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百度竞价排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在网络环境下百度竞价排名的市场营销方式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立法上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网络的应用不断得到加强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产生。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
一、竞价排名模式相关市场的界定
百度首先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才能要求百度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责任。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18条规定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19条规定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情形。因此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提出一个很好的模式来去认定在实际案件中的种种情况信息从而做出一个合理的市场份额的认定[1]。
根据某大型咨询公司的数据百度目前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占有65.8%的份额。其后的谷歌、搜狗和雅虎分别为27% 3.1%和2.4%。尽管不同的调查数据来源使得百度的市场占有率有一些差异但是百度在中国内地的搜索引擎市场上是毫无疑问的老大市场份额远远超过反垄断法推定单一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要求的50%的比例[2]。但是应该从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有份额的角度来认定百度与其他有关企业进行竞争的相关市场吗 [3]
我们认为对反垄断案件分析的程序要认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确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围。那么这种范围就是我们所研究的相关市场的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将企业纳入相关市场之内或者排除在相关市场之外的过程[4]。
如何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分步走的过程。第一必须界定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群体的范围。第二需要界定为这些群体提供服务的范围即提供这种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相关替代产品的经营者及相关行为者。这个服务或者产品的基数的范围即时是相关市场的大致范围。因此从理论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在处理百度案例时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应当界定在搜索引擎这样狭窄的范围之内
[5]。
二、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竞价排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竞价排名的实质是广告的行为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只要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到产品和服务的推销的有偿信息传播都应该由广告法来进行规制。广告的本质是通过某种旨在吸引公众注意的方式所发出的告示是一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向公众或者有关个人传播的信息。作为百度商业模式的“竞价排名”业务向相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收费通过文字链接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使用者直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确属于广告行为。如果以商业广告市场作为相关市场那么搜索引擎在相关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是微不足道的。 二竞价排名只是百度的核心商业模式之一
根据前文可知百度收人的主要来源是竞价排名。我们知道如果一种行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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