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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公司  时间:2021-04-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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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版权纠纷看网络著作权利益之平衡曾虎%,陈旭&(%'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安徽宿州市委党校,安徽宿州&"*((()摘要: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现实世界的版权保护适用到虚拟世界里会显失公平.
本文以#$"版权纠纷为例,分析如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促使法律更好地为科技的发展服务.
关键词:版权;数字化;利益平衡;#$"版权纠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1(00)/1234516,)),**1#(%234567%,8934: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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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DJ7HA>ECDFGHIDJK0I=I'%&4='&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曾虎(%)]!
/)L男L汉族L安徽宿州人L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级硕士研究生.
陈旭(%)!
-/),男,汉族,安徽宿州人,宿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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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个会员华纳唱片、'()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也分别在北京和广州针对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和广州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大量使用自己制作的音乐制品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中外这两起诉讼都在(*+制作这一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及网络作品数字化传输定位上发生了争论.
因此,对这两种行为性质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要明确数字化行为的性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制作者和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勿庸置疑,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即把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是争论的焦点.
目前,学界有两类意见:一类主张数字行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也就是把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机器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且作品在二进制数状态下可具有随意组合、增删,移位等交互式综合处理功能,这是传统作品所无法做到的,另一类主张数字化是对原作品的技术复制,数字化前后是同一作品,没有任何创造性.
笔者认为,数字化不过是将作品原有的形态进行的数字转换,这个转换过程同以往摄影、录音、影印等历史上出现过的技术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数字化后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数字化前的著作权人,权利主体并没有变更.
实践中作品数字化性质在国际社会中逐步被明确、统一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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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提出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例》实施性条款的基础和美国白皮书均认为数字化过程属于复制.
我们可以看出,将录音制品压缩制作而成的(*+音乐作品的行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国际公约上都倾向于将其视为版权中所称的"复制".
其次,(*+音乐制品向公众传播———在线服务提供商行为定性.
曾有许多人认为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发行行为.
如美国白皮书认为,传输权被隐含在版权人的发行权之中,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没有理由区别对待:以传输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件.
0$1网络传输与发行在效果上看是相同的,但在网络作品的发行权理论上,存在着几个无法回避的缺陷:!
传输能否成为版权意义上的发行首先取决于有无复印件的形成,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有可能被用户下载而形成一个复印件,也有可能只被用户浏览,未被永久复制,这样不仅可以因关机而消失,而且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将随时被进入的信息所代替,这种情形下,在线服务商提供的行为类似于一种无形服务,权利人并没有制作任何复印件,复制是用户在自己计算机中形成的,这就像用录音机或录像机接收广播电视节目一样,照此,如果网络传输被看成发行,广播电视也应视为发行,但目前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因为网络传输的出现规定广播也是发行.
"假如确定网络传输是发行,就需重新对现存版权公约中"首次出版"原则作出调整,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条规定,非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受公约的保护,即"首次出版"原则.
众所周知,)23'42'3的出现,已经超能地压缩了空间和时间,使人们在通讯上几乎成了"零距离",网络传输一旦被视为发行,任何国家,只要其国民作品一上网,理论上就构成在公约成员国出版,这与"首次出版"原则有着明显地冲突.
#目前,发行权并没有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复制权作为版权的核心概念,几乎涵概了其他所有的概念,如广播、发行、出版等,都是复制概念派生出来的,因此没有必要如此专门规定一项发行权.
$现行发行权理论与"权利穷竭原则"有着无法回避的矛盾.
所谓"权利穷竭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在版权法中,这一条仅适用于发行权,传统的作品载体,如书籍、唱片等成本投入很大,如果版权人滥用发行权则作品载体的所有人的损失惨重,有失公平.
0%1而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若也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则意味着涉及版权人的多种权利都用尽,而且由于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样,版权人的利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因此,在美国和欧盟都主张在网络环境下不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基于以上原由,主张以发行权来涵盖网络传输的国家并不多,在《-)*.
版权条约》以及《-)*.
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中明确了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发行"概念仍旧不变.
这说明只有通过有形载体固定作品并将之复印件提供给公众,才构成公约意义下的发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则属于版权人的另一项独立权利,不在发行权范围之内.
我国立法实践中亦采用了专门规定网络传输权的理论.
新《著作权法》第$/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授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条中又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关于网络版权利益平衡之思考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案中音乐作品是受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形式,无论是将之作品数字化还是进行网络传输,均属于版权人合法利用其作品的专用权利之一.
虽然学术界有不少声音主张网络在线提供商应被视为信息流通的被动"渠道",试图以公用通道理论来使在线提供商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但#$%使用行为给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是有目共睹的,目前在全球网络上至少已经有&''万个站点将音乐作品以#$%格式传递,每天都有超过"'万人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网络音乐市场预计到(''"年可以从('''年的)*%!
亿美元上升到"+亿美元,%-,美国白皮书将网络服务商的地位界定为出版商,责令其承担直接侵犯版权的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012协议与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亦大多规定直接侵害版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根据对34.
第)条的注释可以看出,35$6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一直困扰着版权界,归根结底是如何寻找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点问题.
网络技术背景之下,随着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呈几何级数的提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也发生了相应的动态变化.
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出重新调整,就网络版权而言,只有在新的环境中保持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平衡,版权人才有动力创作出更新更好的作品,整个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每一次新技术手段的出现,都会引起版权人的极度恐慌,自('世纪!
'年代末始,随着录音、录像机的迅速发展,私人能够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及音像制品,出版商认居忧心崇崇地认为必然会导致其销售量的大减,但事实证明,私人复制权的浮现,不仅没有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反而成为其新的财源.
同样,扩展到网络版权,数字传播增大了侵权的可能性,版权人利益面临极大的威胁,又一次选择摆在了我们面前,版权人真的处于前所未有的"弱势"地位吗让我们以#$%为例对版权人的权益作一简要分析:首先,通过#$%格式的音乐作品下载也许会降低一部分人的购买欲,却同时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作品,人们出于收藏的偏好会愿意购买他喜闻乐见的唱片和光盘.
因此"免费"情况下,版权人虽然在网络上失去部分利益,但在潜在市场的扩大得到弥补.
这在营销学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即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你的产品.
其次,就版权人自身而言,网络传输使其传播的时间、速度、覆盖面等方面与传统作品传播方式有了质的不同.
作者获得信息,交流机会广泛增加,大大提高其创作效率,其创作成本也同时会降低.
再次,传统音乐作品发行时,其配合的广告宣传占用成本的很大部分,互联网却为之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平台,不仅可以降低版权人的广告成本,而且利用其传播范围广的优势,增强作品出版商及歌手的知名度.
此外,网络传播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长时间困扰版权人的"盗版"难题,盗版者之所以不能绝迹于市场,主要是利用原版上市前的时间差,如果消减了这种时间优势,必然迫使盗版者迅速行动,这会增加他的制作成本,而网络发行正巧可以满足这种要求.
由此可见,网络背景下的版权不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一味强调传统领域中的"版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对数字版权合理使用过多限制,极有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然而,持有在网络上传播录音制品行为应适用"授权许可"理论的大有人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条亦采用了该理论.
在网上播放#$%和通过广播播放歌曲对版权人权利的影响,从效果上看并无太大的区别,只不过网络传播更强调交互性罢了.
在互联网时代,这种限制既不利于网络传播的发展,也限制了公众选择的机会,而且也不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权的再创造.
"网络提供了、创造了信息传播超速度与知识扩散高密度的科学技术背景,却又引发了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的瓶颈问题,以千百年来的技术限制环节,转变成了今天的法律限制环节、知识产权限制环节".
,+-当然笔者并不同意随意扩大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那无疑会损害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
版权法调整版权利益平衡是通过设立版权人权利的同时,对版权人加以适当的权利限制达到的.
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使得同样的智力成果收益成十倍,成百倍的增加,作为一种对价,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利的专有性应进一步加以限制或弱化,这种弱化或限制主要适当体现在打破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阻碍环节上,包括打破从纸到网、网到网、网到纸的各种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瓶颈环节.
若一味地强调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会增大控制成本(对这种传播全面控制几乎不可能),另一方面又会由于侵权人数的不确定性,加大诉讼成本.
如何建立一种既能够保护新兴网络在线服务商的成长,又不会损害版权人的利7下转第&(&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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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的成立,是档案部门转变开放服务观念的成功实践.
相对于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而言,档案事业是一项政治性、机要性比较强的特殊事业.
出于对政治约束力和安全责任的考虑,档案的开放工作一直为"保密保险、开放危险"的思维定势所禁锢.
倘若加入#$%后,在政府转变职能、更新观念的大背景下,档案部门还一味死守"保密保险、开放危险"的旧观念,档案事业势必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令人欣喜的是,档案部门始终以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姿态迎接加入#$%后的机遇和挑战.
在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坚持保密、安全与开放、需求相统一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最及时、优质、高效地满足档案利用者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
第三,使档案利用功能进一步拓展.
长期以来,档案部门在处理保管保护和开放利用这一矛盾中,虽然在理论上认识到开放利用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将保管保护作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忽视了开放档案、有效服务、提高利用率这一根本标准.
正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与失误,造成了档案开放工作的滞后.
"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变档案文件形成者、管理者与利用者的关系:由传统的以档案文件保管保护为中心转变为以档案文件利用者为中心,它以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和方便为根本出发点,其宗旨是快速、准确、全面地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所需信息.
第四,创新了档案开放服务机制.
在档案馆之下成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这种档案馆———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的形成,为构建文件———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奠定了实践基础.
文件生命周期和档案运转流程原本就是一个有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这为文件———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政府机构改革又为这种模式提供了时代契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同时,集中统一管理文件,这是以档案利用者为中心,将文件资源与档案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有效整合,形成文件———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种创新机制引发的管理体制的创新,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档案的前端———文件的控制,保证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也为文件———档案的同时开放创造了体制便利条件,有利于广大档案文件利用者更加方便地获取文件———档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责任编辑:黄邦汉&上接第'(页)益,还能满足人们交流信息需要的版权制度,笔者以为在网络上载,下载问题上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并辅以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防止网络知识产权过渡强化和不当脆化的优化选择,是利益平衡,也是利益趋同.
这种制度的设定,不仅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而且减少谈判成本,使双方当事人合作成功交易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因此这一制度有助于实现精神财产效益的最大优化目标.
*(+网上作品的著作权过分强调"授权许可"无异于饮鸠止渴,其结果却势得其反,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自由、开放性质、版权人的面对成千上万国内国外提供作品下载的网站,其许可权很难实现)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
条只能引发盗版猖獗与侵权严重.
因此,网上传播数字化作品的全面法定许可制度应成为或有可能成为今后世界通用的"交通规则"和新的国际惯例.
目前,已经有了朝此方向发展的新趋势,如欧盟委员会!
--.
年底向欧洲议会提交的"版权指令"建议草案中曾提到,在信息社会中,严格地保护著作人身权有可能阻碍作品的创作,应当根据作品类型、利用方式和合同约定,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作某种变通,而这种变通,则可理解为应允许有条件的著作人身权之转让.
就我国来说,除了立法上需要解决的以外,更需要的是如何实施法律,这就要求著作权法中应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帮助和扶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迅速发展.
如可以考虑由版权人委托著作权管理机构向在线服务商收取版权费.
这些都需要法学界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杨珊,张利国/012版权问题研究*3+/中国版权4"55"4&.
)/*"+陈永苗/网络作品的版权*3+/知识产权4"5554&,)/*2+郭卫华4金朝武4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0+/北京:法律出版社,"55!
/*,+王申/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研讨会综述*3+/法学4"55!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4中国法学4!
---,&,)/责任编辑: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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