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信用卡年费  时间:2021-05-21  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下称"花旗中国信用卡")是花旗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花旗中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根据本《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下称本"《章程》")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持有花旗中国信用卡的自然人(下称"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外币分别结算的信用卡.
第二条花旗中国信用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MasterCard卡和JCB卡或其他卡组织的卡.
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按客户群体不同分为积分类别卡、里程累计类别卡和高端客户类别卡等.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
按结算账户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种卡与美元单币种卡.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向申请人和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花旗中国及花旗中国信用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是具有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持卡人持信用卡,可依据其所持卡片的种类在全球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或花旗中国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识、及/或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和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或花旗中国指定的预借现金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信用卡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花旗中国要求的其他文件向花旗中国申请信用卡个人主卡.
主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6周岁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花旗中国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花旗中国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监督其信用卡使用等目的向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获取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
同时,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渠道了解或核实申请人及持卡人的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或资料.
并且,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保留并使用上述信息或资料.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主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否则,花旗中国将不予核发信用卡.
附属卡的申请应由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指定电子渠道予以确认.
该等主/附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签名或确认即表示其本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及持卡人确认知悉花旗中国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花旗中国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及其他有关条件在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向其发卡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同意根据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申请向附属卡申请人发放附属卡).
花旗中国将向申请人提供查询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渠道.
若花旗中国决定予以发卡,则由花旗中国确定卡片种类、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和卡片使用限制等.
若花旗中国决定不予发卡,则花旗中国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也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也不再退回.
第十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其本人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用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ATM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等).
如持卡人选择设置密码的,花旗中国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服务,持卡人设置密码后可以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类渠道设置、重置、更改或取消密码.
持卡人使用ATM密码可在ATM上完成信用卡查询、预借现金及/或转账.
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用于中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可能不提供凭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
因此持卡人即使设置了密码,其通过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有可能无须输入其设置的密码而进行.
第四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二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信用卡账户的最高固定信用额度、在境内每卡每日最高累计预借现金金额、在境外每卡每日、每月及每六个月最高累计预借现金金额、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花旗中国有权在上述最高限额内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预借现金和透支限额.
花旗中国保留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不时核定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
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转账存入.
持卡人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或自行购汇获得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账户的交易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预借现金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花旗中国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预借现金时,应分别按银联、VISA、MasterCard、JCB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花旗中国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4年,过期自动失效,但花旗中国有权自行决定并调整每一张信用卡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如有).
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被他人占有或任何密码被泄露时,持卡人可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通过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
第十九条如持卡人选择通过互联网(INTERNET)使用信用卡的,则应在安全的技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否则持卡人必须自行对该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如持卡人使用花旗中国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掌上支付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的,则应遵守花旗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
花旗中国将不允许信用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的信用卡交易.
对花旗中国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花旗中国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在不影响花旗中国的任何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花旗中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为防范欺诈、非法交易或非正常交易之目的,根据花旗中国自行决定拒绝批准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暂停信用卡的功能,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
第五章计息办法及收费规定第二十二条花旗中国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如在花旗中国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之前偿还了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则消费部分的金额(不包括预借现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即该等消费部分的金额将自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起至花旗中国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的期间内(最长为55天)享受免息待遇,无须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四条若持卡人发生预借现金,则预借现金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且持卡人应按花旗中国不时修订的《领用合约》和费率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如持卡人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之条件的,则须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和《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并且,持卡人必须按照花旗中国确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否则即构成持卡人的逾期.
逾期的持卡人须根据花旗中国不时修订的《领用合约》和费率表支付滞纳金.
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每笔交易的透支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
05%),并按月记收复利.
利率和计息计收方式可根据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花旗中国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
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和费率表中约定.
第六章花旗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花旗中国的权利:(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根据本《章程》第八条向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有关方面咨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为了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提供所需的信用卡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要求、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向《领用合约》规定的有关方披露与申请人或持卡人相关的任何信息.
(二)保留信用卡所有权.
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的),花旗中国有权停止持卡人对其所持卡片的使用并注销其卡片而不必事先通知持卡人,也不必说明理由.
并且,花旗中国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
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提供于相关催收单位和人员.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花旗中国造成损失的,花旗中国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四)花旗中国有权对持卡人收取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该等费用的标准将在费率表及/或《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拒绝处理或支付花旗中国认为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六)申请人或持卡人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种自助渠道向花旗中国发出信息查询、支付、挂失、销户等指令时应按照花旗中国的要求准确提供身份核对信息,保障安全用卡,否则花旗中国有权拒绝执行持卡人的指令.
(七)协助有权机构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或扣划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如有).
(八)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时调整并公布费率表.
(九)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花旗中国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花旗中国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重要提示、《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等信息.
(二)建立针对信用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包括个人金融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花旗中国可为了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提供所需的信用卡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要求、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向《领用合约》规定的有关方披露与申请人或持卡人相关的任何信息.
(五)对持卡人的用卡进行监督.
一经发现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之规定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六)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挂失服务,并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办理挂失.
(七)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花旗中国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享受花旗中国提供的按月对账服务,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四)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一)主卡持卡人应就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向花旗中国承担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应就主卡及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向花旗中国承担连带责任.
主卡及附属卡卡号或账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向花旗中国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及时通知花旗中国.
否则,花旗中国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
(三)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重要提示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妥善保管该等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花旗中国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持卡人公示的对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密码(如有)承担保密责任,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按时偿还信用卡项下的欠款(包括一切利息和费用),且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项下的款项.
(六)持卡人有义务主动对账.
若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花旗中国提出查询要求,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
无论是否收到对账单,其均有义务偿还信用卡项下的到期债务.
(七)对外币卡项下形成的美元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花旗中国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有义务自行用美元现钞或现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八)按照花旗中国不时调整并公布的费率表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及相关银行卡组织(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和《领用合约》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包括其各自的地方监管局)的监管要求(包括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任何更新)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花旗中国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花旗中国保留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花旗中国修改本章程经提前45个日历日公布后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费率一览表编号服务项目及功能说明收费标准备注以下收费项目均属于市场调节价信用卡种类花旗礼享卡花旗礼程卡1信用卡年费*1主卡:人民币300元/卡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卡美元卡:免年费主卡:人民币2000元/卡附属卡:人民币1000元/卡美元卡:免年费2年费减免条件*2首年免年费(主卡年费和附属卡年费)主附卡合格消费累计满人民币30,000元/年,可豁免主卡次年年费(人民币300元/卡)和附属卡次年年费(人民币150元/卡)主附卡合格消费累计满人民币15,000元/年,可豁免50%的主卡次年年费(人民币150元/卡)和50%的附属卡次年年费(人民币75元/卡)(合格消费仅指产生积分的消费交易)不适用3逾期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不低于人民币50元或8美元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不低于人民币50元或8美元4超限费超限额的5%,不低于人民币50元或8美元*超限功能需持卡人自行致电开通超限额的5%,不低于人民币50元或8美元*超限功能需持卡人自行致电开通5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金额的3%,不低于人民币30元或5美元取现金额的3%,不低于人民币30元或5美元6溢缴款取回手续费ATM溢缴款取回手续费同预借现金手续费.
人民币溢缴款转账手续费为转账金额的1%(不低于人民币10元/笔)美元柜面溢缴款取回手续费为取现金额的1%(不低于2美元/笔)ATM溢缴款取回手续费同预借现金手续费.
人民币溢缴款转账手续费为转账金额的1%(不低于人民币10元/笔)美元柜面溢缴款取回手续费为取现金额的1%(不低于2美元/笔)7交易分期手续费分期期数可选3,6,9,12,18,24期每月分期手续费:交易分期本金的0.
72%,交易分期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分期期数可选3,6,9,12,18,24期每月分期手续费:交易分期本金的0.
72%,交易分期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8账单分期手续费分期期数可选3,6,9,12,18,24期每月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本金的0.
72%,可分期账单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分期期数可选3,6,9,12,18,24期每月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本金的0.
72%,可分期账单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9挂失手续费免费免费10换卡手续费人民币50元/卡,美元卡免费免费11信用卡快递费人民币20元/卡或3美元/笔免费调单手续费人民币30元或5美元/笔免费13争议核查手续费人民币50元或8美元/笔免费14补印对账单手续费12个月内(含)的对帐单:免费;12个月以上的对帐单:人民币10元/每份/每月.
最高收取人民币100元12个月内(含)的对帐单:免费;12个月以上的对帐单:人民币10元/每份/每月.
最高收取人民币100元15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交易金额的1.
5%交易金额的1.
5%16花旗积分/花旗礼程兑换航空里程手续费人民币50元/笔或8美元/笔人民币50元/笔或8美元/笔17花旗积分/花旗礼程转赠手续费人民币50元/笔或8美元/笔人民币50元/笔或8美元/笔定价依据:上述我行信用卡服务费率是根据我行信用卡系统运营成本、制卡费用、ATM系统营运成本、资金清算成本、卡组织境内外各项费用、人工成本以及其它管理费用,并参考国内同业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指定的.
优惠说明:*1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花旗礼程卡年费优惠价格为:主卡年费人民币1,200元/卡,附属卡年费人民币600元/卡.
*2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花旗礼享卡次年年费减免优惠条件为:主附卡合格消费累计满人民币20,000元/年,可豁免主卡次年年费(人民币300元/卡)和附属卡次年年费(人民币150元/卡)主附卡合格消费累计满人民币10,000元/年,可豁免50%的主卡次年年费(人民币150元/卡)和50%的附属卡次年年费(人民币75元/卡)附注:1.
本费率表于2012年8月1日起生效.
本费率表仅供参考,并会随时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法规、市场惯例、银行商业决策及第三方机构收费标准的变更而更改,具体以相关服务条款或本行公布的最新费率表为准.
本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本行将通过网站(www.
citibank.
com.
cn)等进行公告.
2.
以上费用仅包含由本行收取或代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政府征收之各项税费和其它费用以及由其它第三方机构直接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在本表内.
该等税费和其他费用应由客户自行缴纳.
3.
人民币收费适用于人民币卡,美元收费适用于美元卡.
4.
中英文本如有歧义,应以中文本为准.
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在您使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用卡之前,请详尽阅读本合约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章程").
当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信用卡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表明您已接受本合约及章程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一.
定义1.
信用额度:指您的透支最高限额.
并且,信用额度是您名下在本行的所有信用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及所有信用卡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最高限额.
预借现金额度占用信用额度.
2.
未还债务:指您信用卡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的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已经记账的或尚未记账的.
3.
本期应还款额:指截至您的账单日(含)已经发生的,您应于到期还款日偿还本行的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二.
信用卡的申请、领卡及激活1.
您申领信用卡时,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如您的申请未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不退还您提交的申请材料.
您同意并授权本行为审核您信用卡申请或监督您信用卡使用等目的向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渠道查询、核实、处理、留存和使用任何与您个人及您资信状况有关的资料.
本行将依法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但可根据本合约第九条进行合法信息披露.
2.
申请主卡需主卡申请人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
附属卡的申请应由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我行指定电子渠道予以确认.
并且,主/附卡申请人的该等签名或确认即表示其本人确认知悉本行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本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3.
您可选择通过邮寄或网点领取的方式取得信用卡.
若您选择通过邮寄方式的,当您的申请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向您寄送信用卡,但您需承担寄送风险.
当您收到本行信用卡时,您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您本人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您需自行承担损失.
4.
您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激活卡片.
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将不扣收该信用卡项下的任何费用.
5.
本行可决定是否向由主卡持卡人指定的附属卡申请人发行附属卡.
一旦发行附属卡,则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计入主卡.
主卡持卡人对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发生的全部未还债务承担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有因主卡和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受主卡持卡人就其附属卡所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且所有发送给主卡持卡人的通知均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本行通知告知附属卡持卡人.
三.
信用卡的使用1.
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发卡、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信用额度的范围.
并且,本行有权根据第六.
1款调整您的信用额度.
您需保证您的未还债务在您的信用额度之内,且您的预借现金不得超过预借现金额度.
您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开通超限用卡服务,但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您开通此项服务及是否批准您的某项超限交易.
如您一旦发生超限交易,本行将有权向您收取超限费,且一旦本行要求,您需按本行规定偿还超限部分资金.
您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
如您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均发生超限交易,则本行将取消您的超限用卡服务,直至您还清超限部分且离上次超限时间一个月以上才能再次向本行提出开通的申请.
2.
您可直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设置电话银行密码及交易/取现密码.
请妥善保管您的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指令均视为您本人作出,您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
并且,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有关交易凭证等,不得将信用卡以任何方式交与他人使用.
3.
如果您的密码被泄露,或您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所使用,您必须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挂失.
挂失一经本行确认即时生效.
您应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该项交易您是否知悉或是否经过您的授权.
如您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进行有关调查的,则您须自行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债务.
4.
您了解,根据具体交易性质,信用卡交易可能无需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或可能没有交易单据.
该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寄或电子终端或媒介直接授权从信用卡账户转账付款或使用ATM或任何其他本行随时认可的设备进行的交易.
您不得以未凭密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等为由否认交易或拒绝还款.
5.
本行仅就已经激活的信用卡向您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您同意,如您在原卡到期的至少一个月之前没有通知本行到期不续卡,则视为您同意到期换卡.
若您同意到期换卡且符合本行到期换卡条件,则本行将免费向您换发新卡.
在您的卡片到期之前,您也可因挂失、卡片损坏、被冒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要求换卡.
若您因该等原因要求换卡的,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您换发新卡,并收取补换卡费.
6.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换卡,本行将把您原卡账户中的未还债务划转至新的信用卡账户,有关寄送风险也需由您承担.
您在收到新卡后应立即将原卡销毁,并按本合约第二.
3款及第二.
4款在新卡上签名并激活新卡,否则您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本合约应继续适用于您新的信用卡账户.
无论您是否激活新卡,您均有义务偿还原卡项下的债务.
7.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您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
本款所指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提供的积分及优惠,或操作本行的任何自助设备,或开通本行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还款、分期还款、网上银行等业务).
8.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您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如有),并同意受其约束.
除非我们明确告知,否则我们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理关系.
对于非我行代理的第三方,您需自行承担该等第三方的行为或服务的有关风险,我们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其机器设备或通讯网络的故障或任何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承担责任.
若发生任何与该等第三方的争议,您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您不得以任何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本行退款.
本款所指的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因使用信用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向您提供的服务,操作任何第三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拉卡拉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9.
您了解,您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等国际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
因此,您使用信用卡及本行向您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将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
并且,本行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
账户对账单1.
本行将按月提供对账服务.
您可决定以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获得对账单,但在下列情况下,本行可不向您提供对账单:(1)您当月无交易,并且您的账户透支余额或账户溢缴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人民币10元(或2美元)或(2)您的信用卡账户已被终止.
2.
您有义务主动对账.
本行向您寄发对账单的地址以您提供的为准.
如您未收到对账单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询.
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
3.
如您对对账单有任何异议,您应在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
如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您认可一切交易.
但在任何情况下,您均不得以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
尽管如此,本行仍有权自行纠正对账单中的任何错误.
如因纠正错误导致您未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就增加的部分您仍需负有还款义务,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充还您的未还债务.
4.
若您选择电子对账单,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本行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
并且您同意,若本行成功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应视为将对账单已送达您本人.
若本行无法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包括在合理重试后仍无法将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电邮地址),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本行可全权决定将任何对账单以纸质方式寄往您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五.
利息、费用和还款1.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如您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否则,本行将就您信用卡项下的所有未偿还部分(包括a.
到期未还的本期应还款额和b.
账单日之后的所有新签交易欠款)按本合约第五.
3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
其中,到期未还的本期应还款额部分的起息日自账单日起,账单日之后的新签交易的起息日自记账日起,两笔金额的结息日均在您全额偿还本期应还款额之日止.
1.
2最低还款额待遇.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上显示的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分别进行计算.
最低还款额包括上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累计的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超限部分金额、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每月应摊还额的总和.
若您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按照本合约上述第五.
1.
(1)款支付透支利息.
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
逾期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且本行将向您收取滞纳金.
2.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预借现金部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将就预借现金部分自记账日起按本合约第五.
3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
3.
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0.
05%)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其他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
4.
除透支利息外,本行还将根据您的用卡情况,向您收取各项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本行不时公布的费率表.
若本行对费率表作出任何变更,本行将依据法规要求及时公告更新后的费率表,该等变更亦将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生效.
5.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且本行将收取外汇交易费.
对于您的外币欠款,你需用外币还款.
6.
当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本行将按照相应币种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
若退款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退款的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7.
无论您通过何种渠道还款或因何种原因收到退款或存款,本行仅在如实收到最终清算资金后,并在不作任何抵销、追讨、附带条件、限制或扣除的条件下,才被视为收到您的付款.
您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您的还款、退款或存款的入账日以款项到达本行账户的日期为准.
当收到您的资金时,本行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如您未出现逾期或逾期在1-90日(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冲还;如您逾期在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最后各项费用的顺序冲还.
逾期的期限自账单日(含)开始起算,直至您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最低还款额清偿之日为止.
六.
本行的权利在不限制本行在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合约项下的其他权利外,本行还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您的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情况、本行风险控制需要、市场整体状况及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您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上调或下调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要求您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终止信用卡账户等措施,而不必向您说明理由或征得您事先同意.
2.
若本行上调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而您不能接受该等调整,您应在收到本行通知后的10日内要求本行恢复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否则视为您接受.
无论您是否接受,您需对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责任.
七.
信用卡账户的终止1.
如您因任何原因申请注销卡片或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您须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提出申请.
卡片的注销或账户的终止于本行确认后方才生效.
主卡的注销需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附属卡的注销可由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提出申请.
本行也可依据第六.
1款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2.
无论是经您自行申请或是根据本行的决定,一旦发生您的卡片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的情况,本行将停止与您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并要求您立即清偿全部未还债务,已经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八.
欠款催收及抵销1.
本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您直接催缴欠款,向您提供给本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
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将必要的您的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士.
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
您同意除了本行在法律法规上拥有的权利外,本行可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您,将您开立于本行(包括下属分支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合并,并将您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划付给本行,用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的还是连带的,账户币种与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
为此目的,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您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本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
九.
信息授权披露1.
除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法律程序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之外,您授权本行可为向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或根据上述第八.
1款进行催收的目的,在任何本行认为需要的时候(无论是在您的信用卡账户终止之前或之后),将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披露予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及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1.
1本行的任何分支行、关联机构或其他花旗集团机构(包括上述机构受让人或继承人);1.
2本行的业务合作伙伴或与您申请、使用信用卡有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商户、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外包服务供应商、催收单位或人员等);1.
3任何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
您根据本合约第二.
1款和第九.
1款所做的授权视同您同意本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披露您的个人金融信息.
您认可该等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
通知和文件送达1.
本行可经自行决定通过营业网点公示、人工送达、对账单夹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您发送通知或文件.
除营业网点公示和网站公告通知外,本行将按照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向您发送通知.
2.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不论是否可能发生邮件在未送达时被退回本行的情况);如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营业网点公示或网站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则在公告作出后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
3.
如您的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变更,您需立即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
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按照本行提供的渠道并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
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模棱两可、无法辩识或不清晰的指示造成的本行误解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或因任何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本行更新信息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您需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赔偿1.
您应当赔偿本行因本合约或您信用卡项下的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金额、责任、费用(包括本行针对您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或索偿行动而发生的本行的律师费及所有其他法律费用)、收费和支出,但因本行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的除外.
十二.
其他1.
由于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信用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并且,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本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2.
本行可在任何时候变更或修改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本行将根据本合约第十条采取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予您通知.
如您不接受该等变更,您可在本行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45日内根据第七条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如果您在本行向您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的45日后,仍保留或使用信用卡或通过任何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您将被视为已经无条件地接受了该等变更.
3.
本合约项下规定的权利和补偿是累积性的,并且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本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请求,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或请求的放弃.
4.
本行有关您及您的信用卡的所有事项的记录是该等事项的终局性证据,且对您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错误.
并且,本行有权任何时候依法决定销毁该等有关记录.
5.
本合约项下的每一条款和条件是可分割的,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的条款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6.
您同意本行对您的电话进行记录(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并且您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您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诉讼中用作证据.
7.
您不得转让、转移、更新或处分您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或与该等权利义务有关的任何利益.
本行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您发出通知的方式,将本行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实体/人士,且该等转让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或批准.
尽管有该等转让,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将对您继续有效,您同意受并继续受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的约束.
8.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且您兹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本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并且,本行总行及/或有关分支机构均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9.
您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合约、章程、费率表及在本行网站上公布的与信用卡有关的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本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
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1.
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开通或到花旗银行境内营业网点签约申请开通、变更或取消此业务.
持卡人需选择全额偿还或偿还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做选择,则默认为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自动还款.
功能开通后,持卡人亦可通过致电花旗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变更全额或最低还款方式,或取消此业务.
2.
持卡人如已开通此功能,则无法申请"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若持卡人同时在申请表选择开通两项功能,则本行将仅为持卡人开通"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
3.
业务开通后,本行将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其本人名下开在花旗银行的借记卡或个人人民币或美金结算账户(下称"指定还款账户")上,根据持卡人的选择自动扣转当期信用卡每月账单显示的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需保证扣款时指定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时,则会将账户余额全部扣除,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若因指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持卡人未全额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本行无义务将余额不足信息告知持卡人,也无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后扣减指定还款账户上的余额.
4.
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果提供指定还款账户信息错误,或账户发生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本行在指定还款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扣转还款,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如发生信用卡补卡、换卡等情况,除非持卡人另行向本行申请,本业务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领取的信用卡新卡.
5.
如持卡人选择通过人民币指定还款账户自动购汇偿还美元欠款,本行将按照扣款前一日营业终了时花旗银行网站公示的美元卖出价,将指定还款账户中的人民币折算成当期美元信用卡账单金额,用于归还美元信用卡账单.
如持卡人同时选择通过人民币指定还款账户自动偿还人民币欠款及自动购汇偿还美元欠款的,且持卡人当期同时有人民币账单和美元账单时,指定还款账户内款项将根据客户关于自动偿还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选择,先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再用于偿还美元账单.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1.
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或致电花旗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功能开通后,持卡人可将人民币信用卡与美元信用卡相关联,存入人民币信用卡的款项将用于自动购汇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的欠款.
持卡人在申请开通时可选择全额偿还或仅偿还最低还款额,若持卡人未作选择,则默认为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
2.
持卡人如已勾选"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则无法申请此功能.
如欲使用此功能,持卡人需先取消"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
3.
功能开通后,如持卡人有当期美元信用卡账单余额,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之当日,将按第4条所列顺序进行还款.
4.
若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方式进行购汇还款,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先用于购汇偿还其关联美元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以外的其他美元欠款需持卡人自行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剩余款项将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项下全部欠款;若持卡人选择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购汇还款,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将先用于购汇偿还其关联美元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再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最低还款额,剩余人民币款项则先按购汇偿还美元账单项下的剩余欠款,再偿还人民币账单项下的剩余欠款的顺序进行还款.
5.
持卡人需确保存入足够款项至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如存入款项不足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时,则会将存入款项全部扣除,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若因存入款项不足导致的持卡人未全额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本行无义务将余额不足信息告知持卡人.
6.
购汇还款时,本行将按照扣款当日营业终了时花旗银行网站公示的美元卖出价,将美元自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本业务说明第3条和第4条进行还款.
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7.
该业务仅限相同信用卡类别之间进行(即如持卡人同时拥有花旗银行礼享卡与花旗银行礼程卡,其不得将该两种类别的信用卡相关联).
8.
如持卡人有其他购汇需求,请致电花旗银行信用卡24小时服务客户热线另行预约.
申请人签署并提交本申请表,视为申请人已阅读、知晓、理解以下提示信息,并愿意承担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1.
申请人己阅读、理解接受《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本申请表、费率表等申请材料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章程和领用合约请见单页,也可登录花旗银行网站(www.
citibank.
com.
cn)或通过花旗银行网点查阅并且愿意受之约束.
2.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签署本申请表并承担相应责任.
3.
申请人声明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领取信用卡后,应合法使用并按时还款.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4.
信用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适用相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则.
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要、经济能力和消费习惯申请信用卡,并妥善安排用卡及还款.
5.
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安全用卡须知"(详见花旗银行网站www.
citibank.
com.
cn);请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以免信用卡被伪造和盗用.
遗失信用卡后请立即挂失,挂失前的交易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6.
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选用"密码+签名"的交易确认方式.
请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安全校验码等卡面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轻易示人.
无论您是否选用密码确认交易,非银联商户或部分银联境外商户消费、或邮购、商旅订购、电话或网络订购等非面对面交易可能均无须验证交易密码并涉及风险,宜谨慎.
7.
信用卡存款不计利息.
信用卡预借现金需付手续费;欠款超过信用额度需付超限费;最低还款未还部分需付滞纳金.
您可能要承担的手续费详见费率表.
8.
信用卡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即使全额还款,若出现预借现金或超信用额度用卡的情况,该等预借现金或超限部分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应支付透支利息.
具体计结息规则详见章程和领用合约.
9.
信用卡一般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否则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采取拒绝批准交易或暂停信用卡功能等管制措施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10.
如信用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因持卡人的原因被管制,将可能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请妥善安排按时还款.
11.
请务必通过花旗银行营业网点、直销业务代表(请注意查验其工作证件)等正规渠道递交申请材料;本行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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