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ip地址怎么查

ip地址怎么查  时间:2021-05-05  阅读:()
律师建言社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合办维权行动近年来,随着IP概念的广为流行,影视界掀起了根据知名IP改编影视剧的热潮.
凭借原作品的影响力,加上影视剧的制作形式和宣传推广,IP改编剧往往社会关注度很高.
与此同时,一些IP改编剧也遇到了法律纠纷,甚至进入诉讼.
本期维权行动专版特邀法官和律师对IP改编剧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解读,从专业的角度对IP改编影视剧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期更好地为广大文艺工作者服务.
——编者"IP剧"自2015年已成为影视娱乐圈的最热关键词.
IP是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缩写,翻译为知识产权.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从专业敏感的角度可察觉"IP剧"与知识产权有紧密联系.
但究竟什么是"IP剧",它和知识产权发生了何种千丝万缕的联系"IP剧"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哪些电视剧是所谓的"IP剧"2015年及2016年年初热播剧中绝大部分为"IP剧",包括电视台播出的《何以笙箫默》《花千骨》《琅琊榜》《伪装者》《芈月传》,网络自制剧《盗墓笔记》《匆匆那年》等等.
上述电视剧的共同点在于:最初原形是一部人气爆棚、粉丝基础深厚的网络小说,电视剧剧本由网络小说改编而来,由于原作品深受粉丝追捧,卖座潜力无限,除拍摄电视剧外,还进行电影、游戏、动漫等全方位系列开发.
各大影视及互联网公司纷纷追捧"IP剧"也是看到了其强大的变现能力,甚至有人提出"得超级IP者得天下".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IP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时下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热议的"IP"主要针对著作权,特指那些具有核心创意和广泛受众,能够为全媒体时代文化内容产业吸纳的著作权载体,主要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与游戏作品等的版权[i].
"IP剧"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变革已影响到社会的细枝末节,成为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
影视行业是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内容产业,必然受到"互联网+"的深刻影响,互联网思维及互联网能力引发电视剧产业传统的创作、拍摄、表演、发行、衍生开发等各个环节的巨大变化.
如今,年轻观众成为影视作品投资制作方的市场关注重点,而他们早已离不开互联网,手机、电脑、电视等终端的多屏互动,使小说读者、影视剧观众、游戏玩家快速融合交叉,网络文学、游戏动漫、影视作品、书籍出版、衍生产品相互跨界,从而对同一版权内容的传播产生放大效应,由此带来了影视文化产业的"IP"热.
"IP剧"是"互联网+电视剧"的产物,它更多的是对一种新的电视剧商业运营模式的描述.
"IP剧"一词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版权内容在文化产业链条中的核心地位.
"IP剧"与传统电视剧的不同"IP剧"和传统电视剧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第一,"故事创意"的来源不同.
传统电视剧中,编剧的剧本创作是基础和核心,"故事"是编剧创作和讲述出来的,剧本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电视剧的认可度,在电视剧热播后再出版同名小说,因此传统电视剧通常是一个从剧本到电视剧到小说的路径.
"IP剧"中,"故事"或者"创意"源自已经成型的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小说,"IP剧"的剧本是由小说改编而来,由于小说本身的知名度较高,其积攒的人气很大程度上决定电视剧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改编的"剧本"反而在某种意义上不占重要地位,因此"IP剧"通常是一个从小说到剧本到电视剧的路程.
第二,商业开发模式不同.
传统电视剧的运营开发首先是考虑电视台的播出和发行,近些年互联网的播出和发行也是重要的销售渠道,因此传统电视剧的开发多是单一的.
同时受广电政策的管控,造成虽然每年拍摄数量众多的电视剧,但题材雷同,拍摄完成不见得能够上星播出,上星播出不见得能够被观众所喜爱.
"IP剧"的运营方式则不同,由于其由热门的"网生内容"演变而来,基于粉丝效应,强调对内容在动漫、游戏、电影、衍生产品的立体开发,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由于互联网公司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其可以分析评估广大网络用户的喜好,并利用粉丝的粘连力实现跨界多屏传播.
"IP剧"引发的著作权纠纷"IP剧"带来巨大商业利益,而利益丰厚又常常是纷争开始的缘由.
网络小说作者与授权方之间就改编和署名的纠纷不断:九夜茴授权搜狐视频改编制作网络剧《匆匆那年》,搜狐视频又继续制作了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九夜茴认为搜狐视频制作续集的行为超出其授予的改编权;《芈月传》的小说原作者蒋胜男认为电视剧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犯其署名权等等.
"IP剧"中的法律风险点1、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IP剧"原小说作品的作者在电视剧中是否可以署名以及如何署名,是一个纠纷易发点.
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由原小说改编为电视剧,原小说的作者在电视剧中仍然有署名权,但具体署名的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约定不明时也应注意与商业惯例相协调.
2、改编权.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从小说到剧本、漫画、游戏均会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改编权的行使或者是将某类形式的改编一次性转让给受让方,或者是在一定期限内授权被许可方改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改编的具体方式,比如游戏改编是授权网页游戏还是手游,改编为剧本是一次性改编还是包括续写.
有人认为"IP"剧没有原创,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从小说改编为剧本,是从一种文学形式到另一种文学形式,这里面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改编完成的剧本成为新的作品受到保护,只不过讲述的故事来源是早已存在的小说,而不是编剧创作出来的故事.
3、摄制权.
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由小说拍摄为电视剧,需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摄制权的授权许可.
4、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部分网络小说是在大型文学网站首次发布,此时需要注意小说作者与发表网站之间的协议,可能网站已经在小说发布之前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买断,之后延伸开发的权利主要是由该网站行使.
原小说拍摄为电视剧之后,电视剧成为新的作品,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其制片方享有.
[i]刘琛:"IP热背景下版权价值全媒体开发策略",载《中国出版》2015年第18期,第55页.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北京12330")IP人看"IP剧"亓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法官说法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授权使用,通常涉及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现就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一般法律问题进行抛砖引玉的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改编权授权或转让的法律问题改编权的授权或转让形式,多见于作者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授权他方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作品.
作者首先应注意的问题是著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即著作权是由一束民事权利构成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十六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著作财产权利是可以分别行使或转让的.
譬如,作者可以将改编成电影剧本进而拍摄电影的权利进行转让,而不将改编成电视剧本进而拍摄电视剧的权利予以转让;在将拍摄电视剧的权利转让给他方时,可不将拍摄成网络剧的权利进行转让;在将电影、电视剧的电视台播映权进行转让时,却不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转让,等等.
一般而言,作者将上述权利保留是为了便于自己行使或等待机会获得更好的商业对价.
当然也不排除经过平等协商,著作权人将上述权利一并转让的情形.
授权范围还包括独家授权还是非独家授权,独家授权又包括是否同时排斥著作权人本人行使权利.
此外,授权范围还包括是国内授权还是国外授权,某一地区授权或是某些地区授权等.
另外,改编权还有一次改编权还是多次改编权的问题.
小说《匆匆那年》的授权转让双方就因此发生了纠纷.
作者认为作者转让的是电视剧的一次性改编权;而受让人根据作者的小说又进行了网络剧续集的改编,并进行了网络播映.
作者认为,受让方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续集权.
所以,受让方究竟享有一次性改编权还是多次改编权,在后续的时间内,作者还可不可以再行使改编权,就有详细约定的必要了.
这里又涉及到授权的时间范围问题.
权利人通常会约定授权的时间,如在约定的时间内受让方不能完成剧本的改编特别是影视剧的拍摄,作者将收回相关权利,或者将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因为,如果受让方怠于行使权利或无力将影视剧继续拍摄下去,就有可能影响作品的传播并同时可能影响作品实现市场价值的机会.
而如果受让方已实现了约定的权利,作者也可以收回相关权利而进行多次权利行使.
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委托创作中,署名权的纠纷也时而出现.
争议时常发生在署真名还是笔名、署名顺序、署名位置、署名字体大小、未约定署名等方面.
如合作编剧中谁应是第一作者如投资方在不善意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意忽略作者的署名;或将作者的名字署在不易被人发现的位置,或署在不符合作者身份的位置;有意在相关作品上署作者身份证上的真名,而不署作者常用的已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未约定署名,且使用人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作者署名,等等情形.
所以,作者在与受让人签订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时,要把上述署名的细节约定清楚,以尽量减少履行纷争.
剧本委托创作中的法律问题作者在授权他人将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时,自己担任影视剧编剧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例如小说《后宫甄嬛传》《琅琊榜》的作者也分别是电视剧《甄嬛传》《琅琊榜》的编剧.
此时,就可能涉及剧本委托创作的问题.
业内时常能够听到编剧们集体维权或个体维权的声音,反映了剧本委托创作中的一些现状.
从编剧们的角度,由于投资方的强势,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设定了近乎任意解约的内容,从而使作者的权利受到损害.
而从投资人的角度,因其承担着巨大的市场风险,80%的影视生产是亏损的,而剧本、版权、演员等大量的费用都需要先期支付.
因此,投资人要求影视剧本的质量符合自己的要求、符合市场导向、符合广电行政部门的审查标准,也应是合理的.
但焦点在于,一个文学剧本在写作之前往往是无法设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供创作者参照执行的.
所以,委托方往往设定,受托方要按着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和修改剧本,如不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电视剧本《邮差》的委托创作中,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基本合理,合同对价也很优厚,分期付款的条件也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但贯穿合同始终的一个条件是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剧本写作和修改,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剧本的委托创作,一般会涉及哪些问题需要作者注意呢商务条件可由作者根据自己付出劳动的价值与委托方协商谈判.
而围绕商务条件的实现,会伴随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投资人在付出合理的对价以后,一般会要求剧本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
作为谈判或商务对价条件,作者当然可以要求保留著作权.
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则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其次便是在按剧本的写作进程分期或分段付款的过程中常出现的履行争议.
为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某些合同条款产生分歧理解,或防止在合同履行的某个阶段出现非善意履行的情况,作者可以在这一阶段多加注意.
首先,为顺利履行合同,作者要和投资人深入讨论剧本的框架、结构、主要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桥段以及表现手法等,使双方在上述方面达成原则共识,留下备忘记录,并使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双方执行合同的参照标准.
如果作者没有违背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则应认为作者的剧本创作基本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电视剧《邮差》委托编剧合同就存在这样的争议:在一些桥段、情节和主要人物关系上,投资人要求作者按照投资人的意见修改剧本,但作者认为委托人的要求不符合自己的创作思路,采纳委托人的意见会使电视剧的品质受到损害;而投资人却认为,要求作者修改的内容恰恰有损于电视剧的品质,并会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查通过制造障碍.
因此,作者和委托人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首先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讨论清楚委托人的要求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要求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并可减少作者的重复劳动.
第三,对应每一分段付款的创作成果,作者要思考清楚并设定好对方的付款条件,即便委托人提前终止合同,作者也能够获得合理的或可基本接受的对价条件.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者已经写完或修改完成但委托人没有满意的部分或修改稿怎样主张权利的问题,双方也是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就这一部分支付一定款项的.
当然作者完全可以和委托人约定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以对抗自己的后期风险.
近年来,从《步步惊心》《甄嬛传》到《琅琊榜》,从《匆匆那年》《何以笙箫默》到《微微一笑很倾城》,从《仙剑》《古剑奇谭》到《花千骨》……曾经的畅销小说、热门游戏几乎都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并且占据电视荧屏和大银幕.
在作品改编影视剧的热潮下,影视改编剧在筹备、摄制、发行阶段也发生了多起与原著作者的法律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改编人改编他人作品时,一般应注意如下三点:1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2在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改编;3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
这三点说起来简单,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各类型的争议,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对影视改编剧的主要争议进行具体分析,并从如何签订授权协议角度提出法律建议.
关于授权期限2016年4月,知名网络作家匪我思存发表长微博《关于电视剧不得不说的话》,哭诉其于2011年授予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小说《迷雾围城》的专有影视作品全部改编权、拍摄权、发行权、影视播放权及海外影视播放权,授权于2016年3月15日到期.
但该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迟迟不拍摄,直到授权期限届满前3日才开机,且在未与作者续约的情况下于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拍摄.
匪我思存认为,该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拍摄《迷雾围城》改编电视剧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后匪我思存授权方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迷雾围城》改编电视剧制片方提起侵权诉讼,现本案处于审理阶段.
《迷雾围城》的争议主要为授权期限届满前,电视剧开始拍摄的,制片方是否有权完成拍摄.
根据法律规定,如授权期限届满,则被授权方应不得再使用授权权利.
但由于影视作品的创作有特殊性,从立项、前期筹备、剧本撰写、摄制、到最终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周期十分漫长,一般需两年左右,且影视作品创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此,会出现授权期限届满却未完成拍摄的情形.
律师建言:为了保护影视剧制片方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例如,可以约定:被许可方或经被许可方授权的第三方已取得影视剧的拍摄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许可或已实际投入制作的,则被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继续该影视剧/舞台剧/话剧等的摄制、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不受许可期限届满的限制.
关于授权内容2015年末,《匆匆那年》原作者九夜茴在网剧《匆匆那年》于搜狐视频平台播出后,发布声明称,搜狐视频仅有权根据《匆匆那年》改编一部影视剧,由于搜狐视频已改编制作了《匆匆那年》网络剧,因此其所制作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属于超出授权范围,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随后搜狐视频回应:九夜茴已将小说《匆匆那年》的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永久授予搜狐视频,因此搜狐视频有权制作多部改编作品.
九夜茴与搜狐视频的争议是由于合同中对改编作品的部数约定不明导致,同时也揭示了在改编权授权协议中对于授权内容约定的重要性.
律师建言:授权内容一般包括改编作品类型,如电影、电视剧还是网络剧;针对影视剧,一般还需明确改编作品的语言、部数等.
因此,在签署改编权授权合同时,应尽量明确授权内容,以减少日后的纠纷.
改编权与原作者著作权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电影侵害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
电影《九层妖塔》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说《精绝古城》的著作权,其中当然包括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虽然在电影片头已经明确署名"改编自《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但鉴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而"天下霸唱"与电影制片方之间并无特殊约定,因此,电影制片方应在影片上对作者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
本案涉及两项原著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作品改编影视剧中,即使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编,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原著作者进行署名,仍会产生相关纠纷.
律师建言: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署名的行使方式,以避免相关风险.
对影视剧制片方而言,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署名方式、字体、位置、颜色及大小由制片方决定.
虽然影视改编剧凭借原作品的热度、影响力,可获得更高的关注度以及收视率、点击率,但也正因为影视改编剧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增加了侵权或者违约的风险.
总的来说,改编他人作品时,首先应确认原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如是,则需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取得授权时可采取许可的方式也可采取转让的方式.
如采取许可的方式,则需明确许可期限、地域、范围、性质等.
如采取转让的方式,需要明确转让地域、转让内容等.
取得授权后,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需注意不要超出授权范围且不应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尤其是著作人身权.
综上,投资拍摄一部影视剧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人力,而一旦作品涉及著作权纠纷,甚至可能导致影视剧停拍、停播.
因此,建议制片方注意本文所提及的常见争议点以及建议,谨慎签订合同,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作者曾参与过《芈月传》《宫锁连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变形金刚4》等影视作品的纠纷处理)影视剧改编,合同是关键朱玉子贾青青蒋文捷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中的法律问题谭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谭礌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玉子(中)贾青青(左)蒋文捷(右)本版内容编辑略有删减,作者照片均由本人提供,其余照片来自百度图片52016年12月30日编辑_马李文博电话_(010)64812090E-mail_wenypp@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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