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
广东白云学院简介1第一篇政策法规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0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5.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156.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217.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28.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24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9.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610.
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311.
广东白云学院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3912.
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4113.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4414.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工作规程4615.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4816.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5217.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实行)5518.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56第三篇奖励与处分19.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5820.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6221.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652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7123.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74第四篇奖学与助学24.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7625.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7726.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7827.
广东白云学院李志红公益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8028.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8229.
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8330.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8631.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903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93第五篇创新创业与就业33.
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9934.
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0235.
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10536.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10737.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摘录11138.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管理办法11239.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管理办法11340.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报到证改派管理办法11541.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上报管理办法1164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企业实践教学环节安全纪律要求117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43.
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11944.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12145.
广东白云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修订版)12346.
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12747.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12848.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12949.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13150.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13251.
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入网守则13352.
广东白云学院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134第七篇党团建设53.
广东白云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13754.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14155.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规定)14556.
广东白云学院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条例14857.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5358.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条例15959.
广东白云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16160.
广东白云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16261.
广东白云学院党校学员管理规定(修订)16462.
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65第八篇行为养成教育成绩63.
广东白云学院行为养成教育成绩获得途径及评定标准172附录64.
常用服务信息选录17565.
广东白云学院交通示意图177广东白云学院简介广东白云学院是广东省属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前身是谢可滔先生于1989年创办的广州白云应用技术学校.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2001年更名为广东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升格本科并更名为广东白云学院.
2009年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点评审.
2011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占地面积1350亩.
拥有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及体育馆、网球场、篮球场等.
学生宿舍全部装有热水器、空调、宽带等.
建有各类实验(实训)室、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工作室共260多间.
建有藏书140多万册、数字资源丰富的图书馆.
建有千兆校园网,校园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目前,在校生18000多人,教职工1150人,其中专任教师940人.
学校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专业研究生教育,稳步拓展国际教育,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体系.
设有16个二级学院,47个本科专业.
建立起以工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有设计艺术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工商管理等3个广东省重点培育学科,9个校级重点学科.
有9个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其中,珠三角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被省社科联授予省级决策咨询基地,应用技术大学研究中心被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授予民办教育研究基地.
另外,有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协同育人平台.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需求导向、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和"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的校训,发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白云精神,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以国际化战略为引领,以信息化战略为支撑,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校企协同育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广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和应用型技术开发与研究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应用学科优势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澳大利亚的埃迪斯科文大学、西悉尼大学,美国的普渡大学、中西州立大学,日本的冈山大学、北海道文教大学,韩国的圆光大学、釜山大学,英国的普利茅斯大学、格林威治大学等10个国家的25所高校开展互派交换留学生、学分互认、双学位及本硕连读等60多项国际合作教育项目.
学校于2003-2014连续12年蝉联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评定的"广东省民办高校竞争力十强"第一名.
2013年成为全国首批"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院校",并成为中国应用技术大学联盟发起和理事单位.
2014年成为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2016年列入首批"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
2017年成为教育部数据中国"百校工程"项目院校.
学校党委被广东省委授予"优秀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赞誉学校是"广东民办教育的一面旗帜",全国政协主席、原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称赞学校为"广东民办高等教育的排头兵".
第一篇政策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第5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
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实习规范与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
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
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四)实习终止条件;(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评定.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
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
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二)见习期限;(三)见习计划安排;(四)岗位职责;(五)见习待遇;(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
第四十条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提供服务.
学校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生实习人数、专业类型、实习时间等信息分别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可提供实习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见习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见习供求信息,推荐有意向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到相关岗位见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毕业生见习.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见习状况和实习、见习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补贴之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效果良好的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1.
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哪些答: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
2.
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本条例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私营企业是否有责任保障学生实习答:本条例规定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都有责任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
学生实习是否有经费作为保障答:本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
5.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成立见习基地答:凡社会责任感较强,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可成立见习基地.
政府确定见习基地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6.
学生是否可以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答: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
7.
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能否参加实习答: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可以参加一般实习,但不能参加顶岗实习.
8.
学生参加实习,学校是否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答: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是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学生参加实习还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9.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否可以获得实习单位职工该岗位全额工资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从学生在该岗位的工作熟练程度、工作强度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这个比例很难达到百分百,也就是说学生一般情况下难于获得该岗位的全额工资.
10.
条例中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答:见习单位给见习学生支付生活补贴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只要补贴合理,不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11.
学生如何获得实习、见习单位的信息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单位和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12.
学生是否可以到任何单位实习答:学生不能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能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不能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能参加影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实习工作.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1990年9月18日发布)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一、说明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
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
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
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
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
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
0分及以上为优秀,80.
0~89.
9分为良好,60.
0~79.
9分为及格,59.
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
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
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
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指标与权重(见详细文件)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白云学院〔2017〕33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新生报到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就读二级学院请假,并获学校批准可暂缓入学,最长期限为15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专科毕业生经本科插班招生考试,符合条件被录取者,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就读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插入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
第九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一)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复查结果及处理1.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1.
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2.
自主创业:因自主创业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3.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15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籍注册(一)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就读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由学生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安排保健课程.
第十五条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已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重新修读本课程,已修读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修读本课程或选择修读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留级、降级制度.
根据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给予学业警示、留级、降级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其他学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
无故缺席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违反学术道德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学习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反纪律".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守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
考试结束后10天,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于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2.
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3.
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年级接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1.
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的;2.
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3.
专升本学生、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4.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5.
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6.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转学(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5.
应予退学的;6.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7.
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转入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类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类专业的.
8.
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9.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后准予休学;(二)经医院诊断,因病需要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保留学籍(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前往联合培养学校学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3年.
(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前往实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休学的为4年).
学生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六条毕业(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未满学制时间但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结业(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其他发学习证明.
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学校文明公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合作交流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公众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阻止.
第五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禁止学生在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等商业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条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七条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17〕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白云学院[2017]33号),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新生报到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并获学校批准可暂缓入学,最长期限为15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专科毕业生经本科插班招生考试,符合条件被录取者,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就读学院报到注册,插入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
第三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一)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四)复查结果及处理:1.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2.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3.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下同),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1.
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征兵办提供学生名单,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2.
自主创业:因自主创业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3.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15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生注册(一)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就读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由学生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安排保健课程.
第十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质量.
(一)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成绩100-9089-8079-7069-6060分以下对应绩点5.
00-4.
003.
90-3.
002.
90-2.
001.
90-1.
000五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应绩点4.
503.
502.
501.
500(二)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累计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十二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实践环节(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不及格应重修.
学生补考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补考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其绩点均折合为1.
00.
第十三条已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重新修读本课程,已修读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修读本课程或选择修读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重修.
学生重修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重修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其绩点均折合为1.
00.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跟班试读、降级制度.
(一)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20学分且小于3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30学分且小于40学分的学生,给予跟班试读警示;(三)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40学分且小于50学分的学生,应当降级.
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体育、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90分计.
第十八条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其他学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上课或实践教学环节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不足6学时的,按6学时计算;(二)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考勤记录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办理;(三)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1.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批;2.
学生请假一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学生总支书记审批,报学院备案;3.
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学院院长批准,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就读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违反学术道德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学习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规".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
考试结束后10天,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二)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于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2.
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3.
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1.
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的;2.
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3.
专升本学生、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4.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5.
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6.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转学(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5.
应予退学的;6.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7.
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转入的;(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类专业的;8.
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9.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由学生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二)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保留学籍(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前往联合培养学校学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3年;(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前往实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制专业为6年、四年制专业为7年、五年制专业为8年(自主创业和应征入伍除外).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即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专科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休学的为4年).
学生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复学(一)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初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体合格,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由教务处出具复学证明;(二)对复学的学生,就读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或未办理续休学申请超过15天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四)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如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院讨论后在退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就读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手续办理(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5日未办理,由就读学院代为办理;(二)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领取学习成绩证明和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以学校发布退学决定书日期为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办法进行申诉:(一)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毕业(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二)在校学习未满学制时间但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结业(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二)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在补考或重修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的,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其他发学习证明.
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本科、专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东白云学院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院教〔2017〕85号)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开放办学,扩大校际交流和国际交流,鼓励和支持学生选择课程学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获得双学位双专业,实现个性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同时规范教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一)校内转专业,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二)双学位、双专业修读的课程;(三)校外修读的课程;(四)学校认可的统考课程;(五)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六)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七)创新创业学分;(八)其它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条认定原则(一)原则上申请学分认定,原课程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且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签订合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二)学分认定参照我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按照"教学要求就高不就低、学分认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原则上16-18学时对应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为0.
5);(三)有效学籍年限内课程学分认定不超过10学分(转专业、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不受此限制).
签订合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四)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四条认定程序及要求(一)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1.
转专业学生,相同教学内容(要求)、相同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直接进行学分对应认定;不一致但符合选修课规定的,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2.
转专业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后进行学分认定.
(二)双学位、双专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1.
在主修专业中已经修读过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课程名称、课程性质相同),且成绩合格者,可直接认定双学位、双专业学分.
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后进行课程成绩认定,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个学分;2.
双学位、双专业已修读课程学分,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课程学分认定表》,经学校审批后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三)校外课程学分认定1.
校外课程指的是本校以外的国内外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开设的课程、企业开设的培训课程(以下简称线下课程)和国内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教师主讲的在线网络平台(MOOC)课程(以下简称线上课程);2.
学生修读校外线下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修读与我校签订有课程互认协议的学校课程或企业培训课程,可不填计划表,直接修读;3.
学分认定及记载:(1)学生在取得校外(国内)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后,成绩单原则上应由课程开设学校的教务处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邮寄至我校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同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2)经学校或学院派出到境外交换学习(含境外实习项目及学院与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修读课程的学生,按协议执行.
交换生可自己带回国外学校提供的密封成绩单,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境外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
(3)学校认定选修在线网络平台课程(MOOC)限于深圳大学UOOC(优课)联盟、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和超星尔雅(泛雅)等学校认可的在线平台课程.
凡完成在线网络平台课程(MOOC)学习的学生可持考核成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
线上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4学分.
(四)官方认可的统考课程学分认定1.
官方认可的统考课程指的是全国和广东省外语及计算机类统考课程,以及学校认可的国际英语考试证书课程;2.
凡全省、全国统考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并提供本课程的课程内容简介及课程成绩单(或证书及证书复印件)至二级学院,经学校审批后,承认该课程的学分;3.
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英国雅思英语(IELTS)、美国托福英语(TOEFL)、英国培生学术英语考试(PTE)和英国剑桥商务英语考试(CAE)相应证书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审批后课程考核成绩按照获得相应证书成绩折算并认定学分,具体按《广东白云学院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免修、学分认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五)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学分认定1.
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学分,与升本后续需修读课程满足认定原则要求的,可以认定课程学分;2.
学生提供专科院校出具的本课程的课程内容简介及课程成绩单,并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后,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六)境(国)外实习或实践环节学分的认定1.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境(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学院(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2.
学分具体认定程序按境(国)外实习相关规定执行.
(七)创新创业学分认定1.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认定为人才培养计划内相应的课程学分;2.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按《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3.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课程学分遵循等值认定原则,认定总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五条在校专科课程学分认定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下设学位办公室.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和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从本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教职工中遴选.
(二)工作职责1.
审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3.
审定各学科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
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6.
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方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
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组成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本学院具有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教职工中遴选.
(二)工作职责1.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2.
审查、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3.
反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4.
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四)工作方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一)组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职责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学位证书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六条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已达到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00及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三)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0者;(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第八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一)初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位办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复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学生名单.
(三)审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办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审定拟授予相应学位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公示学校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发文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报送学位办于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颁布后,30日内将相应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九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
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学位证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自主设计、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
第十三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作废证书数据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统一式样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学士学位证明书只开具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二)递交材料1.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2.
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3.
大学学籍表及成绩单复印件(可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4.
近三个月彩色蓝底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5.
如因证书损坏申请开具的,须提供原学士学位证书;6.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代办,代办时须提供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以及户口本、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审核学位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与申诉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当立即收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工作人员出现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将根据具体事实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当事人.
第十九条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对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受到处分持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申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白云学院教〔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修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审核各专业转入计划数、各二级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和转专业条件等.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系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二级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
二级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订本学院接收各专业转入计划数、转专业条件、考核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组织考核以及学生转专业条件审核等.
第三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合理制定转入计划.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根据品德鉴定和转入学院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八条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转专业条件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二)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
学生一次只允许申请转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一)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者;(二)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三)专升本学生、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五)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六)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读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按照培养协议条款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办理程序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布专业转入计划及条件每年二级学院根据师资力量、设备条件、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制订专业转入计划及条件,经所在二级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公布各专业转入计划及条件.
(二)学生提交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三)转出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递交至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四)转入学院考核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组织考核,确认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后报送教务处.
(五)学校审批教务处对各转入学院报送的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官网教务处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六)办理时间每年11月开始受理转专业工作,次年2至3月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七)报到注册经批准可以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时间视事实发生时间决定.
第六章转专业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在转专业受理结果发文之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学习及相关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一)转入学院负责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建档等管理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作相应变更,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学籍档案;(二)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的课程,成绩自动转入所转专业;原专业所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在层次、内容、学分数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学分可予以认定;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凡是无法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按规定进行补修;(三)转入学院负责转入学生的教学计划更新和后续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转专业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未按规定办理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工作规程(2017年7月修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稳定,现对办理学生申请休学、退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申请阶段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1.
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由学生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2.
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3.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4.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学籍1.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2.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3.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2.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5.
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
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7.
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8.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材料说明学生因以上情况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的,需提交本人书申请、家长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休学的学生中,因病需要办理休学申请的学生,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并经校医务室审核签署意见;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移民或出国留学的学生凭他国护照或录取文件;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暂中断学业的学生需家庭所在地或街道办出具相关证明;在就读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续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当初办理休学时学校下发的文件.
2.
申请退学的学生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业证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需提供当初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校下发的文件;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需提供学生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证明.
其中,对于校外实习学生,无特殊情况下一学期累计两周未参加实习教学的,需提供实习指导教师(含专业导师、思政导师、职业导师)对学生不参加实习教学的情况说明;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生未注册情况说明;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生相关学业证明.
学生递交休、退学申请后应当继续在校学习,按时出勤.
对于未经批准离校的学生,学校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二、谈话阶段二级学院在接收学生休、退学书面申请后,应明确要求学生在二级学院受理休、退学申请过程中继续坚持在校学习.
同时深入、细致、耐心地与学生谈话,了解学生申请休、退学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出国留学的学生,了解其是否符合出国留学政策(可以咨询国际合作交流处).
辅导员应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3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应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2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二级学院院长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1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审批阶段(一)办理审批手续1.
申请流程经多次做工作仍要求休、退学的学生,由个人领取休、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后出具休、退学意见;学生处、教务处依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核实学生情况,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教学主管副校长审批;再由学生处统一报学生主管副校长、校长、董事会(标注退费金额)审批.
2.
退费学生退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3.
拟办文件学生休、退学由学生处拟文,报学校办公室发文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由二级学院负责发至学生本人.
其中退费学生,财务处依据审批表中计算的退费金额予以办理退费.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教务处通知二级学院,抄告学生处,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督促其按时返校复学.
四、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通过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持《离校登记表》和退学文件办理离校手续后,将《离校登记表》交回学生处.
退学学生办理肄业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需提前申请并交两张大一寸照片到教务处办理.
退学学生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流程如下:1.
学生在辅导员处办理班级资料移交手续;2.
学生携带借书证前往图书馆四楼办证处办理借书证的注销手续;3.
学生携带校卡与宿舍值班室教师一起验收宿舍设施并退还宿舍钥匙;4.
学生携带校卡、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学生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领取退学文件并退还校卡、学生证;5.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到学生处办理还贷手续;6.
学生凭退学文件前往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7.
学生前往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休学证明;8.
学生携带IC卡前往财务处收费室办理IC卡的注销和退款工作.
五、公文送达学校对学生作出的休、退学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教务处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17〕86号)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以下简称"学生基本信息")的管理,维护学生基本信息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
第二条学生基本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5至30日,9月15至30日.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更正的范围学生基本信息更正是指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确认属实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
学生申请信息更正的依据必须以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
第四条学生基本信息更正证明材料(一)学生填写《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提供从学生高考档案中复印的"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三)当年应届高中生由原高中毕业学校(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站)出具证明材料,生源地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加注验证意见;(四)提交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
第五条学生基本信息更正工作的程序(一)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按程序核查材料,确认属于学生当年高考报名信息与学生当年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不符的,汇总有关材料,由校领导审批后,学校行文报省招生办.
(二)学校招生部门向省招生办出具有关学生基本信息采集更正的公文及《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汇总表》,省招生办审核部门审查后交省招生办技术部门核对后修改更正项目.
(三)省招生办技术部门负责将更正项目的相关数据汇总,会审核部门后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部,同时抄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及相关院校.
(四)根据上报教育部文件,学校在学信平台作相应项目进行修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通过审核后予以变更平台学籍数据.
(五)学校向省招生办提供当年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省招生办审核部门依据上报文件在录取名册原件上加以更正.
(六)教务处将学生基本信息更正通知发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在校学生基本信息应与《新生录取名册》相符,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七条学生基本信息修改是指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后,与学生基本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确认属实后,由学校将证明材料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通过审核后予以修改.
第八条学生基本信息修改项目及证明材料:(一)学生修改"姓名",需提供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有明确标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学生修改"身份证号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移居港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港澳身份证),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部分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学生修改"性别",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学生修改"民族",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民族成分修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工作的程序(一)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学籍考务科提交学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声明和承诺.
(二)教务处会同学生就读学院、学生处、招生办等部门审核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后,由教务处发函至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确认无误后,由教务处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和正式文件电子版上传至学信平台.
(三)学信平台审核通过后才生效,教务处将学生基本信息修改通知发至学生就读学院,由学生就读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基本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学生基本信息修改(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的;(二)双重户籍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其一的,但能提供非弄虚作假有效证明材料的除外;(三)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学生可登陆"学信网"(http://www.
chsi.
com.
cn/)免费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悖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招生办.
1.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2.
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学校代码:10822学校名称:广东白云学院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考生号照片校区更正项目录取年度错误信息正确信息学制录取专业学习形式学习层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更正理由(附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院校领导意见领导签名(公章):年月日省招生办审核部门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省招生办技术部门意见复核人签名:年月日说明:1.
更正范围:广东省普高、成高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如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等.
2.
申请学生信息更正除提交照片外,还须提交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由录取院校负责与原件核对.
3.
由院校提供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院校招办章).
2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校代码:10822填表日期:年月日此栏由学生填写姓名性别学号照片培养层次学制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申请变更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原学籍信息变更后学籍信息申请原因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声明、承诺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申请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申请人家长签名:日期:年月日学院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学生处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招生办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教务处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广东白云学院教务处2017年7月制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17〕84号)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学工作坚持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和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一)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三级甲等以上,下同)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二)申请转学须在同一层次之间申请转学,且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7.
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8.
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
9.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转学工作必须程序规范,转学程序为:(一)转学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15日、10月8日-15日(受理时间如与对方学校受理时间不能衔接,由学校视情况在上级主管部门允许时间内与对方学校协商而定);(二)学生申请:学生需亲笔撰写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转学备案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所列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三)教务处受理: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准予受理,同时发函告知对方学校;(四)学校审核: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条件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由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经学校招生办同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拟转入(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五)学校公示: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入(出)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教务处将经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日;(六)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学校发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七)办理转学手续.
报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教务处、学生本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五条转学必须提供真实、完备的转学材料:(一)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就诊记录、用药清单和收据等.
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学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三)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四)学校招生办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出)的证明;(五)拟转入(出)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六)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转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八)学校向省教育厅正式行文申请转学备案(含本校公示情况及结果、学校网站公示截图等内容);(九)《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
第六条通过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达到《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就读专业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通过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转学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经办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学生转学相关事宜,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犯罪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在转学工作中转学工作存在异议的,或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可依法进行投诉和申诉:(一)在转学工作中对转学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提供具体事实、清晰的材料,实名向教务处进行投诉.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可进行申诉:1.
学生因提供虚假材料等受到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书起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
本校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可向本校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细则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白云学院教〔2015〕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考生号高考年份生源省市省市高考成绩录取批次学科门类录取类型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是否定向二、转学信息转出院校层次现读专业所在年级转入学校层次转入专业转入年级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申请转学理由(简要描述转学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转出学校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学校盖章)年月日转入学校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学校盖章)年月日说明: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教风建设工作,使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勤范围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等,均列入考勤范围.
第三条课堂教学依据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进行考勤.
第四条校内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照教学安排或工作日记进行考勤(企业实践教学另文规定).
第三章考勤方式与规定第五条任课教师对每堂课学生到课情况进行严格考勤、记录,并在课后7天内将考勤结果录入学院教务网络考勤系统,供学生与管理人员上网核查.
学生出勤结果录入教务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学生在课后30天内可提出变更申请,交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情况属实方可变更.
第六条课堂教学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校内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按20学时计算(跨学科跨专业综合仿真实习每周按40学时计算).
第七条考勤状况分为正常、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五种.
第八条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统计.
一节课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1学时论处.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必须课前办理请假手续,任课教师有权依据请假手续对学生考勤做出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缺勤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学生办理请假手续与相关要求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缺勤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学习考勤计入课程总评成绩,属平时成绩组成部分,考勤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10—15%.
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接近20学时者给予预警,并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1.
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
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
旷课达到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2019年7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考勤制度的规定,若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教育部令第2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校按照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记载学生在校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学生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专业能力、日常表现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全面的考核、了解学生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档案室,配备一名学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全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学生档案室在行政管理上归口学生处学生综合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指导.
第二章学生档案归档范围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档案管理,成人教育学生档案及非统招学生档案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档案归档范围:新生档案(包括高中档案、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毕业生档案(包括大学生体检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学习成绩单、学生学籍变更材料以及在校期间受到的校级以上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学生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学生档案管理员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利用,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热情周到地为使用者服务.
第八条科学管理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加强防盗、防火、防潮工作,维护好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做好新生档案的接收和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
第十条做好遗留档案的保管、转递工作.
建立《遗留档案登记簿》,做到出入清楚.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白云学院学〔2012〕16号2017年6月修订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具有爱国情操,遵章守纪,拥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创新、创业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学年内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之和.
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发展党员、推荐就业的依据,并存入学生档案室.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民主评议测评4个部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占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占15%,学业表现测评占60%,民主评议测评占5%,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其计算公式是:综合素质测评分=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分*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分*15%+学业表现测评分(60%+民主评议测评分*5%.
第二章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第五条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主要是对学生行为规范、团队概念、助人为乐等素质进行测评.
满分为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六条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的主要内容:1.
上课出勤,每月全勤加3分.
每月请假1次不扣分,请假2次及以上每次扣2分;迟到每次扣3分,旷课每次扣5分,早退扣4分;请他人代替自己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每次扣5分.
凡旷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班会等各种会议,视为旷课.
2.
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穿拖鞋、吊带、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干扰课堂秩序,不听老师教导者每次扣5分.
3.
经安排教室卫生值日而不执行者每次扣5分;卫生不按时完成或者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在教室桌椅、墙壁、窗户上乱写乱画,教室内吸烟的每次扣5分.
4.
被评为月度文明宿舍的宿舍每人每次加3分.
宿舍内务抽查不合格,宿舍每人每次扣3分;被评为月度不合格宿舍,宿舍每人每次扣5分.
5.
不佩戴校卡进出校门且不配合校卫队人员执行任务者每次扣5分;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带学生入校者每次扣5分;违纪借用他人证件者,借与被借者均每次扣5分;擅自涂改、伪造证件每次扣10分.
6.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如被纪律处分,则按纪律处分进行扣分):不尊重师长、顶撞谩骂老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校园内酗酒,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叫卖收购,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备、网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进行课外活动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侵占或破坏学校公物50元以下等每次扣5-10分;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虚假信息或发布严重破坏学校形象与荣誉的信息,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非法聚会、打架斗殴、参与赌博,侵占或破坏学校公物50元以上等每次扣10-15分;宿舍晚归每次扣2分;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点蚊香,私自更换门锁、撬门、砸锁,存放违章电器,不按时就寝并影响他人休息等每次扣5分;经查实使用违章电器,高空抛物,私接乱拉电线、网线者,校外租房,擅自带校外人员回校住宿等每次扣10分.
属个人行为的,扣违纪者;属集体行为或者集体包庇行为的同分值扣宿舍每个人.
7.
学生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纪律处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25分.
8.
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考试舞弊等各种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每次酌情加5-10分.
9.
参加无偿献血者第一次加3分,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加5分.
10.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者,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每次加3分,受学校通报表彰奖励者每次加5分,获校级以上表彰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11.
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每次活动加1-2分,最高累积不超过10分;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每次加4分;在活动的组织参与中,存在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每次扣5分.
12.
学生干部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加分.
校级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干部,每学期给予6-12分的加分,干事给予4-6分的加分;学生社团干部,会长及副会长,每学期给予6-10分的加分,部长及副部长,每学期给予4-8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4分的加分;院级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干部,每学期给予6-10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4分的加分;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及团支书,每学期给予6-8分的加分,其他干部给予2-4分的加分;学生干部的考评由指导老师根据团队人员的表现分级给予考核加分.
学生干部考评不累计加分,以得分最高的任职给予实际加分.
学生干部本职责以内的活动参与,不再给予加分.
13.
学生干部扣分情况: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考核记录不实,原始材料不全,考核不公正者;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者,视其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5分;本测评办法所有扣分项目,学生干部扣分均予以翻倍.
14.
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
第三章人文素质表现测评第七条人文素质测评是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艺术等素质进行测评.
满分为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八条人文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1.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有提交实践报告者,每次加2分.
2.
积极为校、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酌情加3-5分.
3.
选修课成绩合格者每科加2分.
4.
必修课(体育公选课除外)考试成绩列全班第一者(含并列第一)加4分;本学期学习成绩名次比上学期提高10名以上者加2分.
5.
通过英语四级及以上过级考试加5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二级及以上考证等专业过级考证者,每项加3分.
6.
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获个人奖励者加6分,获集体奖励的每人加3分,个人或集体代表学校进行校外参评,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7.
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类的创新、竞赛、科研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者,在参与加分的基础上另按级别加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5分、4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3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7分,集体项目分别减半.
8.
参加体育竞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再加4分、8分、10分.
9.
在学校广播站投稿录用者,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在校报、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校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2分,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6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8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
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
一项成果只参与一次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广播台、校刊工作人员在本岗位的稿件不列入此项加分).
10.
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处分级别扣分.
11.
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分.
第四章学业表现测评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是针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学期所修的所有必修课程,学科成绩以教务处出具的期末统考成绩为准,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为准,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按零分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1.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为所有必修课程统考成绩乘以学分数的学分平均值.
2.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i科目成绩*i科目学分数)÷∑i科目学分数第五章民主评议测评第十二条民主评议测评是针对班级成员对学生的表现认可程度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1.
测评成绩分优、良、中、差四个级别,对应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1分.
2.
民主评议测评需有不少于班级30%的学生参与,每名参与学生根据本人对同学的了解,对每名同学进行测评,并打分.
所有参与民主评议测评学生的平均分为该学生的民主评议测评分.
第六章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初开始启动,在学期进程中做好学生引导和教育工作,并在学期末对学生的本学期表现进行评议.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五条以班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负责本班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班级测评小组的主要职责:1.
严格参照本办法做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工作,做好活动建设和政策解析,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答疑.
2.
负责记录、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
3.
根据本办法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给予评议并计算分值,公示结果.
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以更正,并公示第二榜,如3天内无异议则确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分会主席组成,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1.
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工作,做好活动建设和政策解析.
2.
负责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管,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并处理.
3.
确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白云学院学〔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流程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2020年7月修订)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荣誉称号的设置及评选范围第一条广东白云学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班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所有学生和班级,其中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为本年度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评选办法第三条先进班级评选比例及条件1.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的10%.
2.
爱国爱校,遵纪守法.
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3.
班团委组织机构健全,骨干示范好.
团支委和班委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
学习风气浓厚,班风良好.
全班同学学习认真努力,班级出勤率在98%以上,学业成绩优良率在70%以上,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活动;参加各种知识技能类国家级考证考级(鉴定)通过率高,英语、计算机、技能考试通过率超过学院平均水平.
5.
团结友爱,举止文明.
班级氛围团结向上、文明健康、集体荣誉感强,无学生违法、违纪处分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课室、宿舍保持清洁,无宿舍违纪行为,优秀宿舍率达到60%以上.
6.
活动丰富,综合素质好.
班级活动丰富多彩,积极参加学生组织与社团、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文体竞赛等活动,与同学兴趣爱好、个人发展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参加各类活动人数占班级人数60%以上,校内外获奖比例高.
7.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全班同学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身体素质良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格率90%以上.
8.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是发生过较大的安全稳定事件;二是在学校的各项教学检查中被点名通报批评的班级;三是班级易班EGPA数值低于所在学院班级EGPA数值平均值.
第四条优秀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1.
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均在10%以内.
3.
在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在校外竞赛中能够为校争光,能够在同学中间起到楷模作用,在推动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4.
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五条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1.
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3.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率作用强.
4.
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勇于创新,评选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20%以内.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6.
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率作用强.
3.
热爱集体,顾全大局,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4.
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5.
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6.
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以上,当年学生干部工作考评为优秀.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参评(1)平均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
(2)曾获"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大学生干部"称号.
(3)实习表现突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成绩优秀.
(4)在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八条个人评选中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评优资格1.
在上一年度内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
在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3.
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
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者.
5.
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学费等费用者.
6.
宿舍存在脏乱差现象,未评过文明宿舍.
7.
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评审1.
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2.
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
3.
学生根据评审办法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4.
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先进班级和优秀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条优秀学生的管理与监督1.
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年度优秀学生中的楷模,各二级学院应对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继续进行培养,加强管理,激励优秀学生更好地发挥模范表率作用;2.
优秀学生获取荣誉后,在校期间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查实有明显违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学〔2009〕19号)及其(2017年7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白云学院学〔201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办法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成人教育学生另行规定)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表现突出的给予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处分;重犯或再犯错误的,加重处分等级.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违纪处分细则第一节校园治安管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5.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6.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7.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1.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
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
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团体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等级;3.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
对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
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抽烟、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涉黄者:1.
对在禁烟场所抽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2.
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3.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
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
吸毒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涉黄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策划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者、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1.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指因打架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损坏公物较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2.
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1.
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
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殴打教工、保安或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
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聚众打群架的主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以上六款行为之一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以上两项行为者,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并接受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及罚款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十)冲击他院、班及他人宿舍者参照以上九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1.
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影像及不健康书画刊物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2.
学生在校期间,异性间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
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
用下流语言、举动污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及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7.
在公共场所涂写、粘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粘贴商业广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9.
隐匿、丢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节校园秩序管理第十二条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1.
在校园内燃、放物品或高空抛物者,依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带头起哄者,从重处分.
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2.
故意污损公共设施或私人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3.
在校园内,对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影响较大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4.
熄灯时学生须按时就寝.
对迟归者给予批评教育.
对每学期迟归累计三次以上或者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报虚假院别、姓名、宿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5.
对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非正常着装或发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
不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床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7.
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8.
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
严禁学生在学校内饲养动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10.
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1.
对在建筑物、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
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4.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5.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线路,使用违规电器者;拒不缴纳超额水电费用、财产损坏赔偿费用及学费欠费者;在校园进行传销及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健康组织,必须予以解散.
对为首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课堂出勤管理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后,旷课累计再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60及以上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离校达到:4天,给予警告处分;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天,给予记过处分;28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节诚信行为管理第十八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1.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推荐学生干部、入贫困生库、评奖评优等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
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4.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
擅自改动成绩、综合测评及"评优"中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偷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他人签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
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和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7.
伪造、变造、转借、租售、偷窃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校园卡、医疗证、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
考试违纪的处分参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节校园网络管理第十九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
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6.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7.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8.
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9.
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转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
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6.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1.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2.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3.
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4.
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5.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6.
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7.
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8.
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实习就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实习导师批准,擅离实习岗位者,按旷课处理;损坏实习单位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据情节给予处分;弄虚作假获得实习证明,谎报或瞒报实习情况者;未能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泄露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者;在实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接受法律处理的同时,给予其相关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在就业工作中行贿的;2.
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3.
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假材料的;4.
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5.
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6.
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7.
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8.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二十四条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填写院级《学生处分审批表》,二级学院审核,处分材料及结果由二级学院存档,并将处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公布处分决定;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填写校级《学生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和公布,处分材料及结果由学校存档;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分的执行1.
给予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和家长告知书,在处分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2.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学校网站公告,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3.
被处分人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的原因;4.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院级纪律教育班学习;5.
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离校者除外)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纪律教育班学习;对于离校的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要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6.
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
第二十七条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处分的申诉程序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为广东白云学院党委办公室.
学校制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3.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4.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5.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6.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的解除程序1.
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后,由学生自主提出解除申请,在经学院、学校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
解除处分的权限: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校审批;3.
解除处分的程序: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东白云学院学〔20014〕30号)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培养良好学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实施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本校学生违反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给本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不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擅自调换座位的;(四)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的;(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七)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八)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学生个人信息的;(十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受到考试违纪处分未解除期间,第二次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二)考试过程中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三)闭卷考试时,携带手机、非该考试允许的计算机器等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设备的(不论开机与否或使用与否),未放在指定位置;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材料的;(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传递、交换考试相关资料(书籍、笔记、纸条)的;(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七)评卷教师认定,同一考试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90%以上的;(八)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学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干扰考试评卷工作,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评卷老师提分或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的;(十一)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十二)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盗窃考试试题或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引起较大混乱的;(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六)学生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七)成绩评定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八)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三)受到考试作弊纪律处分未解除期间,再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四)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十一条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规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给予其取其中较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
如学生对其违规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以根据违规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规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章考试违规处理程序与申诉第十四条考试违规处理的受理部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生处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在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中违规的,由组织单位收集违规事实材料与证据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处理;(二)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以及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中违规的,由教务处认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用当由2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考员签字确认.
由监考员向违规学生出示《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二)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并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就读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及学生的违规事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生处依据教务处认定结果拟定处分决定并发文.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综合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对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处分的期限以及解除处分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和重修,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注销证书.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对已评上的应予撤消.
第二十一条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进行救济,学校决定成立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宗旨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原则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循五项原则:1.
程序正当原则;2.
证据充足原则;3.
依据明确原则;4.
定性准确原则;5.
处分恰当原则.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代表组成.
四、受理申诉范围1.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2.
对学籍问题的申诉;3.
对考试成绩评定的申诉;4.
对退学处理的申诉;5.
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受理地点:广东白云学院党委办公室六、申诉及受理程序1.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的申诉报告应当包括申诉的处分和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
学生申诉可以是申诉者本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申诉.
4.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5.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6.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二分之一到会即有效,到会人员在表决投票时,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
7.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8.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执行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行为素养.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学校在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
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
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行为素养;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学校在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
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
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白云学院学〔2016〕26号)及其(2017年6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订)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的设置及评选范围第一条奖学金类别: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和社会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分为科技创新奖、竞赛成果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奖学金分为专项奖学金、公益奖学金.
1.
学校奖学金是我校为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2.
单项奖励金是我校为奖励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金.
3.
社会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热心教育的人士,为支持我校的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评选范围: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办法第三条无论享受何种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2.
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
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4.
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四条凡出现如下行为者,取消评优资格1.
在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2.
在上一年度内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3.
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
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者.
5.
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学费等费用者.
6.
宿舍存在脏乱差现象,未评过文明宿舍.
7.
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各二级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前2%,奖金1500元.
第六条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各二级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级前8%,奖金800元.
第七条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各二级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级前15%,奖金5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励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1.
奖励范围:上一学年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2.
奖项设置(1)科技创新奖: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教育系统组织的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名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2)竞赛成果奖:①在国家、省市级竞赛中获等级奖者.
其中竞赛是指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机关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或主办的竞赛,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其他组织的竞赛.
竞赛包括学科竞赛和文体类竞赛.
②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3)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3.
奖励办法:单项奖励金总额度根据当年奖学金下拨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参照如下奖励幅度:国家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省部级: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如奖项名称与一、二、三等奖不符的,按奖励对等级别给予奖励,具体认定工作由获奖者提供资料,团委认定.
如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未获上级奖励的,由学校参赛组织部门根据学生获奖情况统一向学校申请.
第九条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提供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商定后公布.
学校根据评定办法,在符合评优评奖资格的学生中推荐评选.
社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第十条评审1.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2.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
3.
学生根据评审办法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4.
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为扩大学生受奖面,激励更多的学生勤学上进,根据我校同类奖励不重复以及就高不就低原则,如学生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根据评定结果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给予经济奖励).
第十二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
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
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20年7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09〕18号)及(2017年7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李志红公益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院学〔2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李志红奖学金是由我校已故优秀教师李志红出资设立,旨在表彰学年度在公益事业中做出表率的优秀学生.
目的是激励学生对社会的奉献精神和关爱他人的大爱精神.
第二条资金来源:由设立人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其后由其他公益人士和集体捐赠补充.
第三条设立期限:从2012开始,资助资金不够支付奖金截止.
第四条资金管理:资金由学校财务室单独设立账户管理,用其本金及利息支付每年度的奖励资金,奖学金设立期限到期之后剩余金额转入学校教育资助基金,继续用于对学生教育资助事业.
第五条奖励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每学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2.
刻苦学习,按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无不及格;3.
宿舍整洁文明,多次被评为优秀宿舍,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团结协作,勤俭节约,乐于奉献;5.
关心自身成长、关心社会大众,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敢于和社会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正义;6.
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表率,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为扩大学生受奖面,激励更多的学生勤学上进,根据我校同类奖励不重复原则,如学生获得李志红公益奖学金,则不再重复获得其它校内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第九条李志红公益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公益人物的榜样人数确定评选人数,每学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十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制定年度评审办法.
学生根据评审办法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白云学院李志红公益奖学金申请表》,允许二级学院推荐.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初审,提出本学院当年李志红公益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学生处审核、汇总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学校审批,评选出当年李志红公益奖学金获选名单.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李志红公益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李志红公益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李志红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并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李志红公益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
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
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行为素养;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实行等额评审.
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学校在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
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
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白云学院学〔2016〕25号)及其(2017年6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班导师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党员代表、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
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成员的40%.
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与各二级学院、各班级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1.
提前告知.
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暑期时,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申请表》及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
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
学校认定.
(1)各班级在开学初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随机抽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经审核后,初步提出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核准.
(3)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等级,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
结果公示.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提出.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
建档备案.
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与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审核.
最后,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及时调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3.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询、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程序,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
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如发现并核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常年设立意见反馈电话和信箱,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
原《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13〕16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在读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向在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为规范管理,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二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成立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1.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
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
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
指导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
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4.
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五条学校及各二级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内容包括:A.
同意学生贷款;B.
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
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条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一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第十八条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二级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学贷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
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第二十八条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我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学院贷款工作小组和学贷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严重违约现象较多的院系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工效挂钩.
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我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26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粤教助函〔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地开展.
一般期末考试复习期间不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四条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每人每月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在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学生有权不接受勤工助学工作安排.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部门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对象的确定第七条凡具有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1.
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
身体健康,有能力并胜任某项勤工助学工作;3.
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4.
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八条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从事一项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第九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定期对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配合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勤工助学中心独立进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任何个人、团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纳入学生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各学院助学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考虑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又要有利于本部门工作的开展,保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勤工助学.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岗位设置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明确设置理由、岗位数及职责要求、岗位排班等事项,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的设置及工时数等由人事处审定.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人事处取消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1.
经核实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符,工作量严重不足的;2.
应由教职工完成的工作交由勤工助学学生完成;3.
对学生考核不严格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4.
因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指导、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作任务不能完成、质量下降或发生工作事故的.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
人事处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包括岗位设置、工作量及津贴金额),报学校领导批审后,交校财务部复核.
第五章勤工助学管理第十九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批准的岗位数向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勤工助学岗位名额向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申请学生面试,并为面试合格者开具介绍信,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用人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因身体、学习等原因确需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在1周前向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中心书面提出,被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在退出原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工作技能、工作纪律、安全生产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指导.
用人部门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生以书面形式提请勤工助学中心进行撤(调)换.
第二十四条用人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岗位数及工时数安排学生上岗,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指定专人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出勤情况、完成工作量、劳动效果等进行如实登记、汇总,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每学年末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提取的奖助基金直接划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津贴.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津贴标准为每小时18.
3元.
每月五日前用人部门将上月学生工作量考核表及津贴报表交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核对汇总,学校审核后,交财务处通过转账的形式将上月津贴于每月二十日前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八条用人部门不得随意增加经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额计算上岗津贴.
第二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等事项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教育专、本科生.
第三条教育事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以及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国际教育、继续教育、财务工作的相应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事务性工作人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指定.
第五条领导小组工作目标:统筹和协调全校学生收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收费工作合法、高效进行,使学校收费服务规范有序.
第六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工如下1.
招生办制定新生收费标准,提供新生名单,下发新生入学须知和缴费通知.
2.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学生数据.
按照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和欠费学生名单办理注册、听课、考试、成绩登记、学分、办理毕业等手续.
3.
学生处通知学生缴费,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学生住宿情况,办理学生学费缓缴审核,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4.
二级学院配合做好学生收费与欠费清缴工作,并将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作为相关人员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
5.
财务处按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根据收费标准组织收费工作,并向学生提供缴费发票,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
第七条学校将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列入二级学院工效分配考核并与工效挂钩,欠费学生不计工效.
第三章学生收费与注册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均有义务按学校要求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同时,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收费.
第九条学生报到时须先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完毕或办理好减免、缓缴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和申请校内各项资助及奖励.
第十条学生在有效注册后才能获得修读课程、参加课程考核(试)并取得相应学分的正式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注册的,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白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学生每学年以学校通知(规定)的收费时间为缴费时间节点.
学生缴费项目优先级别由收费系统统一设置,学生不得选择优先级别,经批准可以调整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以学校公示、招生简章、学校网页和相关公开告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学生缴费方式见当年《收费通知》或《入学须知》等通知公告.
学费缴纳后,学生可凭学生证到财务收费处办理发票开具,每周三财务处将电子发票发至学生登记的邮箱内.
第十五条因企业实践教学、出国(境)学习、住宿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学生学费缴纳时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处.
财务处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异动情况,及时发布收费通知,并组织收费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因疾病、创业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在休学期满后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学生新就读专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十八条学生3月份降级,不补交该学期因学费调整产生的学费差额,但次年起按降级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10月份降级,当年即按降级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生延读(国外专业合作项目的学生除外),按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学分标准计算:学年学费标准/本专业总学分*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国外专业合作项目(学分互认),在出国学习期间,需按所在专业学年学费的50%缴付专业与学籍的管理费.
学生因国外互认成绩延迟而申请延长保留学籍期限,超过其学制的不再收学费.
第五章退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粤价〔2007〕186号文件要求,学生在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有办理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当年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学生提前结业、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
私自离校和被学校开除学籍,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
学生办理相关退费,应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再经学生处与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准,然后校领导审批通过,最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并将原收费发票退回.
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退学时间起始日,以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获得学校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教务处需在业务办妥一周内通知财务处办理收退费结算.
第六章学费减免、缓缴与助学贷款第二十三条国家及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符合学费减免情形的,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费减免申请表》(1),经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报学生处审核,再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由学生处送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办理学费缓缴的,应提交《学费缓缴申请表》(2),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报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生处送财务处执行.
《学费缓缴申请表》应注明申请缓缴学费的金额、期限.
《学费缓缴申请表》一式2份,1份交由财务处备案(原件),1份由学生处备案(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学费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应当在审批的缴费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二十七条申请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小于应交学费的学生,由学生处组织催缴,并统一向财务处报送名单.
第二十八条申请助学贷款获得批准的学生,在贷款获批前已缴学费的,退回当学年已缴学费.
第七章欠费催缴和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处负责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
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可申请缓缴或助学贷款,毕业生由学生处组织与其签订补缴期限明确的诚信协议.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在学生处组织下做好本单位的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
第三十一条取得奖助学金的欠费学生,奖助学金到账后应及时主动缴纳欠费.
第三十二条学费清缴奖励政策.
每年12月20日为当年学费清缴结算时间,对于学费收缴达到当年规定指标的二级学院,学校将根据二级学院学费收缴率分档给予奖励(见3).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获得的收费奖励,其分配办法由该学院自行制定,并提交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对二级学院的收费奖励与惩罚,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1.
学费减免申请表2.
学费缓交申请表1学费减免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籍贯学院班级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家长姓名家长电话1家长电话2申请事由签名:年月日学院意见签名:年月日学生处审核签名:年月日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年月日校领导审核签名:年月日财务处审核签名:年月日董事会审核签名:年月日备注:1.
本表到财务处或学生处领取;2.
本表作为财务处支付证明单的附表.
2学费缓交申请表学院班级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长电话缓交原因应交金额缓交金额交清时间20年月日补交计划承诺书本人保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交清缓交学费.
(以上内容由学生填写)学生签名:学生家长签字:20年月日学院意见经审核拟同意缓交学费金额(大写)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元.
交清时间:20年月日.
签名:20年月日学生处审批经复核拟同意缓交学费金额(大写)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元.
交清时间:20年月日签名:20年月日学校领导审批签名:20年月日财务处审批签名:20年月日说明:1.
符合条件的同学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每学年8000元;2.
缓交费用只限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网费、医保保险等费用;3.
此表原件存财务处,复印件存学生处,二级学院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五篇创新创业与就业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实践育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力抓手.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大力支持和保障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开展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团委、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发展规划处、科研处、人事处、物资管理与采购部、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总体安排,人力、物力资源的调配,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审定立项项目等.
第五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具体实施.
包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主任组成.
负责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为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搭建平台、提供条件、配备导师、遴选推荐、项目阶段检查、结项验收等.
第七条学校设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指导检查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学校全体在读本科生.
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为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为二、三年级的学生,批准立项时,负责人距离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第九条项目立项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学校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校企合作、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
学校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宜,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申报以学生团队为单位,每个团队由3-5名学生组成.
项目组成员基本稳定、分工明确、专业结构较为合理.
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联合申报.
第十条鼓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项目的指导老师.
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第一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2项,有1个逾期未结项的老师不能担任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每个项目最多配备3位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申报的项目应以解决企业、行业、社会和学校自身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结合专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主要方向,以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基本目标,以"学中做、做中学"为基本实现路径.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实行校院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议.
优先支持与专业相关度高、有鲜明创新理念或技术的项目;优先支持与精准扶贫、粤东西北地区均衡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与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支持经费充足的横向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跨专业的团队协作项目;优先支持从创新训练中发掘的创业训练项目,从创业训练中培育的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排序公示后,择优推荐上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面向全校公布.
学校将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如涉及以下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项目负责人、研究类型等重要事项不能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一)项目成员变更.
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
(二)项目内容变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三)指导教师变更.
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
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经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二级学院需每季度检查一次.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级学院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不能按期完成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且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参与企业实践教学时间.
第六章项目结项验收第十九条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
项目结项验收采用答辩形式,校级项目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国家级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实施,验收通过后,由学校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对于论文和专利等成果须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广东白云学院.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申报书、教师指导手册、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
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创新创业学院保存原件一套,项目申报学院保存电子副本(或复印件)一套.
实物性成果由项目申报学院保存.
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的实物成果送交创新创业学院保存.
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使用及管理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章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项目成果依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学校给予项目指导教师相应的指导费.
具体标准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获得的成果(论文、软件系统、硬件实物等)可以作为参赛作品参加"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学术科技竞赛等课外创新创业活动或专业学科竞赛.
项目负责人列入参加省级、国家级相关竞赛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学生作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国家级立项,且结项后项目组负责人进入毕业实习阶段,经学生(仅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
跨学科的项目负责人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可选择指导教师作为其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毕业答辩在指导老师所在学院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指导老师所指导的项目在省级(或以上)赛事获奖,第一指导老师可作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准以进行课题研究或创业实践为由缺课或旷课,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而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及指导老师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等行为,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年度编制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
年度报告报省级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师生参与项目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提升,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关于印发"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云学院〔2014〕44号)《广东白云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14〕85号)《广东白云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院董(2016)5号)《广东白云学院差旅费标准与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董〔2016〕6号)《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资助额度第二条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学校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条资助额度项目级别/类别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省级创业实践项目校级创业实践项目国家资助10000元5000元50000元25000元学校配套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00元25000元3000元第三章经费使用原则第四条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分期支配、绩效管理、结合实际"原则,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
(一)专款专用:仅用于项目研究与实践相关支出,不得超范围和赤字使用.
(二)分期支配:项目经费按4:4:2比例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40%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合格者,续拨40%的建设经费;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项目经费.
(三)绩效管理: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拨付后续建设经费,直至整改合格;拒绝整改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停拨剩余经费,已产生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费用视情况予以追回.
(四)结合实际:所有项目资料费不得超过总额度的20%,调研费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理工科类项目原则上材料费用不得超过总额度的80%,艺术设计类、文科类项目原则上成果类费用不得超过总额度的70%.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备的业务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创业实践相关费用、成果类费用、人员费用及评审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任何劳务费,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一)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1.
资料费:主要包括资料打印、复印、装订所产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加工等费用.
.
3.
调研费:指项目成员及指导老师开展项目调研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为了满足调研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而产生的小件易耗品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4.
印刷费:主要包括宣传费和推广费,宣传费用于项目宣传展示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宣传单张、海报、横幅等;推广费主要用于项目推广所产生的网络宣传平台服务费用.
5.
会议费:指项目成员及指导老师参加与项目相关且有助于项目开展、研究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参会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6.
培训费:指项目成员参加与项目相关且有助于项目开展、研究的培训所产生的报名费.
(二)图书及设备购置费.
1.
图书购置费:在学校现有图书资源不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的前提下购置图书资料所产生的费用,图书资料购置后纳入学校图书馆馆藏.
2.
软件及设备购置调研费:在学校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研究需要的前提下购置软件及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软件及设备购置后纳入学院(部门)物资统一管理、使用.
(三)维修维护费:是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四)创业实践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为基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所产生的法定费用.
(五)成果类费用:以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申请、产品设计制作、模型制作所产生的费用.
原则上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在以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后,指导老师作为第一作者,项目成员为其他作者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论文、专利等成果必须标注"广东白云学院xx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其项目名称、编号,知识产权归学生及学校共同所有.
(六)人员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指导费,专家咨询费.
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指导费6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指导费800元/项;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指导费1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指导费2000元/项;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指导费15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指导费3000元/项;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经费5%.
(七)评审管理费:指项目主管部门为完成建设任务,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五章经费审批与报销第六条有效行使审核权.
各二级学院院长、创新创业中心主任作为经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需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有效行使审核权.
第七条规范报销程序.
资料费报销时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及资料;会议费、培训费、调研费、推广费、专家咨询费、软件及设备购置费等费用使用,需提前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规范经费报销.
成果类费用报销时需做到票(发票)物(实物)一致,凭物报销;论文版面费报销参照《广东白云学院关于论文版面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白云学院教〔2017〕98号)文件中有关发票、额度的要求执行.
其他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报账制度,实报实销,不得套取经费,发现违规操作者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报销流程见1.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1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流程一、请购报销流程(材料费、宣传费、图书购置费、软件及设备购置费、其他支出)程序流程职责具体时间备注1项目负责人填写请购单等单据实际发生时间2创新创业中心主任审核实际发生时间3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实际发生时间4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每周三每周集中签单1次5分管校领导审核实际发生时间6二级学院采购专员录入EAS系统实际发生时间7物资管理与采购部负责采购实际发生时间8入库实际发生时间9出库实际发生时间10登记(出库单交至创新创业学院)实际发生时间创新创业中心主任提交二、非请购报销流程(资料费、会议费、培训费、调研费、推广费、人员费、成果类费用、创业实践相关费用、其他支出)程序流程职责具体时间备注1经办人填制经费支付审批单实际发生时间2证明人签名实际发生时间项目指导老师3项目负责人审核实际发生时间创新创业中心主任4部门负责人审核实际发生时间二级学院院长5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每周三每周集中报销1次6分管校领导审核7校长审批三、原始单据要求(一)原始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专用章的收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专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邮局票据等),发票或收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必须是"广东白云学院",纳税人识别号为"52440000707692397E",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事项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取得的原始凭证较多时,应按票据内容分类进行整理并粘贴.
(三)原始凭证上所有签字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写.
(四)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及时报销,年度内发生的经费开支,均应在当年法定的会计年度内办理报销,法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必须重开票据.
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高级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创新创业学分.
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认定为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将创新创业学分汇总后报教务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并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毕业审核.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核定标准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自主创业共四项.
1.
学科竞赛: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国家、省、市级学科竞赛(部分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汇总表详见1).
2.
科学研究:指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研课题,或在学校认定的期刊杂志、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作品等.
3.
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
4.
自主创业:指学生创办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相同项目不累加计分,只计最高分值(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核定标准详见2).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认定.
具体分工如下表: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认定部门配合部门支撑材料1学科竞赛学科专业竞赛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获奖文件和学生奖状复印件2科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团委创新创业学院二级学院创新训练项目结题资料,参与教师科研课题证明,公开发表论文、作品复印件等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科研处二级学院公开发表论文、作品二级学院科研处团委3发明创造发明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实用新型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外观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4自主创业注册公司创新创业学院二级学院实体店铺,提供实体店铺营业执照;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协议书项目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项目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由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职能部门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七条学分认定程序1.
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6-14周,学生本人申报信息,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报审表》(详见3)以班为单位提交给二级学院.
2.
认定部门审核:每学年春季学期14-16周,二级学院形成《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详见4),以学院为单位递交认定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创新创业学院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7周前将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3.
公布学分认定结果: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8周,教务处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广东白云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
第九条创新创业学院每年对项目认定部门的认定情况及支撑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二级学院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四章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置换原则第十条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遵循等值置换原则.
学生在有效修业年限期间,可以申请课程学分与创新创业学分置换,置换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第十一条原则上自主创业类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与学科及专业平台课程,以及与创业直接相关的专业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类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与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以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课程进行学分置换.
第十二条学生凭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办理课程学分置换.
第五章其他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执行,之前年级本科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U创长廊)的规范管理和科学运作,更好地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新创业实践环境,遴选优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U创长廊,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应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支持学生开展科研训练、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及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指导服务.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旨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致力于把U创长廊打造成集"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创新项目培育、创业项目孵化、创业成果展示"于一体的多功能平台.
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U创长廊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须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学生各级各类竞赛和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成果展,定期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U创长廊的建设规划及运行管理,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U创长廊的日常事务管理.
具体工作内容包含U创长廊的整体规划、项目入驻与退出审批、项目团队运营的监督管理、场地服务和物资管理等.
第三章团队入驻条件第六条U创长廊重点打造"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新创业团队.
申请入驻U创长廊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创业企业和见习创业企业两类.
创业企业是由在校大学生,含毕业3年以内的本校毕业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
见习创业企业是在校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七条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成员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中在校学生应学有余力,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修满所需学分;第八条创新创业团队均需配有相应指导教师,项目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创业实践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入驻团队进驻U创长廊后,在运营、场地、卫生、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学校制度,对违规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团队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四章项目入驻条件第十条创新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立足于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项目.
第十一条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U创长廊优先选拔以下项目入驻:师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学科竞赛获奖项目;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广阔开发前景的项目等.
第十三条创业项目不能涉及以下范围: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有食品安全危机等.
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畜牧饲养类行业创业项目不得进驻U创长廊.
第五章入驻程序第十四条入驻程序1.
项目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个人信息表》、创业计划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以及家长确认函等证明资料;2.
项目受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项目评审: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团队;4.
制度考核:团队成员学习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5.
签署协议: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学院办理签署入驻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6.
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正式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章入驻团队的支持与服务第十五条U创长廊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1.
免费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设备;2.
免费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技术指导;3.
免费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宣传推介等服务,通过校内外资源平台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第十六条学校开展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为入驻团队提供实践锻炼平台.
第七章U创长廊管理第十七条场地管理1.
创新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为其他用途;2.
创新创业团队的室内装饰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改动房屋结构,只做墙面装饰.
装饰设计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3.
创新创业团队举办活动需得到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4.
基地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创新创业团队负责各自入驻场所干净整洁,并定期缴纳卫生服务费;5.
创新创业团队应遵守基地的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1.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
各创新创业团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
遵守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4.
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5.
办公室针对团队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创新创业团队聘请创业导师.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1.
各创新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2.
各创新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U创长廊作息时间,各项目团队离开U创长廊时,必须做好"五关":关门、关窗、关电、关灯、关风扇;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3.
基地内严禁任何人留宿;4.
由于创新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创新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5.
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公安、保卫或相关部门报告;6.
必须遵守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属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7.
如涉及校外车辆、人员入校,须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如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学校内张贴宣传海报等事宜,需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8.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经营范围、主营产品(服务)、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项目团队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9.
各项目团队成员进入U创长廊需衣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超短裙;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10.
各项目团队应自觉爱护U创长廊公共区域及自主经营区域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项目团队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项目团队考核1.
项目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2.
考核程序:(1)创新创业学院发出书面通知;(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
考核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团队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5.
项目团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进驻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2)连续两次未向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经整改依然无效者;或连续三次未能按时向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8)因安全问题,受到警告2次;(9)因卫生问题,受到警告3次.
6.
项目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效用1.
评估合格的项目团队,根据《广东白云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置换或给予相应的学分;2.
评估优秀的项目团队,授予"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新星"荣誉称号,给予一定奖励;3.
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4.
评为不合格的团队必须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作劝退处理.
第九章创新创业团队的退出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合同期满,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新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勒令退出.
创新创业团队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创新创业团队退出,保证金不予退还:1.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2.
不服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正常秩序的;3.
未经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4.
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新创业无关业务的;5.
擅自转让、转借、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场地,或更改使用用途的;6.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7.
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卫生服务费、办公设备保证金等费用的;8.
负责人因退学被注销学籍的;9.
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10.
经办公室决定,认为不适宜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继续创业的.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摘录一、目的意义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适用对象(一)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三、适用期限(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二)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四、政策和待遇(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一)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协议执行.
(二)自择业期政策实施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中规定的暂缓就业政策取消,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当年文件执行.
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第三点"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
(四)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留学回国人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一系列工作.
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的主管部门,二级学院是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审核的具体实施操作单位.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负责制定当年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的通知,规范信息上报范围、时间、方式和内容等;教务处负责提供当年毕业生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学号、性别、专业名称、班级名称、生源地、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等.
每年10月至12月为毕业生资源信息收集、上报与资格审查时间;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范围:通过全国高考,经广东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录取、有学籍、计划于第三年6月份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此项工作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统筹协调工作;带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核对、填写信息,负责审核学生上报信息,确保数据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学生核对、填写资源信息步骤如下:(1)微信搜索、关注并进入"白云校友服务平台"公众号;(2)点击"我是校友",进入"个人中心",完成学号认证(首次登录用户名为身份证号或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此前登录过的同学可跳过此步骤);(3)在"个人中心"页面下拉,找到"⑧生源信息",点击进入,可看到本人基本信息;(4)点击屏幕下方"开始核验",逐项核对并补充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核验"即可;如遇到全是灰色不能填写的,请先点击屏幕下方中间的"提交撤回"按钮.
备注:所有必填项均需要填写,否则无法提交;提交成功后屏幕会提示"核验已提交,请等待审核".
学生上报资源信息时,注意核对本人的生源地信息,生源地是指高考时户口所在地,此字段是"报到证"中的地址、档案转移的依据;填写的个人信息还包括家庭地址、家庭地址编码、家长联系电话、学生移动电话、学生电子邮箱、学生QQ号码等.
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将视为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处理;学生在提交个人资源信息前,要注意核实各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学校将核验后的资源信息导进省就业系统后,学生应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中再次核对本人信息,如有误请及时联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二级学院负责及时审核毕业生资源信息,要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信息对毕业生上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务必做到零差错.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学校全局出发,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按规定要求、程序操作.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析.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的重要凭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是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去向的依据,为规范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操作,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就业推荐表第一条《就业推荐表》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发到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发到学生本人,并指导学生填写和鉴证.
第二条《就业推荐表》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延长学籍并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每年4月为第二年毕业学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时间,每位毕业生发放一份《就业推荐表》.
第四条学生在填写《就业推荐表》之前必须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要求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就业推荐表》.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带班辅导员负责填写相关评语和联系方式,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最后以班级或学院为单位到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
第六条毕业生使用《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求职择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后,持此表原件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推荐表》原件.
第七条《就业推荐表》重新申领流程:毕业生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同意,到财务处交费后,凭收据到就业指导中心重新领取.
第二章就业协议书第八条广东省自2020年起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就业协议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不再受理纸质版《就业协议》的鉴证申请(处于择业期内的往届生除外).
第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用工意向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由毕业生本人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中完成,基本步骤如下:(1)电子就业协议填报(申请)流程:毕业生登录"广东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智慧办事大厅→电子就业协议→填写就业协议→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核.
(2)回传协议书流程:下载、打印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毕业生签字→拍照或扫描回传就业协议书→学校审核、加盖电子鉴证章→完成→使用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书》不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双方约定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双方应凭着平等、自主、自愿、自由、合法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凡是有档案保管权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等同于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将给予派遣.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否则将视为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在择业期内签订均有效.
第十七条毕业生填报《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因信息录入有误,可联系当前审核单位(二级学院或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撤回处理,毕业生可重新编辑后提交审核;如已完成审核进入签订协议书阶段或已完成回传协议书已完成协议书鉴证的,不能撤回,只可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八条毕业生申请作废当前《就业协议书》,原则上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证明,方可进行作废处理.
第三章报到证第二十条每年6月-7月为当年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时间,自2019年起广东省全面推行毕业生电子报到证,不再签发纸质版报到证.
毕业生通过关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授权登录"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并绑定本人学籍后,点击"电子报到证"可查看、下载、出示和打印本人的报到证;通过"粤省事"小程序也可查看、出示本人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领取电子报到证时,必须立即检查报到证的报到地址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则将相关信息报送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和更改,否则造成档案错误投递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证办理户口、组织关系等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必须按照报到证上注明的报到时间、地址,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延迟报到或未去报到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析.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报到证改派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毕业生报到证改派是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服务内容之一,涉及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转移,为规范报到证改派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申请调整改派,即从毕业证落款日期起两年内,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毕业生通过关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授权登录"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并绑定本人学籍后,点击"申请改派"业务模块,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及上传有关,点击"提交"完成填报.
第三条所需上传规范为:(1)原报到证派遣回生源地无具体就业单位的,需提供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改派证明(外省生源可不提供);(2)原报到证派遣到就业单位的,需提供原就业单位解约函(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改派证明;(3)新接收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材料(改派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接收函);(4)如改派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还需提供本人与新接收单位(改派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文本扫描件.
如申请改派回生源地则无需提供.
(5)定向生、委培生不允许提交改派申请.
第四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毕业生提交调整改派相关材料的有效性,审核不通过的将退还给毕业生重新申请.
第五条通过审核的毕业生改派申请,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上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后重新签发电子报到证.
第六条毕业生登录"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领取新电子报到证.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析.
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上报管理办法(2020年9月新增)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上报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毕业生在明确毕业去向后,应主动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中上报本人就业创业信息,做到"应报尽报,真实准确".
第二条毕业生通过关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授权登录"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并绑定本人学籍后,点击"就业创业信息"业务模块,根据本人具体的毕业去向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及上传有效的就业证明材料至,点击"提交"完成填报.
第三条毕业生更新毕业去向或就业单位的,应及时更新本人的就业创业信息.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要重点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要求学生及时上报和更新本人就业创业信息;及时按照工作规范审核毕业生上报的就业创业信息.
第五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毕业生提交的就业创业信息进行复核,审核不通过的将退还给毕业生重新修改并提交.
通过审核的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上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终审.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四不准"要求进行,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析.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企业实践教学环节安全纪律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外学生管理工作,培养良好学风,增强学生自律性,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保障企业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要求.
第一条学生在进行企业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企业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企业实践教学单位的声誉.
第二条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企业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第三条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企业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教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第四条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第五条企业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外出或晚间外出.
学生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及时销假.
学生参加企业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企业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不搭乘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第七条开展企业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集体组织与企业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参观、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个人联系到企事业单位的自择单位企业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以保证自身安全和企业实践教学质量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为主,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实践教学单位为辅的原则.
企业实践教学单位指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向校方出具证明函.
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指导教师汇报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201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保卫处校卫队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境外教师、境外留学人员、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在校的家属子女.
第二章门卫管理第四条保卫处校卫队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值勤人员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文明上岗;服务师生、大胆管理、落实制度;公正执法、刚正不阿、勇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校卡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第六条外来人员须在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或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校;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采访证、介绍信,经校领导批准,由有关部门接待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单位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经批准后,通知门卫放行.
外来人员不准携带管制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八条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必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九条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入校园,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放可放行.
离开校园时,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携带大件物品、公物出入校门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
对可疑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部门审查后放可放行.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十一条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面上擅自摆摊设点或堆放杂物.
校内建设需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线路行驶、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行摩托车和电动车.
自行车严禁带人.
第十三条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公用车辆和学校教职工(含家属)机动车通行证,一车一证,不得转借,教职工离职后需上交通行证.
第十四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解,凡调解不了的,报公安机关处置.
第四章治安管理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不得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不得在教工、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教工事先向保卫处、学生向学生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
违反以上规定的,保卫处和学生处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公寓,并视其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类人员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应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保护环境,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射杀鸟类;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不得在公寓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其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私设网址、传播有害信息.
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网站,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网络.
学生在校园内举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劝其停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校內各种经批准的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设摊、叫卖、传销、收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经商、商业宣传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文明公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生证的管理,维护证件使用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证办理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由辅导员统计后以学院为单位按通知到学生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首次办理的学生证,由学校免费办理;第五条补办货换发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3元/本.
第三章学生证使用第六条学生证需加盖学校印章并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学生证使用有效期从发证日期起,至毕业止.
第八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使用期的,复学后根据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办理换发学生证.
第九条因退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一律交回学生处综合服务科.
第十条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凡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其证以作废论处,视情节、后果严重性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严禁一人多证.
第十二条学生证不得作为抵押品.
凡不遵守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学生证注册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学生证应由班长统一收齐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注册登记栏加盖注册的相关印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未报到或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报到或补缴后凭相关证明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凡逾期不注册者,学生证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学生证补办(换发)第十六条学生证补办(换发)时间:正常工作日15:30--17:10.
第十七条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2)辅导员审核确认并签字;(3)学生持申请表、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和遗失补办款的收据送学生处学生服务窗口处制作;(4)学生领取新证后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如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回,应将原证件交回学生处学生服务窗口处.
第十九条补发的学生证应注意妥善保管,再次遗失的,补发时工本费加倍;第三次遗失,不予补发学生证,只出具有关学生身份证明.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补发学生证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留级、降级、复学、班级变动、家庭地址变更等情况,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由学生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并持原证到学生处综合服务科申请换发.
第六章火车票优惠卡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自愿申请办理火车票优惠卡,7元/张.
第二十二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面"购票优惠卡粘贴处".
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有4次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每年寒暑假前根据学生处通知集中办理火车票优惠卡补磁或者新卡.
第二十五条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六条如需变更乘车区间的,应及时提交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需加盖学生处公章).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白云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特制定《广东白云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爱护相关设施,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积极推进校园一卡通系统在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校园一卡通运行工作小组由财务处、总务处、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人事处与学生处组成,信息化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其职责是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对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教育技术中心设一卡通管理科负责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维护、应用推广、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应用中的问题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校园卡营业网点管理、财务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总务处负责终端设备保养、维修.
第七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各应用子系统由使用部门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设业务管理员一名,负责相关工作协调,各部门详细分工详见(一).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为保障一卡通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未经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任何设备不得接入一卡通系统.
涉及消费结算类设备接入需经财务处审批;第九条为保证系统的安全,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
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一卡通系统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自助查询系统、圈存系统设备、消费系统、电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
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购电机、购水机、读卡器、报到机、通道机、水表等设备和机具)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各用户单位/商户要加强一卡通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部门管理员要培训所有一卡通系统使用人员,普及各项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
第十二条用户单位发现一卡通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员报修给教育技术中心,由教育技术中心协调厂家处理.
第四章校园卡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所有合法持有广东白云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卡校内身份功能可替代胸卡、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均为实名制卡.
正式卡分为学生卡和教师卡.
正式卡具有消费、缴费、正式身份认证与校务管理功能,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
校园卡功能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授权.
第十五条学生卡为所有具有正式学籍人员用卡.
新办学生卡采取批量办理,需要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基本信息才能个性化制卡,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学生将不能办理学生卡.
学生卡在入校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限延长一年.
学生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院系等信息.
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财务收费窗更换,换卡工本费15元.
第十六条教师卡包括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兼课教师)人员用卡.
新办教师卡需要姓名、职工号、身份证号、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照片等基本信息才能制卡,入校时由学校免费发放.
教工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人事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教师卡到财务收费窗更换,换卡工本费15元(因部门、职务调整换卡免工本费).
第十七条临时卡包括新生报到临时卡、离退休人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来宾、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他来校学习人员、办理公务、交流等人员用卡.
临时用卡人员凭其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收费窗办理,主管部门要填写使用范围,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财务收费窗对校园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校园卡办卡费用1.
所有正式卡第一次办卡免费,补卡每次收取工本费15元(卡片质量问题补卡不收费);2.
临时卡发卡时,收取押金15元,并开具收据.
退卡时,凭临时卡与收据退还押金.
新生入学时发放的临时卡,不收取押金,但要妥善保管,保持卡片整洁,回收时若遗失或折损,将收取15元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校园卡中止或终止1.
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人事处在离校手续中加入终止校园卡各功能的办理环节,在该教职工离校前回收其校园卡,.
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单位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10天后全部终止.
.
2.
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退学、休学等手续的各类学生,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须在该学生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科.
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单位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30天后全部终止.
3.
临时卡有效期满,所有功能将立即自动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若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该卡自动终止,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园卡补办如果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15元工本费,财务处根据身份识别信息办理补卡业务.
第二十三条校园卡挂失、解挂与注销1.
校园卡丢失后,可以手机APP进行挂失,也可以通过校园一卡通自助查询平台进行挂失,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收费窗进行挂失.
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2.
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财务收费窗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终端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3.
教职工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教师卡交人事处.
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校园卡注销前需经各应用子系统功能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不受理无证注销、代办注销.
第二十四条校园卡密码校园卡功能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手机端应用查询密码,消费机支付使用消费密码;手机端仅仅可以修改查询密码,消费密码可在消费机上读卡自助修改.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收费窗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可继续使用.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持卡人校园卡资金安全,防止校园卡遗失后可能引起的卡内资金损失,校园卡限制日累计消费额,超过累计额的消费,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日累计额的默认值为100元,累计额可以由持卡人通过消费终端【自助服务】功能进行设定.
第二十六条校园卡校园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卡内水、电钱包金额以卡为准,卡遗失或损坏造成的水电钱包金额损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卡系统的有限资源,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将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八条校园卡无透支功能.
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财务收费窗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
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三十条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财务处查证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款.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单位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三十二条校园卡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与校园卡营业网点在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
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应用子系统及校园卡营业网点结算第三十四条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指的是以校园卡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校园卡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校园卡管理科将严格依据用户单位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三十五条利用校园卡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与财务处签订有关协议书后才能成为校园卡的营业网点校园卡营业网点根据约定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同时受学校校园卡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校园卡营业网点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七条校园卡营业网点接受财务处和校园卡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校园卡营业网点自行负责.
第三十八条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校园卡营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校园一卡通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有有权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
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它非正常的行为,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追究其责任并取消经营商户资格.
第六章警示性条款第四十条校园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涂改校园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
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
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管理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重新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由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白云学院教〔2017〕79号)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使之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根据《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课堂行为规范1.
教师提前5分钟到教室等候上课,实验、实训及一体化课提前10分钟到场室,在课前检查设备做好上课的准备.
2.
教师上课应备齐有关教学资料,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与授课计划配套的、具有本堂课完整资讯的教学PPT可以替代教案)、教材等.
3.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上课前和课堂中的教学组织工作,每堂课都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并认真填写教室日志,考勤结果计入学生平时成绩.
一门课程缺勤1/3及以上的学生,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4.
教师应按学校下发的课表授课,上、下课要准时(以铃声为准),不得私自停课、调(代)课、串课等.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须提前申请办理调(代)课手续.
5.
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6.
教师上课期间不得会客、接打电话(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7.
教师可以对不同的学术流派、学术观点进行介绍与点评,但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8.
教师在课堂上应自觉为人师表,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注重与学生沟通和交流.
9.
课后,教师应按照要求做好教室的"五关"工作.
二、学生课堂行为规范1.
学生应尊重教师,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规定的学生守则、各项纪律和本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学风,服从校历安排和个人课表计划,认真完成所修课程的教学过程.
2.
学生进入课堂应着装得体,言行文明,举止优雅,男女交往文明.
3.
学生进入教学楼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从事有碍上课或自习的活动.
学生上课或自习,要互相谦让,互相照顾,不得抢占座位.
4.
学生应按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5.
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
上课时不得饮食,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
学生到教室后除教学要求外一般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手机应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课堂教学.
6.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集中精力听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不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
7.
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应坚持平等、理性原则与同学和教师沟通,避免歧视、侮辱性语言或身体冲突.
8.
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向教师说明情况后经教师允许离开课堂.
9.
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向教师本人或通过课程协调人(教学信息员)向教师反映,不得以逃(旷)课、不参与课堂活动或其他极端方式表达.
10.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随意搬动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自使用各类教学用公共计算机、投影仪、实验实训设备等.
协助教师做好"五关"工作.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第一条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仪容仪表规范,佩戴胸卡;不穿背心、短裤和拖鞋;穿戴防护用具,无安全防护不上岗作业.
第三条提前五分钟进入实验室,除与实验相关的书籍等必需物品外,其它一概不能带入实验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四条听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的指挥,服从座位分配,不准串位,不得私自调换座位或调换实验仪器设备,不准做任何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实验前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若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并填写好实验记录本,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自觉培养职业素养.
爱护实验设备、设施,不准使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设备、设施(如手机、手提电脑、单放机、充电器等);不私带工量器具、用品材料出实验室;负责自己使用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野蛮操作,若设备因人为原因(违反操作规程等)或损坏(不听从指导而造成机器软硬件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丢失,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第六条不准对计算机设置密码,不准随意删除、移动文件或更改文件内容.
故障维修实验,不得私设实验内容,扩大实验范围(如乱拆元件、随意短路等).
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自搞一套、野蛮操作(如严禁带电接线,用力压线路板上的元器件等).
不得带电作业(如不带电焊接、不带电拆装、不带电移动设备等).
第七条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严禁携带有损实验室卫生、整洁、安静、安全的物品进入(如食品、雨具等);不准敲打仪器设备和实验桌等,不准乱拿、乱放,不准大声喧闹,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涂、乱画;节约水、电、材料,保护环境.
第八条实验结束后,按操作顺序关好设备电源开关,并将设备、设施等复位,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做好清洁整理工作,严禁使用非指定物品擦拭仪器设备污渍.
第九条上课认真聆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实验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掌握操作工艺和安全规程,注意安全,不违规操作,专心实验,认真完成每一个实验项目.
课后认真完成实验作业.
第十条若违反《学生实验(训)守则》,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书面检讨、取消实验资格、赔偿、罚款等处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2017〕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设立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直接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校公寓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反映学生和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成人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境外留学生等住宿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住宿安排及财物管理第五条所有学生原则上应按学校要求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安排房间和床位.
学校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必须予以配合.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由个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学生公寓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搬动、占用.
第七条寒、暑假及学生实习期间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学生,由个人申请,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批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分配床位,集中管理.
第八条入住学生有妥善保护学生公寓内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房间配备的家具、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调换、挪动.
家具、设施、设备自然损坏、运转不正常,应及时报修;故意损坏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节约能源,学校定额配送水、电,超过定额用量部分自费,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超额费用.
第十条因毕业或休学、退学、毕业实习、出国学习等原因离校,须清理和搬走个人生活用品,做好公寓卫生清洁,退还房间钥匙和公共物品,交清超额水电费.
第三章住宿纪律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不得晚归,不得违规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
午休和晚熄灯后不得在公寓房内使用电脑、音响设备等;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寓内进行经商倒卖、散发张贴营销传单海报等商业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
第十三条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出入公寓应出示证、卡.
学生不得进入和留宿异性宿舍.
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亲属探访应先征得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文明上网.
第四章内务卫生第十六条落实好值日生制度,按照内务卫生的要求,做好宿舍内务,起床后床上用品按要求叠放整齐,清洁地面,其余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后放到学校指定的位置;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十七条保持公寓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准把各类私人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自行车要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
第十八条公寓区的生活垃圾先放置在房间内的垃圾篓,垃圾篓装满后及时分类倒入公寓垃圾收集处.
第十九条不得用水冲洗公寓地面,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二十条保持浴室、厕所卫生,保持室内通气透风,做到无明显异味.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公寓安全检查工作.
公寓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
第二十二条公寓内不得抽烟、喝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收看或传播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点蚊香;公寓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烙铁、电热棒、电热壶等违规电器,使用电吹风的功率不得大于2000(W).
第二十四条不得攀墙或阳台入室、撬门砸锁、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房间.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阳台护栏上摆放凳子、脸盆、拖把等物品;不得向房间外泼水,不得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要随身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外出或入睡时关好门窗,锁好柜门、抽屉.
第二十七条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学生,依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规行为,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贯彻节约能源和勤俭办学原则,建设环保节约型校园,特制订本规定.
一、空调使用条件1.
当室内气温达到28°C时(以宿舍值班室温度计指数为准).
2.
学生宿舍所有空调在用电高峰期,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三、空调使用方法1.
开启与关闭空调需使用遥控器.
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
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2.
不准打开室内机手动开机.
3.
空调开启时应关好门窗,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以显示器温度计指数为准).
四、空调使用要求1.
树立节能减排和节约意识,倡导低碳经济和文明生活,做到"人离机停",杜绝宿舍内无人时开启空调.
2.
宿舍成员应爱护空调设施,严禁在空调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等破坏行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空调设施.
3.
严禁在空调器设施上面摆放或悬挂物品,不得用水冲洗空调,不得在室内、外机出进风口用物品遮挡.
4.
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如:异常噪声、气味、烟雾、温度升高、漏电等现象),须立即切断宿舍门口的电源开关,并及时向宿舍值班室报修,由后勤公司安排维修.
五、空调使用管理1.
空调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并负责安装、调整、维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外机.
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时,空调设施由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
宿舍长为空调管理员并是空调管理第一责任人,宿舍成员共同参与管理.
要在显著位置标明空调管理员姓名,对空调使用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宿舍成员要共同做好空调设施维护和管理、空调遥控器保管使用.
空调遥控器由宿舍值班室负责发放、收回.
3.
实行自愿消费和协商使用原则.
宿舍长负责宿舍空调的管理及电费分摊的协调工作,通过专用设备充值消费,原则上宿舍成员3人或者以上才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费分摊争议等问题由宿舍长召开全体舍员会议协商解决.
4.
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人为损坏(含遥控器丢失或违规操作),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全体学生连带赔偿.
空调内、外挂机赔偿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遥控器赔偿价格为人民币80元.
凡故意破坏空调设施、不按照空调使用方法和要求使用,除赔偿外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5.
在空调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6.
空调电路为专用电路,严禁私自改接电路或在插座上使用其它电器,特别严禁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应,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杜绝水资源浪费,特制订本规定.
一、使用方法1.
将IC卡插入热水扣费水表卡槽的感应区,热水扣费水表将预扣1分钱并显示IC卡内余额,若成功取水,则预扣的1分钱将转作水费的一部分,若在非供水时段将IC卡放入扣费水表卡槽或感应区,预扣的1分钱将不返回.
2.
学生宿舍热水实行流量收费,按0.
025元/升计费,打开热水开关(混水阀)出热水,热水扣费水表将根据热水使用量显示扣费金额.
3.
热水使用过程中停电或IC卡离开扣费水表卡槽(感应区),热水将停止供应.
4.
热水阀流出的热水温度为50°C以上,不能直接使用,为防止烫伤,必须经冷水混合后调节到适合的温度才能沐浴.
5.
供热水表上使用的IC卡为用餐消费的校园一卡通,但不能直接在供热水表上使用,需在宿舍楼梯口的充值机上进行转账充值才能正常使用.
6.
IC卡可在任何一台热水扣费水表上使用,卡内的热水消费金额不能办理挂失,学生需妥善保管好IC卡,防止他人盗用,因IC卡遗失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二、相关要求1.
爱护宿舍内的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转.
2.
自觉养成良好的沐浴习惯,注意节约用水.
3.
供热设施由后勤公司负责管理和维修,若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供热设施.
4.
供热扣费水表的电源插座为专用插座,严禁拨出或在插座上使用其它电器.
5.
注意扣费水表防潮,严禁用水直接冲洗.
6.
宿舍供热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连带赔偿,凡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或不经热水计量表使用热水的按破坏公物、侵占公有财物给予处分.
7.
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时,供热设施由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供热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入网守则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是为全院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公共信息网(CHINANET)与因特网互连.
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白云学院的各单位和师生员工.
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与学院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CERNET、CHINANET有关规定,遵守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办理接入校园网络的入网登记手续,不擅自接入校园网络.
三、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按时足额缴纳网络服务费.
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六、不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不健康的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七、在校园网络上不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八、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规定,不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不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
九、不擅自转让用户帐号或地址;不将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不盗用他人用户帐号或地址;不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不非法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不滥用网络资源;不对网络内的计算机进行端口扫描;不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等.
十、严格遵守有关信息上网的规定,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十一、不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二、对盗用网络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所造成损失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白云学院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十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CERNET、CHINANET、白云学院颁布并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和事.
作为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的入网用户需同意并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协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白云学院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参保学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学校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穗医管〔2014〕125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协议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限额管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穗医管〔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
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学生,既有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要严格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第四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已参保学生70元/人年)限额拨付的普通门(急)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符合规定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范围.
参保学生定点医疗机构是本校医务室.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报销范围之列.
第五条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普通门(急)诊可自行选择在本校医务室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开具转诊证明;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因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在本校医务室就诊,应持有效的社保卡(医保卡)和校卡(学生证)[每学年新生在领取社保卡(医保卡)前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校卡(学生证)]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全额支付.
支付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医保办(医务室)每季度制作《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报销)支出季度汇总审批表》(附表1)交主管校领导、财务主管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列作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出.
(二)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因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近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学生自费结算,再凭办理报销所需资料向学校医保办(医务室)申请零星报销,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医保办(医务室)每半个月(寒暑假顺延)制作《经费支付审批单》、《参保学生校外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明细审批表》(附表2)和每季度制作《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报销)支出季度汇总审批表》(附表1),交主管校领导、财务主管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列作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出,并将报销金额通知银行转至学生的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储蓄卡上.
1.
办理报销需收取资料:①财税部门收费票据原件;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2.
办理报销需审核资料:①学生证、社保卡(医保卡)、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银行储蓄卡原件;②门诊就诊病历及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没有辅助检查就无需提供,病历诊断书写不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
3.
受理地点和时间:校医务室周一至周五每天14:00-17:00(遇节假日顺延);4.
受理期限:①在校期间就诊的,在就诊后一个月内[每学年新生在领取社保卡(医保卡)后一个月内];②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就诊的,在返校后一个月内;③实习期间就诊的,在就诊后本学期末.
5、办理时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内完成支付.
(三)财务处设置"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核算,专款专用,保留资金支出明细及汇总数据电子版,用于定期对账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财务处每季度制作《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汇总确认表》(附表3),交由医保办(学生综合服务中心)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对账,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填报《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4),交由医保办(学生综合服务中心)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备案.
(四)普通门(急)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1.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2.
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3.
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4.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5.
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医保办负责监督检查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办应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1.
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2.
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或冒用参保大中专学生身份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零星报销的;3.
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4.
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5.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发布《广东白云学院关于成立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白云学院学〔2014〕50号文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附:参保学生在校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流程第七篇党团建设广东白云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组织建设,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程序、保证质量,保证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一)申请入党1.
将入党启蒙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新生入学教育事项之中,对新生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增强政治上进心,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并指导学生撰写入党申请书.
2.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3.
入党启蒙初级培训党支部负责初级培训.
党支部每年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初级培训班,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课学习,启发他们的觉悟,提高对党的认识,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都要承担讲党课的任务.
党支部可以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马列主义学习小组或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参加发展新党员大会,观看党员教育片及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1.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公示一周后,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未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决定,下同),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
对入学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学,各支部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
各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个人档案.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1.
进行三级培训教育,建立工作责任制(1)第一阶段为入党启蒙初级培训初级培训由党支部负责,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进行.
(2)第二阶段为入党中级培训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中级培训.
各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本学院的集中培训.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接受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3)第三阶段为高级培训学校党委委托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负责高级培训,重点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党员标准的教育.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1.
指定培养联系人(1)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联系人每季度对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情况,以此作为党支部对培养考察对象分析评价的依据.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一)确定发展对象、制订发展计划1.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
各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的基础上,对他们逐个排队,确定第二年的发展对象,将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于每年年初审批组织发展计划并备案.
(二)政治审查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1.
审查主要内容(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运动中的表现;(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2.
政审的基本方法(1)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2)查阅发展对象档案和有关材料;(3)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4)函调和外调;(5)发展对象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函调证明材料,是支部一级党组织单位开具的,必须加盖上级党组织公章确认.
3.
学校党委组织部、学工部要认真审查党支部的发展材料,经过预审后对在发展计划内、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实行一人一号,一经对号发出无法更改;也不得替换;更不允许自行翻印或复印.
入党志愿书的发放与管理由支部书记负责.
(三)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听取意见1.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2.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
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支部通过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听取本支部党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
发展学生入党要征求辅导员和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并形成书面材料.
4.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对有投诉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
5.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6.
召开支部大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最后进行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3个月内审批完毕.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一)预备党员宣誓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的组织下,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1.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应将预备党员编入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参加志愿服务,交纳党费,并安排适当的工作.
在学校党委统一安排下,有计划的组织预备党员培训班,进行专题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3.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仍由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
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
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
4.
党支部应每季度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5.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汇报一次,并作出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三)预备党员转正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院(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公开答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和学习工作情况.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2.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
3.
召开支部大会,形成预备党员转正或延长预备期的决议(1)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上报学校党委审批;(2)学校党委对上报的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
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学校党委书记签名、学校党委盖章.
(3)预备党员转正的所有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
(四)党员的教育和管理1.
党员继续教育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认真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培养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
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3.
党员日常管理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明晰,每一名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管理之中.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库与管理台账,规范滞留学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学生党员基本信息统计工作严谨规范,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妥善做好"失联党员""口袋党员"的联系查找和组织关系接转.
4.
党员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表率;带头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做朋辈帮扶、互助友爱的践行者,做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国家需要的争先者,做钻研科学知识、勇攀科学高峰的探索者.
毕业生党员在创新创业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
四、附则(一)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学校此前有规定与此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广东白云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2017年12月23日通过)总则第一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为"TheStudentUnionofGuangdongBaiyunUniversity")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坚持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原则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为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跟时代要求,组织同学开展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大力推进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同学综合素质,助力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2.
发挥学校联系学生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优雅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和意见,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3.
强化学生会组织职责,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充分发挥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等方面的作用;4.
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5.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领导二级学院学生会依章程开展工作;6.
加强与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相互学习,增进友谊,共同进步;7.
创新工作机制,注重"网上学生会"建设,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实现信息扁平化传递,主动引领思想和风尚,弘扬正能量.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一章会员第六条凡在广东白云学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遵守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在校学生要求加入本会,须经统一面试或本会指导老师推荐.
考察期结束后,经中心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主席团协商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1.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此项权利;3.
参加本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遵守本会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3.
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本会组织与领导.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第十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组织包括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广东白云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1.
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在中共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
学生会各级组织均应民主公开选举产生,学生会人事调动和变动应取得各级党团组织的同意并报备;3.
学生会各级组织应定期将工作上报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4.
学生会各级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5.
学生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1.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校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两年,学院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
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的方式;2.
大会代表经学院学生组织、班级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需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其选举通过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3.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1)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2)修订本会章程;(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4)讨论通过其他应由学代会决议的重大事项;(5)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第十二条学生委员会1.
学生委员会是在学代会监督下的执行机构,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的领导下及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代会负责,执行学代会的决议;2.
学生委员会一般设置23名,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委员接受全体同学监督;3.
学生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4.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1)选举决定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2)听取审议学生会学年工作报告;(3)学代会闭会期间,监督学代会上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4)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5)监督、指导和协调各级学生会开展工作;(6)接受全校学生对学生会的咨询、建议及意见;(7)受理学代会上学生代表的提案.
第十三条主席团1.
学生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四至六名副主席组成,主持日常工作,其中,由一名主席团成员兼任社团联合会理事长.
不得设立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2.
对本会重大事项及学生会人事变更,主席团须协商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1.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在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的领导和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2.
各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须与校学生会对应,如需增减相关职能部门,需报校学生会审批通过;3.
各学院学生会指导、监督、协调、帮助本学院开展班级委员会建设等各项工作;4.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分会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班级委员会1.
班级委员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学生会的领导.
班级委员会由全班学生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生活委员等委员,由班长主持班委工作,各委员协助班长负责班级正常工作;2.
班级委员会的职权:(1)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2)召开班会,通报情况或讨论决定重大事情;(3)配合团总支(团支部)抓好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4)组织做好班级同学的综合测评工作;(5)在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6)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为指导老师兼秘书长一职,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职责如下:1.
秘书长职责:(1)代表团委指导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工作,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2)负责学生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学生会换届工作;(3)对学生会机构的设置、学生会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4)指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学生会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5)审查学生会的经费使用情况;(6)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培养,监督和考评;(7)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活动.
2.
学生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协助秘书长指导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和落实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的其他机构设置1.
根据工作以及职能的需要,本会设置社团联合会、宣传调研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素质拓展中心、权益服务中心及志愿服务中心,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2.
各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责任制,若需作出调整,需报学生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由学生委员会提议,经学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学生干部选拔与管理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1.
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
坚持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原则;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评价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2.
热爱学生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3.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良风气;4.
努力学习,以身作则,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5.
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并遵守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6.
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针对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干部,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吸纳广大同学参与,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7.
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将作风建设列入学生干部选拔、考核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退出1.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及格、违规违纪以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按照干部退出机制相关规定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2.
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成员,予以劝退或罢免;3.
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态度不端正,在职期间偷懒、懈怠、推脱,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学生会工作的成员,予以劝退,情况严重者予以免职或罢免;4.
工作作风不当,影响学生会形象,违反学生会规章制度,违反校纪校规、国家法律的成员,予以免职或罢免;5.
学生会所有成员在遵守章程的情况下均享有提出辞职的权利,所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成员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形成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四章本会经费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是1.
由学校拨款;2.
其他合理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用于举办各种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活动及学生会日常办公开支,不得用于与会员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在每一任期结束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作经费使用报告,并向学生代表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正式起效,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章程》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有效地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校内经学校有关部门任命或确认的学生干部,包括: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支委以上干部.
第四条我校在各类学生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接受本规定的管理.
学生处、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工作.
各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班级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第五条学生干部需具备以下条件:1.
政治觉悟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严以律已,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
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语言表达与公关能力和文字概括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4.
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动机端正,责任心强、组织集体观念浓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
5.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健康、高雅的业余活动,自觉抵制腐朽的生活方式.
6.
在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内任职;按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经基层推荐,组织考察,选举产生或正式任命.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自荐、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
学生自荐:向校院有关领导递交自荐书.
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学生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理的信心.
2.
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
3.
民主选举:推荐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校团委每四年换届改选一次、学生会每两年换届改选一次.
凡作为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的候选人,必须征得所在学院同意,经校团委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批.
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年换届改选一次.
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上级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被提名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生干部的有关条件进行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培养第九条理论学习及业务培训.
发挥党校、团校的作用,把积极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推荐到党校学习,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团校学习,加强团学组织工作秩序培训,促进学生干部理论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与完善.
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形成以讲座、新老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结合实践活动的理论学习及业务培训模式.
第十条开展谈话教育.
学生干部定期向校团委、学生会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学生干部应注重自我锻炼,自觉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先进单位、共建协作单位参观、考察,参与青年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和社会调研活动.
通过深入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学生干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良好品德;培养学生综合组织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十二条正确使用.
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
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2.
贯彻执行各级组织的有关决定,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3.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4.
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5.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6.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第十四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1.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2.
主动积极向各级主管部门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3.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4.
对各级团学组织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5.
评优或就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情况优先考虑;6.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考核方式和要求1、可采取学生干部述职、民主评议等考核方式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2、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六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2.
各学生社团干部由负责业务指导的处、室、学院考核,考核结果报团委备案.
3.
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二级学院党支部、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党总支、团委备案.
4.
各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团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十八条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理并重的原则.
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将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或免职.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
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3.
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或学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本班前50%名者.
4.
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5.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
6.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
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8.
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
9.
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8日起执行.
广东白云学院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条例(白云学院学〔2017〕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激发学生班集体活力.
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6〕18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青联发〔2017〕12号)和我校《广东白云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白云学院学〔2017〕22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突出以班级团支部为核心的班集体建设,规范、活跃和创新我校学生班集体、团支部工作,全力提升我校基层组织活力,特制定本条例,作为各班级、团支部开展各项工作的准则.
第二条团支部、班委会作为学生基层组织,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主力阵地,是我校学生工作的基础平台,是校园管理的重要元素.
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旨在以学生班级为阵地,以主题鲜明的班集体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的职能,服务于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与全面发展,促进学校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章学生班集体建设的目标第三条学生班集体建设的基础性目标是学生班级管理与建设的最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班级同学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素养.
(二)健全的团支部和班委会,并能发挥团结、组织和教育班级同学的作用.
(三)班级同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按时完成学业任务.
(四)班级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人际关系和谐.
(五)班级活动开展正常,班级同学身心健康.
第四条学生班集体建设的发展性目标是学生班集体建设所追求的、有利于全体成员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班级同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要求上进,班级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班风纯正.
(三)班级同学具有明确的成才目标,学习风气浓厚,积极创建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
(四)学生骨干队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凝聚力,班级活动丰富多彩,积极拓展班级同学的综合素质.
(五)班级能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
第三章学生班集体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为学生班级配备辅导员、班导师.
辅导员、班导师受学校委托,按照《广东白云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广东白云学院班导师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指导学生班集体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每个学生班级设团支部和班委会:(一)团支部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与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基础.
团支部一般由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成.
(二)班委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的行政管理组织.
班委会是班级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班委会在二级学院和辅导员的领导下、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班委会一般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健心委员、纪律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宿舍长等组成.
每个学生班级团支部原则上必须设置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职务,班委会原则上必须设置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健心委员、权益委员、志愿服务委员职务,其他职务根据各学生班级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设置.
(三)实行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
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如团支部书记和班长由两人分别担任,班长须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其他委员也可在支委会和班委会兼任.
(四)建立以宿舍为单位的团小组长.
宿舍舍长担任团小组长,开展日常的班团教育学习、服务管理工作,触发班团一体化建设末梢组织的活力和动力.
第七条班级学生干部的条件应符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二章之规定.
第八条班级学生干部的产生:(一)新生入学后的两至三个月内,原则上由辅导员临时指定部分学生负责班级工作,并在第一个学期内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选举产生团支部和班委会.
(二)团支部和班委会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
班级学生干部一般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推迟选举,但换届选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学年.
(三)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换届选举一般安排在每学年初,换届选举工作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并将换届选举结果报送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校团委批复(备案).
(四)班级学生干部的换届选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构成及工作职责第九条团支部和班委会应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团结协作.
第十条团支部工作职责:(一)团结带领支部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团员青年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团的活动.
(二)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
(三)及时了解、反映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支部科技、创新、创业、艺术、体育活动.
(四)接收青年入团,收缴团费;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五)健全团的组织生活,执行团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努力创建"红旗团支部"、"十佳团支部".
(七)配合支持班委会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
(八)经常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工作,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班委会工作职责:(一)团结和带领班级同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围绕班集体建设目标,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
(二)团结和带领班级同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围绕班集体建设目标,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
(三)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不断激发班级同学的学习热情,争创"优良学风班".
(四)注重班风建设,积极开展主题鲜明的班级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创"先进班集体".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班级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和反映同学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主动关心学习困难、生活困苦和心理困惑的学生,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组织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七)及时掌握、处理或反映同学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教育和处理工作.
(八)配合团支部加强班级团员青年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完成辅导员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团支部的构成及工作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
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党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从团支部的实际出发,研究、计划和组织团支部的工作,督促检查支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工作,关心班委会的工作,教育班委会中的团员发挥模范作用.
(二)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上述工作,团支部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三)组织委员:了解和关心团员的工作和思想情况,提出团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督促、检查和指导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掌握团员的模范事迹和遵守团的纪律的情况.
了解培养积极分子的情况,研究发展新团员的工作.
负责团员管理、团员教育评议、团员统计、收缴团费、接转团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第十三条班委会的构成及工作职责(一)班长、副班长职责:负责班级的全面工作,分工协助各委员开展工作.
协助辅导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委会例会,并定期向学院领导做书面工作汇报.
严格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并定期向辅导员和学院领导汇报.
积极配合团支部书记做好团组织的工作.
自觉接受院团总支学生会的领导,并代表班级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事宜.
(二)学习委员职责:按课程设置门数聘请课代表,定期召开课代表会议,有计划地落实提高学习质量的措施,搞好平时学习和期末复习工作的部署.
负责了解和掌握班级同学学习情况,将班级同学对学习方面的意见、要求及存在问题,及时向辅导员、任课老师、教务处和学院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负责教材的登记、发放工作,协助教师分发讲义作业等,负责搞好第二课堂活动和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开展学习情况自查及经验交流会.
及时布置和更换班级学习园地内容.
(三)生活委员职责:督促各宿舍选举产生宿舍长,并负责将名单报送服务科.
协助班长组织检查本班的卫生清洁工作,帮助宿舍长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负责本班学生信件、报纸的收发工作.
负责了解和掌握同学的经济情况及生活上的困难,做好摸底工作,同时负责办理班级福利,掌握班费开支,定期公布帐目.
及时反映本班学生对伙食、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宣传委员职责:负责本班时事政治的学习和对内、对外的通讯报道,负责本班墙报、黑板报的组稿出版,参与全校性统一评比.
配合学校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积极向校报和广播站投稿.
(五)体育委员职责:负责发动和组织团员青年参加"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健身活动,组织策划班级体育文化活动,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磨练意志品质.
负责组织大型体育活动的队伍集合和秩序维护.
(六)文艺委员职责:负责班级的文艺演出及文艺联欢活动,活跃同学生活.
组织文艺骨干参加校、院举行的文艺演出及各类文艺竞赛活动.
(七)纪律委员职责:负责本班的用电安全、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制订、检查和落实.
负责班级的考勤工作,检查学习纪律,统计学生出勤情况,汇总并记录考核情况.
维护本班良好的纪律,及时反映班上违纪和治安问题.
(八)健心委员职责:掌握本班同学心理动态,积极为同学进行心理辅导或疏导.
配合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开展5.
25心理健康月等活动.
(九)志愿服务委员职责:负责发动本班同学注册成为志愿者,做好本班志愿者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组织本班同学报名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十)权益委员:收集、反映本班团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十一)宿舍长职责:负责安排宿舍值日,随时检查宿舍卫生,参加"文明宿舍"评比工作.
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生活指导老师做好卫生检查工作,经常向辅导员、生活指导老师反映宿舍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班集体制度建设第十四条学生班集体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班团联席会议制度.
班团联席会议制度是团支部和班委会两者通力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加强班级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班同学.
班团联席会议例会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讨论班集体事务的主要形式,如:讨论班级工作计划与总结、班级活动方案、班级重要决定等,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二)团支部"三会两制一课"制度.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团小组会、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大会","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制度、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具体办法按《广东白云学院团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团员的民主生活会以团小组为单位每学期召开一次.
团支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主要是汇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班级考勤制度.
班集体考勤制度建设是加强班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严格要求,记载详实,保存完整".
(五)班务公开制度.
班务公开是推行学生班集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应当做到"班务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主要包括班级重要决定、工作计划与总结、换届选举程序与结果、评奖评优推优程序与结果、班费收支详细情况等内容.
(六)请示汇报制度各团小组每月要将活动的情况向团支委汇报,团支委每学期要向二级学院团总支汇报工作两次.
遇到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校团委.
团支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
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团组织.
期终或开学初支委会要向支部团员大会汇报工作.
(七)活动档案制度每个团支部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支部工作台帐、团小组活动记录簿、团费收缴和团员青年登记簿,有始有终地严格认真地进行登记,支部改选后转给下一届支委会.
各学生班集体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班集体制度,如: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岗位职责与考评制度、主题班会制度、班级同学评奖评优推优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等.
第十五条班集体规章制度需经班级学生大会或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学生班集体建设的考核、评比与表彰第十六条学校、学院设立"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十佳团支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和奖项,并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一)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的规定,考核、评比、表彰"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二)学校依据《广东白云学院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评比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和《广东白云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比表彰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考核、评比、表彰"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学校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对学生的表现进行量化测评,并在此基础上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始施行.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由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组成,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的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校级、二级学院学生会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单位开展学生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的课外学生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学校党委要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社团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统筹协调团委、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工作,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生社团工作.
第八条人事处参与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选聘考核,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核中.
第九条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具体事务指导.
学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活动开展等日常事务的具体指导.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参与学生社团骨干教育培训,提升学生社团骨干专业知识,拓展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学校宣传、保卫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会组织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已成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主席团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其分配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第三章成立、年审和注销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和职能划分为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公益实践类、体育竞技类.
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以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成立条件:(一)有30名及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为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学校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与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契合,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至少1个业务指导单位;(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不予成立:(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校园有关规定的或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二)学校已有性质和职能相近或相同学生社团的;(三)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联合的;(四)具有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五)代表和维护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六)宗教类、气功类、仅收纳单一民族学生的;(七)申请成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包括目的、理由,社团名称、类别、性质、职能等,组织机构、人员规模、经费管理、活动服务等)、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等.
除上级安排外,一般不得成立涉境外学生社团.
学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会议筹备无关的活动.
从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学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十六条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严格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和时限;(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应要求限期整改:(一)不接受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受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观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四)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五)长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六)年审不合格的;(七)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
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四)分立、合并的;(五)社团人数少于一定人数的;(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八)长期未开展活动的;(九)存在任一不满足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本校有关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
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定期开展非法社团排查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除对校内活动及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追究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组织建设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大会筹备和决议情况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须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排名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组织能力优秀,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注销或解散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包括:(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三)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社团指导老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者存在其他不合适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团委要对社团聘请顾问有关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
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学校团委或学生社团团工委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须设立社团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章程、机构、规模、财务和活动记录等,每学期报送至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包括讲座、论坛、培训、报告等),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高校团委应重点指导,会同学校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在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经学校外事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有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团委专职干部带队.
第三十三条学校团委会同学校外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高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由社团负责人作为活动宣传第一责任人,且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学院通报情况.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一)社团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的;(二)社团活动名称、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三)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临时更改计划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学校团委联合保卫等相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业务指导单位支持和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
学生社团如接受社会赞助,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综合治理等规定,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资金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除上级安排外,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严格管理、统一核算,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社团解散或者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工作保障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管理队伍、整合多方力量资源,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指导工作进行工作量认定,参考我校班导师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四十三条学校团委每年组织开展社团骨干培训,着力提高社团骨干队伍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或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可纳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二级院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情况须报校团委备案,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学工部所有.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校园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团体、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学生举办校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校园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生校园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校、院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团委;系、班级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二级学院团总支;个人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团委.
第二章大型活动和集会第五条经过审批学生团体可以在学校校园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院(系)级以上的活动或集会(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六条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学生处、团委提出申请,并向保卫处报备,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2、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3、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4、有关学生团体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主席,院(系)学生团体由院团总支出具);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三章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第八条经过审批学生团体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2、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3、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等);4、有关学生团体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主席,院(系)学生团体由院团总支出具);5、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
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及财物收支明细表.
第四章邀请活动第十四条学生团体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十五条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2、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3、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主席,院(系)学生团体由院团总支出具);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
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五章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第十七条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学校外事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八条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组织者须报请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第十九条学生校园活动的经济行为应符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学生校园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1、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2、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各种学生校园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6日重新修订并实施.
广东白云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推动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使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学校团委统筹全校社会实践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工作开展.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第一的原则,有效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应明确实践的目标,制定具体的,可行的实践计划和方案.
实践目标应与能力培养,自身发展相结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出发点.
第二章形式第七条除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实践外,各二级学院需重点利用假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会实践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个人和团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包括参加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企业实践、参观调研、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要求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
第十条学校每学年组织寒假和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都需积极参加.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知识积累与能力锻炼相结合,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工作包括前期的组织、宣传,中期的活动指导,监督,后期的考核、评价三个阶段,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社会实践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门必修课,学校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学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果,对优秀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白云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共青团中央、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与共青团广州市委有关"推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推优"工作的实践,促使我院"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推优"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四有"优秀人才的需要.
第二条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学院党委的指导和院团委的领导下,从全院团员青年工作的大局出发,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团委统一领导与管理,以团支部为"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三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首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即理论素质、战略思维、边界眼光和党性修养,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五条推荐对象:(一)优秀的团学干部;(二)优秀团员或三好学生;(三)其他表现优秀的团员青年.
第六条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团支部提名或院团委、系分团委(团总支)向团支部建议提名.
征求辅导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由提名的团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进行评议,民主确定"推优"对象.
各团总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考察、汇总团总支本学期所有推优名单,规范填写《推优对象信息统计表》,作为推优计划报学院团委审核并备案,再向所在党总支(支部)推荐,然后在团员中公开.
第七条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经系团总支审核后,上报院团委.
第八条院团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常委会,进行审批,及时将"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转给其所属党支部.
第九条党支部及时讨论院团委的"推优"对象,向院团委反馈信息,并进一步指导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十条全院团组织要努力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要认真通过党章学习小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会、团校、党校等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团员修养,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
教育要有针对性,要讲究实效.
第十二条要积极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组织活动,党的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和熏陶,提高思想政治修养.
第十三条团支部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汇报,以得到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在各党总支、党支部关心、指导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下,将"推优"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规定程序.
第十五条各学院团总支和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党育青年成长、青年跟党前进"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提高"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推优"工作一般采取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各团总支和团支部每学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团员的"推优"工作.
年终时,各学院团总支应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上报院团委和系党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院团委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将其作为团支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创优晋级考评的重要内容.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
广东白云学院党校学员管理规定(修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要求,确保党校培训质量,学校实施党校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培训.
为了严格党校学员的学习纪律,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使接受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党校学习期间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1.
参加培训的学员,须按照教学计划,积极参加每一次活动;2.
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党校规定的学习纪律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3.
学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报学院书记批准后视为准假.
理论课学习原则上不准请假;4.
凡无故缺勤一次以上或书面测试不及格者,均不能结业;5.
在培训班授课期间要求每一位学员写一篇学习心得,学习心得将记入最后考试成绩当中;6.
在党课课堂上严禁玩手机、打瞌睡、唠嗑,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学员资格;7.
所有党校学员在平时遵纪守法、学风建设、文明修身、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纳入考核范围;8.
参加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白云学院党校学习结业证书.
9.
党校考试将采取闭卷的方式,题目以党校培训教材为主,学习成绩评定的依据是:(1)学习纪律占10%(包括考勤、遵守活动及课堂纪律等内容);(2)学习态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占20%(包括学习笔记、学习心得等内容);(3)书面考试成绩占70%;10.
培训班结业后,学员的学习成绩及有关情况反馈到学工部和各党总支,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及入党前考查的重要依据.
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团中央学校部关于推广实施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学校《广东白云学院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第二课堂服务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积极作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紧密衔接、有机嵌入的人才培养模式,借鉴第一课堂教学育人机理和工作体系,整体设计学校共青团工作内容、项目供给、评价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学校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的一整套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课堂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和补充,是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强化共青团育人职能,强化共青团组织建设的关键路径;是完善学生发展服务体系,促进学生素质素养提升,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通过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简称"到梦空间")进行,在校学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需在毕业前一个学期至少完成《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相应分数方可毕业,"第二课堂成绩单"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将盖章装入到个人档案.
第二章第二课堂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施行第二课堂管理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校领导任副组长,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创新创业学院、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具体规划、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第二课堂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由团总支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团支部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第二课堂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宣传、上报和公示工作.
第三章第二课堂项目课程体系第七条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项目主要涵盖:思想提升、创新创业、专业活动、文体活动、实践实习、志愿公益、技能特长和成长履历共八大类.
1.
思想提升:主要包括参加各级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学习培训活动;参加白云大讲堂等各类主题讲座活动;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等思想成长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
创新创业:主要包括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如"挑战杯"竞赛、"互联网+"大赛等;主持或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研究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等;创办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3.
专业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参加学校发文的各类第二课堂专业能力项目、科技创新节项目;参与各类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4.
文体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省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参加学校发文的各类第二课堂通用能力项目、文化艺术节项目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5.
实践实习:主要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寒假和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展翅计划"大学生实习见习活动;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外)短期学习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
志愿公益: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各类支教义教、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7.
技能特长: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活动,以及获得的资格证书.
8.
成长履历:指在校内外党、团、学、协会及班级等工作任职,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四章第二课堂记录评价和数据信息体系第八条学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主要针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课程和活动的情况,以科学的评价标准为依据开展系统记录,采用记录式评价、分数式评价、综合式评价、描述性评价等不同评价方式,按照学期、学年等时间节点,对学生表现出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反映.
第九条"第二课堂成绩单"依托"到梦空间"系统进行课程项目的发布、管理、评估,实现学生参与课程项目的记录、评价、认证或特殊录入.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分数计算标准见《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分数核定标准》.
第五章第二课堂动态管理和价值应用体系第十条第二课堂课程和活动分为必修类和选修类两种,必修类项目为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并完成的学习和训练,其中思想成长类不少于1分,创新创业类不少于1分,实践实习类不少于2分;选修类项目为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的活动,需至少修满6分.
第十一条第二课堂分数核定工作于每年6月中旬进行,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具体负责实施,学院审核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团委存档,每学年第二课堂分数少于2分者,将予以警示.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所取得的分数进行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累计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者,第二课堂成绩为优秀;累计分数达到15分者,第二课堂成绩为良好;累计分数达到10分者,第二课堂成绩为合格;累计分数未达到10分者,第二课堂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凡弄虚作假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得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的重要评价之一,纳入学生个人档案.
同时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为社会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分数认证的课程活动可由学院第二课堂工作组进行认定,上报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正式实施,其他年级学生作为在校第二课堂活动记录,毕业时根据学生需要提供"第二课堂成绩单"证明.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分数核定标准一、思想提升类课程和活动分数核定标准(必修类,至少修满1分)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1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参加一次,考核合格计0.
5分.
提供培训证明.
2白云大讲堂等各类主题讲座活动每参加一次,完成学习报告计0.
5分.
提交学习报告.
3理论时评文章发表在校外平台刊发一篇计2分,在校内平台刊发一篇计1分.
提交证明材料.
4主题团日活动每参加一次,完成学习报告计0.
5分.
累计不超过2分.
5主题班会活动每参加一次,完成学习报告计0.
5分.
累计不超过2分.
二、创新创业类课程和活动分数核定标准(必修类,至少修满1分)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备注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6分、其它成员计5分.
提供结题证明.
省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它成员计3分.
校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它成员计2分.
2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省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它成员计3分.
提供结题证明.
3创新创业类竞赛国家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3分.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竞赛,国际级竞赛等同于国家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赛事算省级,其它类别竞赛算校级.
省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优秀奖计2分.
校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
5分.
校外认定为国家省级之外的竞赛,校内只认定学校发文的项目.
院级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
5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
5分.
在校团委有备案的创新创业类竞赛4自主创业法定代表人计5分,合伙人计4分.
提供营业执照.
三、专业活动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备注1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国家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3分.
政府部门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省级竞赛,国际级竞赛等同于国家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赛事算省级,其它类别竞赛算校级.
省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优秀奖计2分.
校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
5分.
校外认定为国家、省级之外的竞赛,校内只认定学校发文的项目.
2参与教师科研课题国家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成员计5分.
提供结题证明.
省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成员计4分.
校级项目顺利结题,项目成员计3分.
3论文发表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计10分,其他成员计8分.
提供发表期刊原件.
非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计5分,其他成员计4分.
4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计8分,其它成员计6分.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专利权人计6分,其它成员计5分.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计6分,其它成员计5分.
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计5分,其它成员计4分.
四、文体活动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类型1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国家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3分.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竞赛,国际级竞赛等同于国家级,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赛事算省级,其它类别竞赛算校级.
省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优秀奖计2分.
校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
5分.
校外认定为国家、省级之外的竞赛,校内只认定学校发文的项目.
五、实践实习类活动分数核定标准(必修类,至少修满2分)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1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提交社会实践报告一次计0.
5分.
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2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一次计2分.
提供实践证明.
3"展翅计划"大学生实习见习活动通过"易展翅"网站成功对接岗位并参加实习,一次计2分.
提供实习证明.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成功录取计3分.
提供录取证明.
5"三支一扶"活动报名参加"三支一扶"活动,成功录取计3分.
提供录取证明.
6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外)短期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外)短期学习实践,一次记3分提供学习证明.
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实践,参照以上各标准,由第二课堂工作组审核认定.
六、志愿公益类活动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1志愿服务在"i志愿"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每20个志愿时计1分.
累计不超过3分.
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活动,参照以上各标准,由第二课堂工作组审核认定.
七、技能特长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得分标准备注1技能培训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活动2分提供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2资格证书各项专业技能资格证2分提供资格证书.
八、成长履历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备注1学生干部任职校外任职考核合格,国家级学生干部5分,省级学生干部4分.
不同任职只计算最高分,不可累加.
校级任职考核合格,主任(协会会长)及以上干部3分,副主任(协会副会长)2.
5分,其它干部2分.
院级任职考核合格,主任及以上干部2分,副主任1.
5分,其它干部1分.
班级任职考核合格,班长和团支书1分,其他班干部0.
5分.
2个人荣誉国家级荣获国家级个人荣誉计5分.
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大学生、优秀志愿者等个人荣誉,此项目只计算最高分,不可累加.
省级荣获省级个人荣誉计4分.
校级荣获校级个人荣誉计3分.
院级荣获院级个人荣誉计2分.
第八篇行为养成教育成绩广东白云学院行为养成教育成绩获得途径及评定标准序号项目考核依据分值分配标准备注扣分标准加分标准1宿舍行为养成成绩(满分50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宿舍安排(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擅自占用空床位;擅自更换床位;擅自更换宿舍.
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及时发现制止安全事故等行为获二级学院通报表彰每次加5分,获得学校通报表彰加10分,获得市级及以上通报表彰加20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后在宿舍公共区域从事义务劳动每小时加2分;被评为月度卫生优秀宿舍加5分/次;被评为月度文明宿舍加10分/次.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而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本学期行为养成成绩整体记0分住宿纪律(10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不按时就寝并影响他人休息;晚归一次.
以下行为每次扣10分:晚归3次及以上;校外租房;擅自带校外人员回校住宿.
内务卫生(10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卫生轮流值日者未清理宿舍;垃圾不分类入袋、不放置在指定收集点.
以下行为所有成员每次扣10分:宿舍被评定为脏乱差;每月未进行宿舍内部和门口卫生大扫除.
安全管理(1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点蚊香者;私自更换门锁、撬门、砸锁者;存放违章电器.
以下行为每次扣15分:查实使用违章电器;高空抛物;私接乱拉电线、网线.
财产管理(10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侵占公有财产、故意损坏宿舍财物造成50元以下损失;不按时交纳超额水电费.
以下行为每次扣10分:造成50元损失以上者,每次扣10分;2校园行为养成成绩(满分30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缴费注册(10分)以下行为每次扣10分: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交纳学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及时发现制止安全事故等行为获二级学院通报表彰加5分,获得学校表彰加10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加15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后参加校内公益劳动每小时加2分.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而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本学期行为养成成绩整体记0分校园秩序(1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10分:不尊重师长、顶撞谩骂老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校园内酗酒;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叫卖收购;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备、网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进行课外活动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
以下行为每次扣15分: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虚假信息或发布严重破坏学校形象与荣誉的信息;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非法聚会、打架斗殴、参与赌博.
证件管理(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进出校门未按规定出示校卡;将校卡、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擅自涂改、伪造证件.
序号项目考核依据分值分配标准备注扣分标准加分标准3课堂行为养成成绩(满分20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等课堂考勤(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未经请假无故旷课者;迟到或早退2次;请他人代替自己上课以应付考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
撰写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术刊物上,每篇加10分;参加校内外科技创新创业或专业竞赛活动(教育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主办),获得校级奖加5分,获得省市级奖加10分,获得国家级奖加15分,同一项目取高值,不累计加分;获得国家专利,加20分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而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本学期行为养成成绩整体记0分课堂纪律(10分)以下行为每次扣10分:未经教师同意,在教室走动或出入教室;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穿吊带装、背心等过于暴露服装或拖鞋进课堂.
课堂环境(5分)以下行为每次扣5分:带食品和饮料到课室;值日生课后不打扫教室卫生,教室脏乱差;在教室桌椅、墙壁、窗户上乱写乱画;教室内吸烟者;无故损坏教室公物.
注:1.
行为养成成绩每学期100分,从第一到第五学期,每学期进行行为养成成绩评定,达到80分以上者为合格.
2.
行为养成教育成绩评定由班级成立学生测评小组负责纪实性考核(其中,宿舍行为表现由宿管老师汇报给二级学院)辅导员负责评定打分,五个学期都达到80分以上者,在第五学期期末由辅导员录入《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成绩,各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核,再经学生处和思政部复核后上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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