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至21日上午在成都举行,会议议程共23项.
1、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2、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3、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4、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案》;5、审议表决批准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6、审议表决批准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7、审议表决批准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8、审议表决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9、审议表决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10、审议表决批准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11、首次审议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并对新提请审议的该条例草案,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表决,表决通过,该条例草案将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12、首次审议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13、二次审议了《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14、二次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15、二次审议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16、听取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17、听取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18、听取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19、听取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20、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钟勉辞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21、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22、传达学习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23、审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志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明委托,陈光志同志主持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黄润秋、彭渝、刘道平、曾省权、李向志和委员共71人出席了会议.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彦蓉、曲木史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咨询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9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3个乡镇人大主席,3名全国人大代表,15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省政协副主席翟占一应邀参加会议.
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5年5月21日陈光志各位委员、同志们: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本次常委会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会议传达学习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审议废止了会计管理条例案等2件法规和1个决定,审议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3个决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5项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并就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审议了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任免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正案已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抓好落实,把这些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贯穿到我们的工作中去.
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分别于1991年、1997年、1999年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有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管理体制和秩序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三个条例或决定都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因此,决定将它们予以废止,也是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下一步,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明显不适应,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明显不一致,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明显不相符的法规要加大清理力度,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三个决定.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大对设区市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促进全省各市州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立法,通过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稳定.
为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切实改善环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本次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专题询问.
空气质量事关民生幸福,近年来,我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保护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
省人大常委会继去年对医改工作、财政教育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后,再次关注民生,聚焦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在组织协调、工作步骤、询问方式、宣传报道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切实提高询问实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空气质量数据监测、调结构转方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社会参与、污染防治投入、工业企业技改、清洁能源推广、秸秆焚烧等问题询问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询问时实事求是、真诚坦率,直面问题不回避,认真回答提问,确保了本次专题询问的高质量、高水平.
下一步,要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将本次专题询问的成果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实效,推动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次常委会还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最近,国务院确定2015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第一批)规模为4000亿元,并下达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限额155亿元.
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缓解我省发展资金不足的困难.
省政府将发行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落实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债券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合理安排债券使用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切实履行还款责任,维护政府良好信誉.
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对2015年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出安排.
这是中央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所作出的重大部署.
5月9日,我省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省委东明书记作了题为"坚定践行'三严三实'奋力推进'两个跨越'"的专题党课.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这里,我结合人大工作强调两个方面:一、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内涵要求,自觉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到党性修养的全过程,贯穿到依法用权的各方面,体现到干事创业的实践中.
一要增强党性,做到对党忠诚.
东明书记在专题党课上明确指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必须始终把对党忠诚作为思想根基,做到讲政治、讲党性、讲规矩、讲大局.
这"四个讲"把对党忠诚具体化,我们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把对党忠诚的"四讲"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见之于行,坚决做到同党中央和省委认识上一致、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同心、情感上认同、行动上同步.
二要廉洁自律,做到干净干事.
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和省委"三个不可低估"的形势判断上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坚决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坚决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坚决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
三要认真履职,做到敢于担当.
东明书记在专题党课上充分肯定了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我省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同时指出了当前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
我们要认真对照东明书记指出的几类不敢担当现象,反躬自省,剖析根源,消除人大"二线"思想,进一步深化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无功就是有过"的观念,始终把担当担责作为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标准,不断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二、以"五个结合"为抓手,做到教育、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省委在总结运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结合"要求.
我们要结合实际搞好统筹兼顾,把保障人大依法履职、推动全省中心工作作为专题教育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努力使专题教育与人大工作"两促进、两提高".
一要与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治蜀兴川总体部署结合起来.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推动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延展深化结合起来.
继续坚持将群众路线贯穿人大工作始终,使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
三要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带头贯彻好省委年初召开的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精神,落实好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断提升自身思想境界、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要与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结合起来.
要把"走基层"作为"三严三实"主题教育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在改进作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中深化教育,推进联系服务群众经常化.
五要与服务改革推动发展、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东明书记在今年省人代会结束时对人大工作提出的五点要求,发挥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从严治党,勇于担当,聚焦发力,在我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现在我宣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
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情况报告(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省权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并在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三次全体会议和七次分组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订草案三审稿就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等作了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和国家安全战略涉及的主要内容,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强调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作的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二审稿在明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措施的同时,相应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完善了关于国家机关对外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审批程序.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作了说明.
为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作了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李保东作了提请审议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馼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4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代表国务院作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汪洋说,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开放进入新阶段、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一年多来,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得到有序复制推广.
汪洋说,为进一步解决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检验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及其适应性,积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经验,在总结评估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工作基础上,新设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
自贸试验区建设任务更加繁重艰巨.
必须始终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防控风险作为重要底线,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努力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雒树刚作了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他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系不完善、服务效能不高、均等化水平有待提高,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推出更多精品力作,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21、2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23、24、25、26、27、2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二、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在会议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后,张德江发表讲话.
张德江说,修改食品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一步增强.
有关方面要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张德江说,新修订的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互联网广告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了广告活动各方的行为,明确了主体责任,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等25部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本次会议还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选择部分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以立法形式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法治原则、适应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当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张德江强调,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为推进改革开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本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积极评价有关工作的同时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新探索,没有现成模式可循,工作难度大、要求高,要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张德江指出,同前两年相比,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难度和要求也在增大.
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做好立法工作.
一要着力抓好中央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保证顺利出台;二要及时调整常委会立法规划,使常委会立法工作更好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四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注意防止产生法律"好看不管用"的现象.
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六讲专题讲座,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
专题讲座题目是《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怀进鹏主讲,他介绍了信息技术及其演进趋势、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了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就提升信息技术发展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谈了看法.
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137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1997年颁布施行、2001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全省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的建账监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等规定与现行做法不一致;《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制定的法规、规章、准则和工作规范所涵盖.
《条例》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已经2015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查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废止案(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1997年颁布施行、2001年修订、2004年修正,近二十年来,该条例对加强全省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条例》主要新增规定已不适应改革需要.
为提高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质量,《条例》在《会计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建账监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为全面深化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动转变监管方式,取消了"建账监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进而转变为日常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2013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对其进行了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而现实做法是根据四川省清理规范评比表彰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取消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和奖励资格.
二是《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工作现状.
《条例》提出,各单位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现实情况是,通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绝大多数单位已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甚至实现了会计信息化.
因此,再提"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已明显不妥.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账薄、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由计算机直接生成,不再需要购买纸质的会计账簿.
因此,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取消了对会计账簿实行定点印制和定点销售的做法.
三是《条例》中部分条款已在全国层面有更新、更全面的规范.
2000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提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近年来,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制定并公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准则和工作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会计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已基本涵盖《条例》的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2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8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会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落实以及信息技术的深入运用,《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我省地方立法特色的重要条款与当前依法行政要求不符.
《条例》是在《会计法》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增加了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行建账监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等两项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20年来,我省会计基础工作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大背景下,再将这两个事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来处理,已不合时宜.
为此,必须转变监督方式和内容,由审批变为监督,也就是转变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2013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也已将会计信息质量纳入了财政监督的范围.
二是部分条款已被相关行政法规等新的规定所代替.
《条例》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及继续教育等作出了原则性要求.
自《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的授权出台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一批部门规章,已经涵盖了《条例》的上述内容,且规定得更全面、更具体.
三是部分条款规定滞后于现状且属于单位自主管理事项.
《条例》提出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而今绝大多数单位为提高管理效率早已自觉实施了会计电算化.
《条例》对单位财务人员换岗进行资料交接的时间等单位内部具体管理事务作了规定,也规定单位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这些规定已不合时宜.
基于上述原因,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后批准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3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议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建议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4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70425)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5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1991年5月28日由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997年、200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4次修正.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地方各级文化、新闻出版与广电部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以及动漫、网络游戏、艺术品等新兴文化产品的不断涌现,《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些规定与上位法存在抵触,有些规定与新形势下"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不适应,且主要内容已由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取代,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7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文化厅厅长郑晓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15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查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草案》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5月28日由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997年、200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4次修正.
作为全国较早的几部文化市场管理地方性法规之一,《条例》在理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监督网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为文化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
随着动漫游戏、互联网文化、文化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各级文化、新闻出版与广电部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任务的全面完成,《条例》主要内容明显滞后、实施范围相对较窄,与当前文化市场发展现状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条例》关于对文化市场实施总量调控、文化市场管理费、群众性经营者协会设立审批、文化企业"先证后照"等规定,不符合国家"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与新形势下政府职能定位不相适应.
200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修订或修正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相关行政法规.
《条例》关于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章节行政处罚条款等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抵触.
此外,由于国务院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配套规章的规定比较具体、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条例》已没有进一步修订或修正的空间.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有必要废止《条例》.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8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等规定,2015年5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一是近年来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导致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的主体和职能发生变化;二是文化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完全覆盖《条例》的内容,对近年来出现的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品及市场管理也有具体规定.
因此,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同意废止.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9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废止案(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和简政放权的深入开展,以及一系列文化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再适应新形势,赞成废止该《条例》.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废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施行以来,保障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但随着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条例》主要内容明显滞后、实施范围相对较窄,行政审批、收费等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加上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规定比较具体、覆盖面广,《条例》已无修改必要,赞成废止该《条例》.
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废止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审议.
0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1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草案)》1999年颁布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维护养路费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8年国务院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也于2010年废止.
《决定》所规范内容已不复存在,没有继续施行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3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草案)》的说明(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现就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草案)》作如下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征收,1999年12月1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养路费的征收,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维护养路费征管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8年,国务院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收费.
鉴于《决定》所规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问题已不复存在,已无需继续施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4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废止案(草案)》议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建议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5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NO:SC102074)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6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等知识,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
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7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等知识,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
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8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9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二)公务出国出访的;(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将第一款中的条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单列为第三款,删除"省人大"三字.
将第二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调整至第七条.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0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曾省权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过程现行《守则》是2000年9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能力、依法集体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促进了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4年和2008年,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对《守则》进行了两次修正.
但在实践中,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程序不完善、履职能力和审议质量不完全适应新要求等问题依然存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3年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为此,及时修改《守则》,将有关要求和规定纳入其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起草后,广泛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为此对有关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二是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
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履职必备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
强调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对请假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范,切实保障常委会会议质量;对确实无法正常履职的,要求辞去职务.
(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四是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
强调组成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五是进一步强调法定义务.
要求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从而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水平.
(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以上说明,连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1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赞成对组成人员守则进行修正,同时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的"准确把握"修改为"认真贯彻".
(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
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第二款修改为:"对于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发证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五、第二十条中的"市或者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诚信等级管理,依法公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管信息.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和经营情况.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九、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十、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5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跨本市区(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者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存储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购货证明、合同或者准运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仓储单位应当查验所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
禁止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或者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存储条件.
第十一条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零售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外国烟草公司及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应当报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机构应当提前将促销活动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促销行为:(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管理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6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三千元;(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发证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向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
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诚信等级管理,依法公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管信息.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禁申请人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严禁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徽章是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二)对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四)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仓库、商品交易市场等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五)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六)合法地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7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者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所存储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二)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四)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8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一)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运输、邮寄、存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或者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五百元以上或者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外,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9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说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6年9月,2012年8月因《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进行过小幅修改.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条例》中的下列内容与当前实践不相适应:一是,《条例》第17条第1款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18条中关于"连锁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不符合中央、省、市"简政放权"精神要求,应当下放至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修改决定》二、三)二是,《条例》第21条所设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审制度",与中央、省、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相符合,应当将其删去.
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审制度取消后,为加强对被许可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了解、掌握卷烟经营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应当新增一条内容,要求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和经营情况.
(《修改决定》六、七)三是,近年来国家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与变更,涉案烟草制品价值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第11、19、22、28等条应当作相应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修改决定》一、四、五、八、九)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0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立法法和四川省立法程序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征求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基础上,于2015年5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规定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
《修改决定》对其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符合"简政放权"要求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符合近年来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新规定,建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请予审议.
1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意见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5月1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未提出修改意见,同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八条并入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五、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条中援引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5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
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八条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第九条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业主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业主:(一)合法建造;(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业主下落不明;(二)房屋权属不清;(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和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使用安全责任:(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二)安全鉴定;(三)白蚁防治;(四)加固、改造;(五)危险治理;(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对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6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的规定共同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专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属于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制度.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
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记录和白蚁防治记录.
新建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
房屋存续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权免费查询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档案,具体查询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新建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三)抗震设防标准;(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节能和白蚁预防措施;(五)紧急避险部位.
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统一管理,拟定相应的示范文本;建立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用监督系统,并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
7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在施工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公共建筑在维修加固、保护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归档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位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申请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结构安全批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结构安全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三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三十三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四)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安全鉴定.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每五年实施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房屋安全评估,提出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认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鉴申请:(一)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二)房屋危及公共安全且无法加固改造,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录供其选择.
申请人选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复鉴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最终依据.
第五节危险治理第三十九条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9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且暂时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第四十一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农村居民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第四十三条本市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管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担任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自建房屋确需拆改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政府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自建房屋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
第四十六条自建房屋有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行灭治或者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发现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十八条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0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资质条件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二)故意将安全房屋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三)因过失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鉴定为安全房屋,并在鉴定报告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房屋结构,是指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三)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
(五)(临时)管理规约,是指《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说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10年12月.
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中央、省、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条例》中的下列条款需要进行修改:一是,按照《条例》第5条第2款和第27、28条的规定,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房屋的结构安全审批权,由市房管局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行使.
根据中央、省、市"简政放权"精神,应当将其下放至五城区房管部门行使.
(《修改决定》一、二)二是,《条例》第42、49、55条针对危险房屋治理问题,所设置的"强制治理"和"强制鉴定"两项手段,属行政强制执行范畴,按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这三条规定应当删去或者作相应修改.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践中出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委托鉴定或者履行危房治理义务情形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保障我市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的推进,维护公共安全,《修改决定》明确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申请义务.
(《修改决定》三、四、五)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2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0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省人大城环资委发函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条例》自2010年12月实施以来,对维护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中央、省、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审议中,为了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城环资委建议将《决定》第五条最后一句"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强制鉴定.
"修改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环资委认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的有关条文符合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修改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一并审议.
3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意见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5月1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提出不同意见.
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该《决定》.
关于《决定》的生效时间,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该《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4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三、第四条分成两款表述,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民政"二字.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五、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利用交通安全6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
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
"六、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
八、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此外,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作相应修改.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7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8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五)影响消防救援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七)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八)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
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9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共载体的特许经营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载体位置关系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0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二十二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五日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三)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五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设置招牌.
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1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八)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二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
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占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城乡用地、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位于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2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招牌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查封期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许可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非公共载体,是指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称公共载体,是指非公共载体之外的其他属国有或者城镇集体所有的载体.
本条例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3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说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2月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城乡形象、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近两年来,国家、省、市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持续推进,和我市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工作的深入开展,条例中的下列规范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首先,中央、省、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力度,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与公布"事项,宜取消报市政府备案环节,由区(市)县自主决定.
《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中心城区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中心城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这两项审批权也宜由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五城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修改决定》一、七、八)其次,我市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对广告招牌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修改《条例》中的下列内容,以保障我市这一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并使之法定化:一是市委已经明确要求我市中心城区要减少公共载体广告量,除公交站牌外,其余市政设施上广告到期后不再设置.
《条例》第11条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法定情形的规定,需要增加相应内容.
二是为贯彻市委"强化三级监督管理、落实街道办基层治理责任"的部署,《条例》第5条需要增加一款,明确街办、乡镇政府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日常监管职责.
三是2014年制定的《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地名标志物设置户外广告,《条例》第3条第1款第4项、第5条第2款、第11条第2项宜作相应修改,以使两《条例》规定内容相协调.
(《修改决定》二、四、五)第三,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其他几个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调整规范.
一是随着部分地铁线路地面轨道、高架站台在非城镇区域内的建成和投入运营,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第3条第2款,将其纳入条例调整范畴.
二是《条例》对于客运公共汽车车身广告是否属于调整范畴,未作明文规定,需要予以明确,以避免法规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三是需要通过修改《条例》第3条第3款和第31条第2款,适度放宽招牌设置地点要求,以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修改决定》二、九)以上说明妥否,请连同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4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0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省人大城环资委发函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和《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条例》自2013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改善成都市城乡形象、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持续推进和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工作的深入开展,《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为避免与法定"建设用地"产生歧义,更好地区别于非法占用他人场地,城环资委建议将《决定》第二条和第九条中"建筑用地范围内"修改为"合法用地范围内".
城环资委认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的有关条文符合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修改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一并审议.
5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意见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5月1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提出不同意见.
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该《决定》.
关于《决定》的生效时间,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该《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6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7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2月1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扶持产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注重区域扶贫攻坚与精准扶贫到户相结合,开发式扶贫与救济式扶贫相结合,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具体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扶贫标准和对象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共服务等因素,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州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并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州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
第七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半山区、边远农牧区、地方病区、革命老区给予重点扶持.
农村扶贫开发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州、县扶贫标准,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8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主要对象,对扶贫对象中的老干部、老党员、老积极分子、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扶持.
第八条贫困村按照无集体经济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等指标进行识别.
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州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第九条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州、县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户根据人均纯收入、健康、教育、住房等因素识别.
由农户申请或者村组推荐,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逐级报上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建档立卡.
第十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
第十一条贫困村、贫困户的评议、审查结果应当逐级公示.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整,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扶贫对象享有了解扶贫开发政策,获得扶贫开发支持和社会帮扶,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民主监督管理等权利.
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发展能力,依法规范使用扶贫资金,如实申报收入,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贫困县、贫困村经帮扶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经帮扶后,人均纯收入超过自治州或者县农村扶贫标准并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认定为脱贫.
因灾、因病等返贫的,应当进行返贫认定.
第三章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改善等纳入规划.
第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进、规划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脱贫目标、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申报和批准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扶贫资金,检查验收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中长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规划难以实施的,经9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沼气、通信、广播电视、土地整理、棚圈建设、农田灌溉设施等项目,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地方病区,因地制宜实施异地开发、搬迁扶贫.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加工业、旅游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优先吸纳扶贫对象参与,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扶贫对象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效转移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科技扶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科普惠农协会、科技致富带头人等,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扶持贫困学生,确保扶贫对象接受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传染病和地方病综合防治,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增强扶贫对象体质,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发挥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和体育设施等作用,弘扬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县应当加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创新扶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财政扶贫贷款担保资金,设立担保机构,实行扶贫贷款贴息,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化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信息化服务设施、商业网点、营销渠道等.
第三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建设、湿地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地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争取贫困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聘用、继续教育和专项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争取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开展援州合作.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0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会团体对贫困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地区间扶贫协作、干部驻村帮扶等社会扶贫活动,与扶贫对象共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县支持志愿者组织、高等院校等建立志愿者服务网络,为志愿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境外人士等到贫困地区依法开展扶贫开发活动,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合作,应当向交流合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第四章扶贫开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扶贫开发项目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扶贫开发应当建立项目储备、项目责任、公示公告、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保证、检查验收、监测评估、扶贫效益评价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年度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从扶贫开发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民选民议.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申报、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
对农村扶贫开发和有关涉农的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符合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整合.
第四十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民办公助、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检查验收.
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在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安排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0.
5%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财政应当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总额1%至2%作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人1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员培训、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帐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和减贫任务等分配使用,逐步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利用本行业的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要素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应当倾斜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有明确捐赠意愿的,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未明确捐赠意愿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县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县农村扶贫开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县统计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户生活状况的监测.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第五十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达到脱贫标准并且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或者项目责任单位擅自改变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批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虚报扶贫开发项目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申报项目.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规整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的,由主管机关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3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说明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完成新阶段扶贫开发任务的迫切需要我州既是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也是典型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全州13县被国家确定为新一轮扶贫攻坚连片特困地区县,其中:黑水、壤塘、小金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按照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我州尚有农村扶贫对象11.
669万人,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扶贫开发已从解决温饱为主转入了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扶贫开发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基本方针、主要原则、重点内容、方式方法、责任追究等,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任务圆满完成.
(二)制定《条例》是破解农村扶贫开发难题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州高度重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困状况明显缓解、贫困地区发展明显加快,但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区域整体性贫困特征明显,贫困发生率和返贫率较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弱,持续稳定增收难,脱贫难度大;推进机制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力量整合不到位等.
制定《条例》,不仅有利于保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让扶贫对象长期受益,也有利于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解决存在的问题,增强农村扶贫开发的实效性.
(三)制定《条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农村扶贫开发是一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民生工程,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其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农村扶贫开发也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法律上明确其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利于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和国际合作大扶贫格局,提升农村扶贫开发的总体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制定《条例》是巩固提升扶贫开发成果的重要举措在长期的扶贫开发实践中,我州积累了一些具有鲜明特点、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
通过制定《条例》,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指导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4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2011—2020年)》,把增加扶贫对象收入、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规范和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根据《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2—2016年民族自治法规立法规划》,州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0月正式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州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草拟形成了《条例》一审稿.
2014年2月21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
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小组再次深入调研,组织州扶贫移民局等30余个部门召开专题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省人大民宗委、农委及省扶贫移民局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条例》二审稿.
2014年6月24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
起草小组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阿坝人大网、阿坝州政府网和《阿坝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根据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小组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三审稿.
2014年8月12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三审.
三审后,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相关部门、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例》表决稿,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表决通过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查批准的《条例》文本.
四、《条例》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条例》采用章、条、款,共六章六十条,设置了总则、扶贫标准和对象、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扶贫开发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1.
关于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即: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四条为扶贫开发应当遵循的原则,重点提出了精准扶贫原则.
由于我州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复杂,仅靠开发式扶贫还不能完全解决贫困问题,因此,《条例》提出我州扶贫开发应当注重开发式与救济式相结合,与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扶贫开发责任和职责,明确了扶贫开发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2.
关于扶贫标准和对象.
第二章扶贫标准和对象,共八条(即: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第六条为扶贫标准的确定.
结合阿坝州的实际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共服务等因素,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州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并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州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
第七条为农村扶贫开发范围.
明确了我州扶贫攻坚的重点区域和优先扶持的贫困群体.
第十条为贫困人口的界定.
结合5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我州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扶贫方式,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
3.
关于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
第三章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共二十三条(即:第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改善等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指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针对阿坝州自然灾害频发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的情况比较多,特别规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规划难以实施的,经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针对我州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是致贫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基础设施扶贫为扶贫开发的主要措施,重点在贫困地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沼气、通信、广播电视、土地整理、棚圈建设、农田灌溉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为异地开发、搬迁扶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地方病区,因地制宜实施异地开发、搬迁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为产业扶贫.
结合我州农牧产业发展现状,着眼培育支撑产业,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为扶持的主要对象,明确了产业扶贫重点发展方向为农业、畜牧业、林业、加工业、旅游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第二十三条为扶贫对象的能力提升.
提出重点加大扶贫对象的培训力度,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效转移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第二十四条为科技扶贫.
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扶贫实效.
第二十五条为教育扶贫.
旨在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综合素质,逐步消除贫困在代际中传递.
第二十六条为卫生计生扶贫.
健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十七条为文化体育扶贫.
旨在弘扬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二十八条为金融扶贫.
针对扶贫对象贷款难的问题,提出建立财政扶贫贷款担保资金,设立担保机构,实行扶贫贷款贴息,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等.
第二十九条提出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化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信息化服务设施、商业网点、营销渠道等.
第三十条为生态扶贫.
按照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的总体要求,提出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地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社会扶贫与国际交流合作.
对定点帮扶、东西扶贫协作、干部驻村帮扶、志愿者扶贫、农村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4.
关于扶贫开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扶贫开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共十五条(即: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扶贫开发项目范围,提出扶贫开发应当建立项目储备、项目责任制、公示公告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检查验收制、监测评估制、扶贫效益评价等制度,从制度层面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三十九条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整合.
针对阿坝州扶贫项目资金协调、整合难度大,难以充分发挥扶贫效益等问题,指出要加大扶贫项目资金整6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合力度,并将项目整合权限赋予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对农村扶贫开发和有关涉农的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符合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整合,为州、县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四十四条为扶贫资金投入.
提出了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具体量化指标,第一个指标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在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安排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0.
5%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个指标为:县级财政应当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总额1%至2%作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帐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为扶贫资金的筹措和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第四十五条为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
规定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应当倾斜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规定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对农村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
规定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户生活状况的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第五十条规定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考核奖惩办法.
5.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关于附则.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即: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条例》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文本一并审查.
7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增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4月20日,民宗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民宗委认为,阿坝州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保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连续性,增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效性,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将长期扶贫开发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条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
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8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本次常委会于5月20日上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及民宗委审查意见的报告表示同意.
民宗委认为,《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
此外,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9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0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2月1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乡基础设施是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消防设施等其他城乡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民生优先、机制创新、建管并重、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护、维修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安监、工商、城市管理、质监、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承担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关执法工作.
第八条城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
1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城乡基础设施的行为.
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级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变更.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关进行论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一)因城乡规划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因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等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三)因其他情形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和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预埋地下管线.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更新,应当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管线迁移、敷设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整的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明确或者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维护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经营合同、运营合同涉及运营服务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管理运行和维护机制.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乡基础设施,由运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运营、维护.
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未经州、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调整运营服务费.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垃圾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城乡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
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二十一条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维护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应当制定应对措施,提前发布公示、公告.
在组织实施期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城乡基础设施故障抢修,不得阻碍抢修施工.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应当采取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节城乡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桥涵的行为:(一)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挖掘道路、桥涵;(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涵或者非指定的城乡道路上试刹车;(四)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五)在道路、桥涵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七)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八)损坏道路、桥涵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九)在道路、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十)其他损害道路、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制订并且公布年度挖掘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第二十七条批准占用道路、桥涵的,不得损坏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桥涵原状.
占用期满或者在占用期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在占用道路、桥涵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
如有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标牌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排水、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紧急抢修,需要开挖道路、桥涵,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补办.
第二节城乡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二)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三)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3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五)偷盗、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排水、防洪设施;(六)其他损害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超过排入标准排放污水损坏排水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改建.
第三十三条毗邻跨越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排水管线接入排水管网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
第三节城乡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燃气、供热管道、井盖、阀门;(三)在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种植树木、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利用或者依附供水、燃气、供热管道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五)向供水、燃气、供热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易燃易爆残液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六)擅自新建、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燃气、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损害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供水、燃气、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方可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燃气、供热设施安全的,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生产和供应.
因特殊情况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四十二条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以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第四十三条供水、燃气、供热的用户应当保护设施、安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故障,应当报告运营单位或者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必要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第四节城乡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向照明设施投掷物体;(二)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三)擅自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五)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六)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或者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巡检、维护、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五节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污损、涂改、毁坏或者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二)擅自迁移、占用、挖掘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台、站牌及其设施;(三)攀爬、跨越护栏、护网;(四)在车站、站台、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五)其他损害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设置,符合停靠点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九条迁移、占用或者挖掘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物品;(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砂石和泥土;(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七)其他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设置,并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分类收集的方式,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
5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殊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五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
确需关闭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自身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节城乡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五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园林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或者牵拉绳索;(二)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三)盗窃、砍伐、占用、损毁、迁移、拆除、挖掘园林设施;(四)拴、钉、靠、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种籽、扒坐护拦、践踏绿地;(五)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以及绿地;(六)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废弃物;(七)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者野炊;(八)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园林绿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树木和占用、迁移、挖掘园林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经批准砍伐树木和占用、迁移、挖掘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施工,接受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清理余土废料,恢复园林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二)不按照规定对城乡基础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造成城乡基础设施损坏的;(三)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的;(四)乱收费、乱罚款的;(五)未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损坏城乡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具体包括以下设施:(一)城乡道路、桥涵设施包括城乡车行道、人行道、棚洞、隧道、广场、隔离带、路肩、路堤、边坡、挡土墙、护坡、边沟、分隔栏杆、花坛护栏、标识标牌、安全设施、通村通户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
6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二)城乡排水、防洪设施包括排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
(三)城乡供水设施包括水厂、取水口、取水井(池)、泵站、供水管网、闸门、消防栓、加压站等设施;燃气、供热设施包括管道燃气管网、热力厂、热力管网、储配站、液化气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贮气罐等设施.
(四)城乡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以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五)城乡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标线、信号灯等设施.
(六)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处理场(厂)等设施.
(七)城乡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植物园、苗圃、游乐场、纪念地、雕塑、花坛、护栏、坐椅、浇灌设施、公共绿地等设施.
第六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7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科学管理城乡基础设施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州抓住灾后恢复重建等机遇,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13年底,全州共有城镇道路432公里、城镇桥梁17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13座、水厂36座,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11%,用气普及率达46%.
随着城乡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其运营管理难、维护维修差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部分城乡基础设施人为损毁或闲置严重.
因此,制定《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科学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巩固城乡建设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法规体系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州严格执行城乡基础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和省只出台了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针对整个城乡基础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使依法全面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出现了"盲点"、"死角".
同时,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如:维修养护投入标准偏低、对城乡基础设施损坏的处罚力度偏弱、多头管理城乡基础设施等.
因此,制定《条例》,不仅有利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法规体系,也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统一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的良好格局.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保障城乡基础设施持续健康运行,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具有阿坝特色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为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2—2016年民族自治法规立法规划》,州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底正式启动了《条例》立法工8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作,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组.
起草组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一审稿.
2014年2月21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
根据一审审议意见,起草组再次调研,认真总结提炼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经验,并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州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二审稿.
2014年6月24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
起草组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对《条例》再次修改完善,报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阿坝人大网、阿坝州政府网和《阿坝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根据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小组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三审稿.
2014年8月12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三审.
三审后,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相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例》表决稿,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表决通过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查批准的《条例》文本.
四、《条例》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一)体例结构《条例》共六章六十六条,由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行和维护、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管理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运行和维护:主要对城乡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监督和管理:分别对道路桥涵、排水防洪、供水、燃气、供热、照明、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乡基础设施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中涉及的城乡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并对《条例》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1.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州城乡基础设施大多分布在城乡建成区内.
随着城乡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正由建成区向规划区延伸.
为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适用本条例.
为便于公众理解"规划区"的涵义,第二条第二款对规划区进行了解释,即: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
关于《条例》适用内容的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乡基础设施的内容.
即:本条例所指城乡基础设施是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消防设施等其他城乡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管并重的问题近年来,我州抓住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五十百千"和"三百"示范工程建设等机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运营管理难、维修维护差等问题日益突出,存在"重建轻管"的思想,部分城乡基础设施人为损毁严重,部分存在闲置情况.
因此,《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管理职责划分的问题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重点和难点在乡9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村.
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有必要合理确定州、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尤其要充分发挥县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安监、工商、城市管理、质监、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5.
关于基础设施执法主体的问题为避免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重复执法现象,加大监管力度,《条例》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承担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关执法工作.
6.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和审批的问题规划是统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龙头".
目前,我州不按规定报批规划、不按规划组织建设、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作了规定.
7.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顺序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预埋地下管线.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更新,应当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管线迁移、敷设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
为协调有序发展,解决"断头路"、"无灯路"等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8.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问题为加快公用事业发展,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公用事业服务效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明确或者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维护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运营服务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9.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责任的问题为解决我州乡镇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公共服务能力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护、维修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管理运行和维护机制.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乡基础设施,由运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运营、维护.
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未经州、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0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自停业、歇业、调整运营服务费.
10.
关于城乡基础设施监督和管理的问题为增加城乡基础设施监督和管理的透明度,畅通公共参与、公共监督的渠道,完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应当采取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11.
关于各类城乡基础设施禁止行为的问题为保证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运营,解决好"拉链马路"等通病,《条例》对占用、挖掘城乡基础设施行为作了严格规范.
对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按规定执行,尽可能减少对城乡基础设施的破坏.
12.
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鉴于城乡基础设施范围广,涉及的部门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本条例未新设置行政处罚,因此,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文本一并审议.
1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增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4月20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民宗委认为,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阿坝州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城乡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困难,维护维修差等问题,尤其是部分设施人为损毁和闲置严重.
为科学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巩固城乡建设成果,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本次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2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2015年5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本次常委会于5月20日上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宗委的审查意见表示同意,仅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民宗委随即召开全体会议,对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建议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明确或者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维护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经营合同、运营合同涉及运营服务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审议.
3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省201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4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一、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财政部核定我省2015年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15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36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55亿元拟全部转贷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新《预算法》规定,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现报请调整全省和省级2015年财政预算.
(一)债务收入方面.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使用债券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其中: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此规定,新增2015年全省一般债务收入136亿元、专项债务收入19亿元;新增2015年省级一般债务收入136亿元(均转贷市县)、专项债务收入19亿元(均转贷市县).
(二)债务支出方面.
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调整全省和省级支出预算如下:一是调增2015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36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19亿元.
按此调整后,2015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分别由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6316.
7亿元、1525.
4亿元调整为6452.
7亿元、1544.
4亿元.
二是调增2015年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预算136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预算19亿.
按此调整后,2015年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预算由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零元分别调整为136亿元、19亿元.
需要特别报告的是:目前市县正在编制债券使用方案,待全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确定后,财政厅将相应调整2015年全省财政支出相关科目预算数,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全省和省级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查.
二、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一)发行规模.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00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3500亿元,专项债券500亿元.
财政部核定我省自主发行规模15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36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
其中:一般债券单一期限规模不超过总规模的30%,专项债券7年期和10年期合计规模不超过总规模的50%.
(二)安排使用.
财政部明确要求新增债券5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重点支持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项目.
围绕"三大发展战略",我省新增债券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设施、岷江航电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还本付息.
按目前同期国债利率测算,预计2016—2025年,我省需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利息30亿元,本息合计185亿元;需支付债券发行费1215万元.
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是2015年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和偿还主体,负责偿还转贷资金本息和支付发行费.
(四)风险控制.
按照财政部明确的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测算办法,我省2014年政府债务余额距测算确定的规模上限尚有一定空间.
因此,2015年全省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55亿元在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债务风险总体上处于可控区间.
三、关于债券资金使用管理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开局之年.
继续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必然要求.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是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的重大举措.
财政厅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分配和管理工作.
(一)做好项目落实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制定债券资金分配方案,要求市县更新完善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按轻重缓急优选排序,合理编制使用方案,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重点支持一批社会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关系发展瓶颈的重大项目,确保项目早启动、早见效.
同时,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债券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投入,促进政企合作,发挥资金带动效应.
(二)积极组织债券发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均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财政厅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债券收支预算,结合项目准备情况,加快推进债券发行,确保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三)加强债券资金监管.
财政厅将对市县债券使用方案进行备案审查,确保用途合规、重点突出,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债券资金预算管理、会计核算、项目安排、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严格履行还款责任.
2009—2014年,财政部共代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030亿元,额度居全国第一位.
对截至目前已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息428.
7亿元,全省各级政府均已按期足额偿还,较好地维护了政府信誉.
其中:支付历年债券利息55.
7亿元,全额偿还2012年、2013年、2014年到期债券本金180亿元、126亿元、67亿元.
2015年即将到期的债券本金121亿元、应付利息23.
8亿元,各级政府均已作了统筹安排.
对今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将周密制订还款计划,严格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切实履行还款责任.
四、关于需要补充报告的其他情况(一)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情况.
2014年,财政部核定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亿元,按规定全部安排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
其中:用于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92亿元;用于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41亿元;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智慧城市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566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亿元;用于水库重大水利建设4亿元;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其他公益性事业项目7亿元.
(二)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券资金安排情况.
为切实缓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利息支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将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置换存量债务.
财政部核定我省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简称置换债券)额度58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469亿元,专项债券117亿元.
第一批置换债券将严格用于偿还政府债务2015年到期本金,并优先考虑支付政府对企业的欠款,促进解开欠款链条,帮助缓解企业困难,推动搞活地方经济,支持经济稳定增长.
按照财政部有关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置换债券由我省自主组织发行.
目前,发行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债券额度已下达市县,争取早投入、早见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7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陶生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四川省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5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常委会预算工委的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拟发行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15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36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
此次地方政府债券拟全部转贷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新增债券资金主要用于铁路、公路、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其他重点公益性项目.
因此,全省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收入预算分别调增136亿元、19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分别调增136亿元、19亿元;省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收入预算分别调增136亿元、19亿元,省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转贷支出预算分别调增136亿元、1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要求和我省实际.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积极做好债券发行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和债券资金及时到位.
债券发行、资金筹集、发行费用等情况应于发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合理安排债券使用项目.
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
及早细化、严格审核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并于9月底前将详细的安排使用方案(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细化到相应支出科目的调整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督.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要继续强化债券资金项目绩效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切实履行还款8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责任,维护政府良好信誉.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努力防范债务风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做好置换债券的发行和存量债务的置换工作,防止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在置换过程中合法化.
置换债券资金的分配情况应在9月底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9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全省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利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报告我省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4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成效201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省上下坚持将节能减排作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指标完成情况提前一年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2014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4.
64%,超年度目标2.
64个百分点.
"十二五"前四年,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9.
4%,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123.
7%.
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1.
63、13.
48、79.
64和58.
54万吨,分别同比下降1.
27%、1.
66%、2.
49%和6.
23%,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年度目标任务.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1.
加强节能减排综合部署.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王东明书记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省政府汇报,省政府领导多次就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台了《2014—2015年四川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实行能耗强度和增量双控机制,成立了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印发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等文件,将节能减排目标及时分解下达,纳入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2.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2014年高新技术产业增长19%,传统资源型产业和六大高耗能产业比重下降0.
6个百分点.
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增长8.
8%,比去年提高0.
5个百分点.
严格执行《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290万吨、水泥438万吨、平板玻璃242万重量箱,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依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全年未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有效遏制了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2014年,三次产业结构从去年的12.
8:51.
3:35.
9调整为12.
4:50.
9:36.
7.
0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3.
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按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要求,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
研究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力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继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序发展水电、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2014年全省新增装机容量1051万千瓦,新增发电全部是清洁能源.
初步测算,2014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6%,比2013年增加1个百分点.
4.
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经积极争取,德阳市列入国家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三年将获得不低于12亿元的资金支持.
组织实施小平故里景区、省委办公厅等重点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做好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
全省已累计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82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612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6.
2%.
累计完成21台机组旁路物理切断、总装机容量936万千瓦,23台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总装机容量947万千瓦,95条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规模日产熟料30.
47万吨.
2014年,省级财政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比去年增长21%,对全省减排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5.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工业领域,对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能耗对标达标.
2014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8.
03%,累计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的136.
6%.
建筑领域,制定发布《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6%以上.
分解下达"十二五"期末各市(州)新建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共32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73万平方米.
交通领域,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成都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
严格控制新车及外地车转入,在机动车新增量保持约20%的增速情况下,减少约2000吨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
顺利完成17.
6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国四标准的车用汽油,实现氮氧化物新增削减量3.
7万吨.
公共机构领域,发布国内首个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地方标准,西华大学等28家单位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4万平方米.
6.
积极运用价格手段促进节能减排.
研究推行以能耗为标准的生产领域阶梯电价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环保电价政策,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执行每千瓦时0.
015元脱硫加价,对已建成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执行每千瓦时0.
01元脱硝加价,对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国家要求的燃煤机组执行每千瓦时0.
002元除尘加价.
对14家电厂31台机组进行了2013年度享受脱硫电价政策情况专项核查,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机组共扣减脱硫电价款466万元.
及时公布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效率.
7.
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和监督检查.
按季度发布节能形势晴雨表,加强对各市(州)节能减排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目标考核.
2014年,绝大部分市(州)均较好地完成了节能目标任务,实现了既定的节能年度目标.
深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对进展滞后的重点减排项目进行现场督查.
省政府对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周调度,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半月督查.
全省共进行现场检查157613人次,检查企业33181家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822起,责令50家企业停产停业,对754起案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1984余万元;对3起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予以移送.
8.
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组织全省989家重点用能单位参加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进度.
节能监察机构能1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力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全部设立,县级节能监察机构覆盖了能耗较高的县(区),节能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结果为84.
6分,综合评价为良,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全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116个环境监测站完成达标任务,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节能减排意识有待加强.
个别地方和部分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节能减排是"做减法",对节能减排只说不做.
企业节能减排内在动力不足,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国家实施总量倒逼机制,加大了节能的压力.
我省能耗总量基数较高,单位GDP能耗下降对能耗总量所做的"减法"抵消不了经济快速发展对能耗总量所做的"加法",能耗总量仍将快速攀升,要实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面临很大压力.
三是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投入不足.
受宏观经济特别是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影响,一些企业生产效益下滑,影响了生产设备的提标改造进度.
全省民族地区部分县城还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农村场镇、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三、2015年工作安排全面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新环保法以及"大气十条"、"水十条"也陆续出台,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转变发展方式.
2015年,我们将继续保持意识不松懈、目标不动摇、工作力度不放松,下更大决心,采取更实措施,积极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取得新成效,努力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以上,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
5%、1.
8%、2%和3%以上,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节能减排综合协调.
认真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的宣传贯彻,做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做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谋划编制好"十三五"规划.
二是进一步挖掘结构节能潜力.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降低"两高"产业比重.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严格执行能评和环评,对能源消费超出控制目标、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地区,暂缓"两高"项目能评环评审查.
三是推进实施生态环保重大工程.
大力实施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形成年1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加快淘汰低功效的小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落后锅炉2000蒸吨.
支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
四是探索创新节能减排机制.
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进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大力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
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和领域.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政策.
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
完善能耗强度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双控"机制,实施新上高耗能项目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加大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产业.
六是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环保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节能监察立法的研2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究.
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威慑违法用能和污染排放行为.
七是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节能减排意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组织好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八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继续加强向国家的汇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衷心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更大的指导、监督与支持,共同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使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3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全省和各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地区"十二五"单位GDP能耗目标(%)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GDP能耗(吨标煤/万元)单位GDP能耗目标(%)完成情况(%)单位GDP能耗目标(%)完成情况(%)单位GDP能耗目标(%)完成情况(%)单位GDP能耗目标完成情况(%)"十二五"前四年完成进度(%)全省-16.
001.
041-3.
50-4.
23-3.
50-7.
18-2.
50-4.
92-2.
00-4.
60123成都市-16.
000.
677-3.
50-4.
23-3.
50-7.
20-1.
90-4.
72-1.
002.
1083自贡市-16.
001.
052-3.
50-4.
00-3.
50-7.
32-3.
00-5.
42-2.
00-6.
55138攀枝花市-17.
002.
280-3.
70-4.
35-3.
70-5.
00-3.
30-3.
30-3.
00-8.
43117泸州市-16.
001.
290-3.
50-3.
60-3.
50-6.
24-3.
50-4.
25-2.
00-4.
00106德阳市-17.
001.
089-3.
70-4.
25-3.
70-7.
10-3.
70-5.
05-2.
00-2.
30103绵阳市-17.
001.
104-3.
70-3.
92-3.
70-7.
12-3.
70-5.
24-2.
00-5.
75122广元市-15.
001.
017-3.
20-3.
22-3.
20-5.
10-3.
20-5.
39-2.
00-6.
69129遂宁市-15.
001.
077-3.
20-3.
25-3.
20-7.
19-2.
50-4.
24-2.
00-5.
83130内江市-17.
001.
564-3.
70-4.
29-3.
70-6.
47-2.
50-3.
06-2.
00-5.
81108乐山市-17.
001.
799-3.
70-3.
87-3.
70-7.
30-3.
50-5.
01-2.
00-6.
59126南充市-16.
001.
025-3.
50-3.
65-3.
50-4.
72-3.
50-4.
58-2.
50-4.
22101宜宾市-16.
001.
150-3.
500.
50-4.
40-2.
54-3.
50-4.
19-5.
50-5.
6570广安市-16.
001.
791-3.
50-4.
45-3.
50-7.
19-3.
50-4.
41-2.
00-3.
87117达州市-16.
001.
404-3.
50-3.
63-3.
50-7.
10-3.
50-4.
68-2.
00-6.
89132巴中市-10.
000.
903-2.
10-2.
10-2.
10-2.
47-2.
10-2.
86-2.
00-5.
14122雅安市-15.
000.
929-3.
20-3.
40-3.
20-6.
62-3.
20-3.
42-2.
00-3.
15105眉山市-16.
001.
512-3.
50-4.
70-3.
50-6.
58-3.
50-5.
13-2.
00-6.
97138资阳市-16.
000.
897-3.
50-3.
80-3.
50-7.
19-3.
50-4.
82-2.
00-5.
21124阿坝州-10.
000.
917-2.
105.
00-3.
80-3.
98-3.
80-5.
29-3.
006.
95-20甘孜州-10.
000.
753-2.
10-2.
12-2.
10-2.
42-2.
10-3.
93-2.
00-2.
55106凉山州-16.
000.
980-3.
50-4.
38-3.
50-6.
67-3.
005.
52-5.
50-6.
73744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彦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省政府就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审议.
一、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做法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强化政府主导,突出财政支撑,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绩效,2012年我省公共文化投入进步指数全国第一,公共文化服务进步指数全国第三(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灾民安置点"帐篷流动图书室",对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充分肯定四川公共文化"反弹琵琶"实践.
一是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日趋完善.
我省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民生工程,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公共文化经费,有效带动了地方财政投入.
据财政决算统计,2011—2013年我省财政文化支出总量达到320.
3亿元,相当于"十一五"五年总量163.
8亿元的1.
96倍,三年递增速度达到28%.
一系列高密度的财政投入促进了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的全覆盖.
四川省图书馆、四川省美术馆、成都博物院等一大批重大公共文化设施投资兴建.
截至2014年底,我省共有公共图书馆197个、文化馆207个,博物馆、纪念馆248座,乡镇综合文化站4595个,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5.
2万个,农家书屋4.
78万个,26万个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7%、98.
1%,构建了全国战线最长、网点最多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
二是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去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19个省级部门共同参与,有力地提升了资源整合、统筹协调的工作效力.
先后出台《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政策法规.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四川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进入立法调研起草阶段.
各地积极推动法人治理机构试点,探索通过组建理事会等方式,完善公共文化现代治理体系.
三是加大扶持"三区",公共文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
我省着力把公共文化工程项目与城乡统筹、富民安康及牧民定居、乌蒙山区、秦巴山区连片扶贫开发、彝家新寨等重大民生工程紧密结合,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通过"一馆一团一车"、"汉藏文化交流"、"大篷车流动博物馆"、"市民艺术学校"、"农民工文化驿5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站"、"留守儿童文化之家"、"农民演艺网"、"农民读书月"等一系列公共文化品牌活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进藏区、进寺庙、进社区、进农家,使基层群众零距离享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提高了"三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四是政府扶持,民间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成为新常态.
我省各级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力不断增长,一大批非国有博物馆、民办公助图书馆、农民文化大院、村民自办综合文化中心、农民工文化之家、留守儿童文化中心等新型文化阵地在全省遍地开花.
成都市连续三年划拨专项资金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支持,67家非国有博物馆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排名第一,大邑安仁镇被中国博物馆协会授予"中国博物馆小镇"称号,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水平不断提高.
我省在农村和社区建成"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实现了多个基层部门公共文化资源的有效整合,进一步创新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
在解决平台的同时,我省还组建文化志愿者协会和团队200多支、文化志愿者5.
3万余名,社会力量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五是示范区(项目)创建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水平.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为全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示范引领作用.
成都市、攀枝花市、南充市、乐山市、达州市、泸州市泸县获得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数量并列全国第一;5个国家公共文化制度设计研究课题全国第一.
中央财政第一批示范区(项目)1500万创建经费有效撬动了成都、攀枝花和泸县地方政府6.
42亿元投入,引领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
二、当前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公共文化建设底子薄、欠账多,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三个不适应":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我省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仅有一部《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在国家层面也仅有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2014年刚出台的《博物馆条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还未出台,公共文化缺乏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是财政投入总量不足.
虽然我省文化事业费近年来总量有所增长,但由于四川人口总量大,人均文化事业费仍处于全国落后水平.
我省文化事业费总量2013年达到30.
46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0.
49%,而教育、卫生、科技分别占财政支出的16.
63%、7.
78%、1.
09%,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例仍然偏低.
而人均文化事业费37.
58元,低于全国人均38.
99元的水平,在全国排名19位,文化建设与四川在西部的经济发展地位不适应.
同时,民间资本投入公共文化因缺少相应的奖励配套政策,致使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积极性不高、投入力度不大.
三是均等化水平有待提高.
从城乡看,2013年我省农村文化事业费9.
46亿元,城市与农村文化投入比为6.
9:3.
1,与城市文化投入水平比,还存在着总量少、比例低的状况.
从群体看,当前针对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农民工和民族地区群众的公共文化资源普遍偏少.
四是公共文化设施相对滞后.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达标,"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还6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普遍存在,2013年末,全省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59.
47平方米,位于全国第27位,有11个县无公共图书馆机构.
2013年末全省人均公共图书馆藏量0.
38册,位于全国第24位,低于全国人均藏量0.
55册;全省人均购书费0.
51元,位于全国的22位,低于全国人均购书费1.
22元,建立书香四川任重而道远.
五是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比较突出.
中组部、中编办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宣〔2010〕14号),明确规定"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至少应有1至2个编制,比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
但基层落实文化专干的编制不到位,挪用文化专干编制的情况普遍.
面对全国数量最多、战线最长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从业人员数量偏少,直接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
三、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是出台公共文化法规,提高法治化水平.
加快出台《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支持和鼓励拥有地方立法权、文化发展较快并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的地方先行出台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单行条例,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规支撑.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巩固基层文化阵地.
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和《保障标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探索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集约管理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巩固基层阵地,落实好农家(社区)书屋、乡(镇)广播站、村广播室、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农村固定放映点等基层广播影视服务场所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确保基层文化阵地建得起、转得动、可持续.
三是精准扶贫"三区",加快推进均等化.
落实国家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民族文化"春雨工程"及文化"扶贫工程",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以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广播电视服务网络、数字化服务、乡土人才培养、流动文化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文化帮扶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中央和藏区州县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牧民定居点和彝家新寨文化惠民工程等文化扶贫项目,办好乌兰牧骑演出队伍及业余藏戏团.
落实对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
促进地区对口帮扶,加大人才交流和项目支援力度.
四是发展民办文化,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力度.
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增加产品和服务总量,使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重要推手.
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创新绩效考核方式.
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
结合"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计划"等重大信息工程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
五是配齐配强文化队伍,保障公共文化高效运转.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7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制标准.
切实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工作队伍建设,对实行免费开放后工作量大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
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1至2名的要求,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
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落实大学生村官兼职兼薪待遇.
8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学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会议安排,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报告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发展现状及成效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和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在种苗法制建设、良种选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推动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不断完善.
全省初步形成了以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育苗基地为骨干,以市场为导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建成以种子园、母树林等为主的林木良种基地119个,面积达8.
5万亩,其中10个被确认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以成松、杉、柏为主的采种基地64个,面积达12.
5万亩;现有各类苗圃6642个,育苗面积达60余万亩.
2014年,全省采种量127万公斤,苗木生产量8.
6亿株,其中良种苗木3.
6亿株,基本保证了全省林业生产的用种用苗需要.
(二)种苗法制能力建设取得突破.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高度重视,采取集中培训、分类指导、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贯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意见.
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1号)和《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24号),林业厅相继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治种监管工作稳步推进.
全省现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64个,专职管理人员300多人,持证林木种子检验员近1000人,基本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1年以来,我省相继开展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专项行动,抽查种苗生产经营单位4700余家、种子5000余公斤、苗木500余万株,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企业159户,查处违规生产销售林木种苗案件8起,其中2起违法造假案通过司法处理,有效维护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良种选育推广进程持续加快.
全省以"科技兴种、提高品质"为主线,依托四川农业大学和各级科研院所,开展了核桃、花椒、杉木等70多个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审(认)定林木良种326个.
2010年开始,我省相继启动实施了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中央和省级分别投入资金6080万元、1430万元,对17个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1.
55亿株良种苗木实施了补贴.
90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于2013年首次纳入全省现代农业发展考核的硬性指标,对21个市(州)政府实施考核,大力推进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全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由2009年的28.
2%提高到2014年的5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林木育种基础研究滞后.
一是我省尚未全面开展种质资源清查,家底不清、保护不力、开发利用率不高,难以提供林木良种选育所需的优良育种材料.
二是育种方式滞后,目前仍主要沿用传统的选择育种方式,杂交育种、生物育种等先进技术使用较少.
三是全省没有形成育种资源和力量的整合,缺乏育种研究团队和领军人物,亟需深化改革,构建新的育种科研体制机制.
(二)现行招标体制成为瓶颈.
林木种苗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使用季节性强、品种辨认难度大,且良种只能在其适宜生态区域推广.
现行的种苗招标体制,把林木种苗等同于一般商品,把品种等同于品牌,概念混淆.
不少地方在招标中不准明确品种,不准限定推广区域,造成生产与需要、选育与推广脱节,采购部门仅以低价中标,造成品种使用混乱、以次充好,严重制约了良种的推广和种苗质量的提高.
(三)种苗执法监管能力薄弱.
一是机构不健全.
全省还有超过2/3的县(市、区)没有独立的种苗管理机构.
二是队伍不稳定.
现有种苗机构大多与造林或科技等部门合署办公,管理人员多处于兼职状态,流动性大.
三是执法手段落后.
现有种苗管理机构执法设施设备落后,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条件(如品种鉴定设备等).
四是引种缺乏行政监管依据,部分地方违背"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品种"原则,乱引滥种现象突出.
五是监管存在盲区.
一些部门和乡镇政府,在种苗采购中,存在盲目引种、片面求新以及假劣种苗鱼目混珠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林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强化社会服务,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建设林业经济强省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
(一)加强种苗管理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适时报请省人大开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做好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建立健全各级种苗管理机构,大力推进县级种苗执法队伍、检测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种苗管理和执法体系.
(二)加快林木良繁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制定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中长期规划,分期分区域全面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和动态监测体系.
二是加强种苗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我省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经济林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规划,持续开展重要树种育种攻关.
三是加强良繁基地建设.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良繁基地,加快良种扩繁及示范推广.
(三)强化种苗质量市场监管.
一是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无证无签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体系,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是抓好种苗执法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种苗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育种科研体制改革.
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苗生产经营企业脱钩,建立全省林木育种技术协作组,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机制,提高种业创新能力.
二是推进国有苗圃改0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革.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参照试点省的做法,将国有苗圃一并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范畴.
三是推进招标体制改革.
针对林木种苗的特殊性,改革现行"低价中标"单一采购模式,探索适应当前种苗采购的新型模式,研究出台采购管理办法.
(五)加大财政支撑扶持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公共财政对林木种子的资金投入,将各级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苗事业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1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关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5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文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魏宏省长委托,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大相关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我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内容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坚持一手抓新污染控制、一手抓老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思想,深化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势就是竞争优势,空气质量既是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也是发展环境的认识,增强了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自觉性,坚定了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永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4年出台实施了《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事项21项.
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都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摆上了突出位置.
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每项重点工作的省直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工负责,逐项推进.
成立了魏宏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确定重点任务和解决工作突出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普遍建立了相应协调机构,全省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地方推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国务院与我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
提出: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步增加;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
为更好地推进空气质量改善,我省自我加压,对成都市增加了细颗粒物(PM2.
5)下降20%以上的要求.
201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的目标考核增加了空气质量指标,将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夯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省大气办对目标任务工作进展实行了月通报、季调度、年度考核,督促各市(州)政府制定落实了实施细则,将2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目标责任层层细化分解到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逐步形成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举办了为期一周分管市(州)长参加的党政领导干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同时,每月在省内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各市(州)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以责任目标公开促进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污染减排.
以"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为重点防治领域,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1.
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每年都下达了《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名单》,强化大气污染工程减排.
2014年建成水泥脱硝设施生产线40条、火电机组脱硝设施22台,完成7条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燃煤电厂烟气旁路物理切断13台套,启动了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烟粉尘提标升级改造工作.
二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2014年,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等27个重点行业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建立了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定实施了《四川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5—2017年)》、《四川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完成改造营运加油站1570座、储油库25座.
三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2015—2017)》,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审核111户.
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都完成了减排任务,累计分别完成"十二五"削减目标的86.
4%和81.
6%.
2.
加强城市扬尘整治.
一是强化工地扬尘治理.
先后召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现场会,对重点工地实行专项治理.
通过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创建标准化工地、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省、市两级开展了452个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示范,18个地级市和西昌市建成扬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全省工地扬尘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强化道路扬尘控制.
通过实行目标考核、问责处理,加大了道路扬尘监管力度.
采取定点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严查运渣车辆扬尘污染.
同时,各级政府加大了道路设施及环卫车辆等设备投入,道路清扫作业更加规范,提高了道路扬尘控制水平.
三是推行绿色建筑行动.
出台了《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规范,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96%,新型墙材比例达65%.
3.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一是出台工作方案.
制定了《四川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4年,关闭小煤矿500余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8300万吨,比2010年下降14.
4%.
二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天然气、光伏、风能等清洁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
2014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36%,高于全国22.
9个百分点,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比重下降到42%,低于全国24个百分点.
三是淘汰燃煤小锅炉.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严格执行燃煤锅炉环评审批制度,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清理工作,2014年完成淘汰1177台,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
4.
综合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
一是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4年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48万张,新注册汽车全覆盖.
严格执行不达标机动车禁止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防止不达标车辆转移.
二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
通过依法划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采取电子眼抓拍和流动抽查等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
20143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年,我省完成17.
8万辆淘汰任务,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
三是推进燃油品质升级.
按国家要求时间供应了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了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四是推广新能源汽车.
积极推广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等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全省天然气汽车达45万余辆,居全国第三位,CNG营运汽车达6.
7万辆,LNG营运汽车达1560辆,电动汽车达4000余辆.
5.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机制、以用促禁"的思路,我省实行了财政补贴等经济政策,采取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五化"方式,稳步推进综合利用.
2014年,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8%,较2010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同时,坚持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禁烧.
建立了成都平原区、川南地区秸秆禁烧联防联控机制,在春秋秸秆焚烧关键季节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区域会商,统一部署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加大禁烧联合巡查力度,缓解了秸秆野外直接焚烧污染大气问题.
(四)强化结构调整,平衡大气容量.
1.
有力促进转型升级发展.
坚持在增量中调结构,在发展中促升级.
确定了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进行重点培育,着力引导传统企业加强技改,实行科技创新驱动.
2014年全省工业结构出现积极变化,传统资源型产业和六大高耗能产业比重下降0.
6个百分点,电子信息等产业占比提高1.
4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突破1.
2万亿元、增长19%,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增长8.
8%.
2.
加快促进化解过剩产能.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实行"管住增量,优化存量,创新改造,市场拉动,有序推进,分类实施",逐步推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有效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升发展质量效益.
2014年淘汰505户企业落后产能,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3.
进一步严把准入关口.
按照"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注重处理好大气污染容量、存量、增量、排放量的关系,认真执行产业政策、节能环评等制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上涉气项目倍量替代、新增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指标前置审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新污染控制五项新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污染大气项目建设.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治理保障.
1.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初步建立了成都市及周边城市群、川南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工作规则,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执法、环评、预警等方面进行联动联控,目前在环保气象合作开展预警预报、推动秸秆禁烧、开展环评会商等方面已经发挥了作用.
2.
建立大气激励机制.
出台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对完成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州)予以资金奖励,对没有完成的予以资金扣缴.
今年一季度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及资金激励、扣缴额度公开通报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推动政府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监管发挥了作用.
3.
加强经济政策保障.
2014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投入资金约177亿元,其中:各级财政直接投入65亿元、企业投入98亿元、其他资金14亿元.
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政策,严格执行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
开展大气污染治理PPP试点,鼓励多元化资本投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专业化、市场化.
积极开展绿色保险,参保企业达405家.
4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4.
加强法制工作保障.
强化法制建设,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政府规章《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
首次从立法层面上对"灰霾污染"进行了界定,突出了工业、道路和施工工地、机动车、生物质燃烧等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通过构建防治体系、规范监管制度和明确具体措施促进灰霾治理.
5.
强化科技支撑保障.
开展了"四川盆地城市群灰霾污染防控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对成都及周边地区、川南地区灰霾污染进行分析研究,加快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工作,初步建立了盆地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开展了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中心建设,试行空气质量72小时预报预警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增强了大气污染治理举措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
(六)加强执法检查,打击违法行为.
1.
加大"督政"力度.
省政府狠抓地方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责任的落实,2014年一季度对13个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门通报,二季度召开了重点区域半年工作推进会,三季度对8个市政府进行了预警约谈,四季度开展了两次专项督查,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2.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认真接受省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监督,推动成都、德阳、眉山、内江等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省级相关部门通过交叉检查、明察暗访、挂牌整治等方式,深入开展查超标排污、查非法排污、查恶意排污、查监测违规"四查行动",对工业企业、扬尘和餐饮油烟、小锅炉和机动车淘汰、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出动4万多人次,处罚1000多起案件,罚款4153万元,促进排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3.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
省、市政府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实行三级预警响应.
针对成都空气出现重度污染情况,省政府多次督促、指导成都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巡查、检查,迅速采取道路冲洗保洁、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机动车限号限行、污染企业限产压产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污染程度.
自贡等地也数次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经过努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一定积极成效.
2014年同比2013年,全省空气中三项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5.
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下降27%,是前三年平均降幅的6倍;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12%,是持续上升7年后首次出现下降.
成都市细颗粒物(PM2.
5)同比下降20.
6%、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6天.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监督、支持密不可分.
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通过审查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等多种法定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深入.
2014年省人大组织检查组赴多地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鼓励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监督检查,每年对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在此,我代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省加大了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目前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但污染物的下降还处于量变初步积累阶段,不足以体现出质的变化,人民群众还难以直接感受到空气质量的好转,我省盆地区域城市空气污染仍然突出.
尤其我省当前既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又面临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重视不够.
一些地方对大气污5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染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畏难观望、消极被动的情况.
二是污染仍然处在高水平.
全省盆地区域颗粒物超标问题突出,2014年有15个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过新标准要求,全省PM10年均浓度高于国家标准14%,成都市PM2.
5年均浓度高于国家标准120%.
盆地区域在一些时段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接近上限,部分城市甚至超过承载能力.
三是治理任务艰巨.
我省工业总体治理水平不高,不少企业存在低水平达标现象;燃煤小锅炉、餐饮油烟等民用燃烧及加油站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尾气污染突出;城市工地、道路、物料堆场等量大面广,未得到根本治理,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压力大.
四是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
2014年,我省电力、水泥、钢铁、有色冶炼、石油、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偏高,综合耗能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为73.
25%,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特点.
五是资金投入不足.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燃煤小锅炉整治、机动车污染综合治理等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目前政府投入有限,市场化投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难以满足大气污染治理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对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举措、改进提高是有力的帮助,对政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有效的促进.
下一步,我们将以"四个全面"为统领,继续下大力气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积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督促作用,通过强化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空气质量考核,提高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
对各市(州)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严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完成考核任务的视情实施区域环评、能评限批,对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直至追责;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空气质量和防治工作信息公开,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增强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意识和紧迫感;引导广大公众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生活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二)狠抓重点领域污染减排.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升级改造、机动车污染综合治理、城市扬尘整治、燃煤控制和小锅炉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领域,按照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原则,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一是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存量削减.
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以上,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2260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966万千瓦,新建和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9000万吨/年,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二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推动"路、油、车"综合管理,合理规划建设城市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增设公交车、自行车专用道,提高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成都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鼓励绿色出行.
继续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加强机动车标志管理,促进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
三是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扬尘管理"六不准"、"六必须".
提高城市主城区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推进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强城郊环境整治,实施民用燃煤改造、替代工程.
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落实6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遏制秸秆焚烧.
(三)推动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一是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生态保护红线,认真执行节能环评、总量控制、特别排放限值、新上涉气项目倍量替代等要求,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我省转方式、调结构和化解过剩产能各项措施,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序推进各地主城区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在退城与搬迁过程中实现改造升级.
三是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计划、数字能效推进计划、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四是从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到2020年煤炭消费控制在8500万吨以内.
推进现役燃煤机组升级改造,力争到2020年对现役11台60万千瓦机组、2台33万千瓦机组和11台30万千瓦机组全面完成升级改造.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不断优化.
(四)强化污染防治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大气污染基础研究.
深化成都及周边地区灰霾污染科技专项研究,启动川南地区灰霾污染研究,进一步摸清盆地主要城市大气污染来源、转化规律,为科学治霾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一个严重污染天气,需要几十个蓝天白云的好天气才能消化掉",因此,要坚持"打提前量"、抓常态化,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加大盆地区域市、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检查落实力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是完善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深化成都市及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执法监督,开展区域环评会商,协同应急预警联动,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
四是增加大气污染治理投入.
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变、打捆使用"的方式,统筹整合环保治理、工业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城乡综合环境治理等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贴息、风险分担、PPP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投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积极贯彻新《环境保护法》,落实《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是对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三是突出重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落实"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督查要求,以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强化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的运用,依法重拳严厉查处.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省各级政府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深化改革、依法治气,推动全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7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钟勉辞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钟勉辞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并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8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894名.
2015年1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873名,缺额21名.
最近,宜宾市选出的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钟勉调离四川,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钟勉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4月3日资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李佳辞去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15年5月15日南充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刘宏建辞去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佳、刘宏建的代表资格终止.
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870名,缺额24名.
91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免去:何迎晓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魏宏的提名,决定免去:侍俊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邓勇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的提名,免去:王世樑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何爱川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罗登亮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臧凡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何爱川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世樑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的提名,免去:周力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李金亭、武威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民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02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NO.
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胡德兵、李佳、刘宏建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川检反贪强许〔2015〕2、3号)进行了审议,决定许可对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德兵、李佳采取强制措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川检反渎强许〔2015〕1号)进行了审议,决定许可对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宏建采取强制措施.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5年5月13日121
提速啦简单介绍下提速啦 是成立于2012年的IDC老兵 长期以来是很多入门级IDC用户的必选商家 便宜 稳定 廉价 是你创业分销的不二之选,目前市场上很多的商家都是从提速啦拿货然后去分销的。提速啦最新物理机活动 爆炸便宜的香港CN2物理服务器 和 日本CN2物理服务器香港CTG E5 2650 16G内存 20M CN2带宽 1T硬盘 150元/月日本CN2 E5 2650 16G内存 20M C...
Friendhosting发布了针对“系统管理日”(每年7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优惠活动,针对VPS主机提供55%的优惠(相当于四五折),支持1-6个月付款使用,首付折扣非永久,优惠后最低套餐首半年7.18欧元起。这是一家保加利亚主机商,成立于2009年4月,商家提供VDS和独立服务器租用等,数据中心目前可选美国洛杉矶、保加利亚、乌克兰、荷兰、拉脱维亚、捷克和波兰等8个地区机房。下面以最低套餐为例...
SugarHosts糖果主机商我们较早的站长们肯定是熟悉的,早年是提供虚拟主机起家的,如今一直还在提供虚拟主机,后来也有增加云服务器、独立服务器等。数据中心涵盖美国、德国、香港等。我们要知道大部分的海外主机商都只提供Linux系统云服务器。今天,糖果主机有新增SugarHosts夏季六折的优惠,以及新品Windows云服务器/云VPS上线。SugarHosts Windows系统云服务器有区分限制...
服务器连接异常即将退出请重新进入游戏为你推荐
iprouteip route-static 192.168.1.0 255.255.255.0 3.3.3.2什么意思支付宝注册网站支付宝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邮件eset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06号yixingjia通配符的使用方法开放平台微信的开放平台是干什么用的开放平台众安开放平台是干什么的?上面的众推广是什么?温州商标注册温州代理注册个商标是怎么收费的?青岛网通测速网通,联通,长城这三个宽带哪个网速最快?我是青岛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域名解析文件 主机优惠码 美国独立服务器 电影服务器 国内永久免费云服务器 vmsnap3 godaddy域名优惠码 godaddy域名转出 40g硬盘 有奖调查 双线主机 服务器是干什么的 免费美国空间 网通服务器托管 in域名 双12 腾讯总部在哪 512mb 独享主机 photobucket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