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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人常办〔2017〕35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委室:《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等27件工作制度,已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2-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年2月1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3-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予以公告,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4-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九条代表团团长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
-5-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表决议案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主席团职责:(一)领导大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的工作;(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四)提名应由大会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的人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大会选举;(五)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其处理意见;(六)决定召开专题审议会议或组织大会全体会议上-6-的发言;(七)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八)发布大会会议公告;(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四)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团长报告大会秘书长.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7-资格终止.
第十八条未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团长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邀请公民旁听.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大会确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秘书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8-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一条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9-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者单独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代表.
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10-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草案)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代表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大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报告情况和有关报告修改意见的汇报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各代表团讨论,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决议草案未获通过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草案)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由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11-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主席团应将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大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前款所列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
-12-第三十五条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名提出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提名或者推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3-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时,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提名、推荐或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前款所列人员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14-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补选若实行差额选举,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补选出缺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向大会宣布.
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15-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16-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八条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17-第五十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有关会议上答复的,会议主持者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18-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第五十八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19-第五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可以整理成简报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六十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日徐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0年1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或单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召开.
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21-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会议文件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县处级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22-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一条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确定的议程和日程,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
通过分组或者联组会议,逐项进行审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结束后,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公报.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报道.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23-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一般需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并经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24-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的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25-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26-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第三十五条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需要也可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7--28-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2017年3月30日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及党组成员参加.
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由副书记主持召开的党组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向书记报告.
二、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年度和阶段计划、实施方案、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3、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29-4、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提出向市委的重要报告或请示;5、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研究决定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的干部任免事宜;研究重要奖惩事项.
6、讨论研究重要的社情民意、广大代表和市民对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7、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自身建设;8、其他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的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四、党组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六、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七、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必须围绕讨论议题充分发挥意见,主持人根据多数人员的意见进行集中,作出决定.
若意见发生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由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一般应随后再议.
-30-八、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
记录必须准确无误,清晰完备,妥善保管.
九、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进度和结果,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党组提出建议,以便重新复议.
十、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十一、党组会议研究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后方可在机关内通报或对外公开.
未经会议同意或授权,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因泄露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应向书记报告,经书记授权后,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1-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1年7月2日主任会议通过2008年9月1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召开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三)通过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组织有关视察或专题调研;(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32-的议案;(五)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以及部分委员建议人选;(七)研究办理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办理的议案;(八)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审议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会议表决;(九)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汇报;(十)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的场合与形式;(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商请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议题,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33-和秘书长商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八条召开主任会议,由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任签发.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必要时,有关委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主任办公会议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一)研究部署机关工作,督促落实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协调处理机关部门间的有关工作;(三)讨论机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四)研究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五条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会议-35-成员、各工作机构的建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请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
第六条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在会前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在会议上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秘书长向其通报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七条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安排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参加主任办公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会议明确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泄露、传播其他内容.
第十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秘书长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36-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民主立法的规定(2010年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起草、审查、审议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立法信息公开、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立法信息应当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立法信息的公开应当及时、准确.
立法信息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其他门户网站予以-37-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为公众查询立法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由负责起草的相关机构予以公开.
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定主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公开.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地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审查、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社会团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意见可以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全文征求意见,也可以就其中的具体问题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注明反馈意见的期限、方式,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材料.
书面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应当对接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第九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8-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其他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征集到的意见应当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讨论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徐州日报等有关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刊登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可以根据需要,介绍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争议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接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形成公开征求意见报告.
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审查、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
征求意见座谈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二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附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座谈会提纲等相关材料.
-39-座谈会提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列出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应当对座谈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起草、审查、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举行立法听证会:(一)规范内容涉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二)规范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三)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的;(四)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前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由负责起草或者审查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十五条听证会组织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实行网络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应当确定听证事项,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和听证规则,并在听证会召开的二十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徐州日报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其他门户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
-40-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报名时应当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照公告的名额,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观点的人数大致对等的原则,在听证会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向听证陈述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资料.
听证会组织者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媒体报道和公众旁听.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照公告的名额,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在听证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知旁听人.
第十九条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保证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听证陈述人发言应当按照不同意见交叉的次序进行.
在听证会主持人的主持下,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经听证会主持人同意,听证旁听人可以发言.
第二十条听证会组织者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负责起草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部门到会介绍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听证会情况,认真整理、研究听证意见,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会报告.
听证会报告作为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考.
-41-第二十二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立法论证会,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参加立法论证会的人员应当是论证事项所涉及领域的专家.
召开立法论证会,应当确定需要论证的具体问题,书面告知与会专家,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立法论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专家意见,对论证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类建立立法专家库,为立法论证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听证会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其他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参考.
第二十七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推进民主立法活动所需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2-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办法(2009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43-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六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4-第七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或者不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在该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
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其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或者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
第十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从市人-45-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决定代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不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46-第十三条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送达市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
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的具体工作,依照《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47-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作进一步的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前,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发给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
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48-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经考察、研究后,提请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人事任免事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消已列入的该人事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后,在人事任免案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本地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
-49-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
第四章辞职与撤职第二十六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决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撤销职务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50-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提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51-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三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
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
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由常委会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荐若干名监计票人,负责监计票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配合做好有关表决的事务工作.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提案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徐州日报上公布.
凡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第六章监督-52-第三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死亡的,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2009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5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编制,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55-(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公民参加活动.
第九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56-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五)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时,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57-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58-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59-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推进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预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市本级预算由市直预算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组成.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60-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提供基础资料.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合市人大代表和财经工委的意见,形成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市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度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情况分析资料;市发改、经信、审计、统计、国资、社保等部门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与预算有关的情况资料.
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应当单独编制.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时,应当邀请财经工委参加并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按要求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部门预算收支整体安排情况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初步方案应当说明预算编制的原则、收入范围、支出用途、平衡等情况,并形成各自的文本、报表.
第七条财经工委应当召开财经工委委员会议,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研究,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财经工委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研究时,-61-市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组织对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和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第八条对预算草案中重要的支出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论证.
论证由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委负责,论证情况由财经工委负责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以及市预算编制部门反馈.
第九条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形成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的四十日内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送交财经工委.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在季度终了二十日内分别向财经工委送交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财经工委应当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开展重点项目资金的绩效监督.
-62-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进行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分项目细化到项并附相关表格,对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理由(原因、用途、资金来源)等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研究,组织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进行视察,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调整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也可以先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个别事项进行表决,再表决预算调整方案.
一般公共预算单项调增支出超过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应当单独进行表决.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监督-63-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底之前举行会议,审查批准上年度市本级决算.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与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相对应,按照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应当细化到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结余、结转应当细化到款.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决算草案包括决算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以及与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的决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经工委应当召开财经工委委员会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研究,市财政、审计、国税、地税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财经工委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财经工委应当将对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意见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在当年年底前将整改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64-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和市级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向社会公开预算相关事项.
在政府网站公开的预算事项,应当置于信息公开栏或网站首页的明显位置,长期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定、决定和命令;(二)市对市辖区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65-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2017年3月30日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要求,制定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一、责任分工1.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统一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书记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市委书记兼任主任时,由党组副书记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2.
机关各委办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其他领导成员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66-3.
各处处长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处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
处室的其他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学习教育及组织协调,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党组当好参谋.
二、责任内容1.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民主生活会经常对照,年末进行认真考核.
2.
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
机关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内容,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及法规、制度,使他们做到警钟长鸣、廉洁自律.
3.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执行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不良倾向,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
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发现轻微违纪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找当事人进行诫免谈话;对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67-5.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廉洁自律方面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责任考核和追究1.
党组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每年年底,按照责任分工,一级对一级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安排.
同时机关党委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合每年的干部考核进行.
个人要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写入年度小结;参加述职的领导干部要将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述职报告,实行述职述廉.
3.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每年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支部要组织党内外群众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好关,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
5.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机关每年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年终要将组织实施情况写出-68-书面报告按规定上报.
领导干部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底前应写出书面报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规定上报,科级干部向机关党委报告.
6.
对违反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意见及本规定的,按上述文件相应条款给以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69-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017年3月30日中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效果,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市委部署,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员构成1、中心组成员.
党组中心组主要由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根据学习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组书记担任学习中心组组长(市委书记兼任党组书记时,由副书记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2、学习秘书.
党委中心组要配备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学习计划、学习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学习考勤记录、档案及学习材料的准备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学习内容-70-1、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要深刻把握讲话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把握讲话的鲜明主题和思想体系,把握贯穿其中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讲话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2、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党的指导思想,党史党章、党纪党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重要文件文献.
3、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4、省市党代会精神.
深入学习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刻理解徐州发挥"三个作用"的内涵实质.
深入学习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重学习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必备的法律法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知识.
5、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等.
三、学习形式1、集中学习.
集中学习分集体学习研讨、专题报告会和年度学习会等,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中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原文,全年不少于6次.
2、集体学习研讨是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全年不少于4次.
每次学习研讨根据党的创新理论、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重大会议精神以及发展中的重-71-大实践问题组织确定主题,并安排重点发言.
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发言不少于一次.
3、专题报告会.
围绕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会精心确定专题,扩大学习覆盖范围.
专题报告会与集体学习研讨活动要在专题设置、时间安排等方面密切配合、有机衔接.
4、年度学习会.
根据年度中央、省委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重点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学习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
5、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是集中学习的基础和前提.
重要理论文献、本岗位必需知识和拓展视野等方面的内容,应以自学为主.
领导干部个人每年阅读5本以上相关知识书籍,自觉撰写读书心得或自学笔记,中心组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中心组秘书及时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和学习参考书目.
四、学习要求1、中心组成员严格遵守学习制度,科学安排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努力保证学习到会率,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中心组组长请假;2、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认真开展自学活动,每年撰写1—2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3、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1次参加常委会机关组织的学习活动,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72-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制度(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为切实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1、学习内容.
结合人大工作实际,人大机关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内容的学习:(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上级党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5)宪法、法律和有关地方性法规.
(6)经济、文化、现代科技、健康保健等方面的知-73-识.
2、学习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3、学习活动的各项经费支出,应当予以保证.
4、机关学习活动主要分为党支部学习、各委办室业务学习、干部培训和在线学习.
二、党支部学习1、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由机关党委根据市级机关工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拟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各党支部应当根据机关党委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结合本支部实际,对学习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作出具体安排.
3、党支部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以及多种学习形式为辅的方式进行.
4、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学习负有领导责任.
支部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将抓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一项重要报告内容,接受机关党员的监督.
5、党支部学习应纳入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作为评比、表彰先进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6、老干部支部的学习安排由老干部支部自行确定,-74-老干部处负责相关服务工作.
三、各委办室业务学习1、各委办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委办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委办室的学习活动负责.
要组织本委办室人员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认真实施本委办室年度学习计划,并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
2、各委办室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等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均衡安排,参训情况通报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负责参训人员的统计工作,以此作为安排其他培训活动的参考.
四、干部培训1、干部培训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机关干部、各县(市)区人大机关干部.
2、干部培训主要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即组织干部赴国内相关高校、全国人大培训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参加集中培训和邀请专家学者来人大机关作专题培训辅导讲座.
3、机关党委应当根据人大党组有关要求,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走出去"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与相关培训管理机构联系,-75-安排培训有关事宜;"请进来"工作,根据学习内容经机关党委与相关工委协商后,由涉及专题的工委负责联系授课人员,接待等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在线学习1、人大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在线学习任务.
2、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督促干部职工在线学习,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76-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制度(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一、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项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主任会议意见确定,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于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一周前提出工作方案,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
工作方案包括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的事项、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时间安排、活动地点、涉及单位等内容.
三、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组长由常委会领导担任,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常委会各委、办、室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其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77-四、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各有关工作委员会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不含驾驶员).
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委等部门人员可根据执法检查、调研或专题视察的内容参与相关工作.
具体事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上述部门负责人商定.
五、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活动应集中时段进行,且不超过10天时间.
如需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大的,由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六、常委会各项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的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每季度在同一县(市)区安排的活动次数应控制在三次以内.
如确有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县(市)区实施相关工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8-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常办秘字〔2000〕197号)和《江苏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市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机关的公文,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秘书处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实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79-(二)负责机关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的管理、归档等工作;(三)承印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四)做好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和安全保密工作;(五)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公文的拟制、审核和签发;(二)公文的登记、印制和传递;(三)公文的签收、登记和分发;(四)公文的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五)公文的传阅;(六)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七)公文的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80-第六条市人大机关的公文主要有四类:(一)通用正式公文.
是人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共同使用的正式公文.
主要包括公告、决议、决定、议案、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二)地方性法规公文.
是指适用于表达地方性法规的公文.
主要包括条例、规定、规则、实施办法等.
(三)人大专用公文.
是指人大机关专门使用的公文.
主要包括建议、批评和意见,说明,名单等.
(四)日常事务公文.
是指人大机关使用的上述三种公文以外的办理日常事务的公文.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方案、计划、视察和调查报告、简报、专用书信、讲话稿、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市人大机关常用公文的适用事项:公告适用于发布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告分别编号.
每届编一次号.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条例、规则、实施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81-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市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82-"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右上方.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位于公文首页左上方.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即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半角);年份由四位数字组成,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1或001),不加"第".
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
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横线中央不嵌五星.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也可以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
位于主送机关或者正文之上居中排列,回行时,-83-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九)公文,应当注明顺序和名称.
首行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左空2字.
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1.
******").
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回行第1字应排列在序号后.
一般应与正文公文一起装订,并在首页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字样.
(十)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或名称之下,右空4字.
(十一)成文日期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
用阿拉伯数码,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之下,右空2字.
(十二)加盖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
加盖印章页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84-知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
位于末页成文日期之下,左空1字,后标全角冒号;抄送单位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标句号;用两条与正文区等宽的平等细实线作为界线.
(十四)印制版记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组成.
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位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和黑色细线之下(无抄送单位时,则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制发机关名称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
(十五)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210mm*297mm).
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或小2号)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
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
、发文机关署名、抄送单位用3号仿宋体字.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应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力求简明,注重效用.
第十条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市人大机关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相-85-互行文.
(二)市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向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必要时,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
市人大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市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
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文.
(四)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上一级人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人大机关部门可联合行文;人大机关部门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也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越级请示或者多头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报刊上公开发布的市人大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十三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86-(一)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标点准确、规范,篇幅力求短小;(三)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六)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应当准确、恰当.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七)文内使用的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八)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逐级认真细致地校对审核.
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87-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四)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五)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六)已经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如内容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十六条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的行文,拟稿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由负责人核稿后,将公文稿送办公室秘书处核查行文程序、公文内容、体例格式、核定密级等,之后根据文稿涉及的内容逐级送审.
送领导同志签发的文稿一般用微机打印输出.
较短的文稿也可手工书写,但应使用钢笔和规定的文稿纸,书写要工整,无涂改.
公文办理结束后,文稿及有关材料交由办公室秘书处归档.
第十七条公文应当按照签发权限送领导审签.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的行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二)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的行文,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88-(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四)以办公室名义的行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五)以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机关党委名义的行文,由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机关党委负责人签发;(六)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
领导审批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签批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不得用铅笔.
第十八条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党委会办公室名义的行文,公文文稿按规定经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秘书处登记、编号、确定分发份数,然后打印.
打印的清样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后,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或由印刷厂保密人员领取印模套印.
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的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公文印制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带有密级的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89-第二十条公文应由主办单位分送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
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报混用.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二十一条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等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用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根据来文内容或者来文单位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传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专委、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的公文传阅工作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公文由各部门负责传阅.
送请常委会领导审阅、批示的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传阅.
按照规定和程序传阅公文,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五)拟办、批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再送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90-(六)承办领导批示后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
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公文,应尽快交职能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
公文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
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章公文归档和销毁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按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归档,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三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相关单位可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
文件销毁按照《徐州市人大-91-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92-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设立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条机关各委办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委办室指定兼职保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市人大机关保密工作;(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93-(三)制定或修订市人大机关保密管理制度、措施,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督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电报等密件密品在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工作;(四)制定市人大机关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组织制定重大涉密活动前的保密措施及保密预案;(五)向上级保密机关请示和汇报保密工作,联系有关事项,决定上报或下发事项;(六)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及时传达保密工作的任务、要求和规定;(七)组织指导本单位的依法定密工作,负责组织密级鉴定,对机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核定密级;(八)协助各委办室保密负责人做好对外投稿(含新闻、署名文章等)的保密审查,承接新闻出版等单位的依法送审任务;(九)会同各委办室保密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或相关单位的保密会审;(十)检查监督机关保密资料以及废旧文件、内部资料的管理与处理;(十一)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督促有效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保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用品;(十二)负责报告和查处本机关发生的失、泄密事件,-94-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四条机关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制.
各委办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提出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保证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委办室的兼职保密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日常的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工作守则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都应遵守以下守则:(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看的不看,不该知道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不该说的不说;(二)不随意摘抄涉密文电,不在没有加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四)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涉密事项;(五)不在保密重点部位接待来访;(六)不在涉外活动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95-党和国家机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人大机关内部重要事务;(七)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公文文稿、内部资料,严禁涉密介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八)不携带密级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九)不私自拆阅他人经管的文件、电报及信件;(十)非工作必需不得进入领导人办公室和机要室、电子公文接收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十一)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进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谈话;不得复印、摘抄机要文件;不得超越权限借阅机要文件;(十二)发现有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密级划分和保密范围第六条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机关对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划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产生的保密事项如下:(一)机密事项1.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议中涉及对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意见,或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估价有争议的问题的记录-96-和情况报告;2.
接待外国议会国家级领导人访问的计划及有关会谈方案;3.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的请求及对请求的审议情况;4.
检举、控告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5.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计划、方案.
(二)秘密事项1.
在选举或决定市级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时所反映的尚未查证的候选人或人选的问题;2.
关于罢免市级国家机构领导成员的议案及审议情况;3.
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的请求及对请求的审议情况;4.
重要的控告、检举材料和有关调查中的情况及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地址;5.
市人大机关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6.
检举、揭发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有关事项;7.
机关正在查处的未公布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97-8.
贯彻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中反映的重要问题.
(三)内部保密事项1.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地址、电话、车号等;2.
未公开的文稿和其他工作信息;3.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五章涉密工作守则第七条市人大机关的有关涉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守则:(一)会议的保密1.
涉密会议必须限定出席对象,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宣传报道必须报经审批,会议文件要严格管理.
2.
会议内容的传达、报道必须按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
(二)文电的保密1.
涉密文电和资料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分发范围,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处理;收发、运转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所有文件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
2.
严格执行密码、明码电报的管理规定.
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
3.
绝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禁止复印;复印秘密级文件资料须经秘书长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98-理.
4.
销毁机密文电资料要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秘书处集中送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销毁;除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及向社会公开的文件、文稿、资料以外,其他机关内部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5.
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工作按照《徐州市人大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涉外工作的保密1.
接待外宾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涉密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2.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学习有关保密规定并严格执行,不得向外泄露涉密事项,出国时携带资料要经过审批、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
涉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同外国人单独接触和私自联系.
(四)保密技术防范1.
按规定配置和建设保密技术防范设备、设施.
2.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批后才可投入使用.
3.
独立设置机关机要室、档案室、电子公文接收室、文印室;各委办室独立设置涉密计算机、涉密介质等.
-99-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八条为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强化保密观念,严格保密制度,严肃保密纪律,作以下奖惩规定:(一)对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秘密,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对保密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积极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奖励.
(二)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不服从保密管理者,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适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向常委会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生失、泄密事件隐瞒不报者,予以严肃查处.
既要追究当事者责任,也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并由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部门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报党组讨论、决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事部门应将涉密干部的保密工作表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0-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全面防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大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各委办室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委办室的兼职保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委办室(办公室有关处室)、文印室等均指定一台涉密计算机,组成市人大机关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应保密要求和标准管理,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机关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应遵守-101-以下规定:(一)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机关工作信息.
(二)做好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对备份的涉密信息不得随意拷贝,不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提供共享.
(三)禁止使用无线路由器、无线交换机、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机关工作信息.
(四)平时接入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需要外出使用时,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五)禁止在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的活动.
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更改计算机网络参数,不得对外提供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网方式和相关技术资料.
(六)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彻底删除存储部件中的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第七条机关外网使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外网计算机用于浏览信息、查询资料等,不得处理机关公文,禁止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
(二)外网计算机用户使用的闪存盘、移动硬盘、光-102-盘等存储介质,不得带有涉密信息.
(三)外网用户使用电子邮件和MSN、QQ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网上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传输、转发涉密信息.
(四)机关所有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须经机关网管中心登记批准,禁止私自接入.
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更改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八条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二)及时安装补丁程序,更新操作系统;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
(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四)机关所有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应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第九条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闪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接入计算机-103-信息系统,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二)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三)存储秘密、机密级别信息的移动存储载体为涉密移动存储载体,应统一登记并建立台帐,标明涉密标志,专人使用管理.
(四)涉密移动存储载体禁止在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设备上使用,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上使用.
不得擅自取消涉密标志作为非涉密载体使用.
(五)涉密移动存储载体平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发现涉密移动存储载体遗失或下落不明,应立即报告,迅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涉密移动存储载体使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过保密领导小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市人大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当同步考虑相应安全、保密设施的建设.
网络设备、安全产品、服务器计算机及软件的采购和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一般在单位内部现场进行.
保修期内硬盘故障由设备供应商免费更换的,原硬盘不得退还供应商.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
-104-第十二条计算机淘汰、报废时,须交由办公室行政处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保存或销毁.
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销毁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禁止擅自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进行公益捐赠,禁止废旧涉密计算机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经常性的安全保密工作教育和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安全事故或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5-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工作制度(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一、为了加强机关文印管理,提高文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送印的公文,应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徐州市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请示、报告、通知等套印(章)公文,应附有拟稿纸,空格内的拟稿、校对、合法性审查、核稿、会签、签发以及成文日期、文件编号、印制份数等各要素须填写完整.
三、机关打印文件由办公室文印室承印,送印部门负责校对、装订、发送.
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文件材料及套印(章)公文,由市委机关印刷厂或新华印刷厂印制.
四、在市人大机关文印室以外地点印制文件、资料、刊物及其他印刷品等,由办公室秘书处统一办理请示批复事项、联系承印单位、费用核实,经送印部门承办人签字后结算.
送印部门须在指定印刷厂填写文印单,-106-校对、核签后付印.
五、一般性公文应在3日内完成.
人代会文件材料须按大会秘书处要求时限送印;常委会会议文件材料须在举行会议十日前送印;主任会议文件材料须在举行会议三日前送印;急件公文须提前于印发时间6小时前送印.
六、市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召开期间,不得向会议印发议程之外的文件、文稿、简报及其他资料.
必要时,须经同意后由承办单位送印并发放到与会人员.
七、文印室不得安排一体复印机复印20份以内、字数较少(4页纸张以内)的非套印(章)公文、资料,不得复印非工作性文稿、资料,不得复印机要文件;不印制草稿清样.
八、文印工作人员须严格坚持文印制度,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文印质量,严禁违章操作,建立文印器材保养维护制度,保持性能完好.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7-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信管理办法(2017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和信证的管理,明确使用权限,保证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印章由中共徐州市委制发.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及办公室各处的印章根据批文制发,由办公室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制发的各类印章经办公室秘书处验印登记后启用.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印模和空白介绍信,由办公室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平时锁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不得随意交与他人管理使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签名印章由人代工委指定专人保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及办公室各处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印章保管人是印章保管、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保管、使用的制度和纪律,须认真履行-108-用印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用印.
第四条机关发布公文,须按文稿审核程序用印.
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用印,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签;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用印,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以办公室名义用印,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以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机关党委名义用印,由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审签;以各处名义用印,由各处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对外联系公务、事务用章,须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签钤印单后,方可登记用章,并据实填写事由、用印单位、使用人.
需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的,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签;需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需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六条出具介绍信,必须按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办理登记手续,严格坚持先审批,后出信盖章,严禁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
第七条所用印章要与审批意见相一致,盖印必须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第八条印章、介绍信管理人员因公、因事外出,应由相关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理.
-109-第九条因机构变动、更名,或更新印章,原印章应及时送交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封存.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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