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2016年1.
0版)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IC)卡和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
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万事达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申领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
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包括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中原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申请人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二条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使用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卡可以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信用卡受理点使用,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六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中国银联、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或有未清偿的其他债务,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挂失.
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中原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网点柜台等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
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未按时偿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中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持卡人在上述机构或渠道透支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中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
提取或转账溢缴款部分仅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至清偿日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未按时偿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时,超额部分不享有免息期,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三十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二条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
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为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
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持卡人由此遭受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
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渠道查询.
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方法.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6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
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
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
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主动向发卡机构查询.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本金、费用、利息等).
(六)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发卡机构单方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客服热线等指定的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
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相应的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第四十条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
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
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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