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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主办2020年第4期(总第12期)2020年8月25日出版编辑出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准印证号:冀L2000001印刷单位:秦皇岛墨缘彩印有限公司发行范围:秦皇岛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以上单位及公共服务场所发行:免费赠阅【市政府文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5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20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授奖的决定…2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潘新山免职的通知…2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2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20年促进消费三十条措施》的通知…30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37【县区文件】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戴河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45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47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55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57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1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黎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79【政府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84主编:杨学功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秦皇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及其附属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管理、供本区域特定用户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管网及检查井均属于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雨污分流和建设、维-2--3-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
市排水管理机构、县(区)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机构)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遵循雨污分流、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的原则.
第十条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预留泵站、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计划内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改造.
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组织方案审核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未就排水设计方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排水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排水设计方案建设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职工食堂、经营性餐厅和其他提供饮食服务的场所的厨房和食品加工区的含油污水应与其他生活污水分别设计、单独排放,并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油设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排水施工企业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地下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前3日通知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派人员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档案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七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网等设施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负责出资建设.
排水规划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网,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并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将污水接入雨水设施或直排自然环境;(二)向雨水设施或河道排放或倾倒污水、废水;(三)因排水设施堵塞、破损、渗漏等导致污水未能有效排入污水管网;(四)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体制.
-4--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住宅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就近排入河道或雨水设施,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建筑施工、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或具备相应功能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外排水质达标.
从事医疗活动的,应当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设施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清洗水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许可办法另行规定.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5年.
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增加或者浓度增高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许可机关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口、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前,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市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与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由运营单位负责;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施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商业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6--7-施养护维修,由商业区管理机构负责,无管理机构的,由属地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施养护,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施养护维修,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被政府征收待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由房屋征收方负责.
(三)集贸市场的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五)多个排水单位或个人共用的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由共用设施的排水单位或个人共同负责.
在工程质保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质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发生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鼓励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将自建排水设施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等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等设施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处置.
科学建立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周期性检测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统一设置明显标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同时应当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排水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进行倾倒作业.
从事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抢修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交通信号灯和限行措施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三十四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自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等情况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确定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和疏通,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自建排水设施发生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等情况,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抢修疏通、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指定单位代为抢修疏通,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承担.
排水设施抢修时,公安、水务、市政、园林、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因抢修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或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修完工后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排水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水平安全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排水重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3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5米;(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30米;(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边缘以外10米;(四)排水检查井边缘以外3米.
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包括:(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二)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三)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四)移动、导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五)其他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因施工不当堵塞、损坏公共或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抢修或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二)堵塞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及含油污水、烹饪油烟、废-8--9-气);(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泔水、粪污、餐厨废物、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封堵、填埋城市排水设施,以及未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排水主管部门指定位置和要求倾倒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等物质;(五)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六)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八)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应加强对自建设施的保护,未经产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从事危及自建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程序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秦皇岛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城市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各县、区、秦皇岛开发区排水许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行政审批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区排水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工作.
抚宁区、各县、秦皇岛开发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
-10--11-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并依据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加强对自用排水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确保设施正常、排水畅通.
居民小区生活污水排放,以及除生活污水外无其他污水产生的单位不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位于前述区域内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范围的排水户仍需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设施或者向雨水设施倾倒污水.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排水户排水水质、水量及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潜在影响程度等情况,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确定城市区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抚宁区、秦皇岛开发区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证机关在核发排水许可证、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确认排水户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情况时,以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最终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发证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排水许可发证、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况通报排水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并根据需要向排水监督检查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共享排水户有关资料.
综合执法机构应及时将排水户违法排水情况通报排水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八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二)已根据主要水污染物类别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四)已建设独立、便于采样的检测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且共用排水设施的,应由产权人(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人(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具备独立排水设施的,可以由排水户单独申领排水许可证,也可由产权人(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九条排水户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排水许可证:(一)申请.
排水户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行政许可申请书;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包括污水预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说明;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排放污水的种类、水量和时间的说明;3.
已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提供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有关材料;5.
污水排放达标承诺书;6.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书;7.
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若法人(经营者)委托经办人申请,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
2017年2月1日(含)以后开始施工建设的项目,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二)受理.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决定.
发证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
发证机关告知申请人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应排入雨水设施并向雨水设施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排入河道,不得排入污水设施.
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二)排放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一)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行政许可申请书;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包括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排水方案;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
3.
已建设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4.
污水排放达标承诺书.
(二)受理.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决定.
发证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12--13-(四)送达.
发证机关告知申请人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三章变更、延续与注销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分为排水主体变更和排水许可内容变更.
排水主体变更是指排水户名称、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排水许可内容变更是指已许可内容的变更,包括排水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排水户需变更排水主体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城市排水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原件);(四)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五)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发证机关应当于受理排水户变更申请当日办结变更手续.
排水主体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发证日期不变.
第十五条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许可内容变更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在15日内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延期申请)》.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许可有效期延期5年.
发证机关应在排水户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排水许可:(一)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的;(二)排水户终止经营活动或者关闭的;(三)排水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或者撤回的;(四)不可抗力导致排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因许可内容变更已重新申请的,原许可应予注销;(六)排水户地址变更,新址不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排水户遗失排水许可证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职能已划转的向现职能机关报告),并在市级主流媒体登载遗失声明.
发证机关在排水户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和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范围内已许可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北戴河新区范围内已许可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抚宁区、各县、秦皇岛开发区排水户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按照法定职责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负责.
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已许可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测,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或移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对暂未取得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监督检查工作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另行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并应逐步纳入排水许可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将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排水户移送排水监督检查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已许可排水户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可以要求已许可排水户报送城市排水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14--15-第二十四条对已许可排水户的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排水主体包括排水户名称、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等变动情况;(二)排水许可内容包括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主要污染物等变动情况;(三)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四)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检测;(五)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已许可排水户的定期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他已许可排水户的定期水质检测由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决定.
不定期水质检测由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要求、上级机关下达的任务以及社会举报等情况具体安排.
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认可已许可排水户自行提供的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在排水户正常排水时间内上门采样),达标水质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定期检测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鼓励排水户采用新技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对于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水户,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实行一定期限内的达标免检制度,具体期限由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决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监督检查机构对已许可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受检排水户签字后归档,并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应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应妥善保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方便接受检查时出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排水户应根据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一)工业、医疗类排水户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设相应污水处理设施;(二)建筑工地、洗车场排水户应建设沉砂池(沉淀池);(三)餐饮、食品加工类排水户应设置隔油设施.
未纳入许可管理的其他行业应根据所排放污染物对排水设施的不利影响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直接或间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益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监测设施、维修站点和其他相关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16--17-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促进公众形成自觉使用再生水的节水意识.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缺口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推进城镇污水再利用为重点,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做到再生水厂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第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计划内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浇(喷)灌、滴灌管道设施.
第十二条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再生水设施,鼓励委托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等专业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应当使用再生水的项目,须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查验.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
鼓励城镇供水等企业参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实现再生水与自来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调度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二)加强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建立相关台账,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四)配备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城镇排水、生态环境、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五)做好再生水厂的其他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再生水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
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第十九条再生水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养护维修工作,确保输配管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运营单位和再生水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巡查或者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再生水运营单位和再生水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章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保护范围为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18--19-内,再生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
5米以内.
再生水输配管网、水箱等设施外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示"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造成危害或损坏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施保护、重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须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四)未经再生水管理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使用第二十五条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范围内或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户,鼓励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含居住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三)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湖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四)其他可以使用再生水的.
第二十六条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再生水水质情况.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再生水水质定期监测,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再生水水费标准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再生水水费.
第二十九条再生水用水量以结算水表计量为准.
第三十条应当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或不充分使用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程序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再生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包含秦皇岛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为在高考期间给我市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高考期间(7月1日—7月8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噪声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二、禁止在考生午休时间(12∶00—13∶30)、晚间休息时间(22∶00—次日06∶00)进行任何建设工程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三、禁止各类文化娱乐、餐饮等公共服务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严格控制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和集会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六、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城区禁鸣喇叭的规定.
七、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活动.
每日12∶00—14∶00、20∶00—次日08∶00,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八、7月7日—8日高考考试时间,各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建筑工程作业和室内装修等所有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行为.
九、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十、监督投诉电话1.
建筑施工噪声:24小时全天热线123192.
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24小时全天热线123693.
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噪声:24小时全天热线123194.
客货运输场(站)和地方铁路产生的噪声:24小时全天热线32300005.
住宅装修噪声、机动车排放的噪声:24小时全天热线110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授奖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增强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立中车轮有限公司3家单位2019年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授予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文权、秦皇岛兴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殿杰2名同志2019年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走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前列.
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恪守质量诚信,保障质量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发展工作,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深化质量改革创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23--2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潘新山免职的通知通知〔2020〕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免去:潘新山的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8日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休闲渔业健康发展,加强海上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和休闲渔业平台(以下简称休闲平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从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规划、建造、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渔船是指船长10米及以上,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演示、垂钓、观光等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平台是指取得中国船级社(CCS)检验证书,用于开展海上牧渔体验、海上垂钓、休闲观光、餐饮娱乐等活动的渔业设施.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本行政区域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活动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24--25-第五条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总体布局规划,划定休闲渔船活动水域和休闲平台设置区域,负责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备案、统筹管理.
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备案初审、日常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旅游、海事、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休闲渔船活动水域和休闲平台设置区域,不得侵占航道、锚地、保护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区域.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第七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由法人单位组织经营,并经所在辖区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优先支持产业链企业参与经营.
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船舶可采取委托经营单位方式纳入经营管理.
第八条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从事经营的休闲渔船或休闲平台技术参数;(三)船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应急救援设施、人员信息;(四)休闲渔船经营应提供停泊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信息,休闲平台经营应提供海域使用相关凭证;(五)核定的生产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文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鼓励经营单位优先安排转产转业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配置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贮集和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域.
第十一条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三章休闲渔船管理第十二条休闲渔船应由捕捞渔业船舶、养殖渔业船舶更新建造或新建,鼓励优先使用玻璃钢材质等新型节能环保船型,并经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检验、登记,取得有效证书.
第十三条休闲渔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设置游客固定座位;(三)设置游客活动区域;(四)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信号等设备;(五)配齐合格的职业船员.
第十四条休闲渔船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体颜色统一刷色.
第十五条休闲渔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气象条件应当满足准航安全要求,不得夜间出航;(二)在指定的码头泊位上、下客,不得随意改变上、下客地点;(三)不得超出划定区域航行、活动;(四)船上人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不得超出核定载客人数;(五)按核定的生产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六)休闲渔船出航后必须开启船位通导设备;(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休闲渔船停靠码头需符合下列要求:(一)休闲渔船停靠的码头应为符合休闲渔船停靠条件的专用码头;(二)设立游客上下专用通道,并设立扶栏、防护网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三)设立游客安全和防污染须知警示牌;(四)配备用于保护码头水域环境的设施、设备;(五)配备处置休闲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和装置.
第四章休闲平台管理第十七条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取得海域使用批准文件,并按其规定的用海位置、类型、面积和使用期限建设、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休闲平台执行建造、使用和运营报告制度.
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休闲平台建造、初次运营和终止使用前向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通过中国船级社(CCS)的建造检验,取得初次检验证书,并在之后的每一个周年日,向中国船级社(CCS)申请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取得年度检验证书.
第二十条休闲平台名号和船籍港由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船命名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休闲平台拖航和安装作业前,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在起拖前和拖航就位后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二十二条休闲平台实际载员总人数应不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总人数.
第二十三条休闲平台报废后,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将休闲平台拖回港内进行拆解.
拖航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休闲平台报废后,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避免对海洋-26--27-环境造成影响.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急救援机制.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安全监管,将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安全管理纳入海上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休闲渔船的船长和休闲平台负责人对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必须配备应急救援、消防、通讯、导航、信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和安全救生人员.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在游客活动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环保须知和疏散路线图,定期进行应急消防和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在登乘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工作人员或安全员应加强对游客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在海上遭遇险情或游客发生险情时,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在接到遇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及所属海域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组织救援和信息上报.
第三十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为登乘工作人员、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自身或与渔船发生的事故由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与商船、公务船发生的事故由海事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休闲渔业活动引发的治安案件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从事其他休闲渔业活动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燃气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燃气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是加强对燃气管道的管护.
做好燃气管线巡检和对管线的维修保养,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二是开展好用户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定期入户开展全面检查,管道燃气企业检查室内燃气管道及、燃气灶具、连接软管、热水器、采暖炉等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液化石油气企业要检查器具、减压阀以及连接软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发现问题告知用户整改处置.
三是开展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工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操作.
同时,燃气企业要强化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工作,全面推行入户安全宣传模式,充分发挥安检员、抄表员、送气工同时身兼宣传员的作用,通过入户的有利时机,面对面告知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注意的事项、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等,指导用户正确安全用气.
四是做好燃气泄漏及各种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急救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燃气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一是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
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传导压力.
二是加强燃气工作的部署和督导检查,突出抓好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扎扎实实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燃气宣传工作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利用互联网作为主要传播平台,走进企业、走进家庭、走进学-28--29-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等常识,特别是大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常识,使广大用户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四是制定本辖区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完善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运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切实发挥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检查为抓手,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依法监管.
加强CNG、LNG运输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用气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安全.
二、加强燃气市场经营管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一)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依法吊销、注销、撤销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燃气建设和燃气设施改动程序.
对于新建燃气场站、燃气管线等,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管线建设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坚决制止未批先建、未批乱建、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坚决打击企业和个人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深化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整顿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持续加大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倒灌、掺混二甲醚等行为.
重点消除酒店饭店、夜间烧烤、美食街、火锅店、流动商贩等使用不合格燃器具、软管老化、未安装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隐患,打击地下密闭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严厉查处充装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问题,坚决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三、农村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行管理(一)健全责任体系.
农村气代煤地区要健全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级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构,严格落实农村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织密农村气代煤安全长效防护网.
(二)强化气代煤安全检查.
强化气代煤工程日常检查、维修抢修工作,全面排查户外燃气设施、燃气管线及户内燃气用具等环节,做好入户安检工作.
配备应急设备,配强应急能力,确保气代煤设备设施运行安全.
(三)强化农户安全意识.
充分运用明白纸、文化墙、大喇叭等方式,重点对贫困户、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家庭进行点对点安全宣传,提高农户保护燃气设施的法律意识、安全用气的技能水平.
各县区政府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市政府办公室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等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30--3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20年促进消费三十条措施》的通知〔2020〕—11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2020年促进消费三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秦皇岛市2020年促进消费三十条措施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及《河北省2020年扩大消费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0〕31号),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努力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市情实际,制定促进消费三十条措施.
一、扩大市场规模,提振商业消费(一)高标准推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
开放公共服务空间,在医院、高校、公园既有建筑、工厂、景区等场所引入品牌连锁便利店、无人便利店和智能零售柜.
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进乡镇、进农村,带动改造提升老旧小商店、杂货店、小卖部和农村现有便民店.
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新建居民小区、院校、医院等周边建设20个便利店,年内实现新建居民小区和人口超3000人的老旧居民小区品牌连锁便利店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进一步增加便民消费场所.
全年建设市场、生鲜超市20个,打造美食餐饮商业特色街区11条.
加快升级2家进口商品营销中心.
(责任单位: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三)有序推动夜经济和地摊经济.
着力完善海港区人民广场等夜经济商圈,建设海港区秦皇小巷特色小吃街、北戴河区碧螺塔大型实景演出广场等夜经济场所,合理规范夜经济摊点.
鼓励商贸企业和餐饮门店延长营业时间,举办夜间展览展示、名优商品展销、特色文化演出等活动,拓展夜游、夜娱、夜购等夜间消费服务,打造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创建夜经济活动品牌.
合理有序推进地摊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游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四)大力发展网络消费.
在主城区开展首届"直播港城"网络文化季活动.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通过主播带货培训、网络直播大赛、电商直播大会展示等活动,培育网红经济.
对接"京东秦皇岛特色馆""京东农特馆"和"京东扶贫馆"以及国内、省内大型电商平台,满足网上购物、网上订餐、无人零售、非接触性服务等需要.
制定电商业务支持措施,加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升,推进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
全年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实现280亿元.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五)持续开展消费促销活动.
组织"'e口吃遍港城'秦皇岛网络餐饮嘉年华"活动,通过"协会会长直播""网红探店""商家吃播"等直播活动提振人气和消费.
依托家居建材城开展以"绿色家装,引领时尚"为主题的环保材料、绿色家居展促销活动.
抓住中秋、国庆双节叠加的消费旺期,在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喜迎国庆、欢度佳节"肉菜惠民销售活动.
以茂业旗下的各购物广场为主体开展"冬季服装购物节"活动.
开展成品油系列促销活动,以加油享受"赠油滴""加油一元购""充值送"等组合模式让利于民.
开展"购车送车饰、送礼包、送服务"等系列活动,引领汽车品牌销售,提升汽车市场的消费档次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激发消费热情,提升文旅消费(六)推进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形成长城特色文化街区,打造建筑精品和文化精品,建成国家文化旅游名片、国际性长城文化旅游目的地.
建设一批分馆、分站、基地、服务站等文化设施.
加快推进秦皇岛冰塘峪长城风情大峡谷生态观光景区、都山满族风情文旅产业示范区、祖山景区提升改造、新南娱游乐设备及景区环境提升改造、阿那亚文创小镇、七里海渔田小镇(渤海渔村)等项目.
持续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完成新建改建旅游厕所项目144个.
对高速出口、干道沿线等旅游标识牌进行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七)丰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积极申报国家级及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争取更多乡村纳入旅游名录.
组织非遗项目展演、非遗美食展销、优秀非遗技艺评选.
开展"秦皇岛礼物"商品征集冠名活动.
组织旅游商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32--33-博览会、展销会.
举办秦皇岛旅游商品展.
打造特色旅游度假区.
高标准办好第三届市旅发大会.
扶持"浪淘沙·北戴河"等优质演艺产品,制定支持演艺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八)创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模式.
与知名新媒体合作,开设视听和线上专题节目、互动话题,宣传秦皇岛文化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企业知名度,刺激全市旅游消费,助力企业在疫情过后尽快恢复客源群体,聚集人气.
充分发挥我市自然、生态、资源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开展以"负氧离子洗肺,碧海青山健身"为主题的旅游惠民大酬宾活动,推出与心理疗愈、健康养生相关的健康之旅创新线路.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九)推出文旅消费惠民举措.
推动国有景区门票降价,国有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严格落实对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门票减免政策.
鼓励景区推行门票折扣优惠措施,发掘合作景区特色,增加旅游惠民产品.
开发搭建景区门票、亲子陪伴、本地生活服务、本地带货直播等功能.
做大做强望海祈福旅游文化节、秦皇岛国际葡萄酒节等节庆活动,扩大知晓率和参与面.
整合我市旅游资源,促进淡季旅游,提升"旅游一卡通"产品价值及服务质量,推动秦皇岛人游秦皇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旅游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三、拓宽消费渠道,促进餐饮娱乐消费(十)深入挖掘地域旅游饮食文化.
培育旅游名优菜肴、地方小吃.
包装推出系列餐饮宴席.
推出美食特色旅游线路,开展"乡村游、农家饭"等活动,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宣传,打造"吃在秦皇岛"旅游城市名片.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一)拓展娱乐消费业态.
大力推进博物馆、图书馆、历史村落、文物遗迹等文化场所开发体验式、智慧化、沉浸式休闲旅游消费品.
加快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标准化、规范化、品质化发展,引导娱乐场所依托互联网技术,研发适应不同年龄层益智化、健身化、技能化娱乐产品.
继续开展阳光娱乐行动计划.
支持游艺游戏场所举办区域性、全国性游戏游艺竞技赛事,拓展其他衍生业务.
鼓励娱乐场所利用设施和场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通过艺术讲座、声乐器乐舞蹈培训、休闲健身等不同形式的便民利民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娱生活.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职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四、培育消费热点,提速信息消费(十三)加快信息消费升级.
积极开发智能消费产品,以康泰医学等企业为基础,发展便携式健康检测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健康服务产品.
以秦皇岛光彩服务产业集团等企业为基础,培育智能制造新兴产业,支持开发智能移动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产品、智能无人系统、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超高清终端设备等智能化消费类产品.
争创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十四)拓展信息消费业态.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促进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建设"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智慧街区".
加快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步伐,建设5G基站1095个,新建室分27个.
推动5G在制造、农业、交通、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政务、环境治理、应急救援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支持智慧校园建设,打造市级教育管理平台、智慧校园分级管理平台,实现智慧网关、5G+VR课堂、双师课堂、智慧幼教、VR实训等教育新通道.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办、市教育局等)五、拓展消费载体,壮大康养消费(十五)加快推进健康产业发展.
以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抓住国家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机遇,加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秦皇岛医院、北京医院北戴河心脑血管病医院项目进程.
积极推进市第三医院、市疾控中心迁建以及县区医院、疾控中心改扩建等项目,努力扩大医疗资源供给.
巩固我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作成果,认真落实秦皇岛市中医医院"一带一路"中医康养国际合作基地建设协议以及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协议,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燕山大学里仁学院转设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抓紧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六)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以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秦皇岛燕达公司金色年华健康养护院项目建设,促进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医养康综合养老等项目尽快开工,积极谋划新的医养结合健康养老项目.
启动实施社区医养能力提升工程,新(改)建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点)22个,改造提升敬老院4个,培育星级养老机构12个.
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积极创建省级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七)努力提高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质量.
抓住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的有利时机,构建评估、展示、租售与配置服务多位一体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体系.
出台秦皇岛市康复辅具租赁服务相关支持政策及补贴办法,全市范围内遴选3个社区,完成3个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站点建设,为周边老人提供评估、-34--35-租赁、配置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六、夯实产业基础,激活体育消费(十八)积极推进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发挥国家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城市的政策优势,积极推进社会足球场地设施项目建设,扩大社会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供给,加大"15分钟健身圈"建设力度.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九)统筹推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
办好国际马拉松、亚洲轮滑锦标赛、全国帆船帆板锦标赛等一系列国际、全国性赛事,活跃体育市场,拉动赛事经济.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十)大力发展冰雪休闲运动.
积极参加河北省第二届冰雪运动会、第二届冰雪经济峰会,继续深入开展"悦动港城—秦皇岛之冬欢乐冰雪季"系列活动,带动全民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
着力推动冰雪场馆建设,年底实现县区室内滑冰场全覆盖.
培育冰雪装备制造、旅游、教育培训等产业,使冰雪产业成为休闲旅游新热点.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七、深挖消费潜力,引领家庭消费(二十一)加快提高托育市场服务水平.
抓住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利时机,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力争到年底每个县区至少选择1个单位(学校、医院、企业等)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每个县区至少选择一所普惠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海港区、北戴河区分别建成1个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十二)积极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力促秦皇岛光彩服务产业集团成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的领跑企业.
开展家政师资素质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家政服务重点企业(基地),扩大家政服务供给规模.
完善健全我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探索推行家政服务业"红名单"制度.
开展巾帼家政示范基地、"港城福嫂"等秦皇岛家政先进典型选树活动,打造我市巾帼家政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外事商务局、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八、增加特色供给,扩大农村消费(二十三)着力发展特色农产品.
壮大粮油、葡萄酒、蔬菜、粉丝、肉鸡等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省级示范联合体达到14个.
推动青龙板栗和中药材、昌黎旱黄瓜和葡萄、卢龙甘薯、山海关和海港区大樱桃、抚宁生姜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抚宁生猪、昌黎毛皮动物、青龙肉鸡、卢龙肉羊等养殖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十四)加大品牌农产品建设力度.
以特色精品农业为主,重点培育特色鲜明、市场影响大、带动能力强的"秦"字号农产品品牌.
积极申报和创建省级以上区域公用品牌,"两品一标"认证农产品达到120个.
积极参加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京津冀蔬菜、食用菌、果品、中药材产销对接大会和河北农产品"品牌万里行"活动.
借助省级与阿里巴巴、特优农品等电商平台战略合作和新媒体直播平台,打造"网红"农产品,实现"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
办好山海关大樱桃节、青龙板栗产业发展大会等系列活动,扩大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十五)加强农产品有效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两品一标"认证农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
加大对生鲜冷链农产品检验检疫力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秦皇岛海关、市外事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九、加强保供稳价,稳定消费预期(二十六)强化粮油市场供应.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健全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增加成品粮临时储备(面粉、大米)3000吨,年底前落实到位.
加强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建设,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
推进"中国好粮油"建设,健全完善产后服务体系,提高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价格监测,严格采报价程序.
开展价格巡查和价格分析预警,实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及时掌握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及蔬菜、冻猪肉储备投放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场供应.
依法查处违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二十七)增强民生兜底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建立监测清单,实行预警防范.
加大对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跟踪监测,对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把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作为重要抓手,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人员、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生活质量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十、创建放心环境,维护消费权益(二十八)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36--37-立健全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九)努力提高消费领域企业许可事项办理效率.
积极开展网上办、就近办、邮寄办、特急事项重点办、领代办、即时验、优先办,确保消费领域企业快速审批,早设立、早投产.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三十)不断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
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强化对12315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按规定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加强对食品、保健品、纪念品等商品商标标识和专利标注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专利案件.
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旅游市场,开展"美丽港城诚信商家"示范店活动,在全市旅游景区商场、超市推行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
定期公布旅游"红黑"榜,震慑不文明、不诚信企业和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文广局、市外事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20〕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7日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81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1日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正确、有效、快速处置秦皇岛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社会安全、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四)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8--39-(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组织体系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市政府接受省政府领导和指挥,全力配合省政府层面的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政府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或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省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市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成立河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旅游文广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中铁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车务段、秦皇岛机场分公司、中国移动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电信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军分区、武警秦皇岛支队、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各项应急工作;协调组织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部署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
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任.
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1)电力恢复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秦皇岛军分区、武警秦皇岛支队、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等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文广局、中国移动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电信秦皇岛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旅游文广局、中国移动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电信秦皇岛分公司、中铁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车务段、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秦皇岛机场分公司等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中国移动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电信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军分区、武警秦皇岛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应急合作机制.
(三)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五)重要用户.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
(六)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40--41-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务、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二)预警.
1.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发改委,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市发改委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当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发改委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受影响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应急响应(一)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对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应急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
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5.
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
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
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三)市级层面应对.
1.
部门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发改委开展以下工作:(1)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2)视情派出部门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3)根据电力企业和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4)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传达上级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对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根据地方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42--43-(3)跨市级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4)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事件应对工作;(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6)协调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报道工作;(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
市应急指挥部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3)研究决定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决策;(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5)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6)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四)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1.
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2.
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3.
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4.
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五、后期处置(一)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二)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三)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四)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应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六、保障措施(一)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门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二)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企业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四)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五)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
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
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六)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及演练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七、附则本预案实施后,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45--44-秦皇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二)省级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二)省级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三)市级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二)省级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三)市级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一)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二)省级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三)其他市级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四)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戴河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字〔2020〕13号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现将《北戴河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0日北戴河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把"六保"做好作为"六稳"工作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的指示精神.
进一步落实落细已出台的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政策,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稳定就业岗位,保障基本民生.
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补贴办法,试行期限为一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政策目录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内容:对吸纳享受就业见习后仍然未就业的本区户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1年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享受补贴的对象范围具备本区户籍享受就业见习后仍然未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区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部分为除个人缴纳部分之外的社保费用.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期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应同时提交身份证、考勤表(电子打卡凭证)、毕业证书、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6--47-第二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内容:对吸纳本区户籍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具备本区户籍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的60%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一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每人次终身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应同时提交《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考勤表(电子打卡凭证)、身份证、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创业补贴政策内容:具备本区户籍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充分带动就业并进行就业用工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具备本区户籍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同类创业政策补贴之外的).
补贴标准:营业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补贴标准为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上的每个创业项目3000元、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上的每个创业项目4000元、带动就业10人(含10人)以上的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补贴,并应提交《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初次创业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一条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及创业个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到财政专户,不得再享受本办法中制定的就业创业补贴.
第二条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及创业个人已享受国家相关创业就业政策的,重复申请一经查实应当立即退还全部补贴资金,不得再享受本办法中制定的就业创业补贴.
第四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补贴资金为区级财政自筹资金.
第二条以上政策与国家、省、市同类就业创业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国家、省、市同类就业创业政策可参看《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文件).
第三条营业场所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规〔2020〕1号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按照《秦皇岛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对本辖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诊疗优惠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坚持政府主导、海港区医疗保障局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相关部门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
海港区医疗保障局主管本辖区-48--49-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受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委托,办理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我区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
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享受待遇).
(二)一般救助对象:1.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2.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应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不能按照海港区医疗保障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予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三)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四)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产生的费用;(五)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救助标准:(一)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住院救助起付线,符合基本医疗个人负担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疾病年封顶线为20000元/人.
重特大疾病年封顶线为40000元/人;(二)对一般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0元的,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20000元/人.
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封顶线为40000元/人;(三)门诊救助是指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慢性病以慢性病本为准);申请门诊救助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的,可持门诊票据申请,按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为7000元/人;重点救助对象中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和门诊治疗且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可为其发放医疗卡和对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四)住院医疗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顶线内可多次享受;(五)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可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20000元/人;(六)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资助;(七)特困人员可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到与海港区医疗保障局签订特困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按100%报销;(八)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享受待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享受待遇)中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享受待遇)的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
人员身份识别以区扶贫办出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为准;(九)对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享受待遇)、城市低保中的三无、重病、重残、70岁以上的分类施保人员,除予以上述医疗救助外,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购买常备药品;(十)对特别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海港区医疗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报主管区长同意后,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二)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和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三)参加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四)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五)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50--51-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批第九条申请办理程序:(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一个自然年内,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初核,报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二)审核.
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对象上报的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组卷上报海港区医疗保障局;(三)办理.
海港区医疗保障局收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材料后,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及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助对象因智力障碍、年老行动不便、重病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的,可由监护人提交代为领取申请.
救助对象因死亡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的,可由继承人提交代为领取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相关证件复印件和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障报销(补偿或补助)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
(二)一般救助对象需要提供:(1)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材料、慢性病本复印件等;(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或门诊收费票据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障报销(补偿或补助)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3)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或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海港区医疗保障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按月或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救助对象不能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原则上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后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补助款给救助对象.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三条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应会同区卫健、区人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承担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面向困难群体的医药诊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并将减免优惠标准、办理程序公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对城乡贫困群众因患病在门诊和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参照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服务标准.
建立用医、用药台帐,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筹集:(一)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区财政安排筹资标准在年初公共预算及彩票公益基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二)区财政局应按不少于辖区人口总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同时还要单独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安排标准按照辖区内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数人均不低于20元列重特大疾病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支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专款专用.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由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员报海港区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直接从救助资金支付;(二)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支出,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每月或每季度审核后直接支付;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可采取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三)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各村(居)委会-52--53-初核,经海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审核后,报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审批,符合救助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要根据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支出等.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海港区医疗保障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区财政、卫健、民政、残联、扶贫、人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海港区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二)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区卫健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四)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身份认证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数据对接管理工作;(五)区残联负责做好重残群众身份认证和数据对接管理工作;(六)区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认证和数据对接管理工作;(七)区人社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聘任监督,规范人员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海港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及各村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配合申请人出具虚假困难证明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严重干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审计.
海港区医疗保障局应定期将救助对象、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海港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海港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港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民〔2018〕22号)同时废止.
注:本《细则》公布之前,应当实施医疗救助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重特大疾病种类(20种)-54--55-重特大疾病种类(20种)根据(冀民〔2012〕82号)文件,确立以下20个病种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1)儿童白血病.
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其他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
(3)终末期肾病.
(4)乳腺癌.
(5)宫颈癌.
(6)重度精神性疾病.
(7)血友病.
(8)耐多药肺结核.
(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1)唇腭裂.
(12)肺癌.
(13)食道癌.
(14)胃癌.
(15)I型糖尿病.
(16)甲亢.
(17)急性心肌梗塞.
(18)脑梗死.
(19)结肠癌.
(20)直肠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字〔2020〕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组建方案为创建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进一步健全良性长效的工程运营体系,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的指导意见》(冀水农〔2020〕10号)文件要求,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制订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巩固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成果,将饮水工程建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6月底秦皇岛市抚宁区集中供水率将达到88%.
目前已初步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运维模式,实现管护主体责任明晰、管护制度标准健全、管护经费得到落实,达到所有集中饮水工程包括单村和小型集中饮水工程有人管、有法管、有钱管的目标,重点解决全区管网漏水严重、设备损坏的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着力推行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管护,重点用于政府购买专业化管护服务、应急供水设备与材料购买和预付水表更换等方面,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全、工程良性运行、饮水安全.
组建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饮水专业化管护机构,以便有序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试点工作.
-56--57-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1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邢台市环境污染案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健全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坚决杜绝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排查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突出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违规堆存、私自填埋、偷存偷排偷放、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危险废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排查整治范围.
1.
行业范围.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农药制造、木材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石油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燃气生产及供应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钢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纸浆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炸药火工及烟火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铁合金冶三、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三项责任".
1.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明确管理人员,对各村或集中供水单位日常设施进行维护,对各供水管护单位确定的水价和水费收支等工作进行监督.
2.
区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对工程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对农村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3.
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各村及供水单位负责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组建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
1.
机构组建.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防汛抗旱服务站是秦皇岛市抚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事业单位.
作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
现有职工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有5名(副高2名,中级经济师1名,中级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员1名,技工4名(高级工3名,中级工1名)管理人员6名.
2.
机构职责.
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维护、技术改造、供水技术和突发旱情出现饮水困难的应急处置.
3.
管护标准.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置标志,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状况进行排查、检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对水源地的影响;实行定时供水的村,供水时间应不低于3小时,每日供水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村力争实行24小时供水;每3年对全区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1次,保证供水水质合格;制定完善供水应急预案,组建维修抢险队伍,力争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配备应急送水车、水桶等应急送水装备,对24小时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给用水户拉水送水.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通过抚宁政府网站的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设立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护机构值班电话,并确定联系人,保障24小时畅通.
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水用水意识,动员基础力量并发动群众共同维护好饮水安全工程.
(二)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运行.
1.
用好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资金.
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泵、管道、变频及水表等及时维修.
2.
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无计量设备的村,建议按每户每年或每人每年收费,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议定收费标准,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
3.
加大区级投资.
认真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以饮水安全保障为重点,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强化措施管控,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程.
补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短板,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58--59-境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产品产能、生产工艺、排污节点、产废类别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2.
排污许可排查.
对所有排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核查,排查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中企业信息、生产设施、产品产能、排污节点、产废类别、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是否与环评文件及现场实际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等突出问题;排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是否按程序、按规范核发,管理等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位于禁建区或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发证问题.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3.
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查.
排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投产验收情况,是否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专项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一致;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主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调试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是否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4.
危险废物排查.
排查台账记录,产废单位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簿是否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排查贮存管理,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分类分区贮存,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排查标识设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均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排查转移运输,转移过程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栏目;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排查应急管理,涉危险废物单位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突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排查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炼、玻璃制造、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化学纤维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行业企业.
2.
类别范围.
涉废酸、废碱、农药废物、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表面处理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无机氰化物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油(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含(铬、锌、汞、铅、砷)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催化剂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
3.
重点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以及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或聚集区,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
(二)目标任务.
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包括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排查实现100%,企业产废数量、类别、流向、贮存、利用、处置信息登记造册台账规范管理实现100%,发现问题隐患整改、依法处罚实现100%,基层执法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对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负总责,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督导做好本领域、本行业内的排查整治与执法监管工作.
对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工作中履职不力、流于形式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
立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开展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排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严防监管失控.
着力发现和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逃避监管、恶意排污的问题线索和违法行为.
(三)坚持源头管控、全程监管.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结果严惩",强化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监管,严格督导问题整改,建立健全视频监管监控信息化体系,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提升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水平.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
加强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提升执法能力、专业水平,实施协同执法、联合执法,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一)开展全面排查.
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监管、环保设施"三同时"、危险废物处置与监管,以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等,突出工业园区、化工行业、涉酸涉废企业等,对所有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整治.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查.
对所有排查单位的环评文件逐一核查,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要求,排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编制等级的违规行为;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60--61-规进行整改.
推进信息化管理.
将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纳入信息监管平台,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申报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积极推动视频监管监控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四)推进利用处置.
加大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力度,强化清洁生产,鼓励绿色设计、绿色生产,推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按照县域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总体匹配的要求,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支持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联合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环境风险可控、技术成熟可行的前提下,对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开展同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划豁免管理;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严防转运、处置不及时带来的环境风险;加强废酸、废盐、废有机溶剂、废含油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水泥生产企业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应加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协同处置力度.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发改局)(五)加强督察督办.
强化专项督察.
县生态环境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加强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监察、机动巡察、强化督察,确保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督促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属地治理监管责任,采取积极有效举措,扎实深入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严格履责尽责.
各地要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冀安委〔2020〕4号)、《河北省危险废物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度,指导企业整改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县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
严肃追责问责.
聚焦重点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厘清主体责任,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法依规依纪提出监察建议,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六)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将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完善涉危险废物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要求,细化现场执法清单,深入核查企业产废种类、数量与产品产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异常的重点解剖分析,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施;特别是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5.
非法生产、经营工业企业废料、废液问题隐患排查.
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问题;是否无证经营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是否以合法手续从事非法生产而产生危险废物;是否对生产项目开展安全评估;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产生的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并对副产品的流向情况进行核查;产生的工业废料、废液等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二)严格整治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排查发现问题,实行清单制度和台账管理,逐企逐项梳理登记.
对当下可整改的,各级政府督促企业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企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同时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对属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废料废液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限期开展属性鉴别,依据鉴别结果,严格按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非法生产、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实行整改企业包联责任制,由各地政府明确专人负责,挂账督办、台账推进,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
严格整改销号,实行企业法人、现场验收人和县政府三级签字销号制度,坚决防止表面整改、虚假整改.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三)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监管源清单.
各地对所有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建立清单,一厂一册,并结合日常执法或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情况动态更新.
加强申报管理.
督促涉危险废物企业落实申报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来源及产生工序、名称、类别、产生量、流向、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对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企业,依法依规立案处罚.
强化规范化管理检查.
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定期组织对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检查,逐项逐条对照核查,建立问题清单,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并适时开展后督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明确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力度,严防批建不符、批小建大,对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环评文件存在较大差异的,责成企业依法依-62--63-(三)开展"回头看"和督察问责(2020年9月至10月).
2020年9月,各地要对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务求实效.
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020年10月,县生态环境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督察,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严肃督导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11月至12月).
强化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标准规范.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全环节、全链条危险废物长效监管机制.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抓具体;结合各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组织开展包乡镇督导,各部门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混合编组,分赴各地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指导排查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严密责任体系.
排查整治工作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倒逼各责任主体真正履好职、尽好责.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现场排查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认真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压实责任.
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不重视、走过场、搞形式的,一经发现,要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密切分工协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要坚持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工作合力.
(四)引导全民参与.
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凝聚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的共识.
加大有奖举报力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强化公众参与与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1.
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排查表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排查表3.
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推进台账4.
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报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处罚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严打违法犯罪.
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犯罪执法专项行动,对不如实申报、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非法生产、违规堆存、非法转移、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
提升执法能力.
着眼基层执法能力提升,以环境执法大练兵为抓手,突出综合知识培训和专业能力训练,强化专题培训、现场教学、实战演练,着力解决法律法规不精通、治污技术不熟悉、执法方式不规范的短板,解决发现问题难、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环境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
(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指导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公安局)(七)统筹联防联控.
加强统筹协调.
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治理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包联责任制,加大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督导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关闭停产.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发挥环境污染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环节营运车辆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工业废料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监管;供电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无证违法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加强协调沟通与会商研判.
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
(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青龙供电分公司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五、时间安排排查整治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8月).
2020年6月1日至30日为集中排查阶段,各乡镇政府每天上午10时前,向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报告前一天排查工作进展,特别是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与风险隐患.
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风险隐患挂账督办、限期整治.
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的排查整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政府要于每周一下午17时前向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报送上周排查整治推进台账及阶段小结.
8月31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问题排查整改清单.
-64--65-危险废物排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管理人员熟悉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企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清楚台账建立和信息平台月报情况建立了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每月通过信息平台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台账、平台月报、现场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一致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废贮存设施进行环评和验收危险废物全部存放在危废库内贮存场所要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按危险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品贮存贮存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不得存在危险废物遗撒,泄露情况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外违规堆存且未申报情形标识设置情况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标签;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等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转移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接收环节豁免的除外)接收环节豁免的,要提供本单位和接收单位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明材料转移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相关栏目,运输环节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是否将危险交给没有经验许可证的单位非法处置是否存在私自填埋、违规堆存、随意倾倒行为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情况产废单位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或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篇章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或综合性应急预案均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对不同情形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要配备应急预案中要求配备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1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排查表被排查单位(章)所属行业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企业类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涉危险化学品单位用工业酸或产生废酸单位排查单位生产状况:正常生产长期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存在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是否擅自降低环评编制等级的违规行为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产品产能、生产工艺、排污节点、产废类别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废料、废液种类、数量和环评文件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的排污许可排查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中企业信息、生产设施、产品产能、排污节点、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是否与环评文件及现场实际一致排污许可证中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等突出问题排查核发部门是否按程序、按规范核发,管理等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位于禁建区或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发证问题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查排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投产验收情况,是否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专项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一致;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主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调试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是否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6--67-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排查表被排查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许可证在有效期许可证不在有效期正常生产停产关闭存在问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类别和数量接受危险废物按照环评报告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均有环评,并完成了"三同时"验收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转出过程执行转移联单运行安全要求落实情况对接收的不明性质的危险废物要进行危险特性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要定期对处置设施、运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设备运行正常要定期对对安全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设备运行正常要定期对监测设备、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维护、校正,保障运行正常要对管理人员和从事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验收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贮存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贮存设施、场所、容器要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签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应稳定运行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运行情况利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处置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利用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利用、处置方式和环评相一致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按相关规定做好在线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工作焚烧处置企业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要进行环评和验收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正常运行要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通过信息平台报告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要正常运行落实监测项目和频次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不明属性固体废物鉴别管理情况该公司是否有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不明属性废物是否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不明属性固体废物鉴别之前是否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排查该公司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废弃、过期、失效情况企业是否熟知危险化学品废弃前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企业是否通过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是否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非法生产、经营工业企业废料、废液问题隐患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问题是否无证经营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是否以合法手续从事非法生产而产生危险废物是否对生产项目开展安全评估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产生的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产生的副产品,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对副产品的流向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工业废料、废液等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现场排查发现问题汇总:处理意见(可多选):限期整治行政处罚刑事查处危废鉴别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备环评整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整改完善手续非法企业取缔无问题其他意见现场排查人签字工作单位排查日期-68--69-3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推进台账填报单位(章):填报时段:月日-月日填表人:审核人:序号市(县、区)排查企业名称排查日期存在问题整治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完成整改情况现场排查人整改督办人5月6月7月8月11.
2.
21.
2.
合计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按此填报工作推进台账,并向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sgtc@126.
com.
1.
每天上午10时前,将前一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
2.
每周一下午17时,将上一周排查工作总结,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
3.
8月31日,将全部排查整改台账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转移联单保存5年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出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转移联单保存5年转移联单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一致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情况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应急预案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有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装备及物资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保留10年以上)和信息平台报告情况危险废物分析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危险废物接收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利用处置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内部检查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设施运行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环境监测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人员培训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事故记录和报告,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记录清晰且保留齐全通过信息平台报告经营情况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每日通过信息平台报告经营情况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告经营情况次生的或收集的危险废物转出通过信息平台执行转移联单交给有资质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填报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现场库存一致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排查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及时处置或利用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存在超期贮存现场排查发现问题汇总:意见建议:限期整治行政处罚刑事查处环评整改暂停经营暂扣许可证未发现问题其他意见现场排查人签字工作单位排查日期-70--71-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规〔2020〕2号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海港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海港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8日海港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运输秩序,减少大气扬尘,保障处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港区建成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工程建(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全程管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代区政府牵头组织全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组织由海港公安分局、海港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汇总报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时段:月日-月日填表人:审核人: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按此汇总排查整治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sgtc@126.
com.
1.
每天上午10时前,将前一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
2.
每周一下午17时,将上一周排查工作总结,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
3.
8月31日,将全部排查整改台账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
地区本时段排查企业数量(家)累计排查企业数量(家)完成本次排查任务比例(%)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数量(家)发现问题的数量(个)累计完成整改数量(个)处罚家数(个)移送公安企业数(个)正在整改的问题数量(个)问题类型(累计)备注危废管理整改企业数量/完成数量(家)需报备预案的企业数量/完成数量(家)环评问题的企业数量/完成整改数量(家)排污许可问题数量/=完成整改数量(家)环保"三同时"问题数量/完成整改数量(家)需鉴别的企业数量/完成整改数量(家)非法生产经营企业问题数量/完成整改数量(家)XX市-72--73-安全、质量、保养等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保洁和冲洗车辆,并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集中停车场所.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车辆,需全部达到国五以上标准(如有更高环保标准出台,应按最新标准执行),统一密闭箱体或安装篷布式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注承运单位和监督电话、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智能监控终端设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设立渣土智能指挥调度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
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破坏智能监控终端设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转籍到本市区域外或者不再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应当将车辆恢复出厂原貌.
第十条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驾驶证件;(二)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三)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在涉案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一)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二)有醉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第十一条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每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均达到三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二)故意破坏智能监控装置或者北斗定位装置的;(三)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及以上死亡,且经公安部门认定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四)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被处罚的;(五)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件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手续被发现的;(六)违法雇用非法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一)醉驾、毒驾、肇事逃逸的;海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临港物流园区、各街道、金梦海湾商务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太阳城商业区管委会、圆明山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责任主体,负责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处理本辖区内无责任主体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加强对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源头监管,推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管理,依法核准消纳场所设置,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法倾倒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污染路面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全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统一规划,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拆除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相关监管工作,规范施工行为,督促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工地做好工地道路硬化处理,推进落实工地出入口冲洗保洁等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工作,即:1.
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
2.
物料堆放100%全覆盖.
3.
出入车辆100%冲洗.
4.
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5.
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
6.
渣土车辆100%全覆盖密闭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已取得运输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综合性能依法进行检测,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已经通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海港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以上各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时,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严格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对其建立名录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规模发展.
鼓励购置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依法逐步淘汰老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
第七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违法行为、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八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营、-74--75-(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所有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以上标准(如有更高环保标准出台,应按最新标准执行);(七)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投诉电话;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自动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渣土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出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二)协助相关部门查验车辆处置证、准运证和通行线路单,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三)监督运输单位规范作业,装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超高,出场时保持密闭;(四)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书面记录,督促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五)在施工现场和工地出入口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本条规定第一款履行管理职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违规情形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海港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渣土运输车辆设置运输时间段,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雾霾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爆破、土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经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区内通行的,运输企业持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处置许可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渣土车通行证,按照避开高峰时段、繁华(二)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诚信考核制度.
对诚信度低的运输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诚信考核办法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严密覆盖.
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第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施工工地现场,一定要达到两个全覆盖、"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鼓励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再利用,以减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倒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现象.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进出工地车辆,应采取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与车厢持平,不得超高;车斗应用苫布盖严、捆实,车厢左右侧各三竖道,车后十字交叉并收紧,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露出、不遗撒.
车辆运输不得超过车辆荷载,不得私自加装、改装车辆槽帮.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承运.
鼓励施工单位以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前,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该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许可证.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已经通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在严格把关的同时,简化一切审批手续.
手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6--77-需要,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纳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
处置收益用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在本区域内的消纳场所安排调配,经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所和收储、征收地块的管理,并向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和河北省大气污染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路段的原则确定运输时间、路线.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该按照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消纳场所处置渣土.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特殊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可以指导调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业时限,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二)制定和实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三)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本企业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查看运输运行情况;(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并做好日常车辆运行日志登记工作,以备有关部门备查.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线路上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巡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相应的合法手续等材料.
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无论是否满载,均应保持车厢密闭.
第五章消纳场所管理第二十七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海港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78--79-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黎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昌政办字〔2020〕1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昌黎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县就业创业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机构设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承担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19个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
联络员如有变动,须经成员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就业创业工作,研究解决就业创业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我县拟出台的就业创业工作宏观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实施就业创业工作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乡镇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工作和工作报告.
(二)根据县领导指示精神和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起草就业创业工作综合性政策文件.
(三)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相关工作,开展工作调度.
(四)指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专题研究、专项活动,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信息统计,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0--81-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了解和反映就业创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指导所监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鼓励引导所监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在稳定就业岗位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筹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吸引农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推进建筑工人组织化、专业化管理.
8.
县农业农村局.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分层分类精准培训,增强农民创业兴业能力;大力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小农户参与规模化经营,帮助农民灵活就业;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抓好创业创新人员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本地农民兴业创业.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至少覆盖一个产业扶贫项目,通过产业劳动实现脱贫增收.
9.
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工作.
10.
县市场监管局.
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措施;持续开展市场主体培育;精减办事材料、降低开办成本,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工作.
11.
县统计局.
提供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度数据,以及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季度数据.
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统计数据.
12.
县扶贫办.
做好全县贫困人口状况统计监测、建档立卡及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抓好扶贫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扶贫工作;指导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补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工作.
13.
县总工会.
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资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14.
团县委.
发挥团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广大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青年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青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加强政策宣传,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15.
县妇联.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七)督促检查各部门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任务完成情况.
(八)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做法.
(九)根据工作需要,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文,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单位职责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牵头制定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拟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
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参与完善扶持创业的机制措施;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收费机制,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收费减免扶持政策的落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贸易政策,对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商务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积极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发展竞争力.
发挥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融资服务.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3.
县教育和体育局.
加强对离校前中专院校(含职业职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推进引导和鼓励中专、职高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4.
县公安局.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简化落户手续,提高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工作,化解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5.
县民政局.
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吸纳各类人员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6.
县财政局.
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扶持及奖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创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将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82--83-昌黎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宗振华县政府县长副组长:张贵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成员:冯明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付德宏县人社局局长曹庆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王跃军县发改局局长郭毅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强振勇县民政局局长李锋县住建局局长王彦辉县税务局局长刘亚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鸿飞县统计局局长黄安县退役军人管理局局长张艳丽县妇联主席范洪丹团县委书记董玉军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顾守成县扶贫办副主任李长久县工商联常务副主席黄民宏县残联理事长贾冀川中国人民银行昌黎县支行行长张磊光县公安局副局长于凤民县财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主任由付德宏同志兼任.
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16.
县工商联.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总量;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支持会员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17.
县残联.
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残疾人就业状况统计工作.
18.
县税务局.
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统计反映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9.
人民银行昌黎县支行.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带动就业创业.
配合人社、财政等部门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昌黎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8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瑞书2020年5月9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因《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决定废止《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1号).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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