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grf被罚款1亿韩元

grf被罚款1亿韩元  时间:2021-04-25  阅读:()
1一、执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
《失业保险条例》10.
《工伤保险条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2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7.
《实施若干规定》28.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9.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0.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31.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3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33.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34.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35.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36.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37.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38.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39.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1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1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法》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2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3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第六条(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7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8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0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312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13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1、《就业促进法》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2、(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6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0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上同上18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1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19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20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21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2、《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47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关系领域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本年度不得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拒绝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五)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行为.
623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用人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同上同上2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上同上26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7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8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729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0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831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2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同上同上3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9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2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035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同上同上36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37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11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38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6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同上同上39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9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0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1241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9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经核定征收后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44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若干规定》第24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1345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6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48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0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33条: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51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1、《就业促进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52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3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1、《就业促进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15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5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6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情形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32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7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的有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诃证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同上同上16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8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9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0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1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2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17(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同上同上64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同上同上65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6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67人力资源服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8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同上同上69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971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学47、49条的情形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上同上72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73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同上同上74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76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用人单位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2177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8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79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用人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1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22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2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83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4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85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6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7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88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89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0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1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2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2593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94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95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一、二款: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6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26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7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99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00高温劳动保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高温劳动保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102外国人就业用人单位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8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27限的情形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103外国人就业用人单位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104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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