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花刺代理

花刺代理  时间:2021-05-05  阅读:()

注意:各采购单位在与社会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动协议内容,如确需变动协议内容,必须提前向汝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即采购单位)乙方(受托人,即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受托范围内依法提供代理服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项目情况(一)项目名称:(二)招标采购范围:(三)预算金额: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万元,某某资金**万元,某某资金**万元(请详注资金来源)).
(四)标段划分情况:(五)采购完成时间要求:20年月日前.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一)编制招标(采购,下同)文件.
(二)制作、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发售招标文件.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投标人(供应商,下同)的意见.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组织采购答疑会(如果需要).
(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工作.
(七)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记录、整理开标、评标活动记录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协助评标委员会草拟评标报告.
(八)制作、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作为同时公布.
(九)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
(十一)保存、报送、备案、并移交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十二)向财政等部门报送本项目的资料汇编.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甲方指定本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组织采购活动,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1.
在汝阳县财政局备案通过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2.
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资料;3.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单;4.
办理委托采购事项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甲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权就委托的采购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投标人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询问、答疑和修改工作,对招标文件及有关澄清、修改内容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甲方按规定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标,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甲方应向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乙方出具《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代表授权书》)(六)甲方应签字确认并接受评标委员会经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评审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
(七)甲方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权对乙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报告.
(八)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对相关的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九)甲方与中标(成交)人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中标(成交)人自行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
(十二)甲方及其直接负责本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经查实,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乙方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栏查询).
(二)乙方及乙方的分支机构在提供本项目代理服务期内,没有处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期内的(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有,则经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后,停止提供代理本项目的服务.

(三)为确保做好甲方的代理服务业务,乙方应当安排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的不少于两位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名单)为本项目提供代理服务(同时作为招标采购和采购结果等信息公告中的代理机构联系人,见附表1),代表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受托事宜.
上述专职服务人员均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栏内本代理机构的"基本资料"之"专职人员名单".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经汝阳县财政局备案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后,可以与甲方签署本委托协议(包括1、2),同时向甲方提交乙方签署的《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
乙方受托组织采购活动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和纪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应遵守所签署的《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按规定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五)乙方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度,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
(六)乙方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甲方合理的采购需求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拒绝甲方关于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资格、商务、技术、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等条款,纠正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

(七)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
(八)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应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场组织交易的,一经发现,汝阳县财政局、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向汝阳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九)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栏目等相关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十)乙方应按不高于下列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含邮寄费):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标书费每份不高于300元,其他采购方式标书费均不高于100元,工程类标书费不高于500元,图纸按成本收取押金.
原则上按招标项目收取标书费,不应分标段收取标书款.
乙方按照不高于洛财购〔2015〕10号、12号文件标准向评标专家及监督员支付劳务费.

(十一)乙方代理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除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和标书费外,不得向甲方、中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乙方承诺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十三)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代理业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代理业务中获得的信息或资料用于代理业务以外的事项.
(十四)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负责采购资料(原件和正本)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并将相关采购资料分别移交给甲方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十五)乙方不得转托本协议委托的事项.
(十六)乙方及其直接负责服务本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查实,由汝阳县财政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双方共同合作的事项(一)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开标前按规定共同申请并抽取评标专家.
(三)共同负责投标人的询问或质疑的答复.
(四)共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有关约定事项(一)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乙方应当按照不高于《汝阳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3).
(二)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评标报告送交甲方,甲方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
(三)甲方确定中标(成交)人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同日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五)在受托期间,因乙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项目被废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如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采购活动中,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七)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委员会或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或取消采购项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研究决定.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地址:联系电话:时间: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乙方洛阳分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洛阳市区)地址:(洛阳市区)联系电话:时间:年月日1.
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情况表2.
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专职服务人员确认表3.
汝阳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4.
乙方签署的《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特别说明:1.
本协议书(全套)一式三份,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汝阳县财政局采购办各一份.
视需要可增加.
2.
甲方应盖单位公章(不得盖内设科室章);乙方应盖单位公章,如果有洛阳分公司(项目部)还应盖洛阳分公司公章.
本委托协议书及1、2、3、4均须加盖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洛阳分公司公章.
1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情况表代理机构公章洛阳分公司公章代理机构名称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栏专职人员名单(每人均有)洛阳项目部固定电话手机备注主标人主标人助理备选备选说明:1.
附上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采购单位要求核验上述人员身份证原件,则代理机构应予提供.
2.
本表随同《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同提交至汝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计划备案.
2.
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专职服务人员确认表社会代理机构公章洛阳分公司公章采购单位(公章):汝政采〔201X〕*号采购项目名称:姓名性别备注主标人主标人助理备选备选监督员确认签字:说明:1.
本表上述专职服务人员应与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签订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之2《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情况表》的人员一致.
2.
本表应当在开标前向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分别提交一份,监督员三核验一致(本表、本项目专职服务人员及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确认后,上表专职人员方可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3.
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本表归入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档案.
4.
本表份数由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视需要商议确定.
3汝阳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费类率型中标(成交)金额货物服务工程100万以下0.
9%0.
9%0.
6%100-500万0.
66%0.
48%0.
42%500-1000万0.
48%0.
27%0.
33%1000-5000万0.
3%0.
15%0.
21%5000-10000万0.
15%0.
06%0.
12%1亿—5亿0.
03%0.
03%0.
03%5亿—10亿0.
021%0.
021%0.
021%10亿—50亿0.
0048%0.
0048%0.
0048%50亿—100亿0.
0036%0.
0036%0.
0036%100亿以上0.
0024%0.
0024%0.
0024%注:(1)单次采购不分标段的,对照上表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服务费.
(2)单次采购2个(含)以上标段的由同一社会代理机构同日开评标且由相同评标专家评标的,先计算各标段中标总金额,对照上表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服务费,然后各标段中标人按照中标金额所占比例承担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例如:单次采购3个标段(货物),第1-3标段中标金额分别为180万,220万,300万.
先计算中标总金额700万元,然后对照上表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服务费,100万元*0.
9%=0.
9万,(500-100)万元*0.
66%=2.
64万,(700-500)*0.
48%=0.
96万,合计代理服务费=0.
9+2.
64+0.
96=4.
5万,第1-3标段所承担的代理服务费分别为:180/700*4.
5=1.
1571万,220/700*4.
5=1.
4143万,300/700*4.
5=1.
9286万.
(3)代理服务费10万元封顶,超过按10万元收取.
(4)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4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汝阳县**单位:我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贵单位委托为贵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和代理服务,为了做好服务范围内的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现郑重承诺在服务期内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汝阳县财政局、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和程序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本公司与采购单位直接签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包括1、2、3),并向采购单位签署《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
所代理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均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向贵单位提供合法合规、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热情为贵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和代理服务,独立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信息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五、提示贵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示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评审采购项目.
及时制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六、为确保做好采购单位的代理服务业务,本公司指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均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栏内本代理机构的"基本资料"之"专职人员名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七、专职服务人员主持开标评标活动、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向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提交身份证核验通过,并经政府采购监督员核验通过后方可主持开标评标活动、记录开标评标活动.
原则上两位专职人员进入评标区组织评标活动.

八、依法依规认真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
积极配合汝阳县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公司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九、我公司承诺按不高于下列标准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含邮寄费):货物和服务类(包括工程中单列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标书费每份不高于300元,其他采购方式标书费不高于100元,工程类标书费不高于500元,图纸按成本收取押金.
原则上按招标采购项目收取标书费,而不应分标段收取标书费.
我公司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

十、我公司承诺按不高于《汝阳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3),按不高于洛财购〔2015〕10号、12号文件标准向评标专家及监督员支付劳务费,否则,愿意接受任何处理.

十一、代理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除按我公司承诺收取代理服务费和标书费外,不得向采购人、中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和标书费均向支付方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
十二、我公司承诺乙方承诺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代理业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代理业务中取得的信息或资料用于代理业务以外的事项.

十三、拒绝为服务对象虚开、多开发票、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
十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汝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和报表.
十五、按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汝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十六、按规定妥善完整保管代理业务全流程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在洛阳项目部办公地点设有政府采购专用档案柜(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贵单位和汝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十七、自觉接受贵单位的监督,自觉接受汝阳县纪委、汝阳县审计局、汝阳县财政局、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八、任何因我公司的原因,致使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无法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贵单位造成有形或无形损失的,我公司自愿接受处罚和给予贵单位民事赔偿.
十九、我公司若有下列行为,将接受汝阳县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理:1.
在信息公告、编制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受理和答复质疑、保存和移交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等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2.
违反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和纪律的行为;3.
以不正当手段或未按规定程序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4.
无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推脱或拒绝受理采购人按规定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5.
无正当理由有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6.
转让或转包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项目;7.
所代理的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外擅自交易的;8.
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汝阳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因我公司原因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代理业务的;9.
不依法依规认真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形成有效投诉,过错为我公司的;10.
因我公司工作失误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11.
为服务对象虚开、多开发票,有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的;12.
超过规定标准、规定范围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13.
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发放劳务费的;14.
违反有关保密规定;15.
不按时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报表和统计数据,或数据虚假的;16.
不按规定妥善完整保管所代理项目的全流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不按规定移交所代理项目的相关政府采购档案资料;17.
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18.
其他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损害政府采购声誉,有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合法合规履行的行为.
二十、如果我公司在代理汝阳县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十一、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应进入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场组织交易的,一经发现,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同时,汝阳县财政局、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向汝阳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代理机构公章:洛阳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洛阳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温馨提示: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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