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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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18年12月10日目录§1绪言4§2释义5§3基金管理人10§4基金托管人19§5相关服务机构21§6基金份额的分级50§7基金的募集53§8基金合同的生效54§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5§10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57§1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67§12基金的投资69§13基金的财产81§14基金资产估值82§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16基金份额折算87§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19基金的信息披露95§20风险揭示101§21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6§22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23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8§25其他应披露事项140§26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2§27备查文件143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5]885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高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高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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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绪言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中证高铁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高铁A份额持有人及高铁B份额持有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2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9、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4、标的指数:指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35、基金份额:指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或高铁B份额36、南方高铁份额: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37、高铁A份额: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38、高铁B份额: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2、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南方高铁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高铁A份额和1份高铁B份额的行为53、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南方高铁份额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54、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按照2份南方高铁份额对应1份高铁A份额与1份高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55、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按照1份高铁A份额与1份高铁B份额对应2份南方高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56、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南方高铁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高铁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57、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58、不定期折算:指当南方高铁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高铁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南方高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的10%64、元:指人民币元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高铁A份额参考净值、高铁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3.
1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82763888传真:(0755)82763889联系人:常克川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
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
2主要人员情况3.
2.
1董事会成员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
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
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
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
2.
2监事会成员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3.
2.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
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
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
2.
4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雷俊;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雷俊、孙伟;2016年7月至今,孙伟.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注册会计师(CPA)资格.
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
2010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担任南方恒生ET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任南方500工业ETF、南方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改革基金、高铁基金、500信息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南方创业板ETF、南方创业板ETF联接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500信息联接、深成ETF、南方深成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南方全指证券ETF联接、南方中证全指证券ETF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南方中证银行ETF、南方银行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H股ETF、南方H股联接基金经理.

3.
2.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
2.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
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6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
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陈共炎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注册资本:101.
37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联系人:李蔚联系电话:955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
37亿元人民币.
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服务机构5.
1销售机构5.
1.
1场外销售机构5.
1.
1.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传真:0755-82763900联系人:张锐珊5.
1.
1.
2代销机构高铁基金代销银行: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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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客服电话:955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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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纯联系人:王菁联系电话:021-58781234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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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联系人:王硕传真:(010)68858057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
psbc.
com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联系人:吴斌联系电话:021-61618888客服电话:955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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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洪崎联系人:穆婷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7092611客服电话:9556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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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施艺帆联系电话:021-5097938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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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联系人:金超龙联系电话:0571-85157105客服电话:9539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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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冀光恒联系人:陈玲联系电话:021-38576830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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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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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定代表:卢国锋联系人:吴照群联系电话:0769-22119061客服电话:40011962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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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联系电话:0574-89068340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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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联系人:周田联系方式:027-82656785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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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杨亢电话:0769-22866270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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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5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黎联系人:余戈电话:0991-4525212传真:0991-8824667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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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6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联系人:唐荟电话:020-28302742传真:020-28302021客服电话:020-966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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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强联系人:郑夏芳电话:0311-67807030传真:0311-88627027客服电话:400-612-99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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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包静电话:0519-80585939传真:0519-89995066客服电话:9600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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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1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法定代表人:傅子能联系人:傅彩芬电话:0595-22551071传真:0595-22578871客服电话:96312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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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高铁基金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3574507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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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周易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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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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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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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许曼华电话:021-20315290传真:021-20315137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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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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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刘畅联系电话:010-65608231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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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丁益联系人:金夏联系电话:0755-83516289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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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黄婵君联系电话:0755-82960167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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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5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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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李玉婷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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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联系人:龚俊涛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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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0755-82026539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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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李琦电话:0991-5801913传真:0991-5801466联系人:王怀春客服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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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永祥联系人:李欣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客服电话:9535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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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法定代表人:王连志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2825551客服电话:400800100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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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联系人:焦刚联系电话:0531-89606166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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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尹旭航联系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9532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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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法定代表人:祝献忠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联系电话:010-85556048传真:010-85556088客服电话:9539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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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谢国梅联系电话:010-52723273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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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尤习贵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www.
95579.
com2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法定代表人:姜昧军联系人:王雯联系电话:0755-83199511客服电话:400832300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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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431-85096517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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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联系人:邵珍珍联系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客服电话:021-962518网址:www.
962518.
com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联系人:祁昊联系电话:0510-82831662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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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联系人:李荣联系电话:0769-22115712传真:0769-22115712客服电话:953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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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峰联系人:蔡霆电话:022-28451991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400-651-59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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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法定代表人:李昭琛联系人:吴翠电话:010-60619607客服电话:010-6267536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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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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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鹏宇联系人:刘娜电话:0755-83999907-811传真:0755-83999926客服电话:0755-8399990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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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法定代表人:张鑫联系人:刘美薇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传真:010-59200800客服电话:400-819-986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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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联系人:黄祎电话:021-63333389-230传真:021-63333390客服电话:4006-433-38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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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联系人:孟召社电话:15621569619传真:021-20324199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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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6层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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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法定代表人:钱昊旻联系人:孙雯电话:010-59336519传真:010-59336500客服电话:4008-909-99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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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丁向坤电话:010-56282140传真:010-626808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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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联系人:王锋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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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姜英华电话:4006236060传真:010-82055860客服电话:400623606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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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法定代表人:钟斐斐联系人:吴季林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4000618518网址: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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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戴新装联系人:江辉电话:021-20538888传真:021-20538999客服电话:400-820-151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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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蓝杰电话:021-35385521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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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1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江卉联系人:徐伯宇电话:010-89188356传真:010-89189566客服电话:95118网址: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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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552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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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弭洪军联系人:李娜电话:021-33357030传真:021-63353736客服电话:400-876-571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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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3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卜勇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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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4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5.
1.
2场内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
2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联系人:崔巍电话:010-50938856传真:010-593789075.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黎明电话:(8621)31358666传真:(86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孙睿5.
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联系人:曹阳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6基金份额的分级一、基金份额的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
场内南方高铁份额可按照2份南方高铁份额对应1份高铁A份额与1份高铁B份额的比例分拆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场外南方高铁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高铁份额.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高铁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高铁A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高铁B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高铁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高铁份额与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高铁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人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高铁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高铁份额.
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高铁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南方高铁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高铁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T日南方高铁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1、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本基金每份高铁A份额与每份高铁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高铁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高铁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T日,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其中::为T日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为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R:为高铁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计算出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为T日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5]88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5日,共募集639,238,860.
8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5,196户.
§8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18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南方高铁份额不上市交易,若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上市交易功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的情况下,南方高铁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中的南方高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已于2015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2、基金合同终止;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0.
1申购与赎回的概述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节中,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南方高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南方高铁份额净值.
10.
2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0.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南方高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南方高铁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南方高铁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23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南方高铁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南方高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南方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场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
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M500元本基金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
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
具体如下表所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N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基金份额折算一、定期份额折算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高铁A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每年12月1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高铁A份额、南方高铁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
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
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南方高铁份额分配给高铁A份额持有人.
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南方高铁份额将按一份高铁A份额获得新增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1)南方高铁份额=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其中::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下同;持有场外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
(2)高铁A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0000元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即=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其中::折算前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折算前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3)高铁B份额高铁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南方高铁份额总数折算后的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折算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
5000元时,或当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
2500元时.
(一)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
5000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
5000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
50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0000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
0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南方高铁份额分别分配给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持有人.
(1)南方高铁份额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数=其中,: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持有场外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
(2)高铁A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3)高铁B份额折算后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高铁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其中,:折算后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折算前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折算前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4)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数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数+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数+高铁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数(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当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
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当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
2500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当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
2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
0000元.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高铁B份额(2)高铁A份额折算后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3)南方高铁份额其中,: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下同(4)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数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额数=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高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数(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1、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舍去.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本基金份额在折算前后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视为改变投资人利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南方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南方高铁份额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至当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不满6个月的,本基金不进行定期折算;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
02%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21、南方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南方高铁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24、南方高铁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南方高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业务;29、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30、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31、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33、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0风险揭示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高铁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高铁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6、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的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下同)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南方高铁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三)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1、分级机制风险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高铁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高铁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
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3)当投资人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南方高铁份额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本基金连续18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风险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1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2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配对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高铁A份额或高铁B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终止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的运作;(12)终止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3)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7)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5、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代表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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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以及第(3)、(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755)82763888(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注册资本:101.
37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以及第(3)、(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15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南方高铁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和高铁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南方高铁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南方高铁基金份额净值、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
《基金合同》终止;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1、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电子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nffund.
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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