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离婚415万对

2019离婚415万对  时间:2021-04-27  阅读:()

滦州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认领部门名称设定依据1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公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空气、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0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第六条4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612369环保举报热线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7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查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31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8环境科普教育培训指导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名确认滦州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全文10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1安全生产人员教育培训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13巡游出租汽车资质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14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滦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1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17班车、包车客运经营客运标志牌配发滦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滦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力评估滦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20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第五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2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9号)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2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滦州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23客运班车资质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依法为其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不得擅自移除电子标识、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时间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乘客.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等外公路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用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通行限速等安全控制事项.
第二十四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备或者租用期限为三年以上且与其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停车场地的位置与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2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备案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5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滦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27航行警告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2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质查询滦州市交通运输局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29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3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滦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3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3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3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日常业务申办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二)与变更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资料.
其中,因参保人或者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由单位负责核查,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非因录入错误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对于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等变更登记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任免考评文件、聘任方案、工资审批方案等复印件.
34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35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3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3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监理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5.
《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6.
《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3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建筑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
《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章第七条;3.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4.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3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造价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4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4.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第三条;5.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4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设备监理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文件4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2.
《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
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六条:……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3.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一级翻译的考试考务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考试中心)、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负责命题与题库建设;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和笔译、口译考试的数据统计等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
4.
《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口译考试考务实施工作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其他事项部门职责分工不变.
二、在2018年下半年口译考试中,将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考区、考点进行机考试点.
自2019年起,口译考试将全面实行机考.
4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测绘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4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建造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4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2.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
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3.
《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四、有关事项……(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的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5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5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5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2.
《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12.
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3.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
《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第三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5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城乡规划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5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3.
《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5.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55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一项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56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事故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57工伤保险服务工伤认定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8工伤保险服务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59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0工伤保险服务变更工伤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1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2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3工伤保险服务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4工伤保险服务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5工伤保险服务转诊转院申请确认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6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7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8工伤保险服务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69工伤保险服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
2.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70工伤保险服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71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72工伤保险服务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73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74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八)发展创业载体.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
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75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09〕44号"各地、各行业负责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76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77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78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79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80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注销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81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82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83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84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85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8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87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8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89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社字〔2010〕358号);条款号:全文;9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设站申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国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
2.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9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2〕19号)全文.
2.
《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全文.
9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9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八)完善招收办法.
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十)畅通退出渠道.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
2.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全文.
3.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全文.
4.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9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2.
《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全文.
96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97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8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99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100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0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此事项在省清单内10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0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04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指导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05求职登记服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6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107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108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10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110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8月13日)第四十一条111养老保险服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12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8月13日)第十一条113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1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115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16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11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118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补充119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120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第一条: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
121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2.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五条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122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8月13日)第九条: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123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职工减少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2019年第一版)》(冀人社发〔2019〕24号)124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8月13日)第九条: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
……125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注销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26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职工增加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2019年第一版)》(冀人社发〔2019〕24号)127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28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129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8月13日)第七条130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131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132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133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
134政府人社信息依申请公开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35失业保险服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
《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全文.
4.
《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全文.
136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37失业保险服务稳岗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138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39失业保险服务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140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41失业保险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3.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42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14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退费登记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五条: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44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至20万元.
145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146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47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
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148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49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150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151劳动关系协调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152劳动关系协调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53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15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15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15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15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15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15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16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16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
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162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2.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16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164高技能人才服务申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一、工作目标.
……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和技师培训项目…….
"165高技能人才服务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各地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
16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16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16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0.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16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70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一)确定认证时间.
(二)发出认证通知.
(三)办理认证手续.
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
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
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
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
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17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查询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2.
《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3.
《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
《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证书管理和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
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17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遗失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补发申请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
《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
《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
《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证书管理和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
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173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查询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74供水用户报装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第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175购房补贴的核定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2日,冀政〔1998〕45号)第(四)、(六)项.
176管道燃气报装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补充177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178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179房产信息查询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补充180城建档案查询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规定》18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补充18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183供热用户报装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第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184房屋安全鉴定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185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补充186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全文;187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补充188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滦州市信访局《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189二手车转入业务预选号牌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190机动车状态查询滦州市公安局191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192内地居民办理普通护照的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193失效重新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194澳门居民出入境业务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195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196丢失、损毁、过期补(换)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滦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97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滦州市公安局河北省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深化护卫天使行动的通知》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每学期的开学前半个月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间.
校车所有人应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检验,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到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对符合标准的,车辆管理部门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和凭证返还到重点车辆管理机构,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或是经车管部门查验不合格的,重点车辆管理机构要及时告知校车管理人或相关单位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相关资料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收回校车标牌,并告知车管部门,车管部门在车辆行驶证上签注"不再作为校车"后,将相关资料和凭证返还重点车辆管理机构.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核发校车标牌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198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199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00首次办理普通护照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01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202出入境办证点查询服务滦州市公安局203二手车转移登记预选号牌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204考试员考试合格率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三条205交通违法处理滦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06新车注册登记预选号牌滦州市公安局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207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满分公布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208出入境记录查询滦州市公安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第四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公安机关经授权的民警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查询、使用出入境记录.
第五条: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出具公函.
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
第六条:受理民警应当查验并复印留存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对公函的内容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式样见一),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第九条:受理民警应当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209驾驶证有效期止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条210车辆报废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全文211机动车注销行驶证未收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12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13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14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15换发普通护照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16机动车号牌未收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17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受理窗口地址查询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18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19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滦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
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
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220考试员信息公布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六条2216年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滦州市公安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一、严格资质管理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二、规范检验行为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
GB21861;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三、改进便民服务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
四、强化监督管理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
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222补发普通护照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23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24出入境办证点及物流等查询服务滦州市公安局225110报警服务台滦州市公安局226打印学习驾驶证明滦州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
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227普通护照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28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29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30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31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32严重违法行为人员公布滦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233普通护照号码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34内地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业务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35驾驶证信息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条236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37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38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124号令)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239出入境业务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第四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公安机关经授权的民警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查询、使用出入境记录.
第五条: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出具公函.
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
第六条:受理民警应当查验并复印留存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对公函的内容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式样见一),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第九条:受理民警应当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240驾驶证准驾车型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条241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42交通违法消除申请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43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异常业务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44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45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滦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246机动车校车标牌未交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47驾驶证状态查询滦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条248补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度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49普通护照有效期查询滦州市公安局250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作废公告滦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51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五、(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农业系统各相关单位,形成高效的工作推动机制.
要搞好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
要制定评价科学的工作考核机制,把推进全程机械化纳入本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
《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重点技术推广行动方案》252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53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滦州市农业农村局254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255农业科技下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
256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257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258农业技术指导服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2.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
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
259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260肥料和土壤检测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6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发布滦州市农业农村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62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26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264畜牧技术推广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65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服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266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
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十九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267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268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发生流行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滦州市农业农村局269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7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滦州市农业农村局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函〔2007〕42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条款号:全文;27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272农机具补贴申请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冀农计发【2015】51号、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冀农财发【2016】43号273农作物病虫情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274农业技术培训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275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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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276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277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78农机新技术服务咨询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79农业节水服务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节水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80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参保凭证》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8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8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28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28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285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86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8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28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28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2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29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29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滦州市医疗保障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29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294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95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滦州市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96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滦州市医疗保障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297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滦州市医疗保障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298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办理滦州市卫生健康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299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滦州市卫生健康局《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300人工终止妊娠审批滦州市卫生健康局1、《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301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中发〔2015〕28号)第二十五条:兜住民生底线.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
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二、主要任务(五)畅通调解渠道.
发生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
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
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
依法设立的其它调解组织调解.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2013年8月19日签发,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zwgk.
cangzhou.
gov.
cn/article5.
jspinfoId=233471.

3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5日,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03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04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投诉受理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05成品油价格公布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306节能投诉举报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7号)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
307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查询滦州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08法律咨询滦州市司法局《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二)功能职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
具体包括:1.
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309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滦州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310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311代拟法律文书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12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滦州市司法局313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滦州市司法局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条款号:无;314刑事代理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15行政诉讼代理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316刑事辩护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17民事诉讼代理援助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318法律援助投诉受理滦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319法律援助机构信息查询滦州市司法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320公证法规政策咨询滦州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21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查询滦州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32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323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324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32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6发票领用滦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327申报错误更正滦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28不动产项目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
2.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329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概述第一款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33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331税务证件增补发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32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33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滦州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3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
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33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36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337面对面咨询滦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338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
其他建筑服务.
339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滦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340发票缴销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34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2.
天使投资个人(1)投资抵扣备案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4).
(2)投资抵扣申报.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342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343电话咨询滦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34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滦州市国家税务局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345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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