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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年8月洞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与计量2目录背景4模型综述5模型详解6过渡19实施挑战213概览2014年7月24日,IASB发布了完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其将取代IAS39中绝大多数的指引.
该准则针对特定债务工具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类别,这是对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指引的修订.
另外,该准则包括一个新的减值模型,该模型将导致损失更早确认.
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要求没有变化,唯一的例外是对于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其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该准则还包括2013年11月发布的新的套期指引.
这些修改可能对持有大量金融资产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金融机构.
IFRS9将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生效,但在部分地区需通过批准流程.
本文主要分析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要求的修改.
关于新减值模型的详情包括在"洞察—IFRS9:预期信用损失"一文中.
一般套期模型在"洞察—一般套期会计"一文中涵盖.
IFRS9:分类与计量4IFRS9的沿革及时间表20092012201620112015201420182010201320172009年11月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2011年1月补充文件:减值2012年11月征求意见稿:对IFRS9分类与计量的有限修订2013年11月IFRS9关于套期会计和自身信用2018年1月IFRS9生效日期2009年11月征求意见稿:减值2010年10月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以及终止确认2013年3月征求意见稿:预期信用损失2014年7月IFRS9最终准则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IFRS9(2009年版),成为其替代IAS39项目的第一个里程碑.
该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只分为两类:摊余成本,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FVPL').
2010年10月,IASB发布了更新后的IFRS9(2010年版),纳入了对金融负债及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指引,并特别要求对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负债,其因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2013年3月,IASB发布了一份关于对IFRS9(2010)进行有限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回应有关人士在实施方面提出的具体问题,及努力缩小与FASB的差距.
然而,FASB初步决定,无意继续探索与IASB类似的分类与计量模型.
因此,FASB关于分类与计量的项目预计不会给现行USGAAP带来太大变化.
2013年11月,IASB发布了关于套期的最终规定,但宏观套期不在此范围内.
2014年7月,IASB发布了完整的新版IFRS9(或简称"新准则"),其中包括新的套期会计处理、减值及分类与计量规定.
背景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峰会要求全球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努力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准则.
为回应此项要求,IASB和FASB开始合作制定新的金融工具准则.
IASB决定将以替代IAS39为目的的项目"提速",并分成三个主要阶段:分类与计量、减值及套期.
宏观套期1被视为一个单独项目.
1讨论稿《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组合重估法下的宏观套期》于2014年4月发布.
5主体业务模式的目的是否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持有金融资产是否为实现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的双重目的FVPL合同现金流是否代表"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公司是否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消除会计错配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模型综述在IFRS9下,债务工具2投资的分类是由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这些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的特征决定的: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持有该项资产的目的是收取其合同现金流;及该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3.
属于摊余成本类别的金融资产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后续按摊余成本计量.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业务模式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兼顾;及该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属于FVOCI类别的金融资产初始和后续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账面金额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转回、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除外,这些项目在损益中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积利得或损失从权益被重新分类至损益.
FVPL是新模型下的剩余类别.
如果金融资产不满足FVOCI或摊余成本的标准,则其应当被分类为FVPL.
属于FVPL类别的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所有变动计入损益.
无论业务模式评估的结果如何,主体可以选择将一项金融资产分类为FVPL,只要这样做能够降低或消除计量或确认的不一致("会计错配").
不同类别之间的重分类是被允许的,但是预计这类情况比较少见.
这是对分类与计量模型的综述,关于业务模式的评估和"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的详细内容见下文.
2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见本指引的专门章节.
3"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含义详见后续章节.
是是是是否否否否是否6业务模式评估IFRS9要求,根据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及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的特点,所有金融资产后续按照摊余成本、FVOCI或FVPL计量.
业务模式是由主体的关键管理人员通过对资产的管理方式及资产业绩上报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方式确定.
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客观事实,而不仅仅是一项声明.
这通常可以从主体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中观察出来.
管理层将需要运用判断.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由某一个因素或某一项活动决定的.
管理层需要考虑评估日可获取的所有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模型详解业务模式是在一定归集层面上决定的,这个集合水平应该反映金融资产如何被组合管理以实现特定商业目标.
这不是对各项工具逐个进行分析;而是在更高的归集层面上实施.
业务模式(及其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业绩评价方法及向主体关键管理人员报告的方式;能够影响业务模式(及其中持有的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控制方式;及业务管理者的薪酬如何确定(例如薪酬是以被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所收取的合同现金流为基础确定).
普华永道观点:单个主体管理其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止一种.
例如,一家主体可能分别拥有两组投资,管理其中一组投资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管理另外一组投资的目的是出售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
在某些情况下,将一组金融资产分成若干子组合才能恰当反映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方式.
例如,主体发放或购买一组按揭贷款,以收取合同现金流的目的管理其中一些贷款,而以出售为目的管理其余贷款.
另一个例子是流动性组合,其中一些资产是为"压力情形"而持有的(即持有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其余资产是为满足主体每日流动性需求而持有的,并因而频繁销售.
预计管理层会将投资组合划分成子组合,以反映业务模式.
这将涉及大量的判断,原因是可能很难区分组合中哪些金融资产是为收取现金流而持有,哪些是为收取现金流和出售的双重目的而持有或哪些是为交易而持有.
7普华永道观点:业务模式评估需要大量的判断.
由于与特定工具相关,因此评估取决于事实和情况以及主体的意图.
主体可能出于自身意图及管理资产的模式,持有分属三个类别的同种工具(例如政府债券).
"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如果主体的目的是持有资产(或资产组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且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该资产(或组合)将被分类为"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
尽管主体业务模式的目的可能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而持有金融资产,主体不必持有所有工具直至到期.
因此,即使主体出售金融资产或预计未来会出售金融资产,主体的业务模式仍可能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而持有金融资产.
当属于"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的资产被出售时,IFRS9为对此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的特定事项提供了指引:历史上的频率、时间和出售的价值.
出售的原因(如信用恶化).
对未来出售活动的预期.
资产出售本身不能决定业务模式,因此,不应被孤立地考虑.
相反,关于过去出售的信息及未来出售的预期能够为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目的,特别是现金流的实现方式及价值创造方式,提供相关证据.
旨在将信用恶化导致的潜在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的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与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
因金融资产不再满足主体书面的投资政策中明确的信用标准而被出售的情况,即是因信用风险提高而触发出售的示例.
然而,即使不存在这样的政策,主体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信用风险的提高是出售金融资产的原因.
一些在到期日前出售或转让金融工具的情况,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但是如果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无论单独计算还是合计价值均不重大(即使频繁发生),仍有可能符合上述业务模式.
什么算作"偶然"或"重大",没有明确的界限;主体将需要在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判断.
如果主体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频率或出售价值在一段特定期间内增加不一定与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相矛盾.
此外,如果出售发生的时间临近金融资产到期日,并且出售所得与待收取的剩余现金流大致相等,这样的出售仍可能与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相符合.
新准则包括若干如何评估业务模式的示例.
8普华永道观点:即使出售不能决定业务模式评估结果,管理层应当在判断出售是否将妨碍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时,明确出售的原因.
主体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流程以追踪相关信息.
普华永道观点:FVOCI类别旨在反映这样的实务:主体可能为了赚取利息收益而投资于债务工具,但是,如果价格有优势或者有必要定期调整或再平衡主体的净风险、久期或流动性状况,主体也可能将其出售.
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的信息都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预测此类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因为主体可以选择这两条潜在的价值实现路径.
金融机构需要谨慎评估整体商业目的,以确定其金融资产组合更符合FVOCI业务模式(为收取和出售而持有)还是摊余成本业务模式(为收取而持有),或者是否属于剩余的FVPL类别.
各个组合的业务模式可能千差万别,因此,在评估每个组合的情况时需要做出判断.
"为收取和出售而持有"的业务模式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特定目的可能既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又是出售金融资产.
这符合"为收取和出售而持有的业务模式"(亦称FVOCI业务模式)的条件.
这种业务模式的目的可以通过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实现,这与为收取而持有的业务模式不同,后者的目的只是收取合同现金流.
与FVOCI业务模式相符合的业务模式目的示例包括: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维持特定利息收益率;及将金融资产的久期与其对应的负债久期匹配.
如前所述,新准则包括若干关于如何评估业务模式的示例.
9FVPL业务模式如果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不属于"为收取而持有"或"为收取和出售而持有"的业务模式,则其应当按照FVPL计量.
FVPL是新准则下的剩余类别.
尽管如此,新准则针对如何识别为出售而持有的业务模式还是提供了一些指引.
新准则指出,FVPL业务模式是指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目的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现金流.
主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决定并管理资产以实现其公允价值(例如,交易性资产组合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主体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收取合同现金流,此类业务模式的目的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又出售金融资产的方式实现的.
这是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不是实现业务模式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反,它只是附带发生.
普华永道观点:根据IAS39,如果一些资产是一组被管理资产的一部分,且该组合的业绩评价是基于公允价值,则这些资产符合FVPL分类条件,但是不强制采用此分类.
在新准则下,这些金融资产必须分类为FVPL.
例1:业务模式评估–FVPL一家主体发起贷款,并打算一段时间后将其出售给证券化主体.
出售时,贷款继续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但在发起方的单独财务报表中终止确认.
分析: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假设该证券化主体被合并,因为没有被终止确认(即从会计角度不视其为"已售"),贷款可能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而管理的一个组合的一部分.
但是,在发起方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贷款被终止确认,则其不得被视为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或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及出售为目的而持有的组合的一部分.
因此,贷款应当在单独财务报表中被分类为FVPL.
10合同现金流分析评估完业务模式后,管理层应当判断资产的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这是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被分类为摊余成本或FVOCI的必要条件.
IFRS9对"本金"和"利息"进行了定义,从而帮助管理层初步评估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本金:是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然而,本金金额可能在金融工具的寿命期内改变(例如,当本金被偿还时).
利息:一般是指对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补偿.
然而,利息还可能包括其他基本的贷款风险(例如流动性风险)的对价及在一段时间内持有金融资产的成本(例如,服务或管理成本)以及利润.
IFRS9规定,如果工具满足"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及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的支付"条件,则属于基本的贷款安排.
管理层必须使用金融资产的计价货币来评估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如果合同特征导致合同现金流面临的风险或波动敞口与基本的贷款安排无关(比如权益变动或商品价格敞口),则其产生的现金流并非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例如,可转换债券和具有分红特征的贷款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这一条件.
普华永道观点:许多嵌入式衍生工具导致现金流具有可变性,导致现金流不符合"工具的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概念.
但是,如果嵌入式衍生工具按照IAS39的规定不被视为与主合同密切相关,并不应自动默认该工具不符合新准则下的摊余成本或FVOCI.
有些嵌入式衍生工具(如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在IAS39下可能被要求分拆,但可能满足IFRS9中"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条件.
相反,一些混合合同在IAS39下可能被视为是紧密相关的,但可能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应当按照FVPL计量.
参见下文例2.
例2:评估合同现金流新准则包括若干关于如何评估合同现金流的示例.
下文选录其中之一.
工具G是一项永续债券,但发行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赎回该债券,并向持有人支付面值加累计应付利息.
这项工具按市场利率支付,但支付利息前必须确保发行人在付款后仍有偿债能力.
递延利息不再复利计息.
分析:工具G是永续的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合同现金流不是对本金及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的支付.
实际上,永续债券具有连续(多项)的展期权.
如果支付利息是强制要求且必须永续支付,则此类权利可能导致合同现金流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但是,在本例中,合同现金流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原因在于发行人可能被要求递延支付利息,并且递延的金额不再复利计息.
因此,利息金额不是未偿还本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
如果递延的金额复利计息,合同现金流可能是对本金及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的支付.
11非标准的(被调整的)"仅仅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对于利息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被调整4("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情况,新准则为如何评估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提供了指引.
定性和定量方法均可用于确定利率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是否仅为时间的流逝提供对价.
对有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金融资产进行评估时,新准则建议主体应当将被评估金融资产与"完美"("基准")工具(即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不被调整的情况下会产生的现金流)相比较.
如果基准工具的现金流与被评估工具的现金流之间的差额重大,被评估工具的合同现金流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该工具必须按FVPL计量.
工具基准工具如果"调整"导致的现金流与基准现金流显著不同,该工具不能通过"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测试.
比较现金流如果无需分析或经过简单分析即可清晰判断具有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工具的现金流与基准现金流显著不同,或并非显著不同,则不必执行详细的定量分析(即仅为"定性评价").
在本测试中对该工具执行定量评价时,需要考虑若干因素:主体将工具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与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未调整的情况下理应产生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即基准现金流)进行比较.
适当的可比"基准"工具是指除了被评估的调整,具有相同的信用质量和合同条款(例如相同的重置条款)的工具.
基准工具可以是一项实际存在的或假设存在的金融资产(即它不需要存在于市场中或是基于市场惯例).
主体必须考虑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在每个报告期间的影响及在工具寿命期的累积影响.
主体仅考虑合理可能的情景,而非所有可能的情景.
但是,新准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情景,这意味着必须评估一个以上的情景.
普华永道观点:具有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债务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进行评估,以对其进行适当分类和计量.
例如,假设一项期限为十年的债券具有持续重置特征,其利率每年重置为十年期利率.
该利率与该债券的初始期限挂钩.
测试比较的是该债券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和每年重置为一年期利率的债券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
测试应当考虑这两种债券的现金流是否显著不同,并考虑多个不同利率的情景,以及一年期利率与十年期利率之间的关系在工具寿命期内如何变化.
但是,测试中仅须考虑合理可能的情景,而非所有可能的情景.
如果在任何合理情景中,现金流与基准现金流(即基于一年期利率)显著不同,该债券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因此必须按FVPL计量).
4货币的时间价值是对时间的推移提供对价的利率要素.
12在某些国家,利率由政府或监管机构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目的不仅仅是为时间的推移提供对价.
然而,在运用"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时,如果受监管的利率提供的对价大体上与时间的推移相一致,并且不会导致合同现金流面临与基本借款"微不足道"特征当合同现金流特征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但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仅产生"微不足道"的影响时,主体可以不必考虑这些特征.
安排不一致的风险或波动性敞口,可以将受监管的利率作为对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近似值.
在这种情况下,定性评价将足以评估该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在考虑影响是否"微不足道"时,主体必须考虑合同现金流特征对每一报告期的影响及在金融工具寿命期的累积影响.
此外,如果合同现金流特征对合同现金流的影响可能高于"微不足道"水平,但该现金流特征是不现实的,亦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普华永道观点:这项关于受监管利率的例外规定为某些国家提供了豁免,否则,受监管利率将使工具无法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从而必须按照FVPL分类.
在审议中,IASB对中国的特定贷款做出了分析:在中国,利率受政府监管,并根据贷款的初始期限而非剩余期限或至下一重置日之前的期间重置(例如,由于工具的初始期限定为三年,利率被重置为三年期利率);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利率完全不被重置.
在此项例外规定下,这样的特征不会使工具无法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只要受监管利率提供的对价大体上与时间的推移相一致,并且不会导致合同现金流面临与基本借款安排不一致的风险或波动性敞口.
普华永道观点:新准则规定,如果一项特征依赖一项极端罕见、严重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才会对工具的合同现金流产生影响,则该项特征是不现实的.
在实务中,将需要做出判断以评估合同特征是否可以被视为不现实,从而在评估现金流是否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时不予考虑.
例3:具有"微不足道"影响的现金流特征某项金融资产包含一合同条款,要求发行人遵循适用的监管规定,包括及时在监管机构报备财务报表.
否则,发行人必须按天支付固定费用,直至完成备案.
分析:发行人因不能及时报备其财务报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与"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并不矛盾,原因是其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的影响始终是"微不足道"的.
这适用于任何特征,无论其性质或触发事件,只要其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的影响始终是"微不足道"的.
13影响现金流的或有事项新准则对影响现金流的或有事项是否被视为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做出了澄清.
主体必须确定在工具寿命期内因或有事项而可能产生的合同现金流是否满足"仅仅是提前还款权和展期权对于包含提前还款权或展期权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包括一些额外的考虑事项.
IFRS9规定,管理层仍需确定在工具寿命期内因合同条款可能产生的合同现金流是否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以下是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的合同条款示例:合同条款在到期日前允许发行人(即债务人)提前偿还一项债务工具或允许持有人(即债权人)要求发行人赎回一项债务工具,且提前还款金额实质上代表未偿还本金和未偿还本金的利息金额.
这可能包括对提前终止合同的合理额外补偿.
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或持有人延展一项债务工具的合同期限(即展期权),且展期权的条款使延展期内的合同现金流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未偿还本金利息的支付"条件.
这可能包括对合同展期的合理额外补偿.
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管理层需要对或有事项导致合同现金流发生变化前后的合同现金流进行评估.
或有事项的性质本身不是评价合同现金流是否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的决定因素,而可能是一种迹象.
此外,新准则对于因提前还款特征而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工具规定了例外情况:主体按照合同面值溢价或折扣购买或发起该金融资产;提前还款金额实质上代表合同面值及应计(但未付的)合同利息,这可能包括对提前终止合同的额外合理补偿;及当主体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不重大.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该金融资产仍然可能包括在摊余成本或FVOCI类中,即使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例4:或有合同现金流一家非金融机构持有一项债券,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2%.
该工具的合同条款规定,如果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改变,整个工具的利率将会被重置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3%.
分析:由此导致的合同现金流变动可能代表该工具增加的信用风险的对价;因此,其将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但是,如果在某一特定股票指数达到特定水平的情况下利率被重置为更高的利率,则所导致的合同现金流的变动不太可能满足合同现金流在工具寿命期内"仅仅是对本金和未偿还本金利息的支付"条件.
14普华永道观点:在业务合并或购买固定利率贷款组合时,购买方将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贷款组合.
购买方必须根据收购日当天的事实及情况对所购买的贷款进行分类.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零售按揭贷款必须包括提前还款权,并规定了提前还款的罚金上限.
因此,当利率下降时,借款人行使提前还款权的可能性提高.
从统计数据来看,尽管借款人可能有提前偿还按揭贷款的经济激励(即以更有利的利率再融资),借款人中的很大比例不会行使提前还款权.
这就是为何在利率下降时,此类按揭贷款的公允价值可能仍然高于提前还款权的行权价,尽管提前还款权对借款人而言具有价值.
在新模型下,这一特征可能导致此类贷款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并在业务合并后被分类为FVPL,除非满足上述条件.
普华永道观点:新准则并未说明如何实施加权平均信用风险测试.
一种简单方法可能是将基础资产池的平均信用等级与份额的信用等级相比较,如果这种方法能得出清晰的比较结果.
否则,可能需要实施更复杂的定量评估法,用于比较所持有的份额相对于基础资产的可变动幅度.
合同连结工具(份额)一些金融资产的偿付是通过合同约定与一组其他工具的偿付挂钩的,这称之为合同连结工具.
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以满足更高等级的份额时,此类工具的持有人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的偿付.
对于合同连结工具(份额)持有人来说,分类标准应当采用"透视法"并根据初始确认投资之日的情况进行评估.
这种方法既要看工具本身的条款,又要去看穿基础工具池.
评估时须同时考虑这些基础工具的特征,以及份额相对于基础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敞口.
份额本身(不透视至基础工具池时)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份额才能按摊余成本或FVOCI计量.
基础工具池必须包含一个或以上合同现金流满足"仅仅是对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的工具.
在此分析中,基础工具池是产生(而非传递)现金流.
基础工具池可能还包括下列工具:降低基础工具池中工具的可变性(例如利率上限或下限或降低基础工具池的信用风险的合同);及匹配份额和对应基础工具池现金流,以且仅以应对下列差异:—利率为固定或浮动;—现金流的计价货币,包括该货币的通货膨胀因素;或—现金流产生的时间.
此外,被评估份额的信用等级必须等于或高于为基础金融工具池提供单一资金支持的份额所会对应的信用等级,即份额的信用风险不能超过基础工具池的加权平均信用风险.
15如果工具池中的任何工具有下列情况,份额必须按FVPL计量:不满足前述合格条件;或基础工具池的构成在初始确认后可能发生改变,导致其不再满足合资格条件;或无追索权无追索权条款是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对有抵押的债务违约时仅限于被抵押资产(无论是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以获得赔偿的协议安排.
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且特定资产无法提供全额赔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并无追索权.
一项金融资产无追索权的事实不一定导致该金融资产不满足按照摊余成本或FVOCI分类的条件.
如果存在无追索权条款,债权人必须评估(即"透视")特定基础资产或现金流,以确定金运用透视法是不切实际的.
但是,如果基础工具池包括以资产为抵押的工具但被抵押资产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必考虑抵押物,除非主体购买份额的目的是控制抵押物.
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是否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如果工具的条款导致任何其他现金流或对其形成限制使其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该工具应当整体按照FVPL计量.
可能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的示例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到期现金流的金额随资产的业绩而变化(比如驶过一条收费公路的汽车数量决定了应还款金额);或一项可以被提前偿还的贷款,其提前偿还的金额随基础资产的价值而变化.
普华永道观点:不必对金融工具逐个进行详细的分析.
但是,管理层必须使用适当的判断,并执行充分的分析以决定基础工具池中的项目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普华永道观点:针对无追索权特征可能对此类贷款分类为摊余成本或FVOCI产生的影响的指引有限.
管理层需要运用判断以评估这类贷款关系.
例5:对权益工具组合的贷款无追索权一家银行为某借款人提供一项有固定利率和固定到期日的贷款.
这笔贷款以一组权益工具(股票)作为无追索权的抵押.
因此,在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打算出售股票并将所得用于偿还贷款.
借款人将因股价上涨获益,而银行将承担下跌的损失.
本例中的定价与股票的卖出看跌期权相同.
分析:这项贷款恐怕不能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原因是拟偿还的现金金额随权益工具的表现而异.
16重分类初始分类确定后,新准则针对主体应当何时对一项(一组)金融工具重分类提供了指引.
IFRS9规定,如果现金流的实现方式不同于主体在管理层评估业务模式当日的预期,这一事实不会导致主体财务报表产生前期差错(根据IAS8的规定).
例如,当主体出售的金融资产多于或少于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类时的预期.
这也并不改变该业务模式中剩余金融资产(即主体在以前期间确认且仍然持有的那些资产)的分类,只要主体在进行业务模式评估时已考虑能获取的所有相关且客观信息.
仅当主体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进行重分类.
对业务模式的改变预计不会频繁发生;改变是主体高级管理层根据外部或内部变化决定的,并且对于主体的运营必有重大影响,且对于外部各方必须是明显可见的.
当主体开始或终止进行一项对于其运营活动而言重大的活动时,主体业务模式会有所改变.
自重分类当日,重分类应当以未来适用法处理.
主体不得重述以前确认的任何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转回)或利息.
下表列出不同的重分类情形及其会计处理影响:初始分类新分类会计影响摊余成本FVPL在重分类当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在损益中.
FVPL摊余成本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总额5.
摊余成本FVOCI在重分类当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的差额应当确认在其他综合损益中.
实际利率不因重分类进行调整.
FVOCI摊余成本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摊余成本账面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被用于调整金融工具在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
FVPLFVOCI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总额5.
FVOCIFVPL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在重分类当日转入损益.
5实际利率以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17权益工具权益工具的投资始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人角度满足IAS32界定的"权益"定义的工具.
为交易持有的权益工具必须分类为FVPL.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管理层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对工具逐个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以在其他综合收益而非损益中列报其公允价值变动.
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所有公允价值变动,除了作为投资回报的股利,均被包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不会再循环至损益(例如,因出售权益工具),亦没有减值要求.
但是,主体可以将累计利得或损失在权益内部转移.
例6:对可回售股份的投资某主体(持有人)投资于一个了发行可回售股份的基金–即,持有人有权将股份回售给该基金,以按比例换取其净资产.
分析: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可回售股份可能满足被分类为权益的要求,但这是由于IAS32中的一项例外规定.
而满足IAS32第16A-16E段的工具并不满足IAS32关于权益的定义.
因此,对可回售股份的投资必须被分类为FVPL,因为它们不被视为IFRS9下的权益工具.
尽管这些投资被视为债权投资,但其不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例7:权益工具某主体(持有人)投资于一项次级永续债券,发行人有权赎回,且如果发行人不支付普通股股利,该债券的固定利息能够被无限期递延.
分析:发行人不承担支付与工具有关的现金流的合同义务,因此将该工具分类为IAS32下的权益.
持有人有权将该工具分类为IFRS9下的FVOCI或将其分类为FVPL.
18此外,新准则废除了IAS39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按照成本计量无报价权益投资的要求.
但是,新准则指出,在少数情况下,成本可能被视为对公允价值6的估计.
例如,这可能包括没有足够的近期可获取信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或可能的公允价值计量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此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情况.
IFRS9列举了成本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的迹象,包括:被投资人的业绩与预算、计划或关键节点相比出现重大改变.
被投资人的技术产品达到关键节点的预期发生改变.
被投资人的权益或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改变.
全球经济或被投资人运营所处经济环境出现重大改变.
可比主体的业绩或整体市场的估值出现重大改变.
被投资人的内部事务,例如舞弊、商业争端、诉讼或管理层或战略变更.
被投资人权益的外部交易证据,无论是通过被投资人(比如新发行股票)或第三方之间的权益工具转让.
金融负债IFRS9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的要求与IAS39相同,但主体选择按照FVPL计量金融负债的情况除外.
对于此类负债,与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单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与自身信用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金额不得再循环至损益,即使负债被终止确认且这些金额被实现.
但是,新准则允许在权益内部进行转移.
主体仍需要分拆那些与主合同不密切相关的、嵌入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关于区分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指引与IAS39保持一致.
6在"结论基础"中,IASB指出,这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持有的权益投资.
19IFRS9允许主体提前采用这项新准则.
但是,2015年2月1日后,主体只能提前采用最终版IFRS9(而非之前的各版).
如果主体选择提前采用,其必须采用新准则的所有条款,包括关于套期会计及自身信用风险的部分.
然而,主体拥有一项会计政策选择,即要么运用IFRS9套期会计,要么继续运用IAS39套期会计.
这项会计政策选择在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可用,且必须一贯地运用到所有套期关系上.
比较数字不要求重述,但如果主体在不运用后见之明的情况下能够对比较数字进行重述,则也是被允许的.
如果主体不重述比较数字,其应当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以考虑在初始适用年度采用新准则的影响.
IFRS9包括一些操作上的简化处理,以降低追溯调整的难度.
所有这些简化处理在首次执行日采用,首次执行日必须是新准则发布后的某个报告期间的首日.
过渡期简化操作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下列情况不切实可行:—根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评估被调整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即合同现金流测试),或—根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不重大.
此外,主体可以选择仅提前采用关于自身信用风险的要求,而不采用新准则的其他要求;这项选择权在2018年1月1日强制生效日前可用.
新准则应当追溯应用(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然而,在首次执行日7,管理层必须根据当日的事实评估业务模式.
管理层应当根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评估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而不考虑关于调整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要求或提前还款特征的例外规定.
如果主体追溯运用实际利率法不切实可行的,主体应当:—在重述以前期间时,将每个比较期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摊余成本列报;或—将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新摊余成本.
过渡普华永道观点:管理层必须根据首次执行日的情况评估业务模式.
然而,他们需要根据一项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当日的事实,确定其是否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
7首次执行日是指主体首次运用新准则的日期,且该日期必须是报告期间的首日.
20过渡披露关于过渡,主体需要为使用者提供详尽的财务信息,便于其理解因初始采用IFRS9而产生的变化.
例如,一家主体需要:针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根据IAS39或旧版IFRS9确定的)初始计量类型和账面金额以及根据IFRS9确定的新的计量类型和账面金额.
披露财务状况表中在以前被指定为按照FVPL计量但现在不再被指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并区分主体根据IFRS9要求重新分类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在首次执行日选择重新分类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披露信息以便于使用者了解:(i)主体如何运用新准则的分类要求;及(ii)在首次执行日任何指定或取消按照FVPL指定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原因.
披露信息以便于使用者了解账面金额变动以及关于从FVPL中被重分类的信息.
IFRS7实施指引中包括一些披露示例(按照最终版IFRS9予以修订).
普华永道观点:如果主体将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账面总额(见前文"简化操作"),应在终止确认前的每个报告期提供披露.
21实施挑战分类与计量的新要求带来挑战,特别是对于金融机构,因为管理层将需要根据新的业务模式要求评估其金融资产分类.
这个新模型与IAS39中的指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业务模式的评估需要高度的判断,并主要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因此,主体需记录评估结果背后的原因(包括"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条件)并密切关注出售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新准则的要求.
由于业务模式评估的部分环节还取决于历史上主体如何实现业务模式的目的(例如,是否存在重大的连续出售),主体应当尽快开始追踪此类信息,以便建立充足的历史信息供比较之用.
这一过程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因此建议主体应当开始制定IFRS9过渡计划,以确保在新准则生效之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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