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2: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2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14年11月9日目录1.
绪言42.
释义53.
基金管理人104.
基金托管人195.
相关服务机构24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597.
基金的投资688.
基金的业绩819.
基金的财产8110.
基金资产估值83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0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14.
基金的信息披露9315.
风险揭示98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0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220.
其它应披露事项134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622.
备查文件137重要提示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隆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0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7]297号文核准的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07年11月9日起,由《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释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隆元指隆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隆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以及与之相关的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更名为"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基金合同》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前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购费用后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先不支付申购手续费用,而在赎回时支付,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注册资本:1.
5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82763888传真:(0755)82763889联系人:鲍文革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
5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
1994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年10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任职,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长城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华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代市长、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教授、教育部金融开放实验室副主任(兼)、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咨询顾问、南京市江宁区、秦淮区政府顾问、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历任香港警务处(黄大仙及油尖区)警务督察,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总监、顾问,现任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汇业证券有限公司、汇业金融期貨有限公司、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西北大学宣传部、陕西电视台新闻部、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和基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
1998年10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
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
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彭砚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银优选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助理副总裁(AVP)等职务;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任中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2014年1月至今,担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今,任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裁杨小松先生,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执行总监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韩亚庆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赵会军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传真:(0755)82763900联系人:张锐珊2、代销机构:代销银行: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人:陶仲伟联系电话:010-66107900客服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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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沛良联系人:何茂才电话:0769-22866255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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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6楼616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联系人:冯萍电话:029-87406168传真:029-87406710客服电话:95582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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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6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法定代表人:刘汝军联系人:孙恺联系电话:010-83561149客服电话:400698989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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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程宜荪联系人:牟冲联系电话:010-58328112客服电话:400-887-8827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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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6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马贤清联系电话:0755-83025022客服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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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联系人:王鑫联系电话:020-38286651客服电话:400-8888-133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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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刘一宏联系电话:028-8669007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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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蔡一兵联系人:郭磊客服电话:0731-84403333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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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0471-497204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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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李昕田电话:0931-4890208传真:0931-4890628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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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陈敏电话:0755-82083788传真:0755-82083408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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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法定代表人:孔佑杰联系人:陈文彬联系电话:010-83991716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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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吴骏联系人:吴尔晖联系电话:0755-83007159客服电话:4000-188-68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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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永衡联系人:赖君伟电话:0755-23902400传真:0755-82545500客服电话:40018-400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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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李红光联系人:谢立军电话:0411-39991807传真:0411-39673219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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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尹伶客服电话:010-66045678传真:010-66045518公司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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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8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联系人:汤漫川电话:010-66555316传真:010-6655客服电话:400888899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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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8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联系人:马国滨电话:029-88602138传真:029-88602135客服电话:400888800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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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法定代表人:赵大建联系人:李微电话:010-59355941传真:010-56437030客服电话:40088956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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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李长伟联系人:谢兰电话:010-88321613传真:010-88321763客服电话:400-665-09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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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翟飞飞电话:010-62020088传真:010-62020355客服电话:400888666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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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联系人:杨翼电话:0571-88911818-8653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4008-773-77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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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联系人:梁檐电话:021-20835789传真:0755-82029055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lic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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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定代表人:沈伟桦联系人:程刚电话:010-52855713传真:010-85894285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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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嘉兴东路8号3幢三楼3034室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3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陆彬彬联系人:邓秀男电话:0571-88337734传真:0571-88337666客服电话:400-068-005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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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邓鹏电话:13981713068传真:028-82000996-805客服电话:400-858858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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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法定代表人:梁越联系人:陈攀电话:010-57756019传真:010-57756199客服电话:400-786-8868-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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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4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B81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丁海联系人:贾海霞联系电话:0755-32938888-6200传真:0755-32938888-5客服电话:0755-3690736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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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0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联系人:赵森电话:010-59539864传真:010-59539985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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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10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张晶晶电话:010-66154828-809传真:010-88067526客服电话:010-8806752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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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三层B367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刘世谨联系人:刘艳妮电话:021-80133827传真:021-80133413客服电话:400808101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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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8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注册登记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755)82763849传真:(0755)82763889联系人:古和鹏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黎明、田卫红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联系人:陈熹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进行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
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年1月4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
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
8%,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前端收费: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M<100万1.
5%100万≤M<500万0.
9%500万≤M<1000万0.
3%M≥1000万每笔1000元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N<1年1.
8%1年≤N<2年1.
5%2年≤N<3年1.
2%3年≤N<4年0.
8%4年≤N<5年0.
4%N≥5年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不高于0.
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
具体如下表所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N<1年0.
5%1年≤N<2年0.
3%N≥2年0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1+1.
5%)=98,522.
17元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522.
17=1,477.
83元申购份额=98,522.
17/1.
017=96,875.
29份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17元,则可得到96,875.
29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1.
017=98,328.
41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1)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0*1.
017*0.
5%=508.
50元赎回金额=100,000*1.
017-508,40=101,191.
5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1.
50元.
(2)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例4、某投资者申购10万份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
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37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
017*1.
8%=1,830.
60元赎回费用=100,000*1.
037*0.
5%=518.
50元赎回金额=100,000*1.
037-1,830.
60-518.
50=101,350.
90元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50.
9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用的相关规定详见2008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南方隆元产业主题基金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基金的投资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积极型股票基金,在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态势的基础上,集中精选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较高的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理念"聚焦国民经济产业主题,积极把握行业轮动时机".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宏观背景、不同的产业政策下,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中各行业板块的发展态势有所不同,本基金将捕捉三大产业中各行业发展的不同态势,从而选取优势行业进行投资,并且随其变化适时调整,以更好把握国民经济优势行业.
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自上而下"积极进行资产配置、行业轮动配置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方法.
(一)资产配置策略在资产配置上,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根据对国际国内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状态、证券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关于资产配置的研究报告和关于资产配置的参考性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研究部门的建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行业配置和轮动策略1、三大产业主题在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和加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
因此,关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产业的投资主题即是本基金所指的三大"产业主题".
先进制造业: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动机及国家竞争力的主要体现.
作为制造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将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向制造强国的进程中起关键性作用.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上市公司.
现代服务业: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衡量经济、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加快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劳动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民生活都有着重大作用.
本基金所指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手段、代表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
基础产业: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支撑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它决定和反映着国民经济活动的发展方向与运行速度,是其他产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本基金所指的基础产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的上市公司.
2、行业配置策略在上述三大产业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行业配置,即基于行业竞争优势和市场结构等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行业的历史表现、收益预期、行业经济政策面等,进行综合的相对吸引度评分,然后在市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进行行业的轮动配置,选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中占据行业优势地位,超额收益率或预测超额收益率水平较高的行业做重点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是以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为基础,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原南方基金行业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形成"南方基金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该体系引入"行业评价配置打分表":首先对各行业评价综合性的相对吸引度分数,然后以各行业在市场中所占比例为基础,依据吸引度分数进行配置比例的调整.
吸引度分数的评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研究基本面信息,例如:行业竞争优势、市场结构、行业的价格收益比、行业成长性、行业内大部分上市公司经营是否健康等;行业的历史表现,是否经过大幅概念炒作,分析员对收益的预期;宏观经济、政策面,例如:政府的行业收支及行业政策;可用回归分析法对历史资料进行分析,以判别各因素对预测超额收益率的有效性,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对各行业进行综合的吸引度评分.
由于各个因素的有效性会随时间变化,各行业的吸引度分数也须经常调整.
最后,以各行业板块在市场中所占比例为基础,再依据吸引度分数进行配置比例的调整.
本基金对优势行业配置、再配置的过程同时是对优势行业动态调整的过程.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宏观背景、不同的产业政策下,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中各行业板块的发展态势有所不同,本基金将捕捉国民经济产业中各行业发展的不同态势,从而选取优势行业进行投资,并且随其变化适时调整,以更好把握优势行业.
本基金将按照"行业评价配置打分表"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行业进行评分,剔除评级下降的行业,同时积极投资于评级明显上升的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公司的商业模式;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后,精选优质上市公司组成本基金股票池,进一步采用P/E,P/B,EV/EBITDA,PEG等估值指标,选取行业内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一)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本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最终决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2)、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方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5%*沪深300指数+15%*上证国债指数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2,902,484,961.
6480.
59其中:股票2,902,484,961.
6480.
592固定收益投资180,432,000.
005.
01其中:债券180,432,000.
005.
01资产支持证券--3贵金属投资--4金融衍生品投资--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10,378,356.
845.
847其他资产308,409,135.
708.
568合计3,601,704,454.
18100.
00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637,912.
000.
02B采矿业148,972,946.
984.
16C制造业866,897,614.
6724.
23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162,945.
800.
20E建筑业126,030,147.
953.
52F批发和零售业38,324,099.
001.
07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88,127,571.
6130.
41J金融业101,776,106.
972.
84K房地产业200,578,853.
145.
61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75,082,273.
927.
69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32,366.
000.
03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6,440,295.
561.
30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6.
040.
00S综合1,221,472.
000.
03合计2,902,484,961.
6481.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600446金证股份5,295,781218,345,050.
636.
102600208新湖中宝40,270,606168,733,839.
144.
723300157恒泰艾普8,308,586148,972,946.
984.
164002065东华软件7,025,101146,965,112.
924.
115002421达实智能4,486,519142,222,652.
303.
986300058蓝色光标5,540,445133,524,724.
503.
737300010立思辰4,616,629130,188,937.
803.
648002400省广股份4,891,727122,978,016.
783.
449000712锦龙股份5,753,313101,776,106.
972.
8410002153石基信息1,393,84097,805,752.
802.
73(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180,432,000.
005.
0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180,432,000.
005.
044企业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8其他--9合计180,432,000.
005.
04(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4020414国开041,800,000180,432,000.
005.
0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1,008,903.
542应收证券清算款300,165,041.
66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6,343,924.
105应收申购款891,266.
40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308,409,135.
7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流通受限情况说明1300157恒泰艾普148,972,946.
984.
16重大事项停牌2002065东华软件146,965,112.
924.
11重大事项停牌3300010立思辰130,188,937.
803.
64重大事项停牌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净值增长率(1)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1)-(3)(2)-(4)2007.
11.
09-2007.
12.
315.
40%1.
65%5.
21%1.
68%0.
19%-0.
03%2008.
1.
1-2008.
12.
31-57.
97%2.
43%-58.
82%2.
59%0.
85%-0.
16%2009.
1.
1-2009.
12.
3159.
59%1.
43%79.
16%1.
75%-19.
57%-0.
32%2010.
1.
1-2010.
12.
310.
57%1.
20%-9.
96%1.
34%10.
53%-0.
14%2011.
1.
1-2011.
12.
31-27.
57%1.
36%-21.
03%1.
10%-6.
54%0.
26%2012.
1.
1-2012.
12.
319.
13%1.
32%7.
19%1.
09%1.
94%0.
23%2013.
1.
1-2013.
12.
31-7.
65%1.
49%-5.
88%1.
18%-1.
77%0.
31%2014.
1.
1-2014.
9.
300.
96%1.
13%4.
97%0.
85%-4.
01%0.
28%自基金转型起至今-47.
60%1.
55%-41.
54%1.
55%-6.
06%-0.
00%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估值的情形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但未经确权的基金份额默认方式是红利再投资;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日有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转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
5%;(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风险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其他风险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较大,在投资策略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对股票和行业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投资组合构建.
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尤其在对行业判断出现系统性偏差的时候.
解决措施包括:根据上市公司研究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剔除不再符合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基本面恶化股价面临较大波动以及短期估值水平过高股价面临调整的股票;根据行业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剔除组合内该行业的股票;同时,积极寻找新的符合本基金投资方向的股票,按照既定的方法进行研究后纳入股票池,以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得以贯彻执行.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1)更换基金管理人;(2)更换基金托管人;(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变更基金类别;(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9)终止《基金合同》;(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但未经确权的基金份额默认方式是红利再投资;(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积极型股票基金,在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态势的基础上,集中精选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较高的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1)更换基金管理人;(2)更换基金托管人;(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变更基金类别;(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9)终止《基金合同》;(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4号注册资本:1.
5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755)82763888传真:(0755)82763889联系人:鲍文革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积极型股票基金,在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态势的基础上,集中精选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较高的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具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主题的优势行业和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2日生效.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集中申购期满,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1、交易确认单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nffund.
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
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
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nffund.
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
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
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nffund.
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
southernfund.
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
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搜索公众号"南方基金"或微信号"NF4008898899")为朋友,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nffund.
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
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
com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其它应披露事项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登于指定报刊或网站上):标题时间窗体顶端·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太平洋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窗体底端2014/11/3·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4/9/30·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4/9/4·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通联支付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2014/8/28·关于南方成份基金与南方隆元基金增加渤海证券为确权机构的公告2014/8/25·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4/8/23·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8/15·南方基金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2014/8/6·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4/7/29·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7/16·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2014/7/10·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国际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6/25·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瑞丰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6/23·南方基金关于开通网上交易机构版业务的公告2014/5/23·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4/5/10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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