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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部委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汇编全国工商联联络部2020年5月I目录一、党中央国务院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1月29日)3.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2月8日)4.
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3月3日)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3月4日)6.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3月10日)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的通知》(3月12日)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3月18日)9.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制造业和流通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积极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努力稳定供应链(3月24日)10.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II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4月6日)11.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4月7日)12.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4月7日)13.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4月14日)14.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5月6日)二、有关部委1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2月3日)1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2月3日)1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2月5日公开发布)1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2月5日)1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2月6日)2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2月7日)2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2月11日)III2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2月11日)23.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月7日)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2月9日)2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月1日)26.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2月3日)2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部署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2月14日)28.
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2月16日)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17日)30.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2月18日)31.
司法部发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3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3月17日)33.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3月31日)IV34.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4月1日)3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4月14日)36.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4月20日)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全文如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2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要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
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
要广泛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要组织党员、干3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动员和选派专家和医护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岗位发挥作用.
要关心关爱奋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
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有关企业要5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9日6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一要推动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
二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铁路、民航等要统筹运力做好重点群体运输,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要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
四要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
五要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检测筛查、通勤保障、7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
六要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
七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八要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努力满足公共服务岗位防护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压实企业和属地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群防群控,推动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8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更有针对性加大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力度,更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要充分发挥宏观政策、外贸外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出台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增强内生动力,努力保持全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会议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
为此,一要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引导相关企业复工,取消不合理复工审批.
协调保障好复工所需的口罩等防疫物资.
各地要对邮政和各种所有制快递企业给予一视同仁的通行便利,推动打破乡村、社区"最后一公里"通行和投递障碍,将智能投递设施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二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9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
三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
采取切实举措使货车司机从免收通行费中受惠.
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免"份子钱"等措施,帮助出租汽车司机渡过难关.
尽快出台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后续支持保障政策.
会议指出,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
会议确定,一是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留用比例.
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新增留用约1100亿元资金,全部留给县级使用.
二是加快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指导各地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有缺口的地区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
三是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除疫情防控需要外,严控新的增支政策.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
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
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
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
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
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11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
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
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
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12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
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
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
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
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13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
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
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
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
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14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15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部署进一步畅通产业链资金链,推动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要求更好发挥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作用,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和企业纾困发展.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贸稳外资.
一是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
三是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四是做好筹办春季广交会的准备工作,大力促进对外贸易合作.
五是抓紧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六是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分区分级实施精准防控的同时,有序推动全产业链加快复工复产.
一要根据疫情形势完善复工复产防控指南,发挥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建立跨部门工作专班,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
以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增强协同复工复产动能.
二要加大国际协调合作,通过增加国际货运航班等措施,维护国际供应链畅通.
三要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产业链核心16企业,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
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
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
适当降低银行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
会议指出,近段时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实施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农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要进一步把政策落到位,加快贷款投放进度,更好保障防疫物资保供、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
适当下放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跑冒滴漏",提高支持实体经济实效.
抓紧出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措施,并额外加大对股份制银行的降准力度,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帮助复工复产,推动降低融资成本.
会议强调,在落实好近期已出台各项政策、努力减轻疫情影响的同时,要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举措,更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扩内需,增动力.
要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互联网+"、双创等,为创业就业、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机会,稳定就业大局.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的通知》3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3月中旬组织29个调研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复工复产情况开展调研.
《通知》指出,调研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了解各地复工复产进展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建议,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
《通知》明确,调研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调研了解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情况.
二是调研了解地方以县域为单元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复工复产情况,指导支持地方提高服务便利度,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冲击带来的用工短缺、资金紧张、原材料缺乏、供应链不畅等实际困难.
三是调研了解保障交通物流运输畅通、保障农民工等返岗就业、促进企业尽快恢复产能、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帮扶因疫情致贫返贫农户、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等情况.
四是调研了解国家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减免小规模18纳税人增值税、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是否已落到位,做好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
五是调研了解地方党委和政府、企业、个体工商户、群众反映的复工复产过程中需国家层面推动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重点是当地无法解决,需要跨省协调、行业部门支持解决的事项.
《通知》要求,调研期间,各有关方面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调研工作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不听取全面工作汇报,不召开20人以上会议,坚决防止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
对地方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能现场协调解决的,调研工作组将现场帮助协调解决;需国家层面解决的,及时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
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20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
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21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
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
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
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
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
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
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
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23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
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
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
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24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
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
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
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
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25(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优化就业服务.
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
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
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
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6(二十)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
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
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
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18日2728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制造业和流通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积极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努力稳定供应链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制造业和流通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积极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努力稳定供应链.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大流行,对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对国内经济带来一系列严峻挑战.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综合研究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助企业、稳就业等应对之策,更有针对性做好"六稳"工作.
要继续做好科学精准防控,对新发病例发现一起及时依规处置一起,公开透明发布信息.
在此基础上,积极有序推动制造业和流通业复工复产复业.
一是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及时协调解决制造业全产业链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要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生产出口.
二是培育壮大消费新业态,发展线上零售、餐饮、问诊、教育等服务,畅通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网络.
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促进农产品销售.
三是加快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已定政策措施.
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推动新增贷款更多支持首次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鼓励大企业、头部企业运用获得的融资,以预付款等形式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支付现金,带动共同发展.
四是针对外需订单萎缩态势,支持企业网上洽29谈、网上办展,主动抓订单、促合作.
根据国际疫情发生新变化的情况,研究推迟今年春季广交会时间以及利用网络等手段举办等替代方案.
会议指出,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当前受疫情冲击国际航空客运萎缩,导致客机腹舱货运大幅下降,对我国产业的国际供应链带来较大影响.
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既着力保通保运保供、支撑国内经济,又推动增强我国物流行业国际竞争力.
一要加强国际协作,畅通国际快件等航空货运,对疫情期间国际货运航线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增加货机,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壮大机队规模,发展全货机运输.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一视同仁支持各种所有制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发展,鼓励航空货运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合重组,支持快递企业发展空中、海外网络.
二要完善航空货运枢纽网络.
对货运功能较强的机场,放开高峰时段对货运航班的时刻限制.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成渝等地区具备条件的国际枢纽机场实行24小时通关,提高安检和通关效率.
三要健全航空货运标准体系,推动货运单证简化和无纸化,建立航空公司、邮政快递、货站等互通共享的物流信息平台.
加强清关、货代、仓储等物流服务.
加强现有机场设施升级改造,完善冷链、快件分拣等设施.
有序推进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建设.
30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同时,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应急和常态化防控结合的措施与机制,在做好境内疫情精准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
(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31控措施.
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实施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差异化防控.
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
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
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
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
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
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
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防控建议(一)生活服务类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32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二)开放式活动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
(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
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四)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
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
严格境外回国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监管.
(五)特殊单位场所.
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
(六)企事业单位.
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33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
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
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复工复产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
上述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
有关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南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另行发布.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6日3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现就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复工复产相关疫情防控(一)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要求,做好园区、工厂、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相关防疫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
各地区要建立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企事业单位相关需求.
(二)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立即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实施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35二、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三)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
低风险地区要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
湖北省、北京市及其他存在中、高风险县域的省份,佩戴口罩等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差异化措施,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四)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生产出口.
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全面恢复农贸市场经营.
(五)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
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对文化旅游、餐饮及空间密闭且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
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商场、市场复工复市.
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
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三、确保人员流动有序畅通(六)做好客运恢复和返岗服务.
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入境人员除外),不得再设置障碍.
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人员可不实施上岗前隔离,企事业单位应确保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等防控工作到位;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线路、班次,取消出租汽车(含36巡游车、网约车)停运政策,确保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枢纽的接驳班线正常运营.
(七)加强交通秩序保障.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恢复、人员进返京等按照进京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做好离鄂离汉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交通秩序保障,密切省际沟通协作配合,规范人员车辆查控,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有序恢复进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加强交通运输防疫与安全管理.
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做好外防输入和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防控措施"一刀切"、防控要求"层层加码",杜绝复工复产下指标、虚报数据等行为,大力整合各类报表,严控督查数量、频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主动作为、责任担当,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减轻负担.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4月7日37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已是低风险地区,要以省域为单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7日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38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39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
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并及时对外发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统筹指导.
40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部署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加上去年减税降费政策翘尾,这些可为企业减负1.
6万亿元.
同时按程序提前下达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1.
29万亿元.
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3次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3.
55万亿元低成本资金,用于向企业发放低利率贷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对约8800亿元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
下一步,要在扩大实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并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
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
帮扶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缓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压力.
强化对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会议指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未来,是祖国建设新生力41量.
今年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受疫情影响,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一要加大力度支持稳企业、拓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
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新业态发展和灵活就业.
二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实基层教师和医护人员队伍.
更多采用市场化办法,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毕业生围绕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创业就业.
三要加强就业服务.
研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等政策,对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等给予倾斜支持.
对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特殊支持政策.
会议指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
今年各地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
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比去年增加一倍,重点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区.
各地要统筹负责,按照居民意愿,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的机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会议决定,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42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推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稳企业保就业力度.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各部门围绕推进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精准有力及时推出8个方面90项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减免各类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上半年达6000亿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惠及8400多万职工;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1400多亿元,降低电价气价上半年为企业减负670亿元.
实施降准释放1.
75万亿元资金;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激励国有大型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增加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等,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贷款2.
85万亿元;对11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超过1万亿元贷款本息办理延期还本或付息.
加大对春耕生产、畜牧业发展等支持力度.
上述举措的积极成效正在显现,复工复产正逐步达到正常水平,企业困难得到一定缓解,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
会议强调,要把做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
进一步落实落细已出台的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各项政策,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稳定就业岗位,减轻疫情对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和收入的43影响,保障基本民生.
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回升.
围绕疫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短板领域,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建设,用好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紧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破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准入障碍,带动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加快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会议要求,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诉求,及时推出和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延长免征增值税时间.
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二是在年初已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1.
29万亿元基础上,再按程序提前下达1万亿元专项债新增限额,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
三是强化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措施.
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其多渠道融资,并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44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扩大医疗物资和生活用品进口,保证国内供应,2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扩大进口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做好衔接沟通,落实落细责任,扩大医疗物资及生产原料进口,积极利用进口增加国内肉类等农产品市场供应,充分发挥外贸新业态优势,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扩大进口有关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商务部会同相关商协会,积极做好有关国外供货商和国内进口企业信息服务工作,已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14个国家(地区)的51个医疗物资供货商或供货渠道信息.
4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要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2020年1月1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应用新功能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一线办事人员切实做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
尽量采取在线方式受理合同登记申请,对于因合同文本过厚造成在线上传不便等实际情况,可酌情采取上传合同文本关键信息页电子文本进行变通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
鼓励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寄送服务.
46三、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术进出口重点企业和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尽最大可能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四、有关联系方式商务部服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7167,65197443.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小组联系电话:010-67870108转3,65198436.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3日47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4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
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
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
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
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
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
对于49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
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5日50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51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
ec.
com.
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
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
licence.
org.
cn)查询.
四、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
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6日5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
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
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
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
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53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
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
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
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54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通.
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7日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5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指导我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切实减轻疫情对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地区具体工作部署,积极指导本地区走出去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复工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强化疫情防控.
要根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商务外出计划,在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
确有必要派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作,暂缓从疫情严重地区招选人员,并对拟派人员出境前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况和社会接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健康派出.
同时要指导已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人员排查、日常监测、内部消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二、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面了解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诉求.
对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可建立联系56制度.
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
指导企业及时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不可抗力主张,尽可能降低损失.
向企业提供入境管理、风险预警等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同时积极向商务部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下一步做好应对、精准施策,推动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帮助走出去企业应对疫情的重要性,做到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5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审批和备案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展览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为企业提供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已在我部审批或备案通过且尚未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受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展会申办单位可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和展会实际,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以在线报备形式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不再限定办理形式和时限要求.
二、即日起,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不见面"无纸化审批,不再受理线下纸质材料,展会申办事项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实行全程在线办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举办的展会项目审核意见通过在线方式办理,不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联系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企业反馈的困难和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要积极协调地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和展览业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政策举措,给予展览企业特殊时期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帮扶企业降低损失、渡过难关.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58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59(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60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61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动员62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63"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6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1.
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
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
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65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
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5.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
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
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
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引导各级预算单66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8.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
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67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12.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
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
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
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
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6814.
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
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
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16.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
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
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
加强培训服务.
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6918.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
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19.
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9日70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71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72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18号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生效日期:2020-02-037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部署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2月1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自觉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驾护航的政治高度,深入分析当前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狠抓复工复产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安全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促进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通知要求,要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防控风险等级,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复工复产.
湖北和疫情较重地区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分区域细化实化实施方案,稳妥组织复工复产;其他地区要在严密防控疫情的同时,全面推动企业尽快进入正常生产状态.
央企、国企要严格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安全高效组织生产;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尾矿库、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全面评估安全状况,按照风险高低一企一策有序进行复工复产;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可推行承诺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持一事一处理,严防简单化、"一刀切"等偏颇和极端做法.
通知强调,要强化精准施策,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重点单位安全运行.
组织力量对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集中隔离74区等实行点对点开展上门安全指导服务,完善内部防控机制,严格酒精、强氧化剂、医用氧气、电热毯等使用安全.
指导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仓储企业做好酒精、无纺布等易燃易爆品监测防护,临时转产企业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足马力生产.
要加大居民小区、员工宿舍等的燃气、用电安全宣传巡查力度,指导帮助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企业和农资企业以及保运转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列出清单、逐项消除,确保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通知要求,要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执法与服务方式方法,推行在线审批、数字监管,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企业复产复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隐患突出、安全基础较差的不放心地区和企业,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远程"会诊"、上门现场指导服务,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消除;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组织线上免费安全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掌握基本安全技能,严防一上岗就出事.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更加精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时刻保持应急状态.
要高度关注近期全国大范围雨雪过程,加强分析研判和预案演练,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和基层群防群治责任,强化重点防范应对措施.
针对南方地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要严密落实火源管控和火患治理责任,加强火情监测预警,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75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10条措施包括: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
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
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
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
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
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76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
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
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
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77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
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
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7日79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当地统一安排和规定条件,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
引导生产防护用品类的外贸外资企业扩大生产.
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国内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物资.
二、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
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全面实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加速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物项的办理申请.
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跨部门电子会签.
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80无纸化,抓紧启动电子证照工作.
在疫情解除之前,依据企业网络传输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
加快实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
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
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
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
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新渠道.
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积极与周边国家沟通协调,疫情解除后尽快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
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六、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
充分发挥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及时发布各国针对疫情出台的贸易81限制措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
关注本地区出口产品在国外遇到不合理限制情况,及时上报,配合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加大双边交涉力度,配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声、做相关方工作,敦促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权威和专业意见,反对有关国家(地区)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七、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申办单位可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
对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八、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政策.
九、稳定外资企业信心.
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大稳外资力度专项政策,相关政策措施和做法及时报商务部复制推广.
十、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82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
对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
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十二、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
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革开放创新试点,围绕试点领域涵养客商资源,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
加快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落地,抓紧开展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及复制推广.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
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
强化与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
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推进高质量共建"一83带一路".
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搜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
鼓励开展商务领域经营互助,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企业通过共享员工等方式,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着力稳定相关行业工作岗位.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在符合各地相关规定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团购、无店铺等方式进行销售,便利社区居民生活.
十六、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
加快推出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启动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
已经确定的改造施工项目,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
指导步行街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类商户有序复工营业.
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充分释放被疫情抑制的消费潜力.
十七、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落实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企业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
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引导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下沉社区,为受疫情影响的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服务.
十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发展网络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数据为纽带,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
提高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
开展网络促销活动,促进网上品牌品质消费.
鼓励电商、84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商务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
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等方式.
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采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发展模式经营.
十九、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
优化便利店网点、菜市场布局,充分发挥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
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小店提供集采集配、供应链融资、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
鼓励小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发挥小店在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
二十、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
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
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
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85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商务部2020年2月18日86司法部发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3月,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为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困难提供公证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等,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选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五个领域,具体包括农民工法律援助,公证、"互联网+仲裁"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司法鉴定护航打击贩卖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等内容.
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4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8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
二、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
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点击下载)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3月17日88《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5号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
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1.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doc2.
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
nmpa.
gov.
cn动态更新).
xlsx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31日8990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支持外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一)建立健全应对疫情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作用,设立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完善监测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并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引资大省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等问题.
建立外资企业联系制度,把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困难和落实支持政策相结合,兑现政策红利.
(二)精准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问题.
强化属地责任,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指导外资企业在做好防疫工作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全面摸清存量外资企业复工进度、员工返岗率、产能利用率、营业额等基本情况,确保全覆盖.
建立工作台账,抓紧解决防疫物资不足、用工短缺、物流不畅、上下游复工不协同、资金链紧张等突出共性问题,"一对一"帮助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
各地要在摸查基础上,开列清单,制订方案,重点支持龙头外资企业及其91关键配套企业加快恢复产能,着力解决企业外部要素保障问题,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跨省事项及时上报,由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三)服务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和落地.
完善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做好重点项目甄别和信息收集,动态更新大项目库,实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
做好在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帮助协调返岗、物资、物流等方面问题,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方面要素保障,加快建设进度.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通过"一对一"服务、实施"直通车"等方式,持续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
二、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四)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条目,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
各地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
(五)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通过落实税收等政策优惠对冲疫情影响,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各地要用好鼓励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相关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
(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
加快自贸试验区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出台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92措施.
进一步压减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好地发挥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作用.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七)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服务业改革开放部署,深入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在全国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试点.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
(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精神,聚焦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突出对外开放导向,精简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外贸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示范带动作用.
(九)推动区域开放发展.
落实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举措,不断优化区域开放布局.
支持雄安新区全面深化对内对外开放.
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持续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稳步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三、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93(十一)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做好工作衔接,完善数据接口,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信息报告制度有效运行.
(十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深入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做到公平公正监管,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推进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
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探索开列国家级经开区赋权清单.
鼓励地方深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放管服"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国家级经开区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
切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不出区"、"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
(十四)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加强服务指导,用足用好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推动各类开放平台建设、健全外资服务体系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十五)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远程推介、视频会议、网上洽谈、"云签约"等在线招商方式,94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保持招商引资工作连续性.
进一步完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对接.
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
(十六)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信息平台.
编制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宣介投资环境,及时公布各类法规政策、办事指南和投资项目信息等.
改版"中国投资指南"网站,整合各类外商投资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平台,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十七)提升投资促进工作水平.
加快建设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境外设立机构、开展投资促进活动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各地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活动.
加强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投资促进人员专业化水平.
(十八)充分发挥展会平台作用.
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充分发挥投资促进平台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结合各地实际,打造各具特色的投资贸易展会平台,提升专业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对引进外资的带动作用.
(十九)加强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建设.
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快签署,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海合会自贸区等谈判进程,加强联合国、G20、APEC、金砖等国际治理平台合作,不断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充分95发挥与日本、韩国、新加坡、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对接合作项目.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贸往来国际协调与合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际疫情蔓延对外商投资的不利影响.
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外国地方政府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五、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
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持续推进外商投资法规文件"立改废".
完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制度.
落实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着力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二十一)加大稳外资政策落实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一系列稳外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完善贯彻落实机制,加大贯彻落实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政策.
加大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利用在华取得利润扩大投资.
(二十二)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各地要加强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建设,完善投诉工作规则,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96及时纠正不公平对待外资企业的行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时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用好的营商环境吸引企业、留住企业.
(二十三)充分发挥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加强与各级投资促进机构,各级外资企业协会、外国商会的联系,通过联合举办座谈会、调查走访等经常性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掌握其会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诉求.
引导商协会做好会员企业服务工作,推动政企交流,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信息发布、政策调研等各类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困难问题,稳定会员企业长期投资经营预期和信心.
(二十四)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围绕外资重大政策出台和重要工作部署,通过举办发布会、吹风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预期.
宣传外资企业典型经验和案例,树立正确导向,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与驻外机构、商协会等方面合作,广泛宣传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讲好投资中国故事,持续优化引资国际舆论环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团结奋战,勇于担当,在改革开放中扎实做好各项稳外资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商务部2020年4月1日9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4月14日98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邮政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海事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官"作用,保障国际国内运输通道畅通便利,优化运输市场环境,提高运输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稳外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外贸运输通道1.
确保国际海运保障有力.
利用港口生产统计、国际集装箱航线航班周报等手段,加强干线港口和班轮公司运行监测,根据外贸运输需求,引导班轮公司及时恢复前期因疫情影响削减的航线航班.
密切跟踪国外疫情发展,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作用,确保主要贸易航线不中断,为外贸运输提供有力保障.
2.
加强航空货运运力配置.
充分发挥国际航空货运审批"绿色通道"作用,支持航空公司增开全货运航线航班、使用客机执行货运航班,并在航权、时刻方面给予倾斜.
落实对国际货运航线的支持政策,鼓励航空企业尽快扩大货机运力规模,快99速提升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货运能力,缓解运力短缺矛盾.
支持以货运为主的枢纽机场开放日间繁忙时段的货运航班时刻配置,全力推动航空公司复航或增加货运航班.
3.
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
发挥中欧班列在疫情期间的重要通道作用,组织铁路企业增加中欧班列班次密度,扩大覆盖面,对中欧班列承运、装车和挂运给予重点保障,确保应运尽运.
加强与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公司和相关企业的工作对接,推动国际邮件快件、跨境电商产品通过中欧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输.
优化班列运输组织,统筹考虑货源组织和运输组织的衔接,打通中欧班列运输"微循环".
鼓励港航企业与铁路企业加强合作,促进集装箱海运与铁路相互调运.
4.
畅通国际邮件快件寄递渠道.
推动邮政、快递企业利用自有全货机、包机、租赁飞机等多种方式增加国际航空货运运力,积极支持邮政、快递企业与国际航空、铁路、海运、道路运输企业深化合作,积极利用国际航班、中欧班列、国际快船以及周边国家陆路运输等多种渠道,加快缓解当前国际邮件快件积压问题.
充分利用我国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境外业务网点、海外仓和地面运输系统,形成畅通有序的国际物流供应链.
5.
确保国际道路货运畅通.
加强与口岸管理相关单位的工作对接,重点保障防疫物资、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的出入境便利化,为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查验放行.
及时协调解决口岸通关、车辆及人员查验、货物装卸等环节遇到的问题,在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为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往来提供便利.
6.
积极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
以集装箱干线港为重点,推100进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加快苏州太仓港疏港铁路工程、南京港龙潭铁路专用线工程、广州南沙港疏港铁路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进度.
统筹以港口为起点的中欧班列与其他班列线路联动发展,完善内陆无水港布局,加强国际海运、港口、铁路货运场站之间的衔接.
大力组织开行铁水联运集装箱班列,提高铁路集疏港比例.
加快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信息交换共享.
二、促进外贸运输便利化7.
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推动实现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进一步简化进出口环节监管手续,优化海事监管、引航服务和通关流程,建立更加集约、高效、运行顺畅的船舶便利通关查验新模式,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海运和贸易全链条.
8.
推动港口直装直提作业模式试点.
推动上海港、天津港等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作业模式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复制推广到集装箱干线港,加快港口货物周转,提升物流效率.
9.
提升港口能力和效率.
推动上海港、天津港加快实施冷藏箱专用堆场扩能改造,2020年底前冷藏箱堆存能力较2019年提高1倍.
加快推进广州南沙四期2号泊位、江苏太仓四期等新建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以及唐山港、天津港等已建集装箱码头的自动化改造,争取年底前主体工程完工.
10.
提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
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全程动态监管,为国际道路运输市场全域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深入开101展加入《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公约)的政策分析评估和法规标准对接等工作,加快国际便利化运输公约接轨步伐.
研究制定跨里海国际联运走廊工作方案,加快开辟国际运输网络辐射新空间.
三、降低进出口环节物流成本11.
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
全面落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
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
支持外贸企业提高海运运费议价能力,引导我企业出口选择到岸价格(CIF)结算,进口选择离岸价格(FOB)结算.
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降低海运附加费占总运费比重,督促国际班轮公司传导港口等降费政策效果.
12.
加强港口航运市场监管.
督促港口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规范班轮公司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国际班轮公司运价备案检查.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巧设名目,就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事项收取费用,以及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推动附加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13.
鼓励港航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深化互助合作.
指导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与进出口相关企业协会的沟通协调,鼓励港航企业与进出口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引导大型港口企102业、国际班轮公司继续给予进出口企业库场使用费、滞箱费等优惠.
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14.
保障航运正常生产秩序.
交通运输、海关部门要加强与移民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统筹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保障航运生产秩序工作,推动解决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正常换班、物资供应、船舶维修、船舶检验等工作.
督促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指导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15.
加强国际沟通合作.
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与贸易伙伴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航组织、铁路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正常国际运输秩序,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正常运转,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平稳发展.
五、强化机制保障16.
做好疫情期间运行协调调度.
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各种方式之间的衔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共同促进国际物流链畅通的合力.
充分发挥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国际物流工作专班的作用,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合作,实现外贸运输供需信息及时有效对接、运力及时有序调度;加强与主要制造企业、外贸企业等重点保障企业的联系,建立对接工作机制,统筹运力资源,协调解决医疗物资外援、商业出口和外贸物资国际运输问题.
交通运输部10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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