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2.
适用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3.
项目编码:44028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公司法》第131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申请条件《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2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3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2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3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1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65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十一、禁止性行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5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3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十二、申请材料第一章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授权文件1-1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1-2同意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的书面声明.
1-3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1-4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1-5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第二章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2-1主办券商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文件3-1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3-2申请人律师关于法律意见书3-3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3-4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3-5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第四章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补充文件4-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公司章程(草案)4-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二)材料数量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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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见1常见错误示例见2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8:30-11:00,13:30-16:00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十五、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
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二)电话咨询:(010)88060435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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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网络方式(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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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pub/newsite/gzgsb/)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1定向发行优先股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第一章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授权文件1-1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情况】1-2同意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的书面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3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一)发行目的和发行总额.
拟分次发行的,披露分次发行安排;(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认购安排(如有).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数量或数量上限;(五)募集资金投向;(六)本次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附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附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五)违约责任条款;(六)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相关约定;(七)优先股回购的相关约定;(八)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的约定;(九)其他与定向发行相关的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如有);(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三、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股的具体条款设置(一)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注明相关报表口径;(二)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回购条件、回购期间、回购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三)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仅商业银行适用),包括:转换权的行使主体、转换条件(含触发事项)、转换时间、转换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四)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五)清偿顺序及每股清算金额的确定方法;(六)有评级安排的,需披露信用评级情况;(七)有担保安排的,需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以资产认购定向发行优先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况;(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资产交易价格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定价的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定价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并对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等情形发表意见.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二)本次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申请人应重点披露本次发行优先股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四)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五)以资产认购优先股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六)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税务影响;(七)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还需披露本次发行对其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已发行优先股的,还应说明对其他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风险因素披露申请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申请人以及优先股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风险因素,如不能足额派息的风险、表决权受限的风险、回购风险、交易风险、分红减少和权益摊薄风险、税务风险等.
八、会计处理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九、对外担保申请人应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十、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特殊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应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制主体、集体企业或自然人为止.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应结合所处的行业特点、财务信息、分部报告、主要对外投资等情况披露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各业务板块的经营状况.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最近2年财务报表被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最近2年及1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简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
最近2年及1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具体变化情况.
最近2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披露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财务报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表和编制基础;最近2年及1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还应提示投资者,如需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股份变动情况等详细内容,可在境外上市地指定披露平台查阅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1-4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1-5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第二章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2-1主办券商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主办券商应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文件3-1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3-2申请人律师关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各个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3-3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3-4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3-5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第四章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补充文件4-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公司章程(草案)4-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2常见错误示例(一)申请文件缺少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加盖申请人公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缺少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或授权委托文件缺少委托人签字、盖章.
(二)定向发行说明书封面未注明"申报稿".
(三)申请文件中缺少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缺少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缺少计量单位;财务报表缺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个人名章、签字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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