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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服务器  时间:2021-01-06  阅读:()

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编号:(2019)建融招字第19338号岩招标文件招标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目录2第一卷4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投标人须知正文241.
总则243.
投标文件274.
投标305.
开标326.
评标327.
合同授予338.
纪律和监督34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81.
评标方法422.
评审标准423.
评标程序43第二卷4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第一节合同协议书48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511.
一般约定512.
发包人义务563.
监理人574.
承包人595.
设计636.
材料和工程设备65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8.
交通运输679.
测量放线68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911.
开始工作和竣工7012.
暂停工作7213.
工程质量7314.
试验和检验7415.
变更7516.
价格调整7717.
合同价格与支付79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8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620.
保险8721.
不可抗力8822.
违约8923.
索赔9224.
争议的解决93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951.
一般约定962.
发包人义务983.
监理人994.
承包人995.
1承包人的设计任务1096.
材料和工程设备110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18.
交通运输1119.
测量放线111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1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2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1413.
1工程质量要求11415.
变更11516.
价格调整117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1818.
1竣工试验123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23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12421.
不可抗力12522.
违约12523.
索赔12624.
争议的解决12625.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12626.
补充条款128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361.
设计任务书1362.
本项目所需设施设备及技术要求136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43第三卷146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46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19)建融招字第19338号岩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已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多渠道筹措解决,招标人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1建设地点: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
2.
2建设规模:对龙津湖及商务板块等2大节点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及夜景灯光提升改造,分为"一板块、一公园"的夜景空间结构.
一板块:包括紫金一号、青年创业大厦、商会大厦、龙工大厦以及移动通信大楼,共九栋楼;一公园:龙津湖公园(包括桥体、广场、廊亭以及景观)、博物馆、人民大会堂.
本项目建安工程总投资额约4500万元(不含博物馆、人民大会堂的建安费).

2.
3计划工期:2.
3.
1项目总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含设计、采购、施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具备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之日起(即招标人发函给中标人之日起[通过寄件或挂号信等有效方式])至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目标夜景建设项目、实现试亮灯并达到设计效果.

2.
3.
2建安工程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的开工报告为准.
2.
4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工程,工作内容为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建安工程施工,具体内容如下:①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及后续设计服务,成果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

②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包含招标范围内涉及到的原有需拆除部分的相关工程量)及安装、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及运行管理的培训等工作.

③采购范围包括:与建安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人有另行约定材料除外).

④中标人必须负责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

⑤按相关规定需由中标人完成的相关方案论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承担的费用除外).
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

2.
5质量要求:2.
5.
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
5.
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
5.
3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
2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3.
3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4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一级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故本招标项目不允许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与投标.

3.
5投标人须具备的类似项目经验与业绩: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投标人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国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城市景观亮化施工项目(或城市景观亮化EPC总承包项目),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
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暂停投标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没有处于违法和违规的从业限制情形.
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8根据闽建筑[2015]35号文《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办筑[2015]13号《关于规范省外入闽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福建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
fjjs.
gov.
cn)"→"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查询网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网页至少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网页.

3.
9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审查资料,其他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

4.
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8月13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
lyggzy.
com.
cn/lyztb/)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福建版)打开.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投标人必须通过网上银行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先进行支付,后点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与投标.
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资料,只提供电子招标资料.

5.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5.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
5.
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伍拾万元人民币.
5.
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允许投标人使用现金(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等形式.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以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6.
投标文件的递交6.
1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递交线下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60分钟开始接收.

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方式:采用线上+线下提交方式,投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指定的软件工具制作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文件,采用线下书面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承包人实施方案)+展示图+光盘.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6.
2开标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6.
3投标人必须在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招标代理在线获取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信息,投标人信息获取完毕后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在开始解密时间起60分钟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6.
4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到场,投标人应在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见证信息模块填写拟到场人员的见证信息.
凡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未到场.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开标现场的自助见证机上进行身份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的,视为未到场,拒绝其投标.
(身份核验结果以开标现场屏幕显示的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为准).

6.
5如因见证人员身份证信息在自助见证机上无法识别的、见证信息填写错误等情况,导致身份核验结果在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中显示为未见证的,可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持身份证原件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见证人员身份证丢失的,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

6.
6投标人见证及解密地点: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五层).

7.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
fjggfw.
gov.
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
lyggzy.
com.
cn)上发布.

9.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投标单位可自行选择以下账号之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171100100100427725014007或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龙岩分行账户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5050169249000000225-213710.
联系方式招标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A1、A2幢20楼,邮政编码:364000;电话:0597-2958819联系人:徐先生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龙岩市西安南路5号塔泉大厦三楼联系人:叶小姐、翁小姐电话:0597-2306566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五层电话:0597-2688955监管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7-2321036友情提示:①关于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时请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资料下载"下载最新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龙岩版)软件安装包及相应操作手册,如有疑问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7-2688517.

②如果未办理CA证书的企业请尽快办理,办理方式请拨打服务电话:0591-968975咨询,如果已办理证书,请检查数字证书是否可用.
日期:2019年8月13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招标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A1、A2幢20楼,邮政编码:364000;电话:0597-2958819;联系人:徐先生1.
1.
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龙岩市西安南路5号塔泉大厦三楼联系人:叶小姐、翁小姐电话:0597-23065661.
1.
4项目名称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1.
1.
5建设地点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多渠道筹措解决1.
2.
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
3.
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
3.
2计划工期(1)项目总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含设计、采购、施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具备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之日起(即招标人发函给中标人之日起[通过寄件或挂号信等有效方式])至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目标夜景建设项目、实现试亮灯并达到设计效果.

(2)建安工程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的开工报告为准.
1.
3.
3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1、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3、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2)财务要求:投标人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暂停投标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没有处于违法和违规的从业限制情形.
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投标人未被暂停投标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没有处于违法和违规的从业限制情形,以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开标当天评标委员会查询的为准.

(4)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投标人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国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城市景观亮化施工项目(或城市景观亮化EPC总承包项目),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注:若投标人提供的城市景观亮化EPC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则无论该投标人在EPC总承包业绩项目中是承担设计方工作还是承担施工方工作均视为符合本次招标要求,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对城市景观亮化EPC总承包业绩项目的所有条款.

(5)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闽建筑函[2011]59号文及闽建办许函[2017]10号文,一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但不含执业人员法定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故本招标项目不允许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与投标,若招标文件中描述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应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施工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允许为同一人.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闽建筑函[2011]59号文及闽建办许函[2017]10号文,一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但不含执业人员法定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故本招标项目不允许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与投标,若招标文件中描述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项目技术负责人:机电或电气或照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所谓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是指具有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必须附上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费(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且自出具当日之前缴费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的证明书,或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信息表);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此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电气或照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毕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拟派出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为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所谓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是指具有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必须附上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费(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且自出具当日之前缴费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的证明书,或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信息表);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其社保由上级院校、科研机构缴交的,则须提交上级院校或科研机构证明原件;若投标人单位为无法出具社保证明的事业编制的,则应提交由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近一年内(自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原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固定办公电话),并提交原件核查】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证明(如上述人员所提交的加盖注册章的执业资格证书的章号与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号一致或执业资格证书所署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的,则可以不提交社保费证明).

(6)施工机械设备(不作具体要求):由投标人自行配置,但应基本满足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要求.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除上述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外,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以下人员:设计人员共3人,最低要求如下:1)照明工程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具有照明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电气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电气设备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职称(资格):造价员或造价师(允许外聘,若造价编制负责人为外聘的,须附上外聘委托协议书.
);2、施工人员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及按闽建建【2018】37号《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本工程现场安全员的数量应按"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并报建设单位.

3、其他要求: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进行评审,其他人员投标人只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承诺中标后根据各阶段实际进度安排按要求配备(有关人员姓名、证件等均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8)根据闽建筑[2015]35号文《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办筑[2015]13号《关于规范省外入闽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福建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
fjjs.
gov.
cn)"→"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查询网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网页至少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网页.

(9)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综〔2018〕35号),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对纳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在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按闽建〔2016〕5号、龙建综〔2018〕3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闽建筑〔2018〕38号文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且综合得分排名在前的未中标投标人含税给予第二名补偿30000元人民币,第三名补偿20000元人民币,第四、五名各补偿15000元人民币,其余不予补偿.

1.
9.
1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
10.
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
10.
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9年8月27日17时00分.
1.
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9年8月28日17时00分.
1.
11.
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依招标文件规定.
1.
11.
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当中若有涉及需要专项安装资质的部分工程,且中标人无对应安装资质的,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但须向发包人书面报备并经书面同意后,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方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不免除中标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1.
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现场部分图片(含龙津湖公园总平面图布置图等)、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2.
2.
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8月28日17:00(北京时间)2.
2.
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北京时间);递交线下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60分钟开始接收.

2.
2.
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须确认.
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已知悉.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
3.
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须确认.
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已知悉.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
1.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
2.
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项目设计费和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分别报价:一、设计费: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
00元).
本项目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投标时不参与竞价),此费用包含与本项目设计相关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
合同履行时,除甩项调减合同价款外,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的变化及项目规模调整而进行调整.

2、设计费用包括的工作内容但不仅限于:①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含多次修编或根据项目需要重新更改设计方案、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供设计电子文档、制作效果图、按业主要求提供足额数量图纸、按施工合同段需要提供工程数量说明、大范围设计变更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后续服务(驻现场配合)等费用.
②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1、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为4500万元(不含博物馆、人民大会堂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人根据其设计方案承诺其最终建安总造价不超过4500万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K).

3.
2.
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要求;①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按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
00元)进行报价(设计费投标时不参与竞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②建安工程费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设计方案综合报价,招标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按4500万元*(1-下浮率K值)进行报价:下浮率K值的取值区间为(10.
00%-12.
00%)(含10.
00%,不含12.
00%);2、灯具产品品牌的确定:参照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

3、其余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
3.
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120日历天.
3.
4.
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⑤种形式提交:①现金形式:应在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龙岩分行帐户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帐号:171100100100427725014007(兴业银行)/35050169249000000225-2137(建设银行)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②银行保函形式:应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具.
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采用在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注册地在龙岩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不允许使用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龙岩地区项目不允许使用该形式.

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有效期内的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过程出现缴交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低于单项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情况时,不足部分视为已缴交,无须补足).
注册地在龙岩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不允许使用年度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电子平台购买的担保保函除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③投标人以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保证金服务平台购买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以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显示结果为准,投标人可不必单独提交担保保函原件给招标人.

④到场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授权委托人应在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见证信息模块填写拟到场人员的见证信息,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开标现场的自助见证机上进行身份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身份核验结果以开标现场屏幕显示的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为准)⑤如因见证人员身份证在自助见证机上无法识别的、见证信息填写错误等情况,导致身份核验结果在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中显示为未见证的,可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持身份证原件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见证人员身份证丢失的,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5、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3.
5.
2近1年财务状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
5.
3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3.
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
7.
1签字或盖章要求除另有说明,投标文件封面(技术标正本除外)及其他注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均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盖单位公章"的均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需盖执业印章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执业资格印章.

纸质投标文件按正常纸质投标要求盖章.
3.
7.
2装订要求(1)技术文件必须固定胶装或线装,不允许使用活页夹、订书钉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散落或脱页的装订方式,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

(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技术文件正本及副本分别装订成册.
(3)技术文件的承包人建议书正本和副本一起封装,承包人实施方案正本和副本一起封装;(4)其他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统一编制成1份电子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及展示图及光盘须现场递交.
光盘用一个小信封单独密封并和技术文件包封在一起(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提交光盘的完好性并保证光盘可打开、可播放).

3.
7.
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人须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①资格审查文件(资格文件);②商务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投标时应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网络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若干份.

投标人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①承包人建议书,递交数量:1正9副;②承包人实施方案,递交数量:1正9副;③展示图,递交数量:1份;④光盘,递交数量:1份4.
1.
1包封要求、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招标人名称: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纸质投标文件(含光盘)内容:(应注明: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或展示图或演示光盘)投标文件在2019年9月12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4.
2.
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
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08时00分前将一份加密的后缀名为".
LYT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http://www.
lyggzy.
com.
cn,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一份为准.

2、纸质投标文件(含光盘)采用现场递交:投标人在2019年9月12日09时00分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60分钟开始接收,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龙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
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开标地点: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5层(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必须在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到场,投标人应在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见证信息模块填写拟到场人员的见证信息.
凡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未到场.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开标现场的自助见证机上进行身份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的,视为未到场,拒绝其投标.
(身份核验结果以开标现场屏幕显示的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为准).

(2)如因见证人员身份证信息在自助见证机上无法识别的、见证信息填写错误等情况,导致身份核验结果在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中显示为未见证的,可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持身份证原件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见证人员身份证丢失的,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

(3)投标人见证及解密地点: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五层).

2、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开标要求:授权委托人在开标现场不再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自行在现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3、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持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各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由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标并导入投标文件;(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4)开标结束.
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少于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7.
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公示方式:网上公示公示网站: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
fjggfw.
gov.
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
lyggzy.
com.
cn);公示内容及时间: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备注:根据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

7.
4.
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形式:投标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形式之一.
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
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龙岩版).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及联系电话: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7-2688517.
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主体库中,并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龙岩版)工具中获取.

(2)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
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

(3)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A、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B、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C、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5)其他说明①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络上传一份加密的后缀名为".
LYT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携带的CA证书应为投标人用于加密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否则无法进行电子标书解密,若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电子标书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应按要求网络上传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网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导致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将否决其投标.

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内容制成一个".
LYTF"格式的投标文件网络上传.

③投标人应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龙岩版)软件生成投标文件的标书信息确认中填写准确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该信息将在开标过程中公布.

④投标文件中标注盖章处,均应加盖电子公章,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111、为方便投标人更好了解本项目的现场具体情况或其它需要了解的项目概况信息,避免在投标时因理解不清而影响今后项目的实施.
必要时,投标人可以与招标人联系了解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等相关信息.
投标人未作相应咨询考察工作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人所有规定和要求,由于投标人对招标要求理解不正确或误解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可能增加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人可自行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将不予赔偿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招标人将提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申请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在中标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所造成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本招标文件(含资格、商务、合同和技术条件等材料)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人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
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投标人都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或技术偏离表"中加以如实详细说明.
投标人中标后才提出或者被招标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该投标人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者拒不提交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人应积极准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组织项目实施.
此外,中标人应根据龙岩市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7、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成立项目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理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招标人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调整设计、施工内容的权利,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殊性,确保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成果满足市政府、招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内容所产生的风险,招标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系数为0%.

8、若因故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提出索赔.

9、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发包人缴纳或未明确规定的,但招标文件(含技术任务书、发包人要求)中已列明由承包人缴纳的费用也需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政府等部门缴纳.

1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按《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龙建筑【2018】29号)的规定执行.

11、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2、中标人不能按节点工期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或不配合施工的,甲方有权变更合同范围(施工工程项目)或终止合同.

13、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应做好本项目的合同商谈并做好承包人建议书调整优化工作.
如在公示期内因拟中标方原因引起投诉导致不能中标,其后果均由拟中标方负责.

14、本项目博物馆、人民大会堂的方案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包含在本次招标的设计范围内,设计费(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包含在本次招标的设计费中,不另行计取.
博物馆、人民大会堂限额设计建筑工程安装费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在合同签订起1年内由招标人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决定实际是否实施,若需要实施的则由中标人负责施工及设备的采购,若招标人资金筹措未到位,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删除,中标人不得索赔.

15、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配备一支日常巡查队伍常驻在龙岩市区(日常巡查队伍要求:现场负责人1名,电工1名,日常检查1名,巡查人员可由抢修队伍人员兼任)对本项目的灯具、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具体子项目以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单为准),承包人报价时需将此费用综合考虑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投标人须知正文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采购进行总承包招标.

1.
1.
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
3.
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1.
4.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
4.
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
4.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
4.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
5.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5.
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踏勘现场1.
9.
1投标人按照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投标预备会1.
10.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分包1.
11.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
11.
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2.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3.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
2.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

3.
2.
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
2.
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投标有效期3.
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
4投标保证金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4.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
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
5.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5.
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不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
5.
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无需提供.
3.
5.
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5.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
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
7.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7.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7.
4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
7.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递交4.
1.
1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系统网络时间为准).

递交线下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展示图及光盘等书面材料)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

4.
1.
2投标人必须在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在开始解密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在开标现场不再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在自助解密机自行完成解密工作.

4.
1.
3本项目规定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到场的,投标人应在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见证信息模块填写拟到场人员的见证信息.
凡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未到场.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开标现场的自助见证机上进行身份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的,视为未到场,拒绝其投标.
(身份核验结果以开标现场屏幕显示的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为准)4.
1.
4如因见证人员身份证信息在自助见证机上无法识别的、见证信息填写错误等情况,导致身份核验结果在开评标系统见证信息中显示为未见证的,可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持身份证原件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见证人员身份证丢失的,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由代理单位手工进行验证.

4.
1.
5投标人见证及解密地点: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五层).

4.
1.
6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
4.
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4.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建造师电子印章(建造师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

4.
2.
1.
3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副本的规定如下:(1)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所有内容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4.
2.
1.
4技术文件〔展示图〕规定如下:(1)展示图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4.
2.
1.
5技术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副本的规定如下:(1)所有内容均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记.

注:承包人技术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所有内容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若技术文件内容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有关人员姓名、可以认定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的任何标识情形,则技术标评审得分直接以零分计.

4.
2.
1.
6光盘规定如下:(1)光盘(含光盘演示的内容)不得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或语音等内容.

(2)光盘内容包含时长不低于3分钟的动画多媒体,表现不同观看视角的动态仿真效果;对于部分可做多媒体里面的建筑,投标人须提供了不低于5分钟的上墙动画效果演示.

(3)光盘用一个小信封单独密封并和技术文件包封在一起(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提交光盘的完好性并保证光盘可打开、可播放).

4.
3投标文件的纸质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展示图密封和标记4.
3.
1投标文件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展示图,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密封和标识规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4.
1.
1的密封和标识,但投标文件内容应写明:承包人建议书或承包人实施方案.

技术文件〔展示图〕密封和标识规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4.
1.
1的密封和标识,但投标文件内容应写明:展示图.

5.
开标5.
1开标时间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8时00分开标地点: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1楼5层(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必须在电子(线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5.
2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开标要求:授权委托人在开标现场不再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在自助解密机自行完成解密工作.

5.
3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5.
3.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持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5.
3.
2各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由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标并导入投标文件;5.
3.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5.
3.
4开标结束.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
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
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
4履约担保7.
4.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
4.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4.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签订合同7.
5.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提前接到招标人通知进场时,接到通知3天内应组织进场,接到通知进场第2天应派人与招标人联系.

7.
5.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或线上投诉.
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采用线上投诉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及标段)标段的施工投标,(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银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2: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保函编号:(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及标段)标段的施工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3: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招标人名称):鉴于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保险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电子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
1.
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2项规定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2.
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3.
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
2.
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35分承包人实施方案:4分投标报价:50分商务部分:11分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本表2.
2.
4(4)条款2.
2.
3(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要求;①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按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
00元)进行报价(设计费投标时不参与竞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设计方案综合考虑,招标时按建筑安装工程费4500万元*(1-下浮率K值)进行报价,下浮率K值针对建筑安装工程费整体下浮,不做可竞争费与不可竞争费的区分.
下浮率K值的取值区间为(10.
00%-12.
00%)(含10.
00%,不含12.
00%).

2、灯具产品品牌的确定:参照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
2.
4(1)承包人建议书(35分)项目总体规划概况及现状分析(6分)充分理解项目概况,设计思路大纲清晰、整体构思设计理念清晰、合理,表达清晰、地理位置、重要视点分析准确合理.

(1)能满足上述全部要求为好:4-6分;(2)设计内容完整、分析透彻、设计创意性较为一般:2-4分;(3)设计内容缺失,整体构思不完整为差:0-2分.
主题立意与创意构思(14分)设计方案思路清晰,富有创意,格调高雅,动静结合,对提供夜景照明水平有一定的宣传效果,能体现龙岩特色主题(红色龙岩、生态龙岩、文化龙岩、活力龙岩),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1)能满足上述全部要求为好:10-14分(方案中包含全部重要节点的效果表述,方案可实现性高);(2)缺少明确创意及格调表述的为一般:5-10分(方案中缺少节点的设计,缺少创意性);(3)无明确创意及格调差:0-5分.
方案的合理性与可实施性(10分)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人要求,提供如实反映工程特点、形态及空间关系的效果图,突出优点,能真实反映建筑环境、建筑形态及空间关系,投标人须提供不少于30张多角度、多场景条件下的效果图,提供时长不低于3分钟的动画多媒体,表现不同观看视角的动态仿真效果;对于部分可做多媒体里面的建筑,投标人须提供了不低于5分钟的上墙动画效果演示.
(未提供动画多媒体及上墙动画效果演示或相应的演示时长不足者酌情减分,效果数量不足者酌情减分).
好:7-10分;一般:3-7分;差:0-3分.

设计图纸的完整性艺术性表现(5分)提供详实可靠的现状分析图与改造效果对比图.
好:2分;一般:1-2分;差:0-1分.
控制方案合理、智能、高效、有节能措施.
好:3分;一般:2-3分;差:0-2分.
注:如果上述某细项在技术标中没有体现,则此细项按零分处理2.
2.
4(2)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4分)项目建设实施关键点、难点分析、进度计划、相关措施.
针对项目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完善,合理可行.

好:3-4分;一般:1-3分;差:0-1分.
2.
2.
4(3)报价部分得分(满分50分)一、评标价得分:满分50分(1)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2)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
0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
0分,扣完为止,满分50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K取值区间为10.
00%≤K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2.
0.

注:本项目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为45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4500万元*(1-投标下浮率K),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仅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评分的依据,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费评标价及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投标报价得分最低得0分.

2.
2.
4(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1分投标人综合能力(2分)1)总资产(0.
5分)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投标人总资产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得基本分0.
5分.

2)净资产(0.
5分)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投标人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得基本分0.
5分.

3)资产负债率(0.
5分)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打分按以下标准打分:资产负债率≤50%的,得分0.
5分.

注:判定投标人上述几项指标评分的数据均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企业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体现的各项数据指标为准.

4)企业管理体系(0.
5分)同时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保护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或ISO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得0.
5分.

注:本项投标人综合能力资料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资质实力(2分)投标人为同时具备满足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相应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投标人得2分,否则不得分.

获奖情况(满分2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投标人完成的工程获照明工程设计奖(室外/单体)或(室外/路桥)或(室外/街区)或(公园/广场)二等奖的,每项得0.
3分,获照明工程设计奖(室外/单体)或(室外/路桥)或(室外/街区)或(公园/广场)一等奖的,每项得0.
5分,获照明工程设计奖(室外/单体)或(室外/路桥)或(室外/街区)或(公园/广场)特别奖(或荣誉奖)的,每项得0.
8分,本项最多得2分.

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及中国照明网-中国照明学会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名单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若提供多个获奖项目,以满足上述要求的获奖项目计取得分;照明工程设计奖指中国照明学会颁发的中照照明工程设计奖,获奖证书需显示投标人名称,日期以获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原件备查).

2、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的成员方(具备设计资质单位)提供.
类似业绩(5分)1、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在满足投标基本资格要求类似经验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单项合同额在人民币4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景观亮化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得2.
5分,本项最高得5分.

备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标注的时间为准,若标注有多个时间的,以建设单位的落款日期为准.
若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未标明工程造价、项目特征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证明工程造价、项目特征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

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指由至少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3、城市景观亮化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则无论该投标人在EPC总承包业绩项目中是承担设计方工作还是承担施工方工作均视为符合要求.

4、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的各方提供均可.
附则(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义的有关证明资料扫描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办法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
2.
1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4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
1初步评审3.
1.
1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
1.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1项、第2.
1.
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
1.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4)技术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
7.
5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否决其投标.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1.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2详细评审3.
2.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每一评分因素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评分因素得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
2.
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
2.
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
2.
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
2.
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D;3.
2.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投标人得分=A+B+C+D.
3.
2.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
3.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3.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3.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4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指本次投标需要具体审查的主要人员),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无须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计单位无须查询);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无须查询).

3.
5评标结果3.
5.
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3.
5.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
5.
3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3.
5.
4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3.
6附则3.
6.
1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6.
2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
6.
3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在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将重新招标.

第二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二〇一九年月日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发包人要求和技术任务书;(6)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补充通知等;(9)投标文件;(10)技术标准和规范;(11)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2)工程地点: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解决(5)承包范围:本项目为EPC工程,工作内容为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建安工程施工,具体内容如下:①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及后续设计服务,成果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

②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包含招标范围内涉及到的原有需拆除部分的相关工程量)及安装、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及运行管理的培训等工作.

③采购范围包括:与建安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人有另行约定材料除外).

④中标人必须负责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

⑤按相关规定需由中标人完成的相关方案论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承担的费用除外).
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

4.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1设计费:设计费按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
00元)包干计取.
4.
2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K);中标下浮率K:%.
5.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项目总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含设计、采购、施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具备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之日起(即招标人发函给中标人之日起[通过寄件或挂号信等有效方式])至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目标夜景建设项目、实现试亮灯并达到设计效果.

10.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正本各执一份,副本各执三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
1.
1.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
1.
1.
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
1.
2.
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6施工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
1.
2.
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
1.
2.
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检验和竣工1.
1.
4.
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
1.
4.
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4.
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
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
1.
4.
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
1.
4.
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
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
1.
4.
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
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
6.
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
1.
6.
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
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
3款和第5.
5款的约定执行.

1.
6.
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约定执行.

1.
6.
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
6.
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知识产权1.
1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11.
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11.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13.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3.
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13.
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法规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承包人派专人协助发包人办理,配合办理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
1.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
3.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法规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4.
2.
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2.
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3分包和不得转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承包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5款规定执行.

4.
6.
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6.
3承包人的承包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承包人员(包括分包人的承包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6.
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
11.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12进度计划4.
12.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12.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13质量保证4.
13.
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
13.
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13.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
1.
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
1.
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
2款约定执行.

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
5款的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
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
3设计审查5.
3.
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
3.
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3.
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
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
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
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
5竣工文件5.
5.
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
5.
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监理人应按照第5.
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
5.
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
6操作和维修手册5.
6.
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
6.
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
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第1.
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
2.
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
2.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
2.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2.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
2.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2.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
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5.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
2场内施工道路8.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
3场外交通8.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
1施工控制网9.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
2施工测量9.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2.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设计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
2.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2.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
2.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
2.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
2.
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10.
2.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
2.
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
3治安保卫10.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
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
4环境保护10.
4.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4.
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
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
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
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
12.
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
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
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
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
1.
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1.
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
2.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
2.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
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
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
4.
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
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
2.
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5.
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
1.
2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4.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4.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
4.
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
4.
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4.
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
4.
1项或第13.
4.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4.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13.
5.
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
1.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15.
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2.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2.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
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5计日工(A)15.
5.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5.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5.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
6暂估价(A)15.
6.
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
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3.
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
1.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
3.
4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
1.
1.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
1.
1.
3权重的调整按第15.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
1.
1.
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
1.
1.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
1.
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
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
3.
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2)技术服务培训费.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3)其他工程价款.
除第17.
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
3.
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
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
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
3.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
3.
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
1竣工试验18.
1.
1承包人按照第5.
5款和第5.
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
1.
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
1.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
1.
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
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
3.
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
5区段工程验收18.
5.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5.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6施工期运行18.
6.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6.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
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
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
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执行.
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
1.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
2工伤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5.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
5.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5.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5.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5.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5.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21.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
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
3款或第7.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
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
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
1.
3项、第22.
1.
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6)目和第22.
1.
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
1.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
2.
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但有反证予以抵抗索赔的除外.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
3.
2承包人按第17.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发包人的索赔23.
4.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
2发包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及修改,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时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
1.
2.
3承包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中标人名称).
1.
1.
2.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证号).

1.
1.
2.
5设计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及注册证号).

1.
1.
2.
6施工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证号).

1.
1.
2.
7采购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采购负责人姓名).
1.
1.
2.
8分包人:(待定).
1.
1.
2.
9监理人: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1.
1.
3.
4区段工程:本项目不适用.
1.
1.
4.
3工期:(待中标后填入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具体数据).

1.
1.
4.
5质量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本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二年(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本项目招标人要求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
1.
1.
5.
7质量保证金:详见本节第17.
4条款.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发包人要求和技术任务书;(6)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补充通知等;(9)投标文件;(10)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1)联合体工作协议(如有)(12)技术标准和规范;(13)其他合同文件.
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8套所有按照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
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发包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报送监理人.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及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日内报送给监理人,否则,按每拖延一天罚1000元进行处罚.

增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8套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及符合要求的工艺设计文件.

1.
6.
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即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数量为:3套.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书面文件发出后2天内送达各方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增加:1.
7.
3第1.
7.
2项中的各方指定的接收人、接收地址、联系方式详见十《各方指定接收人员信息表》,承包方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的,发包人可将上述函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1.
7.
4如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接收地址,自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算第3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提前签收除外).
无论信函是否被拒收、无人签收、他人签收等,均不影响有效送达的认定.

1.
7.
5如各方指定的接收人、接收地址、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方按对方变更前地址寄出的,仍然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方对此无异议1.
13选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3.
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发包人义务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2.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配合中标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5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提供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

2.
7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用电接电点,接电点后由承包人申报及施工,并承担费用及其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用水点的系统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及其管理工作.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可通车至施工场地,但承包人应遵守龙岩市的有关规定,无论交管部门采取何种限制措施管制交通,均不得作为承包人推迟工期的理由.

(4)排水约定:雨水、污水分别处理达标,排入施工现场附近的地表水,承包人按环评要求的规定进行申报及施工,并承担费用及其管理工作.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②及时通报承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6)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权范围包括: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是发包人现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对涉及到工期、费用、质量等的确认的权力时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未经批准的确认无效.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
1.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5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第10.
2款及发包人要求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1.
10其他义务增加: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场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并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下浮率中考虑.
2、若因项目发展需要或政策性调整造成该项目建设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与招标暂定内容和数据指标出入较大或项目建设整体被取消,则中标的总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自检报告.

5、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用水点的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用电接电点,接电点后由承包人申报及施工.
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电讯线路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

6、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气象情况、工程所在地的人文环境、周边居民可能对工程建设的干扰影响程度,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由于周边居民干扰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
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承包人在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消防、安全、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考虑,承包人原因的造成的,工期不予延期,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周边居民对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负面因素,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在投标报价中进行相应的考虑.
因工程建设扰民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龙岩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
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施工照明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必需满足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考虑.

10、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
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为了保护工程及公众等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人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粉尘、排放等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承包人应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制定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相应环保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修复.
在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如果工程或任何专业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建筑、材料和任何设于现场的物品出现破坏、丢失或损伤,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承包人应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修复此类破坏、丢失或损伤,或当此类事件由发包人处置时,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此类修复的费用.

1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A、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自行勘察现场,对招标范围内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应计算出相关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B、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监理人,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龙岩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因承包人违反龙岩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应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前提,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应承担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范围内的全部试验、试样、检测及管道测量等费用,双方对于质量有异议的部分,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的工期损失予以顺延.
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的工期损失不予以顺延.
检测单位不得与承包方具有隶属关系,检测单位的确定必须由发包方确认.
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取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筑材料进场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方可使用.

(2)在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属承包人的总包管理的范围,专业分包的项目由承包人与相应的专业分包人签署分包协议或配合协议.
工程的分包,不免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承包人应负起总包管理的责任,对其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分包项目(总包管理范围)的工期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现场管理、工程内业档案资料及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3)承包人应负责各分包商(包括发包人分包的)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包括工序、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场地通道、垂直运输、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及工程内业档案、手续资料等.

(4)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属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承包人须对专业分包单位材料的堆放、安装进行必要的施工配合,承包人已将该费用计入合同总价.

(5)承包人需负责场所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土头、垃圾、下脚料等的卫生清理及外运,并保证日产日清.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保证施工通道通畅,没有积水和其他障碍.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好建设地当地相关方面的关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与相邻工程施工配合与协调.
(8)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劳务雇用,并自行安排这些人员的交通、居住、膳食及劳务费等事项.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破坏.

(9)负责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等的资料汇总,负责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统一移交.

(10)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关于施工场地现状的描述与施工场地现状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自行协调处理,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
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不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5)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人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16)承包人施工后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
(17)承包人负责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
(18)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19)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防火等措施.

(20)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

(2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

(22)承包人负责提供布设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并满足各专业、施工单位的使用,同时负责这些施工用水、用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文明使用,确保使用安全.
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要求执行;临时用水、用电应有专项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同意确认.

(23)材料设备运输由承包人自行搬运解决,安装完成的电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作为施工用.

(24)承包人在其合同内的承包范围应负责故障品更换、维护维保、系统调试、通过验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5)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仓库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用途和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易燃材料要设专用仓库保管,区域内禁止吸烟,违者重罚.
承包人需负责在施工前按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安装标准安全警示牌等设施,合理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施工过程需有专人管理,保证这些警示牌规范放置、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6)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施不得浪费、损坏,更不能挪作他用,如有损失照实赔偿并从工程款中扣回.

(27)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8)在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要求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时间内整改完成.
若发生承包人没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时间内整改完成的,每次将处以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将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以上事宜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增补或调整.
(29)所有设计文件需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才能实施,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设计,承包人必须配合优化工作.

4.
2履约担保修改4.
2.
1为:4.
2.
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增加:4.
2.
3承包人违约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优先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由此造成履约担保不足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补足,逾期每日按照应缴金额的0.
1%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后发现任何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责任.

4.
2.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已被抵扣承包人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应予以补足.

增加:4.
2.
3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
2.
4履约担保形式:承包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形式之一.

4.
2.
5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包人将重新招标确定承包人.

4.
3分包和不得转包4.
3.
2分包1、总则(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人核准后方可分包.
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20%的违约金.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除需要专项安装资质的部分工程),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转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20%的违约金.

(3)承包人取得批准的分包工程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连带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工程分包(1)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工程按约定分包后,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不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4.
3.
3分包人义务的转让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发包人的要求和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4.
3.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
5.
1修改为:承包人须按投标书承诺指派项目负责人且保证其合同签订后7天内到岗履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承包人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4.
6.
5(3)款处理.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承包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6.
5款规定执行.

4.
6.
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1)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6.
3承包人的承包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相应工作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承包人员(包括分包人的承包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6.
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
5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以下约定:(1)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驻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技术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派驻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接替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

(3)对于本款(2)所述更换人员的,承包人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按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按人民币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3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4.
6.
2款所称的常驻项目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周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率每周不少于六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

(5)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缺勤的,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还要每人每次追加罚款2000元.

(6)因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缺勤被处罚连续两周金额超过4000元及以上或周被罚款6000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就超出部分发包人将加倍处罚金额,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派驻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上述(3)、(5)、(6)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从承包人的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8)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勤管理办法.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
7.
1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下列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且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
6款的执行:(1)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11选用: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12进度计划4.
12.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文件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构成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尽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7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当月25日),一式五份.

4.
12.
2修改为: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实施本合同工程.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7天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仍应符合本合同工期的要求,且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义务和逾期违约的责任.

5.
1承包人的设计任务5.
1.
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及发包人的技术任务书、发包人要求书完成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

5.
1.
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修改为: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如出台新的设计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按新的设计标准或规范重新调整设计方案,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用.

5.
1.
3设计变更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设计或二次深化设计均不另行支付设计费.
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4.
12.
1条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
5款的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
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
3设计审查5.
3.
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需要修改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
3.
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展开设计和实施.

5.
3.
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上述情形还应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第1.
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4培训修改为: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对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指定接收操作人员进行工程操作方面的培训,并提供操作手册及运行管理的培训等工作.

5.
5竣工文件5.
5.
4竣工资料份数:承包人应当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工艺设备、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八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
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1.
2修改为:承包人在本项目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将各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相关文件报送监理人或发包人核查,监理人在收到文件后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
3修改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设备的数量、参数、规格、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2选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6.
3.
3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出错而导致设备损坏,由承包人免费更换或修复.

6.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6.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2选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按规定需由承包人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9.
测量放线9.
1施工控制网9.
1.
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及其他书面资料给承包人.
9.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
2施工测量9.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通用条款原文删除.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
2.
1增加: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需要在施工队伍进场前14天前报监理人批准.

10.
2.
7修改为:所有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10.
2.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10.
2.
9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
3治安保卫10.
3.
3通用条款增加内容: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期间发生上述事件的,除可归责于发包人原因外,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
4环境保护10.
4.
3通用条款增加内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
1开始工作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
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4.
12.
2项的约定执行.

(l)重大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如有)履行相关义务;(5)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恶劣条件):(1)7级以上的地震;(2)风力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3)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火灾.

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
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1.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1.
5.
2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金:(1)工期延误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的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每延误一天(含节点工期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目标夜景建设项目、实现试亮灯并达到设计效果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日2万元罚款.

(2)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以上时间顺延.
建安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上限为总造价的5%,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重大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部分的,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

但是任何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无损于发包人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项目的义务,也不应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下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增加:11.
5.
1合同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合同进度计划.

增加:11.
5.
2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
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11.
5.
3采购进度计划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之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增加:11.
5.
4施工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除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之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增加:11.
5.
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每10日报送一次进度计划表,每月27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11.
6工期提前11.
6.
2工期提前给予奖励,提前一天完工按每天2万元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上限为总造价的5%.

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
1.
1修改为: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要求增加费用.

12.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
2.
1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2.
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
4.
2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要求增加费用.

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增加:(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13.
1.
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
1.
3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仍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增加:监理人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选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确认的样品.
若承包人发现施工过程中无法使用事先确认的样品,应事先知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的情况下,方可更换,但品牌要求需在发包人要求或投标时提出的范围内.
若发现承包人未经允许,擅自更换确认样品,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送样主要对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表观质量(质感及工艺水平等)、颜色等进行确认;发包人选定的样品价格与确定的合同价格有偏差时,据实调整.

13.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4.
1通知监理人检查,增加: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4.
3监理人重新检查修改为: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3.
4.
1项或第13.
4.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13.
1.
2约定条款执行.

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13.
5.
1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15.
1除通用条款15条约定外,具体变更操作如下:15.
1.
1变更单分类管理,一类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合理性建议受到发包人采纳而引起的变更.
一类是设计人图纸存在错漏碰缺、设计图纸未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这两类变更分开编号,分类归档.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单,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书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后,填写工程联系单报发包人确认后才可进行实际变更;因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予以确认.

15.
1.
2施工图设计未达到发包人实际使用需求(以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联系函中提及的要求为准)的,图纸存在错漏碰缺的,设计深度不足的,设计人应补充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将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报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案,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包含设计缺漏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增加的建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

所有设计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需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才能实施,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设计,承包人必须配合优化工作.

15.
1.
3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应报监理、发包人确认.
经发包人审批完成后,且归属发包人责任的才能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联系单的7个工作日内应走完审批流程.
联系单一式四份,审批后发包人两份,监理单位、承包人各留一份.
联系单要求如下:(1)联系单签证单编号应连续有效.
(2)事由应描述清楚,作为往来的联系文件.
涉及到量、价的确认应与联系单对应填写工程签证单.

(3)完整齐全的工程联系单原件及应由发包人签章后才能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设计变更单汇总表、工程联系单及联系单汇总表的格式表单另行制定,由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15.
1.
4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估价申请,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

15.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2.
2增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奖励.

15.
3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5.
5计日工按通用条款计日工(B)执行.
15.
6暂估价按通用条款暂估价(B)执行.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
1.
1主要材料及机械台班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1)主要材料(具体详见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的《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机械台班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上述价格的上涨或下降,是指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格(《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相比较于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格而言.
除主要材料(具体详见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的《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按上述方式进行调整外,本项目其他材料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16.
1.
2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16.
1.
3合同实施期间人工费、税金、规费等若遇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合同价格与支付17.
1合同价格17.
1.
1合同价格按协议书约定.
17.
1.
2预算编制、审核计价依据如下:A、计价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B、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及相配套的解释或补充或调整文件.

C、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相配套的解释或补充或调整文件.

D、人工费指数:17预算定额基价.
E、机械台班价格:机械费按照"施工图经有关部门确认通过的当天对应已发布最新季度的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并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

F、材料(设备)价格:以施工图经有关部门确认通过的当天对应已发布最新月份中新罗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税前价)作为基准价.
龙岩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材料价格计入计价程序,计取各项费用并按中标价的下浮系数K值下浮.

G、取费标准工程类别:按相关规定;H、其他要求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I、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a.

主要材料(具体详见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的《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价格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部分(含5%);b.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10%以内的部分(含10%);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③因各种政策性文件调整(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税金、规费调整除外)导致费用的变化.
④脚手架的使用时间按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的预算使用时间包干.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招标人将考虑0%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造价发标.
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投标报价.

17.
1.
3结算价款(1)设计费:设计费按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
00元)包干计取.
本项目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此费用包含与本项目设计相关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
合同履行时,除甩项调减合同价款外,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的变化及项目规模调整而进行调整.

设计费用包括的工作内容但不仅限于:①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含多次修编或根据项目需要重新更改设计方案、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供设计电子文档、制作效果图、按业主要求提供足额数量图纸、按施工合同段需要提供工程数量说明、大范围设计变更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后续服务(驻现场配合)等费用.
②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采用预算后审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K),中标下浮率K=%.
本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取费标准及涉及的可竞争费用及不可竞争费用或费率的约定均统一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相配套的解释或补充或调整文件执行.
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由承包人自行委托编制,预算编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外计算.

(3)暂列金额有关费用在结算时按照费用定额规定分别列项计算.
17.
1.
4、预算或结算时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后(除在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要求额外增加施工设计图之外的工程量)不得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经发包人委托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或结算时,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后总造价不超过4500万元的,按实结算.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后总造价超过4500万元的,按建筑安装工程费4500万元进行结算.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发包人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款4500万元的10%作为预付款.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应不少于三个月,有效期满后解除保函.
】程0921317.
3进度付款17.
3.
1付款时间(1)设计费工程进度付款①合同签订后14天内支付设计费的20%;②施工图经图纸会审通过后14天内,支付设计费的50%;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14天内,付清设计费的尾款.

(2)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付款:见17.
3.
4.
.
17.
3.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①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在收到中标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支付申请,并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当第二个月支付进度款时应扣回发包人支付的10%预付款.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
③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经确定的建安工程合同价款的85%(不包含暂列金额,但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所有工程进度款和已支付但尚未扣回的预付款)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④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确认后,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至审定建安工程款的97%.

⑤剩余审定建安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支付剩余审定建安工程款的3%的质量保修金前须向发包人先行提供质量保修金等额的质量保修保证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应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满后可以解除保函.
本项目发包人提供保修期五年的额外奖励金人民币90万元,奖励金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完善的质量保修服务,且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每次付款应开具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后才可以付款.
发票名称: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申报进度款超出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的10%以上的,按虚报工程量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罚超出10%以上部分的10%的数额.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同时工程结算按龙政办(2018)106号文规定送有权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17.
3.
6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7.
3.
5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工程保修金:建安工程费的保修金为建安工程费的3%.
上述保修金不计利息.

17.
4.
2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40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将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17.
4.
3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全部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增加:竣工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期限为最后一项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除竣工付款申请单外,承包人还需要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以及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按《监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并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发包人应在收到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结算结论书或批复后12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若发包人要求单体或部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之日起14天内报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双方同意以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后出具的结论书为确定竣工付款证书的依据.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可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17.
5.
3结算审核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0天内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移交手续完成后3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

17.
5.
4结算造价的确定结算总造价=清单内的工程项目结算造价+清单外的项目结算造价(1)清单内的工程项目结算造价按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清单外的项目,按照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中采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取费标准的计价程序及中标价的下浮系数K值进行结算,其中人工费、税金、规费按施工期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其规定执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龙岩工程造价信息》新罗区材料(税前综合价),信息价(综合单价)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材料价格计入计价程序,计取各项费用并按中标价的下浮系数K值下浮.
机械台班单价按施工期采用的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含税价格).
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该价格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增加:最终结清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

18.
1竣工试验18.
1.
4修改为: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误期损失赔偿.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A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B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C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D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8.
3竣工验收18.
3.
5修改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增加:(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28日内组织监理人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年月日)和份数(10份).
(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8.
9竣工后试验(B)(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修改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要求为五年),缺陷责任期自完工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19.
2缺陷责任19.
2.
3修改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
7保修责任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19.
7.
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7.
2保修期内,承包人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应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如下:投保险种: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

保险范围: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20.
1.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

20.
4其他保险修改为:承包人应为其项目所配备的人员、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其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5.
1保险凭证增加: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购买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供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0.
5.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修改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1)7级以上的地震;(2)风力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3)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火灾.

22.
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8)修改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指经发包人通知要求承包人继续依约履行合同,承包人接收通知后14日历日内仍未依约履行合同.
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的施工节点要求,已逾期达90日历日.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3)增加: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每发生一次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通用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承包人不得拒绝.

增加:22.
1.
7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按11.
5款处理.

增加:22.
1.
8因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按合同签约价款的3%计算,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增加:22.
1.
9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承包人未在20日撤出施工工地的,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按每日5万元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无23.
索赔增加: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但有反证予以抵抗索赔的除外.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25.
1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标约定为:(1)死亡事故为零;(2)重伤事故0.
5‰以下,尽量减少轻伤事故.
(3)杜绝火灾事故;(4)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5)杜绝高坠事故;(6)杜绝物体打击事故.
如未达到上述目标,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人适当处罚,罚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25.
2质量与验收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①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②对现场工人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
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万元,处罚后,承包人仍应当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25.
3资金监管25.
3.
1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确保:(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存在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25.
3.
2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或各种材料款项,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资及相关材料款,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25.
3.
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5.
3.
4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及时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十万元.

25.
4承包人承诺与保证25.
4.
1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及违约金等所有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无任何异议.
如发包人能够证明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据实赔偿,不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赔偿上限.

25.
4.
2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及风险包干系数,系承包人在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各种风险,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对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做的承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5.
4.
3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申请或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付款申请、变更申请、索赔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等,若承包人不能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发包人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则发包人可以延迟或不予批准有关付款和变更申请.

25.
5清理的淤积物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5.
6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项目的其他分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7双方确认,本合同中所称的罚款、处罚等均指的是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实,在合同约定的处罚金限额内单方确定具体的违约金额.

26.
补充条款26.
1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若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代为支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

26.
2本工程项目在具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除应按投标时所报人员配备进场外,还应按现行"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标准进行相应人员的配备.
本工程现场安全员的数量应按"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标准配置.
以上人员应及时到岗到位,且不得变动,并接受发包人的指纹考勤.

26.
3承包人配备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必须满足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26.
4若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26.
5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自行实地查看本工程的施工场地,今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26.
6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配备一支日常巡查队伍常驻在龙岩市区(日常巡查队伍要求:现场负责人1名,电工1名,日常检查1名,巡查人员可由抢修队伍人员兼任)对本项目的灯具、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具体子项目以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单为准),承包人报价时需将此费用综合考虑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6.
7灯具安装前的试灯效果须经发包人认可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
8本项目博物馆、人民大会堂的方案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包含在本次招标的设计范围内,设计费(含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包含在本次招标的设计费中,不另行计取.
博物馆、人民大会堂限额设计建筑工程安装费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在合同签订起1年内由招标人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决定实际是否实施,若需要实施的则由中标人负责施工及设备的采购,若招标人资金筹措未到位,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删除,中标人不得索赔.

第四节合同格式一: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
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4.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二: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填入)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各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各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维保队伍对承包范围内的夜景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对于不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1、灯具破损、故障、松动、脱落、无法按照设计进行工作;2、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3、因夜景工程施工造成附着建筑构件的损坏;4、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一)考虑到本项目为夜景工程,各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结合现场实施内容,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要求为五年).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各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以上最后一个记录时间为准);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
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按合同约定.
2、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包人作为质保单位应服从业主单位的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考核.

3、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4、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总协调人(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该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维修服务必须满足:市内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省内2小时响应,8小时到达;省外2小时响应,48小时内到达.
承包人必须保证维保工程材料备品备件数量充足,随时可提供更换;并按发包人要求保时保质保量实施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线路的检修、灯具的更换等.
承包人应在厦设立分支机构履行维保责任,若在厦无分支机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本地信誉良好的企业履行维保责任,发生的维保费用从3%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由此产生的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执行.

3、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
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列支.
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
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
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七、其他1、发包人指定其"工程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各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保修协议书经承、发包各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一、工程概况1.
1、名称: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版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任务书1.
2、项目总体概况:龙岩,位于中国福建省西部,通称闽西,是中国唯一以"龙"字命名的地级市,是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中国专用汽车名城、福建省整体投资环境最佳设区市,入选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名单;是我党确立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的地方,是原中央苏区核心区域、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发祥地,享有"二十年红旗不倒"赞誉;也是海西品牌最多的旅游区.
龙岩市曾经是远古时代"古闽人"的天堂,是"闽越人"的祖籍地和"南海国"的国都所在地及其中心区域,是享誉海内外的客家祖地,是河洛人的祖居地之一.

当前,龙岩市正在全力推进"一市两区三组团"城市发展格局和"五基地六产业七景区"产业发展布局,聚力城市区域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
为加快城市配套基础服务建设,加大城市绿化美化力度,增强龙岩市获得感幸福感,增加市区"过夜游"经济,决定在龙岩市区开展夜景照明项目建设,夜景提升工程建设应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周边的山水及建筑要素,以商务板块和龙津湖公园为中心,通过系统性的夜景方式,让夜晚的龙岩更加华美、靓丽,为龙岩地区注入新的活力提升龙岩市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二、设计依据及设计原则2.
1、设计依据2.
1.
1、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划、市政、消防、交通、环保等规范、条例、规定;2.
1.
2、招标文件;2.
1.
3、招标补充文件、招标答疑(如有);2.
1.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JT13-231-201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
1-2007)等.
2.
1.
5、国家、地方、行业的其它相关设计规定.
2.
2、设计原则2.
2.
1、美观原则:以光影创意,体现和提升重要片区的建筑、景观、环境品质及视觉效果,创造既具观赏性、又体现"和谐舒适、温馨包容"的夜景效果.

2.
2.
2、文化原则:根据龙岩市的地方特点,提出照明设计的整体文化立意和运用方式.

2.
2.
3、节能原则:提倡节能、绿色环保和科技创新,概念方案中所推荐的照明方式和亮灯产品要节能环保.

2.
2.
4、经济原则:方案设计要结合既有建筑照明工程的实际,在现状基础上提出优化改造的方案.

2.
2.
5、安全原则:强调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安全特质.
三、项目性质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照明提升工程.
四、用地位置及范围:本次设计范围在龙岩市新罗区,主要设计范围为城区商务板块九栋建筑以及龙津湖公园.
同时涵盖龙岩人民大会堂、龙岩博物馆.

五、提升设计内容:商务板块:1、紫金一号、龙工大厦、商会大厦B栋、商会大厦C栋、商会大厦D栋、商会大厦E栋、商会大厦F栋、商会大厦I栋、移动大厦.
(见一)2、商会大厦F栋靠近华莲路和龙岩大道交界处的墙面设计一块约1000平方米的LED显示屏,实际大小根据现场实地情况及业主确认的图纸为准公园:龙津湖公园(包括桥体、广场、廊亭以及景观)、龙岩人民大会堂、龙岩博物馆.

六、总体照明设计要求以创建龙岩市山水城市夜景照明特色为总出发点,通过丰富的照明手法和照明方式来塑造龙岩市新罗区的特色夜景.
重点应通过以下四大主题,达到宣传龙岩、推介龙岩、展示龙岩的效果,四大主题为:一是要体现红色龙岩;二是要体现生态龙岩;三是要展示文化龙岩(客家文化、河洛文化),展示龙岩深厚的文化底蕴;四是要展示活力龙岩,突出龙岩40年改革开放成就.

同时,因地制宜结合龙岩市文化底蕴展现闽西特色文化景观特征、建筑属性、建筑特点以及文史脉络,对整个夜景项目有宏观全局的意识.
在照明节奏的把控上,设计应强调重点和节点,明确照明的明暗关系退层关系、疏密关系,最终呈现的是明暗韵律,层次分明的夜景环境,在具体区域设计上,坚持动静结合、动静分明原则,龙津湖公园、人民广场、博物馆静态实景展示为主,其中四个出入口可重点加强亮化效果,商务板块商业气息浓厚,以动态展示为主.
最终达到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动静分明的效果,打造龙岩夜景景观新标杆.

七、设计成果要求设计分为三个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
各阶段除满足下列内容外,还要符合行业设计深度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合同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提供相应成果.

八、设计阶段8.
1概念及方案设计阶段:主要对照明结果和照明方式进行分析,形成要实现的照明效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工作包括:理解本次设计项目的重要意义及业主要求(确定效果图)、确定照明风格、形成照明方案.

为概念设计阶段的进一步深化,该阶段包括方案实现的初步设计和照明效果的更明确分析,主要工作包括:确定照明方案、照明分析和照明效果表现、投资估算.

8.
2深化设计阶段根据业主和相关审核部门意见调整概念方案设计.
8.
3施工图设计阶段:中标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
主要工作包括:详细的灯具布置、灯具选型和材料说明、照明配电、控制线路平、立面图,照明控制系统图等及最终设计方案效果图.

8.
4施工及实施配合阶段:提供驻场指导等服务.
九设计成果:设计人应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图纸及相关文件,具体内容如下:9.
1概念方案:(概念方案设计于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1)夜景亮化效果图不少于30张(包含建筑、公园及重要节点景观)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提供时长不低于3分钟的动画多媒体,表现不同观看视角的动态仿真效果;对于部分可做多媒体里面的建筑,设计人须提供了不低于5分钟的上墙动画效果演示.

2)方案设计文本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提供3)成本估算报告9.
2方案深化设计:(文本十套)1)设计方案说明2)完整的灯具布置图3)灯具数量4)控制回路连接线9.
3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十套)1)全套照明施工图2)景观改造施工图3)必要的安装详图4)所选灯具规格参数的详细说明.
包括灯具的型号、外观、外形尺寸、材料、配光曲线、灯头类型、防护等级、电负荷、电压、电频率、电源型号、光源功率、光通量、色温、显色指数、平均寿命等详细说明.

9.
4服务配合主要工作包括:向供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交底;解释相关技术要求;产品订货技术交底及提供资料;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照明系统调试.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照明系统正式投入运营止,根据施工与调试的需要,参加支持施工过程中技术专题会议,并做好效果图审核、灯具选型建议、电气图、施工图.

招标人:龙岩市现代汇金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2.
本项目所需设施设备及技术要求(一)强电开(关)控制系统1.
具备分场景控制夜景照明模式的功能,如平时模式、节日模式(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2.
支持市级控制平台远程集中控制、联动控制功能;3.
市级控制平台具备优先控制功能,在市级控制平台进行手动控制时,现场控制器应能自动切换到在线模式;4.
控制器应具备可编程能力,支持离线状态下按日期、节假日、时间等设定场景进行软件控制;5.
控制器应具备自动检测网络状态功能,在网络中断时,自动进入离线控制模式;6.
控制器应具备离线缓存功能,断网时存储控制状态和电表数据,在网络恢复后,主动上传本地存储数据;7.
控制器应具备至少1个RS485串口,1个以太网口,应支持通用的控制协议ModbusTCP,满足软件远程控制及现场ModbusRTU电表数据采集的需求;8.
单个控制器控制回路数宜不少于8路,总控制回路数除满足强电照明回路控制外,还应考虑DMX演绎控制系统设备供电回路控制及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供电回路控制需求;9.
控制器应具备至少1个数字输入端口,用于行程开关数据采集;10.
为满足控制的准确性,控制器应支持标准SNTP网络对时协议;(二)DMX演绎控制系统1.
灯光控制系统间协议使用要求基于TCP网络标准协议,可以基于100/1000/10000M局域网进行工作;控制器与受控灯具之间应采用DMX512-A/RDM通信协议.

2.
单个效果主控制器具备≥20万个DMX512单点通道控制能力,单个视频播放主控制器至少200万个DMX512单点通道的控制能力,满足未来可能增加的设计效果,以及满足上级控制系统兼容;3.
主控器应支持储存并随时调用≥32套节目,支持短时间内(最长三小时)便捷更换节目内容;4.
效果主控器应支持对不同的LED灯具选择不同的表演模式,并能导入多种灯具数据库,如系统支持4-16通道灯具,支持高亮、节能、照明等多种模式设置,场景效果必须兼容视频导入及灯光师现场编辑;5.
主控器应支持365天可任意设定不同场景进行灯光表演.
支持任意时间打开,并可任意改变节目顺序;6.
主控器应支持灯具布灯布线功能,并支持将布灯图上传至服务器存储;7.
主控器换帧频率应支持≥30帧/秒,同步时延应支持≤30ms;8.
主控器应支持离线控制,在离线状态下可按照既定的播放策略进行离线控制,并存储数据,在网络恢复后,能及时上传本地存储数据;9.
系统应支持远程升级,主控器具有自动更新下载的功能,新的场景或播放列表可以远程更新;10.
系统应具备效果视频文件加密功能,所有的效果均用加密算法进行加密,防止效果的随意更换.

(三)电源能耗采集系统1.
楼栋电表要求能够实时监测夜景照明用电的各种参数:电表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素、三相(单相)电度,2.
精度要求:符合电网电能计量规定,精度等级不低于电能0.
5S级(外接CT),1.
0级(直连);3.
电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提供RS485通信接口,采用Modbus标准通信协议,通讯速率不小于9600bps;4.
电表应具有LCD液晶显示功能,具备上电状态指示和计量状态指示功能;5.
电表应具备可编程和查询功能;6.
电表电源侧接线应采用下进下出,通信侧与电源侧接线应强弱电隔离,具有保护盖板;IP防护等级前面板不低于IP40,外壳不低于IP20;7.
电表应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测试检验与校准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8.
CT互感器要求:电流互感器在二次侧提供0至5A的电流Is,与一次侧电流Ip成比例,测量精度满足电表监测要求,与电表采用同一品牌.

(四)网络传输系统1.
重要视频演绎载体的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应采用"4G无线专网+光纤专网"双网接入方式;2.
单建筑专线带宽不小于50M,响应速度<5ms,4G设备的传输要求不低于10M,且响应时间<50ms,且均需固定IP地址;3.
安全策略管控:演绎主控器及强电控制器应进行IP+MAC地址绑定,且禁用USB接口服务.

4.
4G路由器应支持双天线MIMO技术,且实配天线须在10级以上台风环境下保证固定可靠和安全性.
4G路由器以太网端口数量要求≥5个.

5.
4G路由器应支持OSPF、RIP等动态路由协议.
6.
4G路由器应支持L2TP、IPSecVPN功能.
应符合国家商密使用规范,VPN数据加密必须采用国密算法(SM1SM2SM3SM4).

7.
运维管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所有网络设备应支持SNMP网络管理协议.
(五)相关配套设施1.
室外设备应采用工业级,需具备基本的电磁防护要求,要求具备不低于1.
5KV的电磁防护,以适应雷雨台风等恶劣条件.

2室外箱体性能要求(1)箱体外围材质要求不低于1.
5mm不锈钢304;箱体防护等级要求不低于IP54;(2)箱体及内置元器件、设备设计要求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范要求;(3)DMX演绎载体主控箱要求具备通风功能,采用风扇的方式保证空气对流;主控箱箱体门框内应配置行程开关;(4)箱体外观良好,无毛刺等不良,表面清理干净;箱体外表面要求有带电警示标识及其他安全标识;箱体如为落地式户外安装,底板应可拆卸.

3.
灯具的匹配性检测要求为保证LED调光灯具与控制系统的无缝兼容,在灯具安装前需提供最终样灯进行测试,并对样灯进行封存.
LED调光灯具测试项目及技术指标要求如下:(1)灯具控制符合:芯片比特率≥16bit;(2)起灰值符合:1阶起灰;(3)导通方式符合:并行标准DMX512A协议;(4)灰度级别符合:≥65535级;(5)如需实现RDM灯具状态的监控,则需确保灯具及相关第三方设备(如信号放大器/信号分配器等)均具备RDM功能.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商务板块现场图片2、龙津湖总平面图3、博物馆和人民会堂相关参考图片资料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明细表主要材料参考品牌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品牌(厂家)品牌1品牌2品牌3品牌4品牌5品牌6品牌7品牌8品牌9品牌10品牌11品牌121灯具类投光灯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华联大峡谷EXC爱克亮美集亚德洛斯迪艾生飞利浦杰友升2LED洗墙灯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三安亚德柯晶日朗星意科莱杰友升卡尔光电谊宇诚雷士照明品琦照明GREEN3地埋灯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朗星乾照亚德柯杰友升SKYLUX4点光源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华联开发晶朗星GOPRO大峡谷磊明维克卓明光电雷士照明成泰隆新大成启明亮5水纹灯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澳图阿皮亚雅江6图案灯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澳图阿皮亚雅江7灯具主要元器件LED灯具芯片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科锐(CREE)欧司朗(OSRAM)日亚(NICHIA)飞利浦(LUMILEDS)8灯具电子控制装置(电源)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飞利浦(LUMILEDS)欧司朗(OSRAM)明纬(MEANWELL)英飞特、茂硕(MOSO)9电线电缆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宝胜南平太阳上上上海远东上海胜华10配电箱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西昊华威恒泰漳州来春明逢兴11配电箱元器件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施耐德(IC65系列)ABB西门子12LED显示屏按设计要求,合格及以上联建艾比森锐拓富顺大华13备注灯具主要元器件要求:原装封装的LED光源,灯具外露紧固件采用316不锈钢材质.

说明: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
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
投标人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但所选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且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
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注:1、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说明中的"加盖投标单位签章"系指加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法人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2、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封面(技术标正本除外)及其他注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均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盖单位公章"的均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需盖执业印章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执业资格印章.

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的,应为原件扫描件.
无法提供原件扫描的,应在证件、单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扫描使用.

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资格声明函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投标人有关资质证明材料1、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的扫描:(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时,施工资质企业需提供,设计资质企业可不提供);(4)证明材料.
附表1.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表1.
3拟担任本项目组人员汇总表附表1.
4投标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
5企业履约情况表附表1.
6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1.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附表1.
8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情况表附表1.
9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附表1.
10近年财务状况表附表1.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1.
12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四、其他资料一、资格声明致:(招标人)鉴于本投标人拟参加贵公司的招标,本文件签署人愿意提交本资格文件,并在检查了以上所递交的资格文件后作如下申明:1.
保证所提交一切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2.
如果本公司的技术、财务状况或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授予中标通知时发生了变化,我方承诺将此情况告知招标人,并理解招标人有权更改原先评审时所作出的决定;3.
如果需要更进一步的资格资料,我方愿意按招标人要求提交任何相关资料.

投标人:(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助理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他人员与本次招标相关的专业、人员情况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投标人:(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三、投标人有关资质证明材料1、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时,施工资质企业需提供,设计资质企业可不提供);(4)证明材料.
附表1.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表1.
3拟担任本项目组人员汇总表附表1.
4投标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
5企业履约情况表附表1.
6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1.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附表1.
8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情况表附表1.
9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附表1.
10近年财务状况表附表1.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1.
12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1.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表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附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年月日附表1.
3拟担任本项目组人员汇总表岗位名称姓名执业资格/职称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号备注独立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注: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人数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
4.
1条.
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进行评审,其他人员投标人只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承诺中标后根据各阶段实际进度安排按要求配备(有关人员姓名、证件等均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附表1.
4投标保证金①投标人须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投标人还应附上投标人基本账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网页查询基本账户证明截图等)扫描件.

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将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见投标须知1、2、3、4.
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2、以上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表1.
5企业履约情况表投标人名称:项目填"是"或"否"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投标时是否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的企业法人或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是否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附表1.
6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人(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标段中标后,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我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按本承诺第2条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或按我单位愿意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理;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按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按人民币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我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3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注: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规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未按《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

附表1.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1.
8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情况表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标注的时间为准,若标注有多个时间的,以建设单位的落款日期为准.
若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未标明工程造价、项目特征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证明工程造价(或合同金额)、项目特征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指由至少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近5年指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日期:附表1.
9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备注:①"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日期:附表1.
10近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声明:本表填报的情况和所附资料都是真实的,至投标截止之日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申请人同时并承诺,我方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
如果不能满足,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财务状况(单位)近一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7、净资产8、资产负债表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日期:附表1.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日期:附表1.
12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日期:四、其他资料注:1.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方)如非福建省省内建筑企业需将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主要人员信息截图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其他资料中.

2.
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龙岩中心城市龙津湖及商务板块夜景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其他资料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前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我方愿意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费包含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限额指标分别报价如下:①设计费:玖拾万元整($900000元).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工程材料设备费):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下浮率K值为%,本次投标报价为元【本次投标报价=4500万元*(1-下浮率K值)】;③设计限额指标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造价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不含博物馆及人民会堂).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

4.
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我方承诺中标后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各阶段实际进度安排按招标人要求配足到位.

7、我方承诺按规定向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1.
1.
2.
4姓名:证号:4工期1.
1.
4.
3总工期90日历天(含设计、采购、施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具备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之日起(即招标人发函给中标人之日起[通过寄件或挂号信等有效方式])至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目标夜景建设项目、实现试亮灯并达到设计效果.

5质量保修期1.
1.
4.
55年6履约担保形式和金额4.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形式之一方式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的10%.

7分包4.
3.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人核准后方可分包.
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20%的违约金.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年月日二.
其他资料(投标人自行按评标办法要求的对应内容自行提供)用于承包人建议书(正本)封面(此为样本,实际使用A3纸幅面〕(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承包人建议书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用于承包人建议书(副本)封面(此为样本,实际使用A3纸幅面〕(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承包人建议书日期:年月日承包人建议书包含下列内容:1、方案设计说明2、方案设计图纸3、方案设计估算4、其他资料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
工程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工程设计方案.

2.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相应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的要求,并能够通过审查.

4.
提交的概算应符合有关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5.
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投标阶段设计成果具体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6.
汇编缩印本投标人应当将上述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缩印汇编成册,项目建议书统一采用A3幅面纸,承包人建议书副本封面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用于承包人实施方案(正本)封面(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用于承包人实施方案(副本)封面(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承包人实施方案日期:年月日承包人实施方案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说明:1、承包人技术实施的内容应根据技术文件中各项评分指标的内容进行编制以备评标委员会评审.

2、采用A4幅面纸.
3、承包人实施方案副本封面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展示图展示图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展示图一套,展示图纸以A1(841mmx594mm)图纸规格(如不够展示,可自行确定)制作,图纸比例不限,展示图纸须裱在轻质板上.
展示图纸内容为:总平面规划图、鸟瞰图、主要立面效果图等及投标人认为能更好的体现设计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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