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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报教师涉嫌体罚学生  时间:2021-04-27  阅读:()

"填报单位:赫章县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填表人:余勇联系电话:15902657625""序号","职权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残疾人学校设置审批","《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46条","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冷发永陈富强","2","行政许可","校车使用审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令)第14条、第15条","教育局","保留","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违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下达整改通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局政策法规股","王琳陈富强","3","行政许可","学生休学、转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休学、转学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休学、转学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毕教办发〔2015〕15号《毕节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行政许可","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文化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合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申请筹设所需资料及流程:(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报告须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由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评估组实地评估→评估组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由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文件送达申请者.
申请正式设立所需资料及流程:(1)筹设批准书原件;(2)筹设情况报告(需乡镇教育局管理中心和政府签字盖章);(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办学用地使用权及校(园)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自办食堂的);(7)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8)赫章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审批登记表→交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教育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评估组实地评估→评估组估组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由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同意或不同意设立文件送达申请者,向同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向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提交"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该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第(3)、(4)、(5)、(6)、(7)、(8)项材料.
分离、合并所需资料及流程:财务清算报告、分离或合并报告→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文件送达申请者.
法人代表的变更所需资料及流程:财务清算报告、变更申请及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资质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政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文件送达申请者,向同意变更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所需资料及流程:变更申请→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文件送达申请者,向同意变更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终止所需资料及流程:财务清算报告、学生分流情况报告、终止申请、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公章→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拟发文件送达申请者,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行政征收","普通高考报名费、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费、高中英语听力考试费、普通高中适应性考试收费","高考:黔价费(2008)63号130元/生学业水平:黔价费(2010)227号13元/生/科英语听力:黔价费(2012)149号30元/生适应性:黔价费(2005)325号30元/生","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04)121号做好测试培训及考试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行政征收","中等职业教育考试报名收费","黔价费(2008)63号85元/生","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10)227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行政征收","自学考试报名收费","黔价费(2008)63号37元/生/科","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08)63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行政征收","成人高考报名收费","黔价费(2008)63号100元生","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08)63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行政征收","教师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推荐、评审收费","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初级:80元/人/次中级:250元/人/次高级:350元/人/次","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08)63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行政征收","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收费","黔价费(2004)122号培训费:2.
5元/课时/人测试费:35元/人","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招考中心(2009)8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1","行政确认","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申办者网上报名.
2.
审查责任:现场审核申办材料,包括:毕业证、普通话合格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体检表等.
3.
决定责任:现场审核合格,告知申办者是否参与教学能力测试,网上审核通过;不合格者退回所有材料.
4.
送达责任:网上生成教师资格证号;打印教师资格证,送至政务中心统一发放.
5.
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乱纪,被开除工作者实行网上注销,并收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研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2","行政确认","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的办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12)149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工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3","行政确认","省际间普通高中转学学业水平成绩认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收费.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收费收据,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黔价费(2008)63号做好收费等监管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4","行政处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八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向局汇报并提出是否立案建议.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报局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5","行政处罚","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通过日常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6","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通过日常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7","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或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办法》(黔教法发[2007]98号):民办教育机构部进行事前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者擅自更改已备案盖章的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贵州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8","行政处罚","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9","行政处罚","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0","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1","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通过日常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2","行政处罚","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3","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4","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5","行政处罚","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6","行政处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行为的处罚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7","行政处罚","对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8","行政处罚","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证据等,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如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销案.
3.
审查: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拟写听证通知,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9","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在对各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发现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先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及时改正,如不按要求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0","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1","行政处罚","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2","行政处罚","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行为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与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3","行政处罚","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4","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5","行政处罚","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6","行政处罚","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7","行政处罚","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违法行为线索时进行立案.
2.
调查:组成工作组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在调查清楚具体情况后,拟写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3.
审查:组织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教育管理中心或学校.
7.
执行: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与评职晋级、评先选优.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8","行政处罚","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39","行政处罚","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款: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0","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组成调查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3.
审查: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象属教育系统之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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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1","行政处罚","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组成调查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3.
审查: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象属教育系统之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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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2","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向教育局党组汇报.
3.
审查:组织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3","行政处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4","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行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校外教育机构的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告知其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5","行政处罚","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六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6","行政处罚","对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向教育局党组汇报.
3.
审查:组织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办等行政处罚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7","行政处罚","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在对学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其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对相关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进行问责,作出全县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8","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行为的处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根据省、市文件安排,将任务数分解到各乡镇、学校、园.
如果有申请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受理其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资料.
2.
审查责任:对各乡镇、学校、园上交的培训信息表进行审查.
同时,审查各单位校本教研开展是否规范.
如果有申请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审查其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资料.
3.
决定责任:对各乡镇、学校、园上交的资料审查汇总,然后上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对申请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如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相关文件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各乡镇、学校、园教师培训通知由市教育局下发后,3天内通知到各单位.
申请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制作批准或不批准文件后,7天内送达申请人.
5.
执行责任:督促各乡镇、学校、园完成教师培训任务情况和校本研修情况,如果执行到位或开展工作不力的,限期整改.
申请继续教育活动的,调查其培训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对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教研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49","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行为的处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条","政工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0","行政处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1","行政处罚","对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2","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3","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4","行政处罚","对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3.
审查:由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作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教育管理中心.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5","行政处罚","对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6","行政处罚","对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7","行政处罚","对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8","行政处罚","对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59","行政处罚","对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0","行政处罚","对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1","行政处罚","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2","行政处罚","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行为的处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3","行政处罚","考生考试违纪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考生考试违纪的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4","行政处罚","考生考试违纪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考生考试违纪的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5","行政处罚","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6","行政处罚","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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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7","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8","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行为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69","行政处罚","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5号)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0","行政处罚","对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1","行政处罚","对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的,经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移交我局处理或情节严重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2","行政处罚","对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3","行政处罚","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4","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受教育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4条.
2.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18条.
","职成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5","行政处罚","学校自行编写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辅导资料的处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应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
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均应保证质量.
对于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予以调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销毁.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6","行政处罚","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7","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8","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79","行政处罚","出具虚假资料,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各股室自行梳理完善","招生办","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0","行政处罚","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1","行政处罚","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招生办","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2","行政处罚","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
2.
调查:邀请公安、宣传、电信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结束后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3.
审查:由教育、公安、宣传、电信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开办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过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4.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或相关学校.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3","行政处罚","擅自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信息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4","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冠名中国,冠以政府职能部门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违法违规开办教育网站或网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5","行政处罚","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6","行政处罚","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违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下达整改通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7","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政工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8","行政给付","对寄宿生生活补助","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10】107号)第八条","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按《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10】107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资助中心","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89","行政给付","生源地助学贷款","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黔教贷发【2009】184号)第三条","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按《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黔教贷发【2009】18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资助中心","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0","行政给付","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二、三点规定.
","资助中心","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1","行政给付","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财库【2006】2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10号.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财库【2006】2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
","资助中心","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2","行政给付","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11】3号)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教【2010】190号)","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11】3号)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资助中心","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3","行政检查","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
处置责任: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3.
事后监管责任:⑴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2.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3.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五条;4.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5.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二条;","督导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4","行政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1991年4月26日发布.
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一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三是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评估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3.
事后监管责任:⑴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⑵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四条2.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五条3.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督导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5","行政检查","对学校各领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黔教基发【2005】36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情况对各中小学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小学管理规程》第四十四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6","行政检查","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7","行政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制定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及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组织安全工作检查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1、《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2、《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8","行政检查","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2.
处置责任:督导评估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
事后监管责任:⑴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⑵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2.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4.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督导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99","行政检查","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处置责任:督导评估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
事后监管责任:⑴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⑵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督导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0","行政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教育部令第12号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制定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及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组织安全工作检查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1","行政检查","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5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计价格[2002]792号发布)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2","行政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制定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及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组织安全工作检查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3","行政检查","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营养办","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4","行政检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
2.
处置责任:督导评估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
事后监管责任:⑴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⑵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
《教育督导条例》","督导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5","行政检查","对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定期检查","《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2、《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6","行政检查","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
自发布后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2.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4.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7","行政检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基教股","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8","行政强制","没收假资格证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调查责任:进行信息收集,抽调不少于2人组成案件审查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根据相关程序和正规渠道进行审查核实,然后对当事人出示核查结果.
3.
决定告知责任:把核查结果报经组织批准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收假资格证书,并告知没收的理由和依据.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研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09","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
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10","行政强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
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政工股(监察室)","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111","行政强制","教师资格证收缴","《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7日发布实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赫章县教育局","保留","1.
调查责任:和相关部门沟通,进行信息收集.
2.
审查责任: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查.
3.
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处理意见.
4.
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没收决定书,同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行政处罚及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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