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第4期(总第70期)1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19年第4期(总第70期)2019年4月16日出版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济政发〔2019〕6号)………………2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5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17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9号)……25关于印发《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22号)…32关于印发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的通知(济政字〔2019〕25号)…36【人事任免】40【大事记】42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济政发〔2019〕6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引导各地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经济加快发展,市政府确定从2019年起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理顺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优化市以下财政分配格局,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充分调动各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全市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统一,简明规范.
对各区实行统一规范的财政体制政策,简化体制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3保证财政体制高效安全运行.
2.
稳定存量,调节增量.
科学界定财政预算基期,结合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在保障合理既得利益的前提下,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促进新增财力的合理分配.
3.
强化激励,促进发展.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和调动市县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在实现财政收入平稳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升、财力增加.
二、主要内容(一)完善市对区分享收入管理.
1.
规范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收入分享体制.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意见》(济政发〔2008〕30号)确定的分享收入范围,对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分享范围的市级分享收入,实行市与区1∶9分享,即市级分享10%、区级分享90%.
2.
建立财政激励机制.
自2019年起三年内,对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分享收入超过上年增量部分分档予以返还,其中,分享收入增幅在10%以内的,市级返还增量分享部分的50%,分享收入增幅在10%及以上的,市级将增量分享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二)规范主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级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
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不参与分成.
2.
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不需要储备和供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留市财政.
3.
使用市级资金收储的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收储奖励资金.
4.
使用区级资金收储的项目,市级留取土地出让收入的15%,剩余部分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基金提取和分配.
5.
取消原有所有封闭运营政4策,在土地运营工作中原则上不再接受各区"一事一议"事项.
6.
特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用地项目,其收益分成可以另行确定.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凡在济宁市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完善"退城进园"企业扶持政策.
对正在实施"退城进园"的企业,由各区分别制定辖区内退城进园政策,实施封闭管理,补偿标准不得高于原来市里相关规定;对"退城进园"企业迁建后上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以正式批复企业迁建前3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平均额为依据,具体额度由相关部门核定,由迁入地政府补偿给迁出地政府,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划转.
三、工作要求深化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促进各项收入稳定增长.
调整完善的具体操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以上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印发)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JNCR-2019-00100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7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8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9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10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
11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三十三条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12安排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具体建设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其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具体建设项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临时13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院墙、大门、构筑物、树木等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气、暖气设施安装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有线宽带迁移机费等补偿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期限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14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征收评估第四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九条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15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16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
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执行.
(2019年3月21日印发)1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一)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推动国家、省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地落实,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济宁海关牵头负责)(二)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18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
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三)精简行政涉企收费.
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四)扎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定期梳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
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二、精准金融施策,破解融资难题(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19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民营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七)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
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增资到10亿元,推动各县(市、区)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
(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八)加大直接融资支持.
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
大力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九)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对接省纾困基金,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对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台帐式管理,发挥债委会作用,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三、推动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实力(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20道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
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
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以及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二)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对走出去企业利21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且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运用"云服务券"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发展资金的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22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四、促进做强做优,提升结构层次(十五)大力培植产业集群.
鼓励集群龙头企业与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条,壮大集群规模.
集群龙头企业采购市域内企业配套产品的,对采购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市财政按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六)培育企业梯次发展.
壮大骨干民营企业,对年主营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在土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方面一事一议;对主营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积极培育规上企业,对首次列入规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大力培育"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的境外展示展览活动,在执行原有市财政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特装费,按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3个标准摊位面积的特装费;以上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扣除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剩余部分.
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在省级23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八)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股份制改造.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境内外著名高校专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提升企业家战略思维和管理水平.
(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五、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十九)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健全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机制.
扎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二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侵权行为快速调处机制.
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规范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
强化法治宣传和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二十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严格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建立与省民营经济服务队常态化沟通机制.
研究制定涉企政策时,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
(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二十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积极营造关心关爱企业家社会氛围,建立激励制度,每年召开大会表扬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
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持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24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六、加强服务保障,推动政策落地(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关键共性问题.
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研判.
(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牵头负责)(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
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率.
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问责.
(市工信局、市直相关部门牵头负责)(二十五)强化督导考核.
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3日印发)2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以下简称"六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拓宽渠道稳就业1.
稳定重点人群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城镇困难人员、南四湖退养渔湖民等各类群体就业.
年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力争高校毕业生回济就业2.
7万人,南四湖矿业权退出分流安置职工5953人.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2.
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实施援企稳岗行动,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对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26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3.
防范集中失业风险.
动态监测重点企业就业用工情况,跟踪中美经贸摩擦对就业的影响,及时将受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确保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4.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设立不少于1亿元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年内,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7亿元以上,扶持创业1.
5万人.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配合)5.
强化培训提升就业.
实施技能提升行动,推行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模式,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就业稳定性.
年内,完成创业培训1.
5万人、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二、疏堵结合稳金融6.
全力防控金融风险.
建立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台帐,抓好企业担保圈风险防控,化解省市重点风险企业金融风险,分类施策处置南四湖矿权退出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配合)7.
稳步扩大信贷规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争取,吸引更多信贷资源和政策向济宁倾斜.
推行"银税互动""无还本续贷"等新模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设立应急转贷基金,提升中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年内,力争金融机27构各项贷款余额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8.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组建市级10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加大金融机构招引力度,服务助推金融中心规划建设,打造高端金融商务集聚区.
年内,力争直接融资规模突破500亿元.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三、精准施策稳外贸9.
壮大重点外贸企业.
对出口过5000万元的企业,实行市县领导包保和问题直通车制度,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支持我市企业并购开发海外矿产资源回运国内,形成进口增长点.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未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加强培训、实体运作,培育新的增长点.
年内,力争外贸进出口增长5%,其中出口、进口各增长5%.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10.
积极开拓出口市场.
精心组织"千企百展""跨境电商进万企"等活动,鼓励企业加快布局境外营销网络、建设海外仓,在"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建设产品展示中心.
持续深化与欧洲、东南亚、港澳台合作,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市场渠道.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11.
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完善涉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出口退税为突破口,建立高效快捷的退税机制,打造便利化外贸营商环境.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济宁海关)12.
搭建出口服务平台.
积极申建济宁综保区.
加快培育海外仓,借力欧亚班列,提高对欧洲出口能力.
整合优化外贸资源,培育发展省级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全国商用二手车出口试点,形成支撑力强的出口产业集群.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济宁海关、市商务局)四、双招双引稳外资13.
开展系列招引活动.
依托港澳山东周和欧洲、日韩、美国商28务周等平台,实施驻点招商计划和产业园区主题招商活动.
年内,重点突破10大外资产业集团合作,高标准承办第18届泛黄海中日韩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积极对接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洽谈推进一批重大项目.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14.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聘请世界500强跨国公司高管、知名华裔代表、涉外企业集团高管担任我市境外商务顾问,开展园区招商、企业招商、资本招商.
组建专业化招商队伍,园区专职招商人员不低于编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引进社会化招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拓宽招商渠道.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15.
突破产业龙头企业.
聘请高端专家团队,对产业链条进行专业化设计,按照产业链设计招引龙头企业、配套企业、领军人才,委托国内外专业组织机构代理招商.
加强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对接力度.
年内,力争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2家以上、央企投资项目10个左右.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16.
推动签约项目落地.
完善"双招双引"考核制度,对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签约项目建立督查台帐,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对重大活动签约的外资项目,实行"点对点"直通包办服务.
对重大活动签约的内资项目,搭建考核工作平台,推动资金应到尽到.
年内,力争符合省"十强产业"要求的产业项目到位资金200亿元,新开工符合省"十强产业"要求的产业项目120个.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五、抓实项目稳投资17.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组织实施好政府投资项目,支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采取混合所有制、组建联合体、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PPP项目,千方百计激活民间投资.
主动对接国家投资方向,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支持盘子.
年内,力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29输局配合)18.
全速推进重大项目.
以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为载体,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挥好新旧动能转换可视化督导服务和市重点项目挂图作战可视化指挥两大平台的作用,强化"蓝黄红"牌督查奖惩,推进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9.
加大基础设施支撑.
全面展开"一核引领、两环支撑、三带协同、四城驱动"城市布局,以济宁新机场、鲁南高铁全线开工为带动,规划建设南环高速,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开工建设机场高速、京台高速改扩建、鲁南高铁泗水连接线工程,提速推进跨湖高速、运河航道"三改二"等在建工程.
(责任领导:柳景武;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
加强对上衔接争取.
成立争资金、争项目、争政策"三争"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对接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对"三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激励.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21.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集中用于新旧动能转换大项目和民生项目.
树立"亩产论英雄"导向,开展"标准地"试点,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改,探索实行"定向点供"制度.
探索开展"政银保"试点,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重点融资需求.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六、坚定信心稳预期22.
加强预期目标管理.
强化经济形势研判,搞好煤电油气运等调度保障,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确保各项指标预期目标全面实现.
年内,力争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
5%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7%,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5%左右.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23.
全力突破"510"企业.
深入落实《济宁市"510"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要素集聚、30政策集成和精准扶持,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年内,力争2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过500亿元,新增"四上"企业1000家以上.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能源局配合)24.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以做实做大济宁产业技术研究院为引领,实施创新平台倍增计划和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
年内,新增省级以上创新平台100家,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15人以上,建设"人才飞地"10家以上.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25.
推动园区争先进位.
鼓励济宁高新区"三次创业",支持兖州工业园、邹城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园区错位发展、争先进位.
年内,力争2家省级开发区进入全省10强,2家进入50强,两年内全部进入前100名.
(责任领导:张胜明;责任部门:市商务局)26.
加快惠企政策落实.
围绕落实中央、省、市惠企政策,完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畅通企业问题诉求办理通道,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和获得感,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
年内,综合为企业减税降费100亿元以上.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27.
努力稳定社会预期.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面实现"3330"目标.
以稳地价稳房价为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抓好民生十件实事,加强商品价格监测,提高社会民众对就业、物价、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的满意度.
年内,物价上涨总水平控制在3%,力争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7.
5%.
(责任领导:于永生;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七、强化保障抓落实28.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级31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六稳"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六稳"工作,组织、协调、督导目标任务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稳就业工作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稳金融工作组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组设在市商务局,稳投资、稳预期工作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29.
细化责任分工.
对照"六稳"责任目标,各分管市领导要亲自部署、全程负责;各责任单位要积极担当作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牵头研究分析,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帐,明确时限、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30.
强化分析督导.
各责任单位"六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提高干部执行力平台和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实行"月调度、月分析、季通报"制度,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对落实政策不力、落实速度不快、落实效果不好的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指标完成进度超过时间进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每季度向"六稳"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六稳"工作推进情况,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31.
严格奖惩考核.
各责任单位"六稳"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部门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对推进力度大、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作扣分处理,坚决通报、约谈问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3日(2019年4月13日印发)3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已经2019年3月15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2019年3月16日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2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33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心关爱企业家提出如下措施.
一、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合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企业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
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案件中,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充分发挥市"7712345"企业服务热线作用,及时解决企业家诉求.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黑体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下同.
)二、完善企业家荣誉激励机制.
聚焦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加强重点企业培养,定期评选一批市"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和"优秀青年企业家",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根据需要受聘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参加或列席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专题性、行业性会议.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三、加大企业家培养力度.
突出抓好新生代企业家、民营二代企业家、青年企业家、科研型企业家培养.
持续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分类分批开展企业家系统化培训.
拓展企业家培训合作渠道,增加企业家国内外专题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34培训批次,扩大参训范围.
积极组织企业家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四、做优企业家医疗保健服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享受市内三甲综合医院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市"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青年企业家"和年度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管(包括上市公司董秘、财务总监)、副书记以上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经认定后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及人才门诊、人才病房服务,并按照市高层次人才最高体检标准,安排年度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加强企业家心理健康关爱,做好相关检测、咨询、干预等服务.
积极利用市外优质医疗资源,为优秀企业家提供名医专家导医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五、搞好企业家子女就学保障.
市"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青年企业家"和年度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子女,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就读或转入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到我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幼儿园)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就读学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六、实行企业家人才引进特别支持.
对年度纳税过千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以上管理人才,签约服务5年以上、年薪不少于30万元的,家属随调实行对口安置,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人情况帮助推荐就业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对在专业领域有特长的企业家,可优先推荐参评相应的高级职称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七、健全联系服务企业家制度.
按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支持公职人员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正常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
探索建立干部驻企服务制度,市县联动定期选派机关干部到重点企业开展挂职服务,帮助企业家解决实际问题.
常态化35开展高端专家赴企业免费问诊把脉活动,为企业家干事创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八、畅通与企业家的信息对接渠道.
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参与全市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对话咨询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等,要注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加强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联系服务企业家桥梁纽带作用.
积极利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推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九、完善企业家容错机制.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和政策环境,对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以及合法合规使用的政府相关资助资金方面未达到预期目标但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理解、宽容、帮助.
对企业家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司法机关积极依法妥善予以处理.
探索建立关心关爱企业家基金.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十、营造尊重爱护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市级媒体常年开设"企业家风采"栏目,每月定期宣传优秀企业家,深入挖掘宣传企业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先进事迹,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家故事.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关爱企业家工作,根据本文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关心关爱企业家协调督查机制,抓好各项举措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
(2019年4月7日印发)3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的通知济政字〔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5日济宁市人民政府37一、内容和期限全年最大试点规模为500万亩,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整建制申请实施.
(一)保险标的.
连片种植的大蒜、辣椒、西甜瓜、地瓜、白菜、圆葱、拱棚蔬菜等非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保险范围的地方特色种植作物.
房前屋后的零星种植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标的.
(二)保费确定.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保费标准为4元/亩,费率为0.
8%,保额500元/亩.
保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
试点县(市、区)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顺利开展.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费率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三)承保面积.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作物要应保尽保,以村为单位进行申报,在乡(镇)、村两级公示后,承保机构核定最终承保面积.
一年种植一季作物的地块以单次播种面积为依据实行一次投保,一年种植两季或者两季以上作物的地块依据实际种植情况进行投保,一个年度内投保、理赔不超过两次.
(四)保险责任.
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雪灾、雹灾、旱灾、冻灾、火灾、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造成绝收的(损失率不低于80%),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19年—2021年.
二、承保机构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试点)38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机构以鲁农财字〔2019〕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准.
承保工作以共保体形式实施,由具备相应条件且有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意向的承保机构成立共保体,根据各承保机构基层机构覆盖率、综合赔付能力、农业保险经营水平、财税地方贡献等因素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程序组织招标,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主要承保机构和各承保机构的分担比例.
三、承保方式由县(市、区)与承保机构签订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并办理相关投保手续、支付保费.
承保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签发种植业巨灾保险保单,列明种植面积、区域分布.
投保明细应由被保险农户签字认可,保护农户知情权.
承保机构承保出单后,应将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的承保信息在当地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
试点县(市、区)保单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整体保费的50%拨付给承保机构,市级在县级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50%保费拨付给承保机构.
四、保险理赔(一)赔偿标准.
苗期赔偿限额300元/亩,成熟期赔偿限额500元/亩,全市最高赔偿限额为总保费10倍.
种植业巨灾保险导致的总损失未超出全市最高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出全市最高赔偿限额的,按照赔偿限额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认定标准.
灾害发生后,由承保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查勘,对由保险责任界定灾害造成作物损失率不低于80%的,即认定为发生巨灾,启动理赔程序.
(三)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灾害后,由乡(镇)提出理赔申请,经承保机构初步确认损失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确认启动巨灾保险理赔程序后,承保机构应根据具体受灾情况和理赔标准,迅速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定损结果应确认到户.
对定损存在分歧的,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
受损面积由承保机构查勘核定,损失率由农业专家提供技术支39持,承保机构在受灾明细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计算每户理赔金额,并在当地公共媒体公示每户理赔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承保机构按明细及时支付赔款.
五、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由承保机构从每年收取的巨灾保险保费中扣除赔款支出和经营费用(按10%作为承保机构运营成本)等,盈余部分按照80%计提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承保机构建立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事故赔款先由承保机构担负,承保机构支付的赔款超过当年保费时,启用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比例分担.
当年盈余部分首先偿补往年巨灾保险亏损,结余部分长期滚存.
巨灾准备金仅用于巨灾保险理赔和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推进机制,会同承保机构及时解决承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种植业巨灾保险工作,督促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理赔以及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巨灾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银保监部门做好承保机构巨灾保险业务监管.
气象部门提供农业气象灾害信息.
承保机构负责完成巨灾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及费率精算,组织做好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三)强化服务.
承保机构与相关部门要保持联动,采取发放服务手册、防灾安全手册和影像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政策和灾害防范知识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灾前风险排查及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及组织施救、灾后损失查勘及赔款支付等工作.
(2019年4月15日印发)40济宁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苏振为济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兼职).
聘任:侯宝国为济宁市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训练中心)校长(主任),聘期三年;王佳伟为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聘期三年;聂达秋为济宁市信息中心主任,聘期三年;马怀勇为济宁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主任,聘期三年;陈伟为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聘期三年;王力为济宁市房产交易中心主任,聘期三年;路敦明为济宁市房屋征收管理处主任,聘期三年;周长珠为济宁市市政工程处主任,聘期三年;刘庚为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聘期三年;朱华为济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主任,聘期三年;陈景东为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局长,聘期三年;杨新凤为济宁市交通职工培训中心主任,聘期三年;赵相宏为济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办公室主任,聘期三年;张斌为孔子研究院收藏展览部部长,聘期三年;蔡新国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聘期三年;闫春雷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聘期三年.
免去:贺永红的济宁市援疆办公室(对口支援办公室)主任,济宁市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41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2019年2月28日济宁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市长石光亮的提请,决定任命:薛超文为济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王亚栋为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运恒为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业成为济宁市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贺永红的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王亚栋的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胡良民的济宁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42济宁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19年3月1日济宁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暨瑞城宇航高模量碳纤维产业园奠基仪式举行.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长胜出席.
2日全市"绿满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议在邹城召开.
市委副书记闫剑波出席并讲话,市委常委、邹城市委书记张百顺出席,副市长柳景武主持会议.
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到蓼河新城现场办公.
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参加活动.
5日全市安全生产暨第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电视会议召开.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作出批示,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出席并讲话.
各县(市、区)设分会场.
副市长张胜明主持会议,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出席.
我市召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工作会议.
生态环境部第十九轮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组长李红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出席会议.
6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组于3月5日至8日对我市进行考核.
我市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汇报会,省政府安委会第六考核组组长林东出席会议,副市长张胜明主持.
7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作出批示.
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出席并讲话,市委副书记闫剑波主持.
副市长任庆虎出席会议.
我市在嘉祥县召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现场会议.
43副市长任庆虎讲话.
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在运河新城建设现场办公,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参加活动.
全省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召开,市委副书记闫剑波出席济宁分会场会议并代表我市作典型发言.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孔凡萍,副市长任庆虎,市政协副主席倪丽君出席.
我市召开"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攻坚推进会.
副市长柳景武出席并讲话.
1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主持召开全市经济运行调度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副市长吴霁雯、张胜明、任庆虎、柳景武,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出席会议.
1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在兖州区和邹城市督导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
市委常委、邹城市委书记张百顺在邹城陪同督导.
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参加活动.
11日至12日全省创新创业共同体和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推进座谈会在我市召开.
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唐波讲话.
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致辞.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储林,副市长张胜明、任庆虎出席.
1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
副市长吴霁雯、张胜明、任庆虎、柳景武,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出席会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会见马来西亚森达美集团独立董事、物流事业部董事局主席林浩光一行.
副市长柳景武、市政府秘书长薛超文参加会见.
我市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副市长张胜明出席并讲话.
16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市委副书记闫剑波和市委常委出席会议.
市政协主席张继民,有关市领导、市直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18日我市举行济宁市荣誉市民、人民友好使者荣誉称号授予仪式.
副市长任庆虎出席并讲话.
22日在收听收看了全省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视频紧急会议后,我市接续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全省视频紧急会议44精神.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光亮会前作出批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主持会议,副市长张胜明、柳景武出席.
副市长张胜明带领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金乡县督导新材料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济宁市暨任城区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启动仪式举行.
副市长李海洋出席并讲话.
23日副市长柳景武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明察暗访济宁高新区和太白湖新区部分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
24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在济宁高新区、任城区调研重点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
副市长柳景武陪同调研.
26日我市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场评议会议,观摩交流县(市、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再提升、再优化.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讲话.
27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明先到山推股份公司调研.
市领导李长胜、张胜明陪同调研.
28日在收看了全省金融工作视频会议后,我市召开全市第一季度政金企合作对接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永生出席并讲话.
我市组织收看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和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副市长张胜明出席济宁分会场会议.
29日在收听收看了全省春季农业生产暨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工作视频会议后,我市召开济宁分会场会议,副市长任庆虎出席并讲话.
济宁市暨主城区"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副市长任庆虎出席启动仪式.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室整理)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4月16日出版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编辑出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刷单位:山东诚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准印证号:济连内资第009号联系电话:(0537)234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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