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弗朗西斯出售豪宅

弗朗西斯出售豪宅  时间:2021-04-28  阅读:()
17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作者简介】赵燕菁,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厦门市城市规划局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修改日期】2005-05-18【文章编号】1002-1329(2005)07-0017-11【中图分类号】F06;TU984【文献标识码】A(续上期)6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一:政府的市场角色具体到城市规划,就是要明晰规划活动中不同的产权所有者和原始的产权分配,然后用客观的经济基准,替代主观的道德基准,研究如何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从一种资源配置向更优资源配置转换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解释城市规划中不同主体的行为和角色,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重新解释"政府的本质".
因为政府是城市规划最主要的"消费者",如果政府的行为模式是非经济甚至是反经济的,经济学的工具在城市规划里就会毫无用武之地.
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城市规划中应用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进行分析,被分析的对象(政府、开发商、市民等)就应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
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新古典的经济学一样,将政府看作仅仅是用来解决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制度冗余(redundancyofinstitution).
在城市规划主流看来,所有市场上的主体都是自利的,但政府却是例外,它应当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其责任是保持社会公正,而自身应当是非盈利的;在经典的经济学看来,政府应当是中立的裁判,不应干预任何市场活动,更遑论谋取自身的利益(如著名的弗莱堡学派).
由于现实中,这种理想中的政府根本不存在,于是,规划师和经济学家不约而同地站在了政府的对立面,用他们想象中的"政府"作为基准,对真实世界政府的行为和动机展开了无休止的道德审判.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约而同",就在于这两个学科的底层都假设(或隐含假设)了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政府作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制度"自然成为一种社会冗余.
在大学里,未来的规划师们被告知,如果在A处规划一个公园(或道路)是合理的,那么无论对什么政府,这个规划方案都应当是合理的.
在经济学的学生们学习推导"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时,政府更是从一开始就消失了.
于是,当他们设计出来的"鞋"和真实世界的"脚"完全对不上号时,他们就不约而同地将注意力转向了如何"改造"(至少是"批评")脚.
科斯(1988)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批评经济学家坚持逻辑完美但无法操作的"庇古税"时讥讽道:"我在年轻时听说,傻得难以启齿的话可以唱.
在现代经济学中,这样的话可以放在数学之中.
"在笔者看来,如果把这后一句话改为"在现代城市规划中,这样的方案可以放在电脑表现图中",对城市规划也一样适用.
当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引入规范分析后,政府就不再是一种制度冗余.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代表人物开始思考,如果我们现实的"脚"穿不进我们设计的"鞋"里,会不会是我们设计的"鞋"有问题呢换句话说,我们设想的"政府角色"可能压根儿就不是真实世界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尾指出:"我们必须考虑各种安排(不论市场机制还是政府部门)的操作成本.
"真正的进步来自放弃政府的非经济假设,将政府(或操作政府的人)看作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
其中,由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D.
North,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开创的历史分析学派和曼瑟·奥尔森(MancurOlson)提出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理论最为引人注目.
诺斯(1981)在《历史上经济组织的分析框架》一文中,明确提出"为了有分析地解释经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规划研究2005年第29卷第7期VOL.
29NO.
7JUL.
200518PlanningStudies组织,我们必须运用与一种国家理论结合在一起的交易费用理论.
"为了建立这样一个框架,诺斯假设"国家将只按照与国家管理者财富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程度去规定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盛洪,p294).
正是这个假设,导致了马克思"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理论之后,政府性质研究的伟大突破.
1993年,曼瑟·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发表了《独裁,民主和发展》的著名论文,对政府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文章从无政府状态出发,分析了政府起源的经济学原因;然后,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比较了民主制度和独裁制度的经济学差异.
奥尔森首先分析了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很明显,一个社会中君主制的暴力不可能有理性:暴力和偷盗的受害者不仅失去了人们原有的东西,而且失去了进行生产的动力,因为生产出来也会被别人抢走.
因此,一个缺乏和平秩序的社会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生产.
"于是奥尔森问:"为什么大多数人口众多的社会在历史上都避免了无政府状态呢"他分析了一个实例——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
当时,中国基本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实际控制国家的是一系列自立为王的军阀:他们武装一队人马,占领一块地盘,然后在各自的地盘上自立为王.
他们向人民征重税,大多数装入自己的腰包.
军阀冯玉祥就是因为击败了相对有实力的流窜匪帮而拥有这种特殊的地盘,才名声显赫.
很明显,冯玉祥地盘上大多数人感到他比流窜匪帮更可取(盛洪,p362).
奥尔森进一步分析了"常驻匪帮"和"流窜匪帮"的差异:"为什么对那些受害者来说,军阀这类不断从特定的受害者那里进行偷盗的常驻匪帮,应该比很快会离开的流窜匪帮更可取呢"这是因为"如果一个流窜的匪帮理智地安顿下来,以常规收税的形式窃取财富,同时在他的地盘上保持偷窃方面的垄断地位,那么被他要求交税的那些人会有进行生产的激励.
……他的受害者便不必担心其他偷盗者.
……他们就会知道支付税金后他们能留下来的产出比例.
"与非协调一致的竞争性偷窃相比,"偷窃的受害者能够期望保留税后收入所积累的资本,因而也会有激励进行储蓄和投资,进而也增加了未来收入和税金收入.
结果,对偷窃的垄断和对生产税收的臣民进行保护,消除了无政府状态.
"因为"独裁的统治者有激励从整个社会榨取最大可能的剩余,并且将它用于自己的目的",因此,"独裁者确确实实有动力去维护和增加他领地中的一切东西和一切人的生产率".
于是,奥尔森得出他令人震惊的结论:一般而言,统治比部落更大的群体的政府的兴起,不是由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契约或自愿交易,而更多地由于那些能够组建最大武装力量的人理性且自私的结果(盛洪,p363).
为了进一步摧毁那些"试图解释各种政府的出现部分或全部地由于自愿契约和与之相关的交易成本"的努力(持这种观点的包括巴塞尔和诺斯这样的制度经济学名家),从而将政府的行为完全置于"理性且自私"的经济人假设之上,奥尔森进一步分析了独裁(私有)的政府和民主(公有)的政府之间的差异.
作为其逻辑的一部分,奥尔森的分析毫不妥协:"我将公平地假设民主政体的政治领导者就像常驻的匪帮一样自私自利,并且他会利用任何手段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他的结论首先反驳了独裁的统治者是"掠食性"的一般观点,认为"掠食的隐喻掩盖了常驻匪徒的盗窃活动比无政府主义状态有更大优势,以及由此产生的先进文明.
"紧接着,他又反驳了那种认为民主的政府较为不贪婪的"常识".
奥尔森设想了"两个候选人为竞争总统职位或者两个受到制约的政党为组建政府而竞争"的情形,由于候选人"可以通过将收入从整个人口转移给预期中的大多数就能够'买到'一个大多数.
为转移所需的税赋将有损激励,并减少社会的产出,这如同独裁者将收入再分配给自己的做法如出一辙.
"奥尔森根据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的理论,认为尽管这种名义上"大多数控制的"税收倾向于较低的税率,但"在特别利益领域中使统治政策对他们自己有利方面起主要决定作用的特殊利益集团,几乎没有激励去考虑对他们的所得进行再分配而造成的社会成本.
"因此,"得出民主制必然会比独裁者有更少的再分配的结论将是错误的.
"那么为什么现代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了民主制度奥尔森的答案是,尽管没有证据表明独裁者一定比民主政府更有(或更没有)效率,但是民主的政府却可以比独裁者提供更长久的财产安全.
这是因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需要很高的投资率.
这时,独裁者就必须"让他的臣民相信,他们的财产将永久受到保护,既不会被别人偷走,也不会被独裁者本人剥夺.
"因为,"如果他的臣民害怕被剥夺,他们很少会投资,……一个社会为了达到可获得收入最大化,也会需要公正执行契约,例如长期贷款契约;而另一方面,只有长期如此,才会获得全部收益.
一个国家为了从长期契约中获得全部好处,也会需要稳定的货币.
"这就需要一个常驻的匪徒"有无限长的眼光,并且需要他的臣民总体上相信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公正契约执行'权力'会永久地受到尊重,同19时相信钱会保值".
但恰恰在这一点上,独裁者无法做到,因为这要求他必须有无限长的寿命.
为了降低由于权力的交接和转移带来的财产不确定性,政府就必须从基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化组织,转变为抽象的非人格化的组织——作为一个经济法人,政府理论上应当有无限长的"寿命".
民主的政府正是在这一点上胜过了独裁的政府,它不仅能够在空间上,而且能够在时间上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契约(承诺)的可信性(相当于生产者从人格化的自然人发展为非人格化的"公司").
经济规模扩大的过程,就是市场在时间和空间上延伸的过程.
经济发展史表明,承诺的可信性(或者说信用)是商品经济中最大的交易成本.
这种时间上的交易成本,远远大于我们已经广泛认识到的空间带来的交易成本(交通成本).
我们已经看到交通技术的进步,降低空间交易成本,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推动经济进步.
但是,对于时间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影响却认识不足.
非人格政府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长周期交易所需要的制度环境.
这一点和非人格的"公司"取代自然人作为经济法人如出一辙.
政府越稳定,预期"寿命"越长,交易的时间维度就越长,支持的经济规模就越大.
反过来讲,只要存在足够的"自由"(比如即时的交易),交易的双方可以无成本地选择进入和退出,就不存在承诺可信性的问题,"民主"也就不是必需的.
一项交易中,"自由"损失得越多(越容易被敲竹杠holdup),所需要的"民主"也就越多.
显然,在一个公民普遍拥有私有财产的社会,对民主的需求要比缺少私有财产的社会大得多.
用一句简单的话来陈述,那就是"民主是对失去自由的补偿".
这反过来也提示我们,自由的增加可以"替代"对民主的需求.
我们既可以通过"民主"增加交易的可信性,也可以通过"自由"的途径减少对承诺的可信性的需要.
如果人民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府间自由流动(标准的Tiebout世界),政府就不需要昂贵的民主制度来维持制度的信用.
反之,民主制度就是必须的.
在一个报酬递增、存在规模经济的世界里,空间越广、时间越长创造的剩余也就越多,政府的本质就是"经营空间的企业",其产权由行政边界界定.
不同的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时间对交易可信性的限制,降低由于信用在时间维度上短缺导致的交易成本.
换句话说,民主制度并非是纯粹的道德进步的产物,而是经济规模在时间维度扩张时,为降低交易成本所进行的制度创新.
显然,不同的经济规模对应的最优制度是不同的.
只有这一制度节省的交易成本,大于维持其运行成本的时候,这个制度才有存在的可能.
抽象的"民主"、"自由"并非所有经济的普适价值,只有当经济规模足够大时,高一级的制度才会产生.
"政府是一个企业"的命题,架起了城市规划通向新制度经济学的桥梁,使得"制度"成为城市规划中可以被规范分析的范畴.
许多我们以前无法理解的经济现象,都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找到合理的解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2002)在一篇文章里提出了"政府是一个企业".
这一命题的主要含义,就是(1)政府是一个"理性而自利"的组织;(2)它不是市场的对立物,而是市场的一部分.
政府角色的这个判断,对于将制度经济学引入城市规划至关重要,非如此,城市规划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就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我们也就无法预测理性的政府行为.
这一分析,打破了经济学中政府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例外角色的传统认识(比如,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弱势群体的保护者等等).
它表明,政府不过是市场上众多参与者中普通的一员.
无论其动机还是其行为,同其他的企业相比,政府并无本质不同.
它的行为一样要服从市场的游戏规则(获得最大的剩余).
政府天生的垄断性质,使其成为传统经济学无法分析的对象.
但只要我们将政府放到垄断竞争理论中,政府的行为就变得同任何企业一样可以分析——它不过是一种通过空间提供服务并收费(税)的企业.
政府间的竞争同市场上普通企业的竞争没有任何不同.
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传统的经济学看来是浪费的、无效率的,因为它们不产生效益,而只是在花纳税人的钱.
但在新的框架里,这种竞争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需的.
只有市场才知道哪种竞争能够通过制度整合得到"节省".
也只有通过竞争,有效率的制度才会被发现出来.
政府是一个普通企业的新定义,也使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政府的角色一样可以由民间提供.
近年来,中国城市中住宅开发的社区规模越来越大,许多楼盘甚至相当于一个小型的城镇.
从中小学校到幼儿园,从商店到农贸市场,城市的功能一应俱全.
许多开发商也开始自诩"城市运营商".
很少城市规划理论可以解释这一现象.
但在制度经济学看来,这只不过是"民间的政府"对法定政府职能缺损的一种替代,同常驻的匪帮对政府职能的替代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在中国,城市政府由于缺少不动产为基础的税收,公共服务无法在市场上定价,政府缺少足够的资金提供所谓的"公共产品".
这时"大盘"的开发商就应运而起,通过在售楼时分摊和售后的物业管理费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规划研究2005年第29卷第7期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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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PlanningStudies(相当于以社区为行政边界的"不动产税")获得的资金,为社区内部的居民提供缺失的公共服务.
实践中,许多民间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水平不亚于政府甚至更高(比如深圳华侨城).
这种"民间政府"代替法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现象,在发达国家一样普遍存在.
在这些国家,虽然有不动产为基础的税收,不同的城市政府可以提供水平不同的服务,居民可以在不同的城市流动,选择合意的城市,但在城市内部,政府提供的服务的水准却是一致的(因为每一个市民的票权是无差异的,不因为上缴税收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们的理论,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多样化的需求,这时开发商就会在城市内部提供针对专门市场具有排他功能的社区,以满足细分市场的专门需求.
这就是目前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北美地区广泛流行的"有围墙的社区"(walledorgatedcommunities)的制度经济学原因.
7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二:公众参与和集体决策现在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被规划师们奉为圭臬的"公众参与"与"民主决策".
在正统的城市规划理论看来,民主的规划程序是无条件的——只要可能,越多越好.
规划师不过是各方利益的协调(communicationandcollaboration)者.
1951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
Arrow,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采用数学公理化的方法对民主制度的基础——票选制度进行了研究.
结果,他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将每个个体表达的先后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更准确的表达是:当至少有三名候选人和两位选民时,不存在满足阿罗公理的规则.
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theorem).
这个结论实际上意味着,即使在绝对理想的状态下(选民具有明确且稳定的偏好,没有误导和其他原因迫使投票人违背自己意愿做出选择),一种能够通过一定程序准确表达社会成员偏好或达到合意公共决策的方法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阿罗的发现动摇了票选制民主的基础,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极大震动,民主信仰捍卫者的反驳,如潮水般涌来.
虽然森(Sen,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后来通过附加条件,部分地放松了阿罗的结论,但阿罗的基本思想却坚如磐石.
阿罗的发现表明,不存在从个人偏好通向集体选择的制度路径.
对于城市规划来讲,这一结论实际上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公众利益",因为每一个人的偏好都是不同,因此也就不可能加总和比较,阿罗不可能定理则证明甚至连集体偏好的排序也是不可能的.
一个随之而来的结论就是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公众参与"与"民主决策"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和最优的结果.
这就是目前"公众参与"被规划师鼓吹多年,却在实践中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
于是规划师们又开始走向另一端——"独裁"或"精英"决策.
规划师们打着"公正"的幌子,将自己置于仲裁者的位置.
他们为自己的"民主"附加了一系列"道德基准",以求对现实问题得出确定的"解"(比如说根据自己的理解定义"弱势群体"、"公众利益"),把自己装扮成"道德牧师"(马武定,2005),然后再拿着这些自我定义的"真理"向权力"讲述".
当发现现实世界("权力")对这个自命的角色并不认可后,规划师们就变得愤世嫉俗.
那些企图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规划师,则被同行推上道德的祭坛.
这些混乱表明,我们并不明白以集体选择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真正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票选制民主的真正作用,本来就不是为了获得"集体的偏好",因为抽象的"公共利益"根本就不存在.
民主制度的本质不是为了获得道德上的"公正",而是产权分配的一种机制,用来制约交易中的一方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交易承诺可信性(credibilityofcommitment).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在"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方面的讨论就有了一个确定的基准.
这个基准就是交易成本:如果增加民主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小于信用缺失导致交易失败的潜在损失,民主就是合理的;反之,民主就是一种"社会冗余".
最优的民主程度,就是民主带来的交易收益减去民主运行带来的交易成本最大化时的民主程度.
根据这个基准,如果交易中不存在信用缺失,那么民主过程就是不需要的;如果交易双方承诺是不可靠的,那么,容易被"敲竹杠"的一方就会在交易的过程中索求"民主",以保证财产的安全.
民主并非越多越好,而是应当和潜在的财产损失(或者说民主缺失的机会成本)相对应.
这是因为"民主"也是有成本的,民主越多,社会的决策成本就会越高.
"花费"大量的"民主",去保护较小的财产,同样意味着社会财产的耗散.
因此,当我们批评一个制度好坏的时候,民主只是其中的一个视角.
不同的制度下,最优的"民主"程度是不同的,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孤立地谈论民主的优劣.
21很显然,当一个社会的财富很少,或交易的完成是即时(这意味着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像Tiebout"用脚投票"模型中假设的那样,自由进入或退出)的时候,民主(至少是高水平的民主)就是多余的.
中国近年来的制度进步就是一个例子.
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是社会的主体,私人的财富很少,因此,民主纯粹是一种形式(有的时候干脆连形式也没有).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时没有民主反而是经济的.
事实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减少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交易中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
马克思是所有古典经济学家中,对制度的经济影响理解得最深刻的一个.
他的思想超越了当时乃至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他是最早的几位将追求无交易成本的"最优"制度,置于经济学核心的思想家.
他提出的共产主义思想,其本质,就是期望通过消灭私人所有制,一劳永逸地消除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个思想时隔多年后,才由科斯重新发现.
"制度"这一几乎被主流经济学遗忘的范畴,也因此再一次回到经济分析的核心.
所不同的是,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激进地消灭私有制(因为其副作用是连带消灭了市场这一传递分工和交易信息的场所,换句话说,消除私有制是在消除了交易成本的同时,连带交易也一起消灭了),而是在维持私有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制度的改进,降低交易的成本.
中国改革的过程,实际就是重建私人产权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农村的承包制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后,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急剧增加,因此,公民对自身财产安全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于是,很多规划师开始仿效西方式的民主形式,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就是其中之一.
这种思想本身不能说不对,但是直接仿效西方国家的"民主形式"则是有问题的.
这是因为在目前的阶段,"公众"并不是城市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民主"必定是发生在不同利益主体交易的过程中.
在中国,老百姓并不直接向城市的经营者——市政府——纳税,城市经营的好坏,并不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财富.
由于公众并不直接消费城市,因此,公众直接向政府索取民主是没有意义的.
在目前的中国,城市服务的消费实际上是由两组交易、三个主体组成的.
城市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政府,但直接付费的是厂商,而不是公众.
政府从厂商那里获得税收和地租,公众从厂商那里获得工资和产品,公众并不直接向政府交税.
在这两组交易中,厂商流动性极大,可以"用脚投票",在不同城市间选择投资的区位,而城市政府必须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把自己的城市推销出去.
如果政府在交易完成后违约,政府的信用损失会使其无法吸引到其他厂商.
这时,城市政府—居民—开发商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电视台—观众—广告商之间的关系,交易任何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受到交易第三方的限制,从而保证各方在交易中承诺的可信.
城市的公众流动性很低,无法在城市间进行选择,但却可以选择不同的厂商(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公众实际上是通过与开发商的交易,间接地消费城市.
在这组交易里,开发商必须讨好公众,以推销自己的产品.
但是,由于开发商的流动性大,公众流动性小,当公众购买了一处不动产后,实际上等于同时购买了这个不动产寿命期内的服务流.
换句话说,房地产交易的完成需要70年.
在这以后的时间里,如果不动产管理公司提价,或服务没有达到要求,住户很难用脚投票,否决自己不喜欢的变更.
这时,就必须有相应的民主作为保障.
因此,我们看到,中国城市里真正的公众参与,并非像国外那样发生在政府和市民之间,而是发生在居民和不动产管理公司、居民和居委会之间(而且一定是在住宅私有化以后).
由于居民不是城市的直接消费者,因此,中国城市的"市民"和西方城市的"市民"并不相同: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样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虽然个人所得税近年来增长较快,但就比例而言,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个人都几乎微不足道.
因此,我们可以预言,在中国政府开始开征以个人不动产为基础的财产税之前,政府与公众间的"民主"形式,只能是非实质性的.
由于公众在参与决策时无需付出成本,因此,任何有利于自己的公共开支都必然会得到支持.
政府牺牲居民实现利益最大化也一定是一种必然的存在.
除非政府的绝大多数收入直接来自于辖区内的居民,形式上的民主就是无用,甚至是有害的.
任何民主,本质上都是一种产权的让渡,让渡多少取决于社会总剩余的最大化.
任何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盲目仿效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的表面形式,都只能是东施效颦,欲速而不达.
顺便提一下,交易的可信性,是当今经济学的一个热门话题.
由于信用缺失带来的交易困难远大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困难(尽管对后者的研究,导致了近年多名经济学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同空间上的交通成本类似,信用不足可以看作时间上的"交通成本".
所谓文明社会,实际上就是积累大量社会信用的社会.
这些信用以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规划研究2005年第29卷第7期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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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2PlanningStudies社会习俗、禁忌、惯例和宗教的方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种制度增强社会个体间的信任和社会交易所需要的信用.
在西方文明中,宗教是信用(可信的承诺)大量积累的地方,因此许多现代化社会依托宗教衍生出最初的信用体制(比如韦伯就注意到新教和工业化的关系,犹太教社会长期以来的经商天赋也一直被视为难解的经济学之谜).
在东方文明中,儒家教义(仁、义、礼、智、信)影响下的社会,社会信用主要存在于强大的血缘关系中(如家庭).
由此演化成费孝通(1948)所谓的"差格序列"——以个体、家庭、宗族、帮会、朋友、籍贯形成自内向外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信用辐射的主要路径.
因此,这些地区企业的制度形式主要沿着承诺可信性最密集的方向发展.
凡是在这个方向的制度改进,大多获得明显的成功(比如,改革开放初期联产承包制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室制度).
同样的道理,温州家庭式企业为基础组成的企业集群,也逐渐显示出比青岛大型单一国有企业更强大的市场生命力(钟朋荣,2004).
现在很多研究不考虑不同文明的背景,简单地比较各国各地区企业形式的优劣,然后冠之以先进和落后的标签,在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这是十分危险和荒谬的.
8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三:最优空间布局现在让我们转向城市规划的传统领地——空间布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看,何以规划理论上"合理"的空间布局,却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采纳.
近年来,规划师们有机会对大量高速发展的城市提出空间发展建议,在许多情况下最优的空间结构似乎是不言自明的.
但当规划师们把这些"最优布局"运用到真实世界时,却发现有的城市可以解释得很好,但有的城市却几乎完全无法解释.
在像青岛、厦门、中山这些城市里,城市空间分解和成长所有的实践几乎都可以在这个框架里得到解释,许多城市并因此开始思考甚至展开自己的空间分解计划.
但对于像北京、广州这样的城市,虽然解释完全一样,但实践却阻力重重.
过去20年,中国高速发展的城市中,凡是成功实现了城市空间结构从传统的单中心结构向现代的多中心结构转变的,几乎都是所谓的二线城市.
比如,上海、厦门、深圳、苏州、青岛;而首都和省会城市,北京、福州、广州、济南,则无一例外,都保持着传统的单中心结构.
这种现象很难在传统的空间分析理论里得到解释.
但是在新的分析框架中,只要我们引入交易成本,问题就会一目了然: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城市,产权的结构不同,向最优空间结构转变的成本也不同.
在北京这样的城市里,实际上有两个所有者:第一是城市政府,它是城市实际效益和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城市运行的大部分成本和城市结构调整后带来的效益都是反映在市政府的账户上;第二是中央政府,它是城市最大的消费者,但同时又是市政府的真正"老板".
由于中国是非联邦制国家,北京市政府的真实权力是来源于中央政府——其领导人由中央政府任命,向中央政府报告.
在这种双重所有者的结构里,城市空间转变的好处落在市政府,但风险却由没有任何好处的中央政府承担.
从综合性的单中心结构转向专业化的多中心结构,交易成本最低的一个途径,就是行政职能的空间分解.
对于北京这样的首都职能占很大比重的城市,只有中央行政功能的分解才能引发城市结构的调整.
但双重所有权的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中央政府拒绝离开北京核心区.
作为一种补偿,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强化基础设施.
由于市政府可以得到这种额外的补偿,财政的压力减少,通过迁移中央行政功能转变城市结构的动力随着减弱.
因此,在北京,尽管各方面都知道问题的答案,但却没有任何一方有动力进行空间结构的调整.
同样的道理,省会城市也是双重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城市政府也一样无法说服省政府搬迁,但也一样能从省政府拿到相应的补偿.
而非首都和省会的其他城市则完全不同——它们自己承担空间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风险,并获得城市结构调整带来的大部分好处.
它们用不着向谁汇报,搬还是不搬,自己就可以决定.
非首都和省会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的"交易成本"要远远小于首都或省会城市.
因此,在过去的10年里,尽管可以支配的资源较少,但区域内居于第二位的城市的发展往往明显优于传统的首位城市(比如上海发展快过北京、深圳发展快过广州、苏州发展快过南京、厦门发展快过福州、青岛发展快过济南等).
这同东亚其他国家首都城市(东京、汉城、曼谷、吉隆坡等)往往在经济中扮演压倒性的角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因此,除非规划师们能够设计出一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能够获益的机制,"好"的空间布局方案,就不是现实中的"最优解".
不仅是城市结构,城市发展方向的选择上,制度因素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还是以北京为例,几乎所有的专家都认为要打破北京四面发展的摊大饼结构,北京必须选择一个主要的发展方23向,偏心发展.
这个方向就是北京通往天津的战略走廊(相当于广州到香港战略走廊).
但这一轮北京总体规划依然是四面开花,"两轴、两带、多中心"几乎覆盖了北京所有的方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如果考虑到制度因素,原因就会变得清晰.
在北京,各区县实际上是财政独立的经济实体.
城市总体规划的本质是资源的分配.
在总体规划层面规定谁应当保护,谁应当发展,实际上决定了未来各区县的发展机会.
北京市政府的工作报告要提交市人大批准,如果城市总体规划提出重点发展一个方向,实际上就意味着其他方向发展机会的丧失.
结果必然是除了一家支持,其他各区都会反对.
这样的方案,连北京市的人大都过不了.
除非总体规划能够设计出一种新的机制,使各区都能够分享空间优化带来的好处,否则,由此而来的交易成本就足以使技术上"最优"的总体规划成为废纸.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上不是最优的"两轴、两带、多中心"方案,在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因素的时候反而成为了最优方案.
城市职能的转化也是如此.
在我国,所有的城市都在大上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则远远落后于其他类似发展水平的国家.
城市间的分工更是无法实现——所有的城市都是综合性的.
不少规划师试图通过空间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规定这个城市发展什么,那个城市发展什么.
结果,这些耗费大量心血编制出来的规划命运好一点的,成为规划专业杂志上的废话;运气差一点的,从编制完成之日起,就成为无人问津的垃圾.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这背后的真正原因还是制度.
由于缺少为城市服务定价的机制(如财产税),政府向居民提供服务的交易无法完成,政府就必须从工业中获得维持城市运转的财政收入.
由于政府向城市设施和服务使用者收费,只能通过工商税收这种低效率的方式间接获得,这时,如果城市要生存,就离不开工业,城市间专业化的分工就无从实现,服务型的政府也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纸上谈兵.
同样的分析,也可以应用于类似历史名城保护这类看似和制度没有关系的研究领域.
以往的历史名城保护研究大多集中在建筑技术的层面,忽略了制度因素的影响.
现在很多人都在问,梁思成—陈占祥1950年代提出在北京建设新的行政中心的设想,现在已经被证明正确,但是为什么没有被采纳这决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因为如果当初梁陈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今天依然存在,那么梁陈思想就仍然不是一个现实的解决方案.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当初梁陈方案无法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
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土地市场被取消,建设新的行政中心的效益无从体现,结果,建设新城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合理的空间结构也就无法实现.
显然,这个阻碍梁陈方案实现的重要制度因素,今天已经不复存在.
对于今天的城市来讲,新的问题是新城建设是由谁支付的效益如何分配我国同其他国家在历史名城保护上的一个最大不同,并不是像常人以为的那样主要是由于建筑技术上(砖石结构还是木结构)的差异,也不是由于思想认识、文化素养或传统习惯不同,更根本的原因是出在产权制度上.
1949年以后,许多城市传统风貌街区里的建筑产权都从私人转移到公家(房管局或单位)手里(在我们调查的一些街区,非私有住宅甚至可以占到70%-80%!
),里面大部分居民并非原来的房产所有者.
他们几乎无偿居住在这些建筑里,往往是几户人家住在原来属于单一所有者的建筑里.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住户没有动机(甚至可能)对这些住宅进行维护(更不要说更新).
结果,风貌建筑被恶性使用,任意搭建,生活环境急剧恶化.
以前,这些历史风貌街区大多是城市建筑和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上百年的建筑都在使用(刚解放时北京的危房只有5%),北京建城数百年"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个皇帝搞'危改'"(王军,2004).
而现在短短几十年,这些当年的"豪宅"却成了危房(1990年时危房就已经达到50%左右).
之所以会这样,关键在于目前居住在老城的居民很多没有产权,缺少保护和维修现有建筑的权利、资源和动力,历史建筑的产权也无法向最优的使用者转移,其必然的结果就是老城的衰退.
在国外,历史街区的居民往往是名城保护的主要力量.
但在我国却刚好相反,许多居民都在盼望旧城改造,因为通过旧城改造拆掉别人的房子,自己获得赔偿,可以化公为私,获得属于自己的住宅.
因此,如何将历史街区现有住宅转移到能够支付老城保护成本的使用者手中,实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统一,如何设计出更完善的产权流转机制,是比建筑技术和城市空间调整更为关键的"保护技术".
丽江历史名城保护的成功实践和最近北京后海地区的变化,显示出制度因素在历史名城保护中具有多么大的作用.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断定,没有产权制度的调整,即使中央行政区迁出北京,老城的压力减少,历史街区也一样会继续破败,甚至破败的更快!
前不久,电视上曾经讨论古镇的保护.
由于过度的商业开发,很多古镇正在迅速丧失历史的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规划研究2005年第29卷第7期VOL.
29NO.
7JUL.
200524PlanningStudies风貌和文化价值,这必然会影响古镇整体的长远效益.
但是,限制分散的商业开发,又会使居民无法分享旅游带来的利益.
规划师在讨论中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却没有一个是真正可行的.
很显然,最优的规划解决方案已经超出了空间设计领域,规划师的知识结构不足以回答这一类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的规划问题.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的本质乃是产权的分配问题——旅游的效益应当如何分配,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
比如,可以通过在古镇入口处设立门票为古镇的价值定价,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古镇的经营者和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居民进行分配,使保护古镇风貌的行为在经济上获得补偿;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居民则征收税费.
这样,就可以在古镇的整体价值和分散的所有者之间建立合理的机制——鼓励保护者,惩罚破坏者,古镇内部居民竞相破坏整体价值的不合作博弈,就会被合作博弈所取代.
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城市规划的学科领域——不仅在传统的空间设计领域,而且在规划师们几乎完全未知的制度设计领域——需要大大地拓展.
退回传统的"空间建筑师"和转向成为"道德裁判者",都不应是城市规划专业的方向.
城市规划必须面对真问题,尤其应当避免目前学术界喜欢在抽象和繁琐的讨论中故弄玄虚(诸如所谓的理性/非理性、科学/伪科学之争)的做法.
现在太多人在告诉我们应当到什么地方去(比如要"统筹"、"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等),但很少有人能告诉我们应当如何去.
在这方面,制度经济学为城市规划理论的进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9结论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规划问题,而是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重构城市规划学科的研究范畴,并在规划师之间建立起共享的学术语言.
在传统的规划理论看来,城市的空间布局和一个建筑的空间布局,在原理上没有什么差别,"合理"的用地分工和路网结构纯粹是技术上的问题,"好"的规划不会因为制度不同而变得"不好".
但是在实践中,技术上"好"的规划往往却得不到采纳.
为什么因为从不合理的布局转向合理的布局是有"交易成本"的.
在真实的世界里,最优空间的选择只要涉及到产权的交易,成本就不会为零.
只要交易的成本大于"好"的空间布局带来的效益,最优的空间布局就不会出现(或者说,技术上最优的空间布局方案,就不是真正最优的空间布局).
传统的城市规划理论实际上只能存在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世界",这就像纯粹的自由落体,只能存在于摩擦力为零的世界一样.
当一个建筑师设计一栋建筑(或一个小区)时,委托建筑设计的业主是单一的,最优布局的实现无需任何交易(这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图能圈一样),关键取决于我们的设计技巧是否是最优的.
但一个已经建成的城市(就像一个已经卖给不同用户的建筑或小区),却是由许许多多不同的产权所有者组成.
任何对既定产权的调整,都会产生交易成本.
这是规划师面对的世界和建筑师面对的世界最大的不同,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师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规划师最大的不同.
正是这个关键性的不同,划分出规划师与建筑师的职业分水岭.
在新的研究范式里,规划应当分为基准分析和制度分析两部分.
规划师考虑任何空间布局时都必须走两步:第一步是基准分析,必须像建筑师一样,知道什么是技术上"好"的方案(在这一方面,规划理论远远不能算是已经成熟),这一步相当于经济学家研究没有制度扰动零交易成本时的资源最优配置;第二步是制度分析,将不同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进去并设计出一种制度路径,补偿交易受损的一方,使得最优的方案能够实现,这一步相当于经济学家设计最优的产权(剩余权分配)结构.
现实中,大部分规划师没有受到过解决第二步问题所需要的职业训练,他们把城市看作一座"建筑",把自己看作这座"建筑"的设计师.
随着在实践中不断地碰壁,那些雄心勃勃将改造社会作为自己天赋使命的规划师们开始退却,并声称要"回归物质形态规划的本源".
但是,这种"回归"不过是"回避"的另一种说法,因为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唯一正确的出路,就是规划师必须在以前的知识范围之外,学会一种新的技术——制度设计.
除非我们能够学会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或至少是如何计算交易成本),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寻找出真正的"最优布局".
(本文为庆祝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五十周年而作.
论文以我在加迪夫大学(CardiffUniversity)博士论文草稿为基础.
感谢我的论文导师ChrisWebster教授就这一论题同我进行多次深入的讨论.
他的许多洞见对本文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也要感谢雷丁大学(ReadingUniversity)吴伟科博士在论文形成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还要特别感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慷慨地赞助了我2003-2004年度在英国的学25习.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同事给我多次机会介绍我枯燥的工作,他们的耐心和宽容,使我有勇气在论文中挑战许多超出我能力的论题.
实际上,本文的题目就是我的同事杨保军建议的,但文章中的所有错讹之处都由我负责.
)注释(Notes)尽管这一陈述还保留着"政府部门"并非"市场机制"一部分的错误暗示,但考虑到市场机制在传统经济学中的含义,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杨小凯等在比较宪政革命后的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时也发现,民主的政体甚至比独裁政体税率更高.
我在一项研究中(2003)进一步考察了公共产品的概念.
在标准的经济学里,提供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角色.
那么什么是"公共产品"经济学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萨缪尔逊(1954,1955)定义的基础上展开的.
按照这个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应当具有两个特点:1)非排他性: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都无法排除其他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2)不存在拥挤:公共产品使用者的增加,不会导致产品效用的下降或成本的增加.
最典型的公共产品,就是国防.
国家提供的安全,必然覆盖所有公民.
没有任何公民(不论其自己愿意与否)可以被排除在这一公共产品之外.
同时,公民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也不会改变这一产品提供的品质和成本.
显然,这种无法收敛的递增效益,在马歇尔价格理论中是无法存在的.
也就是说,按照新古典的价格理论,"公共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无法定价产品.
但是,科斯在研究了灯塔这一传统经济学中典型的公共产品的实际提供后发现,现实世界中,灯塔并非完全由政府提供,大量的灯塔是由市场提供的.
这一研究,动摇了"公共产品"和"政府"之间的必然关系.
我的研究发现,之所以会出现"公共产品"这一概念,关键是由于经济学中"空间"概念的缺失.
在标准经济学里,经济要素的空间移动成本被假设为零[克鲁格曼Krugman(1997)曾经引用WalterIsard(1949,1956)的话批评经济分析是发生在一个"没有空间维度的胜境"(wonderlandfornospatialdimensions)].
而一旦我们引入空间要素,萨缪尔逊定义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就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是在空间上"排他"和"拥挤"的普通商品.
政府通过"税收"为其服务(安全)定价,利用空间手段(国界)排除非纳税公民,避免免费搭车引发的"拥挤".
相应地,提供所谓"公共产品"的政府,不过是市场上通过空间为其产品和服务定价的普通企业.
曾有学者将我的观点归纳为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并企图据此对我的观点展开道德批判.
但事实上,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乃是强调"无形的手"的作用,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
这同我强调政府的市场角色完全是南辕北辙.
在我的框架里"城市经营"只不过是这一命题的自然延伸.
虽然这一观点并没有给新制度经济学增加更多的东西,但是却仍然遭到广泛的抨击.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些批评都或多或少建立在前面提到的错误的假设之上.
这些假设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城市规划和经济学,使我们顽固地坚持虚假的理论解释,而对真实世界视而不见.
比如进行行政区划的调整,建立城市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欧元区"等,甚至通过武力兼并领土,也可以看作"非法"产权转移的一种途径.
哪种途径最好,取决于哪种方式交易成本最低.
事实上,我们甚至没有必要区分"私有的"的政府和"公有的"政府.
"公有的"政府不过是一个由许多私人组成的俱乐部.
私有政府转变为公有政府,本质上同企业的垂直整合(verticalintegration)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防止交易一方敲竹杠,保证交易承诺的可信.
许多地方性黑社会的兴起,也是由于这些地方政府功能缺失所致.
一旦地方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收保护费的黑社会便应运而起,取政府而代之.
外人很难理解为什么有的黑社会被镇压后竟能够得到居民的同情,因为,在本地居民看来,那些合法"警察"有时更像是"流窜的匪帮"——虽不收费,但也不提供保护,甚至直接参与掠夺.
反过来这也表明,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制度设计,确保产权的交易安全可信,民主的成本就可以节省.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楚地比较不同经济制度的优劣.
计划经济理论上是一种弱生产激励,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市场经济理论上是强生产激励,高交易成本的制度.
不同经济制度效率的差异,取决于社会总产出减去社会总成本后剩余的差异.
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其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如,民主制度)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是其与经济基础(生产力)的匹配程度.
计划经济的失败,表明了消灭私有制在分工的经济里是一种比高交易成本的市场经济效率更低的制度选择.
除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下)赵燕菁规划研究2005年第29卷第7期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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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UL.
200526PlanningStudies非我们希望消灭分工退回到自然经济时代,否则,私有制带来的制度摩擦——交易成本——就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经济现实.
同样地,如果这个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也就可以预见到,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和城市政府开征以个人不动产为基础的财产税,城市市民成为城市的直接消费者,政府和市民间的关系就会逐渐演化成为类似西方式的"民主".
最后的结果应当是由不同契约组成的不同交易主体之间"民主"的混合.
我曾经在一篇广受批评的文章里(2002)举过一个漳州中心区规划方案选择的例子.
厦门市图书馆选址的过程也类似.
选址给出了5个区位供市民选择,结果毫无悬念,大多数市民最容易到达的区位被选中.
其实,这个结果用不着这个所谓的民主程序一样可以获得,只要个体选择的标准是自己利益最大化,政府花费同个人是无关的,结果就一定会如此.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公共汽车,如果通过车上乘客民主的方式决定是否允许新的乘客上车,结果必然是没有新的乘客可以乘车.
当然也就没有一个公共汽车公司会把这个权利通过"民主参与"让渡给乘客.
同样,如果像深圳这样的城市,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是否允许新的市民进入,深圳肯定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这对于那些还没有进入城市的人实际上也是不公正的.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现在大部分城市政府的公众参与基本上都是在作秀.
这种徒有其表的公众参与,除了徒然增加交易成本,用公家的钱给政治领导人脸上贴金,没有什么实质作用.
关于信用弗朗西斯·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有精彩的描述.
其他交易成本(主要是集体行动的成本)较低的实现空间职能专业化途径,还包括建设开发区、大学城和航空港等.
比如,市政府可以"付费"让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外迁.
只要这个费用足够高,加上损失掉的上级补偿,仍能够有正的剩余,这个方案就是可行的.
否则,维持原来单中心的结构就是最优的布局方案.
顺义本来不在北京——天津发展走廊上,但却被总体规划确定为未来发展的重点.
顺义区的领导甚至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表示"顺义人民会永远记住你!
"这句话既生动地表明规划在现实利益上的软弱,也表明了制度因素在资源分配中处于远比"技术"重要的地位.
令很多规划师头痛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的乡镇企业开发,实际上也类似.
在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而土地是农民参与城市化进程的主要资本.
只要这种分散的集体产权是无法交易的,劳动力就会被锁定在农村,分散的、"超出规划范围"的开发就是合法和无法避免的.
明白这一点,规划师就会知道所有企图通过规划实现"集约开发"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就会把研究的重点转向制度设计.
当年深圳提出"全境开拓"战略,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
用"全境开拓"战略取代显而易见的宝安发展轴,并非完全由于规划师技术上的低能,制度因素(各区均衡的发展机会)是其中更主要的原因.
规划师只是在制度的约束下,无意识地选择了现实中的"最优"方案,尽管这个方案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目前,海口市正在考虑开征以财产价值为基础的税收,一旦这个制度建立,海口就可以摆脱对工业开发的依赖,成为专业化的旅游城市和高收入阶层的第二居所——中国的迈阿密.
海口的用地构成、空间形态就会完全不同.
但在最近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这一类的制度设计根本没有提到,其空间形态同一个普通的综合性城市没有任何差别.
在传统的规划师们看来,制度在规划中乃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变量——只要能够调整脚,就不会有不合适的鞋.
清朝早期曾把北京大批住宅"国有化"分配给"八旗子弟",但很快这个制度就维持不下去了.
于是乾隆时期重新"私有化",北京老城又恢复了活力.
其实,这样的制度在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中已经得到采用,九寨沟就是其中最成功的一个.
现在总有人把价值判断与技术方案混为一谈.
这些人从不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而是依靠曲解论题,抢占道德制高点,力图在学术讨论中,用卑鄙的手段将对手送入道德审判所.
在城市化高速成长的阶段,"城市建筑师"是规划师的主要角色,他们需要决定道路、桥梁、大型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走向.
这时城市的产权相对简单,城市功能和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是"可设计的".
随着"城市建筑"的形成,如何分配现有的"房间"给新的更有效的使用者,成为规划师更主要的任务.
规划师必须制定出规则,使城市资源在不同的需求之间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流转.
这时"制度设计师"就会逐渐取代"空间建筑师"成为规划师的主业.
不懂制度设计的规划师就会在市场选择的竞争中出局.
拒绝根据变化了的世界调整自己的工具,正是发达国家规划师职业衰落的根本原因.
在27这些国家,规划师拒绝学习新的东西,无视制度设计在城市规划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只好退回学术的象牙塔,将自己的领地让给测量师(surveyor)、经济学家.
现在他们已经发现,这种退缩甚至仍不能保住自己的象牙塔.
尽管一些先觉的规划师,如弗里德曼,提出规划要从过去欧几里德式的规划(Euclidianplanning)向后欧几里德规划(post-Euclidianplanning)转变,但是由于缺少研究非物质规划的基本工具,城市规划在发达国家正在无可救药地从其辉煌的顶峰衰落为一个"古老的行业".
可悲的是,现在许多规划师仍在竭力效仿国外的"先进规划理念",许多海外学人也误以为自己站在学术的高地上,向国内的同行们传播着那些令发达国家城市规划师致命的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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