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cwp-140

cwp-140  时间:2021-04-30  阅读:()

一、验船师须知(国际部分)第I部分总序号船型条文号修改前修改后(删除内容用删除线标识,红色字体;增加内容用下划线标识,蓝色字体.
)修改依据修改人油船/散货船须知系统性修订临界结构修订后:临界结构关键结构区规范中已经将临界结构区域修改为关键结构区域温学利/船舶综合业务处所有船须知系统性修订须知中提及"III-K"、"III-L"见部分"修订后:III-KIC、III-LIB-J部分由于须知改版,原船旗国特殊要求的III-K部分已经变更为IC部分温学利/船舶综合业务处所有船须知系统性修订须知中提及"FC"、"GP""CG""船级证书及"修订后:"FC"GSS、"GP"GSS、"GR"GSS、"CG"GSS、"船级证书及"由于系统证书格式调整,现已无FC,GP,GR全部整合到GSS中温学利/船舶综合业务处所有船须知系统性修订IB-C1-2IB-C4-2-2.
82.
9.
1SC_INS7.
3.
57.
4.
27.
5.
42.
9.
1SC_INS7.
3.
5总干膜厚度同认可证书中的描述一致.
NDFT应不小于CCS相应产品认可证书中的涂层干膜厚度,且不小于320mmμm.
环氧基涂层的干膜厚度应符合90/10规则,其他类型涂层系统根据CCS相应产品认可证书.
每道涂层最大干膜厚度应符合涂料生产商的推荐.
应小心避免涂膜过厚.
涂装中应按规定测量湿膜厚度.
稀释剂应限于使用涂料生产商推荐的类型和用量.

7.
4.
2表面粗糙度已明确30-75mmμm7.
4.
4施工环境条件已明确.
相对湿度超过85%;或钢板的表面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少于3°C,则不允许施工.
7.
5.
4表面粗糙度已明确30-75mmμm.
参见船舶结构防腐蚀检验指南温学利/船舶综合业务处所有船舶IA-B3-5-3新增3.
3,后续序号调整3.
3倒车试验(1)为保持在所有正常状况下船舶的足够操控性能并确保控制船舶,主推进装置应能倒转推进方向,使船舶从最大营运速度停止.
主推进装置应能保持前进转速至少70%的自由倒车.
(2)当汽轮机用于主推进时,应能保持至少为前进转速70%的倒车运转不少于15分钟.
倒车试验应限制在30分钟内或按照制造厂的建议,以避免由于"风力修正量"和摩擦作用造成汽轮机过热.
(3)对具有倒车机构的主推进系统,可变螺距螺旋桨或电力驱动螺旋桨倒车运转时不得导致推进装置的过载现象.
(4)对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和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进行倒车试验的船舶应满足URM25的要求:主推进装置应经过试验以验证倒车性能.
试验应覆盖主推进装置的操纵范围以及所有操作位置;试验大纲应提交给验船师,并包括制造商的特殊操作要求.
主推进装置的的换向性能,包括调距桨的桨叶螺距控制应进行验证并记录.

URM25林先魁/大连分社所有船舶IA-B3PM-N4.
9新增4.
9.
20倒车试验请参见须知IA-B3-5-3.
URM25林先魁/大连分社LNG船IA-C3-1-5检验要求新增2.
26.
5具有CM附加标志的薄膜型LNG船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略.
)《船体结构建造监控指南》(2017)舒东海/浙江分社液化气体船IA-C3-1-5检验要求2.
25.
7所有强肋骨和1个代表性压载舱的前后横舱壁2.
25.
71个代表性压载舱内的所有强肋骨和前后横舱壁《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8修改通报第1篇第5章第16节舒东海/浙江分社客船IA-C3-232.
7.
3.
7CLS_ASCLS_ISCLS-SSH新增1.
对直升飞机降落甲板结构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未见有影响其强度的变更或缺陷.
2.
确认船上拟配置的供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用的灭火器具、应急工具和装备已在船上安全管理手册中列出,并且实际使用时与手册规定相一致.
3.
确认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标识清晰,并符合《GUIDETOHELICOPTER/SHIPOPERATIONS》的有关规定.
.
4.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具体检验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1.
对直升飞机降落甲板结构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未见有影响其强度的变更或缺陷.
2.
确认船上拟配置的供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用的灭火器具、应急工具和装备已在船上安全管理手册中列出,并且实际使用时与手册规定相一致.
3.
确认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标识清晰,并符合《GUIDETOHELICOPTER/SHIPOPERATIONS》的有关规定.
.
4.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具体检验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1.
对直升飞机降落甲板结构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未见有影响其强度的变更或缺陷.
2.
确认船上拟配置的供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用的灭火器具、应急工具和装备已在船上安全管理手册中列出,并且实际使用时与手册规定相一致.
3.
确认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标识清晰,并符合《GUIDETOHELICOPTER/SHIPOPERATIONS》的有关规定.
.
4.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具体检验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根据MSC.
404(96)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所有船IA-C4-1新增1.
81.
8作为轮机装置特别检验的一部分,主、辅机械应经过码头试验确认处于满意的状态.
如果主、辅机械、舵机经过重大的修理,应进行航海试验,并使验船师满意.
如果验船师认为主推进装置进行了可能影响推进性能的重大修理,应进行包括倒车试验的航海试验,试验大纲中倒车性能应基于新船时的设备要求(参见URM25的倒车试验要求).
这些试验应在推进系统实际工况下进行,能覆盖操纵范围,包括正车和倒车方向.
验船师可根据修理的实际情况,接受缩减的航海试验大纲.
URZ18林先魁/大连分社所有船IA-C4-5-11.
2此处经济器指锅炉本身自带不满足锅炉检验要求(受热面积小于4.
5㎡,压力小于0.
35Mpa)的经济器此处经济器指锅炉本身自带,不满足非重要用途锅炉检验要求的经济器.
(注:锅炉检验适用于工作压力超过0.
35Mpa且受热面积超过0.
45㎡的非重要用途锅炉.
)规范2018修改通报袁胜利/秦皇岛分社所有船IA-C4-5-1新增⑥关注热油加热器的泄漏监测装置,对于燃油热油加热器,当探测到热油泄漏时,应能停止燃烧器工作,并限制燃烧器起动.
对于废气热油加热器,当探测到热油泄漏时应能触发报警.
规范2018修改通报袁胜利/秦皇岛分社浮船坞IA-D21新增1.
一般说明本节内容适用于在遮蔽水域内固定作业、授予FloatingDock附加标志的钢质浮船坞.
2.
检验要求:(略)《浮船坞入级规范》200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舒东海/浙江分社具有动力定位附加标志船舶IA-E4-2.
35.
9INS新增3.
动力定位系统的FMEA程序、基本方法和要求按我社《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应用指南》、IMOMSC/Circ.
645通函或MSC.
1/Circ.
1580通函,以及《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应将FMEA试验要求纳入船厂试验计划中.
4.
MSC.
1/Circ.
1580建议适用于2017年6月9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和平台.
对于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7年6月9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和平台可以继续适用MSC/Circ.
645.
如适用,MSC.
1/Circ.
1580的第4部分应适用于所有新建和现有船舶和平台.

《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应用指南》陈卫华/广州分社LNG船IA-E70检验要求新增4.
检验要求(薄膜型LNG船)应结合近观检验检查以下区域的结构关键位置是否出现裂缝、锈蚀、局部损坏、严重变形和局部涂料脱落等缺陷.
(具体结构关键位置,略.
)《船体结构建造监控指南》(2017)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A-E83-2中76.
3条"智能机舱"整节换版检验项目调整为:1.
批准的图纸资料2.
其他资料3.
人员资质4.
系统安装检验与试验5.
视情维护计划与实施程序6.
状态监测、辅助决策和视情维护系统7.
年度报告8.
视情维护系统9.
维护记录10.
维护计划具体检验要求(略)《船舶智能机舱检验指南》2017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A-E83-2中76.
6条"智能集成平台"76.
6.
1确认相关的图纸资料业经审查.
确认下列图纸资料业经审核:1.
操作手册(包括故障处理说明书)2.
船上系统单线图(含供电)3.
船上系统布置图4.
系统安装的软件列表和版本号5.
系统和船舶其他系统之间接口的列表并对下列文件进行批准:1.
船上试验大纲(包括无线网络测试)【如系泊/航行试验大纲已将船上试验大纲要求的相关内容编入,不需单独编写船上试验大纲.
】2.
系统安装工艺增加年度、中间、特检的检验要求:确认船上备有经CCS审查的如下资料:1.
操作手册(包括故障处理说明书)2.
系统安装的软件列表和版本号3.
软件维护和使用手册(含软件和硬件变更管理的必要程序)4.
系统和船舶其他系统之间接口的列表5.
船上试验大纲审查船上提交的下列文件:1.
更新的软件注册表2.
软件修改影响分析记录和试验报告(如适用)《智能集成平台检验指南》2018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A-E83-2中76.
6条"智能集成平台"76.
2.
2初次检验,应确认以下项目:(1)确认智能集成平台持有相关证书;(2)确认智能集成平台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显示、应用等过程正常实施;(3)按照各集成系统的要求检验智能航行、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等的功能.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时应检查下列项目:(1)检查智能集成平台的以往运情况记录,确认智能集成平台良好运行;(2)系统数据能够正常地在船岸之间交互,并确认数据交互历史记录;(3)抽查系统备份记录,确认系统已实施了有效的备份.
(4)按照各集成系统的要求检验智能航行、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等.
初次检验,应确认以下项目:(1)确认智能集成平台持有相关证书;(2)确认智能集成平台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显示、应用等过程正常实施;(3)按照各集成系统的要求及批准的船上试验大纲进行接收试验和综合试验,检验智能航行、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等的功能,并审核船上试验报告(接受试验和综合试验).
(4)验船师可采用审核试验报告或见证试验,或审核报告和见证试验组合的形式.
如有供方已开展(3)条中的接收试验和综合试验的试验工作,如审核结果合格,可接受供方报告,并在报告上签署和记录该情况.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时应检查下列项目:(1)检查智能集成平台的以往运情况记录,确认智能集成平台良好运行;(2)系统数据能够正常地在船岸之间交互,并确认数据交互历史记录;(3)抽查系统备份记录,确认系统已实施了有效的备份.
(4)按照各集成系统的要求检验智能航行、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等.
(5)如有供方已开展上述(1)~(4)的检测工作,经审核,也可接受供方报告.
如时间或检测条件问题,无法现场见证时,可审核近一年内完成的检测报告,如审核结果合格,可作为上述(1)~(4)的等效替代,并在报告上签署和记录该情况.

《智能集成平台检验指南》2018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A-E83-2中76.
4条"智能能效管理"《船舶智能能效管理检验指南》舒东海/浙江分社76.
4.
1确认下列图纸资料业经审查:1)能效在线监控系统组成及其说明;2)能效在线监控系统电气系统图3)轴功率监测设备电气系统图和布置图4)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计量装置布置图5)程序和计划,包括:①数据采集/存储的程序和计划②相关评估结果/报告输出的程序和计划③监测装置的校准计划6)航速优化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及使用说明7)基于纵倾优化的最佳配载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及使用说明8)能效管理系统的试验大纲确认下列图纸资料业经审查:1)能效在线监控系统组成及其说明;2)能效在线监控系统电气系统图3)能效在线监控系统电气设备布置图4)轴功率监测设备电气系统图5)轴功率监测设备布置图6)主要耗能设备燃油管系图7)程序和计划,包括:①数据采集/存储的程序和计划②相关评估结果/报告输出的程序和计划③监测装置的校准计划8)能效管理系统的试验大纲对拟取得i-Ship(Es)附加标志的船舶,尚应确认如下资料业经审核:9)航速优化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及使用说明对拟取得i-Ship(Et)附加标志的船舶,尚应确认如下资料业经审核:10)基于纵倾优化的最佳配载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及使用说明76.
4.
2确认智能能效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系统持有相应证书.
确认智能能效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符合《船用软件安全及可靠性评估指南》中第I类计算机系统要求和《船舶网络系统要求及安全评估指南》要求,并持有相应证书.
年度、中间或特别检验时,确认船舶智能能效管理计算机系统无未经批准的变更.
76.
4.
3确认系统硬件已经过CCS认可.
年度、中间或特别检验时,确认系统硬件无未经批准的变更.
76.
4.
41)按批准图纸和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对下列设备进行安装检验:①轴功率监测设备②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计量装置③电子倾斜仪④风速风向仪、测深仪、全球定位系统、计程仪、遥测四面吃水2)效用试验和校准.
3)系统功能试验a.
核查采集信号设备的信号输出、输入(1)核查输入至系统参数范围的完整性.
(2)核查软件系统接收端参数数据与信号采集设备发送端参数数据的一致性.
b.
按照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及检验.
1)按批准图纸和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对下列设备进行安装检验:①轴功率监测设备②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计量装置③电子倾斜仪(如使用)④风速风向仪、测深仪、全球定位系统、计程仪、遥测四面吃水⑤机舱监测系统⑥舱柜液位系统2)效用试验和校准.
3)系统功能试验a.
核查采集信号设备的信号输出、输入(1)核查输入至系统参数范围的完整性.
(2)核查软件系统接收端参数数据与信号采集设备发送端参数数据的一致性.
b.
按照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及检验(1)确认设备输出信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确认接入到智能能效管理计算机系统的信号通道是否良好;(3)确认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检查智能能效管理计算机系统对船舶主要耗能设备、船舶航行状况等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验证能效/能耗及排放数据分析、能效及能耗评估功能;(5)对拟授予i-Ship(Es)附加标志的船舶,在航行试验时,据船舶航行数据,结合航次计划、航线特点、船舶效率、燃料消耗评估及航行成本核算分析等结果,对系统形成的基于航次计划的航速优化和基于经济效益的航速优化功能进行确认;(6)对拟授予i-Ship(Et)附加标志的船舶,在航行试验时,应确认最佳配载系统的纵倾优化功能、自动优化配载功能,确认计算机模拟自动迭代调整货物和压载水,提供基于纵倾优化的最佳节能配载方案的功能.

年度、中间和特别检验时:1.
确认相关设备无未经批准的变更;2.
按系统设备组成,对轴功率监测设备、流量计、风速风向仪、测深仪、计程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倾斜仪(若使用)、遥测吃水、机舱监测系统、舱柜液位系统进行外观检查;3.
查阅监测数据以及运行记录,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76.
4.
5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时,应查阅系统以往的使用情况,确认系统功能正常.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时:1.
检查智能能效管理计算机系统及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软件升级维护记录,以证实自上次检验以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正常,能保证船舶的智能能效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2.
检查智能能效管理系统设备故障的详细记录以及修理记录.
3.
查阅系统以往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集的监测数据记录,自动生成的年度、季度、月度、航次相关指标数据报告,以及输出的评估结论等,确认系统功能正常.
所有船IA-E91新增1.
一般要求:适用于20m及以上的以甲醇/乙醇为燃料的钢质船舶,包括以自身货物作燃料的甲醇/乙醇运输船,并授予Methyl/EthylAlcoholFuel附加标志的船舶.
2.
检验要求:(略)《船舶应用替代燃料指南》2017第1篇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B-L1IIB-L1换版将原须知中的IB-L1和IIB-L1的"苏伊士运河当局《航行规则》设备要求",换版更新为"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
具体内容:(略)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指南(2018)舒东海/浙江分社所有船IB-A/20新增20《极地船舶证书》核查《极地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A.
1120(30)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A/21新增21《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核查《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有效性.
A.
1120(30)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液货船除外)IB-C1-22.
2.
11SC_INS3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排水装置连接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多所需的深度,但可以准许轴隧后端的阱延伸至外底.
其他的阱(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如其布置具有等效于本条要求的双层底的保护作用,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设置.
无论如何,此阱阱底至与龙骨线重合的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00mm.
6根据本条第1段、第4段或第5段没有设置双层底的客船或货船的任何部分应能够承受在船舶该部分发生的第8段所述的底舱破损.
7对于客船或货船的特殊船底布置,应证明该船能够承受第8段所述的船底破损.
8通过证明假定在沿着船底的任何位置出现底舱破损时,若按照第7-2条计算,Si在所有营运情况下不小于1.
0,且受影响的船舶部分的程度如下述.
2所述,则可符合第6款或第7款的要求:.
1这些处所的浸水不得使该船其他部分的应急电源、照明、内部通讯、信号或其他应急装置瘫痪.
.
2假设破损范围如下:距船舶首垂线的0.
3L处船舶任何其他部分纵向范围1/3L2/3或14.
5米,取小者1/3L2/3或14.
5米,取小者横向范围B/6或10米,取小者B/6或5米,取小者从龙骨线量起的垂直范围B/20或2米,取小者B/20或2米,取小者.
3如果破损范围小于第.
2所述的最大破损范围但其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状况,则此破损应予以考虑.
全部删除修改前内容,新增:3.
1设于双层底内与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过所需的深度.
从这种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h/2或500mm,取大者,或者证明船舶的该部分符合本条8的要求.
3.
2如其他阱(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的布置与符合本条的双层底具有等效的保护作用,则主管机关可允许设置.
3.
2.
1对于船长80m及以上的货船或对于客船,应通过证实船舶能经受本条8规定的船底破损来证明提供等效的保护.
或者,主机下的润滑油阱可延伸至按距离h所定义的边界线下的双层底,但前提是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h/2或500mm,取大者.
3.
2.
2对于船长小于80m的货船,其他阱的布置应能提供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水平.
6.
按本条2规定,船长80m及以上的货船或者客船按照本条1、4或5未设双层底的任何部分,应能承受船舶该部分如本条8所规定的破损.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货船,替代布置应能提供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水平.
7对于船长80m及以上的货船或者客船的异常船底布置,应证实船舶能承受本条8所规定的破损.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货船,替代布置应能提供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水平.
8应通过证实在船舶受影响部分的任何一处经受下述.
2规定的破损范围的船底破损时,按第7-2条计算的si对所有营运工况不小于1,达到符合本条3.
1、3.
2.
1、6或7的要求:.
1这类处所进水不应导致船舶其他部分的应急电源和照明系统、内部通信、信号设备或其他应急装置无法操作.
.
2假定的破损范围应如下所示:自船舶首垂线起0.
3L船舶任何其他部分纵向范围1/3L2/3或14.
5m,取小者1/3L2/3或14.
5m,取小者横向范围B/6或10m,取小者B/6或5m,取小者垂向范围,自龙骨线量起B/20,取不小于0.
76m且不大于2mB/20,取不小于0.
76m且不大于2m.
3如范围小于.
2所规定之最大破损的任何破损会导致更为恶劣的工况时,则应计及这种破损.
"MSC.
(421)98马乔一/上海分社所有船IB-C1-22.
2.
17SC_INS1所有水密门在航行途中应保持关闭,但本条第3段和第4段所规定的在航行中可以开启的情况除外.
第13条第10款所允许的机舱处所内宽度大于1.
2米的水密门仅在该款所述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启.
任何按照本款开启的门应可以随时迅速关闭.
2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位于舱壁甲板以下、最大净开口宽度大于1.
2米的水密门应保持关闭,但是经主管机关确定的绝对必须的有限时段除外.
3在航行途中为准许旅客或船员通行,或因为在紧靠门的附近作业而必需时,可以开启水密门.
当通过该门的通行已结束或必须开启门的作业已完成,必须立即关闭该门.
4仅当认为绝对必要时,即确认开启某些水密门对船舶机械的安全和有效操作时必需的,或对准许旅客正常不受限制地出入旅客区域是必需的,则可以允许这些水密门在在航行途中开启.
这样的决定应由主管机关仔细考虑了对船舶操作和生存性的影响之后作出.
准许保持这样开启的水密门应清楚地记载于船舶稳性资料中,并应处于可随时迅速关闭的状态.
5在船舶离港前舱壁上便携板应就位并不得被移走,在紧急情况下船长认为必须者除外.
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把它们回复原处以保证接缝水密.
根据第13.
10条准许在机舱处所内的动力操作滑动水密门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但在紧急情况下船长认为必需者除外.
6根据第13.
9.
1条设置在分隔甲板夹层货物的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应在启航前关闭,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在港口开启这些门和在船舶离港前关闭这些门的时间,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7设置在舱壁甲板以下的舷门、装货门和燃油门应在船舶离港前有效关闭,并紧固成水密,且在航行途中保持关闭.
8位于舱壁甲板以上的下列门,应在船舶进行任何航行之前关闭并锁紧,且在船舶到达下一个泊位之前应保持关闭并锁紧:.
1外板上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围壁上的装货门;.
2装在本条第8.
1款所述位置上的罩式船首门;.
3防撞舱壁上的装货门;和.
4作为包括本条第8.
1款至第8.
3款定义的门的替代关闭的坡道.
9如果船舶在停泊时某个门不能开启或关闭,则在该船靠近或拖离泊位时,该门可以开启或让其开着,但应尽可能使该门能迅速被操纵.
在任何情况下,船首内侧门必须保持关闭.
10尽管有本条第8.
1款和第8.
4款的要求,当船舶位于安全锚地,若其安全不受妨碍,如因为船舶操作或旅客上下船特殊情况的需要,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酌定开启特定的门.
11船长应保证对本条第8款所述门的关闭和开启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报告制度.
12船舶进行任何航行之前,船长应确保把最后关闭本条第13款所述门的时间和按照本条第14款开启特定门的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13本条款所要求的在航行途中保持关闭的铰链式门、可移式平板门、舷窗、舷门、装货门、燃油门和其他开口,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
关闭和开启这些开口(如果本条款允许)的时间应记载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14甲板夹层第15.
3.
2条所述的任何舷窗的窗槛如位于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之下且其最低点在船舶离港前水面以上船宽的1.
4米加2.
5%,则在甲板夹层的所有舷窗应在船舶离港之前关闭成水密并锁紧,且在船舶到达下个港之前不得予以开启.
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可视情对淡水留出适当的余量:.
1在港口开启这些舷窗的时间和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并锁紧它们的时间应记载于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
2如某船浮于其最深分舱吃水,且有一或数个舷窗位置适用第15款要求时,主管机关可指明其限制平均吃水,在此吃水时这些舷窗窗槛将高于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所绘的线,其最低点在对应于限制平均吃水的水线以上1.
4米加2.
5%船宽,则可在限制吃水的情况下,准许该船离港而不必事先将这类舷窗关闭和锁紧,在开往下一港口的航程中在海上开启这些舷窗由船长负责.
在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热带地区内,该限制吃水可增加0.
3米.
15如舷窗及其舷窗盖在航行时位于不能到达的地方,则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并扣牢.
16如在此类处所装载货物,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锁紧,此项关闭和锁紧应记载于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__1所有水密门在航行途中应保持关闭,但本条第3段和第4段所规定的在航行中可以开启的情况除外.
第13条第10款所允许的机舱处所内宽度大于1.
2米的水密门仅在该款所述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启.
任何按照本款开启的门应可以随时迅速关闭.
2在航行时,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最大净开口宽度大于1.
2m水密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但当主管机关确认绝对有必要时,该门可以开启一段限定的时间.
3在航行途中,为便于乘客或船员通行,或因在紧靠水密门的附近作业而必需开启时,可以开启该门.
当经过该门的通行已结束或必需开启的门的作业已结束时,必须立即关闭该门.
主管机关在仔细考虑了对船舶的操作和残存能力的影响后,才能授权在航行途中开启这样的水密门,并考虑到本组织发布的导则.
准许在航行途中开启的水密门应明确标示在船舶的稳性资料内,并应处于可随时立即关闭的状态.

4舱壁上的活动门板在开航前应始终在位,并在航行中除遇紧急情况船长认为必需外不得将其取下.
装复此类门板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接缝水密.
按第13.
10条准许在机器处所内装设的动力滑动水密门在开航前应予关闭,并在航行中除遇紧急情况船长认为必需外应保持关闭.

5按第13.
9.
1条在甲板处所之间分隔货物的水密舱壁上装设的水密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此类门开启或关闭的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6设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的舷门、装货门及装燃料门在开航前应切实关闭和紧固成水密,并应能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状态.
7下列位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上的门,船舶在开航前应予关闭并锁住,并在船舶到达下一个停泊地前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1在船壳或封闭上层建筑围壁上的装货门;.
2在本条7.
1中所述位置设置的罩壳式船首门;.
3在防撞舱壁上的装货门;和.
4构成替代本条7.
1至7.
3所述的关闭设备的坡道门.
"98如果船舶在停泊时某个门不能开启或关闭,则在该船靠近或拖离泊位时,该门可以开启或让其开着,但应尽可能使该门能迅速被操纵.
在任何情况下,船首内侧门必须保持关闭.
9尽管本条7.
1和7.
4有要求,当船舶停泊在安全锚地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时,如为船舶操作或乘客上、下船所需要,主管机关仍可授权船长自行决定打开某些特定的门.
10船长应确保对本条7所述的门的关闭和开启进行有效监督和报告制度的执行.
11在每次开航前,船长应确保将本条12规定的门的关闭时间,和按本条13所述的特定门的开启时间记录在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12本规则要求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活动门板、舷窗、舷门、装货门和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均应在开航前关闭.
此种门开启和关闭(如本规则所准许者)的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13对于甲板间的舷窗,平行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边线绘一条线,其最低点在开航时的水面以上1.
4m加船宽的2.
5%,当第15.
3.
2条所述舷窗槛低于此线时,则此甲板间的所有舷窗在开航前应关闭成水密并锁紧,这类舷窗在船舶到达下一个港口前不应开启.
在应用此项要求时,如适用,可计入适当的淡水宽限.

.
1此类舷窗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及开航前将其关闭和加锁的时间,均应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
2当船舶浮于其最深分舱吃水,而有一个或几个舷窗的位置适用本条13的要求时,主管机关可指明其平均限制吃水,在此吃水时这些舷窗窗槛将高出平行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边线所绘的线,其最低点在此平均限制吃水的相应水线以上1.
4m加船宽2.
5%,则可准许开航时不必事先关闭和锁住这些舷窗,而航行中,由船长负责可准许在航行中开启这些舷窗.
在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定义的热带地区内,这个限制吃水可增加0.
3m.
14航行时不能到达的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开航前关闭并紧固.
15如此类的处所装货时,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锁住,这类舷窗和舷窗盖的闭锁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MSC.
(421)98马乔一/上海分社所有船IB-C1-22.
2.
19新增新增SCc条款:2.
2.
19水密舱口的构造和初次试验SC_INS1.
1本条所述的水密舱口、的设计、材料及构造,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1.
2这类舱口应作适当的标志,以确保其正确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和2水密舱口应以其在进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头作水压试验.
对于不受破损稳性要求约束的货船,水密舱口应以从开口下缘量至干舷甲板以上1米的水头作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舱口作试验,可代之以按舱口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舱口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各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舱口安装之前进行.
舱口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个舱口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甲板、围板和舱口之间是否正确就位.
"MSC.
(421)98马乔一/上海分社所有船IB-C1-2.
4.
2INS新增13.
根据MSC.
1/Circ.
1037的要求,关于SOLASII-2/13.
3.
2.
3"通往梯道环围的直接出入口"的要求,直接进入逃生梯道环围的通道仅指起居处所内按第II-2/3.
39条所定义的公共处所那部分区域.
属于起居处所然而具有与公共处所的服务功能不同的那部分,例如,剧场后台区域,不应设有通往逃生梯道环围的直接通道.

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1-2.
4.
4.
4INS新增4.
关于焚烧炉处所和和废弃物储存处所,需要注意MEPC.
244(66)的要求:就构造、布置和隔离的目的而言,焚烧炉处所和废弃物储存处所应分别视为SOLAS公约第II-2章3.
31条所述的A类机器处所和SOLAS公约第II-2章3.
45条所述的服务处所.
为将这些处所的火灾隐患减至最低程度,应注意SOLAS公约第II-2章中的下列要求.

4.
1对于载客36人及以上的客船:4.
1.
1SOLAS公约II-2章第9.
2.
2.
3.
2.
2(12)条中关于"机器处所和主厨房"要求应适用于焚烧炉处所和焚烧炉/废弃物储存混合处所,以及连接该处所的烟道;和4.
1.
2SOLAS公约II-2章第9.
2.
2.
3.
2.
2(13)条中关于"储藏室、工作间、配膳室等"的要求应适用于废弃物储存处所和与其相连的垃圾道.
4.
2对于所有其他船舶,包括载客36人以下的客船:4.
2.
1SOLAS公约II-2章第9.
2.
3.
3.
2.
2(6)条中关于"A类机器处所"的要求应适用于焚烧炉处所和焚烧炉/废弃物储存混合处所,以及连接该处所的烟道;和4.
2.
2SOLAS公约II-2章第9.
2.
3.
3.
2.
2(9)条中关于"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的要求应适用于废弃物储存处所和与其相连的垃圾道.
4.
3位于露天甲板(SOLAS公约第II-2章3.
50条)的焚烧炉和废弃物储存处所,不需满足上述要求,但其位置应:4.
3.
1尽可能位于船舶后部;4.
3.
2距入口、空气进口和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开口不少于3m;4.
3.
3距最近的危险区或危险区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少于5m;和4.
3.
4焚烧炉和废弃物储存处所相距应不少于2m,除非用防火屏障结构将其分隔.
MEPC.
244(60)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1-2.
11.
12INS后新增根据MSC.
1/Circ.
1037的要求,SOLAS公约第II-2/4.
2.
4条"其他可燃油类的布置"中第2句"在液压阀和油缸下应布置适当的收集渗漏油的装置"不适用于位于露天甲板上、油舱、隔离空舱或空舱内的液压阀和油缸.

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1)SCc>21.
32)SCc>21.
3.
13)SCc>21.
3.
1.
14)SCc>21.
3.
1.
25)SCc>21.
4.
1.
26)SCc>21.
4.
4.
17)SCc>21.
4.
58)SEc>8.
12.
89)SCc>21.
5.
110)SCc>21.
6.
111)SCc>21.
6.
212)SEc>8.
12.
613)SCc>21.
6.
314)SCc>21.
4.
1.
3新增现有须知有《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3、2017检验篇的内容,也已纳入了IACS发布了URZ25的要求,2017《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7年第1次变更通告纳入了IACSURZ25(NewJan2017)的检验要求,并对原《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3以及2017的检验篇进行了修改.
在相关基础上,重新核对须知相关内容,按《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7年第1次变更通告进行了增补和删减调整.
大部分为一些文字编辑性修改,节点比较凌乱,不作具体的描述.
大致更正细化的内容如下:1.
用于燃料处理的设备、燃料泵、压缩机、处理压力容器、惰气发生装置、热交换器和其他部件应按各船级社规范轮机中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
2.
燃料围护系统的安装和试验,可参照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或入级规则等对液化气体货舱的检验要求.
3.
根据A1120(30)完善对可移式燃料罐的检验要求.
4.
燃料管路系统重新装配后,应对整个管系进行密性试验.
5.
特检时,如燃料舱包有绝缘物时,应拆去足够的绝缘物(特别是位于连接处和支撑处的绝缘物),以确定燃料舱的状况.
6.
特检时,燃料供应管路,包括透气通风、压缩、制冷、液化、加热、泵吸或其他燃料处理系统的所有管路应检查,拆除管子隔热和打开检查是必须的,对密封状况应作特别检查.
7.
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航行日志和运行记录里有关气体探测系统、燃料供应/气体系统等的正确运行及维修情况.
如适用,对于薄膜式围护系统,应连同气体探测记录一起考虑气化装置、气体燃烧装置的每天小时数,适用时还包括蒸发率、氮气消耗量一起考虑.
8.
中间检验时,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应作内外部检查,对系固装置应作特别检查,适用时,应查明压力释放阀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9.
特检时,液氮装置的所有管系,可要求移除管系和开口的绝缘以便检查,对密封状况应作特别检查.
对认为可疑的管系,应进行1.
25倍压力释放阀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的液压试验.
重新装配后,应对整个管系进行密性试验,当不能接受水作为试验介质和在系统投入使用前无法干燥管系时,验船师可接受其他替代试验流体或替代试验方法;2017《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7年第1次变更通告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1.
2INS1.
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8,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IACSUIGF3-12的要求与IMO发布的MSC.
1/Circ.
1558通函《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统一解释(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一致,相关要求也纳入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MSC.
1/Circ.
1558已经转化入须知,不再重复描述.
但在相关内容的位置会提示"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XX,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主要是明确IACS实施相关要求的时间.
IACSUIGF8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3INS2.
1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3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3INS2.
2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4,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4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3INS2.
3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5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3INS2.
4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9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3.
5INS6.
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6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4.
2INS4.
1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10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4.
2INS4.
2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11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4.
2INS4.
3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12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4.
2INS4.
2后新增相同的内容参见IACSUIGF3,IACS相关UI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说明:同上IACSUIGF11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1.
1RS6.
2抽样选取一个燃料供应管路的压力释放阀打开检查,校核释放阀的调定值,并进行功能试验.
如果具有对压力释放阀进行持续检查或对部分压力释放阀进行重新试验的记录,则可以考虑接受仅对具有代表性的释放阀进行检查和试验,该检查和试验应选取在用的每一规格和每一型号的燃料气体释放阀,并打开进行内部检验和试验;此外,对于其他未检查和试验的阀在航海日志中表明已经自上次特别检验以来进行过检验和试验.

6.
2应打开燃料供应管系的压力释放阀,用于检查、校正和功能试验.
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可以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2.
IACSURZ25(Rev.
1Sep2017)陈卫华/广州分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IB-C1-2.
21.
4.
3.
1RS12.
2抽样选取一个燃料加注管路的压力释放阀打开检查,校核释放阀的调定值,并进行功能试验.
如果具有对压力释放阀进行持续检查或对部分压力释放阀进行重新试验的记录,则可以考虑接受仅对具有代表性的释放阀进行检查和试验,该检查和试验应选取在用的每一规格和每一型号的燃料气体释放阀,并打开进行内部检验和试验;此外,对于其他未检查和试验的阀在航海日志中表明已经自上次特别检验以来进行过检验和试验.

12.
2应打开燃料加注管系的压力释放阀,用于检查、校正和功能试验.
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可以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2.
IACSURZ25(Rev.
1Sep2017)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11.
3.
2.
25)新增5)所有检查报告和检查表应由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的检测人员完成并签字,并由船公司代表或船长会签;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记录,应在设备的服务寿命期间予以更新并在船上归档;当完成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后,应由开展工作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服务商及时签发一份救生艇布置仍符合用途的声明,证书和授权的有效文件副本应视情况纳入声明中.
验船师则不应在检修方提供的检修报告上做满足有关要求的证明性签署及盖章.
当需对检修监控情况及检修结论等进行描述时,可使用本社RA报告.

MSC.
402(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11.
3.
2.
3新增1.
3.
2.
3以MSC.
402(96)决议通过的《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要求》,即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将取代MSC.
1/Circ.
1206/Rev.
1通函1《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在检验时需予以关注.

MSC.
402(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2.
3.
1及3.
3.
1新增1.
6、Res.
MSC.
434(98)――2017年6月16日通过,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安装上船的设备.
因为该类设备要求高于C站要求,写在须知第III部分.
MSC.
434(98)吴水江/大连分社所有船IB-C2-2.
5详细指导详情(一般要求)2.
货船的机器处所、装货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配备要求(表格只是作为概要参考,最终以SOLAS公约第II-2章的规定为准)2.
货船的机器处所、装货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和焚烧炉或废弃物储存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配备要求(表格只是作为概要参考,最终以SOLAS公约第II-2章的规定为准)表格后新增:设有焚烧炉的围蔽处所内按照MEPC.
244(66)2的要求(MEPC.
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配备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a.
气体灭火、b.
高倍泡沫、c.
压力水雾焚烧炉/废弃物储存处所混合处所以及任何的废弃物储存处所内按照MEPC.
244(66)2的要求,应配备自动喷淋系统.
(MEPC.
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焚烧炉或废弃物储存处所位于露天甲板上时按照MEPC.
244(66)2的要求(MEPC.
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应配置两种灭火方式,即:1.
消防水带、半便携式灭火器和消防炮,或2.
上述灭火设备中任何两种的组合.
3.
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作为一种灭火方式.
MEPC.
244(60)经询问规范所,消防龙头可能译为消防炮较好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5详细指导详情(一般要求)新增3.
根据MSC.
1/Circ.
1037的要求,关于SOLAS公约第II-2/10.
4.
3条"灭火介质的储存室"的要求,除下列条文外,其他涉及储存室不得用作它用、位置、梯道、通风、出入门以及开口关闭装置的要求仅适用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室.

3.
1储存室的任何入口最好从开敞甲板进入,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
3.
2就SOLAS公约表9.
1至9.
8的适用范围而言,上述储存室应视作消防控制站.
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5.
6详细指导详情1.
在2.
2.
6后新增3.
2.
其他项目序号依序重排3.
关于焚烧炉/废弃物储存处所混合处所以及任何的废弃物储存处所内需要配备自动喷淋系统的要求,详见MEPC.
244(66)2的要求(MEPC.
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
MEPC.
244(60)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5.
7详细指导详情(一般要求)在2.
2.
5后新增2.
2.
62.
2.
6关于焚烧炉/废弃物储存处所混合处所以及任何的废弃物储存处所内需要配备自动喷淋系统的要求,详见MEPC.
244(66)2的要求(MEPC.
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
MEPC.
244(60)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6.
2详细指导详情(一般要求)涉及安装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的部分新增并注意MEPC.
244(66)2的要求.
MEPC.
244(60)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6.
3.
2AS/PS/RS新增11.
适用时,需要注意制造商的建议,按照MSC.
403(96)的要求,特别注意系统制造商提供的水质规格,以防止喷水器内部腐蚀和由于腐蚀物或形成水垢的矿物质造成的堵塞或阻塞.
并按MSC.
1/Circ.
1432和MSC.
1/Circ.
1516的要求进行检查、基础试验和/或扩展测试流程.
实施检验过程中,还需注意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应用的标准.

MSC.
403(96)陈卫华所有船IB-C2-2.
7.
2.
4INS1.
1.
2后新增…根据MSC.
1-Circ.
1037的要求,文中"单独的位置"一词并不是指单独的处所.
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所有船IB-C2-2.
8.
5.
1.
4INS全文改写纳入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的要求以及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对SOLASII-2章所要求的"直升机甲板"及"直升机降落区域"的泡沫灭火系统详细技术要求进行描述.
特别注意:1.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对于2020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具有直升机甲板的船舶,泡沫灭火设施应满足FSS规则2016修正案(MSC.
403(96))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消防设备"要求.
则应配备满足FSS规则上述标准的泡沫系统,该泡沫系统应包括至少两个固定式泡沫炮或甲板一体式泡沫喷嘴,此外,还应设有至少两个装有发泡支管和足够到达直升机甲板任何区域的不可折软管的软管卷盘.
2.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满足FSS规则2016修正案(MSC.
403(96))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消防设备"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则该泡沫消防设备至少设有满足FSS规则上述标准的两个手提式泡沫枪或两个软管卷盘泡沫站.
在这里有必要明确一下"直升机降落区域"和"悬停作业区域"的定义,所强调的是,针对SOLAS公约II-2章第18.
2.
2条所述的只是在偶尔或应急情况下才有直升机降落或进行绞车作业的未设直升机甲板的船舶,如具有直升机降落区域,仍然需要注意前述要求.

3.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虽然有前述规定,对于未设直升机甲板的客滚船仍应符合第III/28条"客滚船直升机降落和搭乘区域"的要求.
4.
检验与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类似,在系统检验时需要注意的特殊细节有:4.
1泡沫炮系统和软管卷盘泡沫系统的具体配备要求.
4.
2泡沫炮、甲板一体式喷嘴系统、泡沫枪或泡沫支管的喷嘴型式、最小喷嘴射程、释放压力、释放速率和流速4.
3泡沫炮、发泡支管、甲板一体式泡沫喷嘴和接口应由黄铜、青铜或不锈钢制成.
4.
4无障碍区域和有限障碍区域泡沫消防设备的安装高度4.
5灭火剂4.
6注意所有手动释放站、泡沫炮站、软管卷盘泡沫站、软管卷盘和泡沫炮应设有无需穿过直升机甲板或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进出通道.
等等MSC.
403(96)MSC.
404(96)陈卫华所有船IB-C2-2.
8.
5.
1.
5INS/AS/PS/RS新增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具有直升机甲板并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泡沫消防设备的船上,该项不适用.
MSC.
403(96)MSC.
404(96)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8.
5.
3INS/AS/PS/RS新增1.
5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具体检验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MSC.
403(96)MSC.
404(96)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8.
6详细指导详情(一般要求)1.
修订:1.
1…….
本条要求仅适用于在其内设有如液货泵、扫舱泵、污油水泵,原油洗舱泵等货物用泵的泵舱.
对于仅用于压载驳运的泵舱不必适用.
2.
删除3.
执行SOLAS公约II-2章4.
5.
10要求的关于液货泵舱的保护要求的检验应注意IACSUI188的统一解释.
3.
1.
2和1.
4编辑性修改1.
1…….
根据IACSUI188的统一解释,拟专门用于压载驳运的泵舱不必符合SOLASII-2/4.
5.
10的要求.
无论此泵舱位于何处,SOLASII-2/4.
5.
10的要求仅适用于设有如货油泵、扫舱泵、污油水舱泵,原油洗舱泵等或类似的泵等货物用泵的泵舱.
(MSC/Circ.
1037和MSC/Circ.
1120).
"类似的泵"包括闪点小于60℃燃油输送泵,闪点不小于60℃燃油输送泵泵舱无需满足SOLAS公约第II-2/4.
5.
10条.
1.
2明确文中"如货油泵舱的照明同时可用作应急照明之用,该照明应与通风系统联锁.
然而该联锁不应防碍在主电源失电时应急照明的动作"的出处为MSC.
1/Circ.
10371.
4明确文中"可接受舱底高位报警作为水位监测装置的一种替代措施"的出处为MSC.
1/Circ.
1037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
8.
6INS新增3.
根据MSC.
1/Circ.
1037的要求,根据SOLAS公约第II-1/15条建造的,且安装在要求水密的舱壁甲板之下的水密门,不必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规定进行耐火试验,条件是这些门应满足SOLAS公约第II-1/18条的水密要求.
MSC.
1/Circ.
1037现场反馈陈卫华所有船IB-C2-2/3.
8.
1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3.
8.
1.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3.
8.
3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3.
8.
3.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MSC.
425(98)MSC.
427(98)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SEc/3.
12.
5新增SEc/3.
12.
5救生艇1)在年度/定期/换证检验时对救生艇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SEc/3.
12.
6新增SEc/3.
12.
6救助艇(包括高速救助艇)1)在年度/定期/换证检验时对救助艇(包括高速救助艇)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C2-25.
1NAVTEX设备新增9、对于满足MSC430(98)决议要求的设备应设置通讯接口(MSC.
302(87)决议《驾驶室警报管理性能标准》包括与警报管理的接口).
MSC.
430(98)吴水江/大连分社所有船IB-C2-25.
1EGC设备新增7、船舶位置在最近12h内未予更新时,设备应提供视觉提示.
只有重新确认船舶位置才有可能清除该提示;8、设备应能对收到的信息生成打印副本,可对收到的EGC信息迸行存储供以后打印,同时向操作人员提示信息己收到,但航行警告海区(NAVAREA)/气象区域(METAREA)的信息除外,或;9、接收的信息可以输入到船载组合无线电通讯系统(IRCS)或组合导航系统(INS)10、打印设备处于"低纸量"状态时应就地发出听觉报警进行预先提示.
该"低纸量"的报警声应不可能与接收遇险或紧急优先级信息时发出的遇险或紧急报警声相混淆.
MSC.
431(98)吴水江/大连分社高速船IB-C5-2.
1.
11INS新增2.
高速船的FMEA程序、基本方法和要求按我社《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应用指南》和HSC2000附录4执行,并将FMEA试验要求纳入船厂试验计划中.
《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应用指南》陈卫华/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1/11.
1适用范围1.
1.
1本节须知根据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进行编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对于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已没有新造船舶检验,营运检验应结合1994HSC及其修正案以及船舶实际配备,对适用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试验.
1.
1.
1.
1使用1994及2000HSC应满足的一般要求;1)应完整地使用本规则;2)高速船公司的经营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对高速船的营运和维修实行严格的控制;3)经营者保证只雇用有资格在指定航线上操纵特定类型高速船的人员;4)通过施行营运限制对航行距离及允许营运的最坏预计工况予以限制;5)高速船在任何时候都应处于避难处合理的附近范围之内,并充分考虑高速船安全规则规定的航速和航程要求.
6)高速船在其营运区域内具有足够的通信、气象预报和维修设备;7)在高速船拟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8)失火危险较大的区域,如机器处所和特种处所,应采用耐火材料和灭火系统加以保护,以保证尽实际可能遏制火焰蔓延并迅速扑灭;9)提供将所有人员迅速并安全撤至救生艇筏内的设施;10)所有乘客和船员都应有座位;11)不设置乘客用的封闭式卧铺;1.
1.
2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1.
1.
2.
1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航行至避难处不超过4h的高速客船;和1.
1.
2.
2在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航行至避难处不超过8h的500总吨及以上的高速货船.
1.
适用范围通则1.
1从事国际航行以及珠江水域至香港航线的高速船,其法定检验的依据包括: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MSC.
36(63))、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MSC.
97(73))、《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经修订的A.
373(X))、《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1999》、《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规则2017》.
在使用这些规则或规定时需满足下列的要求:1.
1.
1本节须知根据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进行编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对于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已没有新造船舶检验,营运检验应结合1994HSC及其修正案以及船舶实际配备,对适用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试验.
1.
1.
1.
1使用1994及2000HSC应满足的一般要求;1)应完整地使用本规则;2)高速船公司的经营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对高速船的营运和维修实行严格的控制;3)经营者保证只雇用有资格在指定航线上操纵特定类型高速船的人员;4)通过施行营运限制对航行距离及允许营运的最坏预计工况予以限制;5)高速船在任何时候都应处于避难处合理的附近范围之内,并充分考虑高速船安全规则规定的航速和航程要求.
6)高速船在其营运区域内具有足够的通信、气象预报和维修设备;7)在高速船拟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8)失火危险较大的区域,如机器处所和特种处所,应采用耐火材料和灭火系统加以保护,以保证尽实际可能遏制火焰蔓延并迅速扑灭;9)提供将所有人员迅速并安全撤至救生艇筏内的设施;10)所有乘客和船员都应有座位;11)不设置乘客用的封闭式卧铺.
1.
1.
2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1.
1.
2.
1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航行至避难处不超过4h的高速客船;和1.
1.
2.
2在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航行至避难处不超过8h的500总吨及以上的高速货船.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规则2017》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1/21.
2高速船适应的相关规则1.
2.
1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规则)的要求.
1.
2.
2对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但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HSC规则)的要求.
1.
2.
3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建造的高速船,其技术要求可参照1977年通过的MSC.
373号决议《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规则).
1.
2.
4对于航行于珠江水域和香港澳门航线的高速客船,应注意下述要求:1.
2.
4.
1其技术要求可参照1999年5月1日实施的《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简称"规定").
该"规定"针对珠江水域的特定航线特点,减免了部分设备的配备要求.
1.
2.
4.
2还应注意香港主管机关200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规定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简称"规例"),该"规例"除适用于MARPOL附则VI适用船舶外,同时适用于在香港水域运营的非国际航行的香港旗及中国旗船舶(含中国旗高速客船):自2008年6月1日起,400GT及以上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相应证明;对于2008年6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对柴油机进行重大改建的船舶,输出功率在130KW以上的船用发动机NOx排放应满足MARPOL附则VI第13条要求、且应持有EIAPP证书.
1.
2.
4.
3根据1.
2.
4.
2所述"规例"的要求及1.
2.
4.
1所述"规定"对实施MARPOL附则VI无明确要求,并考虑到船公司的需要,在中国海事主管机关对"规定"进行修订前对于"规例"适用船舶,应船公司申请,检验单位可按本须知IB-D5的相关要求执行检验并签发/换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FormCAP(CHN)/CAPi(CHN))",或签发/换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FormCAPn(CHN)/CAPni(CHN))".
对于现已持有我社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的营运船舶,可自"规例"生效后的第一次有关MARPOL附则VI的年度/期间/换证检验时(以先到者为准),在完成相关检验后,将原符合证明换发为相应证书,证书附录(FormAIR(CHN))可不必换发.
1.
2.
4.
4所述"规定"对于MARPOL公约附则IV的实施为非强制,如船公司申请,可按本须知IB-D3要求执行检验发证:对于400GT以上或虽400GT以下但核定载运人数在15人以上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FormCWP(CHN)/CWPi(CHN));对于400GT以下且核定人数在15人以下的船舶,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FormCWPn(CHN)/CWPni(CHN)).
应注意此检验发证属于基于船公司自愿申请的非强制要求,因此检验单位在对航行港澳地区高速船实施任何检验中如发现SSMIS中有由总部统一加注的有关要求实施MARPOL附则IV的备忘时,应消除该备忘.
2高速船适用应的相关规则2.
1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2.
1.
1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建造的高速船,其技术要求可参照1977年通过的MSC.
373(10)号决议《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规则)及其修正案.
2.
1.
2对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但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HSC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2.
1.
3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2.
24对于航行于珠江水域至和香港澳门航线的高速客船(简称"珠江高速客船"),应注意下述要求:2.
24.
1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建造的珠江高速客船,其技术要求可参照1999年5月1日实施的《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1999》(简称"1999规定").
该"规定"针对珠江水域的特定航线特点,减免了部分设备的配备要求.

2.
2.
2对于2018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珠江高速客船,应符合《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技术规则2017》(简称"2017规则").
该"规则"针对珠江水域的特定航线特点,减免了部分设备的配备要求.
1.
2.
4.
2还应注意香港主管机关200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规定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简称"规例"),该"规例"除适用于MARPOL附则VI适用船舶外,同时适用于在香港水域运营的非国际航行的香港旗及中国旗船舶(含中国旗高速客船):自2008年6月1日起,400GT及以上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相应证明;对于2008年6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对柴油机进行重大改建的船舶,输出功率在130KW以上的船用发动机NOx排放应满足MARPOL附则VI第13条要求、且应持有EIAPP证书.
1.
2.
4.
3根据1.
2.
4.
2所述"规例"的要求及1.
2.
4.
1所述"规定"对实施MARPOL附则VI无明确要求,并考虑到船公司的需要,在中国海事主管机关对"规定"进行修订前对于"规例"适用船舶,应船公司申请,检验单位可按本须知IIIIB-D5的相关要求执行检验并签发/换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FormCAP(CHN)/CAPi(CHN))",或签发/换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FormCAPn(CHN)/CAPni(CHN))".
对于现已持有我社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的营运船舶,可自"规例"生效后的第一次有关MARPOL附则VI的年度/期间/换证检验时(以先到者为准),在完成相关检验后,将原符合证明换发为相应证书,证书附录(FormAIR(CHN))可不必换发.
1.
2.
4.
4所述"规定"对于MARPOL公约附则IV的实施为非强制,如船公司申请,可按本须知IIIIB-D3要求执行检验发证:对于400GT以上或虽400GT以下但核定载运人数在15人以上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FormCWP(CHN)/CWPi(CHN));对于400GT以下且核定人数在15人以下的船舶,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FormCWPn(CHN)/CWPni(CHN)).
应注意此检验发证属于基于船公司自愿申请的非强制要求,因此检验单位在对航行港澳地区高速船实施任何检验中如发现SSMIS中有由总部统一加注的有关要求实施MARPOL附则IV的备忘时,应消除该备忘.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规则2017》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IB-C5-1IIB-C5-1一般规定1.
1高速船安全证书1)在完成高速船的初次检验后,应根据DSC、1994HSC、2000HSC规则或《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签发高速船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个月,并建议总部签发全期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在完成高速船的换证检验或定期检验后,应在高速成船安全证书的签证栏内作相应的签署.
1.
2高速船操作许可证.
1高速船操作许可证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如经主管机关授权,可由本社签发.
.
2只要不是载客或载货的商业营运,所有高速船均可进行过渡航行而无需有效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
就本规定而言,过渡航行包括船舶交付航行,即从造船厂码头航行至基地港,以及变动船位的航行,即改变基地港和/或航线.
这类过渡航行可超出本规则规定的限制范围,但须符合下列要求:(2000HSC)1)开航前,船上携带有效的高速船安全证书或类似证明;2)营运人已制订了航行安全计划,包括任何临时调整和规则18.
1.
3中所列的所有相关事项,以确保船舶能安全完成过渡航行;3)向船长提供了在过渡航行期间安全操作船舶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和4)主管机关确信已为安全进行该次航行作好了安排.
.
3在确定营运许可证中所要填写的船舶最坏预计工况和操作限制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规则附录12中列出的所有参数.
所核定的限制应能使船舶与这些因数全都相符.
(2000HSC)1.
3高速船在完成检验后签发/签署的文件表格略IIB-C5-1一般规定1.
1高速船安全证书1)在完成高速船的初次检验后,应根据DSC、1994HSC、2000HSC规则或《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签发高速船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个月,并建议总部签发全期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在完成高速船的换证检验或定期检验后,应在高速成船安全证书的签证栏内作相应的签署.
1.
2高速船操作许可证.
1高速船操作许可证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如经主管机关授权,可由本社签发.
.
2只要不是载客或载货的商业营运,所有高速船均可进行过渡航行而无需有效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
就本规定而言,过渡航行包括船舶交付航行,即从造船厂码头航行至基地港,以及变动船位的航行,即改变基地港和/或航线.
这类过渡航行可超出本规则规定的限制范围,但须符合下列要求:(2000HSC)1)开航前,船上携带有效的高速船安全证书或类似证明;2)营运人已制订了航行安全计划,包括任何临时调整和规则18.
1.
3中所列的所有相关事项,以确保船舶能安全完成过渡航行;3)向船长提供了在过渡航行期间安全操作船舶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和4)主管机关确信已为安全进行该次航行作好了安排.
.
3在确定营运许可证中所要填写的船舶最坏预计工况和操作限制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规则附录12中列出的所有参数.
所核定的限制应能使船舶与这些因数全都相符.
(2000HSC)1.
3高速船在完成检验后签发/签署的文件表格略1)2)3)4)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规则2017》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7.
1.
11.
确认主船体、上层建筑、舱壁、甲板、甲板室和支柱的结构材料为不燃材料.
2.
对并非高速船主结构组成部分的附体,诸如空气螺旋桨、螺旋桨空气导管、传动轴、舵和其他操纵面、支柱、圆杆、柔性围裙等,不适用上述要求.
1.
确认主船体、上层建筑、舱壁、甲板、甲板室和支柱的结构材料为不燃材料.
2.
对并非高速船主结构组成部分的附体,诸如空气螺旋桨、螺旋桨空气导管、传动轴、舵和其他操纵面、支柱、圆杆、柔性围裙等,不适用上述要求.
3.
对于需要为不燃材料或阻火材料的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甲板室和立柱等,需核查相关材料的制造厂证明和工厂认可证书,并确保满足《耐火试验程序规则》1第1部分不燃材料试验或第10部分高速船阻火材料试验的要求,对于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的高速船应予以特别关注.

关于新建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要求使用不燃材料或阻火材料的技术提示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7.
1.
21.
查阅耐火材料、甲板敷料、防火门、通风管道防火风闸、耐火结构等的船用产品证书和结构耐火标准试验报告、工厂(型式)认可证书.
2.
外表检查耐火结构包括节点的完整性.
3.
对防火舱壁上通风管道的关闭装置、开口的防火等效措施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查.
1.
查阅耐火材料、甲板敷料、防火门、通风管道防火风闸、耐火结构等的船用产品证书和结构耐火标准试验报告、工厂(型式)认可证书.
2.
外表检查耐火结构包括节点的完整性.
3.
对防火舱壁上通风管道的关闭装置、开口的防火等效措施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查.
4.
对于有阻火分隔要求的,需持有满足《耐火试验程序规则》1第11部分高速船阻火分隔试验要求的证书,需核查阻火分隔的制造厂证明及型式认可证书,同时确保实船按照认可的防火分隔型式进行施工,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体材料中使用的阻火材料,在使用时应注意其铺设基材及铺设方式应与试验认可方式一致.

关于新建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要求使用不燃材料或阻火材料的技术提示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8.
9.
1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8.
9.
1.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8.
9.
2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高速船IB-C5-2/8.
9.
2.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MSC.
425(98)MSC.
427(98)杨志勇/广州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1.
6新增(同时增加检验项目表选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4.
3.
6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2.
32.
2.
3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确认货物区域内的分隔以及起居、服务和机器处所的布置满足要求,且保持在良好状态.
重点关注:1.
货泵舱与货物压缩机舱应能让穿有保护服,并佩戴呼吸器的人员安全无阻地进入,并能将受伤人员及昏迷人员救出.
2.
应使穿着保护服的人员易于接近所有货物装卸必须的阀.
3.
注意穿过舱壁或甲板的驱动轴的气密有效性.
2.
2.
3确认货物区域内的分隔以及起居、服务和机器处所的布置满足要求,且保持在良好状态.
重点关注:1.
应能让穿有保护服,并佩戴呼吸器的人员安全无阻地进入,并能将受伤人员及昏迷人员救出.
2.
应使穿着保护服的人员易于接近所有货物装卸必须的阀.
3.
注意穿过舱壁或甲板的驱动轴的气密有效性.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3.
3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2.
42.
2.
4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的自动与应急关闭装置确认手动操作的应急关闭系统(ESD)连同货泵和压缩机的自动关闭合格.
重点关注:1.
货物管路上的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货泵与货物压缩机能够自动关闭.
2.
确认所有ESD操作均有效(ESD至少有两个独立的操作点,其中一个在货物控制室另).
3.
ESD的关闭时间至少为30s,但如果液货舱注入阀不是应急关闭装置(ESD)部分,则该阀关闭时间不受EDS关闭时间要求.
2.
2.
4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的自动与应急关闭装置确认手动操作的应急关闭系统(ESD)连同货泵和压缩机的自动关闭合格.
重点关注:1.
货物管路上的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货泵与货物压缩机能够自动关闭.
2.
确认所有ESD操作均有效(ESD应能在驾驶室、装卸货遥控阀、泵位置或货控室、以及货物区域中不少于2个位置单独手动操作).
3.
ESD的关闭时间至少为30s,但如果液货舱注入阀不是应急关闭装置(ESD)部分,则该阀关闭时间不受EDS关闭时间要求.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8.
10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3货物维护系统总体要求货物系统总体要求《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四章、第五章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2.
10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当设置有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时,检查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特别是电气设备、消防装置和货物控制室与岸上之间的通信设施,并通过效用试验验证其有效性.
当设置有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时,检查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特别是电气设备、消防装置和货物控制室与岸上之间的通信设施,并通过效用试验验证其有效性.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3.
8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3.
13新增货物滤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5.
6.
6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3.
3.
6为燃烧货物蒸气安装的设备对所有为燃烧货物蒸汽的装置进行检验和效用试验,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主机及其他型式的燃烧器.
蒸气热氧化设备对所有为燃烧货物蒸汽的装置进行检验和效用试验,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主机及其他型式的燃烧器.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3.
14新增水幕《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5.
7.
3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3.
102.
3.
10液货压力/温度控制与报警系统检查液货压力/温度控制布置,包括(如设置)所有冷藏系统,并确认所有相关报警装置合格.
通常液货压力/温度控制布置包括一下某一种或某几种的组合:1.
用于调节液货舱压力的机械制冷系统2.
利用货物蒸汽系统作为船用燃料的系统或废热系统3.
将货物蒸汽排放至大气中的透气系统4.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系统冷藏系统即再液化装置,主要包括:1.
再液化气体压缩机2.
氮气冷冻压缩机3.
冷却器4.
氮分离器5.
液体返回泵6.
辅助设备和控制2.
3.
10液货压力/温度控制与报警系统检查液货压力/温度控制布置,包括(如设置)所有冷藏系统,并确认所有相关报警装置合格.
通常液货压力/温度控制布置包括一下某一种或某几种的组合:1.
2.
3.
4.
再液化装置,主要包括:1.
再液化气体压缩机2.
氮气压缩机3.
冷却器4.
氮分离器5.
液体返回泵6.
辅助设备和控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七章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4货舱透气系统透气系统《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八章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4.
1液货舱透气系统透气系统《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八章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5货舱环境控制系统环境控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7.
22.
7.
2水消防系统效用试验检查消防水总管,特别是消火栓和隔离装置的配备,核查两股水柱按所要求的压力射达所有货物区域和货物围护区域,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的遥控装置.
2.
7.
2水消防系统效用试验检查消防水总管,特别是消火栓和隔离装置的配备,核查两股水柱压力射达所有货物区域和货物围护区域,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的遥控装置.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7.
3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检查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的有效性并确认操作装置有明显标记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检查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的有效性并确认操作装置有明显标记《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1.
5以及相关反馈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7.
6货物压缩机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检查货物压缩机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的有效性并确认操作装置有明显标记与2.
7.
3合并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7.
72.
7.
7消防员装备确认消防员装备(包括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备、规格和布置,以及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的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
2.
7.
消防员装备确认消防员装备(包括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的配备、规格和布置,以及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的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液化气体运输船IB-C7-22.
10.
12.
10.
12套气体处所内工作的的安全设备核查安全设备的配备数量和存放位置,对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处所内工作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但不少于两整套的安全设备.
每套设备包括:1.
一个不使用储存氧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其容量不少于1200升自由空气;2.
保护服、长靴、手套和气密的防护目镜;3.
配有腰带的钢蕊援救绳;4.
防爆灯.
每个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需配备1个充满空气的备用气瓶,以及一套由特种空气压缩机和空气阀箱进行充气的管路或提供总容量不少于6000升的充满空气的备用气瓶.
如果装运有特殊要求的货品并且载货容积为2000m3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还应再增加2套上述设备,每套配备3个充满空气的备用气瓶.
2.
10.
1套气体处所内工作的的安全设备核查安全设备的配备数量和存放位置,对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处所内工作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但不少于两整套的安全设备.
每套设备包括:1.
一个不使用储存氧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其容量不少于1200升自由空气;2.
保护服、长靴、手套;3.
配有腰带的钢蕊援救绳;4.
防爆灯.
每个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需配备1个充满空气的备用气瓶,以及一套由特种空气压缩机和空气阀箱进行充气的管路.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IB-C7-22.
10.
52.
10.
5紧急逃生呼吸器和护目用具已配备适合紧急逃生用途的呼吸器和护目用具:核查紧急逃生呼吸器和护目用具的配备数量和安放位置;每人1套应急逃生用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睛保护设备.
另外提供2套应急逃生用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睛保护设备固定存放在驾驶室内.
2.
10.
5紧急逃生呼吸器和护目用具已配备适合紧急逃生用途的呼吸器和护目用具:核查紧急逃生呼吸器和护目用具的配备数量和安放位置;每人1套应急逃生用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睛保护设备.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何蕴哲/上海分社客船IB-C8-21.
2确认船上备有破损控制图以及破损控制手册.
验船师应确认该小册子按照MSC/Circ.
919编写,破损控制小册子无需批准,但应确认其配备上船.
确认船上备有破损控制图以及破损控制手册.
验船师应确认该小册子按照MSC/Circ.
919编写,破损控制小册子无需批准,但应确认其配备上船.
2017年6月9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和2017年6月9日或以后进行重大改装的客船,破损控制资料应根据MSC.
1/Circ.
1245及其修正案(MSC.
1/Circ.
1570)编制,客船防火控制图和破损控制图中相同设施或设备的图示符号应按照"用于船上防火控制图图示符号"进行编制(A.
952(23)决议).

根据MSC.
1/1570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2.
1.
1PSS_INS1、所有客船建造完工后应进行倾斜试验,以确定其稳性要素,以便提供给船长能在船舶各种营运状态下迅速而又简便的方法获得船舶有关稳性.
倾斜试验的条件、要求和结果的评定,应符合本社规范的有关要求,或IMO相关规定的要求或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时).

1、所有客船建造完工后应进行倾斜试验,应确定其稳性要素,应确定空船排水量和其重心的纵向、横向和垂向位置.
以便提供给船长能在船舶各种营运状态下迅速而又简便的方法获得船舶有关稳性.
倾斜试验的条件、要求和结果的评定,应符合本社规范的有关要求,或IMO相关规定的要求或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时).

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2.
3.
6.
1PSS_INS确认水密门及其操纵装置系按批准图纸安装.
确认水密门及其操纵装置系按批准图纸安装.
确认每扇水密门均已经过试验(SOLAS第II-1/16).
水密门应以其在进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头作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各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
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舱壁、门框和门之间是否正确就位.

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2.
3.
21新增对为保持滚装甲板(舱壁甲板)至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而采取的布置进行检查(要求详见SOLASCh.
II-1/Reg.
17-1),确认滚装甲板(舱壁甲板)至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得到保持.
MSC.
1/Circ.
1571通函对客滚船应用SOLAS公约第II-1章第17-1条给出了统一解释大尺寸的首尾门、舷门,当手动紧固装置不易于接近时,应采用动力系统紧固.
当动力系统故障时,应有替代紧固措施以便应急使用.
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在航行时适用的所有通向滚装甲板以下处所的出入口或小舱口,应设有门槛或围板,在滚装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380mm,并应保持风雨密.
滚装甲板是指首尾门、舷门以上的甲板或装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甲板.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应参照SOLAS公约第II-1章第20-2条.
根据MSC.
1/1571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4.
6.
12.
1确认泄水设备及管路有效工作.
如果干舷到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分别为,当船舶横倾角大于5°时,甲板边沿被浸没,对于客船应通过按照SOLAS公约II-1章第15条要求安装适当尺寸的足够数量的排水孔将水直接排出船外.
舱壁甲板上封闭处所积水允许排到舱壁甲板以下处所,此类设置应符合载重线公约1988议定书22(2)条要求.
确认泄水设备及管路有效工作.
根据MSC.
1/1571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5.
8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舱壁上的窗和舷窗,其构造应能保持对其所在舱壁类型的完整性要求,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A"级和"B"级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
分隔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与露天处所的舱壁上的窗和舷窗,应配有用钢材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
窗的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面向救生设施、登乘和集合点、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以及位于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应具有相应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如果这些窗配有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可以接受"A-0"级窗作为等效窗.
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应具有至少相当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舱壁上的窗和舷窗,其构造应能保持对其所在舱壁类型的完整性要求,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A"级和"B"级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
分隔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与露天处所的舱壁上的窗和舷窗,应配有用钢材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
窗的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面向救生设施、登乘和集合点、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以及位于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应具有相应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如果这些窗配有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可以接受"A-0"级窗作为等效窗.
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应具有至少相当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舶,面向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的窗以及位于此类区域以下的窗,应具有至少等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
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7.
3确认机器处所内有两个相互远离的通往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当机器处所在舱壁甲板以下时则包括一连续的防火遮蔽.
位于机器处所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1条能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1.
确认机器处所内有两个相互远离的通往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当机器处所在舱壁甲板以下时则包括一连续的防火遮蔽.
位于机器处所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1条能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2.
斜梯和梯道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内所有为符合上述要求而安装开放踏板的、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梯道均应由钢制成.
此类梯子/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3.
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的脱险通道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位于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根据A.
1120(30)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27新增应在设计过程的早期通过撤离分析对脱险通道进行评估.
这种分析应适用于:.
1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滚船;和.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名的其他客船.
这种分析应用于确定并尽可能消除在弃船过程中由于乘客和船员沿脱险通道正常移动,包括可能有船员需沿这些通道朝着与乘客相反的方向移动时可能造成的拥挤.
此外,这种分析还应用于证明逃生布置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适应可能由于事故而引起某些脱险通道、集合站、登乘站或救生艇筏不能使用的情况.
根据MSC.
404(96)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
9PSS_INS1.
1应变部署表应写明不同船员的指派任务,包括:1)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流水孔、舷窗、天窗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2)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属具配备;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4)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5)集合乘客;6)通讯设备的用法;7)指定各防火区域的消防队人员;8)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1.
1应变部署表应写明不同船员的指派任务,包括:1)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流水孔、舷窗、天窗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2)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属具配备;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4)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5)集合乘客;6)通讯设备的用法;7)指定各防火区域的消防队人员;8)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9)进水紧急情况下的破损控制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
35PSS_RS6、确认装货门的关闭情况以及在海上时任何门因船舶操作或旅客上下船所需的开启和关闭情况在航海日志中均有记录(SOLAS74/88第II-1/20-1条)(SOLAS06第II-1/22条);1)根据SOLAS06第II-113.
9.
1条设置在分隔甲板夹层货物的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应在启航前关闭,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在港口开启这些门和在船舶离港前关闭这些门的时间,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2)根据SOLAS06第II-122条所要求的在航行途中保持关闭的铰链式门、可移式平板门、舷窗及其舷窗盖、舷门、装货门、燃油门和其他开口,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
关闭和开启这些开口(如果本条款允许)的时间应记载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9、核查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是否发生过火灾并且必须启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和在航海日志中作记载;核查航海日志已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写.
6、确认装货门的关闭情况以及在海上时任何门因船舶操作或旅客上下船所需的开启和关闭情况在航海日志中均有记录(SOLAS74/88第II-1/20-1条)(SOLAS06第II-1/22条);1)根据SOLAS06第II-113.
9.
1条设置在分隔甲板夹层货物的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应在启航前关闭,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在港口开启这些门和在船舶离港前关闭这些门的时间,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2)根据SOLAS06第II-122条所要求的在航行途中保持关闭的铰链式门、可移式平板门、舷窗及其舷窗盖、舷门、装货门、燃油门和其他开口,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
关闭和开启这些开口(如果本条款允许)的时间应记载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3)根据海安会MSC.
421(98),在航行途中,为便于乘客或船员通行,或因在紧靠水密门的附近作业而必需开启时,可以开启该门.
当经过该门的通行已结束或必需开启的门的作业已结束时,必须立即关闭该门.
主管机关在仔细考虑了对船舶的操作和残存能力的影响后,才能授权在航行途中开启这样的水密门,并考虑到本组织发布的导则.
准许在航行途中开启的水密门应明确标示在船舶的稳性资料内,并应处于可随时立即关闭的状态.

9、核查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是否发生过火灾并且必须启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和在航海日志中作记载;10、海安会MSC.
421(98)决议生效后(2020年1月1日),客船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破损控制演习.
客船破损控制演习应按SOLAS公约第II-1/19-1条的要求进行.
核查航海日志已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写.
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4.
3新增6.
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以及船上充气装置:MSC.
338(91)SOLAS公约2012年11月修正案要求,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
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澄清SOLAS公约第II-2/15.
2.
2.
6条船上配备的用于替换消防演习用气瓶的"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的执行要求,对于每个强制要求配备的呼吸器,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
"除非船舶安全管理系统(SMS)要求额外配置备用气瓶.
"套气瓶"为操作呼吸器所需气瓶的数量.
SOLAS公约第II-2/19条、IMSBC规则、IBC规则或IGC规则所要求的呼吸器无需额外配备用于消防演习的呼吸器气瓶.
根据A.
1120(30)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0.
1.
1PSS_INSPSS_RS10.
1.
210.
1.
310.
1.
410.
1.
8PSS_INSPSS_RS1.
按照批准图纸核查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通风机及通风系统的安装和布置.
检查通风机的位置、数量、型号和排量要求,应特别注意风机的防爆型式满足其在可爆炸的汽油和空气混合物气体环境中的要求.
1.
对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通风机及通风系统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动力通风系统未发生变更.
对风机进行运转效用.
1.
根据SOLAS公约II-2章第20条的要求:1.
1对在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内装有的电气设备和布线,这些电气设备和布线应为经认可的能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1.
2对于除舱壁甲板以下特种处所以外的处所,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甲板和每层车辆平台(如设有)以上高于450mm处,应允许装设予以封闭并受到保护以防止火星外漏的电气设备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但开口尺寸足以使汽油气体向下渗透的平台除外.
采取上述替代方式的条件是在船上有车辆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转能够以每小时至少换气10次的速率对货物处所提供持续通风.

2.
上述提及的合格防爆型的要求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案,特别是IEC60079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如果在排气通风导管内装有电气设备和布线,这些电气设备和布线应为经认可能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并且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着火源,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新增1.
按照批准图纸核查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通风机及通风系统的安装和布置.
检查通风机的位置、数量、型号和排量要求,应特别注意风机的防爆型式满足其在可爆炸的汽油和空气混合物气体环境中的要求.
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其车辆处所的通风系统还应满足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下列要求:1.
1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风机应能避免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通风系统的内部和出口处应设有合适的金属丝网保护.
1.
2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风机应能避免氢气和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通风系统的内部和出口处应设有合适的金属丝网保护.
1.
对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通风机及通风系统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动力通风系统未发生变更.
对风机进行运转效用.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通风机还应注意满足公约关于在易爆的氢气和空气混合物、易爆的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不同要求.

1.
根据SOLAS公约II-2章第20条的要求:1.
1对在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内装有的电气设备和布线,这些电气设备和布线应为经认可的能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1.
2对于除舱壁甲板以下特种处所以外的处所,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甲板和每层车辆平台(如设有)以上高于450mm处,应允许装设予以封闭并受到保护以防止火星外漏的电气设备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但开口尺寸足以使汽油气体向下渗透的平台除外.
采取上述替代方式的条件是在船上有车辆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转能够以每小时至少换气10次的速率对货物处所提供持续通风.

2.
除上述相应要求外,根据MSC.
365(93)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其车辆处所内装有的电气设备和布线应满足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下列要求:2.
1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所有电气设备和布线均应为可在易爆的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
2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所有电气设备和布线均应为可在易爆的氢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
3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明确车辆运输船是拟用于专门运输汽车和卡车的运输船,并且不应包括其他类型的滚装货船或集装箱/滚装船,即使装载空载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
前述要求适用于车辆运输船.

3.
上述提及的合格防爆型的要求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案,特别是IEC60079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1.
如果在排气通风导管内装有电气设备和布线,这些电气设备和布线应为经认可能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并且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着火源,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2.
除上述相应要求外,根据MSC.
365(93)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其安装在车辆处所通风导管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还应满足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下列要求:2.
1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安装在通风导管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应为可在易爆的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
2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安装在通风导管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应为可在易爆的氢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着火源,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2.
3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明确车辆运输船是拟用于专门运输汽车和卡车的运输船,并且不应包括其他类型的滚装货船或集装箱/滚装船,即使装载空载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
前述要求适用于车辆运输船.

1.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2.
除上述相应要求外,根据MSC.
365(93)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内的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其他设备还应满足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下列要求:2.
1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2.
2对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氢气和空气混合物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2.
3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明确车辆运输船是拟用于专门运输汽车和卡车的运输船,并且不应包括其他类型的滚装货船或集装箱/滚装船,即使装载空载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
前述要求适用于车辆运输船.

1.
根据MSC.
365(93)决议中新增的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要求,所有车辆运输船,应按车辆自备气体燃料的不同,确认船上至少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这些气体探测器应适用于所应探测的车辆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1.
1该要求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车辆运输货船.
也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货船,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
1.
2可根据批准图纸要求以及搭载车辆存储罐内的气体种类核定防爆等级.
1.
3在无法确认设备可能工作环境的条件时配备设备的防爆级别不低于EExia(ib)IICT6.
1.
4设备应当持有船级社的证书,及具有原产地防爆机关签发的防爆合格证.
1.
5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明确车辆运输船是拟用于专门运输汽车和卡车的运输船,并且不应包括其他类型的滚装货船或集装箱/滚装船,即使装载空载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
前述要求适用于车辆运输船.

2.
核查这些气体探测设备配有校验用的校准装置或标准气体.
1.
根据MSC.
365(93)决议中新增的SOLAS公约II-2章第20-1条的要求,所有车辆运输船,应按车辆自备气体燃料的不同,确认船上至少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这些气体探测器应适用于所应探测的车辆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1.
1该要求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车辆运输货船.
也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货船,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
1.
2可根据批准图纸要求以及搭载车辆存储罐内的气体种类核定防爆等级.
1.
3在无法确认设备可能工作环境的条件时配备设备的防爆级别不低于EExia(ib)IICT6.
1.
4设备应当持有船级社的证书,及具有原产地防爆机关签发的防爆合格证.
1.
5根据MSC.
1/Circ.
1555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明确车辆运输船是拟用于专门运输汽车和卡车的运输船,并且不应包括其他类型的滚装货船或集装箱/滚装船,即使装载空载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
前述要求适用于车辆运输船.

2.
核查这些气体探测设备配有校验用的校准装置或标准气体.
根据A.
1120(30),MSC.
421(98)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0.
2新增根据海安会MSC.
421(98)要求,在所有下列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在所有船舶上,除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以外的货物处所可载运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
1车辆在货物处所内不使用其自身驱动;.
2货物处所符合SOLAS公约第II-2/19条的相应要求;和.
3车辆按SOLAS公约第VII/1.
1条定义的IMDG规则载运.
根据MSC.
421(98),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0.
3.
7PSS_INSPSS_RS新增:1.
对于设有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的船舶,除了接送引水员外,接送病人;类似于接送引水员那样因工作需要接送船员,也可视为偶尔或紧急情况下使用.
因此其在直升飞机降落或悬停作业时,作业区域附近的消防设备配备可依据SOLAS公约II-2章18.
2条的规定执行,即在直升飞机进行降落或悬停作业时,可以将II-2章第10条内所提及的适用的灭火器具布置在甲板作业区附近,具体配备可参照如下规定:1.
1依据机舱布置情况配置1-2具符合FSSCode第4章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包括2-4具20升泡沫液容器);1.
2至少2具两用水枪(水雾/水柱)及长度不小于20m消防水带;1.
3从船上布置的手提式灭火器中(包括备品)选取容量不小于5Kg的干粉灭火器和CO2灭火器总数不少于10具(对于设有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的船舶,建议设计单位在考虑其船上配备的灭火器类型时,应兼顾到直升飞机甲板区域对干粉灭火器和CO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要求);1.
4消防员装备2套;1.
5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1.
5.
1性能标准:1.
5.
1.
1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满足FSS规则2016修正案(MSC.
403(96))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消防设备"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则该泡沫消防设备至少设有满足FSS规则上述标准的两个手提式泡沫枪或两个软管卷盘泡沫站.
在这里有必要明确一下"直升机降落区域"和"悬停作业区域"的定义,所强调的是,针对SOLAS公约II-2章第18.
2.
2条所述的只是在偶尔或应急情况下才有直升机降落或进行绞车作业的未设直升机甲板的船舶,如具有直升机降落区域,仍然需要注意前述要求.
最小泡沫混合液释放率应满足FSSCode相应要求.
1)直升机降落区域系指船上用于直升机偶尔或应急降落但不用于直升机例行作业的区域;2)悬停作业区域系指直升机悬停在甲板上方时用于在直升机和船舶之间运送人员或物资的搭乘区域.
1.
5.
1.
2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虽然有前述规定,对于未设直升机甲板的客滚船仍应符合第III/28条"客滚船直升机降落和搭乘区域"的要求.
1.
5.
2相关检验要求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2.
拟设有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的新造船或拟增设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的现有船舶,其直升飞机降落甲板结构及强度应经我社审图中心审核批准.
3.
船上拟配置的供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用的灭火器具、应急工具和装备应在船上安全管理手册中列出,并确保实际使用时与手册规定相一致.
4.
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应根据其实际使用用途参照ICS编写的《GUIDETOHELICOPTER/SHIPOPERATIONS》有关规定,对直升飞机甲板予以标识.
1.
对直升飞机降落甲板结构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未见有影响其强度的变更或缺陷.
2.
确认船上拟配置的供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用的灭火器具、应急工具和装备已在船上安全管理手册中列出,并且实际使用时与手册规定相一致.
3.
确认非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甲板标识清晰,并符合《GUIDETOHELICOPTER/SHIPOPERATIONS》的有关规定.
.
4.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MSC.
403(96)FSSCode第17章"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第17.
3.
4条要求的泡沫消防设备.
具体检验可参阅IB-C2-2.
8.
5.
1.
4"泡沫喷射装置"的要求.
根据MSC.
404(96)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客船IB-C8-310.
510.
5.
1PSS_INSPSS_RS10.
5.
2PSS_INSPSS_RS10.
5.
3PSS_INSPSS_RS新增10.
5客船上的装运集装箱的敞口货舱和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集装箱堆装区域的附加消防要求.
10.
5.
1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消防管、消防栓、皮龙、配件和固定装置1.
根据批准的图纸,确认涉及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消防栓的数量和位置、消防管的直径以及消防泵(或移动式消防泵)的排量满足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1.
1用于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消火栓数量和位置:1.
1.
1应确保移动式消防水炮在每一集装箱箱跨的首尾处同时制造有效的水障,1.
1.
2每具移动式消防水炮可由不同的消火栓供水,其压力足以达到甲板上最高一层集装箱.
1.
2用于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消防泵排量及消防管直径:1.
2.
1如果船上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足以同时供应移动消防水炮并从消防水带产生两股达到所要求压力的水柱,则移动式消防水炮可由消防总管供水.
1.
2.
2如果载运危险货物,则对甲板上的货物区域而言,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还应符合SOLAS公约II-2章第19条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第19.
3.
1.
5条的要求.
1.
2.
3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船上应配备移动式消防泵包括足够长度的吸水软管专供移动式消防水炮使用.
1.
2.
4为此,SOLAS公约修订了"消防总管的直径"以及"货船上消防泵的排量"的规定.
即:1.
2.
4.
1SOLAS公约II-2章第10.
2.
1.
3条"消防总管的直径"的要求修改为"货船的管子直径仅需足以排送140m3/h水量,但SOLAS公约II-2章第10.
7.
3.
2条的规定(集装箱船移动式消防水炮)除外".
1.
2.
4.
2SOLAS公约II-2章第10.
2.
2.
4.
1.
2条"货船上消防泵的排量"的要求修改为"消防泵的要求总排量不必超过180m3/h,但SOLAS公约II-2章第10.
7.
3.
2条的规定(集装箱船移动式消防水炮)除外"1.
2.
4.
3这意味着,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其消防总管直径尺寸和消防泵的排量,根据SOLAS公约II-2章第第10.
7.
3.
2条配备移动式消防水炮的实际需求,可以增大而不受原有要求的限制.
11.
2.
4.
4根据MSC.
1/Circ.
1550的要求(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关于实施经修正的SOLAS第II-2/10.
2.
1.
3条、II-2/10.
2.
2.
4.
1.
2条、II-2/10.
7.
3.
2.
3条和II-2/19.
3.
1条和FSS规则第12章2.
2.
1.
1的统一解释,要求如下:1)对于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设计载运5层或以上集装箱的货船:a.
如果在移动式水炮由单独的泵和管道系统供水情况下,主消防泵的总排量无需超过180m3/h,消防总管和供水管道(下文简称"管道直径")的直径只需足以排送140m3/h的水量.
b.
如果移动式水炮由主消防泵供水;主消防泵总排量和管道直径应能同时满足消防水带和移动式水炮的供水,然而,总排量应不小于以下中的较小值:当使用舱底泵时,第II-1/35-1条对相同尺度客船每一独立舱底泵要求的3/4;或180m3/h.
c.
如果移动式水炮和SOLAS第II-2/19.
3.
1.
3条要求的"喷水系统"(应设有固定式喷雾器设备或用水浸入货物处所的设备)由主消防泵供水,消防泵总排量和管道直径只需满足以下较大值的供水:移动式水炮和SOLAS第II-2/19.
3.
1.
2条要求的4只水枪;或SOLAS第II-2/19.
3.
1.
2条要求的4只水枪和SOLAS第II-2/19.
3.
1.
3条要求的喷水系统.
然而,总排量应不小于上述b的较小值.
2)对于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设计载运5层或以上集装箱的货船,应急消防泵的总排量无需超过72m3/h.
3)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在执行上述要求时应注意IACSUISC270的类似要求和执行时间.
2.
按照批准图纸核查移动式消防水炮所有必要的水带、配件和要求的固定装置应存放在货物处所内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切断的货物处所区域以外供随时可用的位置.
1.
按照前述水消防系统的营运检验要求检查消防栓、消防管以及消防泵(或移动式消防泵).
2.
按照前述水消防系统的营运检验要求检查移动式消防水炮所有必要的水带、配件和要求的固定装置、以及其存放位置进行检查.
10.
5.
2移动式消防水炮1.
按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4章附录1核查上述移动式消防水炮、以及为移动式消防水炮服务的消防泵和移动消防泵的船用产品证书.
核查集装箱船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船用产品证书.
2.
按照批准图纸核查移动式消防水炮存放在货物处所内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切断的货物处所区域以外供随时可用的位置.
3.
对移动式消防水炮进行船上功能试验,需要确认:3.
1移动式消防水炮能安全地固定在船体结构上,并保证安全有效地运行;和3.
2所有要求的移动式消防水炮和消防水带的喷水器同时运行时,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水柱可以达到最高一层集装箱.
"3.
3移动式消防水炮在每一集装箱箱跨的首尾处能同时制造有效的水障.
3.
4另外,如移动式消防水炮由消防总管供水时,船上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足以同时供应移动消防水炮并从消防水带产生两股达到所要求压力的水柱.
如果载运危险货物,则对甲板上的货物区域而言,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还应符合SOLAS公约II-2章第19条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第19.
3.
1.
5条的要求.

4.
适用时,对于不由消防总管供水的情况,确认船上配备了移动式消防泵包括足够长度的吸水软管专供移动式消防水炮使用.
4.
1确认移动式消防泵以及足够长度的吸水软管存放在货物处所内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切断的货物处所区域以外供随时可用的位置.
4.
2结合集装箱船移动式消防水炮的功能试验对移动式消防泵进行试验.
1.
对移动式消防水炮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状况良好,并核对其存放位置正确.
2.
对移动式消防水炮进行效用试验.
3.
如移动式消防水炮不由消防总管供水时,对船上配备的移动式消防泵包括足够长度的吸水软管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对其存放位置正确.
结合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效用试验,对移动式消防泵进行试验.
10.
5.
3水雾枪1.
根据MSC.
365(93)决议SOLAS公约2014修正案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包括敞口集装箱船,以及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核查船上配备一具水雾枪,该水雾枪配有一个带有穿刺喷嘴的管子,当连接至消防总管时能够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集装箱等).

2.
按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4章附录1核查上述带有穿刺喷嘴的水雾枪的船用产品证书.
对配有一个带有穿刺喷嘴的管子的水雾枪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效用试验.
根据A.
1120(30)要求,修订和录入相关对应条款王德宏/青岛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B-C13-1.
2PC_PS删除PC_PS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李书贤/天津分社所有船IB-D5-1-3.
1新增MEPC.
286(71)决议了对MARPOL附则VI进行了修订,明确波罗的海和北海作为新NOx排放控制区,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新船.
依据经该决议修订后的MARPOL附则VI第13条5.
4及5.
5条可以对特定情况下的NOX排放III免除.
MEPC.
286(71)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5-2-1.
6修改对在1990年1月1日和1999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如果安装了船上NOx验证的认可方法,确认该柴油机备有认可方法文件.
认可方法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MEPC.
243(66)决议中的《2014认可方法过程导则》A.
1120(30)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5-2-1.
9新增如果柴油机安装废气清洗系统,确认每台SOx废气清洗系统(EGCS-SOx)视具体情况持有EGCS-SOx的SOx排放控制区(SECA)符合证书或船上监测手册(OMM)和EGC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簿,且在任一情况下均有SECA符合计划,EGC系统的技术手册(ETM-A或ETM-B)或达到符合性的其他技术方法的认可文件.
A.
1120(30)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5-2-1.
15新增对于需要满足NOX排放III的船舶,应确认配备了主管机关提供的用以记录进/出NOX排放控制区时启/停NOX排放III设备的记录簿A.
1120(30)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5-2-2.
3.
3修改如果船舶安装了空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设备在船舶通过SOx排放控制区内使主副推进机械的硫化物排放量符合要求,根据批准的文件检查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状况满足要求.
废气滤清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MEPC.
259(68)决议的《2015废气滤清系统导则》A.
1120(30)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5-2-2.
6.
1修改确认所要求的燃油交付单符合MARPOL附则VI附录V的要求,加油单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3年.
确认所要求的燃油交付单符合MARPOL附则VI附录V(MEPC.
286(71)决议对附录V包含在燃油交付单信息进行了修订)的要求,加油单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3年.
MEPC.
286(71)江苏分社/钱正林所有船IB-D8-21.
31.
3压载水管理系统文件通用:1.
型式认可证书:船上应备用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发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当D-2标准适用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取得《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型式认可(当D-2标准适用时);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还应取得《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G9)》型式认可(当D-2标准适用时);2.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的实验室的声明,确定已按G8导则第3部分中的环境试验规定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电子和电气部件进行了型式试验(当D-2标准适用时);3.
压载水管理系统主要部件的设备手册(当D-2标准适用时);4.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特定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和技术手册,包含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技术说明、操作和维修保养程序以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备份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5.
厂家技术安装规定(当D-2标准适用时);6.
安装试运转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7.
初始校准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8.
确认压载水原型处理技术具有符合声明(当D-4条要求适用时)对于航行美国水域的船舶,应注意US33CFR,Part151的要求.
1.
3压载水管理系统文件通用:1.
型式认可证书:船上应备用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发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当D-2标准适用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取得《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型式认可(当D-2标准适用时);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还应取得《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G9)》型式认可(当D-2标准适用时);2.
压载水管理系统主要部件的设备手册(当D-2标准适用时);3.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特定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和技术手册,包含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技术说明、操作和维修保养程序以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备份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4.
厂家技术安装规定(当D-2标准适用时);5.
安装试运转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6.
初始校准程序(当D-2标准适用时);7.
确认压载水原型处理技术具有符合声明(当D-4条要求适用时)对于航行美国水域的船舶,应注意US33CFR,Part151的要求.
A.
1120(30)白林/江苏分社所有船IB-D8-22.
22.
运转试验正常:验证安装调试程序已经完成(当D-2标准适用时);压载水管理系统运转试验情况正常;如果发生影响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常操作的故障,所有压载水操作控制站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如适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构造应确保当压载水管理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时,清洁、校准或修理的视觉信号始终处于被激活状态,控制设备应记录这些情况(当D-2标准适用时);2.
运转试验正常:验证安装调试程序已经完成(当D-2标准适用时);核实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试验是根据安装调试程序进行的.
压载水管理系统运转试验情况正常;如果发生影响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常操作的故障,所有压载水操作控制站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如适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构造应确保当压载水管理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时,清洁、校准或修理的视觉信号始终处于被激活状态,控制设备应记录这些情况(当D-2标准适用时);A.
1120(30)白林/江苏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IB-C13-2.
3-IX.
9.
7新增内容(略)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李书贤/天津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IB-C13-2.
3-XIII-13/13.
1/13.
2新增内容(略)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李书贤/天津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IB-C13-2.
3-X.
10.
4.
1.
X.
6X.
10.
4.
2.
X.
6X.
10.
4.
3.
X.
6X.
10.
5.
1.
X.
6X.
10.
5.
2.
X.
6X.
10.
5.
3.
X.
6X.
10.
5.
4.
X.
6X.
10.
6.
1.
X.
6X.
10.
6.
2.
X.
6标准删除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李书贤/天津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B-C13-6.
6PC_AS_IS_RS只保留PC_INS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李书贤/天津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B-C13-7.
6PC_AS_IS删除PC_AS;PC_IS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天津分社李书贤极地航行船舶IB-C13-7.
10新增新增内容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李书贤/天津分社极地航行船舶IB-C13-9.
1/9.
2/9.
4PC_INS删除PC_INS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南天津分社李书贤极地航行船舶IB-C13-10新增内容经修订的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检验导则(A.
1120(30))李书贤/天津分社非公约船IB-H2/3.
7.
1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3.
常规救生艇艇架的试验:a)救生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3.
7.
1.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3.
7.
3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2工厂超负荷试验:a)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MSC.
425(98)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3.
7.
3.
1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1.
检查艇架的产品证书,所有构件(包括绞车结构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
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为6.
0.
2.
救助艇降落设备(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进行不少于2.
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该静负荷试验应在产品检验时进行,并在产品证书中予以反映,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核查救助艇降落设备的产品证书,如现场安装检验未发现异常,实船不必再进行静负荷试验.

3.
对基架和吊臂的任何铸件应作敲击试验以确定其正常且无裂纹.
MSC.
425(98)MSC.
427(98)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SNc/3.
10降落设备与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救生艇、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降落设备与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SNc/3.
10.
5新增SNc/3.
10.
5救生艇1)在年度/定期/换证检验时对救生艇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非公约船IB-H2SNc/3.
10.
6新增SNc/3.
10.
6救助艇(包括高速救助艇)1)在年度/定期/换证检验时对救助艇(包括高速救助艇)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B-L1IIB-L1换版将原须知中的IB-L1和IIB-L1的"苏伊士运河当局《航行规则》设备要求",换版更新为"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
具体内容:(略)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指南(2018)舒东海/浙江分社二、验船师须知(国际部分)第II部分总序号船型条文号修改前修改后(删除内容用删除线标识,红色字体;增加内容用下划线标识,蓝色字体.
)修改依据修改人所有船IIB-C2-1/1.
21.
2遗留项目和备忘1.
降落设备与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设备与救生艇或救助艇的承载释放装置以及吊筏架降落救生筏的自动释放钩应按照SOLAS公约Ch.
III/Reg.
20.
11的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其中年度彻底检查和操作试验应在SE证书检验周年日的时间窗口内进行;此外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应进行五年彻底检查和1.
1倍验证负荷的操作试验.

1.
2遗留项目和备忘1.
救生艇、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降落设备与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救生艇、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降落设备与救生艇或救助艇的承载释放装置以及吊筏架降落救生筏的自动释放钩应按照SOLAS公约Ch.
III/Reg.
20.
11的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其中年度彻底检查和操作试验应在SE证书检验周年日的时间窗口内进行;此外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应进行五年彻底检查和1.
1倍验证负荷的操作试验.

MSC.
404(96)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IB-C2-2/2.
2/3.
3.
1全球导航卫星接收器或陆上无线电导航系统,从下拉框选取适用项.
全球导航卫星接收器或陆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或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设备,从下拉框选取适用项.
MSC.
421(98)杨志勇/广州分社所有船IIB-C2-2新增2.
根据MSC.
404(96)SOLAS2016年5月修正案的要求,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具有直升机甲板并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泡沫消防设备的船上,该项不适用.
MSC.
404(96)陈卫华/广州分社所有船IIB-D8-21.
8(1)对于D-1,即压载水交换标准.
进行压载水交换的船舶,应满足公约D1条的压载水交换标准.
压载水容积的交换率应至少为95%,或对每个压载舱应注入并排出三倍容积的压载水量.
该栏按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填写;(2)对于D-2,该栏填写"Ballastwatermanagementsystem(压载水管理系统)";Dateinstalled(ifapplicable)栏填"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对新造船)或营运检验完成日期(对于现有船)";Nameofmanufacturer(ifapplicable)栏填"BWMS的制造商名称".
此时(describe)栏填"BWMS型号或名称(与BWMS的型式认可证书名称一致),及TreatmentRatedCapacity(TRC)".
(3)对于D-4,该栏填写"Prototypeballastwatertreatmenttechnologies(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Dateinstalled(ifapplicable)栏填"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对新造船)或营运检验完成日期(对于现有船)";Nameofmanufacturer(ifapplicable)栏填"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制造商名称".
在适用的条款前的方框中叉选.
(4)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D-2标准)的强制实施日期之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中"所用压载水管理方法详情"原则上应仅填满足D-2标准的"Ballastwatermanagementsystem",在此之前,对于同时满足多种压载水标准的,所采用的方法均应填入,具体内容应按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填写.
(1)对于D-1,即压载水交换标准.
进行压载水交换的船舶,应满足公约D1条的压载水交换标准.
压载水容积的交换率应至少为95%,或对每个压载舱应注入并排出三倍容积的压载水量.
该栏按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填写;(2)对于D-2,该栏填写"Ballastwatermanagementsystem(压载水管理系统)";Dateinstalled(ifapplicable)栏填"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对新造船)或营运检验完成日期(对于现有船)";Nameofmanufacturer(ifapplicable)栏填"BWMS的制造商名称".
此时(describe)栏填"BWMS型号或名称(与BWMS的型式认可证书名称一致),及TreatmentRatedCapacity(TRC)".
(3)对于D-4,该栏填写"Prototypeballastwatertreatmenttechnologies(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Dateinstalled(ifapplicable)栏填"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对新造船)或营运检验完成日期(对于现有船)";Nameofmanufacturer(ifapplicable)栏填"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制造商名称".
在适用的条款前的方框中叉选.
(4)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D-2标准)的强制实施日期之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中"所用压载水管理方法详情"原则上应仅填满足D-2标准的"Ballastwatermanagementsystem",在此之前,对于同时满足多种压载水标准的,所采用的方法均应填入,具体内容应按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填写.
但对于船旗国为非缔约国,可允许继续使用压载水置换(D-1标准)的情况,D-1标准方法依然可填入,具体内容应按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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