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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我中文网  时间:2021-04-15  阅读:()

第1章总则1.
0.
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
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0.
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
0.
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
1建筑分类名词2.
1.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
1.
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
1.
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
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
1.
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
1.
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
1.
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
1.
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
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
1.
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
1.
13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
1.
14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
1.
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
1.
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
1.
17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
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
2.
1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
2.
2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
2.
3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
2.
2.
4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
2.
5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
2.
6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
2.
7室外透空空间与建筑空间相连的由结构连梁、连板、建筑墙体等围合形成的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间.
2.
2.
8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
2.
2.
9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
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
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或消防救援场地标高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
2.
10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
2.
11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
2.
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
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
2.
13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
2.
14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
2.
1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
2.
16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
3建筑部件名词2.
3.
1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
3.
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
3.
3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
3.
4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
3.
5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
3.
6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
3.
7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
3.
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
4建筑容量名词2.
4.
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
4.
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
4.
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4.
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4.
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
4.
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
4.
7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面以下建筑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
4.
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
4.
9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
4.
10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11建筑高度比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2.
4.
12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13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
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
1.
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
1.
1.
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
5m的区域均用于3.
1.
3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
1.
1.
2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
5m的区域用于非3.
1.
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
1.
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
1.
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
1.
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
1.
2.
1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
5m,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

3.
1.
2.
2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
3.
1.
2.
3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
4m,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⑷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
3.
1.
2.
4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
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
1.
2.
4⑵的要求:⑶架空停车场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表3.
1.
2.
4⑵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停车位数量n(辆)n90㎡)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1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⑷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积:室内透空面积=整层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层高-首层层高限值)/该层层高限值(备注:层高限值依据透空区域各建筑功能确定)3.
1.
6.
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2⑴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
⑵建筑面积应分别对应地上或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中核减.
⑶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⑷除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包括酒店客房层与非客房层)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2.
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
⑸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同一栋建筑的六层以下裙楼内,当同一楼层内某一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占该层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80%时,其它建筑功能空间(不含居住建筑)的层高限值可统一按其层高限值计算.

⑹建筑首层或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1.
5米,且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
3m时,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完成面起算.

3.
1.
6.
5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⑴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公式3⑵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①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②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③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3.
1.
6.
6多层高阳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公式43.
2容积率3.
2.
1容积率计算⑴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⑵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3.
2.
2建筑面积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⑶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3.
3建筑覆盖率3.
3.
1建筑覆盖率计算3.
3.
1.
1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
3.
1.
2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
3.
2建筑基底面积3.
3.
2.
1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
3.
2.
2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
3.
2.
3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
3.
2.
4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层高不超过4m)顶板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建筑覆盖率的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3.
3.
3塔楼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
4透水率3.
4.
1透水率计算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
4.
2透水面积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
5绿化覆盖率3.
5.
1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
5.
2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
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的绿地内,宽度小于2.
5m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3.
5.
2.
1地面绿地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
5.
2.
2屋顶绿地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
3.
5.
2.
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
5.
3折算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3.
5.
3.
1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
5.
2.
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
5.
3.
2折算系数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表3.
5.
3.
2折算系数覆土厚度d(m)d100000时,S2=50000*10%+50000*5%+(S1-100000)*3%.
其中S1为本栋办公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
6.
2.
3建筑层高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
5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6.
2.
4阳台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
1.
6.
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7公寓式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的设计应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
7.
1外部空间6.
7.
1.
1一般规定⑴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⑵需要设置室外空调机的应统一做好遮蔽措施.
6.
7.
1.
2内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6.
4.
1.
2⑵规定.
6.
7.
1.
3凹槽⑴功能性凹槽开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4,深度超过8m时按内天井控制.
⑵非功能性凹槽有3.
1.
6.
1所述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7.
1.
4室外透空空间⑴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作为三户(不含核心筒)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非超高层的住宅建筑因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隔层设置,作为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超高层公寓式办公建筑因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作为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其他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7.
2内部空间6.
7.
2.
1室内透空空间⑴仅限首层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公寓式办公规定建筑面积的3%时,按3.
1.
6.
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公寓式办公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7.
2.
2建筑层高首层作为公共大堂层高超过6m,或公寓式办公楼层层高超过3.
6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7.
2.
3阳台⑴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以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
1.
6.
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户内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或30㎡时,按3.
1.
6.
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户内的多层高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
1.
6.
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8商业建筑6.
8.
1外部空间6.
8.
1.
1一般规定如设置厨房,必须设计专有烟道并保证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
8.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8.
2.
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8.
1.
3室外透空空间⑴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8.
2内部空间6.
8.
2.
1一般规定⑴相同建筑功能的大堂(门厅)应集中合并设置.
⑵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
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楼内集中布置.
6.
8.
2.
2室内透空空间⑴旅馆(酒店)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及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5%时按3.
1.
6.
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①普通商业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按3.
1.
6.
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②集中大型商业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及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商业影厅、宴会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5%时,按3.
1.
6.
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8.
2.
3建筑层高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有特殊层高需求的仓储式商业建筑,层高超过8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商业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
1.
6.
4公式2计算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
2m):⑴旅馆(酒店)建筑:作为大堂(门厅)的楼层层高超过6m,酒店餐厅、康体中心等公共配套区域层高超过5.
4米,客房层层高超过4.
2m.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①普通商业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5.
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
②户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商铺占该层商业建筑面积50%以上的商业建筑楼层: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5.
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
③除6.
8.
2.
2⑵②情形以外的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的,首层层高超过6.
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
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单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6.
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
4m.
⑶与地铁等交通枢纽或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相连接的地下商业建筑层高根据需要设置.
除此以外的半地下及地下商业建筑层高超过6.
6m.
6.
8.
2.
3阳台⑴旅馆(酒店)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按3.
1.
6.
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
1.
6.
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8.
2.
4房间分隔需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为实体分隔.
施工图设计已经核准的商业建筑需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的,应满足以下规定:⑴增加实体分隔后仍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⑵原层高超过5.
4m或设计为室内透空空间的商业用房,不得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
⑶原层高超过4.
5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
⑷原层高不超过4.
5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
6.
9城市综合体6.
9.
1城市综合体项目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其各类功能建筑的设计应满足相应类别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6.
9.
2城市综合体应考虑与城市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的接驳,并以公交优先的原则综合设置相应交通配套设施,保证公共交通及步行优先,以安全舒适为原则,处理好人、车分流.
其公共交通部分应24小时开放.

6.
9.
3机动车出入口道闸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⑴总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60m.
⑵总规定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90m.
6.
9.
4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不小于30m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18m,后退其余宽度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12m.
6.
9.
5应设置户外活动及疏散广场,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建设用地面积的5%,并结合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公共广场等部位应完善安全、卫生、交通、休息、交谊等行为所需要的设施配置.

6.
10教育建筑6.
10.
1通用规定6.
10.
1.
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与其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应不小于20m,并应提供2辆及以上接送学生大巴的停车位.

6.
10.
1.
2场地与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无障碍厕所或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应每层设置;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6.
10.
1.
3总图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局与市政交通的关系,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的通行.
6.
10.
1.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电梯、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安全措施.
6.
10.
2托儿所、幼儿园6.
10.
2.
1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6.
10.
2.
2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6.
10.
2.
3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6.
10.
2.
4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6.
10.
2.
5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6.
10.
2.
6生活用房及办公、后勤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
2m,音体活动室的层高一般不超过6m.
6.
10.
3中小学校6.
10.
3.
1本规则中的中小学校泛指对青少年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种学校,除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外,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中等专科学校等.
6.
10.
3.
2建筑退让除满足建筑退红线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尚应满足普通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m.
6.
10.
3.
3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各类小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下;各类中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五层及以下.
6.
10.
3.
4校园内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6.
11垃圾转运站6.
11.
1总平面布置6.
11.
1.
1转运规模在50吨/天以下的垃圾转运站,其站房四周可不设置围墙,站房建筑的外墙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8m.
其他规模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其站房与周围建筑物(非环卫设施)的间隔应不小于10m.

6.
11.
1.
2转运车间出口前的回转场地应满足转运车辆的回转要求,场地进深应不小于15m.
6.
11.
1.
3室外回转场地应坡向转运站内的排水沟,以避免污水流向市政道路,其坡度不应小于1%但不宜大于6%.
6.
11.
1.
4再生资源回收站一般以回收间的形式设置在转运站一侧,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60㎡.
6.
11.
2建筑设计6.
11.
2.
1转运站采用分体式压缩机时,转运站外应设置收集车卸料坡道,坡道宽度不小于2.
4m,坡度不大于6%.
6.
11.
2.
2转运车间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
15m,但不宜高于0.
3m.
6.
11.
2.
3转运站内垃圾运输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应不小于3.
6m*3.
4m(大型机动车进出口的净尺寸应不小于4m*5m);人力收集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应不小于2.
4m*2.
1m.
6.
11.
2.
4转运车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车辆、设备最大伸展高度,且应不小于6m.
6.
11.
2.
5公厕、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可设置在转运站的二层或三层.
6.
11.
3附设式垃圾转运站的附加要求6.
11.
3.
1应为小型垃圾转运站,且应与所附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6.
11.
3.
2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位置,垃圾转运站应设置通往市政道路的单独出入口.
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6.
11.
3.
3甲类、乙类、丙类厂房不应附设垃圾转运站.
6.
11.
3.
4垃圾转运站不应邻近托幼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不宜附设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功能的建筑内.
6.
11.
3.
5垃圾转运站应避开人流、车流集中区域及主要人流、车流路线.
6.
11.
3.
6垃圾转运站设于地下或半地下时,应独立于建筑物的其它功能区域,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车行通道与人行(人力车)通道应分隔,车行通道净宽≥4m、净高≥4m、纵向坡度≤8%、转弯半径≥9m;人行(人力车)通道净宽≥2.
4m、净高≥2.
5m.

6.
12公共厕所6.
12.
1总平面布置6.
12.
1.
1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6.
12.
1.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
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6.
12.
2建筑设计6.
12.
2.
1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间或无障碍厕位.
6.
12.
2.
2一类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放处、休息处、停车处场、化妆整容处、母婴室以及淋浴间等.
6.
12.
2.
3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设置比例应为1:2~1:3;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1:1.
6.
12.
2.
4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满足以下规定:⑴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
7m;当室内设有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净高,但应不低于3.
3m.
⑵附设式公共厕所的室内高度不得低于其所附建筑物的同层高度,且不宜低于3.
2m.
⑶当净高不能满足6.
12.
2.
4⑴~⑵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
12.
2.
5公共厕所主出入口处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
4m,男女分室出入口处的走道宽度应不小于1m.
设有残疾人专用单间的公共厕所,其内部应有不小于1.
5m*1.
5m的轮椅回转空间.
6.
13附设式停车库6.
13.
1停车位大小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6.
13.
2停车库层高地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
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于5.
6m.
多层立体机械停车库层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6.
13.
3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参考表3.
1.
2.
4⑵6.
13.
4子母车位只可作为单一车位计入规划指标.
6.
13.
5停车位计算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换算.
设计文件中应标明车位数据指标,并在图纸中详细标出车位编号.
6.
13.
6无障碍要求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
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6.
13.
7公共绿地下的停车库⑴当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2500㎡时,地下停车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地上公共绿地面积的60%.
⑵车库上方公共绿地种植土覆土厚度不得小于3m,且覆土顶面高于周边原始地面的高度不超过0.
3m.
⑶停车库上部结构应做排水层,确保绿地内潜水能排入周边的土壤中.
6.
14厂房6.
14.
1外部空间6.
14.
1.
1一般规定⑴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敞、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⑵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⑶普通生产厂房不得设置裙房.
6.
14.
1.
2内天井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
14.
1.
3室外透空空间厂房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4.
1.
4建筑高度厂房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同一宗地内厂房之间的建筑高度比(单层厂房除外)不得大于2.
5.
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建筑高度比可进行相应调整.
6.
14.
1.
5场地设计普通工业用地内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合理布置生产活动场地,合理疏导人流、普通车流和货流,充分考虑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安全性;货运流线与其他车行流线宜分开设置,避免相互干扰.

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台货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普通工业用地内卸货场地应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4.
1.
6屋顶构架普通工业用地内各类型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筑等)屋顶构架高度均不得超过6米.
6.
14.
2内部空间6.
14.
2.
1一般规定⑴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
非单层厂房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1台载重3吨以上货梯,当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超过部分需按每15000平方米设置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超出部分不足15000平方米时按15000平方米计算).

⑵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空间,主要进深不宜小于15米.
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⑶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6.
14.
2.
2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4.
2.
3建筑层高⑴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⑶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
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⑷厂房屋面结构找坡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其中S1为本栋新型产业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
15.
2.
3建筑层高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
5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5.
2.
4阳台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新型产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
1.
6.
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6仓库6.
16.
1外部空间6.
16.
1.
1一般规定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库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方便使用.
6.
16.
1.
2内天井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
16.
1.
3室外透空空间仓库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6.
2内部空间6.
16.
2.
1一般规定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6.
16.
2.
2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6.
2.
3建筑层高⑴单层仓库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非单层保税仓库,层高超过8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⑶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仓库首层层高超过8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⑷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8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⑸半地下及地下仓库层高超过6.
6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6.
2.
4阳台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
1.
6.
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物流建筑6.
17.
1外部空间6.
17.
1.
1一般规定⑴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⑵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分类设计要求.
6.
17.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17.
2.
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17.
1.
3室外透空空间⑴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
2内部空间6.
17.
2.
1室内透空空间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
1.
6.
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⑴当S1≤50000时,S2=S1*5%.
⑵当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其中S1为本栋物流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
17.
2.
2建筑层高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保税物流建筑,层高超过8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⑴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首层层高超过6.
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
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5m.
⑵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6.
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
4m.
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
6m时,按3.
1.
6.
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7.
2.
3阳台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
1.
6.
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第7章附则7.
0.
1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7.
0.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
0.
3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7.
0.
4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
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A.
0.
1非功能性凹槽附表A.
0.
1非功能性凹槽全部计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建筑类别情形住宅、宿舍及公寓式办公建筑凹槽进深>1.
5m.
凹槽进深≤1.
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2.
4m.
A.
0.
2室外透空空间附表A.
0.
2室外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建筑类别位置功能限值住宅、宿舍及公寓式办公建筑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不限超高层建筑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本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3%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不限本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3%非上述情形0A.
0.
3室内透空空间附表A.
0.
3室内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住宅建筑建筑面积>90㎡复式住宅的户内起居室(厅)、餐厅取6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20%中的较小值,室内透空空间高度不得超过两个标准层错层式住宅的户内起居室(厅)取4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中的较小值,室内透空空间高度不得超过4.
5m办公建筑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会议厅S1≤50000时,S2=S1*10%;50000100000时,S2=50000*10%+50000*5%+(S1-100000)*3%.
公寓式办公首层大堂(门厅)本栋公寓式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3%商业建筑旅馆(酒店)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宴会厅、会议厅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5%除旅馆(酒店)外普通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0%集中大型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商业影厅、宴会厅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5%新型产业建筑大堂(门厅)、公共阳台S1≤50000时,S2=S1*5%;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物流建筑大堂(门厅)S1≤50000时,S2=S1*5%;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非上述情形0表中S1为本栋地相应功能规定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单位为㎡.
A.
0.
4建筑层高附表A.
0.
4建筑层高的限值和标准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标准值住宅建筑首层作为公共大堂6.
0m2.
2m住宅楼层3.
6m宿舍建筑首层作为公共活动室6.
0m2.
2m设置单层床的3.
3m设置双层床的3.
9m办公建筑首层6.
0m2.
2m二层及以上4.
5m公寓式办公建筑首层作为公共大堂6.
0m2.
2m公寓式办公楼层3.
6m商业建筑有特殊层高需求的仓储式商业8.
0m8.
0m除上述情形外旅馆(酒店)首层作为大堂(门厅)6.
0m2.
2m公共配套区域5.
4m客房层4.
2m除旅馆(酒店)外普通商业建筑、层内50%以上为小型商铺首层至六层5.
4m七层及以上4.
5m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商业建筑面积≤8000㎡首层6.
6m二至六层5.
4m七层及以上4.
5m单层商业建筑面积>8000㎡首层至六层6.
6m七层及以上5.
4m半地下及地下商业建筑6.
6m厂房单层厂房、特殊非单层厂房8.
0m8.
0m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厂房首层6.
0m3.
0m二至六层5.
4m七层及以上4.
5m厂房首层架空停车首层6.
0m3.
0m新型产业建筑首层6.
0m3.
0m二层及以上4.
5m仓库单层仓库、盘道式非单层保税仓库8.
0m8.
0m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仓库首层8.
0m3.
0m二至六层6.
0m七层及以上4.
5m仓库首层架空停车首层8.
0m3.
0m半地下及地下仓库6.
6m3.
0m物流建筑盘道式保税物流建筑8.
0m8.
0m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普通物流建筑首层6.
6m3.
0m二至六层5.
4m七层及以上4.
5m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单层物流建筑面积≤8000㎡首层6.
6m二至六层5.
4m七层及以上4.
5m单层物流建筑面积>8000㎡首层至六层6.
6m七层及以上5.
4m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6.
6m3.
0m各类建筑避难层、设备层6.
0m2.
2m屋面构件实体女儿墙1.
5m2.
2m屋面构架、幕墙建筑高度≤24m2.
2m24m<建筑高度≤150m取9m和屋面高度10%中的较小值150m<建筑高度≤250m12.
0mA.
0.
5计一半面积的阳台附表A.
0.
5计一半面积阳台的投影面积限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住宅建筑未设置室内透空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
4m的居住空间(起居室、客厅、餐厅、卧室)及一个厨房(或与其连通的卫生间)阳台总投影面积≥6㎡时,取6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20%中的较小值设置室内透空、错层式阳台总投影面积≥6㎡时,取3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0%中的较小值宿舍建筑户内阳台总投影面积≥6㎡时,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办公建筑不限本栋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5%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取3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0%中的较小值商业建筑旅馆(酒店)不限本栋旅馆或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0%除旅馆(酒店)外不限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5%新型产业建筑不限本栋相应功能规定建筑面积*5%非上述情形0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B.
0.
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序号图纸名称设计阶段方案初设施工图1屋顶总平面2一层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图3核增建筑面积专篇4绿色建筑设计专篇5绿化设计专篇6消防总平面图(仅供参考)7人防总平面图(仅供参考)8建筑平、立、剖面图9透视(含鸟瞰)彩色效果图10日照分析图11三维仿真模型数据的电子文件12与上述图纸文件完全相同的电子文件B.
0.
2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名称主要内容设计阶段方案初设施工图屋顶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拟建各建(构)筑物的两端控制轴线号及尺寸.
拟建各建(构)筑物与用地红线的间距.
幼儿园用地、工业厂区的办公生活用地及其它专项用地应清晰标明用地范围及用地面积.
用地红线外周边至少50m范围内的:地形及地貌;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功能、层数、距用地红线的间距.
分期建设项目应清晰标明各期用地范围,明确图示建(构)筑物的建设期数(图面表达应有明确区分),分别注明已报建范围、本次报建范围、未报建范围.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一层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拟建各建(构)筑物的两端控制轴线号及尺寸.
以虚线表示地下建(构)筑物外轮廓.
拟建各建筑物定位坐标、各出入口位置及名称、室外地面标高.
拟建各建(构)筑物相对设计标高±0.
000对应的绝对标高.
用地出入口处市政道路的现状标高或规划标高.
周边相邻地块现状或规划确定标高用地出入口道路宽度、中心线与用地红线交点的坐标及设计标高.
道路宽度、起终点及转折点的路面中心坐标、转弯半径.
名称主要内容设计阶段方案初设施工图核增建筑面积专篇在设计说明中明确表述用地红线内所有作为核增的空间建筑面积的位置、范围、面积、功能等.
在图纸文件中明确标识用地红线内所有作为核增的空间建筑面积的位置、范围、面积、功能等.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编制的相关要求.
绿化设计专篇明确标识用地红线内所有绿化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覆土厚度等消防总平面图屋顶总平面图所含基本内容.
注明消防车道、消防车流线及相关竖向设计.
需设消防登高面的拟建各建筑物应以粗虚线表示该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以灰色阴影线注明消防登高场地及相关尺寸.
人防总平面图按人防设计相关要求.
各层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深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涉及本规则控制部分需列出其范围、名称、面积、比例等.
该层核增建筑面积的范围、功能和数量.
电子文件中应对涉及本规定控制部分设置相应的图层.
建筑立面图、剖面图、透视图,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内容.
施工图阶段按《深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内容.
表中为必须满足的要求,为按实际需要应满足的要求.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C.
0.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宗地号/宗地代码用地位置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规定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地下核减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建筑覆盖率(一/二级)%最大层数(地上/下)层建筑基底面积㎡建筑最高高度m机动车停车位(地上/下)辆绿化覆盖率%自行车停车位(地上/下)辆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其它三、本期建筑面积及分配建筑功能建筑面积㎡规定核减合计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地上核增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四、本期住宅户型比例总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90㎡占总量比例户数户户%建筑面积㎡㎡%注:1.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3.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4.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5.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6.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附录D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D.
0.
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符合规划要求、适应主体功能、充分利用地形、经济美观实用、体现以人为本、便于维护管理.
D.
0.
2建设场地分类序号场地分类设计要求1社会公共场地各类广场⑴建设场地内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的地段,应设置广场空间,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前应设置集散广场.
⑵市民广场应满足公众聚会、庆典、休憩、文化活动的需求.
⑶纪念广场不应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
⑷文化广场应有足够的硬质场地、动静分区.
⑸广场的硬质铺装场地不宜超过广场总面积的65%,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商业街⑴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及进货通道.
⑵应建立连续的步行系统以及适当的公众停留、休憩空间和设施.
街旁小游园以绿化为主,设置休憩设施与场地.
2居住场地小游园⑴动静、功能分区,提供休闲活动的设施和场地.
⑵最小规模不应小于0.
4公顷,绿化用地比例不应小于70%.
⑶园内不得设置与绿地无关的建筑物.
组团绿地⑴应布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⑵最小规模不应小于0.
04公顷,绿化用地比例不应小于70%.
⑶机动车不得进入.
宅旁绿地⑴应以绿化为主.
⑵有架空层的场地绿化,应使架空层室内外空间互相渗透,扩大和延伸绿化空间.
3公共建筑场地学校、托幼场地⑴大门不应开向交通干道,且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⑵活动场地邻交通干道一侧应设宽度5m以上的隔离带.
⑶教学楼首层宜部分架空作为活动、防风雨场所.
文化、体育场地⑴出入口应避免与交通干道冲突.
⑵人、车分流,并满足人流集散要求.
⑶能够为公众提供活动、锻炼场所.
4专用场地工业区、仓储区场地应设置集中绿地及休憩活动场地;场地道路应满足货柜车通行、装卸机械等专业运输设备的作业要求.
交通设施场地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场地应突出城市形象,绿地整齐规则.
D.
0.
3建设场地要素序号场地要素设计要求1自然环境⑴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充分利用场地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⑵滨水场地(直接临海、河、湖等水体的场地):应保持水体岸线公共开放,旅游岸线沙滩严禁建设任何建筑物.
⑶临山场地(紧临山体且坡度小于25°的场地):靠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时,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作为过渡;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布置,台地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序号场地要素设计要求2道路⑴人行道:道路侧边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
5m.
⑵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有关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地面检查井盖须与地面齐平,不得用箅式井盖,人行横道和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
⑶机动车道: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人流集中的街道.
⑷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结合设置,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并行时宜设隔离设施.
3停车场⑴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出入口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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