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执法部门"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

猫眼虚假宣传被罚  时间:2021-04-24  阅读:()
一、高青县财政局不罚事项清单(一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形责任科室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资产管理科二、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十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公布,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5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在限期内改正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6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限期内改正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7企业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限期内改正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8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限期内改正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9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在限期内改正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在限期内改正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十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三)收受当事人财物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修订)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6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2、《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7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8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9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0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1、首次被发现;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不罚事项清单(二十一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3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在限期内改正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349号)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2、【部门规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第二十四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在限期内改正【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6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在限期内改正【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在限期内汇交【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在限期内改正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在限期内改正【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10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在限期内改正【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1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在限期内改正【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12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在限期内改正【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在限期内改正【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1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在限期内改正【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5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在限期内补报【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在限期内改正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在限期内改正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18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限期内改正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9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21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握古生物化石1.
首次被发现;2.
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3.
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四、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不罚事项清单(十五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形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
1倍,次日完成整改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
1倍,次日完成整改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主观故意因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的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非主观故意因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的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首次发现,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或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首次发现,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或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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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张贴或未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首次发现,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首次发现,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1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的,首次发现,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减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的减轻处罚五、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罚事项清单(一百二十四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发现;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造成危害后果;2.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2、承诺停止违法行为1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2、承诺停止违法行为1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5《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7《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收取费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1、未影响中标结果的;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内承诺改正3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1、未影响中标结果的;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3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1、情节不严重;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4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三)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五)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六)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未影响中标结果;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4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诺立即或限期消除隐患48《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立即消除隐患4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8《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5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0《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6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8《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69《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0《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5《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7《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8《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79《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80《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8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82《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4《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5《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6《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管线未备案、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8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8《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89《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1【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9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5《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6《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9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9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8《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09《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0《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2《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无违法所得113《资产评估法》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无违法所得11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无违法所得11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7《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8《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19《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20《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22《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的,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工程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12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令其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管线未备案、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24《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六、高青县水利局不罚事项清单(九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缴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取水许可管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
首次被发现;2.
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理办法》(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果.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1.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2.
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期限内拆除.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违法;2.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凡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缴款手续.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缴纳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首次被发现;2.
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高青县水利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两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减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00-5000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如实报送取用水资料的;"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00-5000元.
七、高青县农业农村系统不罚清单(十五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的在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期限内补办登记《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登记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并可给予警告.
2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1.
首次被发现;2.
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3.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1.
首次被发现;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1.
首次被发现;2.
违法行为轻微并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1.
首次被发现的;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1.
首次被发现;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1.
首次被发现;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在责令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1.
首次被发现;2.
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畜产品1首次被发现;2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销售的产品,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未造成危害后果;4无主观故意性,能够落实投入品进货查验责任、证明问题来源;5没有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1违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3没有出售;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5没有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2违犯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3没有出售;4未造成危害后果;5没有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示而没有标示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3未造成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5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纪录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能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1《山东省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八、高青县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自行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九、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十一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实际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不予处罚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4《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首次发现且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不予处罚5《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发现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6《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7《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但广告内容合法,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的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已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不予处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且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的.
1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1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施,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不予处罚1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不予处罚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6《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不予处罚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19《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不予处罚2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不予处罚2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2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2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2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不予处罚2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26《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不予处罚27《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2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不予处罚2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3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36《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7《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3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39《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4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41《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十、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六项)序号事项名称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依据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2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3.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险费数额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5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
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4.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于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5.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
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4.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于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七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未经批准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处罚:实施《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除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以外的活动1.
首次被发现;2.
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一万元以下;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六)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2在高青黄河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1.
首次被发现;2.
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3.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高青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1.
首次被发现;2.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3.
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下,没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造成影响;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高青黄河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1.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2.
采取补救措施;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高青黄河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1.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2.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1.
责令限期改正;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高青黄河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
1.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二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具体标准法定依据1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高青黄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
违反批准界限、位置之一;2.
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具体标准法定依据2对在高青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
1.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2.
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3.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二、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十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事项适用情形处罚结果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罚2《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罚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罚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一)项4《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二)项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罚5《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
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罚6《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一)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
在限期内改正不罚7《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设置人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不罚8《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在限期内改正不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容貌的;(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
9《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不罚10《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使用、移动、迁建、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不罚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九项)序法律依据条款内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处罚结果号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2《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法定情形.
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4《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六)项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5《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七)款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6《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减轻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7《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九)项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8《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减轻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项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9《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十三、高青县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十八项)序号法定依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1.
自行停止或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
未造成危害后果;3.
没有违法所得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
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2.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3.
未造成危害后果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1.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1.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
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1.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1.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1.
首次被发现;2.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
自行及时拆除;2.
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1.
自行及时拆除;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
自行及时拆除;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1.
自行及时拆除;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4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15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16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17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18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高青县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一项)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3.
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4.
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5.
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十四、高青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十三项)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6项)地震管理领域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在限期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2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3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限期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4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5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6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项)应急管理领域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1.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2.
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3.
首次被发现;4.
及时纠正;5.
未造成危害后果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1.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2.
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3.
非主观故意;4.
首次被发现;5.
及时纠正;6.
未造成危害后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3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1.
已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但管理不规范;2.
首次被发现;3.
及时纠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通过,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地震管理领域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5危害地震观测环境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6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1.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7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十五、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不罚事项清单(4项)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法律依据处罚结果不罚适用情形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不予处罚责任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定承诺书)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六、高青县统计局不罚事项清单(二项)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内容不罚适用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
首次被发现;2.
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3.
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
首次被发现;2.
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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