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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
100J09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510.
13—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13:Machinerymanufacturingenterprises2017-12-26发布2018-05-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2510.
13—20171目次前言.
2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评定内容44评定细则26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8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9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4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9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7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0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53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67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2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5DB13/T2510.
13—20172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3/T2510《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本部分为DB13/T2510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伟、李培珍、邸霞、王朝富、李凤彬、刘玉民、王艳、侯永民、王芸、邹本基、韩少辉、唐新颖、吕良海、代宝乾、张蓓、谢昱姝、王立君、王振国、李顺新.
DB13/T2510.
13—2017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053.
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
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
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T5013.
4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T5023.
5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9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6067.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GB11291.
1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3318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495.
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73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60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7120锻压机械安全技术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21501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GB/T27476.
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GB/T27476.
2检测实验室安全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27476.
3检测实验室安全第3部分:机械因素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19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DB13/T2510.
13—20174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17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JB8799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评定内容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评定内容3.
1基础管理要求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3.
2场所环境3.
2.
1工业建筑物3.
2.
1.
1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3.
2.
1.
2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
2.
1.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
2.
1.
4厂房建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
2.
1.
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摆放杂物.
3.
2.
1.
6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建立档案.
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3.
2.
2厂区环境3.
2.
2.
1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酸洗、电镀、涂装、配料和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和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b)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c)各类气罐、气柜和气瓶库,均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d)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燃煤灰渣、化学废渣、废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e)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和位置僻静的区域;f)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2.
2.
2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
2.
2.
3洁净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和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应进行绿化.
3.
2.
2.
4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53.
2.
2.
5厂区道路应符合GBJ22的规定,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和警示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
2.
2.
6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3.
2.
3车间环境3.
2.
3.
1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b)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c)可能突然逸散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系统,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d)锻造车间、金属热处理车间和木工车间应符合GB13318、GB15735和GB15606的规定.
3.
2.
3.
2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间距.
3.
2.
3.
3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3.
2.
3.
4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
2.
3.
5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行道、叉车单行道和人行安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b)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桥式吊车除外);c)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志;d)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畅通;e)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
2.
3.
6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b)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且防渗;c)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d)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集中回收.
3.
2.
3.
7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3.
2.
3.
8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
2.
3.
9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3.
2.
3.
10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2894、GB13495.
1和GBZ158的规定.
3.
2.
4仓库环境3.
2.
4.
1通道应符合本部分3.
2.
3.
5的规定.
3.
2.
4.
2仓库(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
2.
4.
3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a)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无超高堆垛;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DB13/T2510.
13—20176b)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可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防渗漏的地面;c)木材仓库内应根据作业特点和木材、制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木料堆垛应整齐、稳实、无晃动,圆木应有防止自行滚动的措施;库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的规定.
3.
3生产设备设施3.
3.
1一般要求3.
3.
1.
1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3.
3.
1.
2距操作面垂直距离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GB15760的规定.
3.
3.
1.
3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规定.
3.
3.
1.
4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PE线应连接可靠;b)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电气设备的防护功能应齐全.
3.
3.
1.
5钢直梯应符合GB4053.
1的规定;钢斜梯应符合GB4053.
2的规定;钢平台应符合GB4053.
3的规定.
3.
3.
1.
6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应选用防爆的除尘装置.
3.
3.
1.
7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识,并符合本部分3.
2.
3.
10的规定.
3.
3.
1.
8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3.
3.
2金属切削机床3.
3.
2.
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
3.
2.
2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3.
3.
2.
3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机床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或支撑架;b)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c)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d)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e)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f)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g)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h)数控机床: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i)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j)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
3.
3冲、压、剪机械3.
3.
3.
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3.
3.
3.
2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防护罩.
DB13/T2510.
13—201773.
3.
3.
3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安全保护装置,并应符合GB5091的规定.
3.
3.
3.
4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3.
3.
3.
5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锁等安全装置.
3.
3.
3.
6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3.
3.
4木工机械3.
3.
4.
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
3.
4.
2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
3.
4.
3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
3.
1.
4的规定外,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控制电气应设置防止木粉尘进入的密闭措施,加工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时,设备应有防静电装置.
3.
3.
4.
4手推工件进给的设备应设置防止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且安全、可靠.
3.
3.
4.
5木工圆锯机、木工带锯机及锯条、木工刨床、木工车床和木工铣床应符合下列要求:a)木工圆锯机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b)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c)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应设置固定在设备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工作台的间隙应合适;d)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端面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e)木工铣床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3.
3.
5注塑机(含塑料压延机)3.
3.
5.
1合模、注射区应设置牢固的防护罩、盖或栏,且无锈蚀或变形.
3.
3.
5.
2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高压软管总成应采取防松脱措施,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及开关应齐全、有效.
3.
3.
5.
3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
3.
3.
5.
4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机械手活动区域防护栏的开口处与动力回路联锁.
3.
3.
5.
5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聚集.
3.
3.
5.
6橡胶塑料压延机应在吸入区或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当在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时,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
3.
6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3.
3.
6.
1作业区域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两种以上安全防护装置,如联锁防护,光电保护等.
3.
3.
6.
2示教盒或示教控制应符合GB11291.
1的规定.
3.
3.
6.
3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液压油无泄漏;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3.
3.
6.
4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3.
3.
7锻造机械3.
3.
7.
1双柱式锻造机械应设置保险杆,且连接牢固.
DB13/T2510.
13—201783.
3.
7.
2锤头安装应牢固,无松动,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锤杆缓冲装置;锤头应无裂纹、无破损.
3.
3.
7.
3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1/300;使用销、楔处不应设有垫片.
3.
3.
7.
4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和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符合GB17120的规定;制动器应灵敏、可靠;踏杆上应设有防护罩.
3.
3.
7.
5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得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3.
3.
7.
6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b)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且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
3.
7.
7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HRC30.
3.
3.
8铸造机械3.
3.
8.
1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不得靠近热源.
3.
3.
8.
2造型机、压铸机、制芯机、混砂机、落砂机和抛(喷)丸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压实机构的造型机,压实工位与操作位置之间的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双手控制压实砂型;b)压铸机的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合;c)制芯机夹紧或合模处应设置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d)混砂机防护罩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并设置专用取样门;e)落砂机的激振器零件不允许有裂纹,所有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f)抛(喷)丸机上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3.
3.
9铸造熔炼炉3.
3.
9.
1炉体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钢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倾炉限制器、炉顶限制器、炉体的桥架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泄漏、无堵塞;设置过压继电器,当炉壳与地之间出现危险电压时切断电弧炉供电;b)冲天炉应符合GB21501的规定,炉底及其支撑装置应牢固可靠,炉体、炉衬应完整,无破损,加料平台应牢固,并能耐高温腐蚀、防滑,送风系统应完整;c)感应炉炉盖、感应器、坩埚、炉架等部件应齐全完整;钢结构及炉衬完好,无变形、腐蚀等缺陷;加热感应器的冷却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并能自动切断加热电源;应设置能在紧急倾炉或漏炉的情况下,盛装全部熔融金属的贮存坑或钢水包.
3.
3.
9.
2升降及起吊装置的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变形并定期探伤检测,并能承受高温作业的环境;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3.
3.
9.
3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且防滑.
3.
3.
9.
4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3.
3.
9.
5浇包及浇注机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锈蚀,连结部位应转动灵活;浇包应能自锁或锁定;机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与浇包接触的电器和电缆应有可靠的隔热和防钢液溅落装置.
3.
3.
10工业炉窑DB13/T2510.
13—201793.
3.
10.
1炉门应设置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断动力回路;水冷却炉门的管道不泄漏.
3.
3.
10.
2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好,且应采取耐高温、耐腐蚀的措施.
3.
3.
10.
3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损.
3.
3.
10.
4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
3.
1.
4的规定外,还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
3.
3.
10.
5燃气炉、燃油炉、盐浴炉、箱式电阻炉和气体氮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a)燃气炉气阀、气体管道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燃烧器应具备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燃气高低压报警及联锁,且灵敏、可靠;烟道应安装防爆门;b)燃油炉油管、风管应完好,无裂纹、无泄漏;加热器控制阀门灵活、准确,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匹配;c)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d)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加热元件应完好、无断裂;e)氮化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滲漏;氮化炉氨气瓶不应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
3.
3.
11酸槽、碱槽、油槽及电镀槽3.
3.
11.
1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无裂纹、变形、渗漏;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高温.
3.
3.
11.
2槽体应高于操作者站立面700mm以上,当低于7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3.
3.
11.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按AQ4250的规定设置排风装置,并定期检测.
3.
3.
11.
4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得腐蚀、变形.
3.
3.
11.
5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
3.
1.
4的规定外,还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用石英玻璃管加热时应有保护措施.
3.
3.
11.
6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质量,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有可靠的绝缘层.
3.
3.
11.
7电镀槽液电加热管应低于槽液最低液面,并应设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
蒸汽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应大于200mm.
3.
3.
12输送机械3.
3.
12.
1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b)带式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倾斜的输送机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c)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d)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e)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f)地面下链条牵引的地面小车输送机,在人员接近地方的工作槽开口不应宽于30mm;倾斜路段应设置防止小车意外脱开的装置;g)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报警信号,且灵敏、可靠.
3.
3.
12.
2架空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悬挂式输送机械下方净空高度不低于2m;输送机械每间隔20m、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应设置急停DB13/T2510.
13—201710装置;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处和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栏(栅),其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联锁防护、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3.
3.
12.
3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
3.
3.
13焊接与切割设备3.
3.
13.
1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超过3m;气体管道应无渗漏.
3.
3.
13.
2电弧焊接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一般不得低于IP21,PE线应连接可靠;当焊机具有高频、高能束等辐射危害时,应采取特殊的屏蔽防护.
3.
3.
13.
3弧焊电源输入回路对焊接回路、控制回路和外露导电部件对所有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AQ/T7009的规定.
3.
3.
13.
4电弧焊接的二次回路宜与被焊工件直接连接或压接,接点应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宜采用电缆耦合器,且不超过3个.
3.
3.
13.
5电焊钳或操作部件应与导线连接紧固、绝缘可靠,且无外露带电体;等离子弧切割割炬的气路和水路均无泄漏现象.
3.
3.
13.
6电阻焊机的供电输入部分与供电输入部分有电气连接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20;电阻焊机或控制器外露且易于人体接触的电路,其电压不应超过交流42V、直流48V;焊接回路及其零部件(电极除外)的温升限值不应超过允许值.
3.
3.
13.
7氧-燃气切割的软管及减压器连接部位应无泄漏,输气管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3.
3.
13.
8电子束焊接设备上所有高压导体,应完整地用固定好的接地导电障碍物包围.
3.
3.
13.
9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周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制作的屏护装置.
3.
3.
14落地砂轮机3.
3.
14.
1单台设备安装地点的开口方向不得对着工位或安全通道,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并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3.
3.
14.
2砂轮防护罩的安全要求应符合JB8799的规定.
3.
3.
14.
3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
3.
3.
14.
4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不应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砂轮安装应牢固.
3.
3.
14.
5砂轮机应设置除尘装置.
3.
3.
15射线探伤设备3.
3.
15.
1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与射线探伤装置联锁.
3.
3.
15.
2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3.
3.
15.
3工业X射线探伤的防护要求应符合GBZ117的规定,工业γ射线探伤的防护要求应符合GBZ117的规定.
3.
3.
16气体汇流排3.
3.
16.
1汇流排间应符合下列要求:a)凡易燃或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与有明火作业的间距应大于30m,并应有严禁烟火的安全标志;b)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门、窗、孔洞不得与产生明火的区域连通;DB13/T2510.
13—201711c)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d)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e)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出风口不得朝向明火产生的区域;汇流排间内应配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
3.
16.
2汇流排出口应设有止逆阀,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汇流排出口和用户岗位均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应使用含铜、银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无泄漏.
3.
3.
16.
3室外汇流排的末端和用气设备总阀门前、后应设置放散管.
3.
3.
17电气试验站(台、室)3.
3.
17.
1试验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a)试验环境应是独立或相对独立封闭的禁区,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与被试产品之间应设置隔离或屏护或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试验设备的隔离屏护装置宜固定式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1.
7m;b)试验环境应设置警示标志与警示信号,且有明显的安全色标,并应设置警戒线;c)高压试验设备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规范的规定;d)试验时应配备齐全、可靠的通讯联络、录音设备,并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摄像传输系统;e)充有压力的被试产品或易破损瓷套管类试品应增设相应的防护措施.
3.
3.
17.
2试验设备现场应清洁,无渗漏、无损伤、不超载;各种断路器、保护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等保护电气应灵敏、可靠,各种检测仪表、显示装置信号指示装置应齐全、可靠.
3.
3.
17.
3控制系统及测试仪器接线应规范,无松动、无破损;线路的强电部分与弱电部分应保持安全间距;防雷、防过电流或过电压、短路等保护装置应完好.
3.
3.
17.
4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AQ/T7009的规定,金属屏网、栅栏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PE线应连接可靠,必要时应作等电位连接.
3.
3.
18自有专用机械设备3.
3.
18.
1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
3.
3.
18.
2自有设备除符合本部分3.
3.
1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a)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和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防爆要求;b)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气和煤粉作燃料时,其点火保护和熄火保护应灵敏、可靠.
3.
3.
19移动电气设备3.
3.
19.
1火灾爆炸场所不应采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当不可避免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
3.
19.
2移动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并保存记录.
3.
3.
19.
3电源线敷设长度不应超过6m,且无破损;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穿管保护.
3.
3.
19.
4线路应设置独立的开关,接线应规范、紧固、无烧损;属于Ⅰ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PE线应连接可靠.
3.
4特种设备3.
4.
1通用要求通用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123.
4.
2锅炉锅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
4.
3压力容器3.
4.
3.
1压力容器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3.
4.
3.
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门、盖联锁装置的功能应符合安全运行的需要.
3.
4.
3.
3空气储罐的排污阀或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并应定期进行人工排放.
3.
4.
3.
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特种设备要求进行检验;b)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存档.
3.
4.
4压力管道3.
4.
4.
1压力管道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
3.
4.
4.
2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3.
4.
4.
3架空管道和B类流体管道架空敷设及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牢固、可靠;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3.
4.
5电梯3.
4.
5.
1电梯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3.
4.
5.
2安全钳和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安全钳应确保轿厢在下行时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或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能夹紧导轨使轿厢制动停止,并保持静止状态;b)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控制;c)限速器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3.
4.
5.
3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a)导轨及其和接头应完整、可靠,并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b)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和强制驱动电梯的轿顶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缓冲器应确保完善、可靠;c)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极限开关应灵敏、可靠.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d)升降机检修门和防护栏开口处应设置联锁装置,且完好、灵敏.
3.
4.
6起重机械3.
4.
6.
1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7).
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4)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5)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6)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7)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133.
4.
6.
2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选用铸造冶金起重机,10T以上电葫芦不能用于吊运熔融金属.
3.
4.
6.
3主要结构件无明显变形;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3.
4.
6.
4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卷筒和钢丝绳均未达到报废的有关规定;b)吊钩、滑轮与护罩、制动器应符合GB6067.
1的规定,制动器定期或在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制动性能的检查.
3.
4.
6.
5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械的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卷扬限位器、门舱联锁保护装置齐全有效;b)紧急停止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c)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应齐全、可靠;d)露天起重机械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3.
4.
6.
6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且完好、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易发生触电的滑触线应增设防护装置或采用安全滑触线供电;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3.
4.
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
4.
7.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8).
3.
4.
7.
2行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3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损或割伤;b)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可靠;c)转向应轻便灵活;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有变形、裂纹;d)车辆应设置制动系统或装置,且灵敏、可靠.
3.
4.
7.
3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无锈蚀现象;电解液的加液孔盖应齐全,且气孔畅通,壳体密封完整;换向开关、制动联锁保护、零位保护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3.
4.
7.
4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
5.
1涂装设备设施3.
5.
1.
1前处理间、喷涂间、二级油漆库和调漆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单独设置.
3.
5.
1.
2涂装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b)机械前处理的喷(抛)丸设备应符合本部分3.
3.
8.
2.
f)的规定;产生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应符合本部分3.
2.
3.
7的规定;8)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14c)化学前处理时,作业场所的墙面和地面应采用防腐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应防潮;槽体应符合本部分3.
3.
11.
1的规定;喷淋用泵应与排风装置联锁;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
3.
5.
1.
3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使作业空间呈微负压;b)作业区域应封闭,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c)涂料的调配应在调漆室内进行,其地面应不产生火花;d)进入涂装作业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e)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压缩空气驱动型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报警装置;f)静电喷漆室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静电接地措施;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与高压静电发生器联锁,当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g)电泳涂漆的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h)浸涂槽容积超过2m3应设置底部排放装置和转移槽,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迅速安全地把槽液转移到转移槽中;淋涂(滚涂)输送链下部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防止悬链与轨道摩檫产生的火花而引起火灾.
3.
5.
1.
4烘干与固化应符合下列要求:a)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的保温层,烘干室与燃烧装置间的连接管应采用非燃材料隔热;b)烘干室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c)采用电加热的烘干室,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d)燃油、燃气烘干室的熄火保护装置应具备燃烧器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功能;e)烘干室外部电器、导线应使用耐高温的绝缘层,并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报警装置;f)烘干室排气管上应安装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3.
5.
1.
5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a)涂装作业区域应按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高度危险区域(Ⅰ区、Ⅱ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其他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b)中央空调的管道在进入火灾危险场所前应设置防火阀;c)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距通风系统排风口6m内的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型;d)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3.
5.
1.
6调漆间及现场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天用量;开桶、搅拌、抽取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油漆、稀料等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拧紧盖严.
3.
5.
1.
7涂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涂装废料应及时清理.
3.
5.
2锅炉房3.
5.
2.
1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a)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b)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c)燃油、燃气锅炉房内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d)燃油锅炉房的油箱应设置在安全的地方;e)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
3.
5.
2.
2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DB13/T2510.
13—201715b)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pH值测试记录;c)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和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应齐全、可靠;d)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规定.
3.
5.
2.
3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b)PE线应连接可靠.
3.
5.
2.
4热力站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热水供应系统中的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b)蒸汽热力站应根据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或降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分汽缸和蒸汽管道的低处应设置放水阀,且灵敏、可靠.
3.
5.
2.
5管道应完好、无泄漏,热力管道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
3.
5.
3空压机(站、水冷却系统)3.
5.
3.
1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的通道净距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
3.
5.
3.
2空压机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压缩空气管道应定期清扫.
3.
5.
3.
3空压机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校验周期内使用;b)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校验周期内使用;c)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d)液位计(油标)标识应清晰、准确,并设有最低、最高油位标记.
3.
5.
3.
4空压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b)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回路;c)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或盖应符合本部分3.
3.
1.
2的规定;d)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得开启或拆卸;e)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和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
5.
3.
5冷却塔风扇的PE线应连接可靠,冷却水池四周应设置防护栏.
3.
5.
4除尘(净化)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3.
5.
4.
1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无腐蚀;各种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
3.
5.
4.
2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或盖应符合本部分3.
3.
1.
2的规定.
3.
5.
4.
3系统中的池、沟应设有防护栏、盖板.
3.
5.
4.
4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
DB13/T2510.
13—2017163.
5.
4.
5除尘(净化)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净化)系统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尾部处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吸附(或吸收)净化装置表面温度不高于60℃,当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静电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并与动力回路联锁;b)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除尘系统,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规定;c)污水处理剂等化学品应无泄漏;在使用时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时,其排气孔(管)末(外)端应设有金属防火网和防火装置,主机和均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3.
5.
4.
6具有腐蚀性化学品的加药间应设置洗消等应急装置.
3.
5.
5中央空调系统3.
5.
5.
1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b)压力继电器应灵敏可靠,并在系统超出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时,电触头能切断动力回路;c)温度计应指示清晰、可靠;d)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介质应排放至安全的地方;e)液位计应清晰、可靠,当发生意外泄漏时,阀内的装置应能阻止容器内的介质外流.
3.
5.
5.
2输送管道应连接可靠,阀门和管道应无破裂、泄漏、堵塞;蒸发器、冷凝器和吸收器中的传热管结垢厚度不应超过1mm;采用燃气加热器的空调系统,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3.
5.
5.
3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或盖应符合本部分3.
3.
1.
2的规定.
3.
5.
5.
4用于盛装回收制冷剂容器的盛装量不得超过其允许盛装量,制冷剂应化学稳定性好、腐蚀性小,不易燃烧且无毒.
3.
5.
5.
5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和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带自动控制装置的电气箱门及机房应上锁.
3.
5.
5.
6电气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本部分3.
3.
1.
4的规定;对于采用电加热器的空调系统,在运行时应保证电加热器与系统送风动力回路联锁.
3.
5.
6燃气设施3.
5.
6.
1站房耐火等级应达到一、二级的规定,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且设置泄压措施;站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或防护网.
3.
5.
6.
2站房(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调压箱和调压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3.
5.
6.
3调压站和调压柜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并在防雷保护范围内.
3.
5.
6.
4站房的电气设施、线路和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
3.
5.
6.
5加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低压和中压B级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加压设备前应设低压储气罐,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储量下限位应与加压设备联锁,且灵敏、可靠;b)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级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c)加压设备应符合输送气体介质的防爆要求,传动系统应设置防护罩,PE线应连接可靠.
3.
5.
7实验室DB13/T2510.
13—2017173.
5.
7.
1设备布置及通道应符合GB/T27476.
1的规定.
3.
5.
7.
2实验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27476.
2和GB/T27476.
3的规定.
3.
5.
8移动平台3.
5.
8.
1操作平台主要受力构件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
3.
5.
8.
2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应不大于0.
5%的最大起升高度.
3.
5.
8.
3工作台升降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应设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b)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至某一角度时,安全装置应能将工作台锁住;c)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回路.
3.
5.
8.
4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并灵敏、可靠.
3.
5.
8.
5工作台四周应设置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设置紧急下降的装置.
3.
5.
8.
6操作按钮设置合理,显示准确、清晰.
3.
5.
9风动工具3.
5.
9.
1凡操作者可能触及到的传动、高温、电气线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板等)进行隔离.
3.
5.
9.
2供气管路中应安装气水分离装置、调压阀和注油器.
3.
5.
9.
3各种软管应具有耐压、耐磨和柔软性,并应无破损、老化等缺陷;管接头连接处应采用可靠的防松脱结构.
3.
5.
9.
4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不应有泄漏等现象.
3.
5.
9.
5气镐、气动剪、气扳机和气动砂轮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气镐宜配有防止镐钎自由脱落的锁定装置;b)气动剪的冲刀应安装牢固;c)气扳机的板轴与套筒连接用的圆柱销和胶圈应完好无损,套筒连接在板轴后不应空运转;d)气动砂轮机、回转式气动磨光机和回转式气动除锈机安装在主轴上的砂轮、防锈轮或钢丝刷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3.
5.
10手持电动工具3.
5.
10.
1手持电动工具应与使用条件或使用的环境一致,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
5.
10.
2手持电动工具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应符合GB3883.
1的规定,长度应小于6m,且无破损、无老化.
3.
5.
10.
3工具的防护罩、盖、手柄应连接牢靠,外观无损伤、裂缝和变形.
3.
5.
10.
4转动部分应灵活,无阻滞现象;开关应动作灵活,无缺损与破裂;接插件额定参数与所用工具应相匹配,且无破裂和严重损伤.
3.
5.
11炊事机械3.
5.
11.
1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对于受烟尘、潮湿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
5.
11.
2电源引线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腐蚀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线路不应有接头;PE线应连接可靠.
DB13/T2510.
13—2017183.
5.
11.
3带有搅拌操作的容器的容器盖与容器应配备盖-机联锁装置,并确保启盖后即能切断动力回路.
3.
5.
11.
4绞肉机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压面机轧辊应便于装拆,加料处应配备专用刮面板.
3.
5.
11.
5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燃气储存现场及调压室,应安装防爆照明灯并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b)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
5m;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c)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防止烟道内油污起火,并保持记录;d)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3.
5.
11.
6不应使用50kg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9).
3.
6用电3.
6.
1变配电系统3.
6.
1.
1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0).
3.
6.
1.
2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3.
6.
1.
3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10kV以下裸导体距地高度低于2.
5m,应设置固定遮挡物,其他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护;b)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安装牢固;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c)电缆绝缘应可靠,接头(包括PE线)牢固,整齐清洁,电缆沟内干燥无杂物;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保持安全间距;d)断路器应在额定参数下可靠地接通、分断和保护装置;e)操作机构应能可靠地分合电路,合闸到位,脱扣装置整定有效;f)双电源供电或自发电应加装联锁装置;g)空气开关刀闸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h)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i)变配电设备、装置、构架体、外界或外露可导电部分的PE线应连接可靠.
3.
6.
1.
4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b)使用的油品应在室外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存放少量应急用量,且与发电机保持距离;c)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d)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e)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
6.
1.
5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电机铭牌完好、清晰;b)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9)第3.
5.
11.
6条仅适用于天津地区.
10)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19c)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准移动.
3.
6.
2用电场所3.
6.
2.
1固定电气线路3.
6.
2.
1.
1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1).
3.
6.
2.
1.
2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蔓延着火而酿成严重事故的场所,配电线路应设有防火阻燃及监测报警措施.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GB50058和AQ3009的规定.
3.
6.
2.
1.
3电杆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杆基础应牢固无倾斜,杆身无裂纹、无露筋等缺陷;横担平整,瓷体及绝缘套件应无裂纹,金属件固定牢固;b)拉线与电杆夹角应大于30度,应与线路方向对正;c)混凝土电杆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设拉线绝缘子.
3.
6.
2.
1.
4线路相序、相色与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JGJ46和JGJ16的规定.
3.
6.
2.
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3.
6.
2.
2.
1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2).
3.
6.
2.
2.
2保护方式与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线路应设置总开关控制,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b)线路与临时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
3.
6.
2.
2.
3不应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中敷设临时电源线.
3.
6.
2.
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3.
6.
2.
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3).
3.
6.
2.
5电网接地系统3.
6.
2.
5.
1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4).
3.
6.
2.
5.
2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TN-C-S系统.
3.
6.
2.
5.
3系统保护性接地网配置与等电位应符合下列要求:a)TN系统保护性接地网的线路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b)线路的金属杆塔与构架(包括照明线路),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均应与主接地网连接或单设重复接地装置;c)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有专用主干PE线,并在分支线处设置接地装置.
3.
6.
2.
5.
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包括电子信息系统各机房)接地极的接地干线,PE干线及共用接地网,建筑物内所有的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外露或外界可导电部分均应作总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当还不能满足被保护对象安全时,应作辅助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1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1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1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14)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203.
6.
2.
6照明灯具3.
6.
2.
7照明灯具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5).
3.
6.
2.
8插座、开关插座、开关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6).
3.
6.
3雷电防护系统3.
6.
3.
1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闪器、引下线、接地体的材料、截面,以及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b)接地体宜敷设在冻土层以下,且与墙和基础保持一定距离;焊接处应作防腐处理.
c)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浪涌保护器(SPD)、避雷器应能承受预期通过的雷电流和耐冲击过电压.
3.
6.
3.
2独立避雷针系统应与其他系统隔离;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作为其引下线时,筒体底部至少应有2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3.
6.
3.
3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物、构筑物应设有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感应等措施,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或其它多种途径感应过电压所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反击的技术措施,必要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和屏蔽保护;b)电气线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该系统接到接地网上;c)所有防雷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距离应大于3m,并设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与标识.
3.
6.
4用电安全管理3.
6.
4.
1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
3.
6.
4.
2应定期对电网接地、雷电防护系统进行评价与检测,并保持记录.
3.
6.
4.
3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间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应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b)应定期测定与检查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规定的数值;c)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058和AQ3009的规定;d)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产生静电并导致事故的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3.
7消防3.
7.
1一般要求消防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7).
3.
7.
2自动灭火系统3.
7.
2.
1自动灭火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15)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16)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17)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213.
7.
2.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确保正常喷水,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无堵塞、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现象;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启闭标志应明显.
3.
7.
2.
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
7.
2.
4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3.
7.
2.
5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3.
7.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7.
3.
1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3.
7.
3.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3.
7.
3.
3火灾探测器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正常工作.
3.
7.
3.
4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按下报警按钮能发出报警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
3.
8危险化学品3.
8.
1通用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8).
3.
8.
2油库及加油站3.
8.
2.
1油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油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交通线之间的距离,以及车间供油站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b)地上油罐区四周应设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脚底至罐壁净距离应大于2m;防火堤排水口应设有水封井,下水通过水封井向库外管网排放.
3.
8.
2.
2工艺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采用卧式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设有良好的防腐和导除静电措施;b)汽油罐、柴油罐不应安装在室内或地下室内;c)加油站的油罐宜设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玻璃管式、板式液位计应有最高液位警示标志;d)油罐车卸油时应采用导除静电耐油软管,或单独安装接地装置,并确保良好的导除静电性能;e)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顶;f)呼吸阀、阻火器应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且保存记录;g)装车鹤管的流速和浸没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
8.
2.
3泵站及灌油应符合下列要求:a)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有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过滤器应完整、有效;b)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灵敏、可靠;c)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应灵敏、可靠;18)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2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2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2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22d)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排气阀应灵敏、可靠;e)泵体及各部件应完好,并运行正常;f)灌油枪的出口流速不应大于4.
5m/s.
3.
8.
2.
4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
8.
2.
5库房(区)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a)油库及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配置和安装;b)油库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放,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c)库房外有值班室与其相毗邻的,其间应采取防火墙隔开;d)油库内使用的开桶、抽油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
8.
2.
6桶装油的堆码高度应平稳、牢固.
3.
8.
3危险化学品管理3.
8.
3.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其包装外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
8.
3.
2电镀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AQ3019的规定.
3.
8.
3.
3涂装作业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GB6514的规定.
3.
8.
3.
4委托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a)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应超载;b)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c)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d)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3.
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3.
9.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生产布局应合理,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并符合本部分3.
2.
3的规定.
3.
9.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a)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确定其监测点,并建立相应台帐.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b)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其他要求时,企业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c)企业应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3.
9.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GBZ2.
1和GBZ2.
2的规定限值;b)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有与其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控制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c)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应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d)射线探伤设备及作业场所应符合本部分3.
3.
15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233.
9.
4企业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的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应符合GBZ1的规定.
3.
9.
5应急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企业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b)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且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
3.
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3.
10.
1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或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合理、足额发放,并应定期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或更换.
3.
10.
2企业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无违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
3.
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3.
11.
1安全生产行为通则3.
11.
1.
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特点,以及原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发放到相关岗位,并应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3.
11.
1.
2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
3.
11.
1.
3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的完好状态.
3.
11.
1.
4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3.
11.
1.
5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
3.
11.
1.
6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并使用能量锁定装置对动力源进行锁定.
3.
11.
1.
7当作业人员不了解工艺规程、不熟悉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要点时,不得进行作业.
3.
11.
1.
8射线探伤设备应具有工作许可登记证和定期检测报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操作、检修、试验人员应培训合格,从事放射工作时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3.
11.
2机械行业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点3.
11.
2.
1铸造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与熔融金属相接触的工具应干燥或经预热;b)感应炉的炉料应按熔炼工艺加入熔池,加料过程中不应造成熔融金属表面凝固或使溶池上面的炉料溶结在一起(搭桥);c)采用吹氧助熔时,手不要握在氧气管接缝处;停止吹氧先关阀门,再拿出吹氧管,防止炉外燃烧;d)熔化过程中,定期检查炉体,防止炉壳变红、水冷系统堵塞或漏水等事故;e)浇注作业时应确保铸型上下箱连接牢固,铸型干燥,周边不应积水积油;f)浇注大型铸件时,底部应确保良好通气;g)不应在吊起的砂箱、铸型或型芯下修型,合箱时不应伸手或探头到砂箱中修理、观察;h)金属型在浇注前、浇注过程中应进行加热和保温;离心铸造在浇注前应做空车旋转检查,注入铸型的熔融液体应定量.
3.
11.
2.
2热处理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DB13/T2510.
13—201724a)感应加热设备操作前应确保冷却水畅通;高、中频感应加热用的感应器不应在空载时送电;操作时工件不应与感应器接触;b)所有与盐浴炉相关的工件、挂具、新盐等应按照工艺规程进行预热,坩埚内溶盐液面及物品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c)保护气氛热处理作业前应检查保护气氛发生装置的各种管道、阀门及安全防护装置,确保无泄漏;吸热式气氛及氨分解气通入工作炉时,炉气应呈正压,从炉门口或放散管溢出保护气体应点火燃烧;d)不应将带有硝盐及其他氧化剂的工件、挂具、夹具放入淬(回)火油槽;管状工件淬火时,管口不应朝向操作人员;e)浓酸稀释时,应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随时搅动,不应将水倒入酸内.
3.
11.
2.
3电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操作前应开启通风机,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槽体、工装夹具,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处理;b)溶剂除油操作、碱性除油操作应符合相关的规定;c)侵蚀处理操作应严格控制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温升;d)作业人员暂时离开生产岗位时,应充分洗涤手部、面部、漱口、更衣;生产结束后应沐浴更衣.
3.
11.
2.
4焊接与切割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焊接与切割作业前,应检查周边环境,10m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质;b)不应在带压、带电的工件上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c)气焊与气割、电弧焊作业、等离子弧切割作业应符合GB9448的规定;d)电阻焊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水、气管道畅通;作业过程中操作者的手部不应进入焊接区域.
3.
11.
2.
5冲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前应将设备空运转3min~5min,检查离合器、制动器的动作,确保灵敏、可靠;b)多人操作时,要指定专人操作按钮;c)工作中不应把手放在导柱、冲模刃口、模腔及其他危险区域内;d)停机时,应将滑块停在下死点,清理干净模具及设备的工作台、滑块、工作台轨道等部位;e)模具安装、拆卸时,小型压力机要采取手扳动飞轮,带动滑块做上下运动;大型压力机采用按钮寸动的方法;f)修理或调整模具时,应使用安全栓等装置,确保作业过程中上模块不下滑.
3.
11.
2.
6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b)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c)吊运尖锐棱角物体时,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d)起重司机应执行"十不吊";e)吊运前应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和质心,以及系挂位置,经试吊后方能正式作业.
3.
11.
2.
7涉及燃气的相关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燃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b)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燃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c)吹扫和置换燃气,应使用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d)送燃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漏气;e)燃气设施检修时,应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净;DB13/T2510.
13—201725f)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
11.
2.
8锅炉司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3.
11.
2.
9金属切削加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夹具、刀具及工件应装夹牢固;加工偏心工件或使用弯板夹工件时,均应加配重;b)车床加工细长工件要使用顶针、随行扶架,车头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的20倍~25倍,车头后面伸出超过300mm时须使用托架,必要时设防护栏杆;c)磨削设备(含磨床、落地砂轮机、风动砂轮机等)应选用与设备主轴转数相符的砂轮,安装前应对砂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静平衡试验,砂轮的法兰盘与砂轮之间要垫好软衬垫;砂轮安装后要经过试运转;d)机床运转中,不应反向制动刹车,不应手摸工件或刀具,不应越过运转部位传送物件.
3.
11.
2.
10涂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临时涂装作业场所,必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和排风措施,设置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废物、漆垢及现场杂物;b)涂装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清理现场易燃易爆物,消除作业现场及其附近地坑、地沟等低凹地区残存的易燃易爆气体;c)调涂料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型的工具,在抽注产品或倒罐时,罐(槽车)及输送管应静电接地;d)静电喷粉操作应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3min,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停止作业时,应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min后再关闭风机;e)涂装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
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f)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
3.
11.
3危险作业行为安全要点3.
11.
3.
1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手续;b)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无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进行高处作业;c)作业中应采取防坠落和防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d)作业完成后,应将现场清扫干净,所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应清理运走.
3.
11.
3.
2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的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手续;b)企业应采取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离;DB13/T2510.
13—201726c)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d)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e)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f)作业场所照明灯具应采用低压设备;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应符合防爆要求;g)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不应采用纯氧通风换气;h)作业现场应保持出入口畅通,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i)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3.
11.
3.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接受粉尘防爆教育,熟悉本岗位粉尘爆炸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b)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防静电等个体防护装备,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c)作业人员应按安全检查表的规定内容,进行作业前现场粉尘防爆的安全检查;d)作业时,应严格检查通风除尘系统的完好,确保通风除尘设备与主机同步运行;每班应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不应作业,并停产撤人;e)应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f)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g)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h)灭火时,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3.
11.
3.
4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凡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应设置现场指挥和监护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b)焊接(切割)的操作现场必须具备足够的通风条件;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低凹处、地坑和容器内的可燃气体含量,超标时不应作业;c)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区域可靠地隔断(隔离),盛装可燃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管道必须采取清洗和置换措施;作业前必须先通风并监测,当可燃或有毒有害物品在允许限值内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中断超过30min时应重新检测;d)照明灯具、工具应采用低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器,当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保持出入口畅通,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说明;e)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并使用能量锁定装置对动力源进行锁定;f)燃气设施检修时,应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4评定细则4.
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9).
4.
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
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19)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
1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
1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
1的规定.
DB13/T2510.
13—2017274.
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
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
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
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
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
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
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
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
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
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DB13/T2510.
13—201728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表A.
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
1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
12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即为否决.
3.
13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即为否决.
3.
14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
15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
4.
1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
8.
1注:北京地区、天津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4和5;河北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2、3、4、5和6.
DB13/T2510.
13—201729AB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表B.
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30分.
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基础管理要求3.
11.
1安全生产责任制203.
11.
1.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5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3分;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3分;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3.
11.
1.
2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51)未指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扣2分;3)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书,扣2分;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1分;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1分.
3.
11.
1.
3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4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的,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3.
1DB13/T2510.
13—201730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1.
4企业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6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3.
11.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3.
11.
2.
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和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771)每缺一项规章制度(如企业不涉及,可不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扣5分;2)每有一项制度内容不全,扣3分;3)每有一项制度与法规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扣4分.
3.
1DB13/T2510.
13—201731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2.
1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o)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a3.
11.
2.
2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4461)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一处扣1分;2)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不相符,一处扣1分.
3.
1DB13/T2510.
13—201732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2.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46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经批准实施的,不得分;2)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1分;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0.
5分.
3.
11.
2.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351)未定期进行评审的,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的,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3.
11.
2.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
22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不得分;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扣1分;3)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未保存3年的,扣1分.
3.
11.
3安全操作规程153.
11.
3.
1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a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全覆盖,每缺一种扣2分.
3.
11.
3.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适用范围;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d)个体防护要求;e)严禁事项;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561)岗位操作规程内容每缺1项,扣1分;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每个扣1分.
3.
1DB13/T2510.
13—201733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3.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45缺一岗位扣1分.
3.
11.
3.
4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334一岗位未及时更新扣0.
5分.
3.
11.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153.
11.
4.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10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应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单位,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01.
4.
2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分;2)设置不满足比例要求的,扣3分.
3.
11.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03.
11.
5.
1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3未制订培训计划不得分.
3.
11.
5.
2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34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5.
3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企业(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71)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不得分;2)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不得分;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
11.
5.
4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6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一人未取证或证书过期的,扣2分.
3.
11.
5.
5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2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5.
6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2一人次不合格扣0.
3分.
3.
11.
5.
7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一人次不合格扣0.
2分.
3.
11.
5.
8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5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评定要素不得分;2)培训资料不全的,扣3分.
3.
11.
6应急救援353.
1DB13/T2510.
13—201735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6.
1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3.
11.
6.
1.
1企业应设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并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4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按要求配备应急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3.
11.
6.
1.
2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得分.
3.
11.
6.
2应急预案3.
11.
6.
2.
1企业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未开展调查工作的,不得分.
3.
11.
6.
2.
2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a)综合应急预案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b)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c)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5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救援"评定要素不得分;2)应急预案不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或未涵盖本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的,不得分;3)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不完整的,扣4分;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不能相互衔接的,扣3分.
3.
11.
6.
2.
3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显著部位.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36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6.
2.
4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企业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1岗位未存放应急预案现行版本,不得分.
3.
11.
6.
2.
5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每三年应实现对本企业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应急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和其他应急功能.
2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不得分;2)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0.
5分.
3.
11.
6.
2.
6企业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演练评估内容通常包括:a)演练基本情况:演练的组织及承办企业、演练形式、演练模拟的事故名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过程的情景描述、主要应急行动等;b)演练评估过程:演练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安排;c)演练情况分析:依据演练评估表格的评估结果,从演练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参演人员表现等方面具体分析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演练目标的实现、演练成本效益分析等;d)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演练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e)评估结论:对演练组织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并给出优(无差错地完成了所有应急演练内容)、良(达到了预期的演练目标,差错较少)、中(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影响实现预期的演练目标)、差(出现了重大错误,演练预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演练被迫中止,造成应急行动延误或资源浪费)等评估结论.
21)无演练报告,不得分;2)内容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37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6.
2.
7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未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
3.
11.
6.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3.
11.
6.
3.
1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6.
4应急响应3.
11.
6.
4.
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6未按要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不得分.
3.
11.
7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303.
11.
7.
1危险源辨识3.
11.
7.
1.
1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31)未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清单的,不得分;2)一处无控制措施扣0.
3分.
3.
11.
7.
1.
2企业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3无记录的,不得分.
3.
11.
7.
2事故隐患排查3.
11.
7.
2.
1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未提供三级隐患排查清单的,不得分,并追加扣20分;2)隐患排查清单覆盖不全的,不得分;3)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7.
2.
2企业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3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11.
7.
2.
3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企业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38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7.
2.
3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
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d)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
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7.
2.
4当发生下列情形,企业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c)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2未及时更新的,不得分.
3.
11.
7.
3事故隐患治理3.
11.
7.
3.
1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4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11.
7.
3.
2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7.
3.
3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3一处不合格扣0.
4分.
3.
11.
7.
4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3.
1DB13/T2510.
13—201739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7.
4.
1企业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未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不得分;2)重大隐患消除前,未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不得分.
3.
11.
7.
4.
2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企业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评定要素不得分;3.
11.
8相关方安全103.
11.
8.
1企业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选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5分;2)未见过程管理记录,扣2分.
3.
11.
8.
2企业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2未签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3.
11.
8.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到本企业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b)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2每有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11.
8.
4企业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未要求对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不得分.
3.
11.
8.
5企业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发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11)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安全检查的,不得分;2)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未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的,不得分.
3.
1DB13/T2510.
13—201740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9劳动防护用品103.
11.
9.
1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3无需求计划和发放标准不得分.
3.
11.
9.
2企业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出现一处质量问题扣0.
3分.
3.
11.
9.
3企业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现场一人次未按照规定穿戴扣0.
5分.
3.
11.
9.
4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2一项不符合扣0.
5分.
3.
11.
10特种设备安全103.
11.
10.
1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2未登记或检验不得分.
3.
11.
10.
2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2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善扣1分.
3.
11.
10.
3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21)未自行检查不得分;2)检查记录不完善,一次扣0.
5分.
3.
11.
10.
4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符合下列要求: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2未校验检定不得分.
3.
1DB13/T2510.
13—201741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10.
4b)电梯日常维保企业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3.
11.
10.
5特种设备的安全、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2未定期校验检定、检修的,不得分,无记录视同未开展.
3.
11.
11职业卫生253.
11.
11.
1职业病危害申报3.
11.
11.
1.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未及时、如实申报的,"职业卫生"评定要素不得分.
3.
11.
11.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
11.
11.
2.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81)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不得分;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扣3分.
3.
11.
11.
3职业健康监护3.
11.
11.
3.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1)每遗漏一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0.
5分;2)检查项目不全或周期不符的,扣0.
5分.
3.
11.
11.
3.
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不得分;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遗漏一人次,扣0.
5分.
3.
11.
11.
3.
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42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11.
3.
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1.
4职业病危害告知3.
11.
11.
4.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扣0.
5分.
3.
11.
11.
4.
2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1.
4.
3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1)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宣传不得分;未设置公告栏,不得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DB13/T2510.
13—201743表B.
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
12"三同时"管理103.
11.
12.
1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10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2)"三同时"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
3.
1注:"评分标准"中出现""表示该条款为二级否决条款.
a本条为河北地区一级否决条款.
DB13/T2510.
13—201744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C.
1表C.
1给出了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50分.
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场所环境502.
1工业建筑物103.
2.
12.
1.
1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1.
12.
1.
2工业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类建筑物实际耐火等级、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且有明显标识.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见表C.
2,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见表C.
3;b)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c)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21)防火等级不合格,不得分;2)其余一处不符合上述要求扣1分.
3.
2.
1.
22.
1.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1)未设置泄压设施,扣2分;2)泄压设施未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扣1分;3)泄压面积未经过计算或计算无依据,扣1分.
3.
2.
1.
3DB13/T2510.
13—201745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1.
4厂房建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1.
42.
1.
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摆放杂物.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1.
52.
1.
6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建立档案.
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31)存在溢出危房,扣3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1.
62.
2厂区环境123.
2.
22.
2.
1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酸洗、电镀、涂装、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b)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c)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均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d)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燃煤灰渣、化学废渣、废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e)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和位置僻静的区域;f)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12.
2.
2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1.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22.
2.
3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和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应进行绿化.
1.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32.
2.
4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C.
4的规定,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C.
5的规定;2.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4DB13/T2510.
13—201746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2.
4b)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延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c)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0m,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少于5m.
3.
2.
2.
42.
2.
5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b)主干道应为为环形,单向道在尽头应设置回车场.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纵坡、最小转弯半径及行驶速度应符合表C.
6的规定;c)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
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d)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和警示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e)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f)厂区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52.
2.
6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1.
5一处不合格扣0.
2分.
3.
2.
2.
62.
3车间环境203.
2.
32.
3.
1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b)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c)可能突然逸散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系统,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d)锻造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锻造车间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洗;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1DB13/T2510.
13—201747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3.
1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气体分配站、储气罐、油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e)金属热处理车间的符合下列要求: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也可建于大型厂房的一端或一侧,但要用隔墙隔开;厂房要有足够的高度,并合理开设天窗;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高频设备、中频机组、激光、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厂房结构的外墙、隔墙、地面、顶棚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地面材料要求耐热、耐蚀、耐冲击.
液体碳氮共渗、氮碳共渗和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便于清洗;厂房内和产生危害物质的区域,如浴炉、淬火槽、清洗槽等处应有足够能力的抽风装置;地坑内不得渗出地下水,井式炉和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凡涉及酸、碱及其他具有腐蚀性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周边设置应设置洗眼器、喷淋装置;f)木工(材)车间厂房中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隔离物和防火间隔墙等防护措施来阻止火势或爆燃扩散到邻近区域,墙、地板或天花板的开口应有隔火装置.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12.
3.
2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间距.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22.
3.
3车间内管线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间内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符合表C.
8的规定;b)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及相邻管道净距应符合表C.
9的规定.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32.
3.
4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42.
3.
5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行道、叉车单行道和人行安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b)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桥式吊车除外);c)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志;d)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畅通;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5DB13/T2510.
13—201748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3.
5e)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52.
3.
6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b)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且防渗;c)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d)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集中回收.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62.
3.
7对于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b)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c)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d)防止粉料自燃的措施: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3)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e)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的措施: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在防雷保护区域内;2)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的相关规定;3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
2.
3.
7DB13/T2510.
13—201749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3.
7f)防止摩擦、碰撞火花的措施:1)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g)通风除尘的措施:1)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3)除尘器应采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收尘器.
3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
2.
3.
72.
3.
8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82.
3.
9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92.
3.
10安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消防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a)安全标志和激光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b)消防安全标志分为6类:火灾报警装置的标志(4种),紧急疏散逃生的标志(6种),灭火设备的标志(8种),禁止和警告的标志(10种),方向辅助标志(2种);c)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图形分为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和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d)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10DB13/T2510.
13—201750表C.
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2.
3.
10e)标志牌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由破损、变形、退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f)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质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g)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3.
102.
4仓库环境83.
2.
42.
4.
1通道的评定内容与本部分2.
3.
5相同.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4.
12.
4.
2仓库(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1.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4.
22.
4.
3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a)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无超高堆垛;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b)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可能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防渗漏的地面;c)木材仓库内应根据作业特点和木材、制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木料堆垛应整齐、稳实、无晃动,圆木应有防止自行滚动的措施;库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的规定.
3.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4.
3DB13/T2510.
13—201751C.
2表C.
2给出了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C.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DB13/T2510.
13—201752C.
3表C.
3给出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C.
3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DB13/T2510.
13—201753C.
4表C.
4给出了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C.
4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为米名称甲类厂房乙类(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四级161416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四级161416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0,≤501520515﹥5020253020DB13/T2510.
13—201754C.
5表C.
5给出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C.
5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为米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C.
6表C.
6给出了厂区道路要求.
表C.
6厂区道路要求一览表表单位为米道路分类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企业类型Ⅱ类Ⅲ类Ⅱ类Ⅲ类Ⅱ类Ⅲ类路面宽度(m)大型7~96~76~74.
5~73~4.
5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中型6~76~74.
5~74.
5~6小型6~74.
5~64.
5~63.
5~6最大纵坡(%)6898~11最小转弯半径载重4~8t单辆汽车:9m;载重10~15t单辆汽车:12m;载重4~8t汽车带一辆载重2~3t挂车:12m;载重15~25t平板挂车:15m;载重40~60t平板挂车:18m.
最高行驶速度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调头等最高行驶速度为15km/h;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为10km/h;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时最高行驶速度为5km/h.
注:Ⅱ类企业是指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Ⅲ类企业是指仪表、电子、一般机械等.
DB13/T2510.
13—201755C.
7表C.
7给出了金属切削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
表C.
7金属切削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单位为米项目安全距离小型机床中型机床大型机床特大型机床机床操作面间1.
11.
31.
51.
8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0.
81.
01.
01.
0机床操作面离墙柱1.
31.
51.
82.
0C.
8表C.
8给出了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
表C.
8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单位为米名称水平净距交叉净距给水与排水0.
150.
10非燃气体管0.
150.
10热力管0.
150.
10燃气管0.
250.
10氧气管0.
250.
10乙炔管0.
250.
25穿有导线的电线管0.
100.
10电缆0.
500.
50裸导线或滑触线1.
000.
50注:当与裸导体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要经常维修时,交叉净距应为1.
00m.
DB13/T2510.
13—201756C.
9表C.
9给出了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C.
9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单位为厘米管道和设备与燃气管道的净距平行敷设交叉敷设电气设备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10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1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100100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30不允许电插座、电源开关15不允许相邻管道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2DB13/T2510.
13—201757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D.
1表D.
1给出了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160分.
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生产设备设施1603.
33.
1一般要求163.
3.
13.
1.
1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1.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13.
1.
2距操作面垂直距离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控制装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a)性能可靠,不能承受抛出零件、危险物质、辐射等;b)不应引起附加危险和限制机床的功能,也不应地限制机床的操作、调整和维护;c)防护装置的可移动部分应便于操作、移动灵活;d)机床运行的透明防护装置应便于观察;e)固定式防护装置应牢靠地固定或联接,可拆卸部分只能用工具拆卸;f)活动式防护装置打开时应尽量与机床保持相对固定,附属装置只能用工具拆卸;g)有一个以上操作位置的机床,应设置控制联锁装置;h)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可靠.
2.
51)无防护装置,扣2.
5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23.
1.
3机床应在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3DB13/T2510.
13—201758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
3a)急停装置的设计应使操作者和其他需要启动急停装置的人员易于操作,可使用的操纵机构的类型包括:蘑菇型按钮;金属丝、绳、棒;手柄;在特定应用场合,无防护罩的脚踏板等;b)急停装置应位于每个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以及通过风险评价确定的其他位置;c)在急停装置(包括保持功能)失效的情况下,急停指令的产生应优先于保持功能.
急停装置的复位(如解开)应只能在急停功能被激活的那一位置上通过手动来实现;d)急停装置的操纵机构应为红色.
如果在操纵机构的后面有背景,则背景的颜色应为黄色.
3.
1.
4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PE线应连接可靠,最小截面应符合表D.
4的规定,当采用铜芯导线时,最小截面为:有机械性防护为2.
5mm2,无机械性防护为4mm2.
从接地网直接引入配电箱或用电设备时,应接至主PE端子排;b)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c)电器箱(柜)周边至少0.
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箱)门应开启灵活.
d)电气设备及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气设备应具备齐全的防止触电危险的安全措施,绝缘完整、可靠;并具备良好过电流保护、电动机过载保护等功能;2)电气系统的导线、电缆绝缘层完好,连接部位牢固可靠;3)爆炸危险环境中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43.
1.
5梯、平台的安全要求:a)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b)钢直梯、钢斜梯和钢平台的结构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c)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且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5DB13/T2510.
13—201759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
5d)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e)竹梯构件不得有连续裂损2个竹节或不连续裂损3个竹节.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53.
1.
6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应选用防爆的除尘装置.
31)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不能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一处不合格扣3分;2)凡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没选用防爆的除尘装置,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63.
1.
7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识,评定内容与本部分2.
3.
10相同.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73.
1.
8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
83.
2金属切削机床113.
3.
23.
2.
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4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2.
13.
2.
2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23.
2.
3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机床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或支撑架;b)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c)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d)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e)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f)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g)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h)数控机床: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3DB13/T2510.
13—201760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2.
3i)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j)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2.
2.
33.
3冲、压、剪机械123.
3.
33.
3.
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13.
3.
2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防护罩.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23.
3.
3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式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固定式防护装置应固定在机身或工作台上,送料入口可随被送材料的尺寸和形状进行调节;2)固定式防护装置安装位置和送料口的开口尺寸、栅栏本身的垂直(或水平)间隙尺寸均应确保人体有效隔离;b)活动式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活动式防护装置的动力不是来自压力机的滑块或连杆时,应与压力机离合器的控制系统联锁.
只有活动式防护装置处在规定的位置时才能起动滑块行程,并应在滑块向下行程期间一直保持这个位置;2)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联锁、限位开关等,应防止与人体、材料等其他物件接触;3)活动式防护装置应有防护锁定装置;c)联锁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联锁防护装置应确保只有护栏门关闭后才能启动工作行程;31)无防护装置,扣3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3DB13/T2510.
13—201761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3.
32)如有防护锁,应保证直到工作危险区危险运动停止后,护栏门才能够打开;如无防护锁,应通过设计保证人员接触危险区域之前停止危险运动;d)双手操纵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双手柄式操纵装置适用于直接操纵离合器的压力机,应使用双手同时操作两个操纵手柄时,才能使压力机的离合器接合;2)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应双手同步操作两个按钮时,才能使压力机的离合器接合,应能防止意外操纵和不当使用;3)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应确保在单次行程操作时,每次全行程终止(滑块到达上死点),即使双手或单手继续按压操纵按钮,滑块也不能再起动.
只有双手离开操作按钮后,才能进行再起动;4)多人操纵的压力机上,每个操作者都应具有双手按钮,且只有全部操作者协同操作时,才能操作使用;e)光电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工作危险区的光电保护装置的检测精度应不大于40mm;2)光电保护装置在压力机上安装时,应确保人体有效隔离;3)感应式安全装置在压力机上安装时,应确保人体有效隔离;f)闭合的模具应是本质安全的,模具开口不超过6mm,应确保人体有效隔离;h)手用工具可作为安全防护装置的辅助手段,但不能取代安全防护装置,手用工具包括永磁吸盘、真空吸盘、电磁吸盘和钳子、镊子、夹子、钩子等,用来送进或取出工件.
31)无防护装置,扣3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3DB13/T2510.
13—201762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3.
4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21)压力机未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处不合格扣2分;2)安全防护装置未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43.
3.
5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锁等安全装置.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53.
3.
6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3.
63.
4木工机械63.
3.
43.
4.
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4.
13.
4.
2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4.
23.
4.
3电气系统应符合本部分3.
1.
4的规定,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控制电气应设置防止木粉尘进入的密闭措施,加工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时,设备应有防静电装置.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4.
33.
4.
4手推工件进给的设备应设置防止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且安全、可靠.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4.
43.
4.
5木工圆锯机、木工带锯机及锯条、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应符合下列要求:a)木工圆锯机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b)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c)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应设置固定在设备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工作台的间隙应合适;3一处不合格扣0.
5.
3.
3.
4.
5DB13/T2510.
13—201763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d)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端面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e)木工铣床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3.
5注塑机(含塑料压延机)53.
3.
53.
5.
1合模、注射区应设置牢固的防护罩、盖或栏,且无锈蚀或变形.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13.
5.
2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高压软管总成应采取防松脱措施,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及开关应齐全、有效.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23.
5.
3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43.
5.
4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机械手活动区域防护栏的开口处与动力回路联锁.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53.
5.
5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聚集.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63.
5.
6橡胶塑料压延机应在吸入区或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当在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时,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5.
73.
6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63.
3.
63.
6.
1作业区域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两种以上安全防护装置,如联锁防护,光电保护等.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6.
13.
6.
2示教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示教盒或示教控制装置应以降速控制方式驱动机器人运动,当示教盒含有选择高速方式的措施时,机器人系统应含有特殊功能.
当释放示教盒上驱动机器人运动的所有按钮或其他装置时,应能停止机器人的运动;b)使能装置可与示教盒控制装置装在一起,也可与之分离(如抓握式使能装置),并应与任何其他运动控制功能或装置无关;释放或按过使能装置的中位,应使危险(如机器人的运动)中止;当操作一个以上的使能装置时(即多名携带使能装置的操作人员在安全空间内),只有每个装置同时处于中位时,机器人才能运动;21)示教盒不合格,不得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6.
2DB13/T2510.
13—201764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6.
2c)示教盒或示教控制装置应具有停止功能;d)只使用示教盒或示教控制装置不能激活机器人自动操作方式,在启动自动方式前,应在安全空间外有一个单独的确认操作;e)无缆示数控制:应有示教盒处于开启状态的可视标志,例如在示教盒的显示屏上;当机器人处于手动降速方式或手动高速方式时,通讯中断应导致所有机器人的保护性停止.
21)示教盒不合格,不得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6.
23.
6.
3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液压油无泄漏;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6.
33.
6.
4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6.
43.
7锻造机械83.
3.
73.
7.
1双柱式锻造机械应设置可靠的保险杆,且连接牢固.
1无保险杆不得分,连接不牢固一处扣0.
5分.
3.
3.
7.
13.
7.
2锤头安装应牢固,无松动,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锤杆缓冲装置;锤头应无裂纹、无破损.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23.
7.
3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1/300;使用销、楔处不得设有垫片.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33.
7.
4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灵活、完好;制动器应灵敏、可靠;踏杆上应设有防护罩.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43.
7.
5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得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53.
7.
6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b)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且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63.
7.
7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HRC30.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7.
7DB13/T2510.
13—201765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8铸造机械123.
3.
83.
8.
1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不得靠近热源.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8.
13.
8.
2造型机、压铸机、制芯机、混砂机、落砂机、抛(喷)丸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压实机构的造型机,压实工位与操作位置之间的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双手控制压实砂型;b)压铸机的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合;c)制芯机夹紧或合模处应设置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d)混砂机防护罩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并设置专用取样门;e)落砂机的激振器零件不允许有裂纹,所有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f)抛(喷)丸机上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9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8.
23.
9铸造熔炼炉113.
3.
93.
9.
1炉体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钢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倾炉限制器、炉顶限制器、炉体的桥架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泄漏、无堵塞;设置过压继电器,当炉壳与地之间出现危险电压时切断电弧炉供电;b)冲天炉炉底及其支撑装置应牢固可靠,炉体、炉衬应完整,无破损,加料平台应牢固,并能耐高温腐蚀、防滑,送风系统应完整;c)感应炉炉盖、感应器、坩埚、炉架等部件应齐全完整;钢结构及炉衬完好,无变形、腐蚀等缺陷;加热感应器的冷却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并能自动切断加热电源;应设置能在紧急倾炉或漏炉的情况下,盛装全部熔融金属的贮存坑或钢水包.
3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9.
13.
9.
2升降及起吊装置的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变形并定期探伤检测,并能承受高温作业的环境;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9.
2DB13/T2510.
13—201766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9.
3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且防滑.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9.
33.
9.
4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1.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9.
43.
9.
5浇包及浇注机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锈蚀,连结部位应转动灵活;浇包应能自锁或锁定;机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与浇包接触的电器和电缆应有可靠的隔热和防钢液溅落装置.
2.
51)与浇包接触的电器和电缆无可靠的隔热和防钢液溅落装置,一处不合格扣1分;2)其他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9.
53.
10工业炉窑103.
3.
103.
10.
1炉门应设置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断动力回路;水冷却炉门的管道不泄漏.
2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10.
13.
10.
2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好,且应采取耐高温、耐腐蚀的措施.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0.
23.
10.
3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损.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0.
33.
10.
4电气系统应符合本部分3.
3.
1.
4的规定,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
11)电气系统一处不合格扣0.
5分;2)电气系统未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0.
43.
10.
5燃气炉、燃油炉、盐浴炉、箱式电阻炉、气体氮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a)燃气炉气阀、气体管道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燃烧器应具备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燃气高低压报警及联锁,且灵敏、可靠;烟道应安装防爆门;b)燃油炉油管、风管应完好,无裂纹、无泄漏;加热器控制阀门灵活、准确,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匹配;4一处不合格扣0.
5分;3.
3.
10.
5DB13/T2510.
13—201767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0.
5c)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d)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加热元件应完好、无断裂;e)氮化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滲漏;氮化炉氨气瓶不应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
4一处不合格扣0.
5分;3.
3.
10.
53.
11酸槽、碱槽、油槽及电镀槽63.
3.
113.
11.
1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无裂纹、变形、渗漏;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高温.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1.
13.
11.
2槽体应高于操作者站立面700mm以上,当低于7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1.
23.
11.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设置抽风装置,确保吸风口处的风速为7m/s~10m/s,并定期检测.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1.
33.
11.
4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得腐蚀、变形.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1.
43.
11.
5电气系统的评定内容与本部分3.
1.
4相同,并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用石英玻璃管加热时应有保护措施.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3.
3.
11.
53.
11.
6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质量,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有可靠的绝缘层.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1.
63.
11.
7电镀槽液电加热管应低于槽液最低液面,并应设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
蒸汽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应大于200mm.
2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11.
73.
12输送机械73.
3.
123.
12.
1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b)带式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倾斜的输送机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c)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3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12.
1DB13/T2510.
13—201768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定条款分值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2.
1d)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e)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f)地面下链条牵引的地面小车输送机,在人员接近地方的工作槽开口不应宽于30mm;倾斜路段应设置防止小车意外脱开的装置;g)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报警信号,且灵敏、可靠.
3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3.
12.
13.
12.
2架空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悬挂式输送机械下方净空高度不低于2m;输送机械每间隔20m、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应设置急停装置;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处和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栏(栅),其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联锁防护、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2.
23.
12.
3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2.
33.
13焊接与切割设备93.
3.
133.
13.
1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超过3m;气体管道应无渗漏.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13.
13.
2电弧焊接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一般不得低于IP21,PE线应连接可靠;当焊机具有高频、高能束等辐射危害时,应采取特殊的屏蔽防护.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23.
13.
3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a)输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控制回路)对焊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控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MΩ,控制回路和外露导电部件对所有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
5MΩ;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3DB13/T2510.
13—201769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3.
3b)内部导体及其接线应固定牢固,在绝缘导线穿过金属部件的地方应配备绝缘衬套;c)电阻焊机或控制器中电源输入回路与外壳之间,变压器输入、输出回路之间绝缘应大于2.
5MΩ;控制器中不与外壳相连,且交流电压高于42V或直流电压高于48V的回路,外壳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33.
13.
4电弧焊接的二次回路宜与被焊工件直接连接或压接,接点应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宜采用电缆耦合器,且不超过3个.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43.
13.
5电焊钳或操作部件应与导线连接紧固、绝缘可靠,且无外露带电体;等离子弧切割割炬的气路和水路均无泄漏现象.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13.
6电阻焊机的供电输入部分与供电输入部分有电气连接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20;电阻焊机或控制器外露且易于人体接触的电路,其电压不应超过交流42V、直流48V;焊接回路及其零部件(电极除外)的温升限值不应超过允许值.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63.
13.
7氧-燃气切割的软管及减压器连接部位应无泄漏,输气管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73.
13.
8电子束焊接设备上所有高压导体,应完整地用固定好的接地导电障碍物包围.
0.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83.
13.
9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周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制作的屏护装置.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3.
93.
14落地砂轮机73.
3.
143.
14.
1单台设备安装地点的开口方向不得对着工位或安全通道,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并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13.
14.
2砂轮防护罩应符合下列安全防护要求:a)防护罩开口角度应不大于90°,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上方的开口角度应不大于65°;如果需要使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以下砂轮部分加工时,防护罩开口角度可以增大到125°,但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上方防护罩开口角度仍应不大于65°;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2DB13/T2510.
13—201770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4.
2b)防护罩的圆周防护部分应能调节,当砂轮磨损时,砂轮的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或是与防护罩开口的上端边缘之间的距离)一般应为1.
6mm以下;c)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15mm;d)防护罩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板厚最小不得小于3mm;e)台式和落地砂轮机的防护罩一般应备有吸尘口.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23.
14.
3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33.
14.
4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不应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砂轮安装应牢固.
11)砂轮不合格,扣2分;2)其余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43.
14.
5砂轮机应设置除尘装置.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4.
53.
15射线探伤设备73.
3.
153.
15.
1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与射线探伤装置联锁.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5.
13.
15.
2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5.
23.
15.
3放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1)X射线探伤室墙和入口门的辐射屏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操作部位的作业人员最高剂量当量率不大于100μSv/周,其他人员最高剂量当量率不大于5μSv/周;周围最高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
5μSv/h;当不需要人员到达的探伤室顶,顶外表面30cm处的最高剂量当量率不大于100μSv/h;2)探伤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保证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门打开时应立即停止X射线照射,关上门不能自动恢4一处不合格扣0.
8分.
3.
3.
15.
3DB13/T2510.
13—201771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5.
3复X射线照射.
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3)探伤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3次;4)现场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作业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15μSv/h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边界应悬挂警告牌;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
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
现场作业的每台探伤机应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剂量仪,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b)工业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1)探伤室的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
5μGy·h-1.
2)探伤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保证在门关闭后γ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部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3)应配置固定式辐射检测系统,并于门-机联锁相联系;同时应配置便携式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4)γ射线现场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作业场所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边界应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2.
5μGy·h-1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
现场作业的每台探伤机应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剂量仪,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5)应设立专用的放射源(或带源的探伤装置)的储存库,其外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2.
5μGy·h-1.
4一处不合格扣0.
8分.
3.
3.
15.
33.
16气体汇流排63.
3.
163.
16.
1汇流排间应符合下列要求: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6.
1DB13/T2510.
13—201772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6.
1a)凡易燃或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与有明火作业的间距应大于30m,并应有严禁烟火的安全标志;b)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门、窗、孔洞不得与产生明火的区域连通;c)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d)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e)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出风口不得朝向明火产生的区域;汇流排间内应配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6.
13.
16.
2汇流排出口应设有止逆阀,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汇流排出口和用户岗位均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应使用含铜、银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无泄漏.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6.
23.
16.
3室外汇流排的末端和用气设备总阀门前、后应设置放散管.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6.
33.
17电气试验站(台、室)103.
3.
173.
17.
1试验环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试验环境应是独立或相对独立封闭的禁区,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与被试产品之间应设置隔离或屏护或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试验设备的隔离屏护装置宜固定式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1.
7m;b)试验环境应设置警示标志与警示信号,且有明显的安全色标,并应设置警戒线;c)高压试验设备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规范的规定;d)试验时应配备齐全、可靠的通讯联络、录音设备,并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摄像传输系统;e)充有压力的被试产品或易破损瓷套管类试品应增设相应的防护措施.
2.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7.
13.
17.
2试验设备现场应清洁,无渗漏、无损伤、不超载;各种断路器、保护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等保护电气应灵敏、可靠,各种检测仪表、显示装置信号指示装置应齐全、可靠.
2.
5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7.
2DB13/T2510.
13—201773表D.
1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3.
17.
3控制系统及测试仪器接线应规范,无松动、无破损;线路的强电部分与弱电部分应保持安全间距;防雷、防过电流或过电压、短路等保护装置应完好.
3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7.
33.
17.
4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地系统应经过安全设计,并保持独立完整.
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小于0.
5Ω;当试验设备与试验站建筑物的接地共用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应采用规定条件下的最小值;b)不应利用建筑物保护性接地网做大电流放电回路.
也不允许电力系统的工作接地作为试验用接地;c)电气用具及防护用品应按周期校验合格,并妥善保管;d)金属屏网、栅栏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PE线应连接可靠,必要时应作等电位连接.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7.
43.
18自有专用机械设备63.
3.
183.
18.
1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8.
13.
18.
2自有设备除符合本部分3.
1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a)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和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防爆要求;b)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气和煤粉作燃料时,其点火保护和熄火保护应灵敏、可靠.
4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8.
23.
19移动电气设备53.
3.
193.
19.
1火灾爆炸场所不应采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当不可避免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9.
13.
19.
2移动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并保存记录.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9.
23.
19.
3电源线敷设长度不应超过6m,且无破损;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穿管保护.
1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9.
33.
19.
4线路应设置独立的开关,接线应规范、紧固、无烧损;属于Ⅰ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PE线应连接可靠.
2一处不合格扣0.
5分.
3.
3.
19.
4DB13/T2510.
13—201774D.
2表D.
2给出了通过规则开口触及的安全距离.
表D.
2通过规则开口触及的安全距离单位为毫米身体部位图形开口e安全距离st槽形方形圆形指尖e≤4≥2≥2≥2413.
4额定起重量/载重量13.
4操作台可升至1200mm以上的车辆和专门设计的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6机器间的主要通道单排布置1.
52.
01.
52.
0双排布置1.
52.
01.
52.
0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助设备之间的通道1.
01.
52.
01.
01.
52.
0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0.
81.
21.
51.
01.
21.
5储气罐之间或储气罐与墙之间1.
0配气台与墙之间1.
0F.
8表F.
8给出了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表F.
8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单位为米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
030.
025.
05.
06.
0高压(B)13.
025.
020.
04.
06.
0次高压(A)9.
018.
015.
03.
04.
0次高压(B)6.
012.
010.
03.
04.
0中压(A)6.
012.
010.
02.
04.
0中压(B)6.
012.
010.
02.
04.
0调压柜次高压(A)7.
014.
012.
02.
04.
0次高压(B)4.
08.
08.
02.
04.
0中压(A)4.
08.
08.
01.
04.
0中压(B)4.
08.
08.
01.
04.
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3.
06.
06.
0—3.
0中压(B)3.
06.
06.
0—3.
0DB13/T2510.
13—2017116表F.
8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续)单位为米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下调压箱中压(A)3.
06.
06.
0—3.
0中压(B)3.
06.
06.
0—3.
0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注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注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F.
9表F.
9给出了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的最小截面积.
表F.
9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的最小截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工具额定电流I/A标称截面积I≤60.
75610%)粉尘纤维0.
80.
8f/ml——维修、管道保温等.
6砂轮磨尘8—干磨削、打磨等.
7煤尘(游离SiO2含量>10%)42.
5锅炉、工业炉窑操作点.
8矽尘10%≤游离SiO2含量≤50%50%50%10.
70.
50.
70.
30.
2铸造(砂处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撒砂结壳、喷砂等)9其他粉尘8—粉末冶金、抛丸等.
DB13/T2510.
13—2017170J.
3表J.
3给出了机械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中主要有毒化学物质接触限值.
表J.
3机械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中主要有毒化学物质接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序号中文名OELs序号中文名OELsMACPC-TWAPC-STELMACPC-TWAPC-STEL1氨—20302二氧化硫—5103二氧化碳—9000180004酚—10—5苯—6106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01007甲苯—501008甲醇—25509甲醛0.
5——10磷酸—1311硫化氢10——12硫酸及三氧化硫—1213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0.
15—14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0.
050.
03——15溶剂汽油—300—16石蜡烟—2417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0.
05—18铜(按Cu计)铜尘铜烟——10.
2——19四氯化碳—152520氧化镁烟—10—21液化石油气1000150022一氧化氮—15—23一氧化碳(非高原)—203024乙醚—30050025乙醛45——DB13/T2510.
13—2017171J.
4表J.
4给出了作业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表J.
4作业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单位为分贝(A声级)接触时间接触限值主要场所5d/W,=8h/d85空压站、冲剪压、铸造、锻造、铆接、机加工、装配、试验检验、打磨、喷丸、中央空调、通风除尘等.
5d/W,≠8h/d85≠5d/W85注: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应按8小时计算等效声级;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等于8小时,需计算8小时等效声级;每周工作不是5天,需计算40小时等效声级.
J.
5表J.
5给出了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表J.
5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卫生特征1级2级3级4级有毒物质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腈、吡啶、苯酚等)其他毒物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粉尘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一般粉尘(棉尘)其他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高温作业、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III级或IV级注5: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等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
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注6: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注7:更/存衣室的规定: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置.
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置.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
DB13/T2510.
13—2017172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K.
1表K.
1给出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5分.
表K.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2510.
1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或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合理、足额发放,并应定期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或更换.
15一处不符合扣1分.
3.
10.
110.
2企业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无违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
10现场一人次佩戴不规范扣1分.
3.
10.
2DB13/T2510.
13—2017173K.
2表K.
2给出了机械制造企业作业类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表K.
2机械制造企业作业类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作业类别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举例编号类别名称A01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B02安全帽;B39防砸鞋(靴);B41防刺穿鞋;B68安全网B40防滑鞋设备安装、造船、起重A02有碎屑飞溅的作业B02安全帽;B10防冲击护目镜;B46-般防护服B30防机械伤害手套破碎、锤击、铸件切削、砂轮打磨、高压流体清洗A03操作转动机械作业B01工作帽;B10防冲击护目镜;B71其他零星防护用品机床、传动机械A04接触锋利器具作业B30防机械伤害手套;B46一般防护服B02安全帽;B39防砸鞋(靴);B41防刺穿鞋金属加工的打毛清边、玻璃装配与加工A06手持振动机械作业B18耳塞;B19耳罩;B29防振手套B38防振鞋风钻、风铲A09低压带电作业(1kV以下)B31绝缘手套;B42绝缘鞋;B64绝缘服B02安全帽(带电绝缘性能);B10防冲击护目镜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A10高压带电作业在1kV~10kV带电设备上进行作业时B02安全帽(带电绝缘性能);B31绝缘手套;B42绝缘鞋;B64绝缘服B10防冲击护目镜;B63带电作业屏蔽服;B65防电弧服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在10kV~500kV带电设备上进行作业时B63带电作业屏蔽服B13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A11高温作业B02安全帽;B13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B34隔热阻燃鞋;B56白帆布类隔热服;B58热防护服B57镀反射膜类隔热服;B71其他零星防护用品熔炼、浇注、热轧、锻造、炉窑作业A1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B23防静电手套;B35防静电鞋;B52化学品防护服;B53阻燃防护服;B54防静电服;B66棉布工作服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B06防毒面具;B47防尘服接触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如汽油、甲烷等A13可燃性粉尘场所作业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B23防静电手套;B35防静电鞋;B54防静电服;B66棉布工作服B47防尘服;B53阻燃防护服接触可燃性化学粉尘的作业,如铝镁粉等A19吸入性气相毒物作业B06防毒面具;B21防化学品手套;B52化学品防护服B69劳动护肤剂接触氯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氯乙烯、光气、汞的作业DB13/T2510.
13—2017174表K.
2机械制造企业作业类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续)作业类别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举例编号类别名称A20密闭场所作业B06防毒面具(供气或携气);B21防化学品手套;B52化学品防护服B07空气呼吸器;B69劳动护肤剂密闭的罐体、房仓、孔道或排水系统、炉窑进行耗氧过程的密闭空间A21吸入性气溶胶毒物作业B01工作帽;B06防毒面具;B21防化学品手套;B52化学品防护服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B69劳动护肤剂接触铝、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矽尘、石棉尘及其他粉尘的作业A22沾染性毒物作业B01工作帽;B06防毒面具;B16防腐蚀液护目镜;B21防化学品手套;B52化学品防护服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B69劳动护肤剂接触有机汞化合物、苯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放射性物质的作业A24噪声作业B18耳塞B19耳罩风钻、气锤、铆接、钢筒内的敲击或铲锈A25强光作业B13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B15焊接面罩;B22焊接手套;B45焊接防护鞋;B55焊接防护服;B56白帆布类隔热服弧光、电弧焊、炉窑作业A26激光作业B14防激光护目镜B59防放射性服激光加工金属、激光焊接、激光测量A27荧光屏作业B11防微波护目镜B59防放射性服电脑操作、电视机调试A28微波作业B11防微波护目镜;B59防放射性服微波机调试、微波发射、微波加工与利用A29射线作业B12防放射性护目镜;B25防放射性手套;B59防放射性服放射性物质使用、X射线检测A30腐蚀性作业B01工作帽;B16防腐蚀液护目镜;B26耐酸(碱)手套;B43耐酸(碱)鞋;B60防酸(碱)服B36防化学品鞋(靴)二氧化硫气体净化、酸洗、化学镀膜A31易污作业B01工作帽;B06防毒面具;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B26耐酸碱手套;B35防静电鞋;B46一般防护服;B52化学品防护服B27耐油手套;B37耐油鞋;B61防油服;B69劳动护肤剂;B71其他零星防护用品碳黑、染色、油漆、有关的卫生工程A34人工搬运作业B02安全帽;B30防机械伤害手套;B68安全网B40防滑鞋人力抬、扛、推、搬移A37车辆驾驶作业B04防冲击安全头盔;B46-般防护服B10防冲击护目镜;B13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B17太阳镜;B30防机械伤害手套汽车驾驶DB13/T2510.
13—2017175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表L.
1给出了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80分.
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8011.
1安全生产行为通则203.
11.
111.
1.
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特点,以及原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发放到相关岗位,并应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31)操作规程缺一种,不得分;2)现场一人次无操作规程扣0.
5分.
3.
11.
1.
111.
1.
2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
3现场一人次不熟悉操作规程扣0.
5分.
3.
11.
1.
211.
1.
3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的完好状态.
2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
311.
1.
4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3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
411.
1.
5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
3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
511.
1.
6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并使用能量锁定装置对动力源进行锁定.
2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1分.
3.
11.
1.
611.
1.
7当作业人员不了解工艺规程、不熟悉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要点时,不得进行作业.
2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
711.
1.
8射线探伤设备应具有工作许可登记证和定期检测报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操作、检修、试验人员应培训合格,从事放射工作时应佩戴报警式剂量2现场一人次不合格扣0.
5分.
3.
11.
1.
8DB13/T2510.
13—2017176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1.
8计.
3.
11.
1.
811.
2机械行业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点303.
11.
211.
2.
1铸造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与熔融金属相接触的工具应干燥或经预热;b)感应炉的炉料应按熔炼工艺加入熔池,加料过程中不应造成熔融金属表面凝固或使溶池上面的炉料溶结在一起(搭桥);c)采用吹氧助熔时,手不要握在氧气管接缝处;停止吹氧先关阀门,再拿出吹氧管,防止炉外燃烧;d)熔化过程中,定期检查炉体,防止炉壳变红、水冷系统堵塞或漏水等事故;e)浇注作业时应确保铸型上下箱连接牢固,铸型干燥,周边不应积水积油;f)浇注大型铸件时,底部应确保良好通气;g)不应在吊起的砂箱、铸型或型芯下修型,合箱时不应伸手或探头到砂箱中修理、观察;h)金属型在浇注前、浇注过程中应进行加热和保温;离心铸造在浇注前应做空车旋转检查,注入铸型的熔融液体应定量.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111.
2.
2热处理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感应加热设备操作前应确保冷却水畅通;高、中频感应加热用的感应器不应在空载时送电;操作时工件不应与感应器接触;b)所有与盐浴炉相关的工件、挂具、新盐等应按照工艺规程进行预热,坩埚内溶盐液面及物品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c)保护气氛热处理作业前应检查保护气氛发生装置的各种管道、阀门及安全防护装置,确保无泄漏;吸热式气氛及氨分解气通入工作炉时,炉气应呈正压,从炉门口或放散管溢出保护气体应点火燃烧;d)不应将带有硝盐及其他氧化剂的工件、挂具、夹具放入淬(回)火油槽;管状工件淬火时,管口不应朝向操作人员;e)浓酸稀释时,应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随时搅动,不应将水倒入酸内.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211.
2.
3电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3DB13/T2510.
13—2017177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2.
3a)操作前应开启通风机,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槽体、工装夹具,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处理;b)溶剂除油操作、碱性除油操作应符合相关的规定;c)侵蚀处理操作应严格控制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温升;d)作业人员暂时离开生产岗位时,应充分洗涤手部、面部、漱口、更衣;生产结束后应沐浴更衣.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311.
2.
4焊接与切割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焊接与切割作业前,应检查周边环境,10m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质;b)不应在带压、带电的工件上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c)气焊与气割、电弧焊作业、等离子弧切割作业应符合相关的规定;d)电阻焊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水、气管道畅通;作业过程中操作者的手部不应进入焊接区域.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411.
2.
5冲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前应将设备空运转3min~5min,检查离合器、制动器的动作,确保灵敏、可靠;b)多人操作时,要指定专人操作按钮;c)工作中不应把手放在导柱、冲模刃口、模腔及其他危险区域内;d)停机时,应将滑块停在下死点,清理干净模具及设备的工作台、滑块、工作台轨道等部位;e)模具安装、拆卸时,小型压力机要采取手扳动飞轮,带动滑块做上下运动;大型压力机采用按钮寸动的方法;f)修理或调整模具时,应使用安全栓等装置,确保作业过程中上模块不下滑.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511.
2.
6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b)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c)吊运尖锐棱角物体时,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6DB13/T2510.
13—2017178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2.
6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3.
11.
2.
611.
2.
6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b)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c)吊运尖锐棱角物体时,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d)起重司机应执行"十不吊";e)吊运前应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和质心,以及系挂位置,经试吊后方能正式作业.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611.
2.
7涉及燃气的相关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燃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b)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燃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c)吹扫和置换燃气,应使用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d)送燃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漏气;e)燃气设施检修时,应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净;f)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711.
2.
8锅炉司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811.
2.
9金属切削加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夹具、刀具及工件应装夹牢固;加工偏心工件或使用弯板夹工件时,均应加配重;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9DB13/T2510.
13—2017179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2.
9b)车床加工细长工件要使用顶针、随行扶架,车头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的20倍~25倍,车头后面伸出超过300mm时须使用托架,必要时设防护栏杆;c)磨削设备(含磨床、落地砂轮机、风动砂轮机等)应选用与设备主轴转数相符的砂轮,安装前应对砂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静平衡试验,砂轮的法兰盘与砂轮之间要垫好软衬垫;砂轮安装后要经过试运转;d)机床运转中,不应反向制动刹车,不应手摸工件或刀具,不应越过运转部位传送物件.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911.
2.
10涂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临时涂装作业场所,必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和排风措施,设置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废物、漆垢及现场杂物;b)涂装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清理现场易燃易爆物,消除作业现场及其附近地坑、地沟等低凹地区残存的易燃易爆气体;c)调涂料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型的工具,在抽注产品或倒罐时,罐(槽车)及输送管应静电接地;d)静电喷粉操作应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3min,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停止作业时,应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min后再关闭风机;e)涂装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
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f)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
3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1分.
3.
11.
2.
1011.
3危险作业行为安全要点403.
11.
311.
3.
1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手续;b)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无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1DB13/T2510.
13—2017180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3.
1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进行高处作业;c)作业中应采取防坠落和防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d)作业完成后,应将现场清扫干净,所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应清理运走.
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111.
3.
2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的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手续;b)企业应采取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离;c)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d)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e)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f)作业场所照明灯具应采用低压设备;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应符合防爆要求;g)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不应采用纯氧通风换气;h)作业现场应保持出入口畅通,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i)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211.
3.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接受粉尘防爆教育,熟悉本岗位粉尘爆炸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b)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防静电等个体防护装备,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3DB13/T2510.
13—2017181表L.
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定要素分值评定细项分值评定条款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11.
3.
3c)作业人员应按安全检查表的规定内容,进行作业前现场粉尘防爆的安全检查;d)作业时,应严格检查通风除尘系统的完好,确保通风除尘设备与主机同步运行;每班应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不应作业,并停产撤人;e)应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f)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g)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h)灭火时,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311.
3.
4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凡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应设置现场指挥和监护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b)焊接(切割)的操作现场必须具备足够的通风条件;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低凹处、地坑和容器内的可燃气体含量,超标时不应作业.
c)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区域可靠地隔断(隔离),盛装可燃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管道必须采取清洗和置换措施;作业前必须先通风并监测,当可燃或有毒有害物品在允许限值内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中断超过30min时应重新检测.
d)照明灯具、工具应采用低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器,当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保持出入口畅通,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e)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并使用能量锁定装置对动力源进行锁定.
f)燃气设施检修时,应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现场抽查,一人次违规作业(指违反标准中所列条款)扣2分.
3.
11.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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