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包支付线下商户服务合作协议甲方: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晖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中路352号公司电话:0731-81890360乙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公司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双方业务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包支付线下商户服务合作等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和包线下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是指与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和包业务商户合作协议,同意接入和包扫码支付业务的合法经营单位.
和包扫码支付:是指甲方提供的通过扫二维码、条码完成交易的支付服务,包含正扫、反扫两种形式.
二、合作模式模式一线下商户拓展模式二线下商户收银系统改造注: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勾选,可单选也可多选.
1、模式一:乙方为甲方拓展商户,并负责协调商户与甲方签约,提供物料布放、维护,商户培训及维系等专业化服务.
2、模式二:乙方为甲方商户提供收银系统改造服务.
负责改造甲方商户收银系统,使商户收银系统与和包系统对接,实现商户可通过扫码枪扫码或在商户收银台布放支持扫码的智能POS机以支持和包扫码支付.
三、服务费用说明1、交易服务费对乙方所合作拓展的商户,甲方按每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注:原则上商户交易服务费费率统一为0.
3%,如超过0.
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商户开具的交易服务费确认函).
甲方依据乙方合作拓展的商户的成功交易量,并按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率减去0.
1%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技术改造费乙方拓展的有独立收银系统的连锁商家、行业单位(以官网公布的全国性连锁商户清单为准,非清单连锁商户由乙方提供商户资料由甲方评审确认),为接入甲方和包扫码支付而对商户进行的收银系统技术改造,该技术改造费包括商户系统对接及2年内的升级费用、乙方出资且不低于技术改造费标准30%的专项营销活动费用),甲方分两期向乙方进行结算.
甲方根据乙方所合作拓展连锁商家、行业单位规模及专项营销活动上线情况向乙方结算技术改造费.
具体标准如下:规格(门店)单价(万元)商户范围稽核标准结算周期100家以上301)甲方和包官网公布的全国性连锁清单商户或品牌;2)商户系统改造门店范围为其全国门店且至少覆盖两个省;备注:特殊战略性商户经甲方一事一议后确认;1、由乙方拓展的商户和甲方负责技术联调的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证明已经完成商户收银系统与和包系统扫码付接口开发、联调,并由商户及甲方负责技术联调部门签字盖章提交至甲方;2、乙方拓展的商户有商户编号门店均产生至少一笔和包扫码付交易.
3、乙方出资通过甲方营销平台配置连锁商户专项营销活动,活动出资额不低于技术改造费的30%;分两期结算:1)完成系统接入,通过验收,首期可结算系统改造费用70%;2)接入后6个月内,确认服务合作商已出资配置商户专项活动后,可结算余款.
31家-100家1516家-30家1015家及以内5注:技术改造费只在商户第一次接入时进行结算,若乙方拓展的商户与甲方解约后再重新签约,不再重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改造费;3、连锁商户运营激励费针对乙方合作拓展的全国性连锁清单商户(含2017年已签约全国性连锁清单商户及2018年新签约全国性连锁商户),设置连锁商户运营激励费,协同做好连锁商户运营.
1)参与方式:乙方发送如下表格到和包商户合作公共邮箱(hebao_hezuo@hn.
chinamobile.
com)进行报名参与(未报名的默认不参与).
序号全国性连锁商户名称覆盖省份门店数商户上线月份服务商名称2)费用标准:乙方合作拓展的全国性连锁商户,单月单门店有10个不同用户分别产生10元及以上的有效交易,甲方支付乙方运营激励费用;单连锁商户激励金额=商户门店数*单门店激励金额[10]元*参与月数(自然月),单商户最多累计参与五个月;同一品牌连锁商户2018年累计激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
备注:核算激励的月份商户活跃门店(月成功交易笔数≥1笔)比例不低于30%,门店以录入我司系统为准.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商户引入标准或者商户清单,乙方需按照标准要求或清单拓展商户.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
3、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商户拓展、技术服务工作,达到相关费用结算要求,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各项费用.
4、甲方提供和包商户物料VI标准或宣传物料供乙方在商户处布放.
5、甲方有权对乙方拓展的商户进行核对、考核,并有权统计、核对商户处布放的POS机具.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监督,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拓展商户、乙方拓展的商户不符合甲方的商户引入标准、乙方擅自对外提供甲方支付接口或乙方拓展的商户未按与甲方的约定使用甲方的支付接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对于同一个商户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有理由用户投诉,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有关的拓展费用.
8、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以及乙方合作拓展商户的名称、logo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自有渠道、互联网渠道对业务进行宣传,对此,乙方应明确告知拓展商户并确保已取得商户同意,对持有异议的商户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甲方要求拓展、维护商户,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商户签约、商户培训、收集商户相关诉求、商户收银软件升级、营销活动配合等,使和包支付合作商户享受优质的服务.
2、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商户拓展及商户维护管理工作,协助甲方做好、用户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所拓展商户发票收集及问题发票的处理等催收、反馈工作,如乙方拓展的商户退出合作且存在发票欠票情况,乙方应在2个月内完成商户发票催收,如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开未开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应督促商户保留交易时和包扫码POS机打印的交易凭证或收银小票,以作为双方核查对账差异的凭证.
若因商户未保留交易凭证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乙方应与甲方进行系统级交易对账,并配合甲方做好账款清结算处理工作和账款差错处理工作.
对账产生的差错,由甲方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涉及与商户沟通,乙方应负责完成沟通工作,保障用户与甲方的利益.
6、乙方负责维护已签约的商户,走访频次不低于1次/月.
确保甲方提供的和包支付物料摆放整齐规范、扫码POS机具可用(如有).
针对大型连锁商户,乙方确保每月与商户总部沟通一次,传达和包相关业务,并不定期对商户门店进行业务培训.
7、乙方负责对所拓展商户及其营业员进行和包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户和包消费结算操作流程、当前和包优惠活动、用户充值及消费指引操作.
8、乙方须对甲方的商户信息、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商户信息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用途.
9、乙方应配合甲方针对可疑交易、风险事件、疑似套利交易展开风险协查,并协助与商户沟通,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视频监控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甲方.
如因商户无法提供扫码POS签购单、进货单、银行流水等交易信息导致的资金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乙方有义务保证维护所拓展商户收银系统的稳定性及相关机具设备正常可用,及时更新商户信息并向甲方提供商户正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11、乙方应确保商户按照与甲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支付接口及POS机具设备.
若乙方拓展的商户违约使用甲方支付接口、POS机具或将甲方支付接口再向第三方提供,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乙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甲方支付接口或擅自布放和包扫码POS机具,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乙方不得将"二清机构"或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资质的理财服务单位拓展为甲方商户,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商户资质冒名开立商户账户,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允许出现转让服务合作商资质、设置二级代理等行为;乙方协议期内未新拓展商户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合作.
16、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渠道"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或以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等事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7、乙方应如实向商户介绍甲方产品,不得损害商户及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甲方负责提供商户接入必备的操作手册和相应指导文件给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循甲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对拓展的商户进行正确的指导.
如因乙方宣传错误导致甲方或商户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8、如乙方出现违规行为(如虚假注册,作弊,恶意套取甲方各项拓展费用等),甲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结算,停止合作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有权扣除或要求乙方退回相关的拓展或套利资金.
六、结算及发票1、结算1)交易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开立和包商户账户,用以结算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服务费.
甲方在每【月】第1个工作日(此工作日指付款日),将乙方所得交易服务费按月结算至乙方和包账户中,如遇法定节假日,结算日期顺延.
乙方预留最低留存资金【1000】元在其和包账户中,甲方只对超出此金额的部分进行结算支付.
最低留存金额可用于补足商户退款导致服务费退回时产生的差错.
甲乙双方在计算服务费时只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服务费存在的微小误差.
2)技术改造费甲方应根据乙方对连锁商户收银系统改造完成情况与乙方进行技术改造费的稽核与结算,费用由乙方提供验收、报账资料,甲方通过报账方式进行结算.
稽核后需收到乙方提供的测试验收报告、发票、付款通知书、服务合格完成书后予以支付70%技术改造费首期款(根据连锁商户规模对应技术改造费标准);待乙方完成连锁商户专项营销活动,提供相关证明、发票材料后支付30%尾款.
3)连锁商户运营激励费乙方有拓展全国性连锁清单商户且有报名参与的,从报名开始次月起开始核算(单个连锁最多参与5个月).
达到激励条件的,由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发票、付款通知书等至甲方,甲方确认、稽核无误后予以付款.
以上所有费用如因特殊原因导致的对账数据差错,先以甲方数据为准,经核实后次月调整.
2、发票1)交易服务费根据每月结算款,乙方按(月)在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所得部分发票开具给甲方.
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代理服务"或"技术服务",交易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如开票税率低于6%的甲方可扣除差额部分税款.
若乙方无法按时开具甲方所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与乙方的合作,有权冻结乙方和包账户的结算款并从其待结算款中扣减相应的发票税率成本.
2)技术改造费乙方需按月在下月初和甲方确认上月产生的技术改造费,并提供付款通知书和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结算资料,发票内容为"技术改造服务费"或"信息技术服务费".
技术改造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开票税率低于6%则甲方可扣除差额部分税点的税款.
3)连锁商户运营激励费乙方需按月和甲方确认截至当月的连锁商户运营激励服务费费用明细表,并提供付款通知书和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结算资料,开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或"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如开票税率低于6%的甲方可扣除差额税点部分的税款.
甲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开户行账号:66010155200006988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电话:0731-81890360纳税人识别号:91430000578607909L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行:开户名称:账号:联行号:乙方如需改变其账户信息,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5、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2)应向甲方支付发票对应款项【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3)甲方终止协议的,乙方在甲方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开展相关合作.
6、乙方不得通过套现、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自合作以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的30%.
保密条款1、"保密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与本次合作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个人信息等.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双方任何一方必须对从另一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保密,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用途,并且不得将该保密信息透露给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要求,以及甲方为执行本协议确有必要披露的除外.
3、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该内容披露给双方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要求,以及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执行本协议确有必要披露的除外.
本协议所述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1)在信息披露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信息接收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顾问或者其聘用的其他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收方掌握的信息,而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信息披露方;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对该信息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5、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八、知识产权条款1、甲方制作和提供的活动宣传资料、物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该宣传资料、物料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物料内容.
2、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3、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30】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九、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用户投诉的,或者发生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情形,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或不再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并有权从待结算给乙方的费用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若待结算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若乙方拓展的商户未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或乙方未按时将商户开具的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有关的费用.
4、若乙方拓展的商户收银系统完成技术改造后,出现任何收银系统不稳定或者支付不成功的情况,乙方不配合甲方及商户进行技术核查和优化工作,造成用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支付乙方的技术改造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的30%.
5、若乙方不配合甲方对乙方拓展商户开展风险协查,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有关的拓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风险协查所涉交易金额.
6、若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的30%.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1)乙方拓展的商户违约使用甲方支付接口、POS机具或将甲方支付接口再向第三方提供;2)乙方擅自对外提供甲方支付接口或擅自布放和包扫码POS机具;3)乙方将"二清机构"或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资质的理财服务单位拓展为甲方商户;4)乙方提供虚假商户资质冒名开立商户账户;5)乙方以一家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和包支付接口的连接;6)乙方授权第三方公司拓展商户,或将和包支付扫码付相关协议授权第三方公司签署.
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从待结算给乙方的费用中抵扣乙方应退回给甲方的服务费及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若待结算款不足,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十、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年】.
协议到期后,若两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壹年】,若任一方有异议,可在协议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到期终止合同或者另行签署新的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
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的情形,甲方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4、若双方终止合作,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以下事项:所有在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交易仍然有效,交易有效期内双方仍然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直到交易结束为止.
5、合作结束后60天内,双方应及时结清与对方的一切债权债务.
6、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业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十三、其他事项1、协议的(需经双方签字盖章)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完善,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廉洁诚信协议甲方: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深化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
1"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1.
2"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
3"关联企业":指与乙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
2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意识.
2.
3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双方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2.
4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无法拒绝或对方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对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反馈查处结果.
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2.
5一方在监督检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对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3.
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具有下列任一行为:(1)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2)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参与、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4)要求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应由自身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要求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5)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或者提供有偿中介活动;(6)以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形式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前述情况下未出资而获得股份;(7)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财物或实质利益;(8)以委托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9)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10)在离职、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取酬;(11)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请托并实施为其打招呼的行为;(12)以任何形式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安排或提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13)以任何其他形式接受由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3.
2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参照3.
1条款执行.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
1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下列任一不廉洁行为:(1)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重大物质性利益;(2)提供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或者向其提供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提供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安排其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4)支付应由其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为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5)提供或给予回扣等好处费或有偿中介费用;(6)以其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其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前述情况下其未出资而向其给予股份;(7)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向其提供财物或实质利益;(8)以代理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为其提供收益,或者虽然其实际出资,但向其提供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9)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向其支付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其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10)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其离职、退休后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并向其支付报酬;(11)向其提出请托,要求其为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打招呼的行为;(12)以任何形式向其安排或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13)以任何其他形式向其提供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4.
2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的不廉洁行为参照4.
1条款执行.
4.
3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不诚信行为:(1)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业绩证明、财务证明等材料;(2)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假承诺,夸大产品或服务性能和质量等指标;(3)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假合同套利,虚假结算;(4)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5)通过与甲方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其他单位相互勾结、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竞争者,干扰公平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6)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明示或以实际行动不履约,经催告后仍不履约的;(7)其他损害甲方以及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5.
1如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由甲、乙双方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2如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未予以拒绝或通知对方纠正,或在无法拒绝和对方不予纠正时未能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
3任何一方及其有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或者不及时协助对方进行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
4任何一方受理举报而不及时查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
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类型、合同金额、乙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办法:(1)乙方向甲方支付主合同和/或相关合同总价1%~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单方解除主合同、终止主合同项目;(3)甲方对乙方和/或乙方关联企业实行1~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4)甲方将乙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且上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同时,甲方对乙方关联企业实行与乙方同等期限的市场禁入.
5.
6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主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并存有效.
第六条监督机制6.
1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举报途径,接受有关举报.
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传真):13974809185,举报邮箱:songbiao@hn.
chinamobile.
com;乙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举报电话(传真)举报邮箱:6.
2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附则7.
1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和包支付线下商户业务服务合作协议》(简称"主合同")的必备,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2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乙方: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接入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或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1、政治性新闻信息;2、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3、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4、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5、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6、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7、开办赌博的信息;8、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9、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六、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七、甲方要对其接入的商户承担管理职责,严禁进行违规套利等行为,如接入的商户发生违规套利行为,甲方需一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八、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九、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乙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完整的资料.
十一、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使用者及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十二、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甲方的系统未拦截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敏感内容等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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