马颈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18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石泉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5已建扩界19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大林村六组建筑用灰岩矿山51新建20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一三社石灰石矿120新建21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50已建扩界22重庆市荣昌区畅吉建材有限公司岚峰石厂50已建扩界23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兴旺石厂50已建扩界24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老林村4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新建25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0新建26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箐口社区南山石灰岩矿51已建扩界27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箐口张家油房大坡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28重庆市云阳县洞鹿乡青康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新建29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花果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号矿点)20新建30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杨家洞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新建31重庆市奉节县福源采石场51已建扩界32重庆市奉节县桃源采石场51已建扩界33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小治村二台子石灰岩矿150新建—31—序号出让计划项目名称生产规模(万吨/年)矿权性质34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村贵图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已建扩界35重庆博亿矿业有限公司长生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已建扩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要求,建立重庆市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见),统筹协调全市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水上搜救重大问题.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机制,交通、海事、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及时快速通报水上突发事件预警、险情和应急信息.
健全水上搜救协同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组织有序、协同有力的水上搜救体系,推进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完善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联合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水上搜救能力.
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水上搜救物资装备、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共建、共享、共用.
健全省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四川、贵州、湖北等周边省份的信息互通、应急联动,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三、完善规划和预案体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编制《重庆市"十四五"水上搜救能力建设规划》,优化地方水域和长江干线搜救基地布局,加强水上救援、巡航救助、水上医学救援、航空救助等能力建设;编制《重庆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优化原有市级水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或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手册、—32—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等配套文件,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健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每年组织开展1次市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准备.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健全完善水上搜救队伍体系,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强化搜救培训教育.
加强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水上应急能力建设,强化与地方专业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
加强危险化学品、深水打捞、大型船舶救助等重点领域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核心攻坚能力.
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组建跨区县、跨部门、多专业的水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完善应急专家库,为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水上搜救保障加强人员救助、深水打捞、大型船舶救助等装备建设,配备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高科技装备,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卫星通信应用,实现"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全覆盖,确保快速接警、出警.
加强主城区和万州区、涪陵区、合川区、云阳县、巫山县、彭水县等水上救援基地建设,实现就近调配、快速行动.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水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加大先进人员、感人事迹表彰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水上安全意识,营造良好水上搜救工作氛围.
强化经费保障,将水上搜救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水上搜救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重庆市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3日重庆市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重庆市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员组成召集人:陆克华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周青市政府副秘书长岳顺市政府副秘书长—33—许仁安市交通局局长冉进红市应急局局长司太生重庆海事局局长成员:姚昌序市公安局一级巡视员吴辉市财政局副局长蒋宜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刘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卢鹏飞市城管局副局长杜昆市交通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谢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刘保国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王定国市文化旅游委副主任王卫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昌定勇市应急局副局长陈晓翔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副主任付红领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陈道琴武警重庆市总队副参谋长胡远胜重庆海事局副局长杨智市气象局副局长陈禹市消防救援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张世明长江委水文上游局局长徐晓明长江重庆航道局副局长万舜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副局长向兴勇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杜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上搜救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搜救的工作要求.
(二)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各项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进水上搜救工作,协调解决水上搜救有关问题.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4—三、工作机制(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本年度水上搜救工作重大事项,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研究水上搜救具体工作,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按照依法行政、充分协商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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