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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广西北海市投资政策摘要(2018年版)北海市投资促进局汇编2018年3月2目录第一章: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二、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三、广西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四、西部地区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五、全国共享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二、北部湾经济区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三、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四、西部地区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第三章:金融支持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二、北部湾经济区金融支持政策摘要三、广西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四、西部地区享有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注:本《摘要》所有条款,以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有关文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广西北海招商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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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的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航空市场培育、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规划策划、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和财政贴息等公共性旅游产业发展.
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着重支持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涠洲岛旅游区及其他滨海和海上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高档次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及乡村旅游区建设.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
对列入北海市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增加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通过自治区A4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3A级景区补助50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的旅游景区,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鼓励高星级酒店建设.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以上、五星级和四星级酒店分别补助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酒店补助10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合浦县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酒店补助资金,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以上两个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减免旅游项目行政性收费.
免征中越(东盟)海上跨国旅游航线市政府专项经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新建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县区级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的50%收取.
对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优惠.
旅游饭店的用电、用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同样对待.
A级景区绿化用水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免收A级景区绿化用水所需要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4〕3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提供普惠性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可连续享受5年.
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5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5.
《中共北海市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于顶尖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
对顶尖人才一人一议,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80万—10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领军型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6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北海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
对在我市进行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30万—5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青年人才创业扶持,建立青年人才创业导师服务团.
对青年人才在"苗圃期"提供3万—50万元,"成长期"提供10万—1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无利息的创业资金借款.
重点扶持青年人才在创意、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动漫、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
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
在我市建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年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元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资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
以上经费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解决.
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首次认定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对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
对孵化毕业的企业,落户到园区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2年300万元以下的贷款部分贴息;对投资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上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6.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意设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把文化产业人才纳入北海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文件的适用范7围之中,完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人才保障制度.
7.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北政办〔2015〕16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企业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资产证券化奖励.
对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
0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保险资金奖励.
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
5%给予贴息,每家项目业主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奖励.
对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0.
1%的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1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体育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8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T)试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2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研究出台《北海市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
1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支持企业降低运输、厂房租赁和员工培训成本.
支持加工贸易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
5%以内.
凡在在北海市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9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加工贸易重点产业园区和自治区重点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49号)财政支持政策摘要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
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战略新兴产业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7号)财政优惠政策摘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
加快推进合浦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支持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回乡创业.
将农民工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范围,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和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支持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资金、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4.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号)财政优惠政策摘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
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对养老服务业的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新增和运营补贴办法.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由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1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11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
全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市人民政府对北海市分享部分即征即退.
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2019年,对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电子信息企业适当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园区可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补贴原则不超过应缴额的50%,补贴资金从市工信资金中列支.
培育壮大基金业.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
对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1)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12(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16.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7〕174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鼓励海运企业发展壮大.
2016年3月1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购买(不含市内过户运力)或从市外转户落籍北海市的载重吨达到1000吨以上、开票结算的新增自有船舶运力,按船舶载重吨给予30元/吨的一次性奖励.
加大海运财政扶持力度:(一)2015年12月31日前在北海市注册的海运企业,以2015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超基数达到8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50%给予奖励;超基数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超基数达到500万元(含)—9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70%给予奖励;超基数达到900万元(含)—29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80%给予奖励;13超基数达到2900万元(含)—45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90%给予奖励;超基数达到4500万元以上(含)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95%给予奖励.
(二)2016年3月1日起在北海市新注册的海运企业,注册当年,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按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80%给予奖励.
以后年度,以注册当年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小项规定给予奖励.
(三)对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二)小项规定获得奖励的交通运输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其员工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
8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
(四)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对北海市财政收入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海运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享受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本意见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17.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7〕22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可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免征各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文化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困难性减免.
鼓励支持文化产品进出口.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除播映)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8.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支持科技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
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每家50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5万元.
19.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北政发〔2018〕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鼓励研发创新和生产信息化.
对新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电子信息专业的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两化"融合示范基地或企业等研发创新平台给予奖励.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
对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总额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分级奖励.
15鼓励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含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电子信息企业服务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新业态项目的扶持可不受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限制.
二、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16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17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
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
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
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
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18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
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广西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23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自治区内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优先提供项目用地,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为扶持培育新建支线机场运营,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共同给予新建成投产支线机场前5年每年500万元运营补贴;19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用机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财政补助,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建设用地.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公益性渔港建设用海免征海域使用金.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免抵退税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自治区本级要优化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关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
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电商模式创新.
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或区域性总部、营运服务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将体育产业项目列入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范围,将体育旅游项目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利用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补助资金和一定比例的体彩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消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发放体育消费券试点工作.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按照国家部署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其自用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21费标准,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
研究设立鼓励集聚区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销售电价改革,逐步实现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同价.
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6.
34分/千瓦时,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特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同价.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除享受既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财税金融创新政策:鼓励支持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自治区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发展,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统筹的相关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无主尾矿库治理,公共节能以及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合同22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
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错峰分时和免收基本电费等扶持性电价政策.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支持我区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走出去"项目的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企业赴国外参加重要国际节能环保会展的,在展位费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态产业生产发展产品获得国家级有机、绿色、生态认证的,除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正常支持外,从自治区农林业等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23实行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建立自治区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平台,污染物、碳排放多的市、企业,向污染物、碳排放少的市、企业购买污染物、碳排放配额,卖方这类交易所得收入不列为征税税基和按规定免征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鼓励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各级政府以出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引导.
根据生态经济发展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度增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园区生态化改造.
落实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的地方扶持政策,建立对国家认定再制造产品的推广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生态产业园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实行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的政策.
企业排污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或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浓度和总量均超标的排污费从重征收;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
严格执行对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免征排污费的政策.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4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25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和快递建设项目纳入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以及服务业、物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跨地区经营的快递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5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通过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行业性组织建立行业性数据集,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大数据软件平台.
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数据服务建设.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将工业企业大数据应用研究费用纳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范围.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
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
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桂开展研发活动.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桂设立研发中心、企业科技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26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桂创业发展.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广西居民同等待遇.
建立在桂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对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及20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的科研补助经费.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继续执行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重大项目,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水价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补助资金激励.
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特色小镇培育资金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培育名单后先拨付奖励资金1000万元,用于启动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合格转入建设阶段后再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其中,属于旅游、27科技、工业的特色小镇,奖励资金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安排.
未能通过验收获得命名的,自治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款收回2000万元奖励资金.
财税优惠激励.
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加大财政支持.
从2018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产业提升和特色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
对农产品加工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成功设立自治区级以上产品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
对农产品研发进行持续稳定支持.
完善税收政策.
除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新办的属于《广西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20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落实农产品加工用电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28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五、全国共享的财税优惠政策摘要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29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2003年9月2日发布)财税优惠政策摘要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中国和东盟国家从2005年7月起实行关税减让.
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在2010年前、与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在2015年前将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发布)有关财税优惠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0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发布)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31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32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33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
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34墨增碳剂.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9.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1.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12.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35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16.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3718.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20.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38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
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921.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以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2.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40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2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1)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41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42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本通知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4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注:(1)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44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对承担军品重点任务、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民营企业,在企业自愿和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采取投资入股、补助、贷款贴息、租赁、借用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45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优先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滨海地带和涠洲岛旅游区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市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
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4〕30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的民办学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教育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健康服务业机构用地;对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1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鼓励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创意设计产业园或专业楼宇,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46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办理变更手续;落实创意设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将重大项目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
6.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10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各县区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改方案时,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
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拆除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执行.
7.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支持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职工公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周边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8.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
12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市本级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47可列入县区重点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列入自治区、市、县区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鼓励整合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养老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9.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符合自治区、北海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48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
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7〕22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划拨土地.
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批准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兴办创意文49化产业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一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
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途.
1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1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北政发〔2018〕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创新项目供地方式,探索电子信息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经市政府批准,电子信息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在项目用地成本上,园区可综合考量在与项目企业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周期和年产值等方面自主给予适当扶持.
需要市政府专项支持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根据企业项目的产业规模、带动效应、经济贡献度等因素,在园区内及周边或市区集中规划电子信息企业生活配套区,组织出让一定数量的商住用地,用于建设人才公寓、公租房或限价房等生活商业休闲配套设施.
二、北部湾经济区土地优惠政策摘要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各市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情况下,项目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51避让基本农田.
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经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期缴纳土地收益金,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拆除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执行.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将集聚区用地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障新增建设用地.
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服务业及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
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属于自治区保障用地指标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扩大土地供应渠道,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支持"退二进三"土地转换开发,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集聚区和服务业企业.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52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政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享受该政策.
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
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
采取及时调剂、申请提前使用定额、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等方式,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级政府赋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优先统筹安排生态产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53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新建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予以安排.
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享受低丘缓坡、工业用地上山、未利用地开发等土地利用政策.
利用园区内原划拨工业用地发展重点生态产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加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
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用地审批;其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需求,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
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加工贸易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租金,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优先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采取弹性出让年限、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探索允许各类园区非住宅经营性土地地面建筑分栋、分层、分面积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及各设54区市规划的快递物流园区用地.
对未将快递物流园区纳入规划的市县,在开展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预留合适的快件分拨中心场地,入驻的快递企业可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设立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经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推荐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优先解决项目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双创"三年行动计划.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土地,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6年至第10年按减半征收.
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对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55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鼓励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鼓励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沿线管理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建设用地激励.
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做好特色小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避让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
特色小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探索特色小镇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协同推进工作模式,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打造精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具备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特色小镇,增减挂钩试点指标由自治区应保尽保,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按规定有偿流转使用,拓宽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来源.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56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落实建设用地.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自治区单列一定比例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由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指标,由各设区市在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市级指标中予以保障.
各设区市在用地指标安排使用中要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
对农产品加工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0年9月发布)摘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第三章金融支持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57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和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允许以特许经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种投资参与旅游景区建设和经营.
对在2013至2020年间新开工建设的,贷款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5A级景区、4A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等重点旅游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年度贷款本金平均余额扣除1亿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55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北海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买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迁至北海的,奖励200万元;在三板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可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允许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58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
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资产证券化奖励.
对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
0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保险资金奖励.
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
5%给予贴息,每家项目业主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奖励.
对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0.
1%的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T)试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2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设立引导基金,完善政府补贴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桂政发〔2015〕56号),在对接自治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引导基金基础上设立市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引导基金,制订设立PPP引导基金具体方案以及后续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为PPP项目建设融资.
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7.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改革试点,发挥金融资源聚合效应.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59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8.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7〕174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建议银行将每年计划内的放贷资金按比例优先贷给航运企业,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对2016年3月1日以后购置、建成或新开工建造1000载重吨及以上、非老旧船舶、近3年没有发生责任事故、我市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按年贷款利息的15%补贴,补贴从2016年3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期限3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以上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9.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7〕22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展重点项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办法申请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成长性好、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增加信贷投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上市融资,推动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挂牌上市,利用好资本市场融资.
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文化企业,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7号),可享受有关经费补助和奖励.
60鼓励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贷、债券等融资提供担保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对其上年在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对其当年新增担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市财政对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文化企业贷款给予适当风险补偿,标准为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
5%予以风险补偿.
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
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1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北政发〔2018〕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电子信息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探索设立市本级电子信息产业引导基金和直投基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行业、企业及项目,发挥承上启下中坚作用;探索设立市本级的产业投资平台公司,撬动大资本投资电子信息产业.
完善我市的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惠企贷""北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61保有限公司"等融资工具和金融机构向电子信息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逐年增加放贷规模.
鼓励园区、县区探索创新金融方式.
做大、做强、做实园区、县区的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允许园区、县区的产业投资平台公司直接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园区、县区设立电子信息方面的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运营模式新的电子信息项目发展.
对获得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的电子信息项目,市本级或园区的产业基金可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
二、北部湾经济区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62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
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三、广西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1.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从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63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加大对渔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推动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加大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支持.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允许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鼓励各类投资公司积极投资电子商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创新体育消费金融产品,开发体育健身、运动教学培训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增强体育消费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和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扶持集聚区内企业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支持开展股权、收费权、专利权质押和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
64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对节能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探索以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权、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作物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2.
5亿元以上的,天使投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5000万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
贯彻落实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一次性前期工作经费奖励.
将生态经济企业优先纳入自治区上市企业后备库,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
生态经济企业上市成功后,各级政府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改的,按"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设立服务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依法设立政府性生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搭建涉及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土地储备等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服务,多渠道拓展园区、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经审核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其所服务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当年获得贷款总额(单个企业当年贷款最高按500万元计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生态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65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园区产业发展.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支持广告企业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融资.
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融资或融资担保服务.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
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
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探索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积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还贷周转金业务,研究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
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积极推动评定为出口退税二类企业,自治区安排鼓励中小企业出口专项资金,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出口先行垫付退税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6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快递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发展自动分拣设备、安检X光机、重型汽车、货运飞机等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鼓励当地金融机构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办理商业贷款的民营快递企业实行贷款优惠.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支持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基金.
完善政府担保机制,自治区层面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
构建全区统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与各市、县支持的担保机构合作,参与各级融资平台承接的民营企业项目.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和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等.
鼓励银行机构对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提供融资产品.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单笔引进资金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67贷款利率的,按照该笔贷款总额的0.
01%给予补助,单笔贷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信贷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
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强化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通过提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投向农产品加工业.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大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冷藏设备设施等融资租赁服务.
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01年2月28日修正发布)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规定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6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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