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安排日期考试时科目间12月21日(星期六)12月22日(星期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101)专业课一下午2∶00—5∶00英语一(201)英语二(204)专业课二二、考场安排考场序号地点考生类型第一考场101教室体育学科学学位:10120162130人第二考场101教室体育学科学学位:10120162130人第三考场102教室体育学科学学位:1012016214人运动康复学科学学位:10120162210人体育人工智能科学学位:1012016232人心理学科学学位:1012017214人校外高校科学学位:101201zmtzmt6人第四考场103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五考场201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六考场201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七考场203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八考场204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九考场302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十考场305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十一考场306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十二考场307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十三考场308教室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20434630人第十四考场403教室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10120433444012人校外高校专业学位:101204zmtzmt9人(医务处设在三层西侧303教室)三、考生查看考场时间:2019年12月20日上午8:00-11:30考试当日(12月21日、22日)请考生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
四、考场编排已经打印在准考证上,请确认自己考场编号.
本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进行作答,请注意!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
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时间为12月14日-12月23日).
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考生未登录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未打印准考证考生抓紧时间下载打印!
五、温馨提示:我校为方便广大校外考生,我校食堂在考试期间在一层大厅专门设立考生窗口,可以现金消费.
六、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七个一: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我是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2020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
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
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
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二: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对手机等电子设备加强管理和对身份证件审查的说明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须对手机等电子设备加强管理和对第二代、三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查.
各考场考前将要对考生持有的手机等电子设备集中管理.
如考生确因疏忽将手机带入考场,考生应将手机关闭后交予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待考试结束后取回.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手机,无论开机与否,均按违规进行相应处理.
各考场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期间,将认真检查本考场每名考生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仔细核对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我们将在考生入场之前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检查.
特此通告.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内容公示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违规行为类型及其处理办法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处理办法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67.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76.
组织团伙作弊的;77.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78.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79.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五: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
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
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
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
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六:《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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