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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办2014年12月国际研究镜鉴No.
201423本期提示ApostolosAth.
Gkoutzinis(2014)发现由于互联网以及电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方面的技术进步,金融服务的类型和金融市场的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ApostolosAth.
Gkoutzinis(2014)认为欧洲一体化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主要特征就是打破原有的法律和监管控制的阻碍.
为了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欧洲市场不得不打破其故有的国家性和地域性特征.
ApostolosAth.
Gkoutzinis(2014)认为网上银行提供跨境服务应当以服从国家法律为基础,因为相关法律,合同的建立是以市场的自由选择为基础的.
他们提出要建立相关法律,并使其既能满足最低水平的国家审慎标准,又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
ApostolosAth.
Gkoutzinis(2014)提出了在欧盟金融服务准则中的跨境网上银行和"祖国"控制的原则,他提出从早期单一市场项目发展的实践来看,"祖国"控制原则的目的是成为单一欧洲市场在金融服务上的三大支柱之一.
2/14No.
201423目录1、电子金融和网上银行32、非完全金融一体化的成因以及解决方案——关于网络银行在国际市场的准入机制.
63、欧盟内关于电子银行业务日趋协调和趋同的国家法律94、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的适用法律和监管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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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31、电子金融和网上银行作者:ApostolosAth.
Gkoutzinis,刘亮编译导读:自1990年代末开始,由于互联网以及电信、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方面的技术进步,金融服务的类型和金融市场的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而到了1990年代末,电子金融已经影响了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除了大额的企业贷款.
同样在资本市场领域,互联网已经通过允许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无缝交互,从而改变了金融格局.
一、互联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催化剂电子金融的概念可能广泛被定义为通过使用信息技术、电信和计算机网络来提供金融服务和创建金融市场.
尽管电子金融的出现与先进技术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最新应用有密切联系,但是术语e-finance早在几十年的互联网的时代就已经出现:电子银行最早以电报的形式来进行资金转移,并在在19世纪晚期催生了关于电子银行方面会出现的法律问题,而这正如同电子银行今天所面临的问题一样.
(1)互联网和银行储户的关系电子银行可以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和其他先进技术来提供银行服务,以及运用在线银行系统实施支付功能.
电子银行是一个概念上的通用术语,用以表示银行通过各种设备和链接来提供相关服务.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一般通过个人电脑(PC)或其他访问设备与互联网相连.
而电话银行的概念指的是通过普通电话或更高级的屏显终端来提供服务.
而其他类型的银行在技术水平上则相对较为简单.
网上银行和在线银行在概念上通常可以互换使用.
而家庭银行的概念将包括任何远程交付渠道,包括电话银行.
(2)电子商务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目前,市场一体化的主要困难在于地域差异方面,而不是法律.
历史上,产生非完全经济一体化和分散型市场的最重要的原因通常是由地理分隔和糟糕的交通和通信网络造成的.
然而,当法律和监管阻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本的快速流通之后,交通工具,运输和通信开始发生明显的改善,而这为国际贸易的扩张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基础条件.
以4/14No.
201423类似的方式,由于数字数据的传送不需要仓库、码头、高速公路或机场流通等因素,互联网由此超越了地理和距离的制约.
数据传送通过相对低成本的介质使得任何类型的内容都可以以数字形式流通,从而促进了跨国界的商业联系和沟通.
我们发现单一的欧洲市场可能已经成功实施了电子商务,因为他们意识到:互联网解决了地理上的障碍,而单一市场计划则解除了法律障碍.
(3)欧洲金融一体化根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一体化过程是指一种集合化的过程,即各个组成部分通过将单独的部分或元素结合在一起.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经济活动的一体化会使得国界的地理障碍无关紧要.
一体化有助于独立经济体的合并,从而形成更大的自由贸易地区.
在欧洲,国家经济的一体化过程通常用"内部市场"这一术语来描述,其特点是去除成员国之间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障碍.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和单一欧洲市场个人电脑普及,软件的创新和通过拨号调制解调器连接到一个全球电话网络技术的突破为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新兴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硬件基础.
ThomasFriedman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地球变平了,因为数字化的内容可以使得来自世界上的任何连接人、企业和政府跨越国界并通过低成本的网络浏览器访问相关内容,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过的.
人们突然意识到,原先那些传统意义的市场正被先进的网络技术夷为平地——从摄影到娱乐,再到银行账户和财务信息.
可以想象,随着技术的发展,传统市场最终结果是演变为一个全球互联网市场,使其能允许多种形式信息和内容的实时交换,而不用考虑地域的问题.
三、欧洲网络银行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商已经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关键新兴市场取得了显著的市场渗透,并展现出了巨大的增长潜力.
此外,电子金融带来了更高的收益和更高的市场接受度.
这反映了高收益和优质IT资源之间的联系.
根据对欧洲银行的统计,目前已有九百多家存款机构在互联网上执行服务.
而新兴商业模式的客户接受度的也相当高,且仍然在上升.
五分之一的银行客户通5/14No.
201423过互联网执行交易,而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四分之一.
网上证券公司的发展也很可观,目前超过五百万的投资者已经2001年底前实施了在线交易.
网络服务在北欧国家尤其受欢迎.
此外,在地中海国家,金融市场目前仍旧欠发达,但其发展迅速.
西班牙金融市场的年增长率超过10%,此外,希腊主要金融机构都推出了完全交互式服务.
我们发现在对金融市场发展增速起作用的变量中,教育水平、年龄、职业收入、客户接受度等是最具影响力的统计变量:其中影响最大的用户是高学历人群,年龄在23岁至46左右,拥有城市户口并且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
原文链接:www.
cambridge.
org/9780521860710作者单位:剑桥大学6/14No.
2014232、非完全金融一体化的成因以及解决方案——关于网络银行在国际市场的准入机制作者:ApostolosAth.
Gkoutzinis,顾嘉翕编译导读:欧洲一体化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主要特征就是打破原有的法律和监管控制的阻碍.
为了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欧洲市场不得不打破其故有的国家性和地域性特征.
此外,银行在提供跨境在线服务时受到了很多来自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一、法律障碍和必要的监管改革在欧洲,电子商务对于金融服务进一步自由化的贡献微弱,尤其是在零售层面,其中有其必然的原因.
欧洲一体化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主要特征就是打破原有的法律和监管控制的阻碍,为了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不得不打破其故有的国家性和地域性特征.
(一)非完全欧洲一体化的原因之一——网络金融服务虽然边境壁垒和关税不阻碍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服务,但是某些类型的法律法规却是对国际金融的重大障碍.
1、对国际银行的法律壁垒法律障碍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可以是直接或歧视性障碍,或非歧视性或间接的障碍.
直接或歧视性措施会明确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金融机构、投资者或借款人,从而对非居民产生公开或隐蔽的歧视.
直接壁垒通常采取全面禁止跨境资本流动的形式,以及限制国际银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成立.
而在实际情况中,更普遍的做法是实施不太苛刻的操作限制,如通过外汇管制来限制资本运动,或将外国公司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资产和市场份额限制在一个占当地市场的总价值的固定比例.
2、直接壁垒国际银行的法律壁垒可能影响所有三种模式的国际服务提供.
其可能通过限制其他国家或消费者从国外访问金融服务或服务的方式来妨碍金融机构的服务提供或在线支付行为等国际服务提供.
此外,歧视性壁垒可能限制公司各方面服务的提供,如禁止在当地市场建立商业机构,或通过禁止其在外资银行存放资金等方式限制其可接受的服务,7/14No.
201423或限制其资本的跨境流动等.
3、欧洲一体化市场的法律壁垒的改革尝试——1992年的改革直接和间接壁垒并非当前金融服务在实现欧洲一体化市场时面临的所有障碍.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停滞之后,欧洲一体化市场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慢慢建立起来,欧洲领导人决定通过实施一个雄心勃勃的混合政策来振兴一体化市场的,其结果显示其能显著降低贸易壁垒,并成功改变了欧洲的经济格局.
4、法律的多样性和国际法律的冲突导致了非完全的金融一体化由于缺乏国际协调,地域范围内的国家法律是由主权国家单方面决定的.
而国际公法确保了领土边界内跨国公司不适用于该国国家法律.
原则上,在他们的领土内,各个国家可以运用国内法律来保护其免受来自跨国公司的伤害或其他实质性的影响.
(二)跨境电子商务和金融的国际治理方法鼓励电子金融的成功可能会导致对大规模金融机构,服务和资本的跨境流动的忽视.
因此,相关电子商务的监管政策的出台受到较高的关注.
1、国际电子商务监管政策——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开始建立针对在线活动的法律和监管控制.
2、引入另一种治理模式——即关于在线交易的国家法律的应用方面,应以法律产生的"当地效应"或"当地目标"为基础.
跨境电子商务应该与传统商务活动受到同等待遇,而非特殊待遇.
(三)欧盟的政策对电子商务在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欧洲一体化市场内的电子银行业务方面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的出台受到一系列来自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关于政策和法律改革方面考虑的影响,包括有关金融服务措施,消费者保护和电子商务.
二、欧洲市场在跨国电子银行业务方面的治理措施我们认为银行在提供跨境在线服务时受到了很多来自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因为目前我们尚未完全消除关于不同国家的行政和司法部门在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差异性.
(一)欧洲一体化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基础——内部市场是欧洲一体化的支8/14No.
201423柱,这是建立在欧共体条约中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的.
(二)建立相互承认的国家法律来作为制度原则——1992的计划,即在相互承认的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一体化的欧洲市场是当时成功的政策.
(三)建立超越《欧共体条约》的共识性条约——即以各种形式实现一体化金融市场成员国已经认识到跨境服务实现的前提是共同适用的法律和制度等实质性规则的产生,他们都需要一定程度地接受他国的法律和监管系统才能成为长久合作伙伴.
(四)建立相互承认的国家法律的基础是最低限度协调国家法律,以及加强在执法过程中的统一.
原文链接:www.
cambridge.
org/9780521860710作者单位:剑桥大学9/14No.
2014233、欧盟内关于电子银行业务日趋协调和趋同的国家法律作者:ApostolosAth.
Gkoutzinis,顾嘉翕编译导读:该文主要对具有特殊风险和监管利益相关的电子银行业务进行描述性的讨论,旨在对欧盟审慎监管标准的建立与特定方面的法律协调做出贡献.
该文还提出欧盟法律协调的主要措施包括异地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数据保护、银行合同和投资者保护.
一、有关电子银行业务方面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以及国家审慎监管标准的趋同我们认为网上银行提供跨境服务应当以服从国家法律为基础,因为相关法律,合同的建立是以市场的自由选择为基础的.
他们提出要建立相关法律,并使其既能满足最低水平的国家审慎标准,又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
我们主要对具有特殊风险和监管利益相关的电子银行业务进行描述性的讨论,旨在对欧盟审慎监管标准与特定方面的法律协调做出贡献.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国家监管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在哪些条件下能够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承认,以及哪些因素会对需要相互承认的国家法律和监管实践产生影响.
(一)欧洲一体化市场内关于相互承认的法律法规的现状整体利益的司法理念是引导相互承认的规范的关键所在,也许我们在理解法律协调实施之前应该建立一个纯规范形式的相互承认.
因此,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探讨整体利益概念的重要性:1、整体利益在金融市场服务中的作用2、整体利益在在线银行服务提供中所起的作用3、整体利益同安全,稳健的审慎标准的关系.
我们发现提高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是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时的首要措施.
4、在相关金融服务提供时,如何保护储户,借款人和投资者三者的利益.
5、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有助于实现整体利益的实现.
6、从业人员诚实和正直的性格对于整体利益的实现亦是至关重要的.
7、消费者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亦有益于整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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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3(二)电子银行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和审慎监管问题尽管技术创新和的电子金融的发展有重要意,电子银行应用程序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重要的是,这些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督.
(三)非欧盟的国际行动中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协调目前,在国际金融领域,由于缺少一个正式的国际法律协调程序,故而生产标准、规则、准则和原则等各式各样的国际标准通常由巴塞尔委员会,IOSCO,经合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机构制定.
(四)欧盟在审慎银行监管领域的法律协调措施欧盟关于银行审慎监管方面的法律协调的相关措施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存在,目前银行指令体系正是以当初的法律协调体系为基石.
(五)欧洲主要国家在电子银行业务方面的审慎监管措施英国电子银行业务方面的监管的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采用对核心风险定性的方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在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同时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
此外,法国和德国的审慎措施也对欧洲整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欧盟法律协调的主要措施包括异地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数据保护、银行合同和投资者保护.
在讨论了审慎监管标准之后,我们将对相关国家法律和与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法规进行协同性分析.
包括:(一)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的跨地运营对电子银行和在线金融服务实施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国家法律在电子跨境商务营销政策的影响.
包括:1、电子商务政策2、现阶段以和谐发展的政策主题3、国内在相关法规方面的政策实施水平11/14No.
2014234、跨地商务营销政策5、法律协调的主题(二)数据保护电子银行是一个数据密集型活动,其基于持续处理金融和个人内部数据及外部的银行、客户、监管当局、信用参考机构、清算和结算系统和证券市场.
(三)银行合同方面的国家法律协调法律在限制金融服务的自由流动上主要属于"公法"的领域,因此欧洲政策为了实现金融一体化必须实现共同认可的合同形式和经济监管法律方面的法律协调.
原文链接: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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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9780521860710作者单位:剑桥大学12/14No.
2014234、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的适用法律和监管责任的分配作者:ApostolosAth.
Gkoutzinis,孙帆编译导读:该文提出大量原先的法规授权,如允许对银行和信贷机构等组织内部事务的审慎监管被认为是给达成相互承认的国家法律,以及让成员国内有关机关监督某些国际活跃的金融机构的具体任务是否具有归属感("祖国"控制)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基础.
我们还发现这种做法并不会剥夺金融服务目的地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而是承担了互补的作用.
我们还调查了单一欧洲市场的跨国电子银行业务受制于法律和"祖国"银行的监控的程度,以及作为接受者的成员国是否可能针对提供在线服务的另一个欧盟国家加强自己国家的法律.
我们研究了银行指令和"祖国"控制的原则这种制度安排如何影响"主""客"国家之间的在跨境银行服务上的重要事件的立法和监管管辖权的分配问题的规范内容.
我们还研究了在多大程度上,电子商务指令的"原产国"原则会扩大关于网上银行服务的"祖国"控制的应用范围.
最后我们还研究了关于跨境消费者银行合同法一直没有受到银行和电子商务指令的"祖国"规则的影响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国家法律和相关跨境电子银行经济法规的冲突,以及欧盟指令引起的机构改革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单一市场上金融服务中电子商务的法律透明性和确定性.
无"祖国"监管和监督利益下的跨境网上银行相互承认的法律和"祖国"控制原则在单一欧洲市场上的自由化效果是巨大的.
它充分显示了欧盟(EEA)成员国可承受的对非欧盟(或non-EEA)银行提供的跨境服务的程度.
此外,相关监管措施的出台也显示了在不受限于"祖国"法律和监管框架条件下,单一市场计划对允许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给非居民的程度提高了多少.
在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框架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跨境服务的适用的法律框架表明在"祖国控制"的原则不适用的情况下,欧盟国家的制度选择总是依据国内居民对网上金融服务的接受程度,而不管金融机构的位置设立在国内或国外.
无"祖国"控制利益下的英国监管法律我们发现,英国公司没有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为那些境外英国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
FSA认为那些英国以外的公司可能被视为在英国进行活动,即使公司在英国没有营13/14No.
201423业地点.
FSA一直不愿建立和应用一个单一的标准来识别某些电子活动的发生位置.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会考虑该公司所从事业务是否满足FiSMA在2000设立的"商业测试".
此外,它还会考虑公司了否可以依靠某些"海外的人"享有的免税权.
换句话说,FSA建议英国外的金融机构将被视为在英国进行活动因为它的相关活动满足"商业测试",与此同时,某些适用范围之外的"海外人员"的行为也被视为在英国进行活动.
根据FiSMA在2000的商业测试,作为一个规定的活动,它必须是"通过商业的方式"进行的,它明确了商业活动的类型.
对于网上银行的活动,决定因素在于是否存在接受存款的活动.
接受存款的活动将不会被视为通过商业方式进行的,如果一个人是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存款,那么他接受的存款就只在特定的情况下的.
在决定是否接受存款只在特定的情况,情况发生的频率和特殊特征必须考虑.
因此看来,在英国国外的网上银行将被视为在英国进行活动,如果他们在日常定期的基础上保持接受英国人的存款.
非欧洲经济区的银行从事网上银行活动仍将在"一般禁止"(generalprohibition)的适用范围以外,如果这些活动是"海外人员"的话将被排除在外.
事实证明,关于海外人员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从事核心银行活动,因此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金融机构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电子银行操作,如果他们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保持日常定期接受英国人的存款.
在英国之外的非欧洲经济区金融机构的"一般禁止"的应用引起想要获得许可来进行规定活动,并不会自动要求这些公司符合FSA手册的监管规定,包括业务规则的实施.
有特别规定确定的领土范围的对跨境活动应用手册不同部分.
一般原则是,COB只应用于在英国的公司所进行的活动.
外国银行通过网络与在英国的人进行的广告和电子银行活动不在COB应用范围之类内除非是例外.
原文链接:www.
cambridge.
org/9780521860710作者单位:剑桥大学14/14No.
201423《国际研究镜鉴(FinancialRegulationResearchInternational)》为内部交流刊物,报告中所引用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对所引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文中的观点、内容、结论仅供参考,研究基地不承担因使用本信息材料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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