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无法定位序数325

无法定位序数325  时间:2021-04-22  阅读:()

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前言平远县是广东省梅州市下辖的中央苏区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粤赣闽三省交界处,东边与广东蕉岭县相邻,南边与广东梅县区相邻,西北与江西寻乌县相邻,西边与广东兴宁市相邻,北边与福建武平县相邻.
平远建县于公元1562年,总面积1374平方公里,辖12个镇、136个村、7个社区,人口26万.
县城设在大柘镇,是广东古八贤之首客家先贤程旼的故乡,享有"世界客家文化始祖地"、"世界客都第一村"的美誉.
2011年8月被确认为"原中央苏区县",是中国最佳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中国最佳文化休闲旅游县、中国最美生态休闲旅游名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绿色名县、中国油茶之乡、中国仙草之乡.

平远县畜禽养殖业以生猪养殖为主,以家禽、牛、羊等养殖业为辅.
近年来经过不断推广先进科学养殖技术,各大规模养殖户不断改进厂舍,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场,畜牧业取得长足的发展.
但随着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全县生猪产能下降严重,稳产保供形势严峻.
国家和省市高度重视禁养区的规范划定问题,并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工作.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扎实推进平远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对《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7〕17号)中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修订.

通过收集平远县畜禽养殖相关资料,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了《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修订方案》.
本修订方案划定范围包括平远县行政区管辖所有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目录_Toc288066921.
总则11.
1修订背景11.
2指导思想21.
3划分基本要求21.
4目的及意义31.
5划分范围及时效31.
5.
1划分范围31.
5.
2划分时效31.
6划分依据31.
6.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31.
6.
2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41.
6.
3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51.
6.
4平远县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61.
7工作流程61.
7.
1摸清底数61.
7.
2核定边界71.
7.
3征求意见71.
7.
4报批公布71.
7.
5其他71.
8相关术语与定义81.
8.
1畜禽81.
8.
2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81.
8.
3畜禽养殖专业户91.
8.
4畜禽养殖散养户91.
8.
5畜禽养殖禁养区91.
8.
6畜禽养殖限养区91.
8.
7畜禽养殖适养区102.
区域概况112.
1自然环境概况112.
1.
1地理区位112.
1.
2地形地貌112.
1.
3气象特征122.
1.
4水文特征122.
1.
5土壤类型132.
1.
6河流水系132.
1.
7山塘水库142.
1.
8自然资源禀赋142.
2经济社会概况162.
2.
1行政区划162.
2.
2人口及分布172.
2.
3经济发展概况172.
3平远县区域环境质量概况172.
3.
1大气环境质量概况172.
3.
2水环境质量概况183.
平远县畜禽养殖现状193.
1畜禽养殖基本情况193.
1.
1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基本情况193.
1.
2畜禽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203.
1.
3小结203.
2畜禽养殖存在的主要问题214.
平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234.
1划分原则234.
2划分方案304.
3划分范围304.
3.
1禁养区范围304.
3.
2限养区范围354.
3.
3适养区范围365.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375.
1严格管理"三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活动375.
2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375.
3加强畜禽养殖活动的日常监管386.
保障措施396.
1政策制度保障措施396.
2组织管理保障措施396.
3技术保障措施406.
4资金保障措施40附表:41表1平远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41表2平远县畜禽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统计表45总则修订背景为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平远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4号发布实施了《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3〕9),并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和2017年11月15日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实施的划定方案为《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7〕17号)(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将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纳入禁养区范围.

目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54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平远县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的现状,制定《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修订方案》.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全县土地资源、生态资源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一步建立与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保障"菜篮子"的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划分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目的及意义在平远县原禁养区划定范围基础上,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最新的政策要求,结合平远县畜禽养殖实际,修订原禁养区划分方案,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也能够促进平远县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平远县"菜篮子"的有效供给.

划分范围及时效划分范围本次平远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修订方案范围为平远县行政区范围,下辖大柘、石正、长田、热拓、中行、河头、东石、八尺、泗水、仁居、上举、差干12个镇.
划分时效本次平远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修订方案经发布实施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
划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12.
28修正,2013.
1.
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4.
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
24修正,2015.
1.
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6.
27修正,2018.
1.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
11.
7修正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12.
22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10.
7起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12.
1起施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
7.
1实施,2018.
11.
29修正);《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
4.
1起施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11.
29修正);《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8.
11.
29修正);《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韩江榕江练江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粤府函〔2017〕216号);《关于同意梅州市31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函》(粤环函[2202]1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梅州市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0]113号);《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梅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梅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专项规划(2007-2020年)》;《梅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梅市府办函〔2018〕42号).
平远县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平远县域乡村建设规划(2017-2035)》(平府办会函〔2019〕3号);《平远县"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平府办会函〔2019〕2号);《平远县地表水功能区划报告》(平府函[2015]3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3〕9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县城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平府公〔2013〕14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7〕17号).
工作流程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修订工作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摸清底数平远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报批公布由平远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业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1)本次修订工作在《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7〕17号)中已划定范围的基础上开展.
划定方案经本次修订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2)禁养区修订完成后,平远县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平远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相关术语与定义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平远县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次修订方案参考《关于通报全省畜禽禁养区清理整治进度的函(粤农函〔2017〕953号)》中的规定确定: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500只(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其他动物品种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09)》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定:生猪50-499头(年出栏)、奶牛5-99头(存栏)、肉牛10-99头(出栏)、蛋鸡500-9999羽(存栏)、肉鸡2000-49999羽(年出栏),其他动物品种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09)》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畜禽养殖散养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定:生猪型水库,30宗小型水库),山塘433宗,总库容11252万立方米.
其中黄田水库是平远县最大的中型水库,位于中部河头镇内,其设计库容5230万立方米,在解决全县人民的饮水、用水以及发电方面均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富石水库位于平远县西南,石正河上游,于1972年建成,集雨面积53平方千米,总库容2550万立方米.
据2017年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平远县目前开展渔业生产的水库面积为4114亩,山塘为1436亩.
自然资源禀赋平远县森林资源丰富,是全国造林绿化先进县、广东省林业生态县、广东省用材林基地县,森林覆盖率达75%,主产松、竹、杉等.
境内生态良好,目前拥有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2个.

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南台山森林公园位于平远县西南部.
2009年12月25日,根据"林场许准[2009]1064号",准予设立南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定名为"广东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园区规划面积25.
15平方千米,划分为游览区、保育区、服务区、管理区等四个功能区.
区内南台山(海拔高度643米)、青云山、紫林山三山连亘,全长近5千米,天然构成形象逼真的世界第一卧佛.
大佛横跨两省,佛身在广东、佛足伸入江西.
区内动植物资源种类繁多,生态环境独特.
景区主要由南台山卧佛景区、石龙寨观佛景区、程旼纪念园景区三个主景区构成.

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梅州市平远县境内,范围在东经115°50′06″—115°59′50″,北纬24°41′16″—24°49′48″之间,总面积为8182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109.
74公顷,缓冲区面积1705.
54公顷,实验区面积3312.
72公顷.
区内野生动植物数量较多,生态环境良好,内有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6种,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25种;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7种.

河岭嶂市级自然保护区河岭嶂自然保护区位于平远县城所在地大柘镇的河岭村(海拔681米),山脚距大柘镇政府不到2公里.
其地理位置优越,从平城的环北路可直接转入上山的森林公路,直至到达山腰较为理想的赏枫处("观音宫"前的平台),既可驾车也可步行.
全程大约三至四公里.

五指石市级自然保护区五指石自然保护区,位于粤、闽、赣三省交界的广东省平远县城以北57公里的差干镇内,为粤东著名的丹霞地貌旅游胜地.
规划面积16.
8平方公里.
汇聚了"丹霞地貌、森林生态、人文古迹"三大景观,兼具雄、险、奇、秀、幽、古的特色.
1992年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国家级自然序数旅游景观"之一;1999年被广东省旅游局确定为"省级旅游景区";同年3月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0年9月被省旅游局确定为"广东省休闲度假好去处".
景区距206国道28公里;距梅州市区(梅江区、梅县区)的梅城88公里;距江西寻乌县53公里、福建武平县33公里.

经济社会概况行政区划平远县辖大柘、石正、长田、热柘、中行、河头、东石、八尺、泗水、仁居、上举、差干12个镇,县人民政府驻大柘镇.
人口及分布平远县市梅州市人口较少的县,根据县统计局资料,至2016年末,平远县户籍人口26.
62万人,常住人口为23.
46万人,常住人口占户籍人口比例为88.
1%.
现状城镇化率达到48.
21%.
平远县域(城市规划区除外)乡村户籍人口约为1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约9.
1万人,乡村人口约9.
9万人.
现状人口主要集中分布于大柘镇、石正镇、东石镇及仁居镇四个镇.

经济发展概况2019年末,平远县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5.
19亿元,全县工业总产值724736万元.
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1.
3%.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31769万元,增长4.
2%;第二产业增加值250603万元,增长1.
4%,其中工业增加值213542万元,增长1.
2%;第三产业增加值469562万元,增长0.
2%.
平远县域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平远县区域环境质量概况大气环境质量概况2018年,平远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9.
2%,其中优为225天,良为131天,轻度污染2天,中度污染1天.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平均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标准为20微克/立方米)为5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标准为40微克/立方米)为14微克/立方米,与去年持平;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标准为40微克/立方米)为34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平均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标准为35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年平均浓度1.
1毫克/立方米,与去年持平;臭氧8小时年平均浓度129微克/立方米,与去年持平.

平远县区降尘年均值为1.
40吨/平方千米月,比上年下降了0.
04吨/平方千米·月,低于广东省推荐标准(8吨/平方千米月).
2018年平远县区全年共采集降雨样品94个,酸雨(pH值小于5.
6)样品0个,全年降水pH范围在6.
04-8.
43之间,酸雨频率为0%,电导率均值为16.
5.
4微西/厘米.
水环境质量概况2018年平远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河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全县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重点流域整治等工作继续得到加强.
黄田水库饮用水源优良,达标率为100%.
全县3个主要河段的4个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达标率为100%.
平远县与蕉岭县交界热柘断面为优,属Ⅱ类水质,水质达标率100%.

平远县畜禽养殖现状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平远县畜禽养殖业以生猪养殖为重点,以家禽、牛、羊等养殖业为主,近年来经过不断推广先进科学养殖技术,各大养殖规模户不断改进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场,畜牧业取得长足的发展.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基本情况根据平远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情况见表3.
11和附表1.
根据统计结果,平远县现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63家,总设计存栏量为10.
68万头,设计出栏量为24.
66万头.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主要分布于东石镇、长田镇和石正镇,河头镇和上举镇无规模化养殖场.

表3.
11平远县规模化养殖场汇总情况所属镇养殖类型养殖场数量(户)存栏量(头/羽)出栏量(头/羽)大柘镇生猪31990049000热拓镇生猪535657056八尺镇生猪324504652差干镇生猪52321064400东石镇生猪142818040376河头镇生猪000仁居镇生猪7553010300上举镇生猪000石正镇生猪940009350泗水镇生猪624204030长田镇生猪101310847430中行镇生猪1450010000总计生猪63106863246594畜禽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平远县专业养殖户基本情况见表3.
12和附表2.
根据统计结果,平远县现有生猪专业养殖户578户,总设计存栏量为4.
17万头,设计出栏量为2.
10万头.
生猪专业养殖户主要分布于东石镇、长田镇、石正镇、中行镇和大柘镇.

表3.
12平远县专业养殖户汇总情况所属镇养殖类型养殖场数量(户)存栏量(头/羽)出栏量(头/羽)大柘镇生猪4524671235热拓镇生猪1828201410八尺镇生猪4260130差干镇生猪7870435东石镇生猪212127606382河头镇生猪9350385仁居镇生猪2620521025上举镇生猪241265633石正镇生猪6335571778泗水镇生猪271177589长田镇生猪9189024451中行镇生猪5251902594总计生猪5784167021047小结根据统计结果,截止目前,平远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63家,专业养殖户578户.
平远县以生猪养殖为主,全县生猪设计总存栏量约14.
85万头,设计总出栏量约26.
76万头.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主要分布于东石镇、长田镇和石正镇,河头镇和上举镇无规模化养殖场.
专业养殖户主要分布于东石镇、长田镇、石正镇、中行镇和大柘镇.

畜禽养殖存在的主要问题小型及规模化以下养殖散户较多,污染监管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平远县仅6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达578家,占比90%.
对这类专业养殖户而言,自建污染治理设施一次性投入成本较大,因此产生的粪污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内河涌或超负荷排放至附近的鱼塘、农田,成为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此外,平远县村庄分散,专业养殖户分散在县内各个偏远地段,无法实现污染的集中治理,在政府有限的资源条件下,监管难度较大.

畜禽养殖业受非洲猪瘟影响较大自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爆发以来,平远县的生猪养殖受到了较严重的影响,大部分养殖场暂停了生猪养殖活动,养殖户的养殖积极性受挫,与去年同期相比生猪存栏量显著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式严峻.

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水平不高目前,平远县的畜禽养殖方式仍然沿用传统的"摊大饼"式,土地利用率不高.
在标准化建设方面,要求做到的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便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等要求未落实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平远县的生态化养殖也仅局限于一些大型的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还有很大上升空间.

平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划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要求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主要划分原则如下:表4.
11划定原则及依据项目划定范围划定法律、法规依据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5划定范围5.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
5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依据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保护区(包括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森林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工业聚集区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
1.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
1.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
1.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
1.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基本农田除外)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
1.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
1.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
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
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依据:《广东省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九)实行严格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及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范围)依据《梅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梅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及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各村人口集中区及外延500米范围依据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
1.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
1.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
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
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限养区主干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外延500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依据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依据三:《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拟划定的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适养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区/划分方案本次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范围为平远县所辖全部镇,共涵盖12个镇(大柘镇、石正镇、东石镇、仁居镇、八尺镇、差干镇、上举镇、泗水镇、中行镇、河头镇、热柘镇、长田镇).
根据本次划分方案,平远县总面积为1374.
4km2,禁养区面积为385.
26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8.
0%,限养区面积725.
94km2,占全县总面积的52.
8%,适养区面积263.
2km2,占全县总面积的19.
2%.

划分范围禁养区范围将平远县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业聚集区划分为禁养区.
由于上述部分区域重叠,经叠加合并处理后,总计平远县禁养区面积为385.
26km2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表4.
31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名称保护区级别水域保护范围陆域保护范围保护区批复文件号面积(km2)平远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田水库全部水域黄田水库正常水位线(256m)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足200m的按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集雨面积.
粤府函[2010]113号36.
17横水水库全部水域横水水库正常水位线(427.
5m)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富石水库全部水域富石水库正常水位线(303m)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足200m的按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集雨面积(不超过广东省界范围).
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处至下游100m内的高峰滩干渠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黄田水库入库河流(樟田河、稔田河、象牙河)自入库口上溯3km河段的水域.
入库河流自入库口上溯3km河段的汇水区域.
横水水库入库河流(大塘山河、坭竹河)自入库口上溯至省界河段的水域.
入库河流自入库口上溯至省界河段的汇水区域.
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8200m处(高峰滩干渠渠首处)至下游300m除一级保护水域范围外的高峰滩干渠水域.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向陆纵深1000m,一级保护区陆域左边界外延至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右岸至柚树河左岸,一级保护区陆域右边界外延至柚树河左岸(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鹅子窝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向上延伸1500米或至流域分水岭及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至第一重山脊线.
粤府函[2015]17号0.
867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外的其余河段;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一级和二级水域保护区河长,沿岸纵深范围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00米或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生柴坑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长度:取水口向上延伸1500米或至流域分水岭及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或至第一重山脊线.
粤府函[2015]17号0.
498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外的其余河段;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00米或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长田镇官仁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长田镇官仁村神前尾青山寨吸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200米河段的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陆域范围.
粤环函[2002]102号1.
72东石镇刁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东石镇刁坑水库的全部水域.
刁坑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的集雨区.
5.
81仁居镇麻楼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仁居镇麻楼河五里桥水陂吸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500米的河段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2000米陆域范围.
24.
86泗水镇长窝里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泗水镇泗水河长窝里饮水陂吸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陆域范围.
1.
41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新村河取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陆域范围.
3.
65合计/自然保护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禁养区,包括龙文—黄田自然保护区、五指石自然保护区、河岭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表4.
32自然保护区范围序号生态功能区名称面积(km2)禁养区范围1龙文—黄田自然保护区81.
28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2河岭嶂自然保护区13.
475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五指石自然保护区22.
16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计116.
91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将平远县城、各镇的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表4.
3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序号城镇面积(km2)禁养区范围1县城(大柘镇)16.
034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2长田镇1.
041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3差干镇1.
942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4中行镇0.
620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5东石镇3.
167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6河头镇0.
674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7上举镇0.
351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8泗水镇0.
542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9八尺镇0.
806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10仁居镇2.
415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11石正镇3.
010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12热柘镇0.
587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合计34.
145/风景名胜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将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禁养区,平远县境内主要为五指石风景名胜区(省级).
表4.
33风景名胜区序号名称面积(km2)级别1五指石风景名胜区13.
43省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要求,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按照上述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蕉岭县境内的森林公园、基本农田、工业聚集区、文物保护单位划为禁养区.

表4.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序号名称范围面积(km2)1森林公园包括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岐岌森林公园、河岭嶂森林公园、凤山森林公园、火石寨森林公园、相思河森林公园、角山嶂森林公园、担秆寨森林公园47.
9602基本农田蕉基本农田保护区129.
1733工业聚集区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25.
3234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松溪桥、姚德胜故居、蕙楼、姚子青旧居、姚雨平故居、素庐、凉庭丰泰堂、南台大夫第、中行石拱桥、仁居万五韩公祠、凤头进土第、仁居官塘唇李屋、恩世居、儒地水口桥、黄梅兴旧居、文贵村普滩桥、仲石村万载桥、邹坊文祠、凌风塔、小树庐、井下吴屋、广东省四大银行金库旧址、仁居红四军第一纵队革命旧址(含东门街谢屋红军标语、红四军纵队司令部旧址、红四军纵队后勤处旧址、红四军纵队军需处旧址)、五指石摩崖石刻(含聪明泉摩崖石刻、南无阿弥陀佛摩崖石刻、念佛径摩崖石刻、千古奇观摩崖石刻、青云得路摩崖石刻、彤肖岩摩崖石刻、志岩摩崖石刻)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0.
47限养区范围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河流水库、主要交通干线、各村人口集中区、拟划定的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禁养区边界(基本农田除外)向外延伸一定的区域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与禁养区重合的,除去该区域内禁养区范围,具体见表4.
3-5.
由于部分区域和禁养区重合,或不在平远县范围内,均经叠加剪切处理,总计平远县限养区面积为725.
94km2.

表4.
35限养区范围序号名称范围1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平远县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位于平远县范围内的)2拟划定的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拟划定的21个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湖洋上坑尾、五指石洋坑、梯云岭、飞龙村大塘肚、樟坑尾大松树下、高桥园山、两口塘、辽坪里(伯公坳)、千金窝、冷水坑水库、锅叾水库、东汶村大坑头、黄竹良水库、川隆水库、富石水库、石径水库、浒塘水库、长安山心、礤上村隆勾八、热水村安坑子、礤尾饮用水源保护区3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平远县生态保护红线4主要河流水库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及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5主要交通干线铁路(规划瑞梅铁路)、高速公路(济广高速、梅平高速)、国道(G206、G358)、省道(S334、S239、S332、S225)向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6各村人口集中区各村人口集中区及向外延伸500范围内的区域7其他禁养区边界(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适养区范围将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分为适养区,合计面积为263.
2km2.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严格"三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
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场所,限期依法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
在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所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适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
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实施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
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
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实际情况,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
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其他管理要求(1)各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控制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2)市环保、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登记和审批各类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管.

(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除需满足本方案的环境管理要求外,还需符合用地规划、动物防疫条件等其他相关政策要求保障措施政策制度保障措施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对确需要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检查.
建立长效机制,各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城综执法、公安、水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动的畜禽养殖综合监管执法检查,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巡查监督,引导畜禽养殖业守法经营.
定期组织开展禁养区专项检查,防止禁养区内新增养殖场所,或已被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死灰复燃继续非法养殖.
每年至少开展1次畜禽养殖场的联合巡查监督,依法查处不符合用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等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所,督促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畜禽养殖的信息共享,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予以查处.

技术保障措施畜禽养殖场要按照规定标准自行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污水用于农业利用的,利用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
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置利用场所.
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污水储存场所和设施.

资金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财政资金保障.
引导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关单位应落实资金,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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