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时间:2021-04-26  阅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招标采购编号:CSJKQXM-2019012委托代理编号:TJGJCSJKQ-201901建设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项目.
2、招标采购编号:CSJKQXM-2019012.
3、委托代理编号:TJGJCSJKQ-201901.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为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位于东方·韵动汇1#大堂内,施工范围为大堂展厅的室内装饰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拆除工程:大堂原地面、墙面、天棚、门窗栏板等装饰工程;2、加固工程: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3、新建跑道钢结构工程;4、新增轻质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等墙体工程;5、地面、墙面、天棚装饰工程;6、固定家具制作;7、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拆除及改建.
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二、采购项目预算:3886934.
55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4)提供2018年度或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供应商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5)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2.
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2.
3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本项目适用此条)2.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2.
5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无在建项目,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2.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2.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19年03月04日起至2019年03月1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松雅安置区B区26栋137号)购买磋商文件.

2、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19年03月04日起至2019年03月07日(3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03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开评标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874851052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三一路2号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3786115881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松雅安置区B区26栋137号磋商保证金汇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光大银行星沙支行银行账号:787301880000241282019年03月04日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
1款采购项目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项目第二章第2.
1款采购人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三一路2号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874851052第二章第2.
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3786115881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松雅安置区B区26栋137号第二章第2.
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
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4)提供2018年度或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供应商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5)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2.
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2.
3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本项目适用此条)2.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2.
5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无在建项目,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18年9月-2019年2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2.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2.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说明:(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第二章第6.
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6.
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二章第7.
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第二章第8.
1款采购进口服务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服务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服务第二章第9.
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
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第二章第9.
6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
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采购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第二章第11.
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19年03月04日至2019年03月18日第二章第11.
2款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如未按其要求购买磋商文件,其投标恕不接受.
)第二章第12.
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03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
5款采购项目预算3886934.
55元第二章第17.
4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7.
5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第二章第18.
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保证金数额:一次性足额交付70000元(人民币)2、缴纳方式: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磋商保证金汇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光大银行星沙支行银行账号:787301880000241283、缴纳时间:2019年03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前(含),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财政局查询到账视为已交纳,否则视为未交纳,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未按以上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第二章第19.
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0.
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叁份(壹正贰副、电子档U盘一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1.
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响应文件招标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
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开评标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第二章供应商身份验证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供应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一项均可);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参加谈判,且中途不得离场.
参加谈判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参加谈判的人员不齐、超时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模糊不清、无法辨识,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磋商响应.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
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附页4第二章第31.
3款最后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3%;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
5款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符合第二章第9.
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
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
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
6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
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
cetz.
gov.
cn/)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
ccgp-hunan.
gov.
cn)第二章第39.
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现金)在合同履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1.
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1、代理服务费为2万元.
2、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第42.
1款其他规定1、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三零"公开承诺办法(试行)》(长经开工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实施投标回避制度,杜绝以任何方式组织参与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若有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接受举报人提供证据的质疑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提交谈判(磋商)文件截止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将甄别情况告知谈判小组.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湖南信用网(www.
hncredit.
gov.
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
ccgp-hunan.
gov.
cn);(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谈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谢俊峰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84919503;13687320956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唐红英溁湾支行行长89750053;18673166920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颜国恒芙蓉中路支行88665238;13574801920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李宁天心区支行副行长85114839;13975813058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毅丽臣路支行行长82741897;13808438058长沙银行廖科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84413595;13707319275邮储银行长沙分行严春燕岳麓支行副行长85579459;13875864330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
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评标因素评标标准评标因素评标因素权重价格(30分)投标报价301.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技术(50分)施工组织设计10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的,计1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可行的,计7-9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8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的,计8-7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欠完善、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8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的,计8-7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欠完善、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8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的,计8-7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欠完善、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8资源配备计划合理的,计8-7分;资源配备计划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8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可行的,计8-7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欠合理的,计4-6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商务(20分)综合实力3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3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类似业绩9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经验:即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60万元的装饰装修施工项目业绩.
每提供一个加3分,满分9分,计满为止.
无不良行为记录6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
无不良行为记录计3分,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扣完为止.

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无不良行为记录计3分,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扣完为止.

3.
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提交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即可.
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或成交资格.
标书编制2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
5分,扣完为止.
合计100说明:1、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对照响应文件进行.
2、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应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供应商须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3、要求提交的原件资料须用密封袋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
适用范围1.
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
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
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
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
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
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
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参与磋商的费用4.
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5.
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6.
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现场勘察7.
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8.
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
2本章第7.
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
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
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
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
5符合本章第9.
1款、第9.
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
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10.
磋商文件的组成10.
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
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
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
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
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
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14.
一般要求14.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
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
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
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15.
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9)最后报价15.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
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
报价16.
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
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
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
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
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
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
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
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
样品提供18.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19.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指定保证金账户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
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
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
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
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20.
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
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电子U盘一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
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
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
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
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
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
磋商程序25.
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
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
1款或者第30.
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26.
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
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
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
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
实质性响应27.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
无效响应28.
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
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
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
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
澄清29.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
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
磋商30.
1本章第10.
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
2本章第10.
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
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
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
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
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
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
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
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
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
响应文件评审31.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3最后报价调整.
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
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
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
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
提出成交供应商32.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33.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
磋商终止34.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
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
重新评审35.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
保密及串通行为36.
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
成交信息的公布37.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
询问及质疑38.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
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
成交通知39.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
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
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
签订合同40.
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
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
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41.
1采购代理服务费41.
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42.
1采购文件中"采购人"与合同部分的"发包人"对应,"成交供应商"与合同部分的"承包人"对应.
42.
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采购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成交供应商)二〇一九年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建设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采购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成交供应商)特别约定:建设单位为本工程投资主体和业主,拥有本工程产权,其委托发包人负责代为履行实施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业主责任.
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方,履行本合同约定(除工程款支付外)的所有权利、义务.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2.
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经开投发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拆除工程,加固工程,新建跑道钢结构工程,新增轻质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等墙体工程,地面、墙面、天棚装饰工程,固定家具制作,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拆除及改建等.
6.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位于东方韵动汇1#大堂内,施工范围为大堂展厅的室内装饰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拆除工程:大堂原地面、墙面、天棚、门窗栏板等装饰工程;2、加固工程: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3、新建跑道钢结构工程;4、新增轻质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等墙体工程;5、地面、墙面、天棚装饰工程;6、固定家具制作;7、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拆除及改建.
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从施工到竣工验收、质保期全过程,承包人已知悉并同意.
(因需求方要求,发包人有可能提前对合同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进行安排,此部分工作内容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下发开工指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含税)其中(不限于以下五项):(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预备费:人民币(大写)元);2.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包干(含税),最终合同价款以发包人、建设单位或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为准,并执行报价优惠率%.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
建设单位承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
承包人承诺具有承包此工程项目的资质,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9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并由承包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贰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十四、特别声明承包人已完全了解本合同(含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全部内容,特别是约束承包人条款,合同一经签订,则表示承包人愿意受合同约束.
本页为《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建设单位:(公章)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长沙经开区三一路2号地址:长沙经开区三一路2号邮政编码:410100邮政编码:410100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中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
1.
1.
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
1.
1.
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
1.
1.
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
1.
1.
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
1.
1.
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
1.
1.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
1.
1.
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
1.
1.
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
1.
2.
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
1.
2.
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
1.
2.
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和期限1.
1.
4.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
3.
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
1.
4.
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
2.
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
1.
4.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
1.
4.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1.
4.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1.
4.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
1.
5.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
1.
5.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
1.
5.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
1.
5.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
1.
5.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
1.
5.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
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4标准和规范1.
4.
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4.
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
5.
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
6.
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
6.
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
6.
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
6.
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
7.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7.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
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
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交通运输1.
10.
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10.
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10.
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及相关手续办理,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10.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10.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11知识产权1.
1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1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11.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11.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2.
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
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
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
4.
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
4.
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
4.
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3.
承包人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
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
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2项目经理3.
2.
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
2.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
3承包人人员3.
3.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
3.
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
3.
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
3.
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
4.
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
5.
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
5.
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
5.
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
5.
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
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8联合体3.
8.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8.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
8.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5.
1.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1.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1.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2质量保证措施5.
2.
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
2.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
2.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
3隐蔽工程检查5.
3.
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
3.
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
3.
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
3.
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
3.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
4.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
2.
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
4.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安全文明施工6.
1.
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
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
1.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
1.
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
1.
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1.
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
1.
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
1.
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
1.
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
1.
9安全生产责任6.
1.
9.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
1.
9.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2职业健康6.
2.
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
2.
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
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7.
1施工组织设计7.
1.
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
1.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
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
2施工进度计划7.
2.
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
2.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
3开工7.
3.
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
3.
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
4测量放线7.
4.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
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
4.
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
5工期延误7.
5.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
2.
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
5.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8暂停施工7.
8.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
8.
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
8.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
2.
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
8.
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
8.
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
8.
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
5.
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
8.
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
8.
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
8.
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
1.
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
8.
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
8.
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
9提前竣工7.
9.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
9.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8.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7.
2.
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
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
3.
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
3.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4.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
4.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
5.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
6样品8.
6.
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
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
6.
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
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
7.
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
7.
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
7.
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
7.
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
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
8.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
8.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
8.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9.
1试验和检验业务9.
1.
1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
1.
2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
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
2取样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
3.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
3.
2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
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
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
3.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变更10.
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
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
3变更程序10.
3.
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
3.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
3.
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
4变更估价10.
4.
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
4.
1.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1.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10.
4.
1.
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
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
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
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
4.
1.
1的规定调整.
10.
4.
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
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
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
7.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
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
7.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
7.
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
7.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
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
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0A+B1*-1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11.
1款中的第2种方法调整.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2预付款12.
2.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
2.
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
3计量12.
3.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
3.
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
3.
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
3.
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
3.
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
3.
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
3.
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
4工程进度款支付12.
4.
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
3.
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
4.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
4.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
3.
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
3.
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
4.
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
4.
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
4.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
4.
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
4.
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
4.
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
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
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
1.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
2竣工验收13.
2.
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
2.
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
2.
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
2.
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
2.
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
3工程试车13.
3.
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
3.
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
3.
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
4.
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
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3.
4.
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
5施工期运行13.
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
5.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
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
6竣工退场13.
6.
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
6.
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14.
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
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
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
4最终结清14.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
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
2缺陷责任期15.
2.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2.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2.
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
2.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
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
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
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
4保修15.
4.
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
4.
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
4.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
4.
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4.
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16.
1发包人违约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
1.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
1.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
1.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
2承包人违约16.
2.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
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
2.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
2.
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
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
2.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
2.
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
3.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
3.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2工伤保险18.
2.
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
2.
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
18.
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
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
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
6.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
6.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
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19.
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
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
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
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20.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
3.
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1合同1.
1.
1.
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含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设计单位签发和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人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协议、廉政合同、保修协议、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双方签认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
1.
2.
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
1.
3.
9永久占地包括:按施工图纸.
1.
1.
3.
10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协助提供临时占地,临时设施用地的手续办理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文件.
1.
4标准和规范1.
4.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技术操作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发包人及建设单位要求.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个工作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份;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严禁外传,并不得用于本项目无关的方面.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
1.
6.
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安排及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实行签收记录;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
1.
7联络1.
7.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书面函件开具后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
7.
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
10交通运输1.
10.
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
13.
3工程量偏差不调整综合单价;发包人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2.
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无.
2.
4.
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无.
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参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及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发包人相关制度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发包人代表书面签收.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

2)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道路开口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排污许可)等合法手续.
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
4)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5)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登录,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的准确,以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
9)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收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天气影响、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11)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12)承包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发包人应承担不间断施工所增加的额外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工作范围内所有工程(包含消防)的验收、备案工作.
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许可和批准手续,按下表要求提供资料:时间阶段序号资料名称中标公示期内1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2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外来企业备案表)、安全生产许可证(3份复印件,盖公章)4报建授权委托书5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工上岗证(复印件,盖公章),项目人员委派通知书(红头文、原件),以上资料复印件3份均盖公章公示期满后7日内6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各专项分开编写)施工方案(附公司审批表)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盖公章)8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防措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有编、审)9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紧急救援预案(各项分别编写、有审批)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盖公章)11承包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121-11项资料向发包人提供,且经长沙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预审认可13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当日1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15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复印件盖公章)签订合同后1日内16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六份(按合同如实填写表格)合同备案后3日内17工伤保险及参保证明18安全责任险及参保证明19安全文明措施费开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信息20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施工单位部分)21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检测报告(盖公章)22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管理申报表2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24建筑工程安全保证措施25廉政责任书26防扬尘责任书27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及计生合同(项目所在街道盖章)2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单位部分,监理单位盖章)29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纪要30设计单位对质量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若承包人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由此导致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并保证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工人工资.
每月须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将上月经工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系复印件的须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提交发包人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
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外,承包人不得以完成竣工验收或支付民工工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若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的集体上访(3人以上)、停工、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发包人有权将核实的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欠薪主体,后续工程款延期半年支付,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区县上访的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至市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4万元/次的违约金;至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6万元/次的违约金).
除上述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承包人入库资格,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长沙经开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招标或采购活动.

3.
2承包人项目经理3.
2.
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或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3.
2.
3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擅自变更一次,则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3.
2.
4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3.
3承包人人员(本条款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3.
3.
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后2天内.
3.
3.
3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天的违约金.
3.
3.
4施工状态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岗.
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不少于22天.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请假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批准.

3.
3.
5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施工管理人员,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承包人人员的其他规定:承包人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投标和报建备案时一致.
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人员或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直至符合要求,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
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以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将禁止分包工程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违法分包人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
5.
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法律允许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专业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单位都需满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所有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及业主报审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单位资质等级等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承包人与任何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都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悖,且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核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免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所有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负责的责任.

(2)分包单位都需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承包资质.
(3)分包单位注册地区在湖南省外的企业,如需要,须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须从其规定.
(4)所有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转)包.
(5)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分包承包人和独立供应商:专业分包人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专项供应商是指以单价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承包人招标选定(招标结果及过程由发包人监督)、由承包人与其签订专项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项供应项目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是指以整项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但由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指定供应项目的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独立工程的承包人;独立供应商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独立供应项目的供应商.

(7)因专业分包工程的不确定性,在工程进行中该项专业分包工程是否进行招标由发包人决定,如需进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人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8)承包人承揽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在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除非承包人申请且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不得承揽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
如果在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申请且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参与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独立供应项目的投标,并成为任何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的中标人(承包人或供应商),该中标的项目即作为追加工作纳入承包人自行完成工作的范围,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以及发包人为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设定的各项规定,并签订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的专项补充协议.

(9)承包人不当谋利:除非事先经过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即使任何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自愿承担或支付,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和手段和任何方式从任何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处收取任何款项或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如果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约定,发包人有权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处罚:发包人收到有关承包人不当谋利的投诉或发包人自己发现承包人有不当谋利行为,并且承包人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不当谋利行为或无法澄清的,按"谋一罚五"的原则,将承包人不当谋利总额之五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将其中的一半返还给有关的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

(10)承包人不与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签订合同:经承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需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在发出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书面确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指定供应合同、专项供应合同.
由于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延误1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每延误2天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
但最多不超过拟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指定供应合同、专项供应合同价款的10%.
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
5款发包人要求的误期违约金标准执行.
3.
5.
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单独分包的,由此产生的脚手架、塔吊等配套费及分包管理费等包含在总包服务费内,且除此之外,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上述人员的配合、协调及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上述相关费用.

(2)总包服务费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费用计算方式分别为:双方协商,分包人在综合清单报价中考虑,建设单位对此不支付任何费用.
(3)进度款付款单中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依本合同或有关的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由承包人支付给专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
独立分包承包人和独立供应商应得的任何款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
(以上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3.
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其中履约担保函的内容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承包人缴纳足额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且经书面验收合格后7天内为止.
(2)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退回: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承包人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发包人按相关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3)工程施工银行履约保函退回:承包人如未发生违约行为,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或作废失效.
承包人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相关约定向相关银行索赔.
4.
监理人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及休息室,办公设施等费用监理人自理.
4.
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5.
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5.
1.
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材料及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品相等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进行采购,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须无条件清场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直至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2)所有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要求报验,如经检验或(和)试验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或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3)工程实体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如经试验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或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0%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制定的工序验收制度、实测实量制度、施工样板管理制度进行施工,承包人执行此类制度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不需要为承包人履行其合同内的责任和义务而向承包人再支付任何额外的奖金或费用.

(4)工程实体不按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的,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必须按程序施工.
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未按程序进行工序报验、隐蔽工程验收、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先用后检或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返工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6)需要质监部门和设计部门共同验收的部位,由承包人在验收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参加验收.
(7)本工程为定向交付工程,使用单位入住使用前,发包人单独委托检测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若室内环境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5内日治理合格,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拒不治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治理费用在本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
3隐蔽工程检查5.
3.
2承包人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查明原因,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其他约定:(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JGJ59-2011》规范要求施工.
(2)、承包人必须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名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承包人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

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开具500元~2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6.
1.
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严禁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
1.
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
(2)、承包人设置的围挡及其他所有临建设施必须按长沙经开区、长沙市的有关规定建造,并经过发包人、监理人验收.
(3)、施工现场必须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禁止乱搭乱建,材料禁止凌乱堆放,垃圾及时清理.

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开具500元~2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6.
1.
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参照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并实行签证制度,如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挪作他用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的标的的违约金.
另外由承包人在5天内补齐挪用款.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计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7.
工期和进度7.
1施工组织设计7.
1.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工期及发包人要求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否则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7.
1.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和发包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的责任.

(4)无论承包人根据本款规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监理和发包人的批准,以及与承包人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果有)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性质或任何程度的变化或补充,均不构成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

7.
2施工进度计划7.
2.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个工作日.
7.
3开工7.
3.
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进场后15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开工前办理完毕所有合法手续,包括临建设施、人员、机械以及按本合同2.
1条款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其他约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工,如未及时开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开工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延期开工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个月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延期开工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延期开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7.
5工期延误7.
5.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承包人要严格按节点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内容.
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节点工期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延后的,每延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延后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延后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延后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经发包人书面验收合格,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各支付10万元违约金.
逾期竣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换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3)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核算为准)按5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4)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对施工的影响,不得因为季节性雨雪等天气影响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7.
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其他不利物质条件,并且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材料与设备8.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4.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签收后由承包人承担.
8.
6样品8.
6.
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样品供发包人、监理人检验且书面认可.
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发包人、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

8.
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
7.
3使用替代品后发包人的决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8.
7.
1款和第8.
7.
2款使用了替代品,发包人应与监理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再计取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应计取法定的相应增值税税金,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确定最终金额),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替代品,且替代品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发包人将节余部分价值的5倍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8.
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
8.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9.
1.
2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发包人、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9.
4现场工艺试验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正常的检测费用按合同通用条款及相关规定承担,因检测不合格后的再次检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但是,消防验收相关的消防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10.
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权(1)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及洽商,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省略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c)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但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进行变更及洽商是因为:(a)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b)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c)施工措施需要;(d)承包人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3)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变更指示:没有监理的书面指示(该书面指示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及洽商.
10.
3变更程序(1)承包人必须在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如实申报发包人认可的洽商签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该签证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精细化管理索赔工作,索赔事项超过28天的,发包人不予受理.

(2)在变更及洽商工作确定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上报一份拟实施施工方案,变更及洽商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包括调增和调减),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3)收到变更及洽商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变更及洽商工作确定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及洽商价款,则发包人有权根据自己单方面的计价结果确定变更及洽商价款,而无须与承包人协商或讨论,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其单方面的计价结果确定变更及洽商价款应无条件接受.

(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及洽商工作的费用都不应包含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
4款发出的进度款付款单中.
(6)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变更及洽商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及洽商工作.
如果承包人以未能就变更及洽商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及洽商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实施相关工作,并将相当于因委托他人实施此类工作而发生费用的两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10.
4变更估价10.
4.
1变更估价原则10.
4.
1.
1变更估价基本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适应子目的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
(3)当上述方式都不适用时按以下原则计算:采用全费用模板(即规费、安全文明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和相关文件、5、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等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6、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文《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8]1号《关于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的会议纪要》、长县造价纪[2018]2号《关于对"区县内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调整会议纪要》等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的《长沙建设造价》执行;(4)承包人一经中标,即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认可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审核确认的预算文件.
承包人中标后采购高于预算价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高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耽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必须充分熟悉图纸.
除非图纸错误或发包人、设计人共同发出书面文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如承包人擅自要求改变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出现五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50%办理结算.

10.
4.
1.
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及建设单位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三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长县政函[2014]7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2)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10.
4.
1.
1规定确定单价.
(3)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项等以总价包干形式作为计算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其总价包干不予调整.
(5)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按10.
4.
1.
1的规定确定.
(6)按面积以包干单价形式作为计算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其包干单价不予调整.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任何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的任何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及洽商,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将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及洽商:(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工程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起因于承包人,包括他的任何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批准或认可,并且发包人和监理以书面形式发出了按有关合理化建议进行变更及洽商的指示,特别是以明确的措辞确认为属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
4款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的变更及洽商及洽商;(4)承包人在提交任何合理化建议时,均应同时提供因实施合理化建议,导致对合同价款的任何调整情况.
10.
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相关.
10.
7.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0.
7.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将暂估价项目,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审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10.
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如何使用.
10.
9计日工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或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及洽商工作.
对这类变更及洽商工作,应以合同中包含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价款并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提交订货报价,监理应将此类订货报价转呈发包人审核和批准.

对于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a)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有关岗位证书)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b)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承包人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
如发包人认为内容正确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月度报告一并呈交给发包人.
11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及长县造价纪【2012】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预拌砂浆纳入调差范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合同范围外设计变更及洽商、工程所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12.
1.
1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额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包干,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下,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12.
1.
2本合同签订以后,针对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工程和独立供应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2.
1.
3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税金等取费水平固定不变,不作任何调整.
12.
1.
4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合同期内市场价格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12.
2预付款12.
2.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12.
3计量12.
3.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文规定,以及经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认可的方法计算工程量.

12.
3.
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
3.
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
4工程进度款支付12.
4.
1付款周期: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6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相关项目备案资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达到相关部门资料室备案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70%;项目经区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发包人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结算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财务相关规定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4%;余款(工程结算款的6%)待质保期满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且审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审计范畴,结算资料归档后2年未进行审计即视为不纳入审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
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
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等相关单位的管理;(3)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4)开具正式的付款申请书、开具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向发包人财务部交纳违约金(从上次付款申请日期至本次付款申请日期的所有应付发包人违约金、罚款)(6)按时支付了民工工资,按时结清了材料费用.
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若本工程存在如下情况,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建设单位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1)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2)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3)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受到相关单位处罚.
竣工验收合格后,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质量维保服务,在未按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建设单位可暂停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有权以现金、银行转账汇款/银行承诺汇票其他合法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2.
4.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
3.
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2.
4.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审批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应支付的任何款额,且无任何说明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
如果建设单位仍未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付款的,则承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所报送工程进度报表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建设单位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承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
发包人如对承包人进度款使用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进度款用途及去向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承包人拒绝提供或者不能证明用途正当或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建设单位有权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进度款的30%,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承包人在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发包人问题)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
1.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
2竣工验收13.
2.
2竣工验收程序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并承担所有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
13.
2.
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整改完毕)14天内.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所有工程资料.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算违约金.
13.
6竣工退场13.
6.
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4.
竣工结算14.
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供结算资料,竣工资料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机构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通知发包人的工程师、审计人员等(具体按甲方签证程序要求人员)现场确认,计价方式同工程变更.
所有经各方确认的工程变更必须在变更确认后十四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签证需一式四份并编号存档,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审计人员等)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竣工结算原则:(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发包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本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计算竣工结算造价.

(2)竣工工程量的确认原则上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计算为准;(3)变更、签证的项目的计价:按10.
4条有关规定;(4)本项目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涨价风险已包含在清单价中,合同执行期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价格不予调整.
14.
2竣工结算审核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查结果后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评审部门(如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定.
若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审查、审定时限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完善、修改结算资料的时间,不含在规定时限之内.
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因承包人配合不积极,结算延期定案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未定案,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二天内到达结算审计工作所在地进行处理,否则,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
同时结算审计时间顺延.

审计费用的承担约定如下:①以送审额为基数的基本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②以核减净额为基数计算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共担,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5%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5%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
③发包人将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受托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审计费用以建设单位、发包人与聘请的审计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最终结算金额等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14.
4最终结清14.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壹式贰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审定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30天内.
14.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建设单位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建设单位审定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60天内.
(2)建设单位完成支付的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付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
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结算金额的3%作质量保证金.
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
4保修15.
4.
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承担保修责任.
15.
4.
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16.
1发包人违约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
1.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和建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2)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12.
4.
3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
16.
1.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16.
2承包人违约16.
2.
1承包人违约及违约责任(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此类情况累计出现两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下发了安全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下发了停工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将书面或口头通知承包人立即整改,若承包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整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编制、整理.
所有资料需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资料与实体进度不同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人员,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资料必须与实体相符,相关岗位人员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
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资料与实体不符或代签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
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方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责任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方未给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意外,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20争议解决20.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工程质量保修书2:安全协议3:廉政合同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5: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主要材料品牌表6:关于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承诺函1: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全称):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本工程所用材料及设备按原厂质保期(质保期自工程实际验收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抗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或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详见本合同约定或者发包方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须督促和监督承包人履行本保修书的相关义务,确保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建设单位:(签章)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邮编:邮编: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地址:邮编: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建设单位(全称):发包人(采购人)(全称):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全称):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合同各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合同各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合同各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前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定期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承包人必须限制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合同各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
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

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
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
动用明火必须有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
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

13、应注意地下管线、障碍物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5、发包人须督促和监督承包人履行本协议书的相关义务,确保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建设单位:(签章)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邮编:邮编: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地址:邮编: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建设单位(全称):发包人(采购人)(全称):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全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合同各方一致认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各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合同各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建设单位、发包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发包人同承包人、丙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承包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给建设单位、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承包人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5倍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建设单位、发包人索贿,承包人不向建设单位、发包人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承包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建设单位、发包人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按行贿的金额的5倍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本责任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建设单位:(签章)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邮编:邮编: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地址:邮编: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
一、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1、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2、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工程质量.
6、承包单位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自检合格后须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监理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所报项目不符合要求,承包单位须按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测量控制网点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要求布设施工控制网,报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8、承包单位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本项目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9、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承包方自购,均不解除承包单位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
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按规范进行检验,拒绝不合格产品用于本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0、承包单位应按照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
11、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工程均覆盖或隐蔽.
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单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2、自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建设单位止,承包方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配套设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及遗失,承包方负责予以赔偿.
13、承包单位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1、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均应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范畴.
总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明确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各施工班组及各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与本工程有关的财物、人身安全.

7、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承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0、承包单位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11、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12、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
三、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责任若因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安全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为:(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8%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6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6%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4%且不得低于人民币8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5: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大堂主材清单序号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厚度1地面瓷砖罗马尼奥C90J305P900*90012mm缪斯磁砖MS-DL9014900*90011mm伊派瓷砖NV9004900*90010.
82墙面瓷砖罗马尼奥CD121J269P/CD121J267P600*120012mm缪斯磁砖MS-TR12606/MS-TR12603600*120010mm伊派瓷砖QU1261600*120010.
53线型灯带色温3000K规格16X11mm413mm厚环保预制橡胶卷材铭弘预制型环保橡胶定制(按要求)13mm5石材亚发石材古堡灰16mm东威石材古堡灰16mm财茂石材古堡灰16mm6石材亚发石材意大利灰16mm东威石材意大利灰16mm财茂石材意大利灰16mm7石材亚发石材爵士白16mm东威石材爵士白16mm财茂石材爵士白16mm8暗装筒灯品众功率,12W流明,1250lm颜色,白色显指,80开孔尺寸,95mm角度,80度色温,4000K帝道功率,12W流明,1250lm颜色,白色显指,80开孔尺寸,95mm角度,80度色温,4000K浩信功率,12W流明,1250lm颜色,白色显指,80开孔尺寸,95mm角度,80度色温,4000K10暗装射灯品众功率,10W流明,1500lm颜色,白色显指,85开孔尺寸,95mm角度,36度色温,4000K帝道功率,10W流明,1500lm颜色,白色显指,85开孔尺寸,95mm角度,36度色温,4000K浩信功率,10W流明,1500lm颜色,白色显指,85开孔尺寸,95mm角度,36度色温,4000K11开关插座松下、松本、鸿雁12信息插座、网线、光纤、对数电缆、配线架、跳线等TCL、大唐、普天天纪13交换机、路由器等华为、华三、锐捷14摄像头、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等大华、海康、宇视15室内全彩LED屏利亚德、艾比森、洲明16报警设备需与原系统设备兼容6:关于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承诺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承诺:1、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进行了认真阅读和核对,完全接受招标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
2、投标报价中的预备费、暂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中的与预备费、暂列金额保持一致,不优惠;3、我方投标报价优惠率=[1-(投标总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预备费-暂列金额)]*100%;4、我方承诺在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清单中的每个综合单价优惠率均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一号栋一楼装修工程项目.
2、采购预算:3886934.
55元.
3、建设位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4、工程范围:本项目为1#盛地韵动及阿里体育展厅大堂展厅室内装饰工程,位于东方·韵动汇1#大堂内,施工范围为大堂展厅的室内装饰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拆除工程:大堂原地面、墙面、天棚、门窗栏板等装饰工程;2、加固工程: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3、新建跑道钢结构工程;4、新增轻质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等墙体工程;5、地面、墙面、天棚装饰工程;6、固定家具制作;7、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拆除及改建.
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项目实施要求1、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质量要求:合格工程.
3、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进行保修.
4、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5、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三、磋商报价要求1、本工程量清单(含上限价)以采购人提供的为准,详见磋商公告.
2、磋商报价编制依据1、建设单位提供的市政工程预算工作联系单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2、建设单位提供的"1#盛地韵动及阿里体育展厅大堂展厅室内装饰工程上限价编制答疑",详见;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4、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和相关文件;5、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等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6、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7、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8、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9、湘建价[2017]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10、湘建价[2017]165号文《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11、湘建价〔2018〕101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12、长住建发[2018]104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13、长县造价纪[2018]1号《关于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的会议纪要》;14、长县造价纪[2018]2号《关于对"区县内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调整会议纪要》;15、材料价格按2019年第1期(1月份)《长沙建设造价》.
3、编制要求1、本预算计取10%预备费.
2、本工程不计取检验试验费.
3、本工程采用预拌砂浆及商品砼.
4、本工程脚手架按钢管满堂脚手架搭拆各一次计算.
5、本预算钢结构运输按市内运距15KM包干.
6、本预算大堂大门保护措施、拆除费用及恢复按8500元/项计算,结算时不予调整.
拆除材料不利旧,运至甲方指定位置存放.
7、本工程图纸中未标注的石膏板均按9.
5mm厚考虑,未标注的石膏板木基层按9mm厚胶合板考虑.
8、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地面瓷砖(900mm*900mm)为甲控主材,含税主材单价380元/m2;墙面瓷砖(600mm*1200mm)为甲控主材,含税主材单价295元/m2.
施工时,甲控主材应按经开区相关规定进行询价,结算时不得超过此价格.
9、本项目拆除工程的材料是否利旧详见"1#盛地韵动及阿里体育展厅大堂展厅室内装饰工程上限价编制答疑".
10、根据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及长县造价纪[2018]1号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两部分计算:(1)暂估费用部分,已在预备费中考虑;(2)基准费率部分,按104号文基准费率计算包干.

办理结算时,分按实签证部分和基准费率包干部分结算,计算规定按10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按实签证部分包含内容:(1)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排水(沟、管网)按现场签证计算;(2)依据《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2018年1月)》(长住建发{2017}198号)实施的施工围挡(围墙),按现场签证计算;(3)喷雾喷淋系统中喷淋管道、喷头,车辆冲洗设备及配套土建的建设安装费用按实计算,其使用、维护费用包含在费率计算部分中,不另行计算.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雾炮机的建设费用按签证计算(其使用、维护费用包含在费率计算部分中,不另行计算;其设备原值扣除5%的残值后,按48个月摊销);(4)现场绿化按现场签证计算.
四、工程款支付1.
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2.
付款方式::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6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相关项目备案资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达到相关部门资料室备案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70%;项目经区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发包人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结算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财务相关规定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4%;余款(工程结算款的6%)待质保期满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且审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审计范畴,结算资料归档后2年未进行审计即视为不纳入审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
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
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五、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条款.
六、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明确说明及承诺.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工程质量保修书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二、保证金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四、施工组织设计7:施工组织设计8:主要人员简历表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9:中小企业声明函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一)报价一览表(二)报价文件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九、最后报价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工程质量保修书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后附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3:工程质量保修书采购人(发包人)甲方)供应商(承包人)乙方)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2)(3)2质量保修期2.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
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2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抗2个采暖期、供冷期.
3质量保修责任3.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
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6.
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地址:省市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年月日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2.
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6-1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1、提供2018年度或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
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6-2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
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6-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6-4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公章,否则不计分.
四、施工方案说明7: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它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可自行增加):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二、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五、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六、资源配备计划七、合理化建议8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合同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
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10: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工程范围磋商报价大写:元人民币整小写:元人民币整(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为:工期项目负责人质量承诺保修承诺备注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的报价优惠率.
供应商(盖单位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报价文件磋商报价编制说明(本项目暂不提供)编制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编制人:复核人:审核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磋商报价汇总表磋商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工程名称磋商总价金额(元)其中(元)清单综合总价暂列金额预备费大写:/小写:合计大写:小写:说明:1、清单综合总价是工程量清单中除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合计金额;2、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金额必须与报价一览表的磋商报价大写金额保持一致;3、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与上限价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保持一致;4、此表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响应磋商文件.
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内容计费基础说明费率(%)上限金额(元)投标金额(元)1清单综合总价1.
1其中安全文明费1.
2其中检验试验费1.
3其中规费1.
4其中销项税额1.
5其中附加税费2其他项目费2.
1暂列金额3预备费合计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E.
1)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上限金额(元)报价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综合单价合价合计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清单综合总价(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费(元)规费(元)销项税额(元)附加税费(元)大写:大写:大写:大写:小写:小写:大写:小写:其中: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为: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的报价优惠率.
说明:1、清单综合总价是工程量清单中除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合计金额;2、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磋商报价中清单综合总价)/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100%;3、磋商报价清单中每个综合单价的优惠率均与供应商所报的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保持一致;4、此表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其它采购人发布的上限价清单(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属供应商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如委托编制磋商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磋商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九、最后报价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工程名称磋商总价金额(元)其中(元)清单综合总价暂列金额预备费大写:/小写:合计大写:小写:说明:1、清单综合总价是工程量清单中除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合计金额;2、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金额必须与报价一览表的磋商报价大写金额保持一致;3、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与上限价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保持一致;4、此表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响应磋商文件.
5、我方承诺: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最后磋商报价中清单综合总价)/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100%;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
供应商: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或盖章)说明:本表最后报价不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请供应商单独准备一份加盖公章及签字的空白表格备用.
本表格涉及的报价部分可以在磋商开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填写递交,但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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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knerd在促销美国洛杉矶multacom数据中心的一款大硬盘服务器,用来做存储、数据备份等是非常划算的,而且线路还是针对亚洲有特别优化处理的。双路e5+64G内存,配一个256G的SSD做系统盘,160T SAS做数据盘,200T流量每个月,1Gbps带宽,5个IPv4,这一切才389美元...洛杉矶大硬盘服务器CPU:2 * e5-2640v2内存:64G(可扩展至128G,+$64)硬...

Sharktech$129/月,1Gbps不限流量,E5-2678v3(24核48线程)

Sharktech最近洛杉矶和丹佛低价配置大部分都无货了,只有荷兰机房还有少量库存,商家又提供了两款洛杉矶特价独立服务器,价格不错,CPU/内存/硬盘都是高配,1-10Gbps带宽不限流量最低129美元/月起。鲨鱼机房(Sharktech)我们也叫它SK机房,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老牌国外主机商,提供的产品包括独立服务器租用、VPS主机等,自营机房在美国洛杉矶、丹佛、芝加哥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等,主...

提速啦(24元/月)河南BGP云服务器活动 买一年送一年4核 4G 5M

提速啦的来历提速啦是 网站 本着“良心 便宜 稳定”的初衷 为小白用户避免被坑 由赣州王成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赣州提速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投资1000万人民币 在美国Cera 香港CTG 香港Cera 国内 杭州 宿迁 浙江 赣州 南昌 大连 辽宁 扬州 等地区建立数据中心 正规持有IDC ISP CDN 云牌照 公司。公司购买产品支持3天内退款 超过3天步退款政策。提速啦的市场定位提速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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