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教师醉驾会开除公职吗?
教师酒驾会被单位通报批评,可能被开除公职,造成的影响很恶劣的话。
如果有被拘役的话,就会丧失教师资格。
因为拘役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也就是说受到过刑事处罚。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交通肇事,醉酒驾驶至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现在批捕,检察院叫写有必要性逮捕文书,不知道该怎么写。
1.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2. 实质要件。
其一,罪疑条件。
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
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
其二,罪重条件。
在实行捕、押合一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逮捕措施应当与被捕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用,而不能不成比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其三,危险性条件。
逮捕嫌疑人,必须有逮捕必要。
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而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隐藏、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以及实施新的犯罪。
醉驾致人重伤怎样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名教师,因酒驾撞人致死,但经过调解赔偿已取得家属原谅,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即使取得原谅和赔偿,最终还是要判刑的。
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和谐考虑,影响不大,对取得原谅和赔偿的,还是有达成调解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没被判刑,一般是不会被开除的。
酒驾后发生车祸致一死两伤,请问事先在同一饭局中的人有法律责任吗?
一般是劝酒人承担20%左右的次要责任,醉酒人自己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当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可能的程度。
对于自行驾车的醉酒人而言,劝酒人就负有协助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
劝酒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弃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人理当负责。
劝酒人劝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去行为能力,发生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当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险人,而作为被劝醉人,作为劝酒人间具有过错性质的间接故意行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对劝酒人就其强迫意志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劝酒人劝酒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劝酒人劝酒的结果是造成喝酒人丧失行为能力,同时又过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驾车引发事故,应当说劝酒人的间接故意与醉酒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从保险人和醉酒人处获赔之后,醉酒人当有权向劝酒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困难。
即很难认定参与饭局的人是否劝酒,因为并不排除喝酒人主动喝酒将自己灌醉的可能。
这时,劝酒人并非实质劝酒人,醉酒人须对其醉酒行为负责,当然也应对其放任醉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请参考:劝酒人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吗/jt/5/196.html
我是一名教师,因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如果法院交到纪检委,是否还能保留公职?
法律上规定不能,看你们地方怎么实行了。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