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环发〔2021〕5号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日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市财政局2021年3月31日日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
生态环境系统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细则.
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
第三条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
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章举报方式第五条日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网站地址:http://jubao.
mee.
gov.
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进行举报.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68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70号,邮编:2768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地址: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539号,邮编:276807.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地址:莒县莒州中路201号,邮编:276599.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地址:五莲县人民路1067号广电综合楼1205室,邮编:2623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地址:太公一路23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地址:高新6路177号,邮编:276826.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反映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三)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四)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
多人提供证据线索的,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提供证据线索的贡献程度分发奖金.
第四章奖励流程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符合举报奖励范围内的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记录交办单》(1,以下简称《受理记录交办单》);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普通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受理记录交办单》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各承办单位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确认举报案件是否符合有奖举报范围.
经查举报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2),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
第十五条各承办单位严格举报办理程序和规定,一般应于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有奖举报事项.
第十六条对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各承办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结单》(3)、《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4),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各承办单位在《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5),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办单位财务机构领取奖金;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规范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档案资料,建立有奖举报"一案一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的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
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
举报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
投诉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日环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细则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