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建立网店

建立网店  时间:2021-05-03  阅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1106期)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2016年1月29日出版目录【省政府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3)【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13)【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135号)(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2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2015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二、《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四、《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五、《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六、《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七、《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提升发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信息经济先行区建设,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鼓励创新、规范引导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商换市",加快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政策、模式、管理和服务创新,推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1.
6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销售额1000亿元,跨境网络零售额1000亿美元;实现电子商务与农业、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努力把我省建成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确保浙江电子商务"走在前列",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三)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网络零售平台,提升发展企业间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发展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平台.
推动专业化电子商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个体网商向电子商务企业转型,按规定享受"小升规""个转企"相关政策.
鼓励传统企业通过开设网店或者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扩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数量和经营规模.
(四)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视频美工、售后服务、跨境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业.
加快推进省、市、县—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
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有序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平台.
落实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划,有序建设电子商务综合功能区、产业园和创业园(孵化园);建设一批农业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专业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对列入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且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其用地性质可暂不变更;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实施改建、扩建,适当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
(六)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项目建设.
改造和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新建一批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商务技术支撑项目,建设一批物流配送、公共仓储、摄影基地、客服中心等电子商务服务项目.
建立电子商务重点建设项目库,每年排出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由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名录并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增强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后劲.
三、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和水平(七)创新工业领域电子商务模式.
全面普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推进规上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网络品牌,加快建立与浙江产业特色相适应的工业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创新网络销售模式,逐步发展"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经营方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条件的可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
(八)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大宗批发、网上预订、生鲜配送等电子商务业务,加快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
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等乡村休闲旅游和其他农村服务业电子商务.
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逐步拓展建材、农资、药品网上商品代购种类和缴费、票务、包裹存取等业务.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5—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经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经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与银行卡助农服务点合作共建,推广电子支付等金融服务应用.
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
拓展村邮站服务功能,促进快递服务与农村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仓储设施建设,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小镇,培育发展一批电子商务村.
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
(九)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渠道、服务支撑和监管机制等环节的衔接,构建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和监管体系.
合理规划并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建设;有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业务,规范发展代购直邮业务,大力发展进口商品网络分销业务.
全面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省内试点城市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十)引导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充分发挥百货、超市、便利店等实体零售业良好的用户体验等优势,探索发展网货体验店、提货点、快递合作营业场所、配送站和网货服务中心等业态,推进实体商业与电子商务的良性互动发展.
积极发展智能商圈,推进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传统零售中的应用,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
开展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行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发展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发展大宗商品网上交易.
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及企业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落实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适当性原则和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发展网贷、众筹等网络融资业务,创新发展在线融资租赁,探索建立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金融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适合网上销售的各种金融业务.
支持支付机构规范开展面向电子商务和民生领域的业务创新.
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支付牌照,加强支付机构管理,推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十二)推进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
推进商务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网上交—6—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易.
创新发展餐饮、家政、缴费、票务、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业电子商务.
创新媒体在线服务方式,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推进演艺、动漫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
培育一批教育、会展、广告、法律、典当、拍卖、租赁、人力资源等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
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
(十三)推进电子商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技术创新研究,推动成立全省性、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
推进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探索易货交易、网络定制等新模式.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开展网络定制、电子商务平台升级、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
重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打造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升级版.
四、构建通畅高效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十四)合理布局全省电子商务物流设施.
结合城乡规划、各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发展趋势,编制全省电子商务物流布局规划,并纳入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等地建设电子商务物流分拨中心,其他设区市建设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县(市、区)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换站点,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
对纳入规划的,各地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
引导现有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仓储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电子商务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
(十五)发展多层次电子商务物流业务.
开展"仓配一体化"建设试点,支持快递企业投资或者与仓储企业合作建设公共仓储,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
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移动互联网+众包"等配送组织新模式.
引导快递企业开展代收货款、差异化配送等增值服务.
加快快递网点向乡镇和农村覆盖,探索与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的有效对接,提供适应农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的快递服务.
加强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衔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中转站,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试点,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效率和效益.
加快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和定制配送等冷链物流,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提供保障.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综合服务试点,构建集商品采购、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国际物流、海外仓储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十六)推进智慧物流平台及配送终端建设.
推广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有效整合运输、公共仓储和企业订单等信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间的业务对接;推进杭州市全国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
加快城市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在城市社区、商业楼宇、校园等场所建设智能投递终端,并逐步向县城和乡村地区延伸.
鼓励便利店、社区物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
加强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仓储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大专院校和商业楼宇要把投递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大专院校和商业楼宇,要积极落实投递服务基础设施.
(十七)提升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服务水平.
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用于城市配送的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和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和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
对物流和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申请条件、引入社会监督.
推广现代物流、物品编码技术在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的应用,提升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
推进电子商务仓储、服务网点、产品追溯等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试点.
五、加强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人才培养(十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
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
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举办电子商务人才供需对接会.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实施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程,设立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基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完善电子商务项目和资本对接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众创空间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支持力度,鼓励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返乡创业青年参与电子商务,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氛围.
(十九)保障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8—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利、责任和义务.
切实落实网络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结合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式,引导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特色发展;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整合农办、人力社保、商务、团委等单位培训资源,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序组织实施,避免多头重复培训.
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岗位技能和师资知识更新培训,建立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和评价机制.
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二十一)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
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院校,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把电子商务人才纳入我省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依托"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和项目,加快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
将电子商务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提升政府发展和管理电子商务的水平.
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培训,探索推行重点企业首席电子商务官制度.
六、提升电子商务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推进电子商务对内开放.
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和物流配送基地.
将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纳入"浙商回归"重点内容,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
推动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全国范围拓展业务,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全国范围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拓展业务.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对外合作交流.
积极参与国家开展的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个别领域可发起和主导进行多边合作,提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推行无纸化网上备案;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境外投资布局,鼓励收购境外优质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仓储场所和服务网点,创立自有品牌.
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我省电子商务服务"走出去";积极争取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开展涉侨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加强与我—9—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国驻外机构联系,提升为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二十四)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
率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退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控毒品、武器等违禁物品出入境,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
七、营造良好的发展和安全环境(二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省信息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基金.
积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优化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服务.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等基础配套服务的财政支持.
(二十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建立和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和订单授信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探索发展投贷结合、大数据信用融资等新业务;积极推行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服务,探索建立网店等网络资产的交易制度,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省电子商务领域建设项目的贷款支持.
(二十七)降低准入门槛.
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一址多照".
落实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引导外资投向电子商务领域.
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率先探索建立能源、铁路、交通、房地产、公共事业等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二十八)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0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组织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鼓励电子商务市场的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市场竞争.
(二十九)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
指导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在电子商务领域推广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建设规范等地方标准.
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推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
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密码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落实在线支付管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
八、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与服务(三十一)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开展综合执法,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水平.
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发挥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纠纷快速处理及售后维权机制,督促依法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等违法行为,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
打击虚构信用、虚假消费和网络刷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十二)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
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落实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建立数据库和分析模型,配合执法机关对其数据的依法运用,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便利等的行为,查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工作人—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建立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
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三十三)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进程,明确交易规则、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我省电子商务快速有序发展.
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试点,探索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改革,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建立在线实时统计监测体系,增强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广商品条码应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把电子商务标准纳入标准强省重要内容,积极执行国家现有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电子商务地方标准体系,主导或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家、国际标准.
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三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鼓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等服务,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调查、评估和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
(三十五)协调推动电子商务全面发展.
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
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电子商务示范村和示范企业、基地建设.
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改革与创新,按照电子商务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或细则.
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全省电子商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考核、指导和服务,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
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3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
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
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
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
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4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人护理补贴.
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
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
到2018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市级达到10%以上,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
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
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5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省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
有条件的地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
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
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
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
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
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强化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培训功能,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
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
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
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
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6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年教育.
加快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建设,充分发挥其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资源中心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
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
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
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
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
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快制订全省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推动全省无障碍环境市、县(市、区)建设.
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
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
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
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
省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或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
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给予减免交通费用优惠.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
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
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
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其中,新建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20个、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0个.
加快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建设.
—7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
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
各地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组织干部职工、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到2020年,全省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
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并作为考核评价市、县(市、区)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依据.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
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级统筹比例提高至10%.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
(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省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1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2016年1月底前2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2016年6月底前—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3制订出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2016年1月底前4建立残疾人康复补贴制度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底前5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残联2016年6月底前6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2016年12月底前7制定出台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2016年3月底前8出台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的意见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残联2016年3月底前9制定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建设标准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016年6月底前10修订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2016年6月底前11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
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底前12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2016年6月底前—0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13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2016年10月底前14省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或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
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并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2016年6月底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
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
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规范运作.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群众团体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五)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一)直接转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委托转移.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转移职能.
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
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审核确定.
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4职能转移的方式;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经确定后,职能转移主体应当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
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下同)向社会组织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
社会组织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
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
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5签订协议.
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
职能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考核评估.
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工作方法,注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近期工作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增强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职能转移主体作为转移职能的责任主体,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科协、工商联等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运行和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转移职能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向社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在行使职能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
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五)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
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经授权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增强种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5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前沿性研究,加大对其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种材料创新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增强种业基础性研究能力.
完善育种协作攻关组织模式,根据生产需求和发展趋势,统筹育种资源和力量开展协作攻关,着力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改进成果评价体系,品种选育课题立项和结题时要突出育成品种的推广应用规模指标.
完善品种审定制度,鼓励开展特异性、功能性品种选育,避免低水平、重复性育种.
二、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业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股权多元、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按规定实现事企脱钩.
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加快推进育种材料、技术等育种资源向种业企业流动,提升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种业基础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分工协作的新型种业科技体系.
三、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鼓励骨干种业企业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做强做优"的原则开展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种业企业的资本注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化其资本结构,积极推进种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深入推进国有科研院所、国有种业企业、民营种业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多方优势,实现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育种研发机构或团队,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育种创新材料,提升育种创新基础设施装备水平,积极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建设高标准种子生产基地,构建"互联网+"种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奖励企业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引导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种子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6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企业育种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省农信联社、省农发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贷款授信额度.
省财政重点支持培育省级以上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四、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育种创新成果与种业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对接,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到种业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其在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促进科研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双向流动.
五、进一步明确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交易,严禁私下违规交易;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可按照60%—9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及其团队,允许国有种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增量持股或增量奖股)、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奖励;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逐步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并将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职称评聘、科技奖项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浙江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订交易管理办法,拓宽种业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渠道.
加快建立种业科技成果管理数据库,并有序向社会公开;加快完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资源的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力度,支持种业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业企业的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2015〕9号)规定执行.
探索开展种子保险,率先开展水稻制繁种与种子质量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切实降低水稻—7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制繁种农户和种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种业管理体制,加强种业工作力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监管服务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为全面推进我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浙江省创建清洁能源示范省的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4〕570号)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第一阶段(到2017年)目标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围绕全面实现第一阶段创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年推进、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要求,通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煤炭消费替代、实施煤电清洁改造利用等手段,实现能源消费清洁化;通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不断提升油品品质等途径,实现能源供应清洁化;通过持续推进科技创新、产业进步、体制改革和重大能源项目实施等举措,有效支撑清洁能源发展,为我省全面建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奠定扎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基本形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框架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全省能源清洁化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016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标准煤以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煤炭消费量不超过2012年水平;非化石能源(含外来水电,下同)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5%;能源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力争削减20%;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比重力争达到75%;清洁煤电占煤电装机容量比重达到80%左右;煤炭(含外来火电,下同)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7%以下.
2017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亿吨标准煤以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煤炭消费量不超过2012年水平;节能指标保持全国前列,力争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3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8%;能源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力争再削减20%;能源领域碳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比重力争提升到80%;清洁煤电占煤电装机容量比重达到85%;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5%以下.
三、重点任务(一)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确保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消费清洁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1切实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落实目标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控制体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
深入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推动用能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全面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从源头上控制新增用能量,进一步优化增量用能配置.
积极探索开展项目竣工节能验收和项目投产后实际能效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严控新上高耗能项目.
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新建涉煤项目准入关,积极优化省内电力调度,大力推进电力、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加大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力度,确保2016年、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不高于2012年水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2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实施热电联产改造、窑—9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绿色照明等五大节能工程,力争年节约100万吨标准煤.
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改造,重点推动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改造.
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修订公布《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推广应用一批节能技术和产品;同时,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3实施工业行业能效提升计划.
积极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电机、锅炉、配电变压器等能效提升计划,到2017年,推广LED照明50万千瓦,电机50万千瓦,锅炉能效提升节约标准煤50万吨.
同时,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加强重点行业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能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效水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4实施绿色交通行动计划.
全面启动绿色交通省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同步推进绿色港航创建工作.
以LNG集装箱货车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应用,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广电动汽车,2016年、2017年分别增加7500辆以上电动汽车;到2017年,出租车、城市公交节能清洁能源车分别达到55%、35%以上.
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各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力争2017年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5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
探索杭州海创园太阳能、地热能等一体化应用,适时推广,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积极研究支持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发展的政策.
到2017年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确保达到1700万平方米,力争达到3000万平方米.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50%左右.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7年,全省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
启动实施百万家庭屋顶光电工程.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移峰填谷,适应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多元化负荷接入需求,打造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7实施煤炭消费替代.
一是扩大电力消费.
加快推进煤(油)改电,到2017年,完成电能替代电量90亿千瓦时,其中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1200蒸吨/小时,热泵应用1200万平方米,电窑炉应用72万千伏安,冰蓄冷应用60万平方米,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50%,机场廊桥岸电设备覆盖率达到100%.
二是扩大天然气消费.
—0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逐年扩大天然气消费量.
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三是鼓励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
同时,在城市禁燃区外适度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建设,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
四是发展集中供热.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2016年全省各设区市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
2017年底前,全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二)推进能源供给革命,确保我省能源绿色低碳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1实施清洁煤电改造.
一是切实落实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17台机组共1020万千瓦的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10台机组共515万千瓦的清洁排放改造,排放水平优于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
二是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制定实施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地方燃煤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
三是加快自备电厂整治提升,完成全省燃煤自备电厂煤改气或减排改造,减排改造机组污染物排放优于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
四是推进煤电节能改造,2016年、2017年分别完成318万千瓦、93万千瓦煤电节能改造,力争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到310克/千瓦时以内.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2加快散煤治理.
全面实施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6—2017年每年完成10000台、1500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
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禁止审批城市禁燃区燃煤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加快关停省内3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2016年底前关停华电半山5号机组和萧山电厂2台煤电机组.
同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削减落后产能用煤.
推进煤炭集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电煤比重.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3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加快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项目,加强潮流能、洋流能等海洋能的研究开发.
2016—2017年确保每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总量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争取2016年国家能源局批复我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核准嘉兴1号、2号海上风电项目,2017年建成普陀6号海上风电示范—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项目,争取核准宁波象山1号等海上风电项目.
2016—2017年确保每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风电装机容量总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左右.
推进一批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海洋能发电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
到2017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电力装机容量比重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4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
全面实施天然气"县县通"工程,2016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20个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全省70%以上的县通气.
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
2016年开工建设上虞—新昌天然气管线,完成浙沪联络线一期工程,2017年开工建设西北干线工程,基本完成全省主环网建设.
积极推进宁波、舟山、温州等LNG接收站建设,推进省级管网调峰LNG接收站前期和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5安全发展核电.
加快三门核电项目建设,争取2017年底前一期建成投产,二期开工建设.
继续推进苍南核电前期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获国务院核准.
推进象山核电前期工作,继续深化海岛核电研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6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2016年核准开工建设宁海、缙云抽水蓄能电站,2017年建成投运仙居抽水蓄能电站,并力争再建1至2个抽水蓄能项目.
适时滚动修编全省抽水蓄能电站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7增强电网保障能力.
加快城市和农村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继续发展和完善智能电网、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电网和智能调度技术,探索城市能源互联网试点,确保风能、太阳能等各种清洁能源消纳,推动分布式光伏、微燃机及余热余压等多种分布式能源的广泛接入和有效互动.
2016—2017年每年新增110千伏以上变电容量不少于1600万千伏安、线路不少于1600公里.
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提高交直流混联电网智能调控、经济运行和安全防御能力,供电可靠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2017年建成宁东至浙江特高压直流工程和宁东煤电基地配套输浙电源项目.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8优化煤品、油品品质.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热值煤炭,分类、分档确定燃煤电厂年度平均原煤热值控制下限.
提高油品质量,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提前开展普通柴油、船用燃料油质量升级.
制定生物柴油等清洁油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序推进高于国Ⅴ标准清洁油品研发、生产及应用,在宁波等地开展浙Ⅵ标准清洁汽油应用试点,在温州市公交等领域开展生物柴油应用试点.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委(省能源局))(三)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确保我省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1推进清洁能源科技创新.
建立能源智库,支持省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新研究,研发储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核心技术,重点加强分布式、储能、微电网、智能电网、核电设备制造、高效率光伏组件、大功率风电、海洋能利用等领域的技术攻关,争取取得重大突破.
形成太阳能光伏基地研发中心,建立国内领先的地热、热导行业重点实验室.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2发展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
以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其核心设备为重点,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建设吉瓦级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围绕形成大功率风机系列整机批量制造能力,积极发展风电装备产业,成为我国重要风机制造基地;延长核电产业链,发展核电关联产业,打造以核电成套设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兼具核电服务的产业集群;以电池、电机、电控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依托我省港口航运优势,加快建设国际LNG储运中转交易基地和国际船舶加注中心建设,发展海工装备(LNG运输装备)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燃煤机组超超临界清洁改造技术应用优势和大型锅炉、汽轮机制造技术,做强做大清洁煤电和电力成套装备产业.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3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动产业发展.
落实浙江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鼓励省内能源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际能源先进技术,鼓励有条件的能源企业"走出去",以总承包、总代理和参与国际竞标等多种方式发展电力产业.
依托沿海深水港口优势和"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大宗能源战略物资商品交易服务平台,抓住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下跌的战略机遇,加强大宗能源战略储备,建成全国大宗能源物资储备基地和交易中心;深化央企合作,争取更多国家战略能源项目尤其是清洁能源项目落户浙江;深化与宁夏、安徽、四川、新疆等能源富集省区的战略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宁夏、新疆等地煤电一体化、煤制气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推进能源体制革命,确保我省能源体制机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1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有序推进输配电价改革,2017年完成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
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公益性与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和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根据国家电力改革和直接交易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完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规则.
建立优先购—3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发)电权机制,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统筹协调外购电力和省内电力,加强我省对外购电量和价格的谈判权,推进辅助服务和调峰补偿机制建设.
探索建立电力金融期货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
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
根据国家售电侧改革部署,优先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能源企业特别是分布式能源企业组建售电主体,探索售电侧改革有效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2稳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及时核定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后的管输费、LNG气化费,加强城市终端用户天然气价格的管控.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3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科学预测我省电网和华东电网对我省抽水蓄能的需求量,分析论证抽水蓄能电站功能定位、价值机理和效益实现形式,研究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放开投资主体.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4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
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和PPP模式.
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
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领域.
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能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保证在建清洁能源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支持能源企业直接融资,依托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股票,依托新三板市场开展融资,鼓励创投基金等参与清洁能源发展,支持能源企业发行债券.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5推进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加快完善发电权、火电关停容量、排污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探索实现节能量财政补偿和交易制度.
抓紧建立煤炭削减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等交易机制.
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风电、抽水蓄能等项目的入场招标.
探索建立综合性能源要素交易平台.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6完善政府能源调控.
深化能源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好国家下放的审批权限.
推—4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进简政放权,下放部分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推广随机抽查等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能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发挥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二)完善政策保障.
制定出台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具体政策,重点制定加大清洁煤电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等清洁能源研发推广利用的财政、价格等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三)注重典型示范.
推进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市、县、镇建设;根据创建工作需要,打造一批新能源行业型示范、项目型示范、运行型示范和创新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投产一批、前期储备一批"的要求,协调、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重大项目尤其是示范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省级部门服务责任和地方政府保障责任,落实要素配置、政策处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五)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六)动员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引领、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企业、社会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能源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引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创建行动,共同推进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5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1106期)1月29日出版主管主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地址:省行政中心1号楼联系电话:(0571)87053687国内统一刊号:CN33-1354/D网址:http://zf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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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Hosting($5/月)4核/12GB/500GB/15TB/芝加哥机房

TNAHosting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国外主机商,提供VPS主机及独立服务器租用等业务,其中VPS主机基于OpenVZ和KVM架构,数据中心在美国芝加哥机房。目前,商家在LET推出芝加哥机房大硬盘高配VPS套餐,再次刷新了价格底线,基于OpenVZ架构,12GB内存,500GB大硬盘,支持月付仅5美元起。下面列出这款VPS主机配置信息。CPU:4 cores内存:12GB硬盘:500GB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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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Node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香港的VPS服务商。提供基于KVM虚拟化技术.支持CentOS、Ubuntu或者Windows等操作系统。公司名:厦门靠谱云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lightnode.com拥有高质量香港CN2 GIA与东南亚节点(河内、曼谷、迪拜等)。最低月付7.71美金,按时付费,可随时取消。灵活满足开发建站、游戏应用、外贸电商等需求。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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