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违规发放补贴违反了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沈阳市政府31号令是什么内容啊!??
去年5月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第31号令《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为市场评估加保障。
即不同的区域进行房屋拆迁时,其房屋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
但考虑到沈城相当一部分老旧住宅的评估价格可能不会太高,因此,政府又规定了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制度。
即“拆迁楼房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
同时,为了保证居住在平房中拆迁户的利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最低保障单价每年定期发布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政府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参照沈阳市住宅用地级别的区域划分级别,和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水平确定。
各类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是以该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交易实例成交价格总额,除以该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交易实例成交面积总额,而计算出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易单价。
2005年度沈阳市各区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执行标准是:一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95元,二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2元,三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01元,四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84元,五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5元,六级区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6元。
层层转发的公文格式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
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
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
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
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
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
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
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
如《转发××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04]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
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
2.、替代法。
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转发监察部监发[2004]2号文件的通知>>(××监[2004]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4]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
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 简称法。
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
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
一般篇幅较简短。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
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
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
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
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
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
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
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三、引文如何引,引文不准怎么办。
在正文里引文一定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在标题上不引发文字号,如标题上没有发文机关,则加上发文机关。
引文是在转发类通知里面经常出错的地方,引用机关名称时,一定要注意发文机关的级别。
党委政府或其授权的办公室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均标注了发文机关,行文时要区分清楚,不能张冠李戴。
属党委、政府一级的,就不要引用成办公室的,属办公室一级的,就不要统称党委、政府的。
北京信访局电话号
国家信访局
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9号100017 66180114
国家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办中心)
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100813 640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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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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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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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64409451 64409789
建设部信访处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东侧 100844 5893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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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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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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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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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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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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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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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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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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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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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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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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