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审批(商务部授权范围内)目录清单名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基本编码:000121011000服务对象:法人实施编码:11340000002985915R200012101100002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办理深度:三级(原件核验)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到现场次数:1次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安徽省商务厅所属区划:安徽省实施主体:省商务厅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省级/直属办件类型:承诺件委托部门:无权力来源:上级下放行使内容:无是否属于联办件:否是否有联办机构:否联办机构:无是否有权限划分:否划分标准:无是否属于上报件:否下沉办理:否通办范围:全省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阶段性办理:否办理时间段:无是否有特别程序:否是否支持预约:是预约渠道:电话预约(62999721)、预约地址(无)、预约网址(无)是否有数量限制:否数量限制说明:无数量限制依据:无是否进驻大厅:是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结果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结果样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jpg结果领取方式:结果快递办理结果领取说明:企业委托快递公司监督方式:0551-63540131咨询方式:0551-62999721审查标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年审年检:无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受理条件:1、经商务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5、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6、进出口商务部授权省级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丁酮)、硫酸、盐酸(氯化氢)、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申请材料:材料名称必要性规格份数材料来源材料依据填报须知经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必要纸质(原件1份)商务部系统生成《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表由商务部系统自动生成.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公安、安监部门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出口合同(协议);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无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必要纸质(原件1份)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无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一)办理出口经营登记:出口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http://exctrl.
ec.
com.
cn/tecp/corp_index.
jsp)提交电子版申请,并向省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当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省商务厅审核通过转报商务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商务部审核通过网络向企业下达批复通知.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申请:1.
敏感物项出口:进出口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http://exct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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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cn/tecp/corp_index.
jsp)提交电子版申请,并向省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当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省商务厅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会同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农业部会签批准后从网上向省商务厅反馈批复信息;企业通过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提交领证申请,办事人员根据批复进入许可证管理系统为企业办理许可证,通知企业当场领取或邮寄许可证.
2.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进出口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http://exctrl.
ec.
com.
cn/tecp/corp_index.
jsp)提交电子版申请,并向省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当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省商务厅进行审核后从网上向企业反馈批复信息;企业通过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提交领证申请,办事人员根据批复进入许可证管理系统为企业办理许可证,通知企业当场领取或邮寄许可证.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单位办理人办理岗位岗位职责受理0.
5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黄政/皮礼茂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
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
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审查1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高波/李守东审批办人员/业务处室人员书面审查.
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实施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
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
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决定2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朱丹分管厅长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0.
5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黄政/皮礼茂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办结操作.
决定公开0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黄政/皮礼茂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决定公开工作.
送达0个工作日安徽省商务厅黄政/皮礼茂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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