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国家环保部
国家环保部 时间:2021-04-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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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vanadiumindustry2011-04-02发布2011-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26452—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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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话:010-67112738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所有违者必究*2011年8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11年8月第1次印刷印张1.
25字数50千字统一书号:135111·168定价:18.
00元GB26452—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0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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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2011年4月2日iGB26452—2011目次前言.
iv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污染物监测要求.
86标准实施与监督.
9iiiGB26452—2011iv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6—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GB7470—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85—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6—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4673—1995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9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503—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GB26452—2011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30—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3—2007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482—200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200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5—2009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486—2009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44—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7—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8—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549—2009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38—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39—200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97—2011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钒工业企业vanadiumindustrialenterprise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V2O3、V2O5等氧化钒的企业.
3.
2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typicalprocessingandfacility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
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2GB26452—20113.
4新建企业new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
5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
6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
7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
8排水量effluent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
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e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
10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
11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指温度为273.
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
12排气量exhaustvolume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
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eproduct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
14过量空气系数excessaircoefficient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
1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GB26452—201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1.
1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1.
2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1.
3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70703化学需氧量(CODCr)801004硫化物1.
01.
05氨氮25406总氮40607总磷1.
02.
08氯化物(以Cl计)5005009石油类101010总锌2.
02.
011总铜0.
50.
512总镉0.
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铬1.
514六价铬0.
515总钒2.
016总铅1.
017总砷0.
518总汞0.
05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50703化学需氧量(CODCr)601004硫化物1.
01.
05氨氮10406总氮20607总磷1.
02.
08氯化物(以Cl计)3003004GB26452—2011续表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9石油类5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0总锌2.
02.
011总铜0.
30.
312总镉0.
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铬1.
514六价铬0.
515总钒1.
016总铅0.
517总砷0.
218总汞0.
03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
1.
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20503化学需氧量(CODCr)30604硫化物1.
01.
05氨氮8106总氮15207总磷0.
51.
08氯化物(以Cl计)2002009石油类1110总锌1.
01.
011总铜0.
20.
212总镉0.
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铬1.
514六价铬0.
515总钒0.
316总铅0.
117总砷0.
118总汞0.
01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5GB26452—20114.
1.
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
1.
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iiQYQρρ=∑总基实基(1)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iY——某种产品产量,t;iQ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ρ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总iiYQ∑基4.
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2.
1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mg/m3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100———0.
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焙烧焙烧炉/窑700100100—651.
53沉淀沉淀池/罐———35—0.
74熔化(制取V2O5)熔化炉700100100—651.
55干燥(制取V2O3)干燥炉/窑700100———1.
56还原(制取V2O3)还原炉/窑700100———1.
57熟料输送及储运熟料仓、卸料点等—100———0.
78其他—100———0.
7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150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6GB26452—20114.
2.
2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
2.
3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mg/m3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50———0.
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焙烧焙烧炉/窑4005080—501.
03沉淀沉淀池/罐———20—0.
54熔化(制取V2O5)熔化炉4005080—501.
05干燥(制取V2O3)干燥炉/窑40050———1.
06还原(制取V2O3)还原炉/窑40050———1.
07熟料输送及储运熟料仓、卸料点等—50———0.
58其他—50———0.
7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130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
2.
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
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1二氧化硫0.
32颗粒物0.
53氯化氢0.
154硫酸雾0.
35氯气0.
026铅及其化合物0.
0064.
2.
5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地予以确定.
4.
2.
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30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
2.
7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
6,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7GB26452—2011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5.
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
1.
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
1.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1.
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
1.
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
1.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
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见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862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893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20074硫化物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5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20056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7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8氯化物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11896—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HJ/T343—20079石油类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10总镉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11总铬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6—8712六价铬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8GB26452—2011续表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3总钒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4673—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T15503—199514总铅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8715总锌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16总铜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485—2009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486—200917总砷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18总汞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597—2011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GB7469—875.
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3.
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5.
3.
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
5.
3.
3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2—200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20092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19953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548—2009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9—20094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4—20095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30—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7—20096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94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38—200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39—20096标准实施与监督6.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
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9GB26452—201110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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