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舟山一运输船沉没

舟山一运输船沉没  时间:2021-04-28  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ZHONGHUARENMINGONGHEGUONONGYENONGCUNBUGONGBAO2018年第3期(总第17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主办主编陈邦勋常务副主编辛燕公报室主任翟翠霞副主任杨启荣目录通知决定农业部关于启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通知/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10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16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26规章规范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82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31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5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2公告通报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54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55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55农业部关于表彰农业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工程管理先进个人的通报/57农业部关于8起破坏草原资源犯罪典型案件的通报/5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7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0号/6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1号/64编辑出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59192399010-68259537传真010-65001869电邮nybgb@sina.
com刊号印刷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出版日期2018年3月20日ISSN1672—6065CN11—5150/D农业农村部公报室3NO.
3,2018(VOL.
174)GAZETT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ANDRURALAFFAIR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ONTENTSGAZETT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ANDRURALAFFAIR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ircularsandDecisions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launchingAgricultureQualityYear2018/4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2018-2020NationalGuidelinesonAvianInfluenzaH7N9Prevention&Control/7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ActionPlanforFisheryLawEnforcementCampaign"Liangjian2018"/10Joint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s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andtheMinistryofFinanc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GuidelinesonImplementingFarmMachineryPurchaseSubsidyPolicyfor2018-2020/16Joint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s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theNationalOfficeofIntegratedAgriculturalDevelopmentandtheAgriculturalBankofChinaonlaunchingpilotprogramofsupportingpolicyforagriculturalindustrialconsortia/20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omotingslaughteringindustrymanagementin2018/22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strengtheningdeep-seafishingvesselsupgradingandconstructionmanagement/24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regulatingagriculturalmachinerytestingresultsrelease/26RegulationsandStandards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CharterofNationalPesticideRegistrationReviewCommittee/28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RegulationsonTractorandCombineHarvesterDriver'sLicenseandtheRegulationsonTractorandCombineHarvesterRegistration/31Circular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RegulationsonRabbitSlaughteringandQuarantine/48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MOATentative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AssessingLivestockStatisticsandMonitoring/50Circular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printinganddistributingtheMOATentative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LivestockMonitoringandEarlyWarningExpertTeamManagement/52NotificationsandAnnouncementsAnnouncement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adjustingmarinefishingmoratoriumformidsummer/54Announcement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implementingfishingmoratoriumfortheYellowRiver/55Announcement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enforcingregulationsonminimumsizelimitandyoungfishproportionforcaughtcutlassandother14majorcashfishes/55Notification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honoringexcellentagriculturalengineeringprojects,excellentprojectbuildinginstitutionsandexcellentprojectmanagementpersonnel/57Notification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informationofeightcriminalcasesofgrasslandresourcedestruction/58Notification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disposalofsevencasesviolatingagriculturalGMObio-safetymanagementrules/60NotificationoftheGeneralOffice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ninformationofseveralhigh-seafishingcompaniesandvesselsviolatinglawsandregulationsandrelateddisposalconsiderations/61AnnouncementNo.
2650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64AnnouncementNo.
2651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644农业部关于启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走质量兴农之路,引导农业加快向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我部决定将2018年确定为农业质量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质量兴农的重大意义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农业农村经济的基础条件和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发展方式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发展,政策导向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必须实现工作导向的重大转变和工作重心的重大调整,在农林牧渔各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推进质量兴农,并逐步贯彻到生产经营主体.
开展农业质量年工作,推进质量兴农,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举措,是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根本方向.
二、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开展农业质量年工作,推进质量兴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产能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质量为导向,全面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在工作推进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竞争力的理念,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方式方法、政策投入、资源配置,加快构建质量兴农的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农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统筹做好农业质量年总体设计和工作安排,依托市场手段调动各类要素资源,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提高社会参与度.
(三)坚持部省协作、上下联动、合力推进.
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协作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质量兴农相关行动,形成推进质量兴农工作的强大合力,打造总体布局、多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态势.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注重典型引路和分类施策,构建产业质量提升长效机制,确保农业质量年工作取得实效.
5三、扎扎实实落实农业质量年各项行动(一)生产标准化推进行动.
新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其他行业标准200项,增加制定农产品品质标准.
加强标准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指导,推进规模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鼓励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100个果菜茶全程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新创建一批现代化示范牧场,在100个畜禽养殖场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示范创建,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
深入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新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场500个以上,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试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行动.
调整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增加农药和兽药抗生素等监测参数至122项,扩大监测范围,覆盖全国150个大中城市基地和市场的5大类产品110个品种,针对一些品种的突出隐患开展专项监测.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启动实施农产品品质评价计划,促进质量安全和品质营养水平同步提升.
加快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农产品品牌评定等挂钩,率先将绿色、有机、品牌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选择10个省份开展追溯示范试点.
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条件、手段和业务能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制修订.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农兽药追溯体系建设.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实施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启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微信微博新媒体宣传平台,开展"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行动.
发挥第一批107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作用,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市场设立安全县优质农产品专区,扩大市场影响力.
开展第二批215个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推动安全县农产品全面实现可追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总结安全县创建模式,强化示范推广.
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兴农模式.
发挥垦区和大中型农场引领作用,建设农垦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
(五)产地环境净化行动.
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在100个果菜茶生产大县大市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在150个县开展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试点.
支持200个生猪、奶牛、肉牛养殖大县整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东北、华北地区150个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西北、西南地区100个县开展农膜回收试点.
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修复试点.
加强资源保护,全国深松深耕整地面积达到1.
5亿亩以上,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黑土地保护整建制推进试点.
(六)农业品牌提升行动.
发布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农业品牌建设.
建立国家级农业品牌目录,指导各地建立省级、市级目录.
制定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简称特优区)管理办法,推动一个特优区塑强一个特色区域公用品牌,启动第二批特优区认定工作.
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登记保护15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遴选推介一批叫得响、过得硬、有影响力的农业品牌.
开展绿色食品系列公益宣传活动,推进绿色食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
加强对区域公用品牌的6考核、管理和保护,指导各地制定品牌培育塑造、宣传推介、监管保护等办法.
举办十大农产品出口促销系列活动,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品牌影响力.
(七)质量兴农科技支撑行动.
印发《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规划(2018—2030年)》.
强化质量兴农技术创新,推广一批提质量、保安全的生产技术.
深化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良种联合攻关,加快绿色优质品种更新换代.
在10省区启动特色作物良种联合攻关,发掘优质特色种质资源,选育一批优异性状的绿色优质新品种.
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打造一批示范基地,再创建100个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
(八)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
启动家庭农场精准管理服务试点示范,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效益明显的高质量家庭农场.
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研究将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作为评定标准,围绕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等开展专题培训.
开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培育一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利益共享机制.
全年培训包括小农户种养能手在内的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
全面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现覆盖优质用户10万人以上.
四、强化农业质量年工作推进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质量年工作,把推动质量兴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推进路径、责任分工,加大项目、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行动有条不紊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顶层设计.
农业部将组织编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加快谋划质量兴农支持政策.
部内各相关司局要细化实化各项行动安排,明确具体举措和时间进度.
各地要按照农业质量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或意见,精心组织农业质量年各项行动.
(三)加强培训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围绕质量兴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题培训,强化经验交流,推进协同合作,指导基层及时破解难题;要加大绿色高效生产技术和模式推广,强化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提高绿色技术应用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介.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宣传报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农业质量年各项行动.
要创新宣传方式,采取互动、对接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加深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了解;要深入开展调研,总结质量兴农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简报信息.
(五)加强评价考核.
各地要加强质量兴农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研究,推动地方将质量兴农关键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加大督导整改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地各单位于2018年3月1日前报送农业质量年具体行动方案;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本单位农业质量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毛文坤电话:010—59192525邮箱:jhsjhc@163.
com传真:010—5919253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邓程君7电话:010—59192694邮箱:nybjgc@163.
com传真:010—59192315农业部2018年2月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为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对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规定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农业部2018年2月24日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形势2013年初,我国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随后在活禽市场发现禽间H7N9流感病毒感染.
近年来,H7N9流感在家禽间呈扩散态势,分布范围已扩大到20多个省份.
2017年初,部分省份发现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变异毒株,并引发多起家禽疫情.
2017年秋季以来,我国实施家禽H7N9流感全面免疫,通过采取免疫等综合防治措施,家禽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率显著下降.
当前,H7N9流感病毒污染面仍然较广,低致病性与高致病性毒株并存;我国家禽种类多、养殖量大,家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水平总体不高;活禽销售经营、现宰鲜食现象普遍,活禽市场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殖场传8播的风险不容忽视;活禽跨区域调运频繁;野鸟数量多、分布广、迁徙范围大,病毒感染家禽及跨区域跨物种传播风险依然较高,防控压力较大.
二、防治目标到2020年,全国总体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全国家禽H7N9流感个体发病率连续12个月低于0.
1%;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小区)达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标准,即连续12个月未发现H7N9流感病毒感染.
三、防治思路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
实施家禽H7N9流感强制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区域化管理、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人感染病例,落实活禽市场监管措施.
有效降低H7N9流感病毒在家禽间的传播扩散风险,提升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长效防治机制.
在全国实现和巩固家禽H7N9流感的稳定控制,分区域逐步推动净化和消灭.
四、防治措施(一)做好家禽H7N9流感免疫工作国家对家禽H7N9流感实施强制免疫.
各地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主体应按照国家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禽群的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先打后补"政策落实,更好地发挥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效果.
要切实加强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开展非免疫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禽场)以及按照进口方要求不开展免疫的出口企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严格活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各地兽医部门应建立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
对跨省调运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
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检.
对跨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活禽跨省调运产地检疫监管.
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于其他家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测报告或采样送检日期距离申报检疫日期超过21天;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非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血清学检测结果为阳性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三)提升养禽场所动物防疫水平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
引导家禽养殖场(户)积极改进养殖方式,不断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做好风险防范.
监督家禽养殖场(户)按照要求主动报告跨省调入活禽情况.
鼓励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开展净化和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
9(四)加强活禽市场管理各地兽医部门要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流动摊点活禽经营行为,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
配合活禽市场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雏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活禽的行为.
(五)强化疫情报告与主动监测各地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疫情报告义务.
要严格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制定本地区家禽H7N9流感监测方案.
对非免疫禽群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免疫禽群和免疫背景不详的禽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
加大对活禽市场、养禽场、屠宰场等高风险场所的监测力度.
要加强对家禽监测阳性、异常发病等事件的调查,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掌握和保存好相关资料,及时将H7N9流感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分析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建立大数据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出栏活禽的H7N9流感检测结果和监测结果,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六)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各地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家禽H7N9流感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
辖区内出现人间病例的,要开展禽间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怀疑发生禽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应对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员防护.
(七)推动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养殖品种、地理分布、养殖数量、养殖模式等因素,科学制定家禽业发展规划,推行水禽与旱禽隔离饲养,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各地要积极协调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动建立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生产消费模式.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
各地兽医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会同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有效落实防治措施.
适时开展防治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
积极推动无疫区建设和评估验收,不断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地兽医部门要依法明确家禽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为重要抓手,综合利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流通监管、宣传教育、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等多种手段,推动落实免疫、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等防疫主体责任.
鼓励各地兽医部门结合实际,按家禽种类对大型养殖场、中小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支持开展H7N9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的科学化水平.
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升监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初筛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地市级和10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区域性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趋势研判能力.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密切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匹配性,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有关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病原实验和研究活动.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家禽H7N9流感预防、控制、扑杀、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
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改进生产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疫病防治能力.
动员协会、企业、养殖者和消费者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好转,我部在认真总结"亮剑2017"渔政执法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将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沛民电话:010—59192991、59192915(传真)邮箱:yuzhengchu@agri.
gov.
cn二、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季伟彬电话:021—62453016、62457625(传真)邮箱:changyuzheng@agri.
gov.
cn农业部2018年2月24日11"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行为,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引领,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以整治对渔业资源环境破坏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违法行为为重点,突出关键领域,强化问题导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新时代中国渔政良好形象.
二、行动目标全面落实海洋及内陆大江大河休渔禁渔、海洋渔船"双控"、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等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
巩固完善沿海省(区、市)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渔政与公安、边防、海警、水警等部门间及我与周边国家渔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推进依法治渔,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严肃查办涉渔案件,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展现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三、组织领导(一)"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由农业部统一领导,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长江办")、渔业船舶检验局(下称"船检局")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下称"渔业渔政部门")具体落实.
(二)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渔业渔政局局长张显良同志任指挥长,长江办主任马毅同志、船检局局长李昌健同志、渔业渔政局副局长刘新中同志任副指挥长,渔业渔政局、长江办、船检局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
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处.
四、行动任务(一)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1.
部署启动: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督促渔船按时回船籍港休渔,谋划部署伏休期渔港检查、海上巡查、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
2.
执法重点(1)重点区域执法:在陆上,强化渔港监管,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掌握伏休期每条渔船、特别是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渔船动向.
在海上,联合海警部门重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
5°线""省际交界线"海域打击违规偷捕行为.
(2)重点时段执法:伏休初期,重点抽查渔船在港情况,落实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伏休后期,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联合海警部门加大海上巡查频率,严查提前出海、先开渔的渔船跨区作业等行为.
(3)专项特许捕捞执法:严格监管特殊经济12品种专项捕捞行为,对不按规定生产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来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
3.
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海洋伏季休渔违规违法案件.
4.
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1.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清理取缔年度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切实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办理一批典型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2.
督导检查:派出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多个涉海部门参与的督察组,赴沿海地方督导清理取缔工作,重点检查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清理取缔成效.
3.
集中整治:伏季休渔期,集中开展清理取缔,突出重点任务.
在渔港内,对停靠的涉渔"三无"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
在海上,发现捕捞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回港,并依法没收.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公开集中拆解.
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4.
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1.
休渔禁渔期整治: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内陆大江大河禁渔期、海洋伏季休渔期,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整治"绝户网"等违规渔具.
在黄渤海区开展"绝户网"专项清理整治.
对在港渔船进行排查,对装载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依法处罚.
联合工商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
2.
生产季节整治: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渔具渔法专项清理整治.
强化海上现场执法,重点对禁用网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以及拖网、帆张网加装衬网或使用密眼囊网等进行重点打击、查处,对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
同时,继续排查并依法处罚禁用网具生产、经营企业.
3.
幼鱼保护执法:农业部发布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制度.
各地加大渔港、市场巡查力度,在整治违规渔具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贩卖幼鱼的行为.
4.
集中销毁:对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公开销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震慑.
5.
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重大违规违法案件.
6.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部门.
(四)长江流域、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执法行动1.
部署启动:3月,在长江上游、中游、下游,洞庭湖区、鄱阳湖区、淮河干流、珠江流域,同步启动"中国渔政亮剑2018"禁渔期执法行动.
2.
电毒炸专项执法:在长江等内陆水域集中查处电毒炸鱼行为.
从制造、销售、捕捞生产等环节入手,斩断"产、供、销、用"电捕鱼器的链条.
对查获的电鱼设备一律予以没收销毁,对用于电鱼的船舶或设施依法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禁渔期集中执法结束后,继续将整治"电毒炸鱼"作为重点执法内容,保护长江等水域生物资源.
3.
禁渔联合执法:禁渔初期,协调公安(水警)、海事等部门在长江流域上、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珠江流域以及淮河干流组织开展禁渔前期同步联合执法行动.
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合执法,对违规违法案件高发水域开展驻守检查.
4.
承担单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13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五)黄河流域、海河流域(京津冀地区)渔政联合执法行动1.
黄河流域(1)部署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黄河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禁渔区域、禁渔期、禁止作业类型和有关要求,在全黄河流域部署启动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明确重点执法任务,强化省际联合执法机制.
(2)集中执法检查:全面落实黄河禁渔制度,集中查处违反黄河禁渔制度的行为,保护和恢复黄河渔业资源.
(3)交界及共管水域联合执法:在黄河流域省际间交叉及共管水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制止省际交界及共管水域违规违法捕捞蔓延势头,建立健全省际渔政联合执法机制.
(4)交叉督察:开展交叉督察,重点督察渔政执法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交流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5)承担单位: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渔业渔政部门.
2.
海河流域(京津冀地区)(1)部署启动:组织京津冀渔政执法联席会商,部署三地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推动三地重点保护鱼类名录、禁用渔具和禁渔期统一.
(2)集中执法检查:在官厅水库、白洋淀、密云水库、潮白河等重点渔业水域,集中开展渔政执法行动和交叉互检,查处违规违法捕捞行为.
(3)交界及共管水域联合执法:在官厅水库、潮白河、拒马河交界及共管水域开展渔政联合执法,遏制交界及共管水域违规违法捕捞蔓延势头,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4)承担单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渔业渔政部门.
(六)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执法行动1.
中俄边境水域(1)中俄联合检查:分别于6月和9月,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水域,开展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渔船持证情况、渔民越界捕捞情况.
同时,开展中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与养护活动.
(2)集中执法检查: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开展布控检查,进行水面巡查,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越界捕捞.
(3)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渔政部门.
2.
中朝边境水域(1)水丰、云丰水库渔政执法: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丰水库开展禁渔期管理和非法捕捞治理,严查库区越界捕捞行为,维护边境渔业生产秩序.
(2)图们江渔政执法:在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开展渔政执法检查,加强涉外渔业管理,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维护中朝边境图们江水域渔业捕捞秩序.
(3)鸭绿江渔政执法:在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开展渔政、公安(边防)、海事联合执法巡查,核查渔船持证情况,打击非法捕捞,维护边境渔业生产秩序.
(4)承担单位:辽宁、吉林省渔业渔政部门.
3.
中老边境水域(1)澜沧江联合渔政执法:在澜沧江开展中国-老挝渔政联合巡航执法,同步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
(2)承担单位:云南省渔业渔政部门.
4.
中越边境水域(1)北仑河渔政执法:在北仑河开展渔政执法,打击越界捕捞行为.
开展中越联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通报双方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制度、渔政执法情况,推动开展中越北仑河同步渔政执法行动.
14(2)承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渔政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七)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执法行动1.
查处非法捕捞(1)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禁捕执法,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捕捞行为.
(2)交叉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保护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保护区违规违法捕捞案件查处情况、资源保护情况.
2.
查处违规工程(1)自查整改: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违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未经评审擅自开工、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自行整改到位.
(2)交叉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保护区违规工程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查处保护区内违法涉渔工程,遏制非法开发建设等危害水生生物的行为.
3.
承担单位: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所在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各地可将执法行动范围扩展至全部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八)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1.
部署启动:在全国沿海省(区、市)启动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细化工作任务,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集中执法力量,确保执法行动取得成效.
2.
集中整治:全面开展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执法整治,重点检查水产养殖相关证件是否完备、有效,依法整治非法养殖,对超过许可范围的养殖进行查处,检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是否完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药残抽检案件进行查处,优化养殖水域滩涂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3.
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九)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1.
异地挂靠海洋渔船整治:利用伏季休渔期,采用自愿申报和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与船舶登记所在地不一致,以及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船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
对查实的异地挂靠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部门提出整改措施,相关省(区、市)要积极配合,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明确监管责任.
对有能力赴朝鲜、韩国、俄罗斯、日本、公海海域作业的渔船存在的异地挂靠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2.
"脱检"海洋渔船整治: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的渔船进行整治.
对已报废、灭失、转为非渔业船舶或外籍的,依法公告并注销其检验证书.
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
3.
"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制定"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伏季休渔期间,集中开展"依港检查"专项执法,重点对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甚至扩大主机功率等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责令整改、处罚.
开发并启用"船证不符"整治平台操作系统,并进行渔船数据集中清理维护.
4.
海洋渔船标识整治:海陆联动,开展海洋渔船标识整治,检查渔船持有的证件、船上电子标识、船名号是否相符,船名号是否按照规定刷写、焊接、制作安装.
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对假号、套号、涂改船名号及渔船标识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
海洋渔船安全整治:对海洋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通信导航设备、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适航安全规定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
15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并依法处置.
6.
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并行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执法成效.
要确定负责同志作为行动指挥部成员、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附表1),于3月9日前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局、长江办.
要按照时间节点,调度行动成效(附表2),6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二)突出执法协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渔政、港监、船检机构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
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省际渔政联合执法.
要主动加强与外交、公安、边防、海警、水警、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果.
执法行动中,各省(区、市)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开展扫黑除恶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主动与公安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主动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行为中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渔业渔政单位和个人的奖惩、评优相挂钩;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制度.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加强"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渔业犯罪案件查处的宣传,推动涉渔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正面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汇报渔政执法工作,争取支持,为执法行动提供资金保障.
规范渔政执法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做好渔政人员水上执法行动期间工作、生活保障.
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渔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附表:1.
"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名单2.
"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16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17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鼓励有意愿的省份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补贴范围应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
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
鼓励各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18农机具.
鼓励相关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市、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
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要结合农垦改革,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
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各省应在本省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投档频次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五)补贴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省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19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
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
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1.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
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20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3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范围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建立和发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提炼总结典型,广泛宣传推介,引导现有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股权投资等支持.
农业银行要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积极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2018年,选择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省(区)作为试点省份,2019—2022年,将根据情况积极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二、支持方向和措施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挥优势、互补共赢.
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其他新业态;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
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通过增信、担保等方式申请生产经营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5%.
加强银政合作,推进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效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资需21求,农业银行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
对于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贴息支持范围的,农业银行优先放贷.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手,摆到突出位置,安排或争取资金,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等共同出资建立农业产业化增信机制.
对于与农业银行合作建立增信机制的,原则上按照存放在农业银行资金额度的10倍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放贷.
对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提供贷款担保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出资的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农业银行出资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中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投入,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建立产权清晰、股权合理、治理健全的机制.
三、建立合作机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情况通报、理论研讨、工作调研等合作,共同协商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事宜,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等.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报送运行效果较好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其成员名单,推荐相关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和银行贷款项目等,共同商定相关主体支持方向和具体工作.
四、试点工作要求每年3月底前,试点省份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总行报送试点方案,当年9月底前报送中期进展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试点总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政策支持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强化对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效的总结宣传.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实效.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2018年3月1日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有关要求,提升屠宰监管能力,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结合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组织建设一批标准化生猪屠宰厂.
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
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
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常抓不懈,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适时开展飞行检查.
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行为.
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
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23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
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记录,落实各项措施.
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强化屠宰环节监督检测.
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进一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继续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全面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加大检打联动力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密切配合,推动屠宰行业共同治理(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三)提升行业自律能力.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屠宰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指导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屠宰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精准施策,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及相关规章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做好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
要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研究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二)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建设.
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
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24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
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
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各地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蔺东李汉堡联系电话:010-591928195919169259192871(传真)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
gov.
cn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3月1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输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25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项目有效期内办理更新建造手续,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自项目最后截止时间起),申请办理时需说明延期办理的原因,并提供省级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被替代渔船的在港证明或灭失证明.
(二)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可实行"先建后拆".
申请企业在上报更新建造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时,需注明被替代渔船船名,并附上报废处置方案.
渔船建造完工后,凭被替代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渔船检验、登记等证书,同时注销被替代渔船检验、登记、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申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建渔船参数,但应符合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或标准化船型参数(未发布的船型除外).
如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或入渔国政府对新建渔船参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洋性远洋渔船申请更新建造时,不得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方式,在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有关规定情况下,可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海域.
过洋性远洋渔船申请更新建造时,如取得入渔国政府部门批准,可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海域和作业方式,但非拖网作业方式不得改为拖网.
(四)远洋渔船建造周期为自《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批准之日起18个月.
因客观原因在18个月内无法完成建造但已开工建造的,可按《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延期,最多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未开工建造的,不予批准延期.
渔船建造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建造完工并办理检验、登记等证书;未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建造完工的,不予办理检验、登记等证书.
(五)对专业南极磷虾捕捞船建改造或其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造的渔船,如因设计、建造工序复杂、周期较长,经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建造完工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建造完工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我部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在申请办理远洋渔业项目时,除《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被替代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被替代渔船检验、登记、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注销证明.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老旧渔船如实报废处置(一)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渔船应采取拆解、销毁、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买卖或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渔船原则上应开回国内报废处置,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2〕104号)执行.
如确因安全等原因不能开回国内报废处置的,需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拆解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0号)要求,经省级以上渔船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可在境外报废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需对境外报废处置的全过程(拆解开始、拆解过半和拆解结束)进行录像和拍照.
渔船报废处置时,应符合有关国际无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约等要求.
(三)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完毕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录像和照片等)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监督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26已注销(中止)中国国籍的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完毕后,除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国家(地区)出具的被替代渔船船舶证书注销证明,由渔船所属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四)被替代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在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时,需同时注销原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检验、登记证书,取消其功率指标,新建渔船不得转回国内生产.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应报废处置渔船如实报废处置.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废处置的,不得领取国家政策性补贴,不批准其新建渔船远洋渔业项目.
四、其他事项(一)远洋渔业辅助船更新建造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3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7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26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27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
127.
42.
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
do)上进行.
公开内容和形式:一是结果通告,以Word文件正文附产品目录的形式公开;产品目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具体格式见2(Word表格或Excel表格均可).
二是有关检测信息,包含获证产品照片、技术规格和检测结果的PDF文件等;其中的技术规格信息还应另以Excel表格形式一并公开,格式见3.
之前与本通知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确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鉴定结果公开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完成对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以及将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
公开内容上传工作,省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部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其中省级鉴定机构承担的部级鉴定任务,其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
公开内容上传前要采取内部核对、请企业核对等措施,做好产品技术规格、所属品目等信息确认.
上传方法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省级鉴定机构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均须于3月底之前完成;公开内容上传工作须于4月15日前完成.
今后新产生的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相关农机鉴定机构应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规范的信息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鉴定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化规范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是利企便民、加强农机鉴定公益服务、提升农机鉴定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常态化落实,保证工作质量.
各农机鉴定机构要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管理和公开服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本通知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公开内容的审核规定和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对错误的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正,杜绝虚假信息.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做好先行引导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测,于5月15日前将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今后按年度报告有关情况.
1.
《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2.
农业部(***省)农机试验鉴定(推广鉴定)获证(换证、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年第***批)3.
产品主要技术规格表(Excel表格)(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27日28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农发〔2018〕1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3月4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
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八条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以及随机抽取的相关委员,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45人.
委员会议原则上每29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议负责新农药登记评审工作,审议农药禁限用措施,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相关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25人.
执行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主持.
执行委员会议负责评审新农药以外的农药产品登记、登记变更及按规定需要由委员会评审的登记延续,研究有关问题.
第三章委员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二)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三)在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四)身体健康,热心农药管理工作,年龄在55岁以下,职务出任或行业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五)未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或管理股份.
第十一条委员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农业部聘任.
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二)对农药管理措施、农药登记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及意见.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执行会议决定,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二)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商业机密,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的,会前不得对外公开本人参会身份,不得外传会议资料和会议讨论情况;(四)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农药产品或登记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时,应在评审中主动回避;(五)不得接受农药登记申请人及其相关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利益关系方")的馈赠或宴请,不得私下与利益关系方进行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汇报有关情况;(六)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委员会办公室;(七)不得以委员的身份参加与委员会无关的活动;(八)在评审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得私自与登记申请人联系,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予以解聘:(一)违反评审有关制度的;(二)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的;(三)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0(五)利用委员身份为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登记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相关专业评审组组长提名,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四章农药登记评审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受理农药登记的申请先后次序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汇总报签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评审的农药产品种类和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员参加会议.
委员会议分别从各专业评审组抽取2~5位委员,执行委员会议根据评审需要从有关专业评审组抽取1~3位委员.
具体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议召开前10天将拟评审的农药登记产品相关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
在召开执行委员会议5天前将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新农药登记可由各评审组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委员会议评审.
其他农药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执行委员会议评审,参加会议的评审组长可事先征求有关委员意见.
第二十条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评审农药产品.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四分之三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农药安全风险或产业政策,有评审组不同意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农药登记评审说明的.
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公布,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主任委员同意,执行委员会议可以对紧急用药等特殊情况研究提出评审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资料印刷、专家咨询等.
委员会议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文件印发通知,执行委员会议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印发通知.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农业部批准施行.
31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农业部2018年2月5日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第一节初次申领32第四条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见1-2)、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3.
《身体条件证明》;4.
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5.
考试成绩表.
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第五条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驾驶证.
(二)符合规定的,考试岗、受理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在核发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档案管理岗将原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增加准驾机型申请至核发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或撤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核发驾驶证,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机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新驾驶证.
第三章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第七条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
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原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除外);4.
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八条办理补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33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证业务时,距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补证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九条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的驾驶证,由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处理;驾驶证属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应将收回的驾驶证存入驾驶证档案,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驾驶证信息.
第十条办理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确属错误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正,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资料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第二节转出和转入第十一条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将《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
"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应核对档案资料.
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属于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审核相关信息后合并办理.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4.
原驾驶证(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除外);5.
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需收存原档案.
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对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符合规定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发现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驾驶人信息,确认申请人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十三条办理申请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回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34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收存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驾驶证.
第十四条办理其他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驾驶证被撤销、吊销的,受理岗审核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档案管理岗收存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
(二)驾驶人具有《驾驶证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或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驾驶证时,未收回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定期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十六条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
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1寸证件照,确认申请人符合《驾驶证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三)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身体条件证明》;4.
科目一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申请人应当在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节违法记分管理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驾驶证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和重新考试,教育和考试业务流程具体事项由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档案应当保存申请资料和业务资料.
保存的资料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整理装订,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式样见1-3),做到"一人一档",按照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伪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
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防虫鼠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35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需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驾驶人档案迁出农机监理机构辖区以外的,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补建的驾驶证档案与原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已办理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转入时将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
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保管期限:(一)注销驾驶证的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二)撤销驾驶许可的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三)被吊销驾驶证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申领驾驶证限制期满,但饮酒、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无上述情形的驾驶证档案,应长期保管.
驾驶证档案超出保管期限的可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制作销毁登记簿和销毁记录,销毁登记簿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
监销人、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
销毁登记簿连同销毁记录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受理岗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
申请业务种类:按照申请的业务事项分别录入,如"初次申领""增驾""期满换证""驾驶证转出""驾驶证转入""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补证""注销""恢复驾驶资格""记分考试""记载事项更正"等;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2.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
联系电话:按照《申请表》录入.
4.
体检日期、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5.
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6.
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7.
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档案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核发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顺序编号.
8.
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初次制作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9.
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机型录入;属于增驾的,按原驾驶证准驾机型和增驾机型合并录入.
10.
增加的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录入.
11.
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属于初次申领的,36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属于增加准驾机型的,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有效期满换证与其他业务合并办理的,按照原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属于恢复驾驶资格的,按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属于补证、其他情形换证的,按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12.
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按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但不得超过70周岁对应日.
13.
换证日期:按制证日期录入.
14.
属于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
15.
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16.
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17.
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实际转出日期录入.
18.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19.
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20.
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21.
照片:按照证件照片标准录入.
第二十六条已经实现驾驶证数据互联互通的地区,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可以在异地申请办理相关驾驶证业务,具体操作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办理.
业务办理中,农机监理机构应收存申请资料,录入电子信息、建立新业务档案.
鼓励实现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代理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关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不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注销驾驶证.
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驾驶证上粘贴或打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照片,准驾机型按照G1、G2、K1、K2、L、R、S的顺序,在驾驶证准驾机型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准驾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按K2签注).
签注G2的,不再签注G1;签注K2的,不再签注K1.
有效期限签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日".
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格式为:"请于****年**月**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新旧准驾机型代号按以下规定转换:原准驾机型为H或G的,转换为G2;原准驾机型为K的,转换为K2;原准驾机型为T或R的,转换为R;原准驾机型为S的,转换为S.
第三十条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印章式样见1-4).
驾驶证制发的相关事宜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见1-5.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未尽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37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08年10月8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3年1月29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1-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1-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1-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印章式样1-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在《申请表》"登记审38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4.
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5.
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6.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8.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9.
整机照片;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六条办理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只改变机身颜色的除外.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还需审查相应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机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录入相应的号码和检验日期;增加挂车的,调整登记类型为运输机组.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
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收存相应的来历证明、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5.
整机照片.
第七条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品牌、型号名称、技术数据、检验日期和变更登记日期,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复印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将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来历证明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更换后的来历证明;4.
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395.
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6.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
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复印件;8.
整机照片.
第八条办理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变更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行驶证;4.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在档案袋上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密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3个月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
";对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应当更正后办理迁出.
(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行驶号牌.
第九条办理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整机照片、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拖拉机运输机组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
录入号牌号码、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
原档案内的资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一)迁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二)迁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改变机身颜色的;(三)签注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协调.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协查申请1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40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无法转入的,可办理退档业务.
退档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录入退档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人,出具退办凭证交所有人.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接收退档.
迁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迁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登记日期;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还需录入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变更后在管辖区内的,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收回号牌、行驶证,销毁号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办理迁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变更前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复印件);5.
变更后迁出的,收存行驶证.
第十三条办理所有人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应的变更内容和变更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属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登记审核岗核实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五条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移登记日期;转移后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现所有人居住地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41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迁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现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4.
属于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收存行驶证;5.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办理.
第四节抵押登记第十七条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主合同号码、抵押合同号码、抵押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在抵押期间,所有人再次抵押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注销抵押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节注销登记第十九条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撤销登记的,审查撤销决定书.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注销原因、注销登记日期;属于撤销登记的,录入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属于报废的,录入回收企业名称.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质量问题退机的,退还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注销证明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登记证书;3.
行驶证;4.
属于登记被撤销的,收存撤销决定书.
第二十条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未收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作废公告应当42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登记证书编号.
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章临时行驶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一节临时行驶号牌第二十一条办理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属于未销售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审查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临时行驶号牌号码.
录入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和有效期限、通行区间、登记日期.
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收存下列资料归档:1.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3.
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节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二条所有人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收存资料,录入检验日期和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录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
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下列资料:1.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2.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
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
第四章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第二十三条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
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补领原因和补领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核发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办理换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换领原因和换领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收回原登记证书并销毁,核发新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43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存入档案.
属于所有人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办理补领、换领号牌和行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补领、换领原因和补领、换领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属于补领、换领行驶证的,核发行驶证;属于补领、换领号牌的,核发号牌.
不能及时核发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2.
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农机监理机构审查《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八条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登记事项更正信息;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需要改变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号牌号码,核发新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申请表》存入档案.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有关的资料.
保存的资料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式样见2-2),做到"一机一档",按照号牌种类、号牌号码顺序存放.
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留存的相应资料可以不存入档案袋,按顺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伪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
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防虫鼠及档案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管理的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44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迁出农机监理机构辖区以外的,已入库的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第三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查封单位的公函已注明查封期限的,按照注明的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注明查封期限的,录入查封日期.
将公函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函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轮候查封、扣押的,可以办理轮候查封、扣押.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解除查封、扣押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自动生效,查封期限从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申请封存档案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盗抢时间、地点和封存时间,封存档案;所有人申请解除封存档案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解除封存时间,解封档案.
档案管理岗收存《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打印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补建完毕后,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补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与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档案迁出办理完毕、但尚未办理转入前将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档案.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按照以下分类确定保管期限:(一)注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二)被撤销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资料,保管期限为2年.
(四)临时行驶号牌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无上述情形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应长期保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超出保管期限的可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制作销毁登记簿和销毁记录;销毁登记簿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销毁人要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销毁登记簿连同销毁记录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45第六章牌证制发第三十七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牌证监制的具体工作,研究、起草和论证牌证相关标准,提出牌证防伪技术要求,对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牌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分配登记证书印刷流水号,开展牌证监制工作培训,负责全国牌证订制和分发情况统计分析,向农业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省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牌证制发管理制度,规范牌证订制、分发、验收、保管等工作,将确定的牌证生产企业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标准对订制的牌证产品进行抽查,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报送牌证制发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拖拉机运输机组订制并核发两面号牌,其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订制并核发一面号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登记审核岗按照下列方法录入信息.
(一)号牌号码:按照确定的号牌号码录入.
(二)登记证书编号:按照确定的登记证书编号录入.
(三)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保险公司的名称、合同号码、补领原因、换领原因、回收企业名称:按照提交的申请资料录入.
(四)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按照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录入或按照查验岗实际核定的录入.
手扶变型运输机按照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录入.
(五)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六)日期: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号牌号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日期、转入日期、转移登记日期、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日期、补领日期、换领日期、更正日期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检验日期按照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录入;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核准的期限录入;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日期按照保险凭证录入;注销登记日期、临时行驶号牌登记日期按照业务受理的日期录入;检验有效期至按照原检验有效期加1年录入.
(七)技术数据:按照合格证、进口凭证或有关技术资料和相关标准核定录入.
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质量单位为千克(kg),喂入量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八)注销原因:按照提交的申请资料或撤销决定书录入.
(九)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根据撤销决定书录入.
(十)通行区间: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核准的区间录入.
(十一)更正后内容:按照核实的正确内容录入.
第四十一条登记审核岗按照下列方法签注相关证件.
(一)行驶证签注1.
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类型、所有人、住址、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名称、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核发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2.
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6(二)临时行驶号牌签注1.
临时行驶号牌正面:签注确定的临时行驶号牌号码.
2.
临时行驶号牌背面:(1)所有人、机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底盘号/机架号、临时通行区间、有效期限: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起止地点间用"—"分开;(2)日期:按照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的日期签注.
(三)登记证书签注1.
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变更(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属于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3)属于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底盘号/机架号:"和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或"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4)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2.
更换整机(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3)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4)签注"底盘号/机架号:"和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5)签注"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6)签注"生产日期:"和变更后的生产日期;(7)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8)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3.
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签注"居住地:"和变更后的住址;(3)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4)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4.
转入业务签注登记证书的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在登记证书的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号牌号码.
5.
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4)属于变更后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5)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6.
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属于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的,签注"居住地:"和变更后的住址;(3)属于变更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的,签注"姓名/名称:"和变更后的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4)属于变更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5)属于变更后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47(6)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7.
转移登记(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2)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4)签注"获得方式:"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5)属于现所有人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6)签注"转移登记日期:"和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8.
抵押登记(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2)签注"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和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4)签注"抵押登记日期:"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9.
注销抵押登记(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2)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和注销抵押的具体日期.
10.
补领登记证书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记录在登记证书上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并签注登记证书的登记栏:(1)居中签注"补领登记证书";(2)签注"补领原因:"和补领的具体原因;(3)签注"补领次数:"和补领的具体次数;(4)签注"补领日期:"和补领的具体日期.
11.
换领登记证书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记录在登记证书上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对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签注注册登记时的有关信息、现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和变更登记的有关信息;签注登记证书的登记栏:(1)居中签注"换领登记证书";(2)签注"换领日期:"和换领的具体日期.
12.
登记事项更正(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2)逐个签注"更正事项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事项内容;(3)签注"更正日期:"和更正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二条办理登记业务时,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作为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存入档案.
第四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业务时,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验岗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所有人未申领登记证书的,除抵押登记业务外,可不审查和签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印章式样见2-3).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未尽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10月8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3年1月29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48同时废止.
2-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2-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2-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专用章式样(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规范兔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兔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2月11日兔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
1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
2临床检查健康;3.
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
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
5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4.
2申报条件屠宰厂(场、点)申报检疫时,应当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4.
2.
1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
2.
2屠宰厂(场、点)提供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的查询记录;4.
2.
3屠宰厂(场、点)提供的临床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记录.
4.
3申报受理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屠宰厂(场、点)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宰前检疫4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屠宰厂(场、点)检疫申报后,应当由官方兽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待宰兔进行临床检查.
5.
1现场核查5.
1.
1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提供的查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
1.
2运输途中有异常或非物理原因引起死亡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
1.
3结果处理对证物相符、记录合格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判为现场核查合格.
对证物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备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
2临床检查5.
2.
1应当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检查.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
2.
2临床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
2.
3结果处理入场满6小时,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情况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6宰后检疫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的,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疫.
6.
1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
1.
1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
1.
2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
1.
3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
1.
4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
2必要时,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
3结果处理6.
3.
1未发现异常的判定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
3.
2发现异常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记录7.
1官方兽医应当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7.
2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等环节记录.
7.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检疫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检疫相关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
5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2014年农业部畜牧业司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统计监测工作.
近年来,畜牧业结构调整变化快,行业精准管理需求大,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越来越高.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我部在充分吸收各地和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省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七)定期开展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商,适时预警.
(八)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县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汇总、51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定点监测县按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每年完成监测点100%实地核查;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指导培训.
(三)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三章考评内容第五条考评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加分工作开展情况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省级工作考评为定点监测和行业统计等工作综合考评.
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包括周报监测、月报监测和年报统计等;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数据核查、培训工作和项目资金使用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机构队伍建设、承担监测任务量、省部共建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形势分析等.
第七条县级工作考评主要为定点监测工作考评.
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为监测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信息员备案、采集方式方法备案、原始记录建档和保存、数据核查、培训和业务指导、项目资金使用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承担监测任务量、形势分析等.
第四章考评方法第八条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加分工作开展情况等三项考评内容赋分比例分别为80%、15%和5%,其中第一项采取扣分制,第二项和第三项采取加分制.
第九条县级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
动态考评为定期对各项监测任务,按照上报截止日期和数据汇总日期两个时点,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软件自动考评,赋分比例分别为40%、50%和10%.
其中上报截止日期按统计监测工作日历执行,数据汇总日期为月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5个自然日、周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0.
5个自然日、年报统计每年4月30日.
生产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成绩为村户监测和规模场监测的平均分;价格监测县年度考评成绩为价格监测和交易量监测的平均分.
第十条省级数据质量考评中,月报监测(包括生产定点监测、奶站和父母代种鸡场全覆盖监测)、周报监测和行业年报统计等的赋分比例分别为60%、30%和10%.
其中生产定点监测、周报监测考评成绩为各监测县评分的平均分.
第十一条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采用省县自评、部级审核方式.
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考评结果第十二条数据质量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成绩通过软件系统可实时查询,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要根据考评结果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三条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县数据质量大评比,并通过会议、软件系统等方式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的名单及成绩.
第十四条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省份、排名前20%的监测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工作经费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类畜牧业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示范试点授牌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数据不准、工作不实的县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考评细则详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实施并解释.
52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省级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评细则2.
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村户固定监测绩效考评细则3.
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规模场监测绩效考评细则4.
价格/交易量监测县(市、区)绩效考评细则(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8〕9号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8年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强化生产形势跟踪分析和会商研判,积极开展产业调查研究,为准确研判畜牧业生产形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队伍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2日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生产形势跟踪分析和会商研判,更好地引导舆论、服务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受农业部畜牧业司委托,开展畜禽生产、市场、贸易及相关领域的分析研究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三条按产业领域,设立生猪产业、蛋鸡产业、奶业、肉鸡产业、肉牛产业、肉羊产业、饲料产品及原料、国际畜产品生产和贸易等8个专家组.
第四条每个专家组设立一名首席监测预警专家,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不超过3人的分析团队.
团队成员由首席专家负责选聘,并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首席专家要具备相关产业专业技术背景和从业经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相关产业宏观运行情况,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调查分析能力,热心于产业服务.
分析团队成员要求具备较强的数理逻辑能力、调查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53第六条首席专家由农业部畜牧业司在相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中择优聘任,并向社会发文公布.
首席专家聘期三年,经农业部畜牧业司考核合格同意,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首席专家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监测预警分析任务的,按程序解除聘任.
专家组团队成员的选聘、解聘等事项,由首席专家负责.
第八条首席专家和团队成员因故解除聘任,相关数据资料等档案文件,需在解聘前移交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三章任务职责第九条监测预警专家组应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制定年度会商、调研、预警等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计划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十条监测预警专家组的工作任务包括:(一)每月由首席监测预警专家组织定期会商,形成产业监测预警月度分析报告.
(二)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出台重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关键时节或敏感时段,及时组织形势研判和产业影响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三)每半年在公开媒体上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形势解读.
(四)每年定期组织年度会商,于1月底前提交年度产业运行分析和展望报告.
(五)每年开展一项产业专项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受农业部畜牧业司委托,及时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心的问题.
(七)协助开展数据质量实地核查.
(八)协助开展其他临时性调研任务.
第十一条专家组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做好数据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对各专家组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专家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团队数量不超过总数的30%.
农业部畜牧业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责成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组及时整改.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组按程序予以解聘改组.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农业部畜牧业司按照有关预算规定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负责畜牧业监测数据采集上报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及时性,为专家组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第十六条经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专家组可署名发表、出版监测分析报告及专项调查成果,开展产业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于年度考评优秀,或者在畜牧业重大应急事件处置、产业政策调研咨询、预警信息服务、引导社会舆论等活动中贡献突出,或者上报专题调研材料得到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专家组,农业部畜牧业司通过系统内通报、向专家所在单位发函等方式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专家组擅自利用监测数据开展营利活动,或未经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擅自发布畜牧业监测预警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4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八)"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
40"E,23°09'42.
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8年2月8日55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起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
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黄河干流;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一)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2018年2月8日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3号为切实保护幼鱼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起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见下表,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
56单位:毫米种类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带鱼(Trichiurusjaponicus)肛长≥210肛长≥230小黄鱼(Larimichthyspolyactis)体长≥150银鲳(Pampusargenteus)叉长≥150叉长≥150鲐(Scomberjaponicus)叉长≥220叉长≥220刺鲳(Psenopsisanomala)叉长≥130叉长≥130蓝点马鲛(Scomberomorusniphonius)叉长≥380蓝圆鲹(Decapterusmaruadsi)叉长≥150叉长≥150灰鲳(Pampuscinereus)叉长≥180叉长≥180白姑鱼(Argyrosomusargentatus)体长≥150体长≥150二长棘鲷(Paragyropsedita)体长≥100体长≥100绿鳍马面鲀(Thamnaconusseptentrionalis)体长≥160体长≥160黄鳍马面鲀(Thamnaconushypargyreus)体长≥100体长≥100短尾大眼鲷(Priacanthusmacracanthus)体长≥160体长≥160黄鲷(Dentextumifrons)体长≥130体长≥130竹筴鱼(Trachurusjaponicus)叉长≥150叉长≥150注:测量方法见GB/T12763.
6-2007中14.
3.
4.
1.
1的规定.
二、15种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2018、2019和2020年,在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品种幼鱼重量分别不得超过该品种总重量的50%、30%和20%.
2020年之后,按2020年要求执行.
三、处罚措施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四、其他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或覆盖范围更广的标准,并针对幼鱼运输、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业部2018年2月11日57农业部关于表彰农业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工程管理先进个人的通报农计发〔2018〕8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部直属单位着眼于行业发展和自身建设需要,切实加强条件能力建设,为支撑部中心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一批优质工程、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工程管理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直属单位基建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打造精品工程,农业部决定,授予中国农作物基因资源与基因改良重大科学工程等6个项目"农业优质工程奖",授予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局等10个单位"农业工程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万一兵等20名同志"农业工程管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项目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直属单位建设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部直属单位和广大基建干部要以受表彰的项目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锐意进取,埋头苦干,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标准,精细管理,推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优质化、精品化,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
农业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名单2.
农业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名单3.
农业工程管理先进个人名单(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2018年2月14日58农业部关于8起破坏草原资源犯罪典型案件的通报农牧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履职尽责,强化草原执法监管,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破坏草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统计,全年全国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3000余起,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00多起.
为进一步增强草原执法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其中8起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案件通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李东非法开垦草原案李东于2017年4月在福海县齐干吉迭乡阿克达拉片区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2017年5月13日,福海县草原监理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李东非法开垦草原229亩,并采取暴力冲撞、语言威胁等方式阻碍草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7年5月14日,福海县草原监理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11月17日,福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东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吉林省前郭县李海玉非法开垦草原案李海玉于2015年5月在前郭县东三家子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2016年6月12日,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李海玉非法开垦草原40.
2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6年7月4日,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3月14日,前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海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海玉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4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四川省理县鹧鸪山自然公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鹧鸪山自然公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在理县米亚罗镇实施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2017年8月,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鹧鸪山自然公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127.
46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7年8月,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9月29日,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鹧鸪山自然公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四、青海省贵德县完么才让非法开垦草原案完么才让于2016年5月3日在贵德县常牧镇拉德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2016年5月9日,贵德县草原监理站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完么才让非法开垦草原408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6年5月25日,贵德县农牧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3月22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59农用地罪判处完么才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富阳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富阳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实施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2016年4月22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草原监理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富阳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187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6年5月11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草原监理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6月13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富阳升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白升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白升本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2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木垒县人民法院的定性判决,撤销其量刑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白升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黑龙江省肇州县曲德成非法开垦草原案曲德成于2016年7月在肇州县新福乡永安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1日,肇州县畜牧兽医局收到违法线索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曲德成非法开垦草原66.
73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7年2月15日,肇州县畜牧兽医局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7年8月9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曲德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王小兵非法开垦草原案王小兵于2017年1月3日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沙沙滩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当日,乌审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王小兵非法开垦草原37.
13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7年1月6日,乌审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旗公安局.
2017年9月2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小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汪作国非法开垦草原案汪作国于2016年5月2日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巴彦乡达尔宾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当日,莫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汪作国非法开垦草原23.
0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7年3月,莫旗农牧局将此案移送至旗公安局.
2017年8月25日,莫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汪作国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恪尽职守、主动作为,深入开展大美草原守护行动,以草原执法检查"绿剑行动"为抓手,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农业部2018年2月6日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7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农办科〔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监管,持续强化研发试验、南繁基地监管,农业部派出督导组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专项督导.
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相关活动.
同时,也发现少数研发试验单位、南繁试验单位存在开展中间试验未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的问题.
我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问题.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试验基地开展8项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共计7.
2亩,尽管试验基地具备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条件,但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终止试验、销毁材料.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二、关于北京华农伟业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未报告问题.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北京华农伟业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试验基地开展8项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共计10.
8亩,尽管试验基地具备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条件,但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终止试验、销毁材料.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三、关于安徽徽商同创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问题.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安徽徽商同创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在南繁基地试验种植30株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材料并责令公司整改.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四、关于江苏农科种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问题.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江苏农科种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南繁基地试验种植10株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材料并责令公司整改.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五、关于丹东市国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问题.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辽宁省丹东市国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南繁基地试验种植5株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材料并责令公司整改.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六、关于黑龙江优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问题.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黑龙江优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南繁基地试验种植150株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材61料并责令公司整改.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七、关于黑龙江梅亚种业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问题.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黑龙江梅亚种业有限公司在南繁基地试验种植140株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材料并责令公司整改.
现决定暂停该公司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控,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和加工等活动.
特此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农办渔〔2018〕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为实现我国远洋渔业在开放的环境下更好地发展,近年来我部会同全国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要求,高举"规范有序发展"大旗,深入研究,编制出台《"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加快转变远洋渔业发展方式,推进转型升级,以"零容忍"态度坚持不懈打好远洋渔业规范管理的硬仗,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6年以来,已对78家远洋渔业企业所属的264艘违规渔船依法处罚,扣减国家财政补贴约7亿元,取消了3家远洋渔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将15名违规责任人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
据初步统计,2017年远洋渔业在企业和作业渔船数量双降情况下实现产量、产值双增.
各地对远洋渔业实施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思路形成共识,远洋渔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船队规模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效益大幅提升,企业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海上作业秩序明显好转,严重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为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根据《渔业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补政策实施调整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号),经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我部决定对近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渔船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现就有关意见通报如下.
一、2017年8月7日,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渔业辅助船"福远渔冷999"经我部批准,在西南大西洋和东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鱼运输作业.
但该船在上述批准海域以外的东太平洋公海从事非法转载活动,且转载了未经许可的金枪鱼和鲨鱼等品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锤头鲨.
同时,该船未事先通报进入厄瓜多尔加拉帕戈斯海洋保护区被厄方抓扣,并被厄法院判决,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决定暂停该公司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全部78艘渔船远洋渔业项目,62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将涉事渔船船长列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由福建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吊销涉事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二、2017年6月30日,我部收到日本驻华使馆通报,称"福远渔691"在日本港口停靠期间,非法向日本海域内排污.
经调查核实,"福远渔691"为漳州市浯水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该船在日本海域内排污证据不足,但2017年该公司因未达到我部远洋渔业从业条件,未获得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所属渔船也未获我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因此,"福远渔691"属未经批准擅自出海.
决定不再恢复漳州市浯水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公司法人和"福远渔691"船船长列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由福建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吊销涉事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三、我部于2017年8月和12月两次收到实名举报信,反映青岛荣昌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10艘渔船"鲁黄远渔185、186、187、188、189、195、196、197、198、199"私自更改作业方式,由围网改为拖网,并将私自非法建造的30余艘渔船开赴境外,向国内走私渔获3000多吨.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擅自更改作业方式的行为属实.
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鲁黄远渔185"等10艘渔船生产,并将船开回国内港口接受进一步调查,扣除10艘渔船2017年全年油补.
对于举报反映的该公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会同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视调查结果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做出进一步处理.
四、2017年4月,据绿色和平组织举报,大连连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连润34、47"涉嫌在几内亚海域违规作业,非法持有鲨鱼鳍,使用违规网具.
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且"连润47"系未经批准擅自从加纳转场至几内亚海域生产.
此外,该公司2015年所属3艘渔船曾因发生违规问题被我部通报.
鉴于该公司3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暂停该公司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所属全部渔船远洋渔业项目,责令其停产整顿;扣除"连润34、47"两船2017年全年油补,由辽宁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对船长予以处罚.
五、2017年7月,据库克群岛政府通报,广州远洋渔业公司所属渔船"穗远渔30"无证进入其专属经济区非法作业,其建议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将该船列入临时IUU(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渔船名单.
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
该公司虽通过双边渠道积极沟通,促使库克群岛政府撤回将该船列入IUU渔船名单的提案,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但上述行为仍违反了我部有关规定.
决定扣除该船2017年全年油补,由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对船长予以处罚.
六、2017年9月7日,同在北太平洋公海生产的福州中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福远渔199"与浙江兴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新世纪一号"发生碰撞,造成"新世纪一号"沉没,船上44名船员落水,幸由在附近海域作业的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欧亚19"发现并将所有落水船员救起.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远渔199"在航行途中未采取避让措施和安全航速,且碰撞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紧急救助措施,险些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新世纪一号"未按规定显示警号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决定扣除"福远渔199"2017年全年油补,由福建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对船长予以处罚.
对浙江兴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予以全国通报,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督促该公司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对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及"欧亚19"船全体船员予以通报表扬.
七、2017年9月,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SPRFMO)通报,"东渔2016、联合608、辽大中渔15136、明翔899"4艘渔船未在该组织注册,违法在SPRFMO公约区生产.
经调查核实,上述渔船未经我部批准,也未在我国船舶登记部门注册,属涉渔"三无"船舶.
决定建议SPRFMO将上述4船作为无国籍船舶列入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IUU渔船名单.
请各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港口检查和海上巡查,一经发现名单中船舶,立即扣押,封存渔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63时报我部.
我部视情将有关责任人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
八、2017年9月,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SPRFMO)通报,"海之星801"、"明翔899"2艘渔船的防碰撞自动识别设备(AIS)号码一致.
经调查核实,舟山市明翔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海之星801"未经批准擅自更换AIS,造成该船AIS号码与"三无"船舶"明翔899"AIS号码一致.
决定扣除"海之星801"2017年全年油补,暂停该船远洋渔业项目,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监督该公司对"海之星801"AIS设备进行更换;进一步调查"海之星801"与"明翔899"可能存在的连带关系.
我部将视调查结果对该公司及相关渔船做出进一步处理.
九、2017年12月,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SPRFMO)通报,部分中国籍渔船与未在委员会注册的运输船进行海上转载.
经调查核实,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华利18、华利8"、舟山宏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宏润55"和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宁泰62"分别与未在SPRFMO注册的外籍运输船进行了海上转载,违反了SPRFMO关于不得向未经注册的运输船进行海上转载的规定.
决定扣除"华利18、华利8、宏润55、宁泰62"4艘渔船2017年全年油补,由浙江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对上述渔船船长予以处罚.
十、2017年7月31日,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通报,浙江兴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所属"东渔1518"等21艘渔船(见)违反了委员会数据报送有关规定,属不履约行为.
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决定扣除"东渔1518"等21艘渔船2017年全年油补.
由有关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对上述渔船船长予以处罚.
上述企业及其所属渔船发生违法违规问题,负面影响较大,有的引发重大涉外事件,教训非常深刻.
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开展整改.
有关公司要认真整改,制定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渔船监管,有效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暂停资格的企业,整改报告应经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我部,由我部组织对相关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前不予恢复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不予批准新的远洋渔业项目.
有关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船长做出吊销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将其违规记录及处罚情况记入船员档案,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远洋渔业船员和管理人员尤其是船长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公约和入渔国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渔船装备和安全救生设施水平,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切实提高远洋渔业安全发展能力和水平.
我部将进一步严格远洋渔业的规范管理,凡是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或涉外责任事件的,一律取消中央财政补助,并对有关企业予以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及所有渔船远洋渔业项目等处罚.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底线,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24小时监控所属远洋渔船的海上作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报.
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违规企业和渔船名单(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6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0号中龙薯1号等马铃薯、谷子、高粱、蚕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柑橘、葡萄等20种作物434个品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复核,符合《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要求,现予公告.
农业部2018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1号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葡萄种植业协会等单位申请对"茶淀玫瑰香葡萄"等135个产品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准予登记,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2018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信息(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
moa.
gov.
cn)农业部2018年2月12日

ProfitServer折优惠西班牙vps,荷兰vps,德国vps,5折优惠,不限制流量

profitserver正在对德国vps(法兰克福)、西班牙vps(马德里)、荷兰vps(杜廷赫姆)这3处数据中心内的VPS进行5折优惠促销。所有VPS基于KVM虚拟,纯SSD阵列,自带一个IPv4,不限制流量,在后台支持自定义ISO文件,方便大家折腾!此外还有以下数据中心:俄罗斯(多机房)、捷克、保加利亚、立陶宛、新加坡、美国(洛杉矶、锡考克斯、迈阿密)、瑞士、波兰、乌克兰,VPS和前面的一样性...

hosteons:10Gbps带宽,免费Windows授权,自定义上传ISO,VPS低至$21/年,可选洛杉矶达拉斯纽约

hosteons当前对美国洛杉矶、达拉斯、纽约数据中心的VPS进行特别的促销活动:(1)免费从1Gbps升级到10Gbps带宽,(2)Free Blesta License授权,(3)Windows server 2019授权,要求从2G内存起,而且是年付。 官方网站:https://www.hosteons.com 使用优惠码:zhujicepingEDDB10G,可以获得: 免费升级10...

棉花云1折起(49元), 国内BGP 美国 香港 日本

棉花云官网棉花云隶属于江西乐网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2014年就运营的2014IDC,专注海外线路已有7年有余,是国内较早从事海外专线的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公司专注为用户提供低价高性能云计算产品,致力于云计算应用的易用性开发,并引导云计算在国内普及。目前公司研发以及运营云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平台(IaaS),面向全球客户提供基于云计算的IT解决方案与客户服务(SaaS),拥有丰富的国内BGP、双线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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