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搜索一下,读一读毕淑敏的《孩子,我为什么打你》,如果情况类似,可以理解的,因为有时候体罚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深沉的爱。
如果是为了渲泄情绪或者其他无理由的理由,可以向校长和当地教育局反映,但会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影响,你自己好好权衡一下吧!
老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么,学校还要对学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有责任,因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在校导致的人身伤害都有监护人承担。
教师个人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和教育局都是有责任的,因为都是监管单位,是连带责任。
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教师喊两学生脱了裤子在办公室里对打屁股举报她上教育局废了她老师的职位可能吗?
如果教育局里没有人还是算了吧,这个社会很现实的,所谓官官相护不过如此。
如果你上教育局告了她,教育局八成不会理你,如果受审这个案子对教育界形象都会有影响。
哎。
你砸了她的车出个气就行了。
去教育局 你就自己平常幻想乐呵一下就得了。
你能不能见到教育局里的人还是个问题。
何况如果你去教育局告她 学校一定会给你处理的。
小胳膊扭不过大腿,明的不行,就暗地里整整她出出气吧。
老师打学生可以到教育局告他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老师打学生去教育局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当地教育局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一)体罚学生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侮辱学生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
1.非法没收。
一般学校都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
若有学生携带这些物品入校,学校和教师一般都会对其进行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是暂时扣留。
除了一些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否则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
2.非法罚款。
一些教师对于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如迟到罚1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1元等。
应当说,教师甚至学校都是没有罚款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3.乱收费。
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刊等。
(四)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应当说,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是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的。
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等。
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休息。
最后程序要合理,学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如果有的教师简单地将学生扣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学生回家,甚至不让学生吃饭,就属于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了,如果情节较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五)侵犯学生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
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
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例如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
对于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等也不可透漏给无关人员。
(六)非法搜查
发生在学校的盗窃案件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一些数额极小的盗窃案,学校和教师也可以自行调查或处理。
在调查失窃案时要注意,教师没有搜查权,无权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
即便是未成年学生,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七)性侵害
教师性侵害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
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
为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经在2003年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性侵害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不作为”是指教师不实施其依照法律或岗位职责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例如教师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有告诫和制止的义务,同时,教师对于外界对学生的侵害行为也应当进行阻止。
假如因为教师没有尽到以上职责而造成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也往往难辞其咎。
例如有的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间有打闹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致使学生在打闹中不慎受伤。
在这样事故中,教师就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存在过错。
过失是指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错误。
疏忽大意是指教师本应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过于自信是指教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自以为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例如化学教师做演示实验时,不慎将废液溅到前排学生的脸上,造成烫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