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政办〔2020〕69号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等28个文件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等28个文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7日目录1.
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
遂平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3.
遂平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测绘管理实现"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4.
遂平县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5.
遂平县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6.
遂平县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的通知7.
遂平县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8.
遂平县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9.
遂平县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0.
遂平县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11.
遂平县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12.
遂平县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13.
遂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14.
遂平县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15.
遂平县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试行)16.
遂平县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意见17.
遂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驻马店市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18.
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的通知19.
遂平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20.
遂平县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21.
遂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2.
遂平县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3.
遂平县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24.
遂平县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5.
遂平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见26.
遂平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7.
遂平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8.
遂平县中心城区智慧停车运营方案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和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和《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驻政办〔2020〕5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打牢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两项基础,打赢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场攻坚战,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年底,盘活全县产业集聚区存量建设用地,基本完成零散土地整治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完善工作,全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进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全县产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三、主要任务(一)绘好规划"一张图1.
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依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水平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
认真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省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县政府组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与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
加快推进区域评估.
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驻政办〔2019〕73号)要求,统一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上述部门完成时限:到2021年上半年,基本建成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2021年下半年全面实施.
(二)织密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县有关部门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分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上下贯通、有关部门横向联动的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1.
落实标准规范和行业政策.
(1)严格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要控制性指标.
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和发布.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2)认真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作涉及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相关具体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2.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一县一策""一园一策"的土地利用管理新模式.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三)打赢存量用地盘活攻坚战1.
全面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底数.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产业集聚区调查评价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全县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摸清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并标图入库.
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提出处置措施,建立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实行动态检查督导.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2.
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土地.
盘活全县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土地,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分解下达的任务,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要对已批未供即用土地进行排查,对符合完善供地手续条件的,列入整改台账,加快土地供应,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3.
妥善处置闲置用地.
加快处置全县产业集聚区闲置土地,对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度下达的县产业集聚区处置闲置土地任务量全部完成.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签订延期出让合同、临时使用、置换盘活、有偿收回等方式;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采取限期开工、收回储备等方式;因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
切实做到分类施策,有效处置到位.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4.
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盘活处置全县产业区集聚区低效用地,由县政府组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综合评估低效工业用地现状,根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通过督促履约、就地转型、改造提升、依法转让、兼并重组、依法出租等方式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四)打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积极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认真落实驻马店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建立并实施"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完成时限:2021年(五)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健全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体系.
认真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产业集聚区分析评价办法,抓好县产业集聚区分析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四、组织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市政府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1月—2021年6月)对已批、已供土地逐宗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和产业发展状况,分析形成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的具体原因,"一宗一策"提出处置方案,建立存量用地盘活工作台帐.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7月—2022年10月)1.
健全政策体系.
形成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产业集聚区要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完成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
2.
有序盘活存量.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分解下达的任务和"一宗一策"的要求,有序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全面完成任务.
3.
持续优化增量.
分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
灵活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逐步提升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比例.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2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各项制度.
召开全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总结会议.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以后)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成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识和共同行动,针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促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整体工作进行安排布署,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统筹推进百园增效行动,做好统筹协调,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开展督导检查、调研分析、通报总结等工作,及时收集工作进展情况和报告.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动态监测.
运用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利用自然资源部和省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与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及时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确保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督导.
建立"日常指导、季度通报、半年约谈、年度考评"的工作指导督导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
每季度末,各有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要求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县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开展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县政府督查系统.
《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强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组长王红新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刘念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车站街道党工委书记秦启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云峰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海江县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县财政局局长肖家榜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徐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献忠县商务局局长王东伟县审计局局长张清明县科工信局局长刘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周黎县税务局局长李向阳县统计局局长董永军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张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遂平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8〕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组织、机制、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依法履职.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3.
公正透明.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文明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4.
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功能,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5.
联合惩戒.
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在失信联合惩戒中的运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抽查事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以后每年适时公布.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要于6月底前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检查对象,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
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补充,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三)制定实施方案和抽查规则.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厘清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等.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抽查实施细则,具体包括:抽查原则、抽查任务、检查方式、抽查结果公示等.
(四)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各有关部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抽查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期限、检查机关等内容.
(五)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
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一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该平台,通过该平台制定检查任务,随机生成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有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要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年度内被抽查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抽查,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以及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要及时处置和妥善解决.
(七)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
各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
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各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因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八)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检查对象一次性抽取、执法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结果一次性公示".
需要跨部门联合抽查的,要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开展.
各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本地跨部门联合抽查.
(九)依法公开并运用随机抽查结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的公示,依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十)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检查结果要及时列入被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诚信档案.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我省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
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建立任务台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四)开展督查考核.
县政府要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按规定进行表彰;对消极懈怠、不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县政府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执法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宣传报道,弘扬守法、诚信品格,曝光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促使其及时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遂平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测绘管理实现"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所需调查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加快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在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
现就全面推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打破行政壁垒,避免重复测绘,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全流程、全覆盖,显著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遂平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涉军涉密等单独选址工程建设项目除外)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事项推行"联合测绘".
各地应结合实际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将前期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房产测绘等测绘事项进行整合,推进"联合测绘"全流程改革.
通过优化测绘流程、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标准、搭建业务平台,推行"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分类报告的服务新模式,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切实减少测绘费用支出,助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升效率.
三、主要工作推进联合测绘.
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测绘等测量测绘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同时具有相应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1、联合测绘范围.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
2、整合测绘机构.
建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基本名录库.
3、联合测绘程序.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测绘结果通过政务服务网推送给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测绘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测绘结果予以认可,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
4、统一标准,共享成果、联合测绘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联合测绘工作,将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工程测量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地籍测绘、房产实测、不动产地籍调查等事项整体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5、设立统一受理的联合测绘服务窗口,优化联合测绘工作流程,通过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应提供一体化服务,强化技术驱动,全面压缩测绘时限,避免建设单位多头衔接、重复跑路、重复测绘、重复支付费用:节省财政资金,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的"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明确整合事项、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联合测绘"改革工作.
(二)加强评价培训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测绘"综合评价体系,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改革成效,收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联合测绘"工作的了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遂平县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豫工信联企业〔2020〕90号)和《驻马店市促进中心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健全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不断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决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最大程度实现市场准入便利化.
加快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不断降低准入门槛.
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二)深入推进审批改革.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确保审批服务便民化.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
全面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三)持续推进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落实"服务企业22条",通过遂平县服务企业微信群、遂平县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和民营企业诉求响应平台等渠道,24小时收集反映问题,建立台账,跟踪督导.
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规范入企检查,完善"有事必服、无事不扰"工作机制.
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两个健康"提升行动和"一联三帮"保企稳业专项行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挂牌服务.
落实市、县"首席服务官"制度,实现规上企业、特色园区、专业市场、孵化器全覆盖.
探索开展"首席税务官""首席金融官""首席人才官"等专项专人对口服务,提高服务精准度.
(责任单位:县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微观执法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
依法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切实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
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合法承诺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正处理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二、着力破解融资难题(一)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认真落实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百千万"行动计划、"861"春暖行动、"百行进万企"和"金桥工程"要求,建立"双名录"企业服务机制,大力开展以"第一次开户、第一次授信、第一次贷款"为主要内容的"三新"活动,不断密切银企关系、创新产品品种、改进服务模式,持续提高信用贷、续贷、首贷和中长期贷款份额和比重,努力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目标.
(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二)完善普惠授信体系.
稳步实施"信贷+信用"普惠授信,不断优化授信、启信、用信、还信等各个环节.
逐步构建广覆盖、多样化的普惠授信产品体系,扩大普惠授信覆盖面,切实实现"普"和"惠",促进普惠授信在复制推广地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金融工作局)(三)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政策.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
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
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金融工作局)(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拟发债企业灵活选择发行中期票据、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持续债券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
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发债融资,推动"双创孵化"的产业类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设备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业务.
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责任单位:遂平县人民银行、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五)统筹做好防疫期间金融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服务,简化流程,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等民生领域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积极培养中小企业通过线上办理金融业务的能力,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六)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支持我县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引导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模式,为企业提供"增效资金"和"救急资金".
鼓励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债转股以及股权融资,推动设立一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发展等关键领域.
鼓励政府管理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券商资管等设立股权并购基金,优先支持设立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各类股权和债券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开展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建立成本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金融机构准确把握服务收费成本测算、定价和调整方式,推进差异化定价模式.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反担保要求、延缓代偿追偿等支持政策.
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
逐步实现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5的目标.
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八)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
强化普惠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提高适用于75风险权重计提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限额.
(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争取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调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税务局)(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改革、退"免"税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1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积极推进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
巩固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力争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及时发布退"免"税申报提示,建立完善容缺机制,引导企业运用"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途径,有效缩短办理退"免"税的各类事项申请和资料信息传递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维护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提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鼓励我县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承担研发任务比例.
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按有关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探索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
对利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争取省财政按其服务支出的30给予补助政策.
落实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探索政府首购首用制度.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
县财政对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10万元.
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5万元.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争取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县财政政根据省奖励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发明专利、研发成果在遂平县转化,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标《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示范效应.
对首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并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
引导大中小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协同和融通发展,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加快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和创新应用,每年推动2-3家中小企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依托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推进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每年推动30家左右中小企业上云,对上云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推动创建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深入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持续推动降低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五、不断强化服务保障(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构建"线上+线下"的多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引导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发挥商会协会作用,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
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
(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二)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我县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
建设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开展精准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一批优秀企业家.
开展行业领军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高成长性企业家培训等活动,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通过举办"驻马店产业强市大讲堂""天中商坛",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行业专家来我县专题授课,开阔眼界、提升素质.
把握民营企业家代际交接的阶段性特征,强化对"新生代"企业家的培养培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
整合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各类适用人才.
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相应的支持.
搭建高层次人才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健全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在生活上、精神上关心、关爱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能够安心工作的良好环境.
(责任单位: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工商联)(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对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积极争取省级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不含本市)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申报展位不超过2个,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深化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技术、品牌、营销、服务等优势"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学习先进经验.
对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的企业,予以一定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商务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要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二)狠抓政策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及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组织中小企业对各责任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营造舆论氛围.
广泛宣传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表彰企业家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大力宣传推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通报表扬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遂平县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源头管控(一)严格规划管理.
县政府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组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
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产业集聚区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
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
(二)引导工业项目入区.
推行"按规招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
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
对实施"退城进园"、转型升级的中心城区企业,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安排或者置换建设用地.
对县域内布局分散、用地粗放的工业项目进行有序整合,引导其进入产业集聚区.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政府平台公司,利用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以租赁、转让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为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发展平台.
(三)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标准.
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
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探索推行"工业邻里中心"模式,鼓励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展示、生活服务(含租赁住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二、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水平(四)以存定增促进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县政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处置任务对本辖区批而未供土地进行清理摸排,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台账,按照"一宗一策"的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加快处置,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分解下达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盘活存量确定增量,争取新增计划.
对新招商项目,应优先选址利用批而未供土地.
对项目已落实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土地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对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确实无法征收或者不再征收的,县政府通过撤回、核减等方式,规范有序开展用地批准文件清理,盘活指标、费用重新使用.
(五)积极稳妥处置已批未供即用土地.
对全县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以建设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事求是处理遗留问题、严格规范操作为原则,由县政府负责,对相关项目组织摸排、认定、验收,并出具相关意见,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项目,列入整改台账,整改台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列入整改台账的项目,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出让起始时间,确定估价基准日,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编制土地供应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完成土地供应及相关事项审批,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年底前完成.
对全县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权利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全县原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报批征收土地,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实施征地后,由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与企业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坚持以用为先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政府原因或者信访稳定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净地条件,或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的,采取协议有偿收回或置换的方式处置.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允许企业将工业用地通过转让预登记、合作建设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依法征缴闲置费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因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
企业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后,及时完善建设施工手续.
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政府平台公司"搭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七)创新模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认真落实《驻马店市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切实摸清底数,实施动态监管,有效推进停建缓建、围多建少、停产类项目用地盘活利用.
集成创新、综合运用相关政策,通过推行复合立体开发、成片综合开发、更新升级开发等模式,一地一策,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统一收回后重新供应.
三、优化供应方式,增强保障能力(八)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结合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式,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含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49号)相关规定确定,且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
出让期满,经评估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对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战略性产业项目,以及使用闲置、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
(九)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建立"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标准地"出让制度,在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2021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当年按50%以上实行,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出让土地时,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和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
由项目审批代办机构负责,推行"标准地+代办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实行"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
(十)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
由县工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我县新型产业项目配套用地政策,支持其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等落地我县.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可复合、兼容利用,其中产业占地面积不低于70%、产业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评估价、物业自持比例等综合确定.
新型产业项目达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条件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十一)完善土地要素二级市场配置机制.
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搭建城乡统一的交易平台,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标准厂房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除《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约定不允许分割的宗地外,鼓励对能够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设置独立出入口、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且已达到《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和《协议》约定条件的宗地,经批准后可进行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有偿收回后重新供应.
(十二)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加强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的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完善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规则,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要素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工程质量验收等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履约保函可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
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对严重失信或者不配合落实政府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政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和处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
以存量低效用地盘活为重点,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为载体,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为目标,开展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
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良好,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支持调区、扩区和升级.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细化配套政策,制定严密程序,营造舆论氛围,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节约集约、提质增效.
遂平县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落实"外资企业服务日"制度,深化企业宁静日活动,每月15日开展"政策上门、服务下沉"活动,为外资企业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跟踪服务,建立外资企业问题台账和销号制度,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科学论证,做到分类施策,区分企业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一企一策"制定帮扶方案.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产业集聚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健全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机制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优化协调规则,规范协调程序,提高协调效率,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室设在县商务局3449室,专门受理企业投诉的问题.
县商务局负责对外公布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并定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问题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产业集聚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一条"事项最明、材料最少、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佳"的项目投资新路,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
(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业集聚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四、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依法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加大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力度,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要予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及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损害营商环境各类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产业集聚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帮扶机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开放理念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指导作用,联动涉外部门共同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各类交流合作活动,为企业对接市场、对接客户、开展项目投资合作等提供信息服务、搭建各类平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
落实政企对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银行联谊机制,加强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宣传,不断提高外资企业的融资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县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遂平县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健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设立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
(县民政局、县卫健体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有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到2022年和203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90%及以上.
(县卫健体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医养联合体建设.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不同经营性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养老联合体多点执业.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
各地要统筹使用城镇社区养老补助资金,支持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一)完善签约服务机制.
遵循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
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养老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县民政局、县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医疗巡诊服务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
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医养转诊服务机制.
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
引导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老年人便利就医服务机制.
完善和落实老年人医疗、养老优待政策措施,积极创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比例均达到100%.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远程诊疗服务机制.
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远程诊疗站点,加入远程医疗平台.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
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健体委牵头负责,民政、医保等部门配合.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
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把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开展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纳入考核主要内容.
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一)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鼓励开展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
制定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收费政策.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参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县卫健体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
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
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健体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
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体检和筛查评估,畅通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
(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鼓励引导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健康养老发展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要求,将医养结合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把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智慧养老示范单位创建、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等工作相结合.
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本意见要求.
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和产业深入发展.
(县卫健体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执行居民水电气热价格.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健康养老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
鼓励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改善项目规划审批.
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健康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的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各类健康养老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制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选择符合条件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县医保局、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健康养老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融资问题.
(县银保监局、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遂平县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市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19〕18号)、《驻马店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驻政办〔2020〕58号),结合我县实际并汲取近几年落实县域科技创新政策的经验,特制定我县2020年至2022年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改革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竞争性项目"和"评审管理"逐步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引导社会资本有计划、持续性地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将科技系统服务事项接入省、市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按照"一次办妥"思路,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打造创新创业绿色通道.
进一步加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力度,实现企业享受研发项目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后补助全部网上办理.
简化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查内容,畅通申报渠道,降低申报门槛,实行常态化受理,持续开展推荐申报.
第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表》,有足额研发经费投入的"四上"企业,在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各类创新补助等申报时优先推荐,财政优先支持.
第三条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设立遂平县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配套专项资金,依据上年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核定的河南省企业研发财政资金补助预算额,按省、市要求的县级配套补助比例,纳入次年县财政预算,对核定企业给予补助.
对于投入研发经费达到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标准比例,且首次纳入统计并上报研发经费统计数据而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各类"四上"企业,由县财政每个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和创新引领型企业建设.
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50万元、25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含同级别工作站)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批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奖补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补25万元和、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以上奖励不含国家、省、市奖励(补助).
第五条加大科技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
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鼓励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每万家法人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长速度,提高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比.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新入库的国家科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对复入库的国家科型中小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5000元.
第六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设立县科技创新应用专项,每年评审优选5项科技项目予以支持,每项支持5至10万元,对竞争列入省、市重点或重大科技项目的,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最高支持25万元.
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上级要求予以奖励.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奖3万元,培育1个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果新品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七条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及增长幅度.
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
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
县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且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补.
对促成技术在县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由县财政给予最高1%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
大力吸纳集聚我县急需的海外优秀人才,提高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与本地区就业人数之比.
细化政府各部门海外人才引进服务职能,依照各自责任分工,通过简化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收费事项,按照"先引进、后认定"的程序,积极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提升海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遂发〔2018〕36号文规定政策.
鼓励企业刚性或弹性引进院士、博士、专家、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来遂从事或参与创新研发工作,面向国内外吸引一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的领军型科技创新人才来遂创新创业.
对引进的以上人才和所带科研项目,县财政给予5-15万元的科研资助.
对签订上述人才引进协议的项目,给予基本2万元奖励,其中代表县政府在省、市组织的签约活动中签约的人才引进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含省博士后实践基地)进站博士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第九条设立企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前置经费.
1、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业天地、农业科技园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等),每项支持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市级5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2、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2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3、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10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
以上经费支持时间以合格材料上报并同意受理为准,其中由第三方协助集中整理材料的,经费直拨第三方,由企业自行整理申报材料的,资金拨付企业.
已到位申请认定创新资源培育前置经费的,县财政在落实创新奖补政策时,要将已拨付的前置经费扣除.
(目前科技创新资源已作为高质量发展重要考核指标,建议参考外县类似的成熟经验做法:企业申报材料由县统一安排,集中整理,解决企业不会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顾虑,减轻申请单位的负担,提高企业(单位)申请认定各类创新资源的积极性)第十条加强科技创新统计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
指导和督促企业、科研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目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二是按实际情况更改统计编码,纳入统计范围,提升统计水平.
县科工信局、统计局按照产业分类,指导"四上"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
三是实行调度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督导.
三是有关发改、工信、住建、卫生、科技、统计、商务、卫健委等部门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和大中型服务业、三甲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服务,督导开展研发活动,据实上报研发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统计部门加强研发投入统计,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二条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按绩效兑现奖惩.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县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不能覆盖的事项沿用(遂发〔2017〕11号)文件规定.
遂平县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要求,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
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
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配合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核算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依法实施财产接管.
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三)协调申报税收债权.
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
破解破产税务难题.
县税务局要在3月底前,提出措施,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民法院.
(四)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研究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
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会同法院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理.
着重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产权以及在建工程存在的瑕疵,加强对管理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过户手续的办理与配合,协调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建立不动产档案互联互通机制,积极支持管理人调取、查询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信息.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建立破产财产处置通道.
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
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和国有"僵尸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国有企业应限期制订和完成债务处置计划.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文化教育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金融办.
(七)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
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遂平支行.
(八)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
人民银行遂平支行要进一步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等方面措施.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遂平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依法打击逃废债.
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遂平支行.
(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
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
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行职务,管理人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的,依法追求责任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
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信访局.
(十一)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
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
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遂平支行.
(十三)完善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制度.
依托遂平县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持续发挥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
(十四)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
同时,加大金融债权人协调力度,探索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文化教育室)、人民银行遂平支行、县金融办.
(十五)协调财政金融支持.
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文化教育室)、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遂平支行.
(十六)培养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
县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
积极组织破产审判人员参加破产业务培训,认真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等重点问题,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养.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十七)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功能作用,缩短破产案件时间.
人民法院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探索执行程序替代简易破产程序.
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探索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尝试融合.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十八)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便利破产财产处置.
1.
推动网络司法拍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2.
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
鼓励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使得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
3.
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通过网上预约主要渠道探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立案成本.
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破产审判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十九)制定破产案件和简易审理规范性文件.
针对破产案件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
县人民法院要在3月底以前制定专门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破产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二十)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1.
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
县法院要在3月底前制定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强化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对于典型的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
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查询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履职保障.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三、保障机制(二十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文化教育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卫健体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遂平支行等为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二十二)设置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
县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二十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等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二十四)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二十五)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
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等协调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当地,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包含电子签章制作系统和电子签章管理应用系统)制作、验证、管理和使用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第三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电子印章的分类及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两类.
(一)电子公章.
指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可刻制印章的单位(以下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
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和运维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
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六条电子印章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支持跨系统、跨部门互信互验.
第二章申请与制作第七条电子印章制发采用分级管理模式.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者机构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制发.
第八条电子印章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名章的(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制作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十条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确保用章安全.
电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或不定期修改.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出现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书面注销和重新办理申请.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五条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认证、授权、审计等机制.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密码技术标准规范,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证许可的密码产品,以及合法的电子认证机构签发的合规数字证书.
第十九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当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税务、银行等财税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遂平县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着力营造全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关于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体要求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自流.
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准入环境(一)积极推行"一窗通办".
推动在行政服务大厅建立企业开办专区,将分设的相关部门窗口进行业务整合,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企业开办线下"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企业线上审核通过后可线下"一个窗口"一次办理.
开辟新经济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建立新经济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着力满足企业个性化登记需求,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为新经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二)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依托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由申请人按照关键字进行条目搜索,自主勾选申报,有效解决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表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通过系统平台将规范化的经营范围条目与许可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一一对应,实现企业信息数据实时自动精准推送,做到登记注册、申办许可、部门监管无缝衔接.
(三)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
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依托市场监管总局禁限用字词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推进与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对企业的告知提示内容.
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近似名称"人工干预.
加强新经济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三、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四)"量身定制"新经济领域企业监管制度1.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
尝试对新设立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调研、指导和服务,找准企业痛点,强化政策引导.
除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外,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给企业留足成长空间.
建立企业"容错"机制.
在新经济领域实行"容错"管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加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其修正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创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企业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对其依法采取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不扩大"双随机"抽査范围.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实施定向抽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建立协同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信用河南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结果互认的高效运转机制,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应用.
(六)促进新经济企业诚信自律.
加强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推动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守信主体"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监管服务措施,积极营造新经济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研究分析.
收集各类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等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掌握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动态,探索新经济领域企业成长发展规律,为后续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四、推进放心舒心城市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消费环境(八)培育新经济企业品牌.
针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特点,加大新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的指导和培训,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运用商标品牌开拓市场的能力;加大对新经济企业在创品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拓宽新经济广告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广告效应引导生产和消费,支持新经济领域商品(或服务)通过广告提升市场美誉度;在全县、各乡镇、工业集聚区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对新经济领域出现的广告宣传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指导,送法上门,答疑解惑,助推新经济企业快速发展.
(十)培育良好的网络消费市场.
梳理和清洗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整合多重数据资源,实施科学分类建档,深化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协作,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协作,服务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创新消费维权新机制.
探索搭建消费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互动的消费市场服务平台,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开辟互联网经济体"绿色通道",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帮助建立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消费纠纷快速和解机制,促进新型消费方式健康发展.
五、加快诚实守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十二)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红黑榜".
建立新经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拓展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运用"互联网+信用"思维,建立与其他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推进数据合法有序开放.
向征信机构、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经济市场主体开放共享信息,支持鼓励新经济市场主体研发信用产品,实现信息及信用产品的互惠互补.
六、实行包容管理审慎执法,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十三)以新执法理念主动服务新经济发展.
积极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包容性管理和审慎性执法,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处罚向重指导转变.
(十四)积极探索新经济包容性管理.
积极接纳并包容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除督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减少对新经济企业的执法检查.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不轻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十五)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新经济企业确需立案查处的,优先采用警告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
对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建立和完善新经济领域监管执法体系.
对出现的新技术、新组织、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经常调研指导,依规依法规范,多出"指导意见",慎出"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体系,为新经济企业发展留足成长空间.
遂平县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39号)文件精神,提升物流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优化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1.
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规范物流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物流企业登记注册,全面推广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宽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2.
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工作.
积极落实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
优化大件运输驻马店市域内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科学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
加强科技治超,强化信用治超,推广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建成一处非现场执法系统由县财政补助30万元.
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
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完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平台,通过电话、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
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
加强违法违规营运车辆的整治力度,推进科技监管系统建设,在全县域主要路段、地点逐步实现预警监控,维护货运市场公平秩序.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
完善以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三级配送网络,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相关设施.
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
改进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放宽标准化轻微型配送车辆通行限制,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配送效率,优化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措施,科学合理设定禁限行时段、路段,为货车通行预留时间窗口.
外籍物流车辆进入我县境内后,依据我县有关规定给予通行便利.
经公安部门许可,物流车辆可以进入禁行区域.
各部门严禁违规设立限高设施.
对末端配送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划定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
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位置,将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邮政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
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力争尽早实现"B保"升级项目的审批,及时开展保税服务业务.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配合做好铁路市场化改革.
支持铁路部门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
加快我县铁路货运场站、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和遂平县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七)保障物流用地需求.
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物流项目用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指标,并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物流项目用地需求.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物流企业和园区,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物流项目用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完善物流用地考核.
按照上级要求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九)拓宽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遂平县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
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现代物流产业投资与服务基金,投入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
(县金融工作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遂平支行、县银监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
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通过研发供应链信息系统,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探索推进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对接.
(县银监办负责)三、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降低物流税费成本(十一)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河南省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1.
配合做好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严格落实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全面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
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开展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收费清理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货物运价和货运涉企收费、非路产专用线代运营代维修和代维护收费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取消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杂费.
对D型长大货车回送费等进行合并,调整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条件.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信息开放共享,降低物流信息成本(十四)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
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单位要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
按照安全共享和对等互利的原则,推动铁路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完善信息接口等标准.
提高物流企业标准化水平,推进物流领域各环节数据接口标准,推进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信息交换一体化.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托国家信息网、物联网,推进我县集物流管理信息、物流业务信息交换以及行业、企业物流信息处理三个层面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建设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物流企业加强信息共享、智能匹配和业务联动,发挥运力调配、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市场服务等方面作用,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
对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加装卫星定位装置.
规范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行为,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
企业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供应商.
(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衔接,降低物流联运成本(十六)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
加大对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场站等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铁路专用线进大型工矿企业、进物流枢纽.
加快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推广应用多式联运运单,加快发展"一单制"联运服务.
加快推进我县运输结构调整,构建"宜铁则铁、宜公则公、宜水则水"的局面,降低综合运输成本.
(县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和遂平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十七)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1.
着手编制我县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各种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我县2021—2025年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整合优化存量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系统性降低全程运输、仓储等物流成本.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负责)2.
补齐城乡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整合冷链物流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资源,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降低冷链物流成本.
(县发改委负责)3.
加强县乡村共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
围绕发挥我县农业资源优势、服务支柱产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确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冷链物流、电商物流、快递物流,构建以遂平县中心城区为中心、县域物流节点城市为支撑、城乡分拨配送网络为基础的"一中心、县节点、全覆盖"的现代物流空间网络体系.
(县商务局、发改委负责)4.
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整合储备、运输、配送等各类存量基础设施资源,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紧急情况下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培育骨干物流企业.
1.
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与知名物流企业的合作.
(县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严格落实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相关法规和标准,促进公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
大力发展铁路全程物流服务,重点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通过资产重组、参股入股等形式,形成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
推广供应链创新成功经验和模式,提高资金、存货周转效率,促进现代供应链与农业、工业、商贸流通业等融合创新.
研究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全球化的现代供应链.
鼓励物流企业应用大数据、云仓储、物联网、路径优化等先进技术,构建智慧物流体系,提高运营效率.
鼓励发展异业协同、线上线下融合的共同配送.
支持物流企业整合往返干线运输,开展农村支线集中配送合作,大力推动"快递进村"工作,依规给予政策支持和项目补贴.
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供应链管理.
推动传统便利店增加快递功能,丰富传统快递网点电商业务,加快社区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推动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参与仓配一体化项目建设,共用终端网点资源.
(县发改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快发展智慧物流.
推进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管理应用.
推进新兴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提高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物流环节的自动化、智慧化水平.
支持物流园区和大型仓储设施等应用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的普及应用.
开展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
积极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
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开展智能快(邮)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专项行动.
(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深入推动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鼓励企业研发使用可循环的绿色包装和可降解的绿色包材.
加快推动建立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减少企业重复投入.
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者减量包装.
鼓励物流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
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对新购置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快递物流车辆,支持给予推广应用补贴.
(县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县发改委牵头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发挥好县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遂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驻政〔2020〕3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结果导向、硬化责任约束,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争取县级层面2021年实现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全覆盖,到2022年年底县乡两级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为推动遂平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
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
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大事,严控一般性支出,优先"三保"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
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
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在预算编制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方式科学性和预算编制合理性等.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各级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当完整明确、合理可行、与工作计划和预算资金量相匹配,不仅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八)加强绩效运行监控.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在预算执行环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运用科学合理的汇总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监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优化支付流程,科学调度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逐步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开展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
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等次,对评价为优的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预算,对评价差的采取扣减下年度预算、公开曝光、约谈等措施.
评价部门要及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十一)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
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二)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十三)完善管理流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十四)健全标准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五)夯实管理基础.
加强预算基础管理,完善项目支出分类,科学确定绩效管理对象.
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绩效管理数据信息库和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
(十六)硬化责任约束.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级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保障措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层层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八)严格监督问责.
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提高预算绩效信息透明度.
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工作成效,公开曝光预算资金低效无效的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强化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督促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推进配套改革.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遂平县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和《驻马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
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担保产品,丰富业务模式,将县汝河担保公司力争打造成规模大、实力强、资本市场信用等级高的优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全县产业发展战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20年县汝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2022年达到2亿元以上.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二)探索财政担保资源整合.
以创建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契机,挖掘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潜力,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组、资源整合,高效配置金融资本,发挥财政性担保资源的整体效益,破解资本金提升瓶颈.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三)加强与省级担保机构合作.
加强与省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交流合作,争取股权投资支持.
推动县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面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用好用足再担保增信分险作用.
全力配合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落地落实,不断扩大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我县的业务规模.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逐渐探索实行政企分开,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力争在2021年完成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二、强化主责主业(五)聚焦支小支农.
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模式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服务全县产业发展战略,结合政府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创新担保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型产业项目,推动发展以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六)降低担保费率.
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5%.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七)放宽反担保要求.
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担保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
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
(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八)加强风险管控.
要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选聘具有风控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加强业务风控管理,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管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逐步推动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驻马店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利用平台风控模型和信用信息共享,降低银保企信息不对称风险.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县银保监组负责)三、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九)明确风险分担责任.
利用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与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落实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2:6:2的风险分担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级再担保机构按照相应政策提供20%代偿补偿.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开展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合作,按照合同约定分险补偿.
(县金融工作局、银保监组、财政局负责)(十)清理规范收费.
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县银保监组、金融工作局负责)四、完善政策支持和激励(十一)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
建立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持续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
(县财政局负责)(十二)完善代偿补偿机制.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县财政可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代偿补偿.
(县财政局负责)(十三)完善业务奖补机制.
做好中央、省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涉农涉牧、科技创新收费较低的融资担保业务奖补力度,逐步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机制.
(县财政局、科工信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负责)(十四)优化发展环境.
参照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
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
县科工信局、税务局要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结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融资担保机构对代偿后的债权追偿,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科工信局、税务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县法院、银保监组负责)(十五)加强融资信息互通共享.
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金融服务智能匹配,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及融资需求互通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
依托市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双向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实现社保、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为担保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
(县金融工作局、大数据局、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人行县支行、银保监分局负责)五、加强监管考核(十六)落实属地责任.
履行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县金融工作局要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评价范围.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十八)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县财政局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县金融工作局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牵头研究制定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
有关部门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银保监组、审计局、科工信局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
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跟踪问效,切实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相关名词解释实施意见相关名词解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
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该笔业务年化费率*年化融资担保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年化融资担保期限).
首贷户: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企业客户,主要包括民营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遂平县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三条上市股改支持.
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境内上市支持.
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内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由县财政分别给子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采用红筹架构申请境外上市的,上市交易后,县政府对发起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企业挂牌支持.
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第七条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对外地(驻马店市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并购重组支持.
我县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驻马店市境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县财政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县财政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县财政奖励150万元.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九条本办法支持上年度3月31日本年度3月31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每年4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部门申报.
4月15日前,经县金融工作局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复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当年资金奖励资格.
申请材料经县有关部门复核发现有重大错误或假申报的,取消当年相关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申请企业股改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证券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协议里含有股改工作)、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类似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采用红筹架构的,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境外上市企业注册证明资料、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申报企业支付中介费用凭证复印件、上市交易后所融资金回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挂牌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证明材料、5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并购重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重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且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七)如国家政策调整,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件.
提供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县金融工作局按照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合,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仅对《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企业上市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遂政办〔2018〕92号)等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奖励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原财政性资金奖励政策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此文件执行.
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对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后县金融工作局以正文形式明确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作为享受当前省、市、县各项财政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有关依据.
第十八条细化企业上市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至县直有关部门,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层层传导加压,有效推动全县企业上市工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遂平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遂平县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一级医疗机构和各二级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
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全面清理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一律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凡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
在机构准入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实验室、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以规划、距离、数量等理由设置准入前置条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集团化经营,在机构名称上允许"总院名称+地名+医院(分院、门诊部)"的命名方式;要及时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设置审批服务.
遂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驻马店市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抓紧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服务业专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于2021年1月中旬前报县发改委.
联系人:袁红霞联系电话:4962011驻马店市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方案驻马店市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载体优化调整工作方案》(豫服办〔2020〕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聚焦做大做强生产性服务业,强化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按照"多规合一、协同创新、集约节约、规范有序"原则,对现有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专业园区进行优化调整.
精准细化产业定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创新政策机制供给,构建以商务中心区、服务业专业园区为主体,功能布局合理、资源集约高效、特色优势突出的服务业"两区"新格局.
二、主要途径(一)优化商务中心区.
着重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金融、会计、咨询、法律、会展服务等机构集聚.
一是保留市商务中心区(属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二是原则保留位于省直管县且与当地产业集聚区同时为星级(参考数据以2019年统计公布结果为准)的商务中心区;三是推动具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基础的其他商务中心区转型为专业园区.
(二)调整特色商业区.
推动具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基础的特色商业区,围绕当地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发展需求,聚焦一个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产业,转型为专业园区.
(三)强化专业园区.
保留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着重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行业.
市中心城区适度增设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专业园区.
原则上,专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成长性,四至边界明确.
(四)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未能纳入服务业"两区"范围的现有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专业园区,由各县区(包括新蔡县)进行管理.
三、工作目标2020年10月30日前,我市确定服务业"两区"建议名单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中旬前,我市编制完成市域规划纲要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开展各服务业"两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12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完成市域规划纲要会审,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复.
2021年2月20日前,全市各服务业"两区"(包括经省确定保留和未保留的两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园完成本县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3月底前,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成各服务业"两区"产业发展规划会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四、主要任务(一)梳理确定服务业"两区"名单.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含新蔡县)服务业载体开展总结评估,以功能优化、空间优化、主体优化为方向,结合优势基础、发展潜力,研究提出市域服务业"两区"建议名单.
(二)统筹编制市域规划纲要.
以市为单位,重点围绕服务当地工业主导产业,提升区域服务功能,编制市域服务业"两区"(含新蔡县)规划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
1.
合理设定发展目标.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0年,要结合所属市县"十四五"规划编制;科学论证明确2025年主要发展目标和2035年展望目标.
2.
科学确定功能定位.
围绕构建完善区域优势产业集群生态,立足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以生产性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确定市域生产性服务业定位方向、发展重点和各服务业"两区"支撑服务作用与功能定位.
3.
优化调整空间范围.
在多规合一基础上,以产业用地为主进行空间优化调整.
对转型为专业园区的,要剥离商贸、住宅等非生产性服务业功能板块,根据城市功能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原选址适当调整规划范围;对新设专业园区,原则上在各县区城区内科学合理确定选址和范围.
(三)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各服务业"两区"依据市域服务业"两区"规划纲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晰重点发展的细分行业,统筹考虑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细化发展路径、关键举措、平台支撑等措施,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发展重点、功能布局、重点项目、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
五、组织实施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服务业"两区"优化调整和发展工作,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域规划纲要部门会商和报批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规划纲要审批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服务业"两区"优化调整工作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节点完成本县区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任务.
1.
市域服务业"两区"规划纲要参考提纲2.
XX市XX县XXXX产业园(商务中心区)产业发展规划参考提纲1市域服务业"两区"规划纲要参考提纲一、背景基础(一)全市产业发展总体情况重点是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简要阐述全市制造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全市服务业载体发展总体情况阐述既有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省级服务业专业园区及其它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发展情况,包括总量规模、比例贡献、集群发展、技术创新、绿色集约、配套服务(公共平合)、基础支撑、管理体制等,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重点产业发展的优势与短板统筹传统优势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分析现有及未来拟重点培育产业的发展趋势,本地的比较优势、突出短板和发展潜力.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主要原则(三)发展目标近期到2025年、中期到2030年全市服务业两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总量规模、质量效益、集群构建、智能提升、绿色集约等,并明确2035年目标展望.
三、市域服务业"两区"功能定位(一)服务业载体的选择商务中心和专业园区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二)服务业载体培育的路径和举措对标先进地区经验,明确服务业载体培育的主要路径以及模式创新、企业引育、产业生态等方面的重点举措.
(三)各服务业"两区"的功能定位与主导产业逐一简要分析各服务业"两区"现有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明晰其对制造业和产业集聚区的支撑服务作用和功能定位,优化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细分领域,提出重点任务举措.
体例如下:XX市XX县XXXX产业园(XX市(县)商务中心区)(1)现有主导产业发展情况(2)功能定位和支撑服务作用(3)主导产业优化方向和细分领域(4)重点任务举措四、服务业"两区"空间范围与布局优化(一)全市服务业"两区"空间布局优化的总体考虑主要是按照多规合一原则,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三线一单"、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产城融合发展等要求,明确全市服务业"两区"空间范围和布局优化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二)各服务业"两区"空间范围与功能布局逐一简要分析各服务业"两区"空间范围与功能布局的合理性、合规性(主要是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明确服务业"两区"四至边界,明晰三区(建成区、发展区、控制区)及主要产业布局、功能分区方案.
体例如下:XX市XX县XXXX产业园(XX市(县)商务中心区)(1)空间范围与功能布局概述(2)合理性与合规性分析(3)空间范围及三区优化设置(4)主要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五、体制机制与政策创新因地制宜明确本辖区服务业"两区"组织领导体系、管理体制改革、营商环境优化、资源要素保障、产业配套协同、开放合作等方面的政策举措.
市域服务业"两区"总体布局与空间分布图2XX市XX县XXXX产业园(商务中心区)产业发展规划参考提纲前言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期限、依据及概述等.
一、基础情况(一)发展现状(二)主要优势(三)与现有主要规划衔接情况二、发展思路、定位和目标(一)发展思路(二)功能定位(三)主要目标近期到2025年、中期到2030年发展的具体目标,包括总量规模、质量效益、主导产业、智能提升、配套服务、绿色集约等目标,并明确2035年目标展望.
三、策略路径对标国际国内类似载体和先进经验,提出发展策略和路径.
四、产业发展评估主导产业现状与问题,结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战略导向,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细化主导产业定位和方向,明晰重点发展的细分行业领域.
统筹考虑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环境准入条件等,明确近中期产业项目谋划重点,制定已运营项目、在建项目、计划建设项目及拟招商的重点产业项目清单.
五、空间范围与功能布局(一)空间范围评估空间使用现状与问题,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衔接的基础上,明确服务业"两区"四至边界,明晰建成区、发展区、控制区.
(二)用地结构评估用地结构现状与问题,明确服务业"两区"用地结构优化的方向和具体方案.
(三)产业布局按照匹配产业需求、立足现有基础、衔接补强链条、培育提升载体的原则,明确主导产业功能分区.
(四)集约节约用地开展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评估分析服务业载体土地利用现状,提出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举措.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系统,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工程,生态绿地系统等.
六、生态环境保护七、建设时序八、保障措施与规划实施从加强组织保障、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精准招商、优化营商环境、集约土地利用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举措.
主要附图:1.
服务业"两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位置图(比例:1:1万)2.
服务业"两区"总体规划及三区图(建成区、发展区、控制区)3.
服务业"两区"建设用地规划图4.
服务业"两区"产业空间布局图5.
服务业"两区"基础设施规划图6.
服务业"两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7.
服务业"两区"生态系统规划图8.
服务业"两区"重大项目布图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金融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将不动产登记服务向乡镇、银行、开发企业延伸窗口,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多措并举,协同做好延伸服务,推动不动产登记县域通办、就近能办.
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全方位向乡镇街道、城乡社区、金融网点等延伸,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通过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探索推进不动产登记跨县域、跨市域、跨省域的"异地可办",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群众的办事需求.
二、工作措施(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同推进抵押登记延伸服务.
通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登记服务窗口,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与抵押贷款业务互联,申请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直接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一并完成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及时审核、登簿,不得以网签备案作为前置条件,切实减轻申请人来回跑负担.
(二)登记机构应与各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抵押登记延伸服务窗口由各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和传递.
登记延伸服务窗口应以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业务支撑,并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嵌建设,积极探索抵押登记全程网络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证书应用.
登记延伸服务网点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选定,各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企业负责专用柜台、计算机等硬件设施配置,提供协调网络接入等.
各乡镇不动产登记窗口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原则上有2人组成,由乡镇政府保障,人员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乡镇服务中心管理.
三、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登记业务指导,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
加强抵押登记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确保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遂平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标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参照《驻马店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服务实施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县范围内新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要在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基础上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事项和流程.
各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评估评价事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产业类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二、工作措施(一)精简审批环节1.
将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消防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等申请由综合受理窗口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的要求,一次性容缺受理,各部门同步办理.
2.
对于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独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承诺制,企业作出承诺后不再审查设计方案.
3.
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控制在2天以内.
4.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地公布的地质勘察数据开展设计,不再要求委托勘察单位,如需进一步补充工程详细勘察的,可以按照新出让土地和自有土地两种类别实施.
对于新出让土地项目,地质勘察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质勘察报告在土地出让时一并提供给建设单位;对于自有土地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地质勘察单位.
5.
施工图审查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与项目备案、用地规划许可核准、设计方案审查并行办理,用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
6.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独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推行设计单位承诺制,设计质量安全责任由设计人员承担,政府部门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7.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排水及电力申请等3个环节,办理时限控制在3天以内.
8.
除需依法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工程外,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9.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并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时限控制在2天以内.
(二)优化审批流程1.
"一张表单"容缺受理.
建设单位通过驻马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受理,水电气暖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同步并行受理,建设单位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
如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可同时申报.
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一并提交.
2.
同步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后,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水电气暖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申请和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相关信息通过审批服务平台同步推送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窗口.
3.
并联办理.
各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信息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施工许可.
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程电子化办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加盖电子签章),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同日一并办结.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执业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提交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纸质量进行全覆盖抽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并承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
多测合一.
对于验收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测绘,统一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对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共享.
6.
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组织规划、住建、城管、人防、城建档案等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推送至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收到相关合格或通过验收意见后,出具备案意见.
各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就规划、消防单独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在施工中加强过程监管,并将过程监管中的有关意见及相关信息推送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三)压缩审批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查不超过1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简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1.
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规划市政接口线(项目企业提供)及有关材料推送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并反馈意见,不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优化方案,并再次推送相关部门,如无异议可立即开工.
2.
达到接入施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管线信息按部门职责和要求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恢复绿化和道路.
3.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主动服务,在联合验收前主动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设施接入工作,并负责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移交.
(五)试行取消强制外部监理,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管理.
(六)推行联合监督检查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供排水服务部门、电力部门一般只实施1次联合监督检查,检查部门共享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逐步完善网上审批.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中提供主题式服务,推行"一网通办",明确网上办理流程.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流程上线前,该类项目可在政务大厅窗口线下受理;在流程上线后,全部进入审批服务平台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调整设计质量监管模式,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设计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检查结果纳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
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可只进行形式性检查.
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按规范要求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遂平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图遂平县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我县加快项目建设、推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至关重要.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在我县部分领域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开展改革试点示范,推动我县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有序流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健全制度,创新监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三是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针对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要素流动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稳中求进,循序渐进.
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五是结合实际,加快落实.
认真研究和跟踪国家和省、市各项配套政策出台,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在部分领域先行先试,争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各项措施尽快在我县落地见效.
二、依法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法探索出台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
参照全国试点的先进经验,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范围,明确流转条件、方式和管理措施.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全国试点的先进经验,推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试点推进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保障集体土地和分配工作有序进行,集体土地收益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项目的建设.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规范征收程序,缩小征地范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快推进完善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完善提升详细规划,依法依规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抓好产业集聚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排查和处置工作.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8.
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牵头落实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做好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三、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资源统计制度,提升县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让广大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全链条、"零距离"的公共服务.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教育局、卫健体委)14.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落实完善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人力资源公司与企业的沟通合作,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落实职工社会保险政策,降低企业用工限制条件,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加强就业援助,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全面落实妇女平等就业政策.
加强受外部环境与结构调整影响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特别困难就业援助对象予以托底安置,守好就业底线.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完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快提升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加快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在遂平县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依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评审,逐步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
加强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动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
持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改革,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覆盖范围.
(牵头落实部门:县教育局)四、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全力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推广普惠金融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模式,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带动作用,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深入实施招行引金工程,不断加强与域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招引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来遂设立分支机构,全面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的金融需求.
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加快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提升对接功能,切实打造市内一流的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牵头落实部门: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遂平县银保监局)增加资本市场金融服务供给,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抢抓当前资本市场政策机遇,规范上市后备企业经营管理和运行,推动更多的上市后备企业早日启动上市程序,加快上市步伐,尽快实现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或挂牌融资.
加强沟通和衔接,畅通融资对接信息来源渠道,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进行融资.
鼓励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来遂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保障服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牵头落实部门:县金融工作局)加强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流向地方金融服务业.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规模.
探索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组,提升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发展能力.
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互利共赢、共担风险的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模式,提升担保机构防控风险能力和业务活跃度.
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逐渐减少或取消反担保,合理放大担保倍数,为更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牵头落实部门: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五、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果和专利管理体制及定价机制,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自主权.
积极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尤其是一年内未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县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牵头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继续推进县级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坚持目标引领,强化成果导向,落实财税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县级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市、省、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遂平县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引导和推动我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引导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加快培养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将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县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牵头落实部门:县科工信局)六、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34.
推进政府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完善人口、法人、社会信用、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教育、卫健、医保等主题数据库,加快推动各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牵头落实部门: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35.
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加快推进县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整合.
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牵头落实部门: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七、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36.
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按照省市要求,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工作;二是做好县级城镇标定地价的公示工作;三是全面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牵头落实部门:县自然资源局)37.
配合省做好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研分析测算工作.
完善工资集体协调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
(牵头落实部门:县人社局)八、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38.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
(牵头落实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9.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牵头落实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牵头落实部门:县发改委)41.
把要素的应急管理和配置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应急物资生产调配和应急管理需要,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的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做好县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应急物资产能储备工作.
(牵头落实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科工信局)42.
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牵头落实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九、组织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
要跟踪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市的配套政策,制定细化政策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要积极争取上级改革试点,在重要改革领域先行先试.
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改革稳步实施.
遂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遂平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对各部门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初审,参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评价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相关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委网信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建立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编制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拟建的政务信息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初审,如有异议可以责成项目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对涉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县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八条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一)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环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统一部署、中央和地方分级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直接向县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系统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框架方案确定后,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意见函,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政务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我县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待条件具备后,已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已有业务专网逐步并入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
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单位上报县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和县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我县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报告,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情况、全口径备案表等材料报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否纳入县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
对逾期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省、市政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成立评价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局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县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
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如果认为不能与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省、市、县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县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遂平县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预防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平县域内的非涉密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任何电子或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职能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管理,各政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使用.
第五条政务数据应当坚持安全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政务数据安全事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对本县、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条县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县级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第十一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审核使用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负责所提供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但不对其提供的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二条政务数据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数据的安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用途使用数据,加强数据使用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严禁将数据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三条各单位应采取完善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指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员,明确责任,加强防护,维护本单位政务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政务数据收集应通过合法途径,限于履行职责需要.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不得违规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国家秘密等数据.
第十五条政务数据存储场所应当安全可控,符合安全保密条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存储重要、涉密数据的介质应当单独保管,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核心数据应建立容灾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政务数据加工应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处理重要、涉密数据的电脑应当专机专用,且不得连接互联网.
对个人信息作脱密处理,必须符合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要求.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使用应当建立操作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时间等信息.
使用数据应限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政务数据传输途径必须符合保密要求,严禁利用互联网传输重要数据和涉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重要数据和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政务数据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不得将政务数据向无关组织、人员提供.
向第三方提供政务数据涉及数据提供部门权益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政务数据公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将涉及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政务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务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必要演练,防止发生安全事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发现政务数据安全隐患或事件,按照规定程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迟报和推诿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政务数据安全规定,政务数据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违反政务数据安全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政务数据安全责任事件,由网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遂平县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云建设与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全面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发展水平,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保障市政务云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驻马店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全县各级政务部门与使用和管理政务云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县乡两级政务部门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能依托市政务云建设的,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机房或数据中心.
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
第四条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原则,县乡两级政务部门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均应依托市政务云建设,已建非涉密信息系统按要求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全市一体化的政务云体系;政务云统筹考虑容灾备份等需求;政务云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维"模式建设运营.
政府向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服务和各类公共服务,云服务商负责提供服务并实施运维保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资源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政务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务云的管理、推动本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并协助政务云主管部门开展与政务云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务云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政务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本单位应用系统云服务使用申请、迁移、部署等工作,根据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并完成上云测试.
(二)入驻在政务云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数据备份、安全和应急保障,配合完成闲置资源核减核销前的数据备份和交割工作.
(三)配合完成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政务云的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控,定时修补系统漏洞、修改账户和密码,保护数据库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上云信息系统必须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政务云服务提供商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政务云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提供统一的政务云管理平台.
(二)配合做好相关资源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评估.
(三)配合做好资源分配、测试、部署及核减核销工作.
(四)提供云资源使用情况、操作情况等日志记录及审计服务,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监测报表、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备份恢复、应急预案及响应等制度.
(六)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七)按照政务云建设规范要求,负责市政务云与全省政务云互联互通,并保证现有通信运营商的平等接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资源申请、审核、试用、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三条申请.
申请使用政务云服务资源的单位应当遵循"按需申请、适当冗余"的原则,根据业务需求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入云申请,同时提交政务云服务资源(应包含容灾备份资源)申请表、上云技术方案等申请材料.
县政务部门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需要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向政务云主管部门申请.
已建信息系统的迁移,由云服务商开展现场调研,并配合使用部门编制系统迁移上云技术方案.
迁移上云技术方案需详细说明云平台资源的使用需求,包括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云灾备、网络资源等需求.
系统迁移完成后使用部门应提交系统安全性能自测报告.
新建信息系统,由使用单位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项目立项批文和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审核.
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对上云技术方案可行性和政务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使用部门,同时将审核通过的政务云服务资源申请表下发至云服务商.
第十五条试用.
使用云资源服务的,云服务商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分配,试用时间为15-30天,确有必要需要延长试用时间的,须经政务云主管部门同意,试用期内,使用单位要完成信息系统上云部署和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测评报告.
第十六条上线.
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使用单位试用期间的资源占用、安全测评等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评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系统正式开通上线,审核未通过的使用单位要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通上线.
正式上线后,原系统至少保留3个月,作为应急回退措施,同时云服务提供商负责使用单位云灾备份资源.
第十七条变更.
使用部门需要调整云资源配置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审核通过后,由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调整.
涉及重大变更的使用单位须重新提交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中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退出.
使用单位如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云资源退出申请.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回收云资源,使用单位在30天内完成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
云服务商在使用单位完成数据迁出后,在确保退出后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和使用单位共同清除有关数据、回收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九条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云服务商负责,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7x24小时服务,云服务商应按政务云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响应等制度规范,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每月5日前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政务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反映并协同处理,参与县政务云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率偏低,且达到需求确认约定回收条件的,政务云主管部门以每月云服务商提供的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表作为参考,与使用单位衔接开展资源回收工作;对使用率偏高的,与使用单位协商资源扩容事宜.
使用单位如短期内需要提供临时性资源扩充或重大活动保障支撑,要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开通信息系统重点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云服务商对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调整等重大变更前,要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安全影响分析、测试、验证和记录,经评估确保不影响政务云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方可实施.
变更方案须报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政务云平台等出现访问故障时,云平台服务商应根据故障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单位,初判故障处理责任单位,积极协调、跟踪、督促故障处理,向使用单位反馈故障处理进度、结果.
责任单位应及时判断故障类型,拟定故障处理意见,及时排查处理故障.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到期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合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须配合使用部门在30天内完成系统的迁出及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应确保信息系统及云平台运行操作日志信息至少完整保存1年.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和上云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时整改,造成事故及不良影响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造成严重事故,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云服务商负责所提供政务云资源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务云平台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云服务商负责每年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对政务云平台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测评报告和整改结果报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测评和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云服务商要按照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控制策略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持续提升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
每月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报告.
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及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云服务商应保障使用单位对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用户数据和文档等资源.
除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另有规定外.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日志审计、数据备份、系统加固和病毒库升级等安全工作.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务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要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优先选用自主可控、选用安全可靠,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增强使用单位安全防护能力,有效保障使用单位安全.
第六章采购管理第三十三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其政务云服务费依据云服务目录据实结算.
第三十四条使用政务云资源的各级部门不再另行采购政务云服务,应按统一的政务云服务目录申请服务资源.
第三十五条县级各部门的政务云服务费用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结算和支付.
政务云服务费按年度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使用费用.
第三十六条政务云资源使用,每年申请一次,每年9月底前报送县大数据局统一审核.
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列入预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及云服务提供商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开展政务云平台相关工作;遵守职业道德,配合政务云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及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云平台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由政务云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一)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1.
违规使用、变更、删除政务云平台资源和数据的.
2.
不配合政务云主管部门管理,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1.
不服从政务云主管部门管理、不配合开展工作;对主管部门交代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及时、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个人原因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损失、危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教育、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遂平县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
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
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
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
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
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四)支持参与河南省创新示范专项.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省、市、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积极培育国家级创新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市、县创新示范专项,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提供新动能.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
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渠道.
鼓励民营企业大型仪器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资源开展科技研发、质量检测和科学实验.
指导民营企业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申请省双向补贴资金.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
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
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加快推进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和创新应用,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每年推动10家左右中小企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创建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依托本地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云计算大数据资源,打造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聚集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首年免费向中小企业开放云资源,引导中小企业上云、用云,依据上云、用云服务合同金额一次性给予平台服务商3000-10000元奖励,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发挥平台和资源优势,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建设"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打造"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园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解决方案,有效引领"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向纵深推进,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
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
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
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
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
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
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相关审批权限承接工作.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优化认证程序.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
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
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
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
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
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
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
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
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
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将期(现)房抵押业务所有涉及的抵押登记合同网签、抵押房源资格核验、抵押登记全面集成到金融机场一体化办理,直接布设不动产登记系统银行端,打通与金融机构信贷系统网络通道,实现贷款审批和抵押登记所需信息共享互通.
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深度融合.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
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清欠工作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按照省清欠专项工作组具体要求,聚焦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压实责任主体,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偿进度,要倒排时间表、路线图,研究制定兜底方案;要对已清偿拖欠账款还款情况、尚未清偿拖欠账款还款计划情况、转办拖欠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任务落实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问题督办工作机制,对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渠道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投诉举报和省清欠办转办的问题线索,逐项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企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不断提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感,为保市场主体、稳定社会预期、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重点突破、引领示范,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工业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深入开展"互联网+制造"行动,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智造"新路径.
重点推进食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新型建材、轻工等传统产业提升发展,加大统筹产业布局力度,强化龙头带动、集群引进、延链补链和协作配套,打造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
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
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
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
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
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生产重要应急物资、设备等,增强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等生产能力建设;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
对生产、储备重要物资、稀缺医疗物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打通产业链关健环节.
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
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
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二十六)引导县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发挥我县区位交通、产业基础、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优势,紧盯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瞄准知名制造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走出去""请进来"洽谈对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产业升级,壮大产业规模,打造民营企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
牢固树立全产业链思维,围绕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向上下游延链、补链、强链,带动产业上下游纵向延伸和横向配套,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三链同构"、融合发展.
建立产业"链长制",详细制定产业链方案,筛选一批主导产业,由市、县领导担任"链长",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推动主导产业"全产业链"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集群发展.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
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
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
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
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
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
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
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
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
引导企业围绕焊接、上下料、码垛、巡检、消防、防爆巡检和包装等重点领域开展机器换人示范应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机器人"十百千"示范应用倍增工程示范项目及省补贴资金.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
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意见征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
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
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
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
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
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三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
各级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聚焦"六稳"工作,强化解读回应,通过吹风会、发布会、宣讲会等形式,用好各部门政务信息平台,做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精准解读国家和地方应对疫情冲击、促"六稳"抓"六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充分阐释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长期向好态势,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要充分发挥"首席服务官"作用,通过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充分运用民营企业诉求平台和驻马店市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收集汇总政策落实方面的"堵点"和"难点",推动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面对面访谈,对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实行清单式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真正打通政策落实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切实让"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
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十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发展民营经济,增进民生福祉.
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效率导向,深入查摆问题,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金牌"店小二"服务精神,努力提高服务企业效率和水平.
(四十)加快破解融资难题.
要强化金融保障、高效低本融资到位,扩大信贷投放,争取上级资金,用好资本市场,规范信用管理,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四十一)切实做好专项对口服务.
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县区提升行动和"一联三帮"保企稳业专项行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破解企业发展难题.
落实市、县"首席服务官"制度,实现规上企业、特色园区、专业市场、孵化器全覆盖.
探索开展"首席税务官"、"首席金融官"、"首席人才官"等专项专人对口服务,提高服务精准度.
(四十二)强化保障优化环境.
要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完善到位,帮助企业解决用地、用工和水电气暖等问题.
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舆论环境、社会环境、创业环境、诚信环境,在全社会营造保企稳业、共克时艰浓厚氛围,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
遂平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15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结合遂平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遂平县经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到2025年,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一)完善保护制度.
健全专利、商业标志权益、商业秘密、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地方保护制度.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分级保护目录.
(二)强化司法保护.
加强民事、刑事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
建立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妨碍排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拓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途径.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市场知识产权法活动.
针对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对高价值专利、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中医药及商业秘密等重点对象的执法保护.
开展食品、药品、农资等行业和文化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完善电商平合治理规则.
制定实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规则.
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及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平台版权审核规范体系建设.
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三、强化监督共治,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五)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査.
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研.
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录入有关信用信息平台.
(六)强化技术支持.
鼓励开展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知识产权评议.
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功能.
鼓励支持在专利、著作权保护和交易领域发展应用区块链、5G等技术.
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
(七)推动社会参与.
加大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知识产权自律规范,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的监管制度.
开展流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正版正货承诺活动.
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八)强化示范引领.
加强各类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强县.
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和商标、地理标志品牌,鼓励申报驰名商标,推动知识产权支撑创意产业发展、创意产业与当地重点产业融合发展.
优化协同衔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高效(九)加强执法协作.
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知识产权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之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送机制.
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和案例指导等机制.
(十)健全服务体系.
完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活动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站式"服务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引进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等新型知识产权服务.
(十一)提升保护效能.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实行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
融合线上线下监管,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侵权假冒行为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行业调解组织和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
五、健全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良好环境(十二)深化交流合作.
积极与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
(十三)健全信息沟通渠道.
综合利用各类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遂平知识产权保护成就.
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权利人关切.
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十四)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加强PCT专利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任险等保险业务.
六、强化支撑保障,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十五)加强平台建设.
积极创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
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设,优化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合服务功能.
(十六)培养人才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纳入县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工作框架.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
县政府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増长机制.
研究制定县级财政投入考核办法.
鼓励企业、园区、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资金.
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七、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
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考核评价.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査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加强奖励激励,按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大力宣传引导.
加强对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提升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品牌日、中国专利周等的影响力.
加强各类媒体联动和舆论引导,搭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传播平台.
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遂平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县政府决定建立遂平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研究实施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和强县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査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遂平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体委、统计局、商务局、外事办、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国资办、农科站共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
县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遂平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订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遂平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规划,鼓励发明创造,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28号)、《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知[2020]32号)以及《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53号)的精神,结合遂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县专利事业发展.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全县专利创造、挖掘、维持、服务及运用相关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以国家、河南省和驻马店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遂平县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一)本县新授权发明专利、外地已授权变更备案至本县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的资助;(二)对已授权发明专利维持阶段的资助;(三)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奖励;(四)对本县专利服务机构的资助和奖励;(五)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六)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专利的资助第六条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照"资助发明、授权优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质量导向和强基导向.
第七条对本县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1、专利资助申请表;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已经授权但未取得证书的,需提供授权通知书);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八条积极推动专利实施和专利许可,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发明专利、研发成果在遂平县转化.
对从外地转入本县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1、专利资助申请表;2、变更过的发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九条对本县企业引进的优秀外地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成效显著的(应属非关联交易),除给予上述资助外,可依据技术交易额给予5%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15万元.
第十条涉外专利申请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
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0.
8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2、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一条本县专利权人实施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0.
8万元资助.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2、PCT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二条对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前10年(含第1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资助;第11年-2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5%给予资助.
年费资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复印件;3、缴费发票(通过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费发票);4、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三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奖励第十三条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含外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15万元,其他奖项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按省财政奖励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获奖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1、项目申请表;2、获奖相关文件;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四章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资助奖励第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人员在遂平县设立专利服务机构.
每年对在我县服务质量高、信用情况良好且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1、专利服务机构资助奖励申请表;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3、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4、在遂平县的纳税凭证.
第五章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第十七条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
对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市知识产权强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强企备案,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备案的企业最高奖励8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5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多层级强企备案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1.
知识产权强企奖励申请表;2.
强企培育备案相关文件;3.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1.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申请表;2.
申请人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3.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奖补第二十一条积极帮助我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资金紧张,解决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直接费用给予奖补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奖补的单位应为获得专利权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遂平县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请单位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请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五)申请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申请单位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专利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二十三条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5%,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融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资助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鼓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对为遂平县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驻马店市、遂平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专利权人(或专利人授权单位)签订了专利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资助项目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针对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等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发放.
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0.
5万元奖补;(二)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1万元奖补;(三)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1.
5万元奖补.
第二十六条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的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一)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三)融资质押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五)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六)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七)评估报告、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八)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九)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项目收集、审查、管理、监督,知识产权资助奖补数额汇总后上报县财政予以拨付.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专利资助奖励资格.
对骗取资助奖励的,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所有的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相应原件由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审验,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文之日起执行.
遂平县中心城区智慧停车运营方案一、智慧停车背景随着我县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通过调研,我县停车存在以下问题:1.
泊位资源供给矛盾突出2.
停车资源利用率低3.
停车管理体系不健全4.
停车信息化管理手段落后按照市政府"善政、惠民、兴业"的三大方向,通过投资建设新的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大力提高停车位紧张资源供应的同时,解决城市静态交通模式和技术手段处于原始、落后、分散的状态,构建城市停车场投资、建设、智慧化管理、运营服务一揽子静态交通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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