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部门序号","项目序号","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单位)","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文件名","文号",,,,"中央立项(26项)"一","1","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鲁教财字〔2020〕12号","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详见文件",,"2","教育部门","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详见文件",,"3","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详见文件",,"4","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高〔2015〕6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教财字〔2020〕12号,鲁发改成本〔2020〕1190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高等学校学生","1.
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
本专科:4000-8000元/生.
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
学年.
3.
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
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
学年.
5.
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
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6.
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
7.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8.
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艺术类中的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非艺术类中的理论类、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二","5","公安部门","证照费",,,,,,,,,"公安部门","(1)外国人证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
",,,"公安部门","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公安部门","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1500元/人",,,"公安部门","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公安部门","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100元/证",,,"公安部门","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50元/证",,,"公安部门","(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部门","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公安部门","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公安部门","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公安部门","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部门","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公安部门","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公安部门","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公安部门","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鲁财税〔2020〕4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公安部门","(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公安部门","①居民户口簿",,"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公安部门","②户口迁移证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公安部门","(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公安部门","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
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公安部门","①号牌(含临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
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公安部门","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公安部门","③号牌架",,"《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公安部门","(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公安部门","(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6","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7","公安部门","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详见公通字〔1996〕89号","三","8","民政部门","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价综发〔2018〕90号","民政部门","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详见文件.
","四","9","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0","自然资源部门","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1","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12","自然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3.
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五","1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办发〔2020〕27号","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
5元/平方米·天.
2.
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3.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六","15","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
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
2元.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
5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
2元.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
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
2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七","16","农业农村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见文件","八","17","卫生健康部门","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财综〔2008〕47号,鲁财税〔2020〕3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8","卫生健康部门","鉴定费",,,,,,,,,"卫生健康部门","(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
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卫生健康部门","(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卫生健康部门","(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3500元/病例.
",,"19","卫生健康部门","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20","卫生健康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10元/剂次","九","21","法院","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19〕283号,财行〔2003〕275号","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22","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十一","23","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人防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3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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