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水利建设活动规范有序,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鄂水利规〔2014〕2号)和《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鄂水利建函〔2007〕624号)等有关规定、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监理、土建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管理活动,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评价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出具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应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活动,实现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工作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维护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市水利水电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内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及月度信息填报等工作,并配合市水利水电局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及等级申报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涵盖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4产情况、现场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信息类别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1、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在宜昌市范围内从业人员情况等.
2、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受到水利部、湖北省水利厅、宜昌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含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的认定以正式行政文件为依据.
3、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职业)行为规范,违反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含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正式行政处理文件.
5第六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应按照市水利水电局统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申报,宜昌市范围内企业由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申报,市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
首次申报应具备如下条件:1、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
2、市外企业在宜昌市已设立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并有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和明确唯一的驻宜昌市负责人的文件.
3、市外企业在宜昌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须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A证;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个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的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个专职安全员,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首次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见1,其中一份与其它按顺序装订成册);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6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提供);5、组织机构代码;6、市外企业成立驻宜昌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文件、市外企业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唯一驻宜昌市负责人委托书(法人代表亲笔签署)、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内的社保证明;7、在本市范围内拟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件(按1中"表三"所列各类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内的社保证明);8、湖北省水利厅信用等级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外省施工企业《外省入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备案表》.
9、企业申报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唯一授权委托人(市外企业为驻宜昌市负责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前来办理.
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
发现弄虚作假的,市水利水电局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信用考核申请.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即时附上良好信息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市水利水电局进行申报,申报信息经宜昌水利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水利水电局核验入库.
7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市水利水电局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集、汇总、审核,经宜昌水利网公示(公示当天告知相关市场主体)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入库.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应在该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向市水利水电局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评价第十条信用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第十一条市水利水电局集中受理首次和延续信用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审核通过的颁发信用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记分制,包括基本信用分和市场行为信用分.
其中基本信用分在首次申报和延续申请时核定,且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市场行为信用分按初始核定与量化累计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如发生有影响信用之事件,实行即时考核.
第十三条首次申报且无被限制的不良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都可获得基本信用分,其中获得省水利厅颁发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初始分为75分,获得AA级的为70分,A级的为65分,勘察设计单位初始分统一为70分.
8第十四条市场行为信用分由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
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都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宜昌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市场行为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减分计算,加减分认定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厅各处室、市水电局各业务科室、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等正式文件为准,加、减分标准暂按附后的2、3执行,以后视情况由市水利水电局行文颁布新的加减分条款.
市场行为信用分实行连续累计不清零制度,同一事项在分值计算中按最大值原则只取一项进行计算.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本单位信用行为在考核时进行如实申报.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互相监督,并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考核认定过程中遗漏的信息进行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按90分以上(含90分)、80-90分(含80分)、60-80分(含60分)、50-60(含50分)、50分以下分为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绿色、蓝色、白色、黄色、黑色等不同颜色证书.
绿色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很高;蓝色级,信用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高;白色级,信用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黄色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一般;黑色级,信用不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差,失信,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9我市水利建设市场.
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市水利水电局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信用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信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可向市水利水电局提出延续申请(登记信息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提交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格即可),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场主体的延续申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级别的行为,证书自动失效,核发新证.
第十七条信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等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拟投入我市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水电局提交信用证书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信用证书变更手续.
信用证书遗失的,须在相关公众媒体和宜昌水利网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由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领取发证机关补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市场行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涉及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等个人的,将分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十九条鼓励宜昌市各建设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宜昌市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招投标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综合评定结果.
10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全面禁止参加水利建设工程投标;纳入黄名单的市场主体,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能否参加水利建设工程投标;获得绿色及蓝色信用证书的市场主体在评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的规定范围内酌情加分.
同时,招标人在采用遴选或者委托方式选择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时,应从具有蓝色证书以上的企业中优先选择.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邀请招标评审、竞争性谈判、资质核查、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11第二十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就发现的违规事实和线索向市水利水电局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及时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将及时在宜昌水利网(www.
ycsl.
gov.
cn)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
1.
宜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申请表2.
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加分条款3.
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扣分条款202: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加分条款1、在本市参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奖(大禹奖),相关主体加20分;获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质工程奖(江汉杯),相关主体加10分;获得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相关主体分别加6分、5分、4分,没有获奖但获得入围资格的加1分.
2、因参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相关主体分别加10分、5分、3分;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目加2分.
3、因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良好或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表现突出,获得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相关主体省(部)级加5分、市(厅)级加3分,县(处)级加2分,县(市、区)部门加1分.
4、监理、土建施工、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在我市中标由水利部门投资且在水利部门招标备案项目的,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加分,年度内加分不设上限.
具体加分标准为:施工单位:承接一个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为50~200万元的项目每个加1分,200万(含)~1000万的项目加2分;1000万(含)~3000万的项目加3分;3000万(含)及以上的项目加4分.
21监理单位:承接一个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为10万~25万的项目加1分;25万(含)~50万以下的项目加2分;50万(含)~100万的项目加3分;100万(含)及以上的项目加4分.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一个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为10万~25万的项目加1分;25万(含)~50万以下的项目计2分;50万(含)~100万的项目计3分;100万(含)及以上的项目计4分.
5、项目及时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验收标准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完工时间之后6个月内,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完成了单位工程等程序的验收),且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核定无质量缺陷的(以质量监督报告为准),相关主体每项目(标段)加2分,年度内加分不设上限.
6、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技术方法创新,科技进步,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受到好评并经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以文字为准),相关主体每次加2分;经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以文字为准),相关主体每次加1分.
7、对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文字为准),并被市、县级水行政部门采纳的,1次分别加2分、1分.
8、在省级及以上项目稽察中,相关主体水利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稽察组未提出问题整改的,中央加4分、省级加3分(以稽察报告为准).
9、在省、市、县质量"飞检"中,抽检内容全部合格,"飞检"未发现问题的,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
223: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扣分条款一、施工单位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一次扣20分.
2、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一次扣20分.
3、采用与项目法人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5、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企业信誉证书、工程业绩等参与投标的,一次扣20分.
6、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施工单位不按照招标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次扣20分.
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一次扣20分.
8、不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因自身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的,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每个项目扣2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法人验收的,每个项目扣3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政府验收的,每个项目扣5分.
23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工程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重大安全事故扣40分,较大事故扣30分,一般事故扣20分;重大质量事故扣30分,较大质量事故扣20分,一般质量事故扣10分.
10、经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纪检、监察、招投标综合监管、质量与安全监督等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发现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等问题并责令整改的(以稽察报告、稽察整改通知、检查通报、督办通知等为准),每类问题扣2分;受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的,每次扣5分.
11、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受到投诉并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0分,拒不接受调查的扣20分;不按程序和要求提出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一次扣10分;非本企业人员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参与投诉活动的,一次扣10分;故意扰乱开评标活动秩序的,一次扣10分.
12、在信用等级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或伪造有关情况的,扣20分;信用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一次扣5分.
13、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经查证属实,一次扣10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20分.
14、工程竣工质量抽检存在不合格的,在质量"飞检"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每项工程扣5分.
2415、取得信用等级后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1年未承接项目的扣3分,连续2年未承接项目的扣7分,连续3年未承接项目的扣12分.
连续超过3年的,从第4年(含)起每年扣6分.
1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一次扣5分.
1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一次扣5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一次扣10分.
18、不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项目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20分.
19、不配合水利工程质量与监督机构监督的,每次扣5分.
20、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扣20分.
21、施工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期间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发现一起扣5分.
2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每次扣2分.
2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以及现场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发现一起扣3分.
252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高空作业未配置相关防护措施的,发现一起扣2分.
2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一起扣2分.
26、现场施工人员构成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人员变更无相应手续,发现一起扣10分;主要施工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驻工地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发现一起(项目经理5分、技术负责人3分、安全员3分、施工员2分);项目法人组织的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等阶段验收项目经理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项目经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27、现场施工人员超越权限、代替签署意见,发现一起扣2分.
28、质量检验、评定成果、施工日志不规范,施工工作未及时计入日记的,项目经理未及时审阅签字的,一次扣1分.
29、阶段验收、政府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未按规范要求编写的、隐蔽工程缺少影像资料的每次扣2分.
二、监理单位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项目的,一次扣20分.
2、采用与项目法人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26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4、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企业信誉证书、工程业绩等参与投标的,一次扣20分.
5、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次扣20分.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一次扣20分.
7、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因自身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的,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每个项目扣2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法人验收的,每个项目扣3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政府验收的,每个项目扣5分.
8、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事故扣40分,较大事故扣30分,一般事故扣20分;重大质量事故扣30分,较大质量事故扣20分,一般质量事故扣10分.
9、经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纪检、监察、招投标综合监管、安全监督等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发现招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安全、资金等问题并责令整改的(以稽察报告、稽察整改通知、检查通报、督办通知等为准),每类问题扣2分;受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的,每次扣5分.
10、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受到投诉并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0分,拒不接受调查的扣20分;不按程序和要求提出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一次扣10分;非本企业人员以企27业法人代表身份参与投诉活动的,一次扣10分;故意扰乱开评标活动秩序的,一次扣10分.
11、在信用等级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或伪造有关情况的,扣20分;信用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一次扣5分.
12、聘用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或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发现一起扣15分;监理部主要人员未在本市内备案的人员上岗一次扣5分.
13、在工程检查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现一起扣10分.
1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发现一起扣15分.
1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发现一起扣10分.
16、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一起扣5分.
17、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发现一起扣10分;施工承建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向项目法人、质监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发现一起扣10分.
18、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发现一起扣5分.
19、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一起28扣20分;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发现一起扣20分.
20、不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不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未按规定检验或验收原材料、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制造质量不进行平行检测的,发现一起扣5分.
21、不及时进行质量评定、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的,未进行监理单位单元工程复查的,发现一起扣5分.
22、现场监理人员构成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人员变更无有相应手续,发现一起扣10分;主要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驻工地现场,发现一起扣5分.
项目法人组织的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等阶段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缺席一次扣2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缺席一次扣5分.
23、现场监理人员超越权限签署意见,发现一起扣2分.
24、监理日志不规范、监理工作未及时计入日记的,总监未及时审阅签字的,发现一起扣1分.
25、阶段验收、政府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未按规范要求编写的、验收资料准备不全的每次扣2分.
三、勘察设计单位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一次扣20分.
2、采用与项目法人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29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得中标的,一次扣20分.
4、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企业信誉证书、工程业绩等参与投标的,一次扣20分.
5、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招标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次扣20分.
6、通过中标、遴选、委托获得的项目转让给他人进行勘察设计的,一次扣20分.
7、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因自身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的,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每个项目扣2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法人验收的,每个项目扣3分;不能一次性通过政府验收的,每个项目扣5分.
8、在信用等级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或伪造有关情况的,扣10分;信用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一次扣5分.
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事故扣30分,较大事故扣20分,一般事故扣15分;重大质量事故扣15分,较大质量事故扣10分,一般质量事故扣5分.
10、经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纪检、监察、招投标综合监管、安全监督等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发现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等问题并责令整改的(以稽察报告、稽察整改通知、检查通报、督办通知等为准),每类问题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30警告、经济处罚、约谈的,每次扣5分;受到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每次扣20分.
11、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受到投诉并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0分,拒不接受调查的扣20分;不按程序和要求提出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一次扣10分;非本企业人员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参与投诉活动的,一次扣20分;故意扰乱开评标活动秩序的,一次扣20分.
12、收取施工企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的设计变更,发现一起扣20分.
13、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的,造成工作损失的,发现一起扣10分.
14、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每次扣5分;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未按要求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而随意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图纸的,每次扣10分.
15、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的;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勘察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勘察设计规范要求的;在审查时未能通过的发现一起扣5分.
16、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影响项目未能及时上报审批、申报的.
造成损失的,每项扣5分.
3117、勘察设计单位不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报告或多次修改不能满足要求的,每个项目扣5分.
18、勘察设计单位拒绝参加项目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发现一起扣5分.
19、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发现一起扣2分.
20、阶段验收、政府验收设计工作报告未按规范要求编写、对工程完成是否符合设计未作出评价的,每次扣2分.
32抄送:湖北省水利厅.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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