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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20%网速  时间:2021-05-21  阅读:()

2相关规则修订稿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三条结算交割员的业务职责:(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三)办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交存和提取手续;(四)办理实物交割手续;(五)办理其它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应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防止因密码被盗造成泄密.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以及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结算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不同币种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业务需要币种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其中,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业务资金往来.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以境外经纪机构的名义在内部开设综合资金账户,允许其将一个及以上境外客户的资金合并在综合资金账户中.
期货公司会员对境外经纪机构通过综合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结算和风险控制.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会员在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会员更名或转让必须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三章日常结算第三十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一定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交易所结算币种.
经交易所同意,外汇资金、标准仓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等资产(以下统称为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相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人民币自有资金缴纳.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交易所对具体执行利率进行公示并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将利息支付给会员.
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向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境外经纪机构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
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条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其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若合约当日有买、卖双方委托报价的,以最高买报价、最低卖报价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居中的一个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二)若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该停板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三)若合约当日无委托报价,或者有买或卖单方委托报价但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当日距无成交合约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计算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1.
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基准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
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幅度).
3.
若无法找到基准合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新合约上市第一日若无法找到基准合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挂牌基准价.
新上市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另行调整结算价.
交易所进行合约、规则调整的,对于当前无持仓且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已挂牌合约,交易所可另行调整结算价.
第四十一条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Σ[(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平仓量]+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平当日仓盈亏=Σ[(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Σ[(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Σ[(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历史持仓量]+Σ[(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买入历史持仓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Σ[(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Σ[(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第四十二条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交割货款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费用、货款、税金和期权权利金等款项应当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支付.
第四十三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续费等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未按时补足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等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交易所向会员发出追加人民币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人民币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
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人民币资金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第二小节闭市后对专用结算账户中该会员的外汇资金或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强制换汇.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正常情况下,会员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入金申请,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前完成会员入金业务,会员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后提出的书面入金申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完成会员入金业务;会员应在每个交易日15:10之前提出书面、电子等方式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15:10后集中办理会员出金划转.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出金申请、不办理出金业务.
第四十七条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二)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实有货币资金指实有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价值按照折扣比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之和,外汇资金的折算方法见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外汇资金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不可以人民币方式出金,外汇可出金额以交存的外汇资金为限.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允许使用的外汇种类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交易所可限制会员出金,要求会员限制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金,以及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配合限制客户出金:(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三)会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人民币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或不配合交易所为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购汇时;(四)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
交易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电子传输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当日持仓表》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等.

第五十条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会员每日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二条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将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代收据)》(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移仓:(一)期货公司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破产;(二)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三)期货公司会员变更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关系的;(四)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移仓情况.
发生(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予以公告,并将有关公告提交交易所.
期货公司会员发生合并时,由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移仓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境外经纪机构同意移仓的申请书以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发生其他情形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共同提出移仓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仓的申请书、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同意移仓的申请书以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发生(三)项规定的情形,由移入仓位的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移仓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的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境外经纪机构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境外经纪机构变更委托关系的声明书以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发生(四)项规定的情形,移仓办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在期货公司会员出现破产等重大经营危机但未提出申请的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客户权益,交易所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办理客户移仓.
这种情况下的办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客户移仓结算日.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七条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仔细核对移仓前后客户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十九条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或者持有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不得办理移仓.
第四章实物交割结算第六十条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割手续费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六十一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加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结算,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交割违约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发票开具方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品种应当开具的发票类型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见相应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六十五条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
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一次性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卖方会员按时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交割保证金清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三)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最后交易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卖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五)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七)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给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发票后结清,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八)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九)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发票交付买方会员,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滚动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二)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三)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五)交收日闭市时,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七)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八)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十八条期转现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通过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货款收付委托交易所办理的,由交易所代为收付货款,交易所不负责非标准仓单的交收;(三)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四)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期转现手续费,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黄大豆2号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手续费收取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期转现批准日11:30前,买方会员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标准仓单期转现的卖方会员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六)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发票后结清,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期转现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易所还应当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七)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发票;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理.
委托交易所办理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委托申请;(二)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提交委托申请;当日闭市前提交委托申请的,货款收付于当日处理;闭市后提交委托申请的,货款收付于下一交易日处理;(三)处理日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四)处理日当日闭市时,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视为放弃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五)处理日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六)标准仓单转让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业务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交易双方互负标准仓单转让义务的,根据双方约定并确认,交易所可以在处理日闭市前办理仓单过户和差额货款收付业务.
第七十条提货单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二)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申请交割的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三)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会员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
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最后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所有买方会员的交割预付款和所有卖方会员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
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五)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交易所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将保税交割货款划转给卖方会员.

(七)交收日,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单据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八)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交收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十一条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二)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三)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五)交收日闭市时,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给买方会员;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货款等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七)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八)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五章资产作为保证金第七十二条经交易所批准,以下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一)除鸡蛋、黄大豆2号品种外的标准仓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三)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产.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具体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三条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作为保证金的金额单笔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每次提交的国债面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四条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计算:(一)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当日闭市前,先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二)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基准价取托管机构估值数据的较小值,交易所每日结算时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基准价的净价确定其市值.
(三)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其市值计算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计算后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具体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其中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不高于其市值的80%.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规定的基准价调整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市值和折后金额.
第七十六条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交易所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作为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

会员办妥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交存手续后,交易所将该笔有价证券的实际可用金额计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以上原则自动调整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
第七十七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折扣比率、配比乘数,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八条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期货公司会员将其资产提交交易所作为保证金.
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视为授权交易所对相应资产进行划转或者作质押处理.
第七十九条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手续:(一)申请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
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具体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会员以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标准仓单办理作为保证金业务时,应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并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二)验证交存1.
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获交易所批准后,完成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交存业务.
2.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客户、境外经纪机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确保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国债.
交易所按照会员的申请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国债划转或者质押登记,托管机构对国债进行划转或者质押登记后视为办理完成.

3.
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八十条国债作为保证金期间发生兑息的,利息归国债所有人所有,并按照托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到期日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所不再将该国债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
会员应当在国债到期日之前办理提取或者解除质押手续.
第八十二条会员办理资产提取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
具体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八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关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二)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取消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后,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给予补足.
第八十四条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取.
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资产在作为保证金期内发生的仓储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中托管机构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照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第八十六条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申请、不办理相关业务.
遇有特殊情况的,交易所可以延长受理有价证券等资产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申请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达成的交易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交易者主体资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保证金来源的权属争议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交易产生的损失由该交易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风险与责任第八十八条会员应当履行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风险.
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会员进入破产程序,交易所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该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
第八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保证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不属于冻结或者划拨的财产范围.
第九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第九十一条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
交易所防范会员的风险,会员防范其客户及境外经纪机构的风险.
境外经纪机构防范其客户的风险.
第九十二条会员不能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二)暂停开仓交易;(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为止;(四)将交存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变现,用变现所得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九十三条如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欠资金,交易所将按以下步骤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一)取消该会员资格,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抵偿;(二)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交易所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和责任后,通过法律程序对会员进行追偿.
第九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九十五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十六条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条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或者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以下持仓不得交割:(一)个人客户持仓;(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品种持仓.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对于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以及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棕榈油合约单位客户的持仓,在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七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转现第八条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
第十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期转现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二)现货买卖协议;(三)相关的货款证明;(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棕榈油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期转现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三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2号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通过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货款收付委托交易所办理的,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2号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易所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不承担担保责任.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证明,货款收付自行办理的,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六条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七条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期转现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提货单交割第二十条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提货单交割的商品可以是完税商品,也可以是保税商品.
同一批提货单交割的商品应当同为完税商品或者保税商品.
适用提货单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
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提货单交割由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
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
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二十三条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2个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
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主动沟通协商货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五条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个自然日(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通知日.
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提单号、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
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
如果货物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十六条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
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七条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
卖方仍未发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
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八条货物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物检验前)10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到场监收.
(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
检验项目按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
抽样样品留存2个月.
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货物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
首先根据装船时检验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物交收时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允许3%的溢短.
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
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10000吨,装船水分检验结果为6%,卸船时质检机构的水分检验结果为8%,则卸货时应按10000÷(1-6%)=10638(吨)足量验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a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a*(1-8%)吨,溢短为[a*(1-8%)-10000](吨).

(四)卸货完成当日,卖方根据港口出具的磅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明细,买方应在当天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质检验、卖方完成报关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完成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
确认后卖方会员最迟于下一交易日14:00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买方会员应在卖方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14:30前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
同时,买方将三方确认后的有效提货单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户留存备查.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需要进口报关的,买方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买卖双方不按以上程序进行交收确认的,双方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于确认当日14:00前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同时应签订《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详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交易所不再受理由于交收品质和数量引发的争议申请,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所.

第三十条交易所在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闭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买方会员发送货款补齐通知,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
完税商品货款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商品货款按交割结算价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款后计得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保税商品升贴水按升贴水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款后计得的保税升贴水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下一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会员应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交易所;闭市后,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其余货款在卖方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保税货款划转给卖方.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二条买方应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分别向交易所和卖方提交质检报告,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商品品质检验信息,卖方应在买方填写品质检验信息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卖方如对买方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买方提交检验报告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以卸货时的抽样存样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卖方提出争议时,复检费用先由卖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差异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检验费、差旅费等)由卖方负担;否则,该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对于有报关进口需求的,交易所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作为买方办理进口报关的凭据.
《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提货单交割".

第三十四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买方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退还卖方交割保证金,终止交割.
(二)由于天气、压港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卖方应在导致延误当日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最终交收时间.
(三)由于卖方除天气之外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四)由于品质检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继续交割;不符合的,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第三十五条提货单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割保证金,交割终止.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对双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分别处以罚款.
第四章滚动交割第三十六条适用滚动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八条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三十九条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二)买方申报意向.
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滚动交割配对日卖方申报交割和买方申报意向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纤维板、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滚动交割配对范围、配对原则和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四十二条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
《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四十三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交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十五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四十六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四十七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
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交割违约处理在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后进行.
第四十八条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滚动交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每日选择交割第四十九条适用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二)买方申报意向.
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卖方交割申请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或车板交割场所,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第五十三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
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和车板交割场所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车板交割意向.
第二步:按买方意向匹配指定交割仓库或车板交割场所.
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或车板交割场所,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
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
具体公式为:买方每手持仓时间买方平均持仓时间=买方总持仓量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交易所再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
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
《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每日选择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相关信息通知相应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六条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通知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交割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配对日后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经配对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交割货款;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交割货款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经配对采用车板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交割货款;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车板交割配对结果通知相应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交割货款以及买卖双方货物交收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五十八条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并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款收付,则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交易所不再负责办理货款收付以及相关的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等业务,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则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交割货款,交易所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时间将全额交割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交易所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相关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九条每日选择交割流程下,标准仓单交割违约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车板交割违约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处理.
第六章一次性交割第六十条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适用一次性交割.
第六十一条一次性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次性交割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六十三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对于黄大豆2号等品种,卖方会员还应当按照其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
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
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客户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
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
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
对任一保税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
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单,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剩余买方和剩余交割仓库.
对剩余的任一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
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
具体公式为:买方每手持仓时间买方平均持仓时间=买方总持仓量交易所将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仓库仓单,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四步,匹配买卖双方.
交易所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五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发票后结清.
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
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交易所规定的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铁矿石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发票开具方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保税交割第六十九条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七十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具有保税功能,为期货合约履行保税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七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为保税商品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七十二条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实物交割可用保税标准仓单或完税标准仓单.
第七十三条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的,按照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保税商品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割费用第七十四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七十七条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
交易所通过会员确认货主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
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七十八条涉及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仓储及损耗费支付给分库;出入库、杂项作业费等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同分库结算;仓储及损耗费、出入库费、杂项作业费等的发票由分库开具;质量升贴水差价款和发票由分库代收代转.

非东北地区分库仓单,经货主选择在东北地区的对应分库提货时,相关款项结算与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十九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八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交割违约第八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交易所对提货单交割违约、车板交割违约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鸡蛋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500kg)*(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500kg)+交易所规定包装物价格(元/500kg)]÷2÷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八十三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八十四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八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八十六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八十八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九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交割及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货单等相关业务.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A001-2018)》.
第五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黄大豆1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二十一条黄大豆1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加收高温季节仓储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黄大豆1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1号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八条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黄大豆1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A001-2018)(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B003-2017)》.
第五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黄大豆2号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
若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黄大豆2号滚动交割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十九条参与一次性交割的,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标准仓单提交日)闭市前,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卖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外,卖方会员还应当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提交与交割商品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若按时提交,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并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并自标准仓单提交日(含当日)起至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提交日(含当日)止,按2元/吨天的标准向卖方会员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黄大豆2号合约价值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二十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二十一条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不允许作为保证金.
黄大豆2号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提交仓库标准仓单外,还应当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二十二条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三条黄大豆2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四条黄大豆2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对于黄大豆2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分别按照豆粕和豆油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六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在库的进口大豆由加工原料用途变更为期货交割用途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二十九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条黄大豆2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二条黄大豆2号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黄大豆2号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2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六条黄大豆2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七条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提货时,厂库应当与货主将需要交割的黄大豆2号置换为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的数量分别为黄大豆2号交割数量的78.
5%和18.
5%,置换差价由货主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豆粕和豆油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货主不得再就置换前的黄大豆2号提出质量异议.
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第三十九条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四十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

第四十一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第四十二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分别向厂库支付豆粕、豆油的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黄大豆2号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相应豆粕数量*19天+2元/吨天*相应豆油数量*19天第四十三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第四十四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五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B003-2017)(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五、《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M004-2020)》.
第五条豆粕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豆粕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
第八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M.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豆粕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豆粕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
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九条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期货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二十条豆粕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豆粕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豆粕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计量为准.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时,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二十九条豆粕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三十条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一条豆粕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豆粕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粕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四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六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八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M004-2020)(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六、《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Y002-2020)》.
第五条豆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
动态升贴水按照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
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七条豆油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
第八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十一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Y.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豆油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豆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豆油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豆油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二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三条豆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二十六条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豆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货主提出精炼要求的,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豆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豆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十九条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一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二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三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四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五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Y002-2020)(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略)七、《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棕榈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P002-2011)》.
第五条棕榈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十一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棕榈油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出标准仓单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
参与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棕榈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棕榈油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棕榈油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棕榈油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在棕榈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棕榈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二十九条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条棕榈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5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一条棕榈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棕榈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二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三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四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五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六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七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P002-2011)(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八、《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D001-2015)》.
第五条玉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玉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第十二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C.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玉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玉米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玉米品种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设立延伸库区.
除本细则规定外,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玉米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分为东北地区分库(设立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的分库)和非东北地区分库(设立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以外地区的分库).
分库经集团交割仓库授权开具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东北地区分库采用固定升贴水,可以开具仓库标准仓单或者厂库标准仓单;非东北地区分库采用动态升贴水,开具厂库标准仓单.

分库开具厂库标准仓单时,银行履约担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由集团交割仓库提供,该分库的其他交割业务办理参照玉米厂库相关规定执行.
动态升贴水根据集团交割仓库报价并按交易所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玉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一条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三条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
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二十四条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
麻袋重量按每条0.
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
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
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玉米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玉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加收高温季节仓储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九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玉米入库时,对于设立延伸库区的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可以选择在主体库区或者在延伸库区入库.
选择在延伸库区入库的货主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向延伸库区发货的数量、主体库区与延伸库区的升贴水.
指定交割仓库为在延伸库区入库的货物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现金保证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指定交割仓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三十条玉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玉米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玉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三条货物存放在有延伸库区的指定交割仓库的,客户在仓单注销前应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确认如下事项:(一)货物全部在主体库区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二)货物全部或部分在延伸库区的,货主可以选择在主体库区或者有货物的延伸库区提货.
货主选择在主体库区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将货物运达主体库区,运输等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货主选择在延伸库区提货的,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认在延伸库区提货的数量、主体库区与延伸库区的升贴水.
货主应当在确认以上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注销仓单.

货主未在标准仓单注销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确认的,视为在主体库区提货.
第三十四条集团交割仓库应当为每个非东北地区分库指定唯一的东北地区分库,并经交易所同意后作为对应分库.
客户持有非东北地区分库的标准仓单的,注销仓单前,应该选择在该分库或其对应分库提货,并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录入提货分库意向.
第三十五条玉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六条玉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七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八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九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四十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一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二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延伸库区的货物在延伸库区出库时,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延伸库区的货物在主体库区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自然日内将商定数量的货物全部运达主体库区.
货物由延伸库区向主体库区运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不收取仓储费,并向货主支付延时补偿金.

延时补偿金=0.
5元/吨天*商定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数量*天数货物全部运达后,指定交割仓库以传真方式通知货主提货并电话确认,传真发出时间即为货物运达时间.
货主应当在接到指定交割仓库的提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主体库区提货.
指定交割仓库自通知货主提货后的第4个工作日开始,按现货标准收取仓储费.

指定交割仓库超过10个自然日未将货物运到主体库区的,对于未运达数量,应当向货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商定但未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数量*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5%指定交割仓库支付违约金后,对于未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货主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指定交割仓库向客户提供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货主自行到延伸库区提货,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仓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时,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集团交割仓库下的分库开具厂库标准仓单的,玉米从该分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该分库提货.
该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该分库的日发货速度.
如遇特殊天气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提货和发货,由双方协商解决.

玉米出库时,该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该分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或者未在提货期限内到该分库提货的,货主应当向集团交割仓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确定方法、货主与该分库相关责任等参照玉米厂库相关规定执行.

该分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或者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确定方法、集团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相关责任等参照玉米厂库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交割仓库和货主经协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

第四十七条非东北地区分库的货物经货主选择在对应分库提货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变更提货地点申请,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标准仓单在申请提出日(不含当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注销.
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对应分库提货.
对应分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集团交割仓库应保证对应分库的日发货速度不低于原非东北地区分库的日发货速度,保证货物质量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对货物质量进行核查.
对应分库以不高于前款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的,或者货主未在提货期限内到对应分库提货的,或者对应分库未按前款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或者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的,参照玉米厂库相关规定执行.

对应分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D001-2015)(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九、《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L003-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
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当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十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
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二十条除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第一节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四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第四十二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四十三条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当日闭市前,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闭市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结算时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三节保税期转现第四十四条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四十五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划入交易所帐户.
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第四十六条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七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四十八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代征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四十九条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十条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节保税交割结算第五十一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五十二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
一次性交割的卖方应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五十三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四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第五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五十五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五十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五十七条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五十八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L003-2014)(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5761-2018)》的SG5型一等品(干流性指标不做要求).
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
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V.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
每袋净含量25±0.
25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十九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条聚氯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采样、试验方法按照GB/T5761-2018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氯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聚氯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聚氯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聚氯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聚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
第五条焦炭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九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
5元/吨.
第十一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第十二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焦炭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十八条焦炭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焦炭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焦炭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焦炭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二十七条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焦炭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一条焦炭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三十四条焦炭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焦炭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五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九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JM001-2018)》.
第五条焦煤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焦煤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60吨/手.
第九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
5元/吨.
第十一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M.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焦煤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十八条焦煤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焦煤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焦煤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焦煤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煤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焦煤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煤流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焦煤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JM001-2018)》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煤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焦煤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一条焦煤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JM001-2018)》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煤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三十四条焦煤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入库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焦煤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五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九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JM001-2018)(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三、《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替代品的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I001-2019)》.
第五条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
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铁矿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七条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九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十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一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
5元/吨.
第十二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三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铁矿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铁矿石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每笔交割申请数量为1万吨或其整数倍,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交收商品品牌、质量、数量确认书详见3.

第十八条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0吨.
第十九条铁矿石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二十条铁矿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和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二条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
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若卖方会员于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时,仍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
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从该笔款项中按货款金额每日0.
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铁矿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铁矿石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的除外.
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三十条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同意不进行入库检验的货物,根据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所载的水分,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品牌、质量和数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通过审核留存的提货单、记录的垛位情况和货主提供的文件,以及向生产厂家、海关、货代或者船代等贸易流上的相关方验证等方式,核实铁矿石的品牌.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要求货主对铁矿石的品牌及质量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上传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除了上述第二十七条货主提供的文件外,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一)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卸货仓库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二)卸货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一)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加工仓库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二)加工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六条货主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
对于国产铁矿石,厂库应当出具的文件包括:(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其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三十八条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九条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I001-2019)》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如经双方协商进行抽样、留样的,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为准.

第四十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四十一条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以生产厂家或装港时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所载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已经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的,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
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
5元/吨天.
第四十三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
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
5元/吨天.
第四十四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
1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四十五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六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七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第一节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四十八条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填报品牌和质量升贴水信息.
第二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五十条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第五十一条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业务.
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中应当包含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不含保税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提交转让申请时,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当日闭市前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当日处理;闭市后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下一交易日处理;(三)处理日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转让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转让货款按如下公式计算:转让货款=(转让价格+保税升贴水)*转让手数*交易单位;其中,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四)处理日当日闭市时,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视为放弃保税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五)处理日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转让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
《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第三节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第五十四条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五十五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及保税升贴水划转货款.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五十七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
《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节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第五十八条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客户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第五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五十九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
《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六十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节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与所外质押第六十一条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当日闭市前,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闭市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结算时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二条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具体流程按照当地海关铁矿石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第六十三条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四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办理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时,应当向交易所说明,然后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后,保税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交易所凭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向货主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同时将《保税交割结算单》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相应海关.
信息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货主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商品、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其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交易等非期货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
第六十五条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加保税升贴水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铁矿石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提货单交割第六十六条铁矿石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质量、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
第六十七条通知日,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提单号、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
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

第六十八条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供买方核查铁矿石的品牌.
若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货物正在卸船,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经买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经买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名称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货物已在港口,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港口、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三)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港口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港口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四)卸货港口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三)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港口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四)加工港口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条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卖方完成报关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

第七十条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七十一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由于铁矿石品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闭市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继续交割;(二)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第六章品牌争议第七十二条买方对铁矿石品牌有异议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质疑品牌的理由,包括:(一)文件存在问题;(二)货物品质存在问题;(三)货物形态、颜色等存在问题;(四)其他理由.
买方应当向交易所垫付争议费.
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真,争议费由买方负担;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假,争议费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争议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十三条交易所在受理品牌争议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判定品牌的真实性.
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人员选定、调查流程、监督管理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对于标准仓单交割的,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买方应当继续出库;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指定交割仓库与买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品牌判定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买方调换成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并承担相关损失.
未完成换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I001-2019)(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3铁矿石交收商品品牌、质量、数量确认书(略)十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鸡蛋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JD003-2020)》.
第五条鸡蛋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鸡蛋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500千克.
第十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500千克.
第十一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
第十二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D.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鸡蛋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鸡蛋期货合约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由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或者由具有车板交割资格且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统一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鸡蛋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除本细则规定外,鸡蛋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八条鸡蛋包装物(含纸箱和蛋托)价格不包含在鸡蛋合约价格中.
包装物价格和要求由交易所规定并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买方与指定交割仓库可以就包装物价格和要求进行协商;采用车板交割的,买卖双方可以就包装物价格和要求进行协商.
若协商一致,对于协商的包装款与交易所结算包装款的差额部分,由相应双方自行结算,其中,另行协商包装物要求的,不对相应的鸡蛋进行检验;若协商不成,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于鸡蛋期货合约,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加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包装物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二十一条鸡蛋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交易、转让和作为保证金.
鸡蛋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仍须收取.
第二十二条鸡蛋质量检验应以5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
第二十三条同一批次的鸡蛋采用重量统一的包装物;采用不同重量包装物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重量最大的三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折算货物重量.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相应的货物交收日期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车板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现场结算.
第二十六条鸡蛋交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鸡蛋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在鸡蛋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发生重大疫情且一定比例指定交割仓库库区处于疫区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九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交易所推荐品牌鸡蛋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免检入库,鸡蛋推荐品牌的企业资格、免检条件和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二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三条鸡蛋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货主应当在到货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检验费用、昼夜作业费用、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四条鸡蛋入库最早抽样时间为交割月首个交易日,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恒温库外进行.
第三十五条鸡蛋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对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每箱鸡蛋进行称重,分别称取其毛重和包装物重量,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抽取鸡蛋总毛重÷抽取箱数-抽取重量最大三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货物箱数第三十六条鸡蛋应当整箱入库,入库重量与实际交割量差不应超过±20千克.
不足或多余部分,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货主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入库的,按照入库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入库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鸡蛋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鸡蛋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鸡蛋标准仓单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交割月的首个交易日,仓单注册日距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不应超过2个交易日.
对于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卖方可以使用其参与每日选择交割,并且应当在仓单注册日或者仓单注册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交割.
交割配对成功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
未参与每日选择交割或者申报交割但不符合交割配对条件的,相应标准仓单应当在仓单注册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予以注销.

对于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注册的标准仓单,卖方可以使用其参与一次性交割,所有标准仓单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鸡蛋仓库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不允许再次生成标准仓单.
第四十一条鸡蛋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2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3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十二条鸡蛋应当整箱出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依此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第四十三条自鸡蛋入库之日至交收日期间的鸡蛋重量损耗由卖方客户承担,鸡蛋每天重量损耗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鸡蛋重量损耗在鸡蛋入库时由交割仓库代收,出库时转交买方客户.
弥补鸡蛋重量损耗可以为现金结算或提供与交割品同一批次的鸡蛋.
若采用现金结算,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买方结算,并将重量损耗部分价款与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转交给买方: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注册仓单的,按照仓单注册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注册仓单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对于仓库交割,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且货物未出库情况下对该批次鸡蛋提出复检申请,并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复检的数量应以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提出.
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
交易所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复检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买方垫付.
鸡蛋复检所抽样品出库到检验机构过程中应采用0-5℃恒温运输,否则复检结果视为无效.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复检结果.
若复检合格,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相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根据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
3的规定,卫生指标复检不合格,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会员,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会员货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若卫生指标合格,仅感官、蛋重、新鲜度等其他指标不符,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四十五条鸡蛋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第3个自然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第3个自然日开始发货.
在发货日当日13:30之前,货主应当安排与厂库当日发货速度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到场,否则视为货主对未匹配部分的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鸡蛋出库时,厂库不进行抽样留样.
第四十六条对于厂库交割,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买方客户对厂库交割的鸡蛋质量有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解决质量争议.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四十七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厂库日发货量提货,或者货主未在规定的提货日期到厂库提货的,对按照厂库日发货量应提而未提的鸡蛋,厂库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质量责任,货主应当按照实际未提天数以每天0.
5%(6月至9月合约为1%)的重量损耗比例承担相应的鸡蛋重量损耗,该损耗从出库鸡蛋重量中扣除.
厂库应当按照期货标准承担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货主的每日提货量应当先补足之前应提而未提的数量.
若货主连续3个自然日(该第3个自然日为截止日)未提取完相应鸡蛋,厂库将应提而未提的鸡蛋处理,并向货主支付相应的价款,包括按照交割结算价和截止日次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取其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当日结算价中较低者计算的合约价值的80%、全额的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和包装款.
货主与厂库对损耗、提货期限、发货速度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九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五十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厂库因出库鸡蛋质量争议而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鸡蛋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对鸡蛋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当日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规定方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货主对同一检验批次鸡蛋只能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鸡蛋质量无异议.
复检费用由货主在复检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12:00前向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先行垫付.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垫付的,视为对出库鸡蛋质量无异议.
复检结果支持货主复检申请的,厂库应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等),并向货主支付滞期费,滞期费自复检申请之日(不含当日)起至复检结果出具之日(含当日),按照100元/吨·天计算,鸡蛋足量出库.
复检结果不支持货主复检申请的,货主应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等),自复检申请之日(不含当日)至复检结果出具之日(含当日)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对于6月至9月合约,每日损耗按照蛋重的1%计算,对于其他月份合约,按照0.
5%计算,该损耗从出库鸡蛋重量中扣除.
厂库争议复检结果中,哈氏单位≥65即符合该指标的出库规定.
复检结果符合厂库出库质量要求的,从复检结果出具之日的次日起,厂库应当正常发货并根据复检结果向货主支付相应的贴水,货主应当正常提货,不得拒收,否则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复检结果不符合厂库出库质量要求的,首先由厂库与货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交割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交割结算价和复检申请之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取其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当日结算价中较高者计算的复检不符合交割规定的鸡蛋数量合约价值的20%,对应的货物归厂库所有.

对于前述提出争议的交割商品,厂库、货主应当相互配合,妥善保管相关商品.
第三节车板交割第五十三条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完好的计量设施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认可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照本细则、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一)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二)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客户应当事先取得车板交割资格.
申请车板交割资格,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1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的推荐信,或者2个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提供的推荐信;(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会员,由会员转告客户.
第五十七条卖方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未能按交易所要求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结算相关款项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车板交割资格.
第五十八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一)被交易所暂停期货交割业务的;(二)其推荐的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单个客户在一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交割申请数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条除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外,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即车板交货日)进行货物交收.
在车板交货日当日13:30之前,卖方客户应当将货物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买方客户应当安排与交割商品数量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到场.
若卖方客户未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则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若买方客户未安排与交割商品数量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到场,则视为买方客户对未匹配部分的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一条车板交割时,卖方应当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
若因买方原因无法在13:30开始向买方车板装载货物,卖方可以将货物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
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或者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时,视为完成交付,实现货权转移.
由此产生的装卸费,由卖方承担;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保管费等)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对鸡蛋进行质量检验.
鸡蛋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进行.
检验鸡蛋所产生的损耗由卖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鸡蛋质量检验后,应当向交易所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十四条车板交割货物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现场检重为准.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对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每箱鸡蛋进行称重,分别称取其毛重和包装物重量,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抽取鸡蛋总毛重÷抽取箱数-抽取重量最大三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货物箱数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也可以依据买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重.
第六十五条应交鸡蛋以5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后,某批次鸡蛋出现短装的,若短装数量在3%以内,卖方应当将短装鸡蛋对应的交割货款现场支付给买方;若短装数量超过3%而未超过20%,则在应交割鸡蛋数量3%对应的交割货款基础上,卖方还应就超过3%的部分将对应交割货款的2倍现场支付给买方;若短装数量超过20%,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理.

鸡蛋车板交割出现溢装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解决并自行结算.
第六十六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卖方到货、买方运输工具到场、检重等相关情况,并在车板交货日的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报送交易所.
买方提货时,应当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交易所认可的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提货密码.
买方未按时提货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检重后负责保管,但对货物质量和重量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买方应当按照实际保管天数(含车板交货日和提货日)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支付保管费.
超过2个自然日(不含车板交货日)未提货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鸡蛋处理,并向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包括按照交割结算价和车板交货日后第3个自然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取其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当日结算价中较低者计算的合约价值的80%、全额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和包装款.
客户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经买卖双方现场协商一致,车板交割货物可不经检重或者质量检验,直接发货.
第六十八条买方客户只能对鸡蛋的卫生指标提出质量异议.
第六十九条若根据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
1、4.
2的规定,质量检验合格,并且买方客户对鸡蛋卫生指标无异议,买方客户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对货物重量、质量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对货物重量、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若根据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
1、4.
2的规定,质量检验合格,但买方客户对某个车板交割场所某批次鸡蛋的卫生指标有异议,买方客户应当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即车板交货日)且货物未离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情况下提出,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抽样并送至该机构进行检验,争议检验的数量应以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提出.
检验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买方垫付.
该车板交割场所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检验结果,若根据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
3的规定,卫生指标检验合格,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于检验结果公布之日的次日正常提货,否则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若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会员,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会员货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若根据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
1、4.
2的规定,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本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交割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交割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

第七十一条车板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鸡蛋.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500kg)*(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元/500kg)+交易所规定包装物价格(元/500kg)]÷2÷交易单位(吨/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鸡蛋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违约数量按手计算,并向上取最近整数.
第七十二条车板交割发生的装卸费、保管费实行最高限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第四节疫情处理第七十三条疫情信息以及疫区认定以农业部及国家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交割仓库停止办理交割货物入库业务,交割厂库停止签发标准仓单,车板交割场所停止办理车板交割业务.

第七十四条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交割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前,则对于每日选择交割,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不参与交割配对,并由交易所注销;对于一次性交割,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配对后交割终止,交易所在配对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二)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后至交收日闭市前,则对于已经参与交割配对的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注销,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货款;(三)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交收日闭市后,则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四)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时,处于疫区的厂库尚有货物未完成发货,则处于疫区的厂库应当停止发货,并不再承担发货责任.
对于尚未发货的货物,厂库应当在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仓单持有人退还相应货款,货款按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当日结算价计算,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当日不是交易日,按其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仓单持有人未按规定提货后发生疫情的,厂库不退还货款,仓单持有人仍承担未按规定提货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前,则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作废,不参与交割配对;(二)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后至交收日闭市前,则对于已经参与交割配对的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注销,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货款;(三)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交收日闭市后,未完成货物交付的,则自疫区认定信息公布之时起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完成货物交付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第七十六条交割违约发生在疫情公布之前的,按照交割违约处理.
第七十七条疫情解除后,经交易所公告,暂停业务的交割仓库、厂库和车板交割场所恢复办理交割业务.
第四章附则第七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八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JD003-2020)(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略)十五、《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FB001-2019)》.
第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立方米/手.
第九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立方米.
第十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
5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FB.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与滚动交割的,申报意向的买方可以选择接受分配,也可以最多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对有申报意向的买卖双方进行配对.
首先,按照买方"申报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方参与配对的顺序,对任一买方,若买方选择接受分配,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和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若买方不接受分配,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
然后,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未配对成功的卖方或买方意向,在当日闭市后由系统判为作废.

第十八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立方米.
第十九条纤维板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工艺为连续压机且生产厂家具备交易所厂库资格的产品,如参与仓库交割,货主能够提供该厂库出具的生产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且仓库予以认可的,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如在本厂库交割,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产品升贴水为"-250元/立方米".
本条规定的产品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一条纤维板包装应按照生产厂家现货习惯打捆,每批货物各捆数量相同,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
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该捆数量可以与该批货物其他各捆数量不同.
实际交割总数量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量.

第二十二条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三条纤维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纤维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5元/立方米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纤维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生产日期在连续3(含3)个自然日内进行组批,每批200立方米,超过200立方米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200立方米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纤维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纤维板的厂家、批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纤维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三条纤维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纤维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五条纤维板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六条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当货主接货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1个自然日内(含当日),货主可以与厂库联系,在12mm、15mm和18mm中选择发货产品厚度,否则,厂库有权自行决定发货产品厚度.
货主所选每种厚度产品数量不低于200立方米的,厂库有义务按照货主的选择提供货物.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七条厂库可以通过自报换货差价的方式提供除交割质量标准外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纤维板供货主换货.
提供换货的厂库应于每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下个月可用于换货的纤维板规格、质量、最低换货数量及换货差价,交易所在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在网站公布.
对已经自报换货差价的厂库,若未提交撤销申请,且逾期未报,视为厂库同意下个月按照该换货差价执行.

货主提货时,对期货交割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的,视为期货交割完成.
期货交割完成后,货主如有需求,可在厂库提供的换货产品规格和质量范围内选择换货,换货数量不低于厂库自报的最低换货数量的,厂库有义务进行生产并按照公布的换货差价与客户结算差价款.
换货属于货主与厂库自愿现货行为,交易所对所换货物数量及质量和换货差价款支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天.
第三十九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天.
第四十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立方米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2天第四十一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二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三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FB001-2019)(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六、《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BB002-2018)》.
第五条胶合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张/手.
第九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张.
第十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
05元/张.
第十一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B.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胶合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张.
第十八条胶合板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胶合板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胶合板每65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
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胶合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
交割时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二十一条胶合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胶合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二条胶合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胶合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四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0.
2元/张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八条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生产日期在连续3(含3)个自然日内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胶合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胶合板的厂家、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胶合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二条胶合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三条胶合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四条对于有饰面加工能力的厂库,胶合板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饰面要求,厂库有义务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饰面胶合板,加工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胶合板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六条胶合板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七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
1元/张天.
第三十八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
1元/张天.
第三十九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
1元/张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2天第四十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一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二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BB002-2018)(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七、《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聚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PP001-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聚丙烯不允许交割.
聚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
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P.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聚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聚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聚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当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聚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十九条聚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
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二十条聚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聚丙烯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聚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聚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聚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聚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聚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聚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PP001-2014)(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八、《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CS002-2018)》.
玉米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第五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CS.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40±0.
4千克或830±5千克.
交割品为4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为83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
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相应货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仓库代收代转.

第十九条玉米淀粉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条玉米淀粉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玉米淀粉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玉米淀粉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40千克装每袋扣除0.
1千克,830千克装每袋扣除2.
5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七条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玉米淀粉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CS002-2018)》.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玉米淀粉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9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玉米淀粉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玉米淀粉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淀粉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CS002-2018)(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十九、《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乙二醇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EG001-2018)》.
第五条乙二醇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EG.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乙二醇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乙二醇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八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九条乙二醇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除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乙二醇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乙二醇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乙二醇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七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乙二醇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最后1个交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一条乙二醇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乙二醇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四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六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八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第一节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三十九条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第四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四十二条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当日闭市前,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闭市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结算时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三节保税期转现第四十三条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四十四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划入交易所帐户.
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第四十五条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六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四十七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四十八条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十九条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节保税交割结算第五十条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分别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六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
一次性交割的卖方应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五十二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滚动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公布.
第五节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五十四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五十五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五十六条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五十七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EG001-2018)(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二十、《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粳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质量升贴水和包装物要求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RR001-2019)》.
第五条粳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粳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粳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RR.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粳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粳米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粳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粳米交割品每袋净重25±0.
2千克.
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溢多不计.
第二十条粳米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粳米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一条粳米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粳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交割的粳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检疫、食品安全等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四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粳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包装物不计入重量.
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每袋扣除0.
08千克,折算入库粳米净重.
入库粳米净重不得低于注册成标准仓单的货物重量.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粳米入库抽样可在入库堆垛前或堆垛后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粳米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RR001-2019)》.
第三十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粳米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粳米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45个自然日.
第三十三条粳米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四条粳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五条粳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粳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八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九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四十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四十一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RR001-2019)(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二十一、《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苯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EB001-2019)》.
第五条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EB.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苯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办理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九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二十条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一条苯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苯乙烯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已存放在库的货物申请期货交割的,无需重新向所在仓库发货.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苯乙烯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八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并对货主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进行审验.
第三十一条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苯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2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苯乙烯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验货主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以及相应运输方的运输资质.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EB001-2019)(略)2: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二十二、《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1《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交割质量标准(F/DCEPG001-2020)》.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2《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液化石油气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20吨/手.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G.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办理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参与滚动交割的,配对日卖方申报交割和买方申报意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滚动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二)买方申报意向.
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卖方交割申请,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申报意向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一步:汇总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
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
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
具体公式为:买方每手持仓时间买方平均持仓时间=买方总持仓量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再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所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
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一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20吨.
第二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三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
第二十五条液化石油气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液化石油气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液化石油气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照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品质凭证,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三十条货主有权决定是否对厂库每日出库货物进行取样,并应当在货物出库前2个自然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厂库.
因货主原因导致无法取样的,视为货主选择不取样.
若货主选择取样,货主应当在每日货物出库前2个自然日之前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取样并支付相应费用.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出库当天到场取样,经货主、厂库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不含当日)第3个交易日(含当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若货主选择不取样,则视为对厂库出库货物质量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交易所认可的厂库取样点取样,每个客户每天取样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6元/吨·天.
第三十三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6元/吨·天.
第三十四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7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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