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秘书处的说明*遵照大会2000年12月4日第55/61号决议第6段,秘书处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转交2001年7月30日至8月3日在维也纳举行的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A/AC.
260/2和Corr.
1).
该报告已于2001年9月6日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核准.
*2001年9月6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核准了题为"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的工作范围"的决议草案,以便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转交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供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1年,补编第10号》(E/2001/30/Rev.
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决议草案一).
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目录段次页次一.
导言1-43二.
需请大会采取行动的事项53三.
会议的安排6-124A.
会议开幕6-84B.
出席情况95C.
选举主席团成员105D.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115E.
文件125四.
讨论概况13-335五.
关于反腐败全球方案的专题介绍34-358六.
非正式磋商36-379七.
通过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38-459一.
与会者名单10二.
提交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文件一览表15一.
导言1.
大会在其2000年12月4日第55/61号决议中,认识到一项独立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反腐败的有效国际法律文书是可取的;决定在维也纳的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总部开始拟订这一文书;请秘书长编写一份报告,分析所有相关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其他文件和建议,并将报告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及请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审查和评估秘书长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就今后拟订一项反腐败法律文书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2.
在该决议中,大会还请秘书长在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有关议定书的谈判完成之后,召开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在秘书长的报告和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的建议的基础上,审查和拟订未来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
3.
大会在其2000年12月20日第55/188号决议中重申了第55/61号决议所载的其对秘书长提出的请求,请秘书长召开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审查和拟订未来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并请专家组审查非法转移的资金和这些资金退还来源国的问题.
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的建议,通过了题为"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所得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包括洗钱,并退还这类资金"的2001年7月24日第2001/13号决议.
在该决议中,经社理事会请大会第55/61号决议所述的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在其授权范围内除其他事项外考虑下列问题作为可能的工作项目列入一项未来反腐败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a)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包括腐败行为所得资金的洗钱活动,并促进使这些资金能够退还的方式和方法;(b)制订必要的措施,确保银行系统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预防腐败行为所得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作出贡献,例如以透明的方式将交易记录备案,并为这类资金的退还提供便利;(c)将腐败行为所得的资金定义为犯罪所得,规定腐败行为有可能是与洗钱相关的一项上游犯罪;以及(d)确定上述资金应退还的适当国家和这种退还的适当程序.
二.
需请大会采取行动的事项5.
依照大会第55/61号决议,拟定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通过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续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请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注意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的下述决议草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的工作范围大会,关切腐败现象所构成的问题的严重性,它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削弱民主和道德价值观念,并会危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59号决议,其中通过了《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建议各会员国将该守则作为指导本国反腐败工作的一个工具,还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91号决议,其中通过了《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又回顾其2000年12月4日第55/61号决议,其中设立了一个谈判一项有效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的特设委员会,并请秘书长召开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审查和拟订这一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回顾其2000年12月20日第55/188号决议,其中请依照第55/61号决议而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审查非法转移的资金和这些资金退还来源国的问题,还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1年7月24日题为"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所得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包括洗钱,并退还这类资金"的第2001/13号决议,重申需要拟定一项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反腐败的现有国际法律文书、建议和其他文件的报告,该报告已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和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1.
赞赏地注意到负责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2001年7月30日至8月3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的报告,该报告已经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续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可;2.
决定依照大会第55/61号决议设立的特设委员会应谈判一项广泛而有效的公约,称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的标题有待最后确定;3.
请特设委员会在拟订公约草案时采取综合的多学科方法,除其他事项外考虑到下列示意内容:定义;范围;维护主权;预防措施;刑事定罪;制裁和补救;没收和扣押;管辖权;法人责任;保护证人和被害人;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所得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包括洗钱,并退还这类资金;技术援助;信息的收集、交流和分析;以及执行情况的监测机制;4.
请特设委员会在完成其任务时利用下列文件作为资料来源: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的报告;秘书长关于反腐败的现有国际法律文书、建议和其他文件的报告3;以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报告的有关部分2,特别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13号决议第1段;5.
请特设委员会考虑到现有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6.
决定特设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在2002年和2003年召开会议,在经核可的2002-2003两年期方案预算拨款总额范围内,根据特设委员会主席团所拟订的日程表,每年至少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为期两周,并请特设委员会在2003年底前完成其工作;7.
还决定特设委员会主席团应由委员会本身选举并应由五个区域组各两名代表组成;8.
请捐助国协助联合国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充分和有效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承付旅费和当地费用;9.
促请各国充分参与公约的谈判和努力确保本国与会代表的连续性;10.
请特设委员会根据联合国规则并遵照拟定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所确立的惯例,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贡献;11.
感谢地接受阿根廷政府担任在依照第55/61号决议设立的特设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前举行的一次特设委员会非正式筹备会议东道主的提议;12.
请特设委员会分别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2002年第十一届和2003年第十二届会议提交工作进度报告;13.
请秘书长向特设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资源用以支持其工作.
三.
会议的安排A.
会议开幕6.
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至8月3日在维也纳举行.
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共举行了五次全体会议和四次非正式协商.
7.
在选出主席团成员之后(见第10段),主席请秘书处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执行主任致开幕词.
8.
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执行主任在开幕词中指出,腐败这种现象可追溯到人类有组织社会的起源之时.
腐败在经济转型期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现实,在工业化国家也基本如此.
虽然最近时期大规模的腐败案件与日俱增,但大规模盗窃公款却并不是腐败的唯一形式.
千千万万的人现在都生活在那些只有通过行贿才能获得作为法定权利而应享有的服务的地方.
腐败活动使服务只能由那些具有承付能力者享用,从而逐渐加深了贫困的状况.
在过去的10年中,公众的抵制开始集中于反对那些更加令人发指的腐败形式,并且开始形成政治共识,对腐败与贫困之间关系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大会1996年通过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和《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分别见第51/59号和第51/191号决议),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1997年11月21日通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和其他区域倡议,就是政治共识和公众舆论发生转变的证明.
政治共识、发展政策和公众舆论已集中到一个要求上,这就是要求法律必须适用于每一个人.
人们普遍一致认为,腐败问题必须从若干方面同时着手.
在促成最后确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是制订一项新的全球文书的牢固基础,这项文书将推动国际社会向前迈出重要的一步,逐渐将腐败从众所周知的秘密转变为国际社会决心战胜的公敌.
B.
出席情况9.
9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
出席会议的还有联合国系统组织、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所属各研究所、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
与会者名单载于本报告一.
C.
选举主席团成员10.
会议以鼓掌方式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主席:T.
P.
Sreenivasan(印度)副主席:OlgaPellicerSilva(墨西哥)AbdulkadirBinRimdap(尼日利亚)CedricJanssensdeBisthoven(比利时)报告员:AnnaGrupinska(波兰)D.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11.
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在2001年7月30日其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下列议程:1.
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团成员.
3.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4.
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
5.
结论和建议及通过会议报告.
E.
文件12.
文件一览表载于本报告二.
四.
讨论概况13.
主席在请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将注意力转向议程项目4时指出,专家组根据授权拟订的工作范围草案应达到下列两个目标:(a)提供将可确保谈判过程成功的组织指导,使依照大会第55/61号决议设立的谈判一项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的特设委员会拥有完成其任务的充分灵活性,同时又使秘书处能够以有效的方式为之提供服务;(b)提供一个可行而又灵活的框架,指导特设委员会拟订新的国际法律文书,同时考虑到所有各国的意见和关切.
为了达到这两个目标,主席建议专家组首先听取区域组代表的发言,然后进行一般性讨论.
在一般性讨论结束时,主席表示打算与主席团成员协商将工作范围草案的主要内容归纳在一项决议草案中,由其提交专家组审议和采取行动.
14.
埃及代表在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发言时强调指出,77国集团的成员国和中国非常重视拟订一项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以便更加有效和高效率地对付腐败问题,并帮助各会员国进行廉政建设,预防和打击腐败,从正面迎接跨国腐败活动所构成的挑战.
未来法律文书的范围除其他事项外应包括广泛的定义,其中包括与公私腐败活动相关的所有各个方面;广泛的适用范围;一套预防措施;一个对腐败行为加以刑事定罪的章节;以及一个关于司法互助与合作的章节,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以便于追查资金和与腐败相关联的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从而确保这些资金的退还、对腐败所得实行的没收和充公,以及举证责任转换和银行保密法改变的可能性,并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应考虑建立一项国际后续机制确保落实这些举措.
77国集团和中国认为,特设委员会主席团应由委员会本身以一种可确保公平地域代表的方式选出,而且特设委员会应于2003年完成其工作.
15.
乌拉圭代表在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发言时确认了拉加组成员国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强调必须编纂和加强反对这一现象的国际规则,以便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透明度.
拉加组成员国认为,大会第55/61号决议中所述的文书应当是一份独立的、有约束力的文书,并且应当采取公约的形式.
虽然关于这一公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实质性讨论要留给根据大会第55/61号决议设立的特设委员会进行,但拉加组成员国认为,专家组应当确定指导特设委员会工作的基本框架.
在这方面,拉加组成员国确定了可能纳入新公约的下列内容:定义,其中应当包括与公务员的定义以及与公务制度概念和与之有关的法人活动有关的方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预防腐败、控制腐败和反腐败的有效措施,其中包括民间社会的参与、公务员的培训、建立保护所谓"举报人"的机制以及成立全国性的独立反腐败机构;适用范围;刑事定罪,其中应包括跨国贿赂、非法聚财和腐败所得的洗钱活动;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国际合作,其中包括信息交流、培训、引渡和司法互助;预防和打击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和腐败活动所得的洗钱活动的措施,以及便于退还这类资金的措施;技术援助;建立监督公约实施情况的多边机制.
16.
比利时代表代表欧洲联盟成员国谈到了专家组的问题.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和土耳其也对该发言表示赞同.
比利时代表在赞许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秘书长关于现有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建议和其他文件的报告(E/CN.
15/2001/3和Corr.
1)之后,谈到了2001年5月28日至31日在海牙举行的第二届反腐倡廉全球论坛的最后宣言,其中载有对专家组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还谈到在欧洲联盟的框架内制订的各种文书,因为这些文书可以为制订反腐败全球战略提供专门知识.
欧洲联盟成员国强调,新的文书应当确定较高的全球标准,并且应当与现有的反腐败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协调一致.
欧盟成员国还强调,应当尽可能有更多的国家能够赞同新文书中所作出的承诺,而且各国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公开对话,尤其应当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关切的事项.
欧洲联盟成员国认为,新文书只能是一项公约,应当载有预防和执行措施,并且采取多学科办法.
此外,还确定了可能列入新文书的下列主要内容:刑事定罪;预防;技术援助;监督机制.
关于刑事定罪,提到了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和经合组织制定的各项文书.
新的文书应当采取广泛而灵活的办法,并且应当涵盖包括国际公务员在内的内国和外国公务员公共部门存在的主动和被动腐败.
同样,特设委员会的任务应包括讨论私营部门存在的主动和被动腐败,以及与腐败相关联的其他犯罪行为.
新文书应当涉及腐败所得的洗钱问题和对腐败所得的扣押和没收,以及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条款是一个良好的范本.
它关于刑法和程序的规定,例如关于惩罚、保护证人、法人的责任和国际合作的规定都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非法来源资金的退还问题也应以有效和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规定.
欧洲联盟强调指出,各种刑事定罪和制裁模式都应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关于预防问题,欧洲联盟认为,预防措施对于制订全球反腐败战略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在诸如善政、清廉和透明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制订.
它们在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审计和会计的国际标准、禁止税收优待、公司法和行为守则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欧洲联盟认为,同样重要的是要包括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机制以及建立在义务平等的基础上的有效而灵活的监督机制.
更具体地说,欧洲联盟不能接受以反面举证责任为基础的刑事定罪模式,因为它与《欧洲人权公约》背道而驰.
17.
摩洛哥的代表在代表非洲国家组发言时说,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紧急采取认真的反腐败行动,这也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
非洲组认为,未来的反腐败文书应当是独立的、全面的和在国际上有约束力的.
该文书规定的宗旨和范围将能够促使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发动一场反对各种形式腐败的有效斗争,预防、侦查、调查、惩治和根除腐败,并且确定办法,以便利和协调各国为实现文书规定的目标而开展的合作.
该文书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形式的腐败.
定义应当涉及尽可能最广义的腐败概念.
摩洛哥代表强调,预防和执法是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内容,应当在未来的法律文书中予以体现.
刑事制裁应当辅之以纪律、行政和民事法律制裁.
非洲国家组还强调,必须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加强司法互助和弥合法律制度间的差异.
另外,未来的文书应当载有关于洗钱和退还腐败所得和非法转移的资金的条款.
非洲国家组请特设委员会在2003年之前完成其工作.
18.
约旦代表在代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国家组发言时表示赞同埃及代表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所作的发言,并且对腐败的蔓延深表关切,因为腐败削弱了社会及其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损害了穷人的利益.
亚洲及太平洋国家组成员国申明,它们极为重视未来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的拟订工作,而且认为,专家组会议的成果将在为制定一项有效的、可信赖的、独立的和有约束力的文书确定范围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亚太组成员国的观点,应当明确界定腐败的定义,其中应当既包括私营部门,也包括公共部门,而且新文书的起草过程应当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谈判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同样的考虑因素作为推动力.
77国集团认为,新公约的主要目的应当是鼓励国际合作.
不过,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不要损害国内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77国集团认为,新公约的适用范围应照顾到所有国家的关切,特别是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各国内政等敏感问题方面.
19.
日本代表在发言时说,既然约旦代表赞同埃及代表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所作的发言,日本不可能完全附和约旦代表代表亚洲及太平洋国家组所作的发言.
20.
为了便利专家组开展工作,在与主席团成员进行磋商之后,主席提议讨论按下列内容进行:(a)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的性质;(b)特设委员会可能进行审议的、与新文书内容有关的事项;(c)与谈判过程拟遵循的程序有关的事项.
21.
在随后进行的讨论过程中,在该文书应当是一项公约的问题上出现了一致意见,很多发言人赞同关于其标题应当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提案.
一些代表团认为,标题应当提到保护清廉和促进善政的概念.
22.
若干代表团指出,也许应当在序言中列举构成公约逻辑依据和哲学基础的主要原则.
23.
其他代表团强调似不宜排除最终可能出现新公约的或议定书的可能性,其中可包括将适用于公职人员等的各种行为守则或道德守则.
另一些代表团则对专家组是否应在目前阶段提出或议定书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有些代表团认为,另一个需要予以审议的问题是新公约与已有公约的关系问题.
24.
一些代表团指出,新公约的制订应当充分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并应认识到法律制度的种种不同情况.
25.
据指出,新公约的制订应当考虑到现有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以确保连贯一致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与会者认为,确保新公约建立在这些文书的成就之上和确定不低于其的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据指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载有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许多条款,其中包括许多实用的解决办法,代表了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新公约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这些条款,以促进和加速谈判进程.
26.
关于新公约可能的内容,普遍认为专家组应当牢记其任务授权,即为新公约的谈判拟订工作范围草案.
在这一方面,协商一致的意见是,作为圆满履行其任务授权的一个重要条件,确保赋予依照大会第55/61号决议设立的特设委员会以最大的灵活性十分重要.
由于铭记了这一点,并且在主席与主席团其他成员磋商后提交的非正式讨论文件的帮助下,专家组重点讨论了供特设委员会审议的若干要素.
这些要素有:定义;范围;刑事定罪;预防;制裁措施;没收和扣押;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互助、执法合作和交流信息在内;技术援助;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和这类资金的退回;以及执行情况监测机制.
专家组认为,列举的要素还应当包括管辖权;法人责任;收集、交流和分析情报以及保护证人和被害人.
普遍认为,该一览表并非意在详尽无遗,最后确定对哪些要素进行讨论以及采取何种形式,其责任属于特设委员会,因为特设委员会是大会授权进行新公约谈判的机构.
27.
一些代表团认为,新公约应当是一项具有广泛基础的文书,其中应包括所有形式的腐败.
一些代表团尤其提到必须涵盖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主动的和被动的腐败,权钱交易,国际贿赂,不正当使用国家财产,妨碍司法和滥用权力.
一些代表团认为,新公约应当适用于本国、外国和国际公务员以及政治家.
另外一些代表团认为,应当规定履行"公职"人员的定义,因为对其也应适用新公约的规定.
其他代表团则主张审慎从事,因为如果过分扩大这一做法的范围将会带来许多概念上、法律上和政策上的困难.
尽管有这一方面的讨论,与会者仍然普遍赞同在制定新公约时采取综合性的多学科办法.
28.
有些代表团强调指出,新公约中加入除刑事规定外,列入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也是很重要的.
它们认为,由于腐败的多方面性以及解决各种法律制度中这类问题的必要性,这一做法为提高效率和效能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一些代表团指出,除了采取有关预防措施外,还必须在新公约中规定民事和刑事责任、补救措施和制裁措施.
一些代表团认为,反腐败的刑法措施必须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暂停银行保密.
其他代表团认为,对非法聚财也必须进行刑事定罪.
有些代表团对举证责任倒置表示关切,因为这会违背宪法原则或国际义务,因此难以设想.
29.
专家组普遍认为,预防应当成为新公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因此,在拟订新文书时,在预防和执行措施之间取得平衡至关重要.
一些代表团认为,预防应当包括促进清廉、透明和善政.
具体的预防措施可包括制定行为守则或道德守则、有效和公正的公务员制度和政党筹资的有效制度,以及独立监督机构的设立、自由和具有透明度的新闻媒体、具有透明度的公共采购规则、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贿赂金不得扣税、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但是,有些代表团却强调指出,在这方面,专家组不应重复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全球性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银行)已经做过的工作.
许多代表团认为,为了做到有效,预防应当考虑到与腐败有联系的社会和经济因素.
许多代表团还强调了民间社会参与和参加预防腐败和提高公众认识的工作的重要性.
在这一方面,有人认为,特设委员会应当考虑到非政府组织的贡献,以及国家和地区审计机构的贡献.
30.
许多代表团认为,新公约十分有必要有效地解决来自腐败行为等非法来源的资金或资产的转移问题,并且必须制订充分的措施确保这类资金或资产的退还.
一些代表团认为,在这方面,必须解决查明非法来源资金或资产的合法受益人问题,以及这些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还广泛提到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号决议,该决议奠定了特设委员会审议该事项的一个有益的基础.
31.
许多代表团强调了新公约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一些代表团认为,这些机制应当是区域性或者多边性的.
根据这些代表团的观点,现有的一些国际法律文书可作为这方面工作的很好的启发.
其他代表团对于区域和多边机制由于涉及到主权事项而是否适宜表示关切,倾向于采用国内监督机制.
32.
专家组还讨论了与如何安排谈判过程有关的事项.
普遍一致认为,应由特设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团,主席团应由五个区域组各两名代表组成.
还普遍一致认为,新公约的拟订工作应于2003年底以前完成.
关于特设委员会届会的次数和会期,所发表的意见从每年二至六届会议不等,每届会议一周或两周.
根据主席的建议,专家组商定,特设委员会应按需要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两周.
33.
专家组特别强调需要尽可能广泛地有更多的国家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
因此,专家组认为,应按照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特设委员会的做法那样,吁请捐助国向联合国提供资源,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与会费用,包括当地的费用.
五.
关于反腐败全球方案的专题介绍34.
反腐败全球方案的代表向专家组作了45分钟的反腐败全球方案活动概述,借这一理想的机会向专家们介绍了反腐败全球方案以及该方案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的能力.
该方案的代表介绍了反腐败全球方案的总体目标、方案的重点、综合性做法和目前的举措并概述了所取得的某些重要经验教训.
35.
有些代表团就该全球方案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了一些问题,而且对秘书处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开展的反腐败行动表示了积极的看法.
所涉专题包括司法腐败、问责、反向举证责任、增强受害人权利、公司腐败及腐败的根源.
许多代表团对开发反腐败工具箱表示欢迎,并建议开发新的工具,以处理道德规范、青年教育、公务员制度改革和收回资产等方面的问题.
六.
非正式磋商36.
经与主席团成员商定,会议主席决定在副主席AbdulkadirBinRimdap大使(尼日利亚)的主持下举行非正式磋商.
磋商的主要目的是最终审定由主席提出的题为"拟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范围"的决议草案.
磋商着重讨论了拟由特设委员会考虑列入公约草案的各种要素.
37.
磋商还涉及组织和程序事项,其中包括特设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次数和会期、主席团的组成以及各国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些会议的问题.
经过磋商,就一项协商达成的案文取得一致意见,该案文提交专家组供其审议并采取行动.
七.
通过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38.
拟订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草案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在其2001年8月3日第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本报告第二章所载决议草案,并根据大会第55/61号决议决定通过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续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其提交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以供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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