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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网站建设  时间:2021-05-01  阅读:()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2016年9月19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6)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10)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2)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14)5、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6)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7)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19)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21)8、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23)8、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25)9、改变水库用途审批(27)10、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批准(30)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32)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34)13、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34)14、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36)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37)16、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审批(39)17、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41)17、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管理年检(45)1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47)19、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审批(49)20、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51)2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53)22、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55)23、水资源费缓缴审批…57)一、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四、申报材料:(一)方案审批申请报告(原件2份);(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原件3份;(三)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原件1份);(四)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光碟(档案级)(1张).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申请条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四、申报材料:(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2份);(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原件2份);(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纸质和电子版,3份);(五)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原件2份);(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申请条件:(一)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根据水利部2001年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四、申报材料:(一)招标人确定文件(复印件6份);(二)招标申请报告(复印件6份);(三)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6份);(四)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文件(复印件6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事项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交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文件(复印件6份);(二)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复印件6份);(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6份);(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申报条件:(一)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二)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四、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20份);(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原件1份);(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申请条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6份);(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建设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四、申报材料:(一)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书原件3份.
(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份);(四)技术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申报材料:(一)占用单位申请书(原件4份);(二)所依据的文件(原件4份);(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初步方案(原件4份);(四)建设项目对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原工程受益者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原件4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三、申请条件:(一)《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申报材料:(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四)船舶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三、申请条件:(一)《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书(1份);(二)涉及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4份);(三)对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4份);(四)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4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二、设定依据:(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四、申报材料:(一)修建申请书(原件8份);(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8份);(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库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8份);(四)车载对大坝影响的论证报告(原件8份);(五)对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8份);(六)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原件8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二、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三、申请条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四、申报材料:(一)修建申请书(原件6份);(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库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6份);(四)施工对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五)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原件6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改变水库用途审批.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21条.
三、申请条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一)改变水库用途申请书(原件8份);(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8份);(三)项目涉及水库部分及水库改作它用的初步方案(原件8份);(四)工程对水库、水库下游以及其它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8份);(五)对于用途改变较大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征求相关政府、人大意见(原件8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批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原件3份);(二)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批文(复印件3份);(三)建设项目涉及行洪、贮水、防洪部分的论证及初步方案(原件5份);(四)建设项目相关专项可行性报告(原件5份);(五)建设项目相关专项评估报告(原件5份);(六)建设项目相关专项评定结论(原件6份);(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原件3份);(八)建设项目全套设计文件(原件3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三、申请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四、申报材料:(一)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一式3份);(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三)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档案级)1份;(四)技术审查机构(专家组)的复核意见(一式1份);(五)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2、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3、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申请条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意见,并署名落款)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档案级)1份;(二)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签字表(可作为报告书);(三)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的申请文件(原件,一式3份);(四)技术审查机构(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原件,一式1份);(五)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或核准和备案材料)或已审定的工程安全鉴定专题报告书(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审批条件的设定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四、申报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5份);(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2份);(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审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中应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复核评估意见(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
(五)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三、申请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书(原件10份);(二)上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资料、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部门的总结材料(原件10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2份);(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1份);(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8份);(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原件8份);(五)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六)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8份);(七)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3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档案级)、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签字表各1份);(八)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7份);(九)技术审查复核意见.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申请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二)水工程单位同意意见(原件2份);(三)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方案(原件2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事项名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
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申请条件:(一)审查阶段行政审批条件:1.
申请项目所在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
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工程规模、开发方式等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3.
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尚没有其他申请人申请,也没其他申请人同时申请;4.
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申请表》中反映).
(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的有关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机组已全部投运(不属于本期建设机组除外);4.
机组试生产期已届满,水工建筑物已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的考验;5.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6.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7.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对于试运行期超过5年的工程,应提交枢纽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有可以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8.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9.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申报材料:(一)审查阶段:1.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式1份);2.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申请表(原件,1式5份);3.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申请人的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4.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项目地址、项目所在河流、开发方式、工程规模和工程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等基本情况.
(二)竣工验收阶段:1.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原件,1式1份);2.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1式2份)3.
项目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1式2份)4.
竣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1式2份)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六、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事项名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管理年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

申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安全管理检查合格.
(一)年检前,水电站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主要设备设施(如水工建筑物、压力管、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提供质量检测或安全鉴定报告;(二)2001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水电站,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申报材料:(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竣安全管理年检申请文件(原件,1式1份);(二)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原件,1式3份)(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电站主要设备设施质量检测或安全鉴定报告.
(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书(2001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水电站需要提供).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三、申请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流域、河段或者区域防洪规划;(二)符合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三)项目法人已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表(原件3份);(二)申请报告(原件3份);(三)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批文(复印件3份);(四)建设项目涉及洪水影响的专项设计方案(原件3份);(五)建设项目涉及洪水影响的专项可行性报告(原件3份);(六)建设项目涉及洪水影响的专项评估报告(原件3份);(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原件3份);(八)建设项目全套设计文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申请条件:(一)工程已竣工;(二)经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竣工报告;(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四、申报材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原件1份);(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4份);(三)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复印4份);(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原件4份);(五)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原件4份);(六)项目设计管理工作报告(原件4份);(七)项目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原件4份);(八)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原件4份);(九)项目运行管理报告(4份);(十)机电设备试运行检测报告(4份);(十一)项目阶段验收报告(4份);(十二)项目外观评定报告(4份);(十三)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报告(4份);(十四)项目施工管理日志(复印件4份);(十五)项目竣工决算(原件4份);(十六)项目竣工图(原件4套);(十七)项目设计资料(原件1套);(十八)项目设计变更资料(原件1套);(十九)项目施工档案资料(原件1套);(二十)项目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原件1套);(二十一)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二)国务院转批《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条件: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表(原件3份);(二)申请报告(原件3份);(三)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批文(原件1份);(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3份);(五)建设项目评估报告(原件3份);(六)建设项目评定结论(原件3份);(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原件3份);(八)建设项目全套设计文件(原件3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设定依据:2003年11月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四、申报材料:(一)已审核的《建设工和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1份);(二)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原件1份);(四)填写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原件1份);(五)由建设单位文字说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
应说明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原件1份);(六)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主要内容含: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原件1份);(七)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说明围档材料、高度、位置(原件1份);(八)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原件1份);(九)中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窗口办结—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经现场勘察合格后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件、审批、送达.
一、事项名称: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二、设定依据:2003年11月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申请条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四、申报材料: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应提交:(一)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份);(二)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6份);(三)安装合同、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6份);(五)安装方案(复印件6份);(六)该起重机械的安装申请书(复印件6份);(七)起重机械的地基验槽记录(原件6份);(八)起重机械的基础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原件6份);(九)起重机械的基础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复印件6份);(十)起重机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6份);(十一)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复印件6份);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应提交:(一)申请书(原件6份);(二)验收合格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证明书、安装证明(复印件6份);(三)管理制度、措施、使用情况及作业人员等资料(复印件6份);五、办理程序:窗口审核—窗口受理—窗口办结—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件、审批、送达.
一、事项名称: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二、设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发布)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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