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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带申请  时间:2021-05-22  阅读:()

第三章扶持与奖励第五条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对区财政贡献额排位前50名的优质企业,可根据《越秀区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试行)》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六条区政府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本区优质企业派发"绿色通道服务卡":(一)上年度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优质企业.
企业在持卡有效期内,可根据《越秀区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享受本区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以下奖励:(一)落实广州市"总部企业贡献奖".
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
连续五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对缴入市、区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二)当年依法纳税排名前50名,并对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优质企业,按照超出上年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第九条由区政府根据优质企业前两个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及相关资料,核算奖励金额,制定当年奖励方案,并最终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申报财政奖励及相关扶持措施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奖励及相关扶持措施的享受资格,对已领取的财政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2: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本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龙头示范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评选优秀民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并依法经营、纳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私人控股部分.
第三条自201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分别评选出"贡献20强"、"创意10强"、"创新10强"三类称号的优秀民营企业.
第四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采用自愿申报、联合评定的方式开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评分标准第五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条件:(一)参评"贡献2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均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二)参评"创意1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制作、网络游戏开发、信息服务、设计服务、咨询策划以及相关创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创意企业;2、至少具有一种自主开发的原创创意产品,且评选期前两年的原创创意产品销售收入占创意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3、评选期前两年用于自主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10%以上.
(三)参评"创新10强"的民营企业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获"国家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2、获"国家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3、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4、获"国家质量奖"或"省级质量奖"的企业;5、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注册的企业;6、获国家级或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企业;7、成功申请商标涉外注册的企业;8、获国家级或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9、获"广东省知名商号"的企业;10、获得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11、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12、被评为国家或省、市创新型企业;13、被评为国家或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4、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单位.
(四)参评企业除应各自符合上述三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营状况良好,同时在评选期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生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款、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为(含法定代表人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一)"贡献20强"的评分标准: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计10分,在此基础上以1000万元为一级,每增加一级计5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达到300万元计10分,在此基础上以100万元为一级,每增加一级计5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3、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30、20、10分,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10、5分;4、获国家级名牌产品设计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市级名牌产品称号计5分;5、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市级著名商标计5分;6、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二)"创意10强"的评分标准: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每1000万元计5分,不足1000万元不计分;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每100万元计5分,不足100万元不计分;3、获权威性国际大奖的创意奖项计40分,国家级计30分,省(含副省)级计20分,市级计10分;不同产品的不同荣誉称号可累加计分.
若奖项设有一、二、三(或金、银、铜)等级,则逐级以2分计减,如:国家级创意奖项一等奖计30分,则二、三等奖分别计28、26分;4、原创创意产品在各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以下方式计分:在中央台和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计40分,在省(含副省)级电视台首播的计30分,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的计10分;不同产品的首播可累加计分;同一产品在多于一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计分;5、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计分:发明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5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3倍计分,著作权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2倍计分(拥有的自主注册商标也可纳入计分);6、企业的全职人员有列入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或获得相关奖励资助的,国家级每人计20分,省、市级每人计15分;7、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立项和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8、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企业资质认定的,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不同类型的资质认定可累加计分;9、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三)"创新10强"的评分标准: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每1000万元计5分,不足1000万元不计分;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每100万元计5分,不足100万元不计分;3、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4、获国家名牌产品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计10分;5、获国家免检产品计20分;6、获国家质量奖计20分,省级质量奖计10分;7、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计20分;8、获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计20分,获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计10分;9、成功申请商标涉外注册计20分;10、获国家外贸出口名牌称号计20分,获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称号计10分;11、获广东省知名商号称号计10分;12、获得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13、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30分,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20、10分;14、被评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计40分,被评为广东省或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的计30分;15、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计40分,被评为广东省或广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计30分;16、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计40分,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分会秘书处、工作组单位计20分,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计10分;17、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R&D部门预算)占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绝对值5倍计分,例如百分比为3%计15分;18、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计分:发明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5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3倍计分,著作权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2倍计分;19、企业获得国际或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若某一认证体系设有不同等级,最初级按5分计,每升一级加5分,不同体系的认证可累计加分;20、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企业资质认定的,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不同类型的资质认定可累加计分;21、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计30分,拥有省、市级研发中心、实验室计15分,拥有经市以上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计10分;22、拥有企业门户网站计5分;23、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四)以上评分标准中,企业所获荣誉或奖项在有效期方被认可,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民营企业,可自行向区经贸局申报,也可由区内有关单位推荐.
参评企业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申报表〔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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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评选期前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统一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照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自当年第一季度由区经贸局发布评选通知开始接受申报(推荐),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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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公布评选结果.
第九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证书和"绿色通道服务卡",依照本意见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
第四章扶持与奖励第十条符合《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认定和奖励标准的优秀民营企业,可按照相关标准认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民营企业可根据《越秀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二条区政府为优秀民营企业派发"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可根据《越秀区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本区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并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在评选期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撤销其当年参评资格;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内,企业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并取消其下次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3:越秀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本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资助.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民营企业;(二)经科技部门认定的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及成果转化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与标准:(一)优秀民营企业可申请当年或评选期前两年内从银行获得,并已偿还银行利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资助的贷款必须是在申请当年成功从银行获得,并已偿还银行利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
企业当年申请贷款贴息扶持,如遇贴息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二)申请贷款贴息企业的每年贷款总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可多笔贷款累加),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来计.
(三)申请贷款贴息企业享受到的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贴息的贷款期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80%.
(四)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区财政局统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贴息标准,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为贴息依据.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到区经贸局申报,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1、越秀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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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到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3、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近2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4、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通知书、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区经贸局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已给予贴息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4: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快速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有关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区内企业进行上市活动.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意见实施后拟改制上市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分阶段申请以下资助:(一)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二)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且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本意见颁布实施后迁入本区的,给予迁入的上市公司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发改局申报,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1、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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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到区发改局(惠福东路486号)领取〕;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3、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挂牌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申请本办法第六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所有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八条区发改局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发放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配套实施办法5: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6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房租补助.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落户本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二)属新办或由外地(区)转入本区指定楼宇经营的黄花岗科技园(信息园)、广州创意产业园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三)落户本区服务外包示范园且经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龙头示范带动作用,并对本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申请房租补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企业必须租赁本区范围内指定楼宇并用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二)第四条第(一)类企业的补助标准: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广州市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
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三)第四条第(二)、(三)类企业,给予200平方米以内50%或100%的房租补助.
(四)第四条第(四)类企业的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总额的房租补助,实际租金以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和申请企业办公场所实际面积进行计算.
(五)第四条第(二)、(三)、(四)类企业最长可享受两年房租补助.
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内房租补助.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房租补助的申请:(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二)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1、企业递交《房租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由企业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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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到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2、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租用地点、楼宇名称、楼层、房号、面积和租金标准);3、公司经营计划书;4、由外区转入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及本年度最新月度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四条(四)款条件的企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2、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报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八条企业的房租补助申请经审批后,由管委会在申请单位房屋租赁有效的合同期内(合同到期须补交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企业每月发放一次房租补助.
第九条企业享受补助一年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填写《房租补助年度审核表》一式一份.
需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在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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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到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经审批后方继续享受房租补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申请房租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已发给补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已获得补助的企业补助期内如中途退租即停发补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房租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6:越秀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越秀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越府〔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运营,配套扶持其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或奖励的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和原创创意作品等.

第三条越秀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式是立项扶持、配套资助、资金奖励.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与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二)开展动画漫画创作制作、网络游戏开发、信息服务、设计服务、咨询策划以及相关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等活动的企业;(三)获得国家、省、市的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奖励,或组织原创创意作品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或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经费奖励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条件和标准:(一)立项扶持:1、申报项目应有较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有明确的推广应用或产业化前景;2、申报企业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3、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配套资助:1、申报项目属于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广州市科信局于上一年度立项且扶持金额不小于20万元的科技项目;2、申报企业必须是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而非参加单位;3、每个项目的配套额度不超过国家或省、市所扶持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4、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配套.
(三)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以及原创创意作品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或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经费奖励的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企业经区科信局推荐,并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成果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2、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获得权威性的国际、国家创意大奖,并经组织业内专家审核通过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作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3、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奖励的,按所获财政经费的3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同一作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区科信局每年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作为企业申请立项扶持、配套资助及资金奖励的指引,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由企业自行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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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区科信局对企业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再次评审,并提交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安排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区科信局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资助资金安排计划,不同资助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获得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的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资金分两次划拨:首次拨付70%;第二次拨付在项目验收后进行,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余额;验收基本合格的,拨付资金余额的60%;验收不合格的,停拨资金余额,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拨付经费;(二)获得资金奖励的优秀成果或原创创意作品,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一次性划拨资金.
第十条企业所获得的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具体使用按照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一条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项目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项目执行实施阶段,企业每年4月前填报《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检查自评报告》.
项目完成后,企业需及时填报《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由区科信局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
已发给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越府〔2007〕15号)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7:越秀区扶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越秀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越府〔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方面以及对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与市场拓展、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与引进、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等给予补助或奖励,主要内容及形式如下:(一)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奖励;(二)服务外包企业宣传推广补助;(三)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资助;(四)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五)服务外包企业网上合同登记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家服务外包登记管理系统注册并有进行离岸或在岸业务合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五条扶持条件和标准:(一)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我区新设立或由外区迁入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按照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开拓资助.
在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对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的服务外包企业,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认定,给予企业参展费用的50%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补助.
对未享受国家及广州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
(四)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
鼓励本区服务外包企业积极获取国际资质的认证,按照市级以上部门给予资助额50%的比例给予资助.
可支持的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

(五)服务外包企业网上合同登记奖励.
对进入国家服务外包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离岸、在岸业务合同登记的企业,年合同登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2000元的登记奖励;年合同登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3000元的登记奖励;年合同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的登记奖励.

(六)落户本区服务外包示范园且经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享受房租补助.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每年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作为企业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指引,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指南要求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由企业自行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
yxst.
gov.
cn)登录"越秀区科技业务综合服务平台"获取.

第七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企业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再次评审,并提交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安排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
已发给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配套实施办法8:越秀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项目留驻本区,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定越秀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新引进的优质企业、项目及引进优质企业的机构、个人等.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质企业是指根据《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标准认定的越秀区优质企业,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五条新引进落户我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广州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即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新引进的优质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越秀区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校优质学位.
第七条对在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资3000万美元(或等量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新引进各类优质企业,对于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进行奖励.
(一)对成功引荐优质企业的,按被引荐的优质企业在迁入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新迁入的优质企业只对应一个奖励对象,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引荐多家符合条件企业者可按引进企业数量重复享受奖励.

(二)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除外),按实际注册资本到位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三)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功落户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九条新引进的优质企业可按照《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享受房租补助.
第十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条件的新引进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一)根据区确定的年度总部企业用地计划,由区征地办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开发中心,争取纳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对区内已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二)单独设立的本区优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尤其是发展科技、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其用地按市"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引荐项目奖励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引荐人签署的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二)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三)引荐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验资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上一年度被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列入"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投资性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奖励措施执行部门为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
区经贸局受理各项奖励的申请和资料审核,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的复核.
各项奖励措施由上述两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已明确标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享受财政奖励、优质学位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在存续期间不将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迁离我区,不改变其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消其财政奖励、优质学位的享受资格,对已领取的财政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配套实施办法9:越秀区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本区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绿色通道"服务的范围与内容第二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一)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二)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本区优质企业;(四)经本区评定的优秀民营企业.
第三条经核定符合第二条条件的企业(下称"企业"),由区委、区政府发放"绿色通道服务卡".
企业持卡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本区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条本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措施:(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优先办理人事人才业务,并给予一定的服务费用优惠.
2、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即办理用工备案及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劳动年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
(二)区文广新局的服务措施.
对按规定应受理的审批项目,给予特快办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三)区卫生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的相关卫生事项(不含医疗机构)的开业许可审批,卫生许可年审提供快捷、便捷报务,指定专人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2、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资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年审和不需建设项目审查的卫生许可,同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合格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4、对于食品、餐具、公共卫生用具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的企业,可在国家要求抽检频次的基础上给予减半以上的优惠.
5、拓宽卫生服务渠道,增加服务项目.
提供卫生管理知识咨询,为企业提供上门审图、写字楼微小气候监测等便利服务.
(四)区环保局的服务措施.
对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建设项目,提速办理,并设专人负责跟踪和回访.
1、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环保选址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和提出选址意见;2、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资料齐全同意受理后,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3、企业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收到验收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4、关于企业环保方面守法证明的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公安分局的服务措施.
1、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的企业,按照"首问负责制"模式,从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派出专人负责,必要时上门协助,在报送资料、检查验收、培训、报批等环节跟踪落实,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
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的企业,凭"绿色通道服务卡",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督促企事业落实防火责任,指导企业完善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整改火灾隐患.

2、对需要办理临时性、群体性、商业性活动(如产品展览、商品展销、咨询等)的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申报单位应提前20日,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尽快批复;对比较大型的活动,派出民警指导单位做好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3、在符合广州市入户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理入户申请,户口迁移手续齐备的随到随办.
4、加强对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并指导其做好内保工作;对企业所报的经济犯罪案件,认真做好初查工作,迅速查明案情,努力为企业挽回损失.
5、企业办证人员凭"绿色通道服务卡"和企业介绍信、办理商务申请的相关材料及表格,直接到出入境办证窗口办理往来港澳商务签注("S"签注),办理其他出入境业务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六)规划分局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需办理新建、扩建、加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属市规划局审批范围的,分局可提供咨询服务;案件属分局审批的,可享受专人指导和咨询服务,优先受理,承诺在规定办理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办结(报建15个工作日内、验收7个工作日内).

2、凡企业需咨询了解本区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信息或申请信息公开,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必要时,区规划信息研究中心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如权限属市规划局才能公开的信息,分局可帮助协调.

(七)区地税局的服务措施.
1、在办税服务厅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2、在各业务科室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八)区国税局的服务措施.
区国税部门参照《越秀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纳税人服务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主要措施包括:1、对办税事项及普通发票购领业务实行优先办理.
2、定期提供和派发税务、宣传信息资料.
3、优先纳税申报和扫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优先提供办税事项辅导.
5、加急办理多环节审批事项.
(九)工商部门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到区工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享受专人指导和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2、对资料齐全的,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每年年检期间,优先受理年检申报和办理年检确认手续.
(十)其他部门的服务窗口在工作时间内优先受理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医院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一)服务对象:对持有本区颁发的"绿色通道服务卡"(有效期内)的企业人员,广东省人民医院为持卡人提供多层次优质医疗服务.
(二)服务措施:1、普通门诊:面向"绿色通道服务卡"持卡企业员工.
广东省人民医院门诊专科每天为持卡企业预留特定的优先名额.
持卡人在现场挂号,同时出示"绿色通道服务卡"与省医诊疗卡,当班挂号员核对系统资料无误后,持卡人享受优先挂号、看诊等服务.
2、协和专家门诊:面向"绿色通道服务卡"持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1)电话预约服务;(2)自选专家,自定时间;(3)优先预约,优先挂号;(4)优先享用特殊门诊的所有设施;(5)优先取药,优先预约检查;(6)相对优先安排入住省医相关科室病床.
3、协和病区:面向"绿色通道服务卡"持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1)门诊、住院及24小时急诊全科医疗全天候服务.
(2)快速安排各项化验及检查,专人追踪结果.
(3)驻诊医生通知化验及检查结果,给予复诊意见或健康指导.
(4)专业护士提供导诊、代取药、代交费服务.
(5)电话预约,自己安排就医时间,自选省医院内专家.
(6)家庭病床服务.
(7)完善的急救网络.
(8)协助安排全国、全球专家会诊,建立网络会诊平台.
(9)住院餐饮由专业营养师订制营养餐单或根据自我饮食喜好订制.
(10)辅助保险理赔,提供理赔所需的各样医疗文件.
(11)传真、复印、打印、订票、宽带高速上网、外送洗衣等商务酒店式配套服务.
(12)支持多种支付方式:现金、信用卡、支票、合作公司直付费.
(13)保险及保险直付费业务:通过第三方管理公司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实现直付费服务.
(三)具体实施:1、广东省人民医院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供特定的邀请"VIP"席位,发出协和实名制贵宾卡,有效期为1年.
越秀区经贸局经审核及向合资格的企业高管颁发.
在电话预约或现场挂号时,持卡人只需提供贵宾卡号或出示贵宾卡,即可选择享受广东省人民医院所提供的优先服务.

2、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绿色通道服务卡",在门诊进行电话预约或现场挂号时,预先说明及出示该卡,可以享受特诊诊金优惠和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待遇.
第三章优质学位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学位(注):(一)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对区财政贡献额排位前50名的优质企业;(二)经我区评定的优秀民营企业;(三)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越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经商务部或商务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校的年度学位两个(中学、小学各一个),由区经贸局对优质学位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优质学位的申请与派放工作自2011年起正式启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优质学位只在当年有效,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资格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学位申请程序:(一)由区经贸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员工进行申请;(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到区经贸局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如下:1、越秀区优质学位申请表〔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
yuexiu.
gov.
cn)下载或到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2、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及联系地址、电话等;3、申请小学学位的须提交入学人员的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复印件;4、申请中学学位的须提交入学人员的小学毕业学校证明、德育考核资料及六年级学习成绩证明等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符合第六条第(三)点条件的企业员工申请优质学位,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2、企业的纳税证明、公司会计报表、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3、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须提交上一年度被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列入"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4、投资性公司须提交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成功申请获得的学位只能由申请人子女享受,不得转让.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持"绿色通道服务卡"的企业未制定具体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提供相关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关于为优秀民营企业提供学位的实施办法(试行)》、《越秀区为驻区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及优秀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学位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越秀区关于开辟优秀民营企业"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试行)》和《越秀区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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